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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篇1: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68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缴税款的计算: Ø 单位(个体出租住房除外)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Ø个体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的计算: 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非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4号公告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预缴税款篇2:一般纳税人不同预缴税款处理方式
2016-06-27 连财 财税观察
表1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相关预缴、纳税申报税率、公式
从表上公式可知: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时,除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的房地产预征率为3%,纳税申报为5%以外,其他预征率与纳税申报征收率相同,建筑服务均为3%;不动产销售与出租均为5%。
2、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时,相关税率均为11%;预征率除由地税代征的不动产销售与征收率均为5%相同外,其他均低一档:如建筑服务征收率为2%、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征收率均为3%。
3、纳税人在满足预缴增值税条件时,需要按项目分别预缴,不能以进项税额留抵余额或前期未抵减完毕的预缴增值税抵减。
4、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营改增需预缴增值税的服务,按上述公式,简易计税预缴的增值税均在当期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可以全部抵减完毕。
5、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时预缴增值税有可能在当期应纳增值税时不能抵减完毕,可以用于简易计税需在机构所在地补交的增值税(如房地产销售),或留待下期继续抵减。
二、预缴税款科目设置
由于营改增预缴增值税文件要求多,如:
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需要区分项目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为了清楚反应营改增预缴税款情况,满足相关报表填报申报要求,有必要对预缴增值税设置专门的会计明细科目。
(一)非营改增预缴税款
此种情形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预缴的增值税,包括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分次预缴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上述预缴均不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也不要求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仍使用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二)营改增预缴增值税
具体为上表各种情形。设置:“应交税费——营改增预缴增值税”二级会计科目,科目余额方向为借方。下设如下两个三级明细科目:
1、“01预缴当期可抵”:用于核算预缴的可以用于抵减当期一般计税下的应交增值税或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本科目需要按不同项目进行辅助核算。在预缴可以用于当期抵扣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银行存款”。抵缴当期应交增值税时(原则上简易计税预缴抵减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贷记本科目(**项目),余额为尚未抵减完毕的预缴增值税。
2、“02预缴暂不可抵”:用于核算预缴的、但不能抵减本期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的预缴增值税,本科目按不同项目进行辅助核算。在预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当销售住房达到纳税义务时间时,借记“本科目——01预缴当期可抵(**项目)”,贷记“本科目——02(**项目)”,本科目余额为预缴但尚不能用于抵减当期增值税的余额。
注:如主管国税部门允许预售房所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当期增值税时,本明细科目可不设。
三、相关会计处理案例
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兼营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建筑服务、租售不动产、购置不动产等相关账务处理
2016年6月份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
1.提供A项目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专票取得收入333万元;
2.跨县承包B项目建筑劳务合同价值3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94万元,甲供材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完工结算;
3.出租位于不同县(市)的C不动产一套,预收3个月租金,含税价为9.99万元,适用一般计税;
4.销售位于不同县(市)(4月30日前取得的)D不动产一套,金额 为105万元。
5.购买混凝土价值4.12万元,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领用;
6.支付公司管理部门电费,总价值5.85万元;
7.购买办公用房一套,取得专票,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
8.购买挖掘机一台,取得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该设备同时用于A项目、B项目。
9.购买建筑钢材一批,取得专票,含税价为117万元,其中70%用于一般计税建筑A项目、30%用于简易计税B项目。
相关会计处理(涉税相关、不考虑相关附加税):
1、建筑服务当期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33/(1+11%)*11%=33万元
借:银行存款3,3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应税服务(A项目)330,000
2、需在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00-94)/1.03%*3%=6万元
预缴:
借:应交税费——营改增预缴增值税——预缴当期可抵(B项目)6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
纳税申报应交: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B项目)60,000
3、预收C房产租金,适用一般计税,应预缴增值税:
=9.99/1.11*3%=0.27万元
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营改增预缴增值税——预缴当期可抵(C房产)2,700
贷:银行存款 2,700
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9/1.11*11%=0.99万元
借:银行存款99,900
贷:预收账款99,9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应税服务9,900
4、销售D不动产预缴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
=105/1.05*5%=5万元
借:应交税费——营改增预缴增值税——预缴当期可抵(D房产)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D房产)50,000
5、购买混凝土、尚未领用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货物加工修理修配1,200
贷:应付账款41,200
6、管理部门电费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7、购买办公用房,发票全部认证,60%可在进项税额,另40%不能在当期抵扣。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10,000
贷:银行存款1,110,00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4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满12个月进项44,000
8、购买设备非专用于不能扣除项目,进项税额8.5万元可以全额抵扣
借:固定资产——挖掘机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
贷:应付账款 585,000
9、购买建筑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认证,30%用于简易计税需转出5.1万元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
借:工程施工5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51,000
10、月末处理
上述销项税额=33+0.99=33.99万元
进项税额=0.12+0.85+11+8.5+17=37.47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4.4+5.1=9.5万元
当期应交增值税=33.99-(37.47-9.5)=6.02万元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60,2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60,200
11、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本期预缴增值税=6+0.27+5=11.27万元
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6+5=11万元
本期应补交增值税=6.02+11-11.27=5.75万元
预缴增值税抵减当期简易计税及缴纳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B项目)60,000
——简易计税(D房产)50,000
——一般计税(A项目)60,200
贷:应交税费——营改增预缴增值税——预缴当期可抵(B项目)60,000
——预缴当期可抵(D房产)50,000
——预缴当期可抵(C房产)2,700
银行存款 57,500
表2 应交税费相关明细表
表3 应交增值税相关明细科目表
本文由连财先生原创,文中观点仅用于学术探讨,与作者单位无关;非经原创作者同意且书面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本文来源:链财
预缴税款篇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预缴税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一、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13日预缴当月1日至10日增值税税款190万元,结果企业经营情况突然发生变化,从中旬开始销售一直受阻,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末余额出现留抵税款210万元(含预缴的190万元,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体现“期末留抵税款(第20行)”20万元,“分次预缴税款(第28行)”190万元、第32行“期末未缴额(多缴为负数)”-190万元。10月、11月份企业当月又分别体现留抵税款40万元、和72万元,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末余额分别体现留抵税款250万元和322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款(第20行)”则分别体现60万元和132万元,各自相差190万元。在申报表上对9月分发生的190万元预缴税款未作任何处理。12月初,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检测,该企业一方面期末留抵税款体现132万元,另一方面体现多交税款190万元。12月份企业销售形式好转,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体现实现销项税额1422万元,发生进项税500万元,期末余额出现应纳增值税600万元,而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则体现应纳增值税790万元,显然帐表不符。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则体现应纳增值税790万元是对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会自动将190万元已交税款剔除的,请问:这样处理对妈?应该如何处理?
二、政策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月份应纳税款较大时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别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行专门设置了“分期预缴税款”一个行次,可见,企业预缴税款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2、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规定: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企业在9月、10月、11月、12月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末余额出现留抵税款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行“期末留抵税款”金额不符,属企业未按规定核算预缴的190万元税款所致。
3、12月份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帐面核算及实际应纳的增值税金额不符,出现了帐表不符现象,不符合财税法规有关“帐表相符”的规定。
三、解决办法:
1、为避免帐表不符问题,企业在预缴190万元税款的当月月末,发现本月已多缴税款时,应根据财会字[1995]22号文件精神,将多缴的190万元税款,作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90万元的会计处理。(次案例不必再转出)
2、对在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32行“期末未缴额(多缴为负数)”的金额与会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期末余额不符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栏填入-190万元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