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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篇1:企业间的借贷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此确认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的借贷无效的情况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间的借贷如何偿还?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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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篇2: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5种方法
来源|搜赖网
法律对企业间借贷是禁止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之间就没有合法的融资方式。本文阐述了一些能够使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达到企业间融资的目的的途径。
一、委托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方式,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二、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方式,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三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2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三、信托贷款方式
信托方式,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四、自然人替身方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五、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方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担保,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方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篇3: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分析
企业间借贷是在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民间经济行为,在法学界和金融界都存有较大争议,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就企业间借贷的性质、司法处理及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等问题作一下浅显的分析。
一、企业间借贷的性质
企业间借贷是指没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企业之间互相拆解资金的民事行为,即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借给或转借给另一方使用,而另一方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届满之后归还本金,以及按照约定或者一定标准计算所应给付的利息的法律行为,从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企业间借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借贷事项发生在两个企业法人之间,且两个企业法人均无金融经营权;第二,作为拆借物的资金具有特定性,不包含非其他物;第三,借贷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企业间借贷的处理
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给予明确答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和政策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互相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互相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三、企业间借贷活动是否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企业间借贷是以企业按照其自身的议事规则以企业的名义作出的,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应该排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单独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那么,在企业间借贷过程中,企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呢?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已废除类推制度,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章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纵观我国《刑法》规定的120余种单位犯罪,没有一种单位犯罪情形能与企业间借贷这种行为“对号入座”。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企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由上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但并没有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也就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只是如果企业出借款项时有其它非法目的,或是明知借款人用于非法活动而出借,那就另当别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