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电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工作报告 2014-01-01 14:18:43 工作报告
[摘要]2016中国电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共5篇)2016-2022年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现状研究与未来前景趋势报告中国行业研究报告咨询系列●基本信息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

【www.shanpow.com--工作报告】

【一】:2016-2022年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现状研究与未来前景趋势报告

中国行业研究报告咨询系列

●基本信息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2016-2022年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现状研究与未来前景趋势报告》是博研咨询依托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经济信息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海关总署、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提供的最新行业运行数据为基础,验证于与我们建立联系的全国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权威统计资料。凭借博研咨询在其多年的行业研究经验基础上建立起的完善产业研究体系,一整套的产业研究方法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是目前国内覆盖面最全面、研究最为深入、数据资源最为强大的行业研究报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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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2年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现状研究与未来前景趋势报告

[正文目录] 网上阅读:

第1章 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综述

第一节 劳务派遣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二、劳务派遣的特点

三、劳务派遣的原则

四、劳务派遣企业运作模式

五、劳务派遣企业服务内容

第二节 劳务派遣具体形式

一、完全派遣

二、转移派遣

三、减员派遣

四、试用派遣

五、项目派遣

六、集体派遣

七、派遣转正

第三节 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及运行

一、劳务派遣企业设立条件

二、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申请

三、劳务派遣企业信息管理

四、劳务派遣企业业务流程

五、劳务派遣企业机构设置

六、劳务派遣企业人事管理

第四节 劳务派遣机构核心竞争力评价标准

一、劳务派遣机构资格标准

二、劳务派遣机构品牌实力标准

三、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规模标准

四、劳务派遣机构网络区域覆盖标准

五、劳务派遣机构专业能力标准

六、劳务派遣机构服务意识标准

第2章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环境及影响分析

第一节 行业相关政策法规

一、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分析

二、相关人才租赁政策分析

三、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分析

1、《劳动法》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4、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趋势

第二节 行业经济环境分析

一、国内宏观经济发展前景预测

二、产业结构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1、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分析

2、产业结构与人才结构的关系

3、产业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影响

第三节 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一、劳务派遣行业人口环境分析

1、人口数量与结构变化趋势

2、人口城乡与地域分布趋势

3、人口职业分布趋势分析

二、国内劳动就业环境分析

三、城镇就业人员薪酬水平

第3章 国际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分析及经验借鉴

第一节 全球劳务派遣发展状况分析

一、全球劳务派遣发展历史

二、全球劳务派遣发展格局

三、全球劳务派遣发展规模

四、全球劳务派遣发展态势

第二节 国外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特点分析

一、国外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模式

二、国外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分析

三、国外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分析

1、国外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分析

2、国外劳务派遣用工比重分析

3、国外劳务市场需求工种分析

4、国外劳务派遣行业结构分析

5、国外劳务派遣用工时限分析

6、国外劳务派遣工人情况调查

第三节 全球劳务派遣市场供需分析

一、美国劳务市场分析

二、加拿大劳务市场分析

三、德国劳务市场分析

四、英国劳务市场分析 五、俄罗斯劳务市场分析 六、日本劳务市场分析 七、韩国劳务市场分析 八、沙特劳务市场分析 九、科威特劳务市场分析 第四节 国际细分劳务市场供需分析 一、重点大洲劳务市场供需分析 1、亚洲劳务市场供需分析 2、西欧劳务市场供需分析 3、北美劳务市场供需分析 4、非洲劳务市场供需分析 二、国际主要劳务市场供需分析 1、东亚/东南亚劳务市场分析 (1)新加坡劳务市场分析 (2)韩国劳务市场分析 (3)日本劳务市场分析 (4)香港劳务市场分析 2、中东劳务市场分析 (1)以色列劳务市场分析 (2)沙特劳务市场分析 (3)科威特劳务市场分析 3、德国劳务市场分析 4、英国劳务市场分析 5、美国劳务市场分析 6、加拿大劳务市场分析 7、俄罗斯劳务市场分析 三、国外重点服务部门劳务供需分析 1、建筑行业劳务供需规模 2、医疗服务劳务供需规模 四、新兴劳务市场开拓状况分析 1、国际劳务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2、重点新兴劳务市场拓展方向 第五节 国外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及启示 一、国外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分析 1、国外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模式分析 2、国外劳务派遣公司资本制度分析 3、国外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分析 4、国外劳务派遣公司许可制度分析 二、国外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的价值分析 三、国外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启示 1、设立人要求方面 2、设立资本要求方面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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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3386156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颁布日期:20140124

www.shanpow.com_2016中国电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实施日期:20140301 颁布单位:人力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

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www.shanpow.com_2016中国电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www.shanpow.com_2016中国电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

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

【三】:2015年中移动大范围调整劳务工

  导语:劳务工是指没有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之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移动公司的王莲这几天一直忙着复习,11月22日她将参加一个可以视为“职业分水岭”的考试。如果通过考核,她将成为中国移动的正式员工。她已经在中移动工作十多年,跟中国移动的劳务关系是“劳务派遣”。

  “复习材料有120多页,这里涉及一堆公司的资费、销售题目。”王莲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会考一些公务员考试题目。”与她一起参加考试的,还有600多位劳务派遣员工,他们符合三明移动给出的“入职超过3年”、“全年绩效‘良好’以上”的审核条件。

  “竞争不是很激烈,全市有300-400个转正名额。这种比例,在以前根本不敢想。”王莲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不过,对于王莲来说,重要的不是“转正”。“公司说,转正之后待遇不会发生改变。但是如果我不通过考试,那很可能会被转成D类员工,也就是‘外包’工。”

  中国移动员工大多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中移动成立之初,来自中国电信的班底,B类为2000年以来招聘的正式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统称C类,而D类则被称为“外包”。

  王莲称:“D类的工作跟我们差不多,但是D类的薪水、保险、奖金、福利都要差很多,而且,工作不稳定。”

  据多位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其它省份也有类似措施, 贵州移动的转正考试规定正在开展,安徽省目前有600转正名额,河南移动去年年底制定了1000人的转正计划。一位广东移动人力资源部门人士称:“刚接到文件,要整理全部劳务员工的绩效考核,可能也要出考试计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上述事宜咨询中国移动集团,但至截稿之时,中移动尚未给出回复。

  庞大的系统工程

  中国移动正在大范围对劳务工进行“调岗”,以适应新劳动法的规定。

  2013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对中国移动而言,这是一个艰巨的考验。根据其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中国移动2013年员工数为23.15万人,但该数字并不包括劳务派遣员工。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中国移动集团共有57万人,含正式工、劳务派遣。其劳务派遣比例约为59.6%,2016年2月之前,中移动必须将该比例降至10%以下。

  对中移动而言,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中国移动人力资源部在前两年成立了一个‘劳务改革小组’,该小组9月份还开过一次会,讨论降低比例的事。”上述人士称,“但是,还没有拿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此前,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曾在2014年半年会上公布劳动用工结构调整目标:“劳务派遣用工占比年底前下降到50%以下,2015年底前下降到10%以下。”

  中国移动最多可以保留5万劳务工,其余29万劳务工岗位必须要在剩余的1年之内全部调整。而岗位调整之后,必然会有随之而来的保险、福利等等诸多难题。也正是因此,移动集团很难拿出详细的执行方案。

  在福建三明,管理者对于C类转B类的员工,也只能给出了“转正之后,一切不变”的规划,一位移动集团员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转正只是用来解决‘身份’问题。”

  但是,这还只是改革的第一步。根据《规定》要求,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但目前,中移动所有岗位均存在大量劳务派遣员工。王莲称:“以三明市永安县为例,花名册上有110人,有80个劳务工,每个岗位都有。”中国移动还需要更多的规划,在劳务工转正之时,还需匹配市场化的用工制度,以及更有效的业务岗位改革。

  “换员增效”

  就职于某知名电信设备企业的萧杰(化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其2013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国电信公开员工数据是64万,但我们都把电信人称为‘百万大军’,在电信集团‘吃饭’的人,总数接近100万。”

  2012年,中国电信提出“集约化改革”,旨在大幅提升企业效率。当时,萧杰所在公司曾发动全国所有省份的团队,收集电信、移动从业人员的工作数据,力图为运营商搭建现有的人力结构模型,并找出优化路径以及解决方案。

  在收集了20多个分省份数据之后, 萧杰认为:“运营商现有的结构很难优化,运营商更善于利用‘压缩人力成本’的方式来提高效率,利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减少人力成本支出,同时也通过增加人员实现了收入提升。”

  “国资委对三大运营商有薪酬总额考核,无论你有多少员工,每年可以支出的总薪水是固定的。”萧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国资委是希望运营商可以做到“减员增效”。但是,“你知道,国企的激励机制、工作体制,使得他们很难提升员工效率,更不可能裁员。为了保证收入增长,又不减少平均薪水,只能大量雇佣劳务工。”

  萧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前几年,劳务工跟正式工的工作相同,但待遇差距极大。无论是薪水、福利、保险、奖金,均不成正比。

  2011年以来,三大运营商陆续对劳务工进行“同工同酬”,同岗位劳务工与正式合同工的薪水、福利已基本一致。

  “即便如此,雇佣一个劳务工比合同工仍然能减少每月2000元的支出,这些支出体现在保险、年金等方面。”一位福建省的律师如是告诉记者。

  但是,新劳动法的出台,让这种“节约成本”的模式快要走到尽头了。萧杰认为:“运营商要做的不只是给劳务工转正,更要想办法提高劳动生产率。”

  外包的办法

  外包是解决劳务派遣工问题的一个手段,最典型的就是中国电信。

  根据中国电信集团2012年统计,中国电信后端维护人员中劳务工占比只有9.9%、前端服务人员劳务工占比只有13.3%。萧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之所以低,是因为中国电信把大量的业务都外包给了中通服。”中通服是中国电信的子公司,目前拥有正式员工12万人,中国电信大部分网络建设、运维工作由中通服员工承担。

  与中国电信不同,中国移动并没有统一的“外包”单位。

  福建三明移动的王莲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移动,D类员工的工作职责、考核要求,跟B、C类都差不多。但跟D类员工签合同的都是一些第三方公司,他们没有跟移动签署劳务派遣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没有保障。”王莲告诉记者,“之前,福建三明、龙岩、厦门,已经有很多D类员工离职。”

  “如果外包业务得到规范,能极大缓解运营商的人员压力。”萧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营业厅、维护的外包工作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模式,市场化运作会更有效率。”

【四】:劳务工转正最新消息

  运营商迫切需要让员工转正。因为劳务工比例达标之前,运营商又不能新招劳务工,同时因为‘减员增效’的要求,也无法大规模招聘正式工。但是每年劳务派遣工的流失率都有15%左右,如果不能迅速补充人员,会出现人力紧缺。

  河南联通多个部门最近都接到了来自联通工会的通知,要求各专业口推荐一批劳务派遣制员工,予以转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一种区别于正式合同制的用工方式。在电信行业,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分布在营业厅、一线装维、摆摊营销、呼叫中心等岗位。在河南南阳市,劳务工的比例约为40%,都在摆摊卖卡,有几百人需要转正。

  而在联通之前,中国移动已经于2014年底陆续在部分省启动大规模劳务工转正。2015年上半年,福建省三明移动转正了300人,还有300人左右;三明市下的县级市永安市,转了32个,还剩40人没转。

 

  除福建之外,山东、湖南、重庆、广东等省份也均启动了转正工作,前段时间,员工一天要签20多份转正合同。现在还剩不到一半,下半年的转正工作已经开始,劳务工直接与公司签署3年正式劳动合同。

  眼下,电信行业正在上演一场大规模的人力变动,数十万劳务派遣制员工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转正”。随之改变的,还有他们的薪酬、福利、保险等一应劳动保障条约。然而,本应成为职业分水岭的“转正”,对绝大多数劳务工而言并没有太多吸引力。劳务工转正之后,很可能还要面临降薪。

  这种怪象背后,是运营商们深深的无奈。对运营商而言,庞大的组织、政策的限制与低下的效率,正成为横亘在其面前的巨大挑战。

  “转正”潮来临

  引发这场转正大潮的,是2013年7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据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2016年2月底前,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要降到10%以下,在达到这一比例前,不得新增劳务工。

  2012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18.2万人,而劳务工高达33.5万人,劳务工比例高达64.7%。经过一系列调整,2014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24.2万人,劳务工为23.8万人。劳务工比例接近49.5%,仍然远远超标。

  中国移动人力资源部在三年前就成立了一个‘劳务改革小组’,负责降低劳务工比例的相关工作。但是,目前仍然没有拿出完善的执行方案。只给了一个粗略的时间表:2013-2015年,三年分别将5%、10%-15%、60-70%的劳务工进行转正。

  2014年,中国移动劳务工转正数量约3.5万,2015年,中移动还需在全国转正接近20万名劳务工。

  中国联通的压力要小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上市公司财报显示,2012年,中国联通拥有正式工21.9万人,劳务工7万人,劳务工比例达24%,同样超标。2014年,中国联通正式工达到22.9万人,劳务工降至5.3万人,劳务工占比18.7%。2015年,中国联通需转正约3万名劳务工。记者此前就劳务派遣问题联系中国联通,目前仍未得到答复。

  同样的情况存在于中国电信。根据中国电信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中国电信集团正式员工数64万人,其中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为数众多的三产公司。在业内,大家都称电信为‘百万大军’,劳务工、外包工应该有几十万。中国电信也有一大批劳务工需要转正。2013年,中国电信集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劳务派遣和外包单位建会入会工作的通知》。不过,中国电信未公布具体的劳务派遣比例。

  运营商迫切需要让员工转正。因为劳务工比例达标之前,运营商又不能新招劳务工,同时因为‘减员增效’的要求,也无法大规模招聘正式工。但是每年劳务派遣工的流失率都有15%左右,如果不能迅速补充人员,会出现人力紧缺。

  但事实上,本应成为职业分水岭的“转正”,对绝大多数劳务工而言并没有太多吸引力。

  长期以来,从事一线工作的劳务工待遇普遍低于正式员工。以中国移动为例,2007年,劳务工平均年薪酬约2.84万元,而正式工则为14.8万元。200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用工单位对劳务工、合同工实施同工同酬。三大运营商开始大幅提升劳务工薪酬。根据2014年财报计算,中国移动劳务工平均年薪酬达到11.9万,相比2007年增长了319%。相比之下,正式工薪酬数年来并未增长,仅为15.2万,与劳务工基本持平。在中国联通,劳务工平均薪酬仍较大程度落后于正式工。根据2014年财报计算,中国联通正式工2014年平均薪酬15.17万,而劳务工仅6.83万。

  需要指出的是,劳务工薪酬虽然略低于正式工,但已经实现同工同酬——即同岗位正式工与劳务工的薪酬保持一致。

  “相同岗位对比,劳务工只比正式工少一项‘年金’,其他保险、基本薪酬相同。”前述南方移动人力表示:“但转正之后,却要降薪。”

【五】:运输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有朋友想注册一家运输公司,但是不知道现在的注册资金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运输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运输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取消公司注册资金要求,可实行认缴注册,除以下27个行业外: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

  成都公司注册新规定资金认缴是什么意思:

  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注册资金由企业股东自行约定,工商部门不再受理实收资本的登记,所以,你可以自由写几千万,自行约定认缴时间,成都一般是5年期限,如果到了期限你还可以申请延期。企业自行约定的认缴资本,就是每个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上限了!不管你实际上是否到资,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最终是以认缴金额来承担哟!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线后,企业要将自己实缴情况上传向全社会公示,如果虚假申报,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成都公司注册资金要求:

  冠名要求:

  如果注册在区上冠以“四川”开头的字样,注册资本最低要求200万,在省上冠以“四川省”开头的字样,注册资本最低要求1000万。以“成都”开头的最低资金要求3万,于2014年3月份起有特殊规定,可以注册1元公司。

  行业要求:

  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二、基金类公司

www.shanpow.com_2016中国电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四、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六、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七、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

  八、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条第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九、建设工程类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7项)

  3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0条第6项)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5、综合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1项)

  36、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7、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8、专业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9、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5项)

  40、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第5项)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

  十、典当行

  42、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4、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12条)

  十一、旅游行业类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49、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50、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8条)

  十二、运输类公司

  5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1项)

  5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

  5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3项)

  54、经营上述业务中两项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

  55、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每增加设立一个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增加50万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3款)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57、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1项)

  58、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2项)

  59、销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5条)

  6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

  十三、电信业务类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

  6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63、外商投资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

  64、外商投资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延伸阅读:

  注册资金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bg/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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