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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假期规定 新
假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使员工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休假的种类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及下属项目部。
第二章 休假规定
第四条 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三)公司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四)员工年休假当年有效,10年工龄以下员工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工龄10年(含10年)以上的,原则上最多分两次休完,非外派员工年休假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直属项目部可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在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一般安排在次年一季度)。www.shanpow.com_结婚假期新规定2016年。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第五条 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指回家居住一个晚上和半个白天,下同)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假期连续计算。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硬座车票标准由公司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硬座车票标准,在本人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路费凭票按公司财务部有关规定报销。
(一)已婚职工探配偶:
1、已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假)。
2、已婚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探亲,另一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3、已婚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可以申请其配偶反探亲。申请配偶反探亲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反探亲必须经员工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报销反探亲路费。
4、已婚员工当年内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的,则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不足30天的,可在下一年度补齐。
5、已婚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假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已婚员工探父母:
已婚员工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假)。
已婚员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一方团聚,或在探望配偶同时可探望父母一方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三)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假)。
未婚员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一方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四)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危重病不能如期返回单位销假的,需要提供探亲地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原件、医药费、治疗费及医疗手册复印件,超假时间方可按照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婚(丧)假
(一)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凭结婚证书,给予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北京市奖励的假期7天。假期为结婚证领证日期起一年期之内有效,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使用。
(二)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奖励婚假。
(三)员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假3个工作日。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七条 因工负伤休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转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按照北京市相关
规定执行。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病休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应将通知附在当月考勤表上。
第八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未修订)
员工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www.shanpow.com_结婚假期新规定2016年。
(一)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含产前15天(生产前15天方可开始休产假)。初婚晚育的给予30天晚育奖励假,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晚育并只要一个孩子的男方,在妻子分娩的当年,可给予照顾假7个工作日。
(二)各种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女员工孕期按照规定做产前检查的时间,按出勤对待;哺乳期(婴儿1周岁以内)的女员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四)再婚的,属晚婚初育的可享受法定产假及晚育奖励假;第二次生育的只能享受法定产假,不能享受晚育奖励假。
(五)非婚生育者,其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流产、
【二】:国家规定婚假有效期2016
国家规定婚假有效期2016
2016-04-13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那婚假的有效期是多久呢? 劳动法并没有对婚假怎样执行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到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之内必须申请休假,否则将自动放弃该福利。
因为结婚之后一般是在较短的期限内就会休婚假,不太可能在好多年后再要求休婚假,同时也不便于单位有效管理,因此一般会规定在短期内即休假完。 相关知识问答:婚假包括周末吗
根据婚假的国家规定,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所以如果婚假比较长的,会包含周末。婚假需一次性使用完。除了公司有特别照顾外,按照规定,如周五请婚假,则周一需回公司上班。所以,建议请婚假时避免这样的请法。
如,晚婚假为10天,那么10天内必然包含了星期六日,则包含了的周末也算作婚假。婚假第一天或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连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不应予以顺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
婚假什么时候开始休
婚假一般需要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才可以休,从给单位请假后开始算。休婚假并不是领取结婚证之后立刻休,可以在领了结婚证之后的任意时间连续休,比如在举办酒席的时候。不少公司给出的规定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一年内休完,需根据自己公司规定来看。但要注意的是,婚假只能连续的休,不能拆分开休。 婚假可以和其他假期一起休吗
婚假是可以和其他节假日一起休的,但是在请假的时候要注意一下时间,如果请假时间不对的话,婚假中会包含节假日、公休日,那么婚假是不顺延的,这样的话在休假的总天数上就会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婚假为10天,在国庆假前2天开始请假,那么只能休到10月9日,即节假日包含于婚假中了,所以,在遇到节假日时,婚假可适当提前请,或者在节假日后请。
婚假有效期
国家法律上并没有对婚假有效期进行规定,一般公司或单位会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出一些相关的守则,有的为领取结婚证三个月内休完,有的为半年,有的为一年,每一个单位制定的有效期限并不是统一的。
婚假国家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www.shanpow.com_结婚假期新规定2016年。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2016年婚假新规定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婚假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婚假新规定:晚婚假取消
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晚婚假没了”这一话题,引发了广大网友的极大关注。那么,晚婚婚假2015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晚婚晚育假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规定被删除,也意味着“晚婚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带着时代特色的词汇将逐步淡出计生领域。新的计生法通过之后,生育二孩将得到鼓励,而且生育二孩的生育假也将延长。
“晚婚假没了”这一话题,引发了广大网友的极大关注。
晚婚晚育假将取消,网友调侃,离2016年元旦还剩9天,想享受晚婚晚育假的,赶紧结婚!
2016晚婚晚育假将取消 至少7天的假期没了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天。
不少上班族表示,一旦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极少企业会这么“仁慈”,仍会给员工保留这些假期。草案虽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字眼,但希望婚假的10天假期还是可以保留的。
晚婚假该不该取消?应该。既然不提倡晚婚晚育,又何尝需要设置晚婚晚育假来进行政策鼓励呢?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可是问题在于,对于这样一个极为大众化的假期,十几天乃至一个月的休假福利,说没就没转瞬即逝,难免会引起大众议论纷纷。尤其在当下,有不少的假期比如带薪休假等,按常理可以休,可人们担心一旦休了就丢了饭碗,只好咬牙坚持——本来假期就不“富裕”,再把晚婚假取消了,肯定会有相当多的不同意见。
当然,从理论上讲,这种对假期减少的担心是不必要的。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眼下新拟定的草案对上述规定做出的修改是:“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可人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一个明确的假期取消了,代之以并不明确的政策预期,人们自然担心这生育假就如同带薪休假等假期一样,设计很美好,操作起来并不尽如人意。
时代在发展变化,国家乃至每个人都要与时俱进,这道理不言自明。不过,对于一个大众化假期的舍弃,配套工作务必考虑周详,其实这配套工作很简单,也就是对生育假的延长政策、具体期限等细节尽快予以明确,而不是语焉不详,要让大家明确地知道,尽管晚婚与晚育假取消了,可并不等于取消了人们所需要的相关生育假期,生育休假待遇不会损害。如此,恐怕也不会有如此大的争议出现了。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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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6年婚假、丧假、产假的新规定
新劳动法对于企业职工的婚假、丧假、产假都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婚假、丧假、产假的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年婚假、丧假、产假的新规定如下:
婚假:
1、员工结婚,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
2、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旅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往返路途费用由员工自理。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路途费用,由员工自理。
探亲假(本条可能是老法规定,待核实)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或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4、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员工带薪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产假:正常产假是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的(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2)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
(3)年休假:满一年不满五年者为5天;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7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为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为14天;
(4)探亲假:探亲的对象,只限于职工的父母和配偶。探亲的条件是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探亲的假期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应与年休假同时安排,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年休假少于法定探亲假的可以补齐。
(5)婚假:正常婚假是3天,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岁初婚)增加婚假10天。
(6)丧假:丧假是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有的假期。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丧假为3天以内。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的婚假、丧假、产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 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五】:2016晚婚晚育婚假规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关于晚婚假的天数,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