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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耕集团篇(1):长耕集团传销:运用模式涉嫌传销和诈骗
长耕集团2014年通过政府农业立项获批政府资金1亿人民币,并与西城集团合作成为重要肥料供应商!我们集团目前运营的模式是以政府特许经营授权,享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和政府合作的方式来发展绿色环保的农业项目,简称“PPP”模式!长耕集团公司下设:
1.长耕肥业有限公司
2.长耕米业有限公司
3.长耕酒业有限公司
4.长耕德惠有机水稻基地
5.长耕绿色有机疏菜生产基地
6.长耕绿色果园生产基地
7.长耕绿色有机水稻生产基地有的人问长耕是什么?
肯定的告诉大家,长耕不是直销,不是融资,不是资金盘,不是互助盘,不是虚拟货币,不是返现商城,不是资本运作,更不是众筹,长耕集团是在国务院,农业部,辽宁省政府的指导下,为了加速农业基础建设推广,面相社会发起的商品证券化的运作模式!简称PPP (就是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签约形式和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独家仅有!敬请关注!
长耕集团项目的十大亮点
一、三农项目、环保企业,享受政府补贴。
二、集团公司运作,签合同出收据有保障。
三、人性化的事业计划,保本保利,多劳多得。
四、我们的平台公平、公正、公开。
五、周期短、效益高,无限循环。
六、静动结合、灵活机动,是整合人脉的大平台。
七、奖金、分红直接到帐,安全稳定。
八、增值与发展空间巨大。
九、无风险、无压力、不伤人脉。
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2014年开始已筹备上市工作。辽宁长耕集团董事长鲁国军,男,43周岁,北京大学在读研究生。2006年发起创立容易达肥业有限公司,2012年组建辽宁长耕集团,同年,容易达肥业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盘锦长耕肥业有限公司。历任绿野环卫有限公司总经理,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经理,2012年履任辽宁长耕集团董事长至今。
我们在看看奖金分配制度
长耕红利分配办法
一、静态
投资7000元,1000+6000模式,1000元福利分配鼓励奖,6000元参与分红,按4%进行分配。
1、6000元×4%=240元—5%税(240×5%)—10%复投(240×10%)=204元。每天打入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
一个周期为44个工作日,一个周期红利为:204元×44=8976元。
一个周期结束后,如一周没有复投,等于自动放弃。
如及时复投,仍然与第一周期分红利相等,即:204元×44=8976元。那第二周期复投多少?因为在第一周期,公司每个工作日扣除了复投10%,44天共扣复投额1056元,那么,7000元—1056元=5944元,即:第二周期复投5944元即可。同理,第二,第三及第六周期,复投只需要5944元。因此,一年六个周期,连本带分红共获利:(8976元—5944元)×6=18192元。
2、1000元福利(鼓励奖)
6000元进行分红,1000元作为福利进行鼓励。A、B两区进行分布,I小区业绩团队累计1000个1000点,鼓励10万元车奖、2000个1000点,鼓励20万车奖……以此类推,多少个1000点给多少万元车奖,5000个1000点给50万车奖。
二、动态奖
1、推荐奖(直推7%)
推荐一个人(7000元),拿6000×7%=420元,一个周期只拿一次。
2、代数奖(10%----1%)
推荐一个人拿四代,第一代10%、第二代9%、第三代8%、第四代7%。
推荐二个人拿六代,第五代6%、第六代7%。
推荐三个人拿八代,第七代4%、第八代3%。
推荐四个人拿十代,第九代2%、第十代1%。
举例:
以自己为例,自己加入,自己再推自己两个7000元,拿直推奖是6000元拿直推分红6000×7%+6000×7%=840元,如果一年六次复投,可拿840×6=5040元。直推奖,一个周期只能拿一次。
代数奖,自己推自己两个点位7000元,自己两个点位是自己的第一代,204×10%+204×10%=2×(204×10%)=40.8元。
这样,40.8元×44个工作日×6个周期=10771.2元
因此,自己投资三个点,一年总分红:
5040元+54576+10771.2=70387.2元
看到这个我想大家自己都很清楚了吧
因此,识别传销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长耕集团篇(2):辽宁长耕集团以“PPP”项目为幌子,涉嫌传销诈骗
近日反传销网咨询平台接到网友举报:辽宁长耕集团以静态分红,动态奖励模式的诱饵大量发展人员缴纳6000元,30000元,60000元不等数额操作该公司声称的“互联网+商品证券化”运作方案。小编通过检索长耕集团公司的官网以及相关宣传平台了解到该公司的宣传可谓套路满满,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该公司是如何通过宣传套路来达到圈钱目的的!
套路一:划清与目前市场上非法性嫌疑较大的行业的界限,谎称国务院、农业部,辽宁省政府支持,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意:长耕项目不是直销,不是融资,不是资金盘,不是互助盘,不是虚拟货币,不是返现商城,不是资本运作,更不是众筹,长耕集团是在国务院,农业部,辽宁省政府的指导下,为了加速农业基础建设推广,面相社会发起的商品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在此小编需要强调的是,商品证券化是国家这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形如黄金、白银等现货,期货交易,而而非一家通产品公司所能发现的项目。长耕集团这一宣传无非是炒作概念,歪曲杜撰国家政策以迷惑吃瓜群众。
套路二:宣称长耕项目属于PPP (就是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签约形式和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项目,玩高大上概念。该公司宣称:PPP是什么?一个P代表政府,一个P代表企业,一个P代表个人,也就是说国家出项目,企业来运作,让老百姓来参与。这是国家、企业 、私人合伙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也是时代发展带来的一个全新的机遇!长耕集团2014年通过政府农业立项获批政府资金1亿人民币,并与西城集团合作成为重要肥料供应商!我们集团目前运营的模式是以政府特许经营授权,享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和政府合作的方式来发展绿色环保的农业项目,简称“PPP”模式!又一次混淆概念,歪曲杜撰。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在此,小编要质问贵公司是跟哪一级政府签订了PPP合作项目合同?
套路三:信口雌黄,大言不惭画美梦蓝图,宣称要上市,要成立银行。长耕集团还宣称2014年就为上市做准备。试问该公司准备了三年了,是向哪家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申请上市的材料?甚至宣称2017年6月前申请成立长耕银行,对此小编更是只能表示“呵呵”。
套路四:无中生有集团公司,谎称公司集团实力强大,旗下拥有多家企业。
长耕集团公司下设:
1.长耕肥业有限公司
2.长耕米业有限公司
3.长耕酒业有限公司
4.长耕德惠有机水稻基地
5.长耕绿色有机疏菜生产基地
6.长耕绿色果园生产基地
7.长耕绿色有机水稻生产基地
小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并没有辽宁长耕集团有限公司和长耕酒业有限公司存在,只有长耕米业有限公司和长耕肥业有限公司。
套路五:强调老板实力强大,有背景。辽宁长耕集团董事长鲁国军,男,43周岁,北京大学在读研究生。2006年发起创立容易达肥业有限公司,2012年组建辽宁长耕集团,同年,容易达肥业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盘锦长耕肥业有限公司。历任绿野环卫有限公司总经理,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经理,2012年履任辽宁长耕集团董事长至今。
套路六:为了打消大众的疑虑,制造虚假的承若、保障.。
保障之一:天天分红,直接到账建行卡,44天出局,随进随出。请问天天分红的法律依据何在?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模式竟然可以宣称保障?
保障之二:开收据,公司与会员签定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正规收款收据。一个涉嫌以传销模式(下文论述)运作的公司收款收据、合同又如何正规,谈何法律效力?
保障之三:跟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发改委合作。请问跟上述部门合作的证据何在
保障之四:国家方向,政策的指引。哪条国家政策指引贵公司用静态分红,动态奖励的传销模式运行?
保障之五:奖金红利每天定时直接打入您的银行卡里。何时崩盘跑路,何时被政府部门打击了,何时停止返利估计还是贵公司说了算吧!
套路七:说到重点让你掏钱投资的时候也不忘戴上G20、互联网+产品+金融、一路一带、商品证券化等商业热门概念的帽子。G20峰会后,又一全新商业模式!互联网+产品+金融!辽宁长耕集团(长耕肥业有限公司,长耕米业有限公司……),为了迎合时代发展,进一步扩大市场需求和践行一路一带分享经济的方针政策,现面向社会发起互联网+商品证券化运作方案!接下里我们再看看长耕集团所谓的运作方案:
方案如下:(1:6分配模式)
分别可以投资6000元,30000元,60000元
静态:日分红4%(44个工作日一局,节假不分红)
6000元每天 240元
44天?240元=10560元
30000元每天 1200元
44天?1200元=52800元
60000元每天 2400
44?2400=105600元
动态奖
1直推奖7%同级别
6000?7%=420元
3万?7%=2100元
6万?7%=4200元
2代数奖
享受下10代每日分红的10%至1%
(直推一人下4代,推2人下6代,,推3人下8代,,推4人拿满10代)
收益预算:
投资6000.静态每天扣除百分之10复投费和百分之五个人所得税。
44天×204=8976元。
净赚1976.周六周天不反。下次复投就是5944。
44×204=8976净赚8976-5944=3032.以后都是3032。
一年大约6次。1976+3032×5=17000元以上,净赚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长耕集团所谓的“互联网+商品证券化”返利分红奖金制度毫无疑问涉嫌传销。其本质是前面的投资人赚取后面投资人的钱的庞氏骗局。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广大民众,任何谎言和骗局背后都有如罂粟花般绚丽的包装,但终归离不开一些套路,总结起来无非就是些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歪曲杜撰、牵强附会、断章取义等招数。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认清骗局背后的幌子和套路,远离传销,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长耕集团篇(3):融资性贸易中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 | 法务圈
今年夏天,受国务院国资委相关部门委托,天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有关"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的专题调研,现已形成10余万字的《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专题报告,并于12月顺利通过了国务院国资委专家组的课题审议。对于融资性贸易的相关问题,天同将持续深入研究,也乐于与关心这个话题的同仁分享交流。
上周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刊登了《大宗商品贸易中"浮动质押"的效力认定风险》(点击文章标题阅读)一文,本期文章将重点关注融资性贸易过程中常见的买卖双方指令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这一商业模式所暗含的法律风险。
在涉及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是获取资金使用费,而非实际取得商品或服务,因此实际出货方通常直接向实际用货方交付商品或服务,进而构成合同法上的“向第三方履行”。向第三方履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履行方式之一,根据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履行的法律效果等同于向合同当事人履行。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5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融资性贸易案件中,向第三方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方交付货物,除非合同对方当事人对此进行追认,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未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能根据对方当事人请求的不同,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明确约定向第三方履行,但是企业在向第三方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约定,例如在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指令时交付,交付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第三方未履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形式履行。由于合同履行情况直接决定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法院会结合各方面因素,慎重予以确定。
典型案例
广金公司与拓海公司、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金公司与拓海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广金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载明,出卖人为拓海公司、买受人为广金公司;购买名称为螺纹钢15000吨,款到发货,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发清货物,交(提)货方式、地点为出卖人码头或指定场地;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为出卖人至买受人码头/场地的一切运杂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结算方式,此价格为现汇结算价,材质和规格价差按出卖人规定执行,如支付承兑则按出卖人贴息规定执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额货款起开始生效。该合同中加盖出卖人拓海公司公章并由王明签名,买受人栏内加盖广金公司合同专用章(三)的印章,同时由肖汉辉签名。
拓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签订时间与上述合同一致但合同编号为2012/4-6B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载明的单价为4,220元/吨、总金额为6,330万元,交(提)货时间为款到发货,其余约定与广金公司提供的合同载明内容一致。出卖人栏内加盖的公章为拓海公司合同专用章,无任何签名,买受人栏内加盖广金公司合同专用章(三),无任何签名。同日,中天公司向广金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言明拓海公司为中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拓海公司与广金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由其承担一切连带法律责任。
2012年4月11日,广金公司为支付货款分别开具收款人为拓海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7张,总计金额为6,300万元,拓海公司已签收上述汇票。同年4月12日,拓海公司收到加盖广金公司合同专用章(三)的订货通知传真一份,该通知中注明“请发上海长耕码头”,同时有高赣签名;同年4月16日,拓海公司又收到加盖广金公司合同专用章(三)的《说明函》一份,该函中写明“兹有上海百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委托我司代理采购贵司中天螺纹15000吨;此批货物发货期间物流跟踪等其它一切事宜由高赣全权负责”。
庭审中,广金公司否认上述二份证据中合同专用章(三)的真实性。拓海公司提供的常州中钢货运有限公司承运物资调配单显示,托运单位为中天钢铁集团(上海),卸货地点长耕码头,收货单位为拓海公司,上述调配单均加盖上海长耕内河装卸服务站收货专用章。其中2012年5月2日的调配单中显示的收货单位为广金公司,上述调配单累计为14998.44吨。
2012年4月27日,拓海公司向广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58份,总数量为14405.52吨、总金额为62,994,819.77元。上述增值税发票广金公司已认证。2012年5月21日,拓海公司向广金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该函明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2012/4-6B1的螺纹钢计划外合同,实发总量为14405.52吨螺纹钢已经发往贵公司指定的上海长耕码头,现请确认以下货物,若贵公司所收货物与我公司所发数量校对无误解,请盖章或签字确认回传。该函下方注有“货物已收,确认无误,高赣,2012.5.22”。现广金公司以拓海公司至今未交付货物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请求判令拓海公司返还货款6,300万元以及支付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就案件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调取的材料来看,确无证明拓海公司向广金公司交付系争货物的直接证据,但基于如下事实:
1、2012年4月6日,广金公司与百远公司、拓海公司就系争钢材买卖分别签订《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工业品买卖合同》。
2、2012年4月11日,广金公司向拓海公司支付6,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3、拓海公司将该收取自广金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至中天公司,用于购买系争钢材。
4、中天公司开具成品出库单、承运人常州中钢货运有限公司出具承运物资调配单,并由上海长耕内河装卸服务站签收,相关单据载明的系争钢材数量、规格、收货单位等信息与合同约定基本吻合。
5、广金公司收取拓海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并抵扣认证。
6、2012年9月2日,肖汉辉在《关于代订货的问题》中明确“这批货于7月10日已由长耕码头出具到货证明......”,该陈述表明长耕码头系货物运输指定仓库,印证了上海长耕内河装卸服务站签收一节事实的真实性,同时依据《工业品买卖合同》中“交货方式、地点:出卖人码头或指定场地”、《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中“甲方(广金公司)收到厂家到货通知后,乙方(百远公司)必须在3天内依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并提取货物”约定,广金公司确认收到来自拓海公司方长耕码头发出的到货通知等证明文件,百远公司向其提取货物的客观条件已具备。
7、广金公司2012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的内部资料记载“上海百远实业有限公司已取走钢材14405吨,还欠货款5,355万元......”,该陈述直接确认百远公司已取走系争钢材,且数量与拓海公司陈述基本一致。原审法院依据前述事实的客观可能性及事实间的关联性,综合认定拓海公司已完成向广金公司的交货义务,具有较为充分的事实依据,符合一般认识规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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