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学校对联】
【一】: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和《xx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以编定标,按职定基,定额配给,超标付费,不足补贴,倾斜教科。
第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建制机构以学校组织部提供的建制为准)办公用房的分配实行分类(教学单位为一类,科研院所为一类,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为一类)定额配给。
第四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单位(部门)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部门)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系(部)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和研究室(不包括科研流动工作室)等用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指“使用面积”,不包括学校层面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主机房、仓库,以及门厅、公共大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面积。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值班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部门)的用房面积。经学校确认批准的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的档案室、资料室、试卷保密室、文印室、主机房、工作室等公用房不纳入各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经学校发文批准挂靠各单位(部门)的研究会、研究所、基地、中心等,其办公用房面积不纳入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七条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办公用房,按照“以编定标,超标付费,不达标给予补贴”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单位(部门)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予以收回,确有特殊需要,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留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定额用房资源占用费。因房屋结构造成超标的,经批准不作超标计算。
各单位(部门)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标准的,学校将逐步调整解决,未解决前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 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面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明确使用方案,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本单位(部门)办公用房达到
最大使用效率。各单位(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挪作它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
第九条 经学校同意分配给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部门)签订有关房屋使用协议,各单位(部门)依据房屋使用协议取得房屋的合法使用权。房屋使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第十条 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用房
1、校领导办公室用房:正厅级干部24㎡/人,副厅级干部18㎡/人;
2、处级干部办公室用房:每人12㎡;
3、科级及以下人员办公室用房:科级及科以下人员6㎡/人。原则上每个科室1间办公室(合署办公的除外)。
(二)辅助用房
1、会议室共享,不列入单位用房总额;
2、资料室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评估确定;
3、保密室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置。
4、其它专项业务用房(如财务处报账大厅、招生就业接待室等)按实际需求另行分配。
(三)经营性实体的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编制数及实际人数,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部门)因人数等因素发
生变化,相应增加或减少的用房面积在总定额用房面积10%范围内的,学校一般不予调整其用房面积;超过10%的,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并给予经济与行政的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部门)与个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如需改建、装修办公用房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五条 房产资源占用费及办公用房补贴的结算办法。
1、无偿使用定额内的房屋,对于超过定额标准的办公用房,按“第七条”规定执行。房产资源占用费按每天0.30元/m2计算,全年按照365天计算。超定额用房面积计算公式为:超定额用房面积 × 0.30元/m2 ·天 × 实际使用天数。
2、经营性实体的办公用房按不同地段、位置及房屋新旧程度,按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
3、对于办公用房没有达到定额标准的单位,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按每天0.30元/m2计算,全年按照365天计算。计算公式为:
(定额用房面积-实际使用面积 )× 0.30元/m2 ·天 × 应补助天数。
4、房产资源占用费的收取及补贴发放。资产管理处于每学期末审核各单位(部门)用房的实际情况,计算应收、应补的数额,由计财处从单位创收费或包干经费中收取,补贴从收取费用中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学院办公用房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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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公用房清理调整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照学院党委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办公用房清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调整范围
各单位、部门行政办公用房(以处级以上干部办公用房为重点)。
二、工作原则
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坚持标准,结合实际;优化配置,相对集中;勤俭节约、预留发展。
三、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厅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厅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全院各级领导干部只能有一处办公用房。www.shanpow.com_学院办公用房用房标准。
四、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调整工作安排分四个步骤。
(一)制定清查调整方案(2014年7月14日前)
各单位、部门根据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查,并制定出清理调整方案。在方案制定中,要坚持以面积标准为先,兼顾房源结构,原则上突出调整,统筹调配,合理利用,避免改造,减少工程实施。办公用房严重超标的,可采取调换、合署办公等方式予以整改,装饰、装修等其它工程一律不做。如确需进行房源改造,请在方案中申明,其可行性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认证。方案中,要将调整后的房间号、使用人员、面积标准、腾空房源的安排等具体事项注明。通过办公系统将方案电子版发送到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审核清查调整方案(2014年7月20日前)
学院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对各单位、部门提交的办公用房清查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给各单位、部门。
(三)办公用房整改(2014年7月27日前)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调速方案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搬移。本部门或单位现有房源能自行调整的,可按照本单位、部门调整方案自行完成调整工作;如需房源改造或房源调整的,可申请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整改后,各系、部腾空房源,由各系、部下一步规划使用;行政楼及其它腾空房源,由学校下一步统筹安排。
(四)核查阶段(2014年7月31日前)
由学院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对清理调整情况进行核查,严禁拖延超期,严防擅自放宽标准,确保清理调整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清理调整办公用房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也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对“四风”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办发
[2013]17号文件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抓好这次办公用房清理调整工作。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学院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搞变通,不留余地,在清理调整过程中要做到不遗漏、不错算,确保本单位、部门自查自纠结果的客观、真实和有效,确保清理调整工作顺利开展;要带头清退腾挪,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以自身的行动影响、引导所在单位、部门其他人员办公用房的清理调整工作。
(三)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清查调整工作。应清尽清,坚决防止不同形式的不移交、不腾空、实际占用现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其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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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三】:党政机关发布最新办公用房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最新规定吗?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帮助到你:
处级干部办公面积翻番
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abd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www.shanpow.com_学院办公用房用房标准。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办公用房超标的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基层干部毕竟是执行主体,某种程度对办公用房的需求更强。"
五级代三级 划分更精细
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新标准取消了"三级制"划分模式,代之以"五级制",即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进行划分。对此,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解释说,旨在"弱化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五级制"划分后,新标准具体化、数据化。比如,老标准未涉及乡级,新标准则把乡级也纳入了限定范围。而新标准则拆分为正处级、副处级。老标准对休息室和卫生间面积未规定。新标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新标准同时明确了配备卫生间的范围和规模:省部级领导人员、省(区、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许耀桐认为,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更为精确化,"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细化、精确化,只有细化到乡级、正处、副处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各个级别,才能保证执行到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央机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
正司(局)级 |
24 |
|
副司(局)级 |
18 |
|
处级 |
12 |
|
处级以下 |
9 | www.shanpow.com_学院办公用房用房标准。|
省级机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
正厅(局)级 |
30 |
|
副厅(局)级 |
24 |
|
正处级 |
18 |
|
副处级 |
12 |
|
处级以下 |
9 |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
正局(处)级 |
24 |
|
副局(处)级 |
18 |
|
局(处)级以下 |
9 |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
正科级 |
18 |
|
副科级 |
12 |
|
科级以下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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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机关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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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办公用房为何不减反增?这变化之中蕴含着怎样的逻辑?对此有关部门并没有详细说明,但认真体味,不难发现和归纳出其中的奥秘与特点。
一是标准更加实事求是。
或许有人希望党政机关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越小越好,但是再严厉的目标如果不切实际,最后也会被变通、走样,使标准形同虚设,超标准、超规模反而成了“法难责众”的常态,倒不如顺应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再对超标违规予以严惩。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机关办公软硬件标准提高,办公用房的功能也日趋复杂。一个简单例子:过去办公一桌一椅,再加几张木椅、板凳作开会、谈话之用,足矣。现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等,几乎已成标配。寻常人家都已是沙发、茶几,你干部故作寒酸难免脱离实际,这必然会要求办公面积有所扩大。如果规定的面积足够、适用,个别人再想找各种借口超标违规,就难以得到普遍的同情理解,执行新标准的阻力就会少很多。
二是导向更加科学合理。
部级干部标准不变,地方机关中地市(厅局)以下干部标准都有增加,不仅体现了关心关怀基层的正确导向,而且从中央与地方机关干部所承担的职责来看,也比较科学合理。就以新标准中县级机关的正职为例:正处级30平米的标准,大大高于中央机关正司局级的24平米。这看似不合人情,但从他们各自工作的特点来看,又很合理科学。中央机关的司局级别虽高,职能也很重要,但多数是所在部委机关的中层机构,多数司局职能相对单一,直接管理人员一般不过几十人,甚至少至十几人、几个人。而一个县的正职特别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几十万上百万人的父母官,至少全县十几个乡镇、几十甚至上百个大小部门与单位的一把手,都会经常与他直接打交道,不难想象其办公的复杂程度。因此按工作需要而不是单纯论级别,就很合情合理,也易于得到基层干部的理解,相关标准更易于执行。
实事求是,合理科学,最终都是为了能够使标准得到顺利执行。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标准不执行、超标准无底限的状况,早已成为明知违规却司空见惯、百姓深恶痛绝却无可奈何的一大“公害”。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大楼贪大求洋,动辄耗资千万上亿,装修豪华,富丽堂皇,室内花园,楼外广场,甚至连绿化树木,都要耗巨资移载、引进名贵的古树奇株。这次在办公用房面积上,合理适度地增加了相应标准,但对于上述与反“四风”背道而驰的“传统做法”,一律予以严禁,并具体到食堂、停车库乃至门厅大小、装修式样等,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规定,目的就是既满足党政机关办公需求,又力图刹住“四风”滋生与蔓延的势头。虽是办公用房标准的小小调整,却蕴含着扎扎实实扭转党风政风的深刻含义,其效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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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6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规定有哪些
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2016办公面积标准有哪些新规定?下面小编整理了,供你阅读参考。
2016办公面积标准新规定:
五省、四单位被指办公用房超标
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该有多大?此前一直执行的是国家计委发布于1999年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但是近年来,多地政府和多个机关单位违规,豪华办公楼奢侈风屡禁不止。
本届政府履新之初做出“约法三章”,强调“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并多次开展办公用房清理。但豪华办公楼、超标办公用房并未就此“刹车”。
初步统计,去年5月至今,仅中央巡视组、审计署披露的超标办公用房问题,就涉及吉林、甘肃、湖南、云南、黑龙江五省份,以及三峡集团、中科院、林业局、民航局四个单位。
例如吉林,中央巡视整改报告显示,该省公检法系统48个单位超标建办公用房,应腾退办公用房14.9万平方米。吉林省公安厅未经批准,开建办公业务技术中心。
新面积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
昨日,两部委发布的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新修订了各级干部的办公面积。
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针对问题:领导办公室面积超标
规定面积内可配备休息室
一些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过大,为公众诟病。新标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最新标准,不过省部级干部办公室面积未变,部级正职和省级正职仍均为54平方米/人,部级副职和省级副职仍为42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方米。
新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针对问题:豪华办公楼
办公楼太矮太高太大都不行
针对超标豪华办公楼问题,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新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新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办公楼不设阳光房景观走廊
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公众不满。新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环保要求
冬季室温不高于20℃
新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明确,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