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企业对联 2019-08-30 15:49:07 企业对联
[摘要]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篇(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债全网债权(应收账款)解决专家!★ 自营平台,自有律师,企业级服务,专业高效快捷;★ 遍布各地超过13000+的合作律师,服务覆盖全国;★ 标准化的催收流程,集中管控,一包到底全程负责;★ 24小时管家服务,时刻响应,贴心专心精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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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篇(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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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借贷合同的认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借贷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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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篇(2):【聚焦】最高法: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来源新华网 人民网 《法制日报》记者李想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三十三条,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等作出详细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什么是民间借贷  杜万华在介绍这部司法解释时表示,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他指出,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涉及民刑交叉如何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杜万华表示,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因此司法解释对这一部分规定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网贷平台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
  杜万华说,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万华在发布会上解释说,“也就是说,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杜万华说。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杜万华表示,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杜万华介绍,《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如何认定与买卖合同的混同  杜万华指出,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执行编辑 渠洋)

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篇(3):民间借贷4则利率新规 5类借款无效(特别重要)

来源:法务之家(law114-com-cn) 民间借贷一直以来就是民间经济往来的正常行为,但随着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发布,与借贷有关的相关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借贷利率和借款合同的有效性(特别重要)两大方面,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两个方面,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1民间借贷利率4则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四则内容: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重点: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难免会相互借钱应急,但如果在签借款合同时忽略合同的有效性,则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
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没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
这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另外,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5类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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