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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协议书(三方协议)
借款协议书
协议各方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甲、乙、丙叁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借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给乙方。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户:
第四条 乙方收到借款立即向甲方出具借据(收据)
第五条 借款归还时间及方式:乙方在借款到期(借款到期日为 年 月 日)前提前三天,以转账方式将借款归还到甲方如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户:
第六条 丙方自愿为本《担保借款协议书》所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果不能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按日支付本金的5%),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仅费用由乙、丙两方全部承担。一经违约,乙、丙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条 甲方因此收益所产生的各种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特别约定:无
第十条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协议签定时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自签字并加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借款及担保三方协议(2)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 编:
乙方:借款人: 法人代表:
住 所:
邮 编:
丙方:保证人一: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保证人二:
身份证号码: _
住 所: _
通讯地址及邮编: _
保证人三: _
身份证号码: _www.shanpow.com_三方贷款担保协议书。
住 所: _
通讯地址及邮编: _
保证人四: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保证人五: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保证人六: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保证人七: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保证人八: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甲乙双方于 签署编号为 借字( )第( )号的《借款合同》,现甲乙双方协商将原抵押物变更为丙方的财产及乙方的其他财产,由乙方,丙方提供抵押担保,现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各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置换手续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崔收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主债权总额10%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抵押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及抵押期间
1、抵押人应配合出借人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人的抵押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抵押期间自出借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并且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签订本合同是抵押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按要求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介绍出借人对抵押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调查。
3、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抵押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在事发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抵押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抵押人为自然人的,还包括婚姻关系、国籍、工作情况等发生变更;
(1)抵押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抵押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抵押人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
(5)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6) 抵押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5、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抵押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1) 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造、联
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 抵押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
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六条 关于展期担保的特别约定
出借人同意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的,保证人同意为展期后的借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具体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出借人无需通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保证责任: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借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
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和解;
(3)借款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 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出借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借款人提供了解的担保的,出借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放弃要求出借人先行行使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是指借款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抵押人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债权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出借人确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20%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借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 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
料、信息;www.shanpow.com_三方贷款担保协议书。
(2) 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4项的情形,未按约定通知出借人;
(3) 实施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出借人同意;
(4)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九条 强制执行
1、本合同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2、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时,出借人通知保证人履行,抵押人仍不履行的,出借人有权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办理公证的相关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第十条 催收、送达
1、对出借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抵押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寄出回执,若抵押人不签收或者不回复,在出借人寄出五日后则视为保证人已签收该文件。出借人亦可通知报刊催收,出借人的催收通知登报五日后视为送达。
2、抵押人发生住所、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产生送达不能的责任由保证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均可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3、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为多个主体的,对签署各主体有效,任一主体未签署不影响其他签署方的效力。
2、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试 份,出借人持 份,保证人各持 份,公证处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声明:出借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并理解上述条款。
【三】:三方借款合同担保
借 款 合 同
( ) 借字第 号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借 款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在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抵押登记办理完后,由出借人将该借
款转入借款人在 银行所开账号。姓名 ,账号为 。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 ‰(月利率)。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担保等有关费
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详细资料,办理本合同约定的
抵押登记、公证及反担保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应按月还息,还息日为每月的 日,逾期的
按双倍的逾期利息支付罚息。
第八条 借款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保证按照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违约还款的,按到期借款顺序
归还,先还违约金、罚息、利息、后还本金。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应提前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借款人
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经出借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以上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借款人应直接支付给出借人。
第二章 保 证 担 保
第十二条 为保障出借人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四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十五条 出借人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主要内容或转让债权或债务的,必须
书面通知送达保证人,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住所、联系方式、单位迁移、资产减少以及负债情况等
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内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
3、借款人向出借人或保证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
4、借款人因借款行为受到刑事责任处罚的;
构成违约的应当向出借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如果不足弥
补出借人的,应赔偿出借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借款人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出
借人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