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力主义


企业对联 2019-10-16 09:15:07 企业对联
[摘要]实力主义篇(一):稻盛和夫为何反对“成果主义”而采用“实力主义”?很多企业出于“管理简单化”的理由,大多实施“成果主义”的评价和薪酬制度,但面对外部环境的剧烈变化,“成果主义”对人的激励效应正在逐步弱化,甚至影响到企业内部的和谐。如何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彻底落实到体制管理中,真正有效地激励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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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主义篇(一):稻盛和夫为何反对“成果主义”而采用“实力主义”?


很多企业出于“管理简单化”的理由,大多实施“成果主义”的评价和薪酬制度,但面对外部环境的剧烈变化,“成果主义”对人的激励效应正在逐步弱化,甚至影响到企业内部的和谐。如何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彻底落实到体制管理中,真正有效地激励人心?
民营企业出于“管理简单化”的理由,大多实行“成果主义”的评价和薪酬制度。简单的说就是采用工作业绩与员工收入直接挂钩的形式,无论是采用目标考核制,还是增量提成制,其形式多种多样,但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即非常强调“成果”的重要性。经营一家企业,注重“成果”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一定要搞清楚“成果”的由来。举个关于减肥的简单例子,如下图所示:假定,事先设定“3个月内减肥20公斤”的目标,这就是我们要追求的“成果”,大家可以理解为“销售额、利润额、品质合格率”等指标。要想达到这个“成果”,对策很多,比如可以“合理饮食、适当运动、充分休息”等。当然,还有更激进一些的“对策”,比如“吃减肥药”。前者的对策,不仅会到达减肥的目标,还能增强体质,是非常良性的做法;但是后者的对策,虽然也能达成目标,但却会带来很多副作用,甚至造成人体体质的损伤,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持续的。两者相比较之下,毫无疑问,我们当然更鼓励采用前者的三项对策来达成目标。现在试想将“3个月内减肥20公斤”这一目标与当事者的利益挂钩,比如达成该目标就奖励10000元,或减得重量越多奖励的金额就越高,在这样的“成果主义”的驱使下,当事者会更倾向于采用何种对策呢?这个答案相信稍有经验的人都会脱口而出,一定是“吃减肥药”。为什么不会采用前者的对策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前者太复杂、太花时间、太辛苦。这样的现象在企业里可谓是司空见惯,员工都很聪明,一旦采用“成果主义”的制度,他们会立即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直觉”马上找到一条“最快速、最直接”地达到目标的对策,而这个对策,非常遗憾地,往往都是企业不希望其采用的。例如,营销人员为了拿到“销售额”,不是思考如何“帮助顾客解决问题,更好地服务于顾客”,而是对顾客“连哄带骗”、“死缠烂打”,当时的销售额或许可以拿到,但是以后呢?顾客可能会对我们望而却步。工厂也是一样,为了“削减成本”,不是思考如何“改善生产流程和生产工艺来减少浪费、提高效率”,而是在采购价格、人员工资上做文章,结果该减的没减掉,不该减的却又减了,造成大量品质、安全等隐患。企业的评价和薪酬制度应该引导员工在工作中持续地改善、创新,而不是只注重眼前利益。“成果主义”貌似很容易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但其实最终一定会让员工丧失积极性。在“成果主义”的驱使下,如果外部环境较好,则企业赚钱,员工也赚钱,大家皆大欢喜;而一旦外部环境变差,企业不赚钱,员工也不赚钱,员工就会流失,而企业就会雪上加霜。近年来,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经济下行的压力很大,这对实施“成果主义”的企业绝对是一个不好的消息。稻盛和夫在《阿米巴经营》一书中提到“员工的工作业绩会得到肯定,并反映在长期的待遇中,但是,不采取根据增加的‘单位时间附加价值’来相应提高薪水或奖金的制度。”稻盛先生将这种评价和薪酬制度称为“实力主义”。从上述减肥的案例来看,“实力主义”不是简单地评价“成果是否实现了?”,而是重点关注“成果是如何实现的?”,因为这个过程体现了当事者的“实力”。如果当事者是通过“吃减肥药”达成目标的,则“实力”相对较弱,如果当事者是通过“合理饮食、适当运动、充分休息”等对策来达成目标的,则“实力”相对较强,而在同样采取该对策的情况下,又可按“效果的明显程度、耗费资源的多少”等,对当事者的“实力”高低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在“实力主义”的制度下,员工会不断地对实现目标的方法进行改善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员工和企业的“实力”都会不断提升。有人会说,“实力”无法量化,难以进行评价,主观的评价容易造成不公平。 其实,“成果”虽容易量化,但却更容易造成不公平。由于成果的产生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反映员工的努力程度和能力水准。有些员工能力一般或工作不太努力,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结果有可能会不错;而有些员工能力较强或工作比较努力,但却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小心犯错,结果反而不好。以上的情况相信在企业中绝不少见,最终会造成内部员工的不满情绪蔓延。稻盛先生曾经说:“评价一名员工时不能完全按照理性来进行,因此在对员工进行评价考核时,并非依靠几个数字就能解决问题。”中国企业的经营者往往认为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某种“机制”,可以像“编程”一样,事先制定好这种“机制”,员工就可以自动地努力工作并产出高绩效,这无异于把员工当成“机器”,与众多企业口口宣称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完全背道而驰。 “对事要理性,对人要感性”,这是无数优秀企业实践的总结。量化的数据应该用来解决工作中的课题,而且数据越精确越好;而对待员工,则必须要关注员工工作的过程,不断地指导和评价员工的工作方式,员工自然会得到成长和激励,这要比任何物质激励都要来得强烈,来得长久,这正是“实力主义”的精髓。而中国的许多企业恰恰相反,对待人过于理性,非要执着于那些本就不公平的“量化的数据”,而做起事来又感性得要命,不做充分的论证和详细的数据分析,拍脑袋进行决策。这真是本末倒置啊!可能还有人会说“实力主义”确实很好,但是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可能更适合于那些管理比较规范的大企业,我们企业的管理还很不规范,因此更适合采用“成果主义”。有这样想法的人大概是搞错了因果关系。“成果主义”背后的逻辑是“不管你怎么做,我只要结果”,这样的逻辑必然会导致员工按照各自的经验和喜好来工作,而这正是许多中国企业变得“不规范”的源头。相反,“实力主义”背后的逻辑是“正确的做法必会带来正确的结果”,因此会不断地对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改进和总结,而这样做必然会使企业走向规范,走向成熟。事实上,如果不能建立起“实力主义”的评价和薪酬体系,阿米巴经营就难以成功地导入,世界上众多优秀的企业,绝大多数都已经从“成果主义”过渡到了“实力主义”,这是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的企业要迎头赶上,需要在经营理念上进行更坚决的变革。

实力主义篇(二):林来梵:警惕法律实力主义


  
在法律的观念世界里,何种立场最为可怕?以笔者这样一个生活在当今中国转型期时代的法律学人的体验而言,窃以为,法律实力主义最为可怕。也就是说,最为可怕的并非部分人通常所误认为的法律实证主义,而只是法律实力主义。
  
吾侪知道,除了个别“疯狂的特例”之外,特定的国家或特定的社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一般都会拥有特定的法秩序。这里所言的“特定的法秩序”,乃是德国流的一种理论表述,比如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开篇就采用了这种用语,若以地道的中国式说法说来,即相当于“现行法律体系”。在那些具有深厚的法治传统的国家,这种“特定的法秩序”之中的法,其构成非常复杂,其历史的底蕴也非常深厚,在大多的社会成员看来,这种法的秩序之中,就蕴含了一代又一代被传承下来的先人的智慧,甚至蕴含了神法的余韵,蕴含了上帝或良知的声音,至少也折射了人类理性的、属于已被正当化的权威的意志。但当今中国,所谓“中华法系”(其实是由日本明治时期法学家穗积陈重命名的)这一法律文明传统如今已然丧失,新制的建设却反复推倒重来,屡经颠踬,而今充其量也只能说是甫告初备。在这样一个国家,整个现行法律体系,其实都只是由今人自己订立的法律“堆积”起来的而已,为此,所谓实定法,其实就是“人定法”而已,而且还可能被认为只是一批粗糙的、未经历史传统赋予神圣性的货色。
  
本来,作为灵长动物,人类最大的特点(或也可称优点)之一,便在于总体上具备了一种自我反思乃至自我超越的能力,包括对自我的成就所进行的反思与超越。在法的领域中,情形亦然。为了评价实定法,引导实定法,或改善实定法,人类社会往往也产生了种种超越实定法的各种有关“法”的观念,其中,所谓“应有的法”、或被称为“高次法”、“高级法”(HigherLaw)等等,便是这种观念形态上的法。而这种观念形态上的法的产生与存在,也恰好可以满足人类社会中某一部分在前述的那种“特定的法秩序”下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主观意愿,即有利于他们去实现在该实定法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利益诉求,而一旦这种观念形态的法直接进入现实的法律体系,成为法秩序的一部分,或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建立起某种审查实定法的制度(如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如此),情况则尤其如此。为此,高度重视形式理性的法律实证主义虽然对此类观念抱有戒心,但在历经了纳粹暴行之后,如吾人所知,从痛苦的沉思中警醒的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即曾经坦诚地认同了这种法的存在,其在不朽的杰作《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中的“超法律的法”,就是一种“超实定法的法”。而且,从世界文明史的宏大视野来看,其实不难发现,许多文化圈都曾产生过类似这种“应有的法”的观念,只是惟独在欧美部分国家,该类观念尤为发达,并得到高度的理论化而已,其典范便是自然法思想。
  
然而,只要我等没有数典忘祖,那么也会发现,中国历史上其实也同样隐隐约约地存在某种类似“超实定法”的观念。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无所措手足”。中国古代儒家所说的“礼乐”,即可谓是一种超实定法。日本现代学者根本诚先生在其《中国传统社会与其法思想》一书中,甚至提出了“中国式的自然法”这一说法,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把中国古代的法思想看成是可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肩的高峰,并对之抱持了多少有些高山仰止的态度。虽然他也十分清醒地看到了中国古代法思想的局限,但毕竟还是摆脱不了我们中国部分学者更难摆脱的“皮格马利翁效应”。
  
然而,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承认的是,中国古代的礼乐,毕竟与传统宗法的制度和装置是浑然一体的,并通过这种一体性的结构,使“礼乐”被扶入了人治的正门,为此在许多历史时期,其与“刑”、“法”之类一样,本身也会被视为“国之利器”,多被当作统治的手段而已,只是“刑”、“法”之类的规范形态存在着,并可以被“礼”所超越,或反过来“引礼入法”,使得整个规范秩序开拓出了正当化的迂回空间。这俨然形成了一个自足的循环系统:“刑”、“法”本身地位之低,几乎“低到尘埃里去”了,厥有苏东坡这样本身对律法颇为重视的文人所说的“读书万卷不读律”一句,但因为在天下治理的规范等级秩序中,已经预定性地存在了一种作为更高形态的政治和生活准则的“礼”,后者超越了前者,而且其超越前者的合理性空间,可以追溯到更为空泛的“天理”的观念那里去,这就相当于根本诚先生所看到的自然法了;而作为超验的“天”,虽然也可以说是一种无人见证的“无知之幕”,但最终可以通过“天人合一”的原理,顺势复归于人凡的世界之中。
  
然而,在实定法(“刑”)上发现“礼”这种更高层次的规范,甚至在“乐”中发现人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秩序之要素,布下井然有序的制度装置,并将其作为道德感化和政治教化的手段,这不得不说是天才的创意。说不定当人类在未来的某一时候都集体性地厌弃了现代西方法治文明,或想真正放弃法的一切强制,也许有必要别过头来,感悟这一智慧结晶中深邃的至意了。
  
但是,这种感悟,是否有可能由我们中国人去继续形成伟大的理论,就难说了。因为百余年来,儒家这一套思想和制度的遗产,差不多早已毁于国人之手,以致“礼崩乐坏”不再是一种比喻,而是一种现实,其式微之久矣,已再度成为宋儒张载所曾呐喊的“为往圣继绝学”中的“绝学”。
  
于是乎,在当今中国的法律世界里,便有了一种矛盾的图景:一方面是法律实力主义的现实体验,普遍攫取了国人的心,既没有敬畏,也没有回味。这种法律实力主义往往轻易地认为,所谓法律,其实就是有实力者意志的体现(恰好套上政治学的说法,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同样也是依靠实力(如国家暴力)来支撑维护的。施米特的决断主义政治学之所以受到现下一些知识人的青睐,原因也在于此,并且露骨得很。另一方面,诸如蒋庆、杜钢建、秋风等若干知识人,带着忧患深重的意识,甚至怀着激越抗议的悲情,或旁搜,或远绍,几乎冒着“六经注我”的风险,寻求儒学的茫茫坠绪,愣是从中读出了“儒家宪政主义”。
  
新儒学的这类尝试早已有之,但其在今世的得失成败,仍尚可另当别论。且说那种法律实力主义的观念吧!它看似可以纳入法律实证主义的彀中,但实际上却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实证主义,最多只能算是法律实证主义之一种,而且是最为鄙俗的一种,因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实证主义还可能存在一种谋略,那就是力图以法律去厘定公共权力的边界。认清这一点殊为重要,否则你就无法理解:为何在纳粹暴政之下,像拉德布鲁赫、凯尔森这样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遭受迫害,而施米特则可以成为桂冠法学家。
  
返观当今中国式的法律实力主义,在它的版图里,法律本身极为容易沦为实力者的一种工具,甚至还只是一种可被替代的备选暴力工具之一。这实在是令人堪忧的,因为这种观念的可怕之处就在于:它不仅可以将“超实定法的法”随便出卖给任何一方的物理力量拥有者,甚至直接捣毁法律的道德基础,并彻底割让了人类对现实中的法律进行正当化思考的想象空间。 

实力主义篇(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软实力 需要硬实力来保障


  【内容提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历史的启示,现实的呼唤,民众的期盼。核心价值观是公民对人生、社会、理想等重大问题的价值共识,深刻恒久、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是全社会判断是非、善恶、荣辱、美丑的基本标准,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明确指南。核心价值观是我们民族的文化精髓、精神支柱、核心软实力;是兴国之魂、动力之源;也是国家名片、国家品牌、民众的信仰。
  确立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的百年大计,长远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一部分,是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这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更深层次的要素。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习近平总书记的概括非常全面、深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作用讲解得很清楚。核心价值观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相对于物质层面来说,它是软实力,但是,这个软实力的作用非常广泛,每时每刻都对人们言行产生着影响,因为人们的言行总要遵循着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的,那么也就是核心价值观了。
  在封建社会,中国讲三纲五常,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这是一个大的规则,要求人人遵守。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核心价值观,有自由、平等、博爱,在这个大的原则下,人们思考、行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也要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十八大提出来12个词24个字,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概括得比较全面,也很鲜明、清晰。这24个字既把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成分,继承下来,加以弘扬,也吸收了西方文明中的精华,为我所用,还反映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核心的精神。在新的时期,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都应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事情,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走向和谐,走向民主,走向法治,走向富强。所以,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是非常广泛的,是每时每刻都在起着作用的。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看来,首先核心价值观要真正成为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为全国民众所认可,由衷悦服。然后,再理直气壮、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使全国人民都了解、熟悉它,能够耳熟能详,工农商学兵,东西南北中,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一提起核心价值观,就能够脱口而出。要熟悉、要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认同,这是实行的前提条件。第二点,核心价值观要体现在国家的法律、各项政策当中,用核心价值观的理念来制定法律、政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来制定政策、法规,并予以落实,这是最有力的践行、最有力的倡导、最有力的推动。如果法律、政策不体现核心价值观,只是报纸、电视、广播宣传,那起不了多大作用,不能落到实处。国家政府的行动,是最大的向导。如果国家的政策、法律体现了核心价值观,那么,民众会自觉的按照核心价值观去做。所以说,这一环是很重要的。第三点,宣传战线,包括所有的媒体要对核心价值观突出宣传,尤其要宣传那些践行得好的典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宣传那些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好人好事,大力表彰、推崇,让全社会对他们尊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蔚然成风。第四点,对那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言论要进行批评,处理。如果不良的事例大行其道的话,对社会舆论就会造成坏的引导、坏的影响。比如说,一个老人被撞倒了,路人都不去搀扶,这个事例产生不好的影响;或者是老人自己不小心摔倒,反咬一口说是他人撞倒的,无理地要求人家赔偿。这种行为也是违背了核心价值观的,如果不受到批评、处罚,就会毒化社会的风气,使得好人不敢当,好事不敢做。既要对好的典型进行表彰,也要对恶的行为进行抵制,这样的话,好的社会风气才能够形成。第五点,软实力需要硬实力来保障。什么硬实力呢,就是法治。当有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胡作非为,必须通过法治的手段进行制裁,不仅仅是通过舆论来谴责,真善美也需要坚强的实力来保护,软实力建设也需要硬实力作为后盾,这样,软实力才能够健康的发展,才能够落到实处,才能够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发挥它的强大作用。这几点非常重要,它是一个系统,不能只强调其一而忽视其他。作为系统去落实,才能见到效果,或者是事半功倍;不按这个系统去办,就会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对宣传推广核心价值观的做法和成效,要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改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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