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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驾通驾考没带行驶证上路不等于无证驾驶
车驾通驾考没带行驶证上路不等于无证驾驶
谣言一
只要你开车时未随身携带驾照,万一被交警逮到,就算无证驾驶?
对于这种忘带驾驶证的情况,只是属于“没带证”,而不是“无证”,因此也就不属于“无证驾驶”,交警部门也不会拘留当事人,只会暂时扣车。不过,忘记带驾照开车上路根据公安部123号令要扣1分并扣留车辆的。
谣言二
驾驶证上标注准驾车型,如C1、B1、A2等。若C1驾驶证,驾驶了A或B的准驾车型,则被视为无证驾驶?
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也不属于“无证驾驶”,而是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型”,同样不会被交警拘留,但会扣掉12分哦。
谣言三
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不足一年未注销,这个时候驾驶车辆也属于无证驾
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未满一年,不会注销驾驶证,驾驶员只需在超过有效期一年内换领新证即可延续驾驶证有效期。在换领新证之前开车上路,并不属于“无证驾驶”,交警对这种情况的处罚是“只罚款,不扣分”。
谣言四
驾驶证被注销(超过有效期一年但未去换新证的)时,驾驶车辆则被视为无证驾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关于“驾驶证注销”的规定,驾驶证到期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有效期满却不换新证超过一年,则驾驶证被注销;因以上情形被注销驾驶证不超过两年时间的,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后,则可以恢复驾驶证正常使用。因此,若某人在驾驶证注销期间开车,同样不属于“无证驾驶”,也不会被拘留,但却要承担相应的罚款处罚。
下面这些行为才是“无证驾驶”大家要看清楚了:1、未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2、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3、在驾驶证被暂扣或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提示车主们要留心:
千万不要把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开……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将被罚款200至2000元,可并处吊销驾驶证;若无证驾驶者肇事引发伤亡事故,车主还将负连带责任。
【二】:新车上路手续
需要到车管所注册登记挂牌后即可上路
到车辆管理所 需要提交 和准备的手续
1.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例:发票)
2.车辆完税或免税证明(购置税)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必须和来历凭证上的一致)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04年以前的车需要另提交技术参数表)
6.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7.国家发改委发布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车管所提供)
8.部分新车不免检车辆需要上线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报告单
针对您的问题给您举个例子吧:
伊兰特 1.6 手动豪华型 报价9.63万
车型为:伊兰特 1.6自动豪华型
新车的销售价格为:96300元
购置费: 8230 国产车:车价÷11.7(或:车价*8.547%)进口车:车价*0.1 车辆损失险:1395 国产:240+(车价×1.2%)
进口:600+(车价×1.2%)
第三者责任险:803 5万(803), 10万(1090), 20万(1310)
交强险:1050 固定值
全车盗抢险:963 车价×1%
不计免赔特约险:490 固定
玻璃单独破碎险:139 国产:车价*0.145%, 进口:车价*0.290
车上人员责任险:423 核定座位数(6座以下): 车价*0.440www.shanpow.com_没有行驶证的车能不能上路。
养路费:110 110元/月(固定)
车船使用费:200 200元/年(固定)
车管所(固封,拓印,证照)120 固定
牌照、验车:500 固定
抵押登记:150 固定www.shanpow.com_没有行驶证的车能不能上路。
资信验证:150 固定
购车费用总计:111023元 (其中汽车售价:96300,购置费:8230,保险费:5263,其他费:1230)
也就是说: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和保险公司办以上手续.
从进入市场选购汽车开始,到正式将车开上路,其中要经过办移动证、占地证、保险、验车、缴附加费、上牌、领照、缴养路费、缴车船使用税、建档等十道程序。目前不少
交易市场内已设有现场办事机构,一些手续在市场内就可完成。在以下各流程环节中您需要注意带全了各种所需材料及查看经销商的证件。
选购汽车:汽车经销商需提供以下合法证明:正规购车发票、厂家提供的汽车质量合格证、进口车需提供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或罚没证明书、商检证明书。
工商验证:正规购车发票、厂家提供的汽车质量合格证、进口车需提供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或罚没证明书、商检证明书。www.shanpow.com_没有行驶证的车能不能上路。
办理移动证:没牌照的车辆不能上路,因此验证后本地居民还得到当地交通大队(或其驻场代办处)办理车辆移动证,出京车辆则须先到检测场验车并办理临时牌照方准许上路。
验车:新车须经车辆检测场检验合格才能领牌。验车场由车管所指定。检验合格后填发由驻场民警签字的机动车登记表。验车时须带齐所需证件,车主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车辆合格证、进口车还须出示商检证书、进口单和车管所核发的准验单。
缴纳购置附加费:汽车为高档消费品,因此你还必须到交通部门指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缴纳购置附加费,比例为车款(除去增值税部分)的10%(进口车为进口环节各项税费组成的计税价格的10%)。所需证件有,工商验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两张;汽车质量合格证;进口车需提供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或罚没证明书、商检证明书;个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企业法人代码证,属国家控制车辆还需提供控办“准购证”。
保险: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购车发票。
领取牌照:购车发票;质量合格证(进口车还须出示商检证书、进口单和车管所核发的准验单);个人需身份证,单位需企业法人代码证,属国家控制车辆还需提供控办“准购证”;保险单;购置附加费证;验车合格的机动车登记表。注意,领取牌照需本人亲自到场。
缴纳养路费:到车主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
办理行驶证:准备新车照片两张;临时行车执照;备案卡;养路费凭证。
缴纳车船使用税:到附加费征稽处建档,并在附加费证上加盖已建档戳记,然后去所在地税务局(或购车时在其驻场代征处)缴纳车船使用税,领取税字牌。
经过以上十道手续您就可以将爱车开回家了。
【三】:没有行驶证可以上路吗
行驶证忘记带了,能不能开车上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今天学习啦小编就和大家聊聊没有行驶证可以上路吗。
没有行驶证可以上路吗:
《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且一次扣一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如果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且一次扣一分。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如果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扣一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买卖尚未上牌汽车行为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转让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就相关案例介绍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买卖尚未上牌汽车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杜某
被告:朱某
抗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1998年11月25日,原告从某公司受让未上牌照的小型客车一辆后,在同样未上牌照的情况下,又将该客车转让并交付被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约定车的价格为62000元,由原告“负责完备该车上牌手续”。嗣后,被告支付了办理牌照费用4054元。因被告未付购车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购车款62000元。被告答辩要求原告承担上牌费用。
案情分析
本案原、被告之间买卖尚未办理牌照的新车的行为效力如何,再审判决与原审及抗诉的意见不同。原审认为,当事人买卖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为私自买卖,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抗诉机关实质上是赞同这种认定的)。对原审的这种认定,可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关于车辆的登记注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号、行驶证,方准行驶。” 此即车辆的登记注册或办理牌照的问题。该规定表明,新车要取得上路行驶的资格,必须经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并领取牌号、行驶证,否则,不能上路行驶。显然,这是对购车人在购车后应当履行的一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义务的要求,是购车人对主管机关所负的一种单方义务,并不是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义务,这是交通管理、车籍管理的内容。虽然购车人在办理牌照时也应当交验买卖合同及购车发票,但此仅属办理牌照必要的手续,不是对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一类合同,并不包括本案这种合同关系。哪种合同是“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我们找不到有哪一个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新车买卖合同的签订要经第三方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合同法的该规定是合同管理的内容,与交通管理、车籍管理的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两者根本不同。原审的认定就在于混淆了这种不同。
另一方面,关于车辆的过户问题。
首先,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买卖,无论是生产商卖给经销商,批发商卖给经销商,还是经销商卖给用户,都不存在所谓的过户问题。一般所说过户,均是指已上牌照的车辆的转让时应办理的一种手续。所以,本案原、被告买卖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不存在要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其次,机动车的买卖确实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问题,但该限制或禁止是对二手车或超过一定年限或行驶一定里程的报废车的,也可能针对未能通过生产许可或进口许可的新车,只要原、被告买卖的车辆不在这些范围之内,就不可能以买卖的车辆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为理由,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
再次,买卖合同直接追求的目的就是所有权转移,机动车为动产,应依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则来确认其所有权转移,这个一般原则是交付转移或依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转移。而依交付或约定方式转移涉及的首先是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即交付或约定的行为发生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义务履行和所有权转移。同时,合同义务应是有效合同产生的约束力,合同不生效是不能产生交付的义务的。所以,机动车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或约定方式的完成来认定的。同时,车辆管理部门车籍管理中的登记,从来都不属所有权登记的性质,法律上从来都没有要求机动车应当进行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转让中的过户仅是车籍管理的要求;即便是所有权登记的性质,所有权登记也仅是物权取得的要求,也不能认定为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原审还存在将所有权登记认定为是合同生效条件的误解和将车籍管理中的过户认定为是所有权登记的误解。
综上所述,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买卖,既不涉及登记注册问题,也不存在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且该两问题又均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条件,该种新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仅受标的物是否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束。只要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原、被告之间买卖尚未上牌照的新车的行为就是有效的,买卖后上牌照及建立车籍就是作为购买人的被告为取得上路资格所应履行的单方义务。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为私自买卖,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故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购车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原告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所签购车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但对无效的责任及返还未作处理,且讼争车辆仍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法院经再审认为:合同效力的确认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买卖汽车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实际交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从讼争车辆上牌手续应由谁负责一节可以证实,讼争车辆系未曾办理牌照的新车,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新车在无牌照的情况下不得买卖或转让。机动车辆在未上牌之前,由于尚未投入正常使用,故在法律上应视为一般意义上的物,而非特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原审认定讼争车辆系必须登记注册的车辆,属认定事实有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买卖汽车,虽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但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无效要件,故购车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原判和抗诉机关均认定协议无效系对合同定性错误,应予纠正。原审原告已履行车辆交付义务,无过错;原审被告未履行给付购车款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至于双方对上牌手续费的争议,据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完备该车上牌手续”的文义看,“完备”即“应有的全部都具备”的意思推定,上牌全部手续中应包括缴纳费用,因此,该车办理牌照的手续费应由原审原告承担。遂判决:撤销原判;原审被告应给付原审原告购车款62000元;原审原告应给付原审被告代为支付的办理车辆牌照费4054元。
相关法规
(一) 关于车辆的登记注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号、行驶证,方准行驶。”此即车辆的登记注册或办理牌照的问题。该规定表明,新车要取得上路行驶的资格,必须经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并领取牌号、行驶证,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显然,这是对购车人在购车后应当履行的一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义务的要求,是购车人对主管机关所负的一种单方义务,并不是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义务,这是交通管理、车籍管理的内容。虽然购车人在办理牌照时也应当交验买卖合同及购车发票,但此仅属办理牌照必要的手续,不是对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一类合同,并不包括本案这种合同关系。
哪种合同是“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我们找不到有哪一个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新车买卖合同的签订要经第三方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合同法的该规定是合同管理的内容,与交通管理、车籍管理的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两者根本不同。原审的认定就在于混淆了这种不同。
(二) 关于车辆的过户问题。
首先,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买卖,无论是生产商卖给经销商,批发商卖给经销商,还是经销商卖给用户,都不存在所谓的过户问题。一般所说过户,均是指已上牌照的车辆的转让时应办理的一种手续。所以,本案原、被告买卖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不存在要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其次,机动车的买卖确实存在 “限制”或“禁止”转让的问题,但该限制或禁止是对二手车或超过一定年限或行驶一定里程的报废车的,也可能针对未能通过生产许可或进口许可的新车,只要原、被告买卖的车辆不在这些范围之内,就不可能以买卖的车辆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为理由,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
再次,买卖合同直接追求的目的就是所有权转移,机动车为动产,应依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则来确认其所有权转移,这个一般原则是交付转移或依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转移。而依交付或约定方式转移涉及的首先是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即交付或约定的行为发生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义务履行和所有权转移。同时,合同义务应是有效合同产生的约束力,合同不生效是不能产生交付的义务的。所以,机动车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或约定方式的完成来认定的。
同时,车辆管理部门车籍管理中的登记,从来都不属所有权登记的性质,法律上从来都没有要求机动车应当进行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转让中的过户仅是车籍管理的要求;即便是所有权登记的性质,所有权登记也仅是物权取得的要求,也不能认定为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原审还存在将所有权登记认定为是合同生效条件的误解和将车籍管理中的过户认定为是所有权登记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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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主要成因
主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
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协商
客观成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
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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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驾驶证的注销、吊销、撤销与扣留
机动车驾驶证的简称,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驾驶机动车需要一定的驾驶技能,缺少这种技能的如果随意驾驶机动车,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无证不能上路行驶。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驾驶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驾驶证的注销、吊销、撤销与扣留:
驾驶证注销——身体本能丧失
驾驶证注销,惩罚的意味比较小,注销后如果条件合适,可以随时再申请驾驶证。
1、注销不是惩罚,
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不包括注销驾照。
2、何种情况注销?
法律依据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
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因五、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驾驶证吊销——惩罚违规驾驶
吊销是一种惩罚。吊销驾照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逃逸的,终身禁驾。
1、饮酒
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第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照;
②醉驾,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照;
③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照;
④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⑤酒驾或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驾照,终生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并处吊销驾照;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并处吊销驾照;
4、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吊销驾照;
5、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驾照;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照;
驾驶证注销可随时再申请驾驶证,吊销驾照后得2年后才能重新申请驾驶证,撤销驾驶证需要满3年期限才可重新考试申请,扣留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会进行处理。
撤销驾驶证——惩罚弄虚作假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驾驶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撤销和交通事故、违章无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扣留驾驶证——交警查扣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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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驾驶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 可以申请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 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 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 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