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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一】:温州财政地税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温政办[2012]13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
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1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现就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
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温州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企业分离创办的服务性企业当年实际上缴营业税中,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市财政在第一年给予企业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60%扶持。
(二)建立市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财政补助挂钩机制。对各区每年企业分离后新设立服务性企业的营业税地方财政分成后留市级部分,自各区实施分离工作起3年内,按30%比例由市级财政给予各区项目补助,并建立健全该项工作的考核机制。
上述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税收扶持政策
(一)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分离后设立的动漫企业,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
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权限规定报批减免税。
(十三)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十四)对分离后企业属于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十五)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服务性企业,对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六)企业分离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企业,向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企业之间借款和其它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并已取得合法凭证),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我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一)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企业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二)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三)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对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降低企业重组成本。
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同时也适用于所有服务性企业。
四、其他
(一)建立工商、地税部门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认证制度,确保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得到更好落实。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9〕45号)同时停止执行,以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二】:代征员情况登记表 - 瑞安市财政地税信息网
代征员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三】: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了《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www.shanpow.com_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项目 审核 资料 规定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各有关处室,各中介机构。 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2010年9月30日印发
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
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均
应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第三条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
设单位)在协同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做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在资料报审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
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回避、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章 送件和确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同时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随意冒算,建设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应提交施工单位对核增费用和超过5%的核减费用等追加评审费用的支付做出相应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第六条 报审资料经财政相关职能处室委托后,由审核中心综合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建设单位随报审资料提交“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报审资料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表1)。
第七条 审核中心资料接收人员登记报审资料,并核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如发现项目审核资料欠缺,可以“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退回报审资料,或发出“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补充资料清单”(补充资料清单样式见附表2),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补充资料清单补充所缺资料,补充资料需得到审核中心确认才可做为报审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报审资料填写“财政投资项目审核报审资料清单”(报审资料清单样式见附表3)一式三份,一份返报审单位留存,一份随报审资料转移,一份留审核中心存档。
第三章 工程结算报审资料
第九条 审核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结
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条 工程结算资料应包含:
1、 概算批复文件;
2、 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参考标底等;
3、 中标通知书、商务标、询标记录、承诺书等;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书)等;
5、 中标后经签章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调整备案表;
6、 工程招标时对应的施工图和相关单位签章确认的竣工图;
7、 设计变更单、工程技术联系单、经济签证单等;www.shanpow.com_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
8、 暂定价、市场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初审意见;
9、 合同外增加项目或重大设计变更的书面说明;
10、 施工索赔资料,工期、质量奖罚签证资料等;
11、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参加验收单位须盖章);www.shanpow.com_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
12、 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13、 建设单位直接单独分包项目的总包管理关系说明及费用计算依据;
14、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暂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造价超过50万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明显肢解规避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且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而超出原概算或大幅超出原合同价的工程,建设单位若无情况说明和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在调概或批准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人为因素或错误决定造成的重大损失在未分清责任及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其费用不能进入工程结算造价。
第十五条 列入总包范围的所有分包工程要求统一报送工程结算(仅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分包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所有联系单必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现场监理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对联系单涉及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对采用市场价、暂定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应有初审意见。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联系单应盖章确认,所盖公章必须为项目法人公章或附委托书的相应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索赔、工期奖罚、质量奖罚、材料动态调整计算时间及施工工期的签证等,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如有建设主管部门的,须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非常规重大施工索赔需提供相关部门联审意见或市政府审批意见。
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四】:温州市财政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 州 市 科 技 局 温州市知识产权局
温财教〔2008〕254号 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86号)中关于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对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系。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温委发
[2006]86号)精神,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
(一)专利申请(授权)
1、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
2、《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
(二)专利实施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受让或许可);
2、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
(三)专利试点示范
1、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学校、区域(乡镇)、园区;
2、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强县,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园区。
(四)专利保护
1、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
2、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
(五)专利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
2、当年获得温州市重大发明奖的奖项;
3、当年被评为全市专利系统工作先进的单位。
(六)专利活动
1、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
2、知识产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
3、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交流与合作活动;
4、专利预警和专利战略实施;
5、知识产权(专利)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章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申请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必须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温州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二)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第五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补助额度:
(一)发明专利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6000元。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3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1万元。
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补助
法人组织每件补助8000元,自然人每件补助5000元。 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申领专利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申请表(另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国外授权专利和PCT申请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
第七条 补助申领程序
(一)国内专利补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