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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2篇(1):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内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编:200002、E-mail:[email protected]),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
中港三航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桂业琨、叶柏荣、吴春林、李耀刚、李耀良、陈希泉、高宏兴
郭书泰、缪俊发、李康俊、邱式中、钱建敏、刘德林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说明:1.0.1 根据统一布置,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中的“土方工程”列入本规范中。因此,本规范包括了“土方工程”的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说明:1.0.2 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对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应按专业规范执行。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本规范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说明:1.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各个规范的编制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执行本规范时,应同GB50300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1.0.5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到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有:
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1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1
5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2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 术语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geosynthetics 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
2.0.2 重锤夯实地基 heavy 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浅层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的硬层来承受上部载荷。强夯的捶击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3 强夯地基 dynamic 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艺与重锤夯实地基类同,但锤重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4 注浆地基 grouting foundation
将配置好的化学浆液或水泥浆液,通过导管注入土体缝隙中,与土体结合,发生物化反应,从而提高土体强度,减小其压缩性和渗透性。
2.0.5 预压地基 preloading foundation
在原状土上加载,使土中水排出,以实现土的预先固结,减少建筑物地基后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按加载方法的不同,分为堆载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三种不同方法的预压地基。
2.0.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jet grouting foundation
利用钻机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定位置,以高压使浆液或水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一固结体。施工采用单独喷出水泥浆的工艺,称为单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空气与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二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水、高压空气及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soil-cement mixed pile foundation
利用水泥作为固体剂,通过搅拌机械将其与地基土强制搅拌,硬化后构成的地基。
2.0.8 土与灰土挤密桩地基 soil-lime compacted column
在原土中成孔后分层填以素土或灰土,并夯实,使填土压密,同时挤密周围土体,构成坚实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cement flyash gravel pile
用长螺旋钻机钻孔或沉管桩机成孔后,将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搅拌后,泵压或经下料斗投入孔内,构成密实的桩体。
2.0.10 锚杆静压桩 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利用锚杆将桩分节压入土层中的沉桩工艺。锚杆可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
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说明:3.0.1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均与地下土层接触,地质资料极为重要。基础工程的施工又影响临近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对这些设施的结构善的掌握,有利于基础工程施工的安全与质量,同时又可使这些设施得到保护。近几年由于地质资料不详或对临近建筑物和设施没有充分重视而造成的基础工程质量事故或临近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破坏事故,屡有发生。施工前掌握必要的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是有必要的。
3.0.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说明:3.0.2 国家基础建设的发,促成了大批施工企业应运而生,但这些企业良莠不齐,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性较强,没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应付不了复杂的地质情况,多变的环境条件,较高的专业标准。为此,必须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对重要的、复杂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指企业的信誉,人员的素质,设备的性能及施工实绩。
3.0.3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说明:3.0.3基础工程为隐蔽工程,工程检测与质量见证试验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有权威性。只有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单位才能保证其结果的可靠与准确。
3.0.4 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说明:3.0.4 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说明:3.0.5 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4 地 基
4.1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2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4.1.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说明:4.1.3 地基施工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固结等均无原则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即进行验收有不符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规范中有所考虑,但是参数数字。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要求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有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就应由设计方确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说明:4.1.4 试验工程目的在于取得数据,以指导施工。对无经验可查的工程更应强调,这样做的目的,能使施工质量更容易满足要求,即不造成浪费也不会造成大面积返工。对试验荷载考虑稍大一些,有利于分析比较,以取得可靠的施工参数。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说明:4.1.5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有的用十字板剪切强度等,有的就用承载力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为此,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J789的规定执行。
4.1.6 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说明:4.1.6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地基为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首先应检验桩的质量,检查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说明:4.1.7 本规范第4.1.5、4.1.6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由设计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
4.2 灰土地基
4.2.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当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时)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匀。
说明:4.2.1灰土的土料宜用粘土、粉质粘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
4.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说明:4.2.2 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分层厚度可参考表1所示数值。
表1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序
夯实机具
质量(t)
厚度(mm)
备注
1
石夯、木夯
0.04-0.08
200-250
人力送夯,落距400-500mm,每夯搭接半夯
2
轻型夯实机械
-
200-250
蛙式或柴油打夯机
3
压路机
机重6-10
200-300
双轮
4.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4.2.4 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2.4规定。
表4.2.4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石灰粒径
mm
≤5
筛选法
2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3
土颗粒粒径
mm
≤5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要求的最优含水量比较)
m%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说明:4.3.1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细砂应同时掺入25%-35%碎石或卵石。
4.3.2 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说明:4.3.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最优含水量可参考表2所示数值。
序
压实方法
每层铺筑厚度(mm)
施工时的最优含水量(%)
施工说明
备注
1
平振法
200-250
15-20
用平板式振捣器往复振捣
不宜使用干细砂或含泥量较大的砂所铺筑的砂地基
2
插振法
振捣器插入深度
饱和
(1)用插入式振捣器
(2)插入点间距可根据机械振幅大小决定
(3)不应插至下卧粘性土层
(4)插入振捣完毕后,所留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不宜使用细砂或含泥量较大的砂所铺筑的砂地基
3
水撼法
250
饱和
(1)注水高度应超过每次铺筑面层
(2)用钢叉摇撼捣实插入点间距为100mm
(3)钢叉分四齿,齿的间距80mm,长300mm,木柄长90mm
4
夯实法
150-200
饱和
(1)用木夯或机械夯
(2)木夯重40kg,落距400-500mm
(3)一夯压半夯全面夯实
5
碾压法
250-350
8-12
6-12t压路机往复碾压
适用于大面积施工的砂和砂石地基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mm。
4.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4.3.4 砂及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检查拌和时的体积比或重量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砂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砂石料含泥量
%
≤5
水洗法
3
石料粒径
mm
≤100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m%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6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对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检验。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 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说明: 4.4.1所用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和填料土类,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条件,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垫层材料宜用粘性土、中砂、粗砂、砾砂、碎石等内摩阻力高的材料。如工程要求垫层排水,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
4.4.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清基、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
说明:4.4.2土工合成材料如用缝接法或胶接法连接,应保证主要受力方向的连接强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强度。
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土工合成材料强度
%
≤5
置于夹具上做拉伸试验(结果与设计标准相比)
2
土工合成材料延伸率
%
≤3
置于夹具上做拉伸试验(结果与设计标准相比)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土工合成材料搭接长度
mm
≥300
用钢尺量
2
土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3
层面平整度
mm
≤100
用2m靠尺
4
每层铺设厚度
mm
±25
水准仪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并对基槽清底状况、地质条件予以检验。
说明:4.5.1 粉煤灰材料可用电厂排放的硅铝型低钙粉煤灰。SiO2+Al2o3总含量不低于70%(或SiO2+Al2o3+Fe2o3总含量),烧失量不大于12%。
4.5.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铺筑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
说明: 4.5.2 粉煤灰填筑的施工参数宜试验后确定。每摊铺一层后,先用履带式机具或轻型压路机初压1-2遍,然后用中、重型振动压路机振碾3-4遍,速度为2.0-2.5km/h,再静碾1-2遍,碾压轮迹应相互搭接,后轮必须超过两施工段的接缝。
4.5.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地基的承载力。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2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粉煤灰粒径
mm
0.001-2.000
过筛
2
氧化铝及二氧化硅含量
%
≥70
试验室化学分析
3
烧失量
%
≤12
试验室烧结法
4
每层铺筑厚度
mm
±50
水准仪
5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
±2
取样后试验室确定
4.6 强夯地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
说明: 4.6.1 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影响范围约10-15m。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
4.6.2 施工中应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
说明: 4.6.2 如无经验,宜先试夯取得各类施工参数后再正式施工。对透水性差、含水量高的土层,前后两遍夯击应有一定间歇期,一般2-4周。夯点超出需加固的范围为加固深度的1/2-1/3,且不小于3m。施工时要有排水措施。
4.6.3 施工结束后,检查被夯地基的强度并进行承载力检验。
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6.4的规定。
表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夯锤落距
mm
±300
钢索设标志
2
锤重
kg
±100
称重
3
夯击遍数及顺序
设计要求
计数法
4
夯点间距
mm
±500
用钢尺量
5
夯击范围(超出基础范围距离)
设计要求
用钢尺量
6
前后两遍间歇时间
设计要求
说明:4.6.4 质量检验应在夯后一定的间歇之后进行,一般为两星期。
4.7 注浆地基
4.7.1 施工前应掌握有关技术文件(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注浆施工技术参数、检测要求等)。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注浆设备应确保正常运转。
说明:4.7.1 为确保注浆加固地基的效果,施工前应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及现场注浆试验,以确定浆液配方及施工参数。常用浆液类型见表3
表3 常用浆液类型
浆液
浆液类型
粒状浆液(悬液)
不稳定粒状浆液
水泥浆
水泥砂浆
稳定粒状浆液
粘土浆
水泥粘土浆
化学浆液(溶液)
无机浆液
硅酸盐
有机浆液
环氧树脂类
甲基丙烯酸脂类
丙烯酰胺类
木质素类
其他
4.7.2 施工中应经常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
说明:4.7.2 对化学注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宜按以下规定进行:
1 加固渗透系数相同的土层应自上而下进行。
2 如土的渗透系数随深度而增大,应自下而上进行。
3 如相邻土层的土质不同,应首先加固渗透系数大的土层。
检查时,如发现施工顺序与此有异,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工程质量。
4.7.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注浆体强度、承载力等。检查孔数为总量的2%-5%,不合格率大于或等于20%时应进行二次注浆。检验应在注浆后15d(砂土、黄土)或60d(粘性土)进行。
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表4.7.4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原
材
料
检
验
水泥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注浆用砂:粒径
细度模数
含泥量及有机
物含量
mm
%
<2.5
<2.0
<3
试验室试验
注浆用粘土:塑性指数
粘粒含量
含砂量
有机物含量
%
%
%
>14
>25
<5
<3
试验室试验
粉煤灰:细度
烧失量
不粗于同时使用的水泥
试验室试验
%
<3
水玻璃:模数
2.5-3.3
抽样送检
其他化学浆液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注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取样检验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各种注浆材料称量误差
%
<3
抽查
2
注浆孔位
mm
±20
用钢尺量
3
注浆孔深
mm
±100
量测注浆管长度
4
注浆压力(与设计参数比)
%
±10
检查压力表读数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沉降、孔隙水压力等原始数据,排水设施,砂井(包括袋装砂井)、塑料排水带等位置。塑料排水带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说明: 4.8.1 软土的固结系数较小,当土层较厚时,达到工作要求的固结度需时较长,为此,对软土预压应设置排水通道,其长度及间距宜通过试压确定。
4.8.2 堆载施工应检查堆载高度、沉降速率、真空预压施工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等。
说明: 4.8.2 堆载预压,必须分级堆载,以确保预压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每天沉降速率控制在10-15mm,边桩位移速率控制在4-7mm。孔隙水压力增量不超过预压荷载增量60%,以这些参考指标控制堆载速率。
真空预压的真空度可一次抽气至最大,当连续5d实测沉降小于每天2mm或固结度≥80%,或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停止抽气,降水预压可参考本条。
4.8.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地基土的强度及要求达到的其他物理力学指标,重要建筑物地基应做承载力检验。
说明: 4.8.3 一般工程在预压结束后,做十字板剪切强度或标贯、静力触探试验即可,但重要建筑物地基就应做承载力检验。如设计有明确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4.8.4 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预压载荷
%
≤2
水准仪
2
固结度(与设计要求比)
%
≤2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
3
承载力或其他性能指标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沉降速率(与控制值比)
%
±10
水准仪
2
砂井或塑料排水带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3
砂井或塑料排水带插入深度
mm
±200
插入时用经纬仪检查
4
插入塑料排水带时的回带长度
mm
≤500
用钢尺量
5
塑料排水带或砂井高出砂垫层距离
mm
≥200
用钢尺量
6
插入塑料排水带的回带根数
%
<5
目测
注:如真空预压,主控项目中预压载荷的检查为真空降低值《2%。
4.9 振冲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振冲的性能,电流表、电压表的准确度及填料的性能。
说明: 4.9.1 为确切掌握好填料量、密实电流和留振时间,使各段桩体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应通过现场试成桩确定这些施工参数。填料应选择不溶于地下水,或不受侵蚀影响且本身无侵蚀性和笥能稳定的硬粒料。对粒径控制的目的,确保振冲效果及效率。粒径过大,在边振边填过程中难以落入孔内;粒径过细小,在孔中沉入速度太慢,不易振密。
4.9.2 施工中应检查密度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孔底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施工参数由振冲试验或设计确定)。
说明: 4.9.2 振冲置换造孔的方法有排孔法,即由一端开始到另一端结束;跳打法,即每排孔施工时隔一孔造一孔,反复进行;帷幕法,即先造外围2-3圈孔,再造内圈孔,此时可隔一圈造一圈或依次向中心区推进。振冲施工必须防止漏孔,因此要做好孔位编号并施工复查工作。
4.9.3 施工结束后,应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做地基强度或地基承载力检验。
说明: 4.9.3 振冲施工对原土结构造成扰动,强度降低。因此,质量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歇一定时间,对砂土地基间隔2-3周。桩顶部位由于周围约束力小,密实度较难达到要求,检验取样应考虑此因素。对振冲密实法加固的砂土地基,如不加填料,质量检验主要是地基的密实度,宜由设计、施工、监理(或业主方)共同确定位置后,再进行检验。
4.9.4 振冲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表4.9.4振冲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填料粒径
设计要求
抽样检查
2
密实电流(粘性土)
密实电流(砂性土或粉土)
(以上为功率30kw振冲器)
密实电流(其他类型振冲器)
A
A
A
50-55
40-50
(1.5-2.0)A0
电流表读数
电流表读数,A0为空振电流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石灰粒径
mm
≤5
抽样检查
2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用钢尺量
3
土颗粒粒径
mm
≤5
用钢尺量
4
含水量(与要求的最优含水量比较)
m%
±2
用钢尺量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量钻杆或重锤测
4.10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流量表的精度或灵敏度,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
说明:4.10.1 高压喷射注浆工艺宜用普遍硅酸盐工艺,强度等级不得低于32.5,水泥用量,压力宜通过试验确定,如无条件可参考下表:
表4 1m桩长喷射桩水泥用量表
桩径(mm)
桩长(m)
强度为32.5普硅水泥单位用量
喷射施工方法
单管
二重管
三管
Φ600
1
kg/m
200-250
200-250
-
Φ800
1
kg/m
300-350
300-350
-
Φ900
1
kg/m
350-400(新)
350-400
-
Φ1000
1
kg/m
400-450(新)
400-450(新)
700-800
Φ1200
1
kg/m
-
500-600(新)
800-900
Φ1400
1
kg/m
-
700-800(新)
900-1000
注:“新”系指采用高压水泥浆泵,压力为36-40MPa,流量80-110L/min的新单管法和二重管法。
水压比为0.7-1.0较妥,为确保施工质量,施工机具必须配置准确的计量仪表。
4.10.2 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及施工程序。
说明:4.10.2 由于喷射压力较大,容易发生窜浆,影响邻孔的质量,应采用间隔跳打法施工,一般二孔间距大于1.5m.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平均直径、桩身中心位置、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等。桩体质量及承载力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说明:4.10.3 如不做承载力或强度检验,则间歇期可适当缩短。
4.10.4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0.4的规定。
表4.10.4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水泥及外掺剂质量
符合出厂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水泥用量
设计要求
查看流量表及水泥浆水灰比
3
桩体强度或完整性检验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钻孔位置
mm
≤50
用钢尺量
2
钻孔垂直度
%
≤1.5
经纬仪测钻杆或实测
3
孔深
mm
±
用钢尺量
4
注浆压力
按设定参数指标
查看压力表
5
桩体搭接
mm
>200
用钢尺量
6
桩体直径
mm
≤50
开挖后用钢尺量
7
桩身中心允许偏差
≤0.2D
开挖后桩顶下500mm处用钢尺量,D为桩径
4.11 水泥土搅桩地基
4.11.1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
说明:4.11.1 水泥土搅拌桩对水泥压力量要求较高,必须在施工机械上配置流量控制仪表,以保证一定的水泥用量。
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
说明: 4.11.2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搅拌充分,桩体质量均匀,搅拌机头提速不宜过快,否则会使搅拌桩体局部水泥量不足或水泥不能均匀地拌和在土中,导致桩体强度不一,因此规定了机头提升速度。
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
4.11.4 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90d后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拌桩应取28d后的试件。
说明: 4.11.4 强度检验取90d的试样是根据水泥土的特性而定,如工程需要(如作为围护结构用的水泥搅拌桩施工的影响因素较多,故检查数量略多于一般桩基。
4.11.5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5的规定。
表4.11.5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水泥及外掺剂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水泥用量
参数指标
查看流量计
3
桩体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办法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办法
一
般
项
目
1
机头提升速度
m/min
≤0.5
量机头上升距离及时间
2
桩底标高
mm
+200
测机头深度
3
桩顶标高
mm
+100
-50
水准仪(最上部500mm不计入)
4
桩位偏差
mm
<50
用钢尺量
5
桩径
<0.04D
用钢尺量,D为桩径
6
垂直度
%
≤1.5
经纬仪
7
搭接
mm
>200
用钢尺量
说明: 4.11.5 本规范表4.11.5中桩体强度的检查方法,各地有其他成熟的方法,只要可靠都行。如用轻便触探器检查均匀程度、用对比法判断桩身强度等,可参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施工前对土及灰土的质量、桩孔放样位置等做检查。
说明: 4.12.1 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成孔、夯填工艺和挤密效果试验,以确定填料厚度、最优含水量、夯击次数及干密度等施工参数质量标准。成孔顺序应先外后内,同排桩应间隔施工。填料含水量如过大,宜预干或预湿处理后再填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等做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土和灰土挤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桩体及桩间土干密度
设计要求
现场取样检查
2
桩长
mm
+500
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4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1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2
石灰粒径
mm
≤5
筛选法
3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04D
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为桩径
4
垂直度
%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
5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
注: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水泥、粉煤灰、砂石碎石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钻杆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
说明: 4.13.2 提拔钻杆(或套管)的速度必须与泵入混合料的速度相配,否则容易产生缩颈或断桩,而且不同土层中提拔的速度不一样,砂性土、砂质粘土、粘土中提拔的速度为1.2-1.5m/min,在淤泥质土中应当放慢。桩顶标高应高出设计标高0.5m。由沉管方法成孔后时,应注意新施工桩对已成桩的影响,避免挤桩。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顶标高、桩位、桩体质量、地基承载力以及褥垫层的质量做检查。
说明:4.13.3 复合地基检验应在桩体强度符合试验荷载条件时进行,一般宜在施工结束后2-4周后进行。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原材料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或抽样送检
2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或计算填料量
3
桩身强度
设计要求
查28d试块强度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的办法
一
般
项
目
1
桩身完整性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04D
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为桩径
3
桩垂直度
%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
4
桩长
mm
+100
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
5
褥垫层夯填度
≤0.9
用钢尺量
注 :1、夯填土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体厚度的比值。
2、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做检验,褥垫层应检查其夯填度。
说明:4.14.3 承载力检验一般为单桩的载荷试验,对重要、大型工程应进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的规定。
4.14.5 夯扩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可按本节执行。
表4.14.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
2
桩长
mm
+500
测桩孔深度
3
桩体干密度
设计要求
现场取样检查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的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
%
±2
烘干法
3
土料粒径
mm
≤20
筛分法
4
水泥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5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04D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为桩径
6
桩孔垂直度
%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
7
褥垫层夯填度
≤0.9
用钢尺量
注:见表6.13.4。
说明:4.14.5 夯扩桩的施工工艺与夯实水泥土桩相似,质量标准参照夯实水泥地桩是合适的。
4.15 砂桩地基
4.15.1 施工前应检查砂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样桩的位置等。
4.15.2 施工中检查每根砂桩的桩体、灌砂量、标高、垂直度。
说明:4.15.2 砂桩施工应从外围或两侧向中间进行,成孔宜用振动沉管工艺。
4.15.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被加固地基的强度或承载力。
说明:4.15.3 砂桩施工间歇期为7d,在间歇期后才能进行质量检验。
4.15.4 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5.4的规定。
表4.15.4 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灌砂量
%
≤95
实际用砂量与计算体积比
2
地基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砂料的含泥量
%
≤3
试验室测定
2
砂料的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3
桩位
mm
≤50
用钢尺量
4
砂桩标高
mm
±150
水准仪
5
垂直度
%
≤1.5
经纬仪检查桩管垂直度
5 桩 基 础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说明: 5.1.2 桩顶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如不做中间验收,在土方开挖后如有桩顶位移发生不易明确责任,究竟是土方开挖不妥,还是本身桩位不准(打入桩施工不慎,会造成挤土,导致桩位位移),加一次中间验收有利于责任区分,引起打桩及土方承包商的重视。
5.1.3 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说明: 5.1.3 本规范表5.1.3中的数值未计算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桩的位移,是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2 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说明: 5.1.5 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本检验桩的垂直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3.0.1条的规定。关于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如果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应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说明: 5.1.6 桩身质量的检验方法很多,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5.2 静力压桩
5.2.1 静力压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说明:5.2.1 静力压桩的方法较多,有锚杆静压,液压千斤顶加压、绳索系统加压等,凡非冲击力沉桩均按静力压桩考虑。
5.2.2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锚杆静压成品桩一般均由工厂制造,运至现场堆放)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按桩用焊条或半成品硫磺胶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也应进行检查、硫磺胶泥半成品应每100kg做一组试件(3件)。
说明: 5.2.2 用硫磺胶泥接桩,在大城市因污染空气已较少使用,但考虑到有些地区仍在使用,因此本规范仍放入硫磺胶泥接桩内容。半成品硫磺胶泥必须在进场后做检验。压桩用压力表必须标定合格方能使用,压桩时的压力数值是判断承载力的依据,也是指导压桩施工的一项重要参数。
5.2.3 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
说明: 5.2.3 施工中检查压力目的在于检查压桩是否下沉。接桩间歇时间对硫磺胶泥必须控制,间歇过短,硫磺胶泥强度未达到,容易被压坏,接头处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断桩。浇注硫磺泥时间必须快,慢了硫磺胶泥在容器内结硬,浇注入连接孔内不晚均匀流淌,质量也不易保证。
5.2.4 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5.2.5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静力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7.1.3
用钢尺量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
般
项
目
1
成品桩质量:外 观
外形尺寸
强度
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掉角深度<10mm,蜂窝面积小于总面积0.5% 见本规范表7.4.5 满足设计要求
直观
见本规范表7.4.5查产品合格证书或钻芯试压
2
硫磺胶泥质量(半成品)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3
接桩
电焊接桩:焊缝质量
电焊结束后
停歇时间
见本规范表7.5.4-2
见本规范表7.5.4-2
min
>1.0
秒表测定
秒表测定
秒表测定
硫磺胶泥接桩:胶泥浇注 时间;
浇注后停歇时间
min
min
<2
>7
4
电焊条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
5
压桩压力(设计有要求时)
%
±5
查压力表读数
6
接桩时上下节平面偏差接桩时节点弯曲矢高
mm
<10
<1/1000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7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3.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说明: 5.3.1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均为工厂生产后运到现场施打,工厂生产时的质量检验应由生产的单位负责,但运入工地后,打桩单位有必要对外观尺寸进行检验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头检查。
说明: 5.3.2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强度较高,锤击力性能比一般混凝土预制桩好,抗裂性强。因此,总的锤击数较高,相应的电焊接桩质量要求也高,尤其是电焊后有一定间歇时间,不能焊完即锤击,这样容易使接头损伤。为此,对重要工程应对接头做X光拍片检查。
5.3.3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说明:5.3.3 由于锤击次数多,对桩体质量进行检验是有必要的,可检查桩体,是否被打裂,电焊接头是否完整。
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7.1.3
用钢尺量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
般
项
目
1
成品桩质量
外观
无蜂窝、露筋、裂缝、色感均匀、桩顶处无孔隙
直观
桩径
管壁厚度
桩尖中心线
顶面平整度
桩体弯曲
mm
mm
mm
mm
±5
±5
<2
10
<1/1000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水平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2
砂料的有机质含量
见本规范表7.5.4-2
见本规范表7.5.4-2
秒表测定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min
mm
>1.0
<10
<1/1000l
3
桩位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或查沉桩记录
4
砂桩标高
mm
±50
水准仪
5.4 混凝土预制桩
5.4.1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见表5.4.1)、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查;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说明: 5.4.1 混凝土预制桩可在工厂生产,也可在现场支模预制,为此,本规范列出了钢筋骨架的质量检验标准。对工厂的成品桩虽有产品合格证书,但在运输过程中容易碰坏,为此,进场后应再做检查。
5.4.2 施工中应对桩体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状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查,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说明: 5.4.2 经常发生接桩时电焊质量较差,从而接头在锤击过程中断开,尤其接头对接的两端面不平整,电焊更不容易保证质量,对重要工程做X光拍片检查是完全必要的。
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
5.4.4 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说明: 5.4.4 混凝土桩的龄期,对抗裂性有影响,这是经过长期试验得出的结果,不到龄期的桩就像不足月出生的婴儿,有先天不足的弊端。经长时期锤击或锤击拉应力稍大一些便会产生裂缝。故有强度龄期双控的要求,但对短桩,锤击数又不多,满足强度要求一项应是可行的。有些工程进度较急,桩又不是长桩,可以采用蒸养以求短期内达到强度,即可开始沉桩。
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表5.4.1 预制桩钢盘骨架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主控项目
1
主筋距桩顶距离
±5
用钢尺量
2
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
5
用钢尺量
3
多节桩预埋铁件
±3
用钢尺量
4
主筋保护层厚度
±5
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1
主筋间距
±5
用钢尺量
2
桩尖中心线
10
用钢尺量
3
箍筋间距
±20
用钢尺量
4
桩顶钢筋网片
±10
用钢尺量
5
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
±10
用钢尺量
表5.4.5 钢盘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体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3
承载体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1
砂、石、水泥、钢材等原材料(现场预制时)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保文件或抽样送检
2
混凝土配合比及强度(现场预制时)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称量及查试块记录
3
成品桩外形
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掉角深度<10mm,蜂窝面积小于总面积0.5%。
直观
4
成品桩裂缝(收缩裂缝或起吊、装运、堆放引起的裂缝)
深度<20mm,宽度<0.25mm,横向裂缝不超过边长的一半
裂缝测定仪,该项在地下水有侵蚀地区及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长桩不适用
5
成品桩尺寸:横截面边长
桩顶对角线差
桩尖中心线
桩身弯曲矢高
桩顶平整度
mm
mm
mm
mm
±5
<10
<10
<1/1000l
<2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用水平尺量
6
电焊接桩:焊缝质量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上下节平面偏差
节点弯曲矢高
见本规范表7.5.4-2
见本规范表7.5.4-2
秒表测定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两节桩长
min
mm
>1.0
<10
<1/1000l
7
硫磺胶泥接桩:胶泥浇注时间
浇注后停歇时间
min
min
<2
>7
秒表测定
秒表测定
8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9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或查沉桩记录
5.5 钢桩
5.5.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5.4-1的规定。
说明: 5.5.1 钢桩包括钢管桩、型钢桩等。成品桩也是在工厂生产,应有一套质检标准,但也会因运输堆放造成桩的变形,因此,进场后需再做检验。
5.5.2 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说明: 5.5.2 钢桩的锤击次性能较混凝土桩好,因而锤击次数要高得多,相应对电焊质量要求较高,故对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有否局部损坏均应做检查。
5.5.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规定。
表5.5.4-1 成品钢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钢桩外径或断面尺寸:桩端
桩身
±0.5%D
±1D
用钢尺量,D为外径或边长
2
矢量
<1/1000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般项目
1
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端部平整度
mm
≤2
用水平尺量
3
H钢桩的方正度 h>300
h<300
mm
mm
T+T"≤8
T+T"≤6
用钢尺量,h、T、T"见图示
4
端部平面与桩中心线的倾斜值
mm
≤2
用水平尺量
表5.5.4-2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2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般项目
1
电焊接桩焊缝:
(1)上下节端部错口(外径≥700mm) (外径<700mm)
(2)焊缝咬边深度
(3)焊缝加强层高度
(4)焊缝加强层宽度
(5)焊缝电焊质量外观
(6)焊缝探伤检验
mm
mm
mm
mm
mm
≤3
≤2
≤0.5
2
2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无气孔,无焊瘤,无裂缝
直观
满足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2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min
>1.0
按设计要求
3
节点弯曲矢量
<1/1000l
用钢尺量,l为两节桩长
4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用钢尺量或沉桩记录
5.6 混凝土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说明: 5.6.1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应较其他桩种严格,这是工艺本身要求,再则工程事故也较多,因此,对监测手段要事先落实。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查、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说明: 5.6.2 沉渣厚度应在钢筋笼放入后,混凝土浇注前测定,成孔结束后,放钢筋笼、混凝土导管都会造成土体跌落,增加沉渣厚度,因此,沉渣厚度应是二次清孔后的结果。沉渣厚度的检查目前均用重锤,有些地方用较先进的沉渣仪,这种仪器应预先做标定。人工挖孔桩一般对持力层有要求,而且到孔底察看土性是有条件的。
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6.4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1、表5.6.4-2的规定。
表5.6.4-1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主控项目
1
主筋间距
±10
用钢尺量
2
长度
±10
用钢尺量
1
钢筋材质检验
设计要求
抽样送检
2
箍筋间距
±20
用钢尺量
3
直径
±10
用钢尺量
表5.6.4-2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位
见本规范表7.1.4
基坑开挖前量护筒,开挖后量桩中心
2
孔深
mm
+300
只深不浅,用重锤测,或测钻杆、套管长度,嵌岩桩应确保进入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
3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如钻芯取样,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桩尖下50mm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4
混凝土强度
设计要求
试件报告或钻芯取样送检
5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般项目
1
垂直度
见本规范表7.1.4
测大管或钻杆,或用超声波探测,干施工时吊垂球
2
桩径
见本规范表7.1.4
井径仪或超声波检测,干施工时吊垂球
3
泥浆比重(粘土或砂性土中)
1.15-1.20
用比重计测,清孔后在距孔底50cm处取样
4
泥浆面标高(高于地下水位)
m
0.5-1.0
目测
5
沉渣厚度:
端承桩
摩擦桩
mm
mm
≤50
≤150
用沉渣仪或重锤测量
6
混凝土坍落度:
水下灌注
干施工
mm
mm
160-220
70-100
坍落度仪
7
钢筋笼安装深度
mm
±100
用钢尺量
8
混凝土充盈系数
>1
检查每根桩的实际灌注量
9
桩顶标高
mm
+30 -50
水准仪,需扣除桩顶浮浆层及劣质桩体
说明:5.6.4 灌注桩的钢筋笼有时在现场加工,不是在工厂加工完后运到现场,为此,列出了钢筋笼的质量检验标准。
5.6.5 人工挖孔桩、嵌岩桩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节执行。
6 土方工程
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说明: 6.1.1 土方的平衡与调配是土方工程施工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先由设计单位提出基本平衡数据,然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计算。如工程量较大,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进行多次平衡调整,在平衡计算中,应综合考虑土的松散性,压缩性、沉陷量等影响土方量变化的各种因素。
为了配合城乡建设的发展,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由水利等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6.1.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说明:6.1.2 基底土隆起往往伴随着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尤其当周边有地下管线,建(构)筑物、永久性道路时应密切注意。
6.1.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说明: 6.1.3 有不少施工现场由于缺乏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而对施工产生影响,土方施工应尽快完成,以避免造成集水、坑底隆起及对环境影响增大。
6.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 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说明:6.1.4 平整场地表面坡度应由设计规定,但鉴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均无此规定,故条文中规定,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面做成不少于2‰的坡度。
6.1.5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说明:6.1.5 在土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度(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进行测量,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
6.1.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说明:6.1.6 雨季和冬季施工可参照相应地方标准执行。
6.2 土方开挖
6.2.1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6.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说明:6.2.2 土方工程在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统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对回填土方还应检查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层厚度、压实度,对分层挖方,也应检查开挖深度等。
6.2.3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一般性粘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地土
1:1.00-1:1.50
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表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说明:6.2.4 本规范表6.2.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基坑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6.3 土方回填
6.3.1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6.3.2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6.3.3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说明:6.3.3 填方工程的施工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及压实系数对重要工程均应做现场试验后确定,或由设计提供。
6.3.4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说明:7.1.1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如挖方较深,土质较差或有地下水渗流等,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等产生危害,或构成边坡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进行大开挖施工,应对基坑(槽)管沟壁进行支护。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说明:7.1.2 基坑的支护与开挖方案,各地均有严格的规定,应按当地的要求,对方案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临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许多围护结构由水泥土搅拌桩、钻孔灌注桩、高压水泥喷射桩等构成,因在本规范第4章、第5章中这类桩的验收已提及,可按相应的规定标准验收,其他结构在本章内均有标准可查。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说明:7.1.3 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引起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的安全。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说明:7.1.7 本规范表7.1.7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7.2.1 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 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1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3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4
桩长度
不少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
表7.2.2-2 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长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0.1%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般项目
1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
2
模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mm
5
用钢尺量
3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mm
10
用钢尺量
4
桩厚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
说明:7.2.2 本规范表7.2.2-1中检查齿槽平直度不能用目测,有时看来较宜,但施工时仍会产生很大的阻力,甚至将桩带入土层中,如用一根短样桩,沿着板桩的齿口,全长拉一次,如能顺利通过,则将来施工时不会产生大的阻力。
7.2.3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7.2.4 在含水量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说明:7.2.4 含水地层内的支护结构常因止水措施不当而造成地下水从坑外向坑内渗漏,大量抽排造成土颗粒流失,致使坑外土体沉降,危及坑外的设施。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止水措施。这些措施有深层搅拌桩帷幕、高压喷射注浆止水帷幕、注浆帷幕,或者降水井(点)等,根据不同的条件选用。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7.3.1 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说明:7.3.1 加筋水泥土桩是在水泥土搅拌桩内插入筋性材料如型钢、钢板桩、混 凝土板桩、混凝土板桩、混凝土工字梁等。这些筋性材可以拔出,也可不拨,视具体条件而定。如要拔出,应考虑相应的填充措施,而且应同拔出的时间同步,以减少周围的土体变形。
7.3.2 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6.10、6.11的规定。
7.3.3 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型钢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型钢垂直度
%
<1
经纬仪
3
型钢插入标高
mm
±30
水准仪
4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10
用钢尺量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说明:7.4.1 土钉墙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基坑,如措施得当也可再加深,但设计与施工均应足够的经验。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说明:7.4.2 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用钢尺量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般项目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2
钻孔倾斜度
0
±1
测钻机倾角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检查计量数据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用钢尺量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5.1 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说明:7.5.1 工程中常用的支撑系统有混凝土围囹、钢围囹、混凝土支撑、钢支撑、格构式立柱、钢管立桩、型钢立柱等,立柱往往埋入灌注桩内,也有直接打入一根钢管桩或型钢桩,使桩柱合为一体。甚至有钢支撑和混凝土支撑混合使用的实例。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说明:7.5.2 预顶力应由设计规定,所用的支撑应能施加预顶力。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必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转囹与围推论性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说明:7.5.3 一般支撑系统不宜承受垂直荷载,因此不能在支撑上堆放钢材,甚至做脚手用。只有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经复核后方可做他用。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说明:7.5.4 支撑安装结束,即已投入使用,应对整修使用期做观测,尤其一些过大的变形应尽可能防止。
7.5.5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说明:7.5.5 有些工程采用逆做法施工,地下室的楼板、梁结构做支撑系统用,此时就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验收。
7.5.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5.6的规定。
表7.5.6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支撑位置:标高
平面
mm
30
10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2
预加顶力
kN
±50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一般项目
1
围囹标高
mm
30
水准仪
2
立柱桩
参见本规范第5章
参见本规范第5章
3
立柱位置:标高
平面
mm
mm
30
5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4
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不在此范围)
mm
<200
水准仪
5
支撑安装时间
设计要求
用钟表估测
7.6 地下连续墙
7.6.1 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形,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说明:7.6.1 导墙施工是确保地下墙的轴线位置及成槽质量的有关键工序。土层性质较好时,可选用倒“L”型,甚至预制钢导墙,采用“L”型导墙,应加强导墙背后的回填夯实工作。
7.6.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说明:7.6.2 泥浆配方及成槽机选型与地质条件有关,常发生配方或成槽机选型不当而产生槽段坍方的事例,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试成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仅对专业施工经验丰富,熟悉土层性质的施工单位可不进行成槽。
7.6.3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执行。
7.6.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说明:7.6.4 目前地下墙的接头形式多种多样,从结构性能来分有刚性、柔性、刚柔结合型,从材质来分有钢接头、预制混凝土接头等,但无论选用何种型式,从抗渗要求着眼,接头部位经常是薄弱环节,严格这部分的质量要求实有必要。
7.6.5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说明:7.6.5 地下墙作为永久结构,必然与楼板、顶盖等构成整体,工程中采用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已较普遍,但生产接驳器厂商较多,使用部位又是重要结点,必须对接驳器的外形及力学性能复验以符合设计要求。
7.6.6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基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说明:7.6.6 泥浆护壁在地下墙施工时是确保槽壁不坍的重要措施,必须有完整的仪器,经常地检验泥浆指标,随着泥浆的循环使用,泥浆指将会劣化,只有通过检验,方可把好此关。地下连续墙连续浇注,以在初凝期内完成一个槽段为好,商品混凝土可保证短期内的浇灌量。
7.6.7 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说明:7.6.7 检查混凝土上升速度与浇注面标高均为确保槽段混凝土顺利浇注及浇注质量的监测措施。锁口管(或称槽段浇注混凝土时的临时封堵管)拔得过快,入槽的混凝土将流淌到相邻槽段中给该槽段成槽造成极大困难,影响质量,拔管过慢又会导致锁口管拔不出或拔断,使地下墙构成隐患。
7.6.8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说明:7.6.8 检查槽段的宽度及倾斜度宜用超声测槽仪,机械式的不能保证精度。
7.6.9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说明:7.6.9 沉渣过多,施工后的地下墙沉降加大,往往造成楼板、梁系统开裂,这是不允许的。
7.6.10 每50m3 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7.6.11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7.6.12 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7.6.4-1的规定。其他标准应符合表7.6.12的规定。
表7.6.12 地下墙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压
2
垂直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1/300
1/150
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一般项目
1
导墙尺寸
宽度
墙面平整度
导墙平面位置
mm
mm
mm
W+40
<5
±10
用钢尺量,W为地下墙设计厚度;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2
沉渣厚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mm
mm
≤100
≤200
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仪测
3
槽深
mm
+100
重锤测
4
混凝土坍落度
mm
180-220
坍落度测定器
5
钢筋笼尺寸
见本规范表7.6.4-1
见本规范表7.6.4-1
6
地下墙表面平整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插入式结构
mm
mm
mm
<100
<150
<20
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
7
永久结构时的预埋件位置
水平向
垂直向
mm
mm
≤10
≤20
用钢尺量
水准仪
7.7 沉井与沉箱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是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200m2 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说明:7.7.1 为保证沉井顺利下沉,对钻孔应有特殊的要求。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说明:7.7.2 这也是确保沉井(箱)工程成功的必要条件,常发生由于施工单位无任何经验而使沉井(箱)沉偏或半路搁置的事例。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说明:7.7.3 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影响到沉井的结构,应征得设计的认同。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说明:7.7.4 沉井(箱)在接高时,一次性加了一节混凝土重量,对沉井(箱)的刃脚踏面增加了载荷。如果踏面下土的承载力不足以承担该部分荷载,会造成沉井(箱)在浇注过程中,产生大的沉降,甚至突然下沉,荷载不均匀时还会产生大的倾斜。工程中往往在沉井(箱)接高之前,在井内回填部分黄砂,以增加接触面,减少沉井(箱)的沉降。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说明:7.7.5 排水封底,操作人员可下井施工,质量容易控制。但当井外水位较高,井内抽水后,大量地下水涌入井内,或者井内土体的抗剪强度不足以抵挡井外较高的土体质量,产生剪切破坏而使大量土体涌入,沉井(箱)不能稳定,则必须井内灌水,进行不排水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7.7.8 混凝土浇注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说明:7.7.8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情况,虽然不作为验收依据,但是偏差太大影响到终沉标高,尤当刚开始下沉时,应严格控制偏差不要过大,否则终沉标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下沉过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个角,当发生过大的纠偏动作后,要注意检查中心线的偏移。封底结束后,常发生底板与井墙交接处的渗水,地下水丰富地区,混凝土底板未达到一定强度时,还会发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渗水,渗漏验收要求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束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10的要求。
项
序
检查项目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混凝土强度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2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mm/8h
<10
水准仪
3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mm
<100
<1%H
<1%l
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水准仪,l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一般项目
1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2
结构体外观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直观
3
平面尺寸:长和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
%
%
mm
±0.5
±0.5
1.0
20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4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高差
%
1.5-2.0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平面轴线
<1.5%H
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5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cm
18-22
坍落度测定器
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7.8 降水与排水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说明:7.8.1 降水会影响周边环境,应有降水范围估算以估计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需有回灌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水运转过程中要设水位观测井及沉降观测点,以估计降水的影响。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9.8.2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表7.8.2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说明:7.8.2 电渗作为单独的降水措施已不多,在渗透系数不大的地区,为改善降水效果,可用电渗作为辅助手段。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说明:7.8.3 常在降水系统施工后,发现抽出的是混水或无抽水量的情况,这是降水系统的失效,应重新施工直至达到效果为止。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表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形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验深度
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1.0-1.5m视地层复杂情况定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0
2.1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就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在单柱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 地基处理工程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 施工勘察报告
A.5.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附录B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B.0.1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应符合表B.0.1
表B.0.1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mm)
型号
A
B
C
D
厚度
>3.5
>4.0
>4.5
>6
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应符合表B.0.2。
表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项目
单位
A型
B型
C型
条件
纵向通水量
cm3/s
≥15
≥25
≥40
侧压力
滤膜渗透系数
cm/s
≥5*10-4
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等效孔径
μm
<75
以D98计,D为孔径
复合体抗拉强度(干态)
kN/10cm
≥1.0
≥1.3
≥1.5
延伸率10%时
滤膜抗拉强度
干态
N/cm
≥15
≥25
≥30
延伸率10%时
湿态
≥10
≥20
≥25
延伸率15%时,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重度
N/m2
-
0.8
-
注:1 A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15m.
2 B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25m.
3 C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35m.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面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gb50202篇(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geosynthetics 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
2.0.2 重锤夯实地基 heavy 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浅层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的硬层来承受上部载荷。强夯的锤击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3 强夯地基 dynamic 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艺与重锤夯实地基类同,但锤重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4 注浆地基 grouting foundation
将配置好的化学浆液或水泥浆液,通过导管注入土体孔隙中,与土体结合,发生物化反应,从而提高土体强度,减小其压缩性和渗透性。
2.0.5 预压地基 preloading foundation
在原状土上加载,使土中水排出,以实现土的预先固结,减少建筑物地基后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按加载方法的不同,分为堆载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三种不同方法的预压地基。
2.0.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jet grouting foundation
利用钻机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定位置,以高压使浆液或水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一固结体。施工采用单独喷出水泥浆的工艺,称为单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空气与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二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水、高压空气及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soil-cement mixed pile foundation
利用水泥作为固化剂,通过搅拌机械将其与地基土强制搅拌,硬化后构成的地基。
2.0.8 土与灰土挤密桩地基 soil-lime compacted column
在原土中成孔后分层填以素土或灰土,并夯实,使填土压密,同时挤密周围土体,构成坚实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cement flyash gravel pile
用长螺旋钻机钻孔或沉管桩机成孔后,将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搅拌后,泵压或经下料斗投入孔内,构成密实的桩体。
2.0.10 锚杆静压桩 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利用锚杆将桩分节压入土层中的沉桩工艺。锚杆可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
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3.0.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0.3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0.4 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4 地 基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3.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4.2 灰土地基
4.2.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当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时)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匀。
4.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4.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4.2.4 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石灰粒径
mm
≤5
筛分法
2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3
土颗粒粒径
mm
≤15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要求的最优含水量比较)
%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4.3.2 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4.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砂及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
比或重量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砂石料有机质含量
mm
≤5
焙烧法
2
砂石料含泥量
%
≤5
水洗法
3
石料粒径
mm
≤100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对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检验。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4.4.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清基、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
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土工合成材料强度
%
≤5
置于夹具上做拉伸试验(结果与设计标准相比)
2
土工合成材料延伸率
%
≤3
置于夹具上做拉伸试验(结果与设计标准相比)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土工合成材料搭接长度
mm
≥300
用钢尺量
2
土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3
层面平整度
mm
≤20
用2m靠尺
4
每层铺设厚度
mm
±25
水准仪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并对基槽清底状况、地质条件予以检验。
4.5.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铺筑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
4.5.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地基的承载力。
4.5.4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2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续表 4.5.4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一
般
项
目
1
粉煤灰粒径
mm
0.001~2.000
过筛
2
氧化铝及二氧化硅含量
%
≥70
试验室化学分析
3
烧失量
%
≤12
试验室烧结法
4
每层铺筑厚度
mm
±50
水准仪
5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
±2
取样后试验室确定
4.6 强夯地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
4.6.2 施工中应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
4.6.3 施工结束后,检查被夯地基的强度并进行承载力检验。
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表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地基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夯锤落距
mm
±300
钢索设标志
2
锤重
kg
±100
称重
3
夯击遍数及顺序
设计要求
计数法
4
夯点间距
mm
±500
用钢尺量
5
夯击范围(超出基础范围距离)
设计要求
用钢尺量
6
前后两遍间歇时间
设计要求
4.7 注浆地基
4.7.1 施工前应掌握有关技术文件(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注浆施工技术参数、检测要求等)。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注浆设备应确保正常运转。
4.7.2 施工中应经常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
4.7.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注浆体强度、承载力等。检查孔数为总量的2%~5%,不合格率大于或等于20%时应进行二次注浆。检验应在注浆后15d(砂土、黄土)或60d(粘性土)进行。
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表4.7.4 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原材料检验
水泥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注浆用砂:粒径
细度模数
含泥量及有机物含量
mm
%
<2.5
<2.0
<3
试验室试验
注浆用粘土:塑性指数
粘粒含量
含砂量
有机物含量
%
%
%
>14
>25
<5
<3
试验室试验
粉煤灰:细度
烧失量
不粗于同时使用的水泥
试验室试验
%
<3
水玻璃:模数
2.5~3.3
抽样送检
其他化学浆液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注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取样检验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各种注浆材料称量误差
%
<3
抽查
2
注浆孔位
mm
±20
用钢尺量
3
注浆孔深
mm
±100
量测注浆管长度
4
注浆压力(与设计参数比)
%
±10
检查压力表读数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沉降、孔隙水压力等原始数据,排水设施,砂井(包括袋装砂井)、塑料排水带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8.2 堆载施工应检查堆载高度、沉降速率。真空预压施工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
4.8.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地基土的强度及要求达到的其他物理力学指标,重要建筑物地基应做承载力检验。
4.8.4 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预压载荷
%
≤2
水准仪
2
固结度(与设计要求比)
%
≤2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
3
承载力或其他性能指标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沉降速率(与控制值比)
%
±10
水准仪
2
砂井或塑料排水带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3
砂井或塑料排水带插入深度
mm
±200
插入时用经纬仪检查
4
插入塑料排水带时的回带长度
mm
≤500
用钢尺量
5
塑料排水带或砂井高出砂垫层距离
mm
≥200
用钢尺量
6
插入塑料排水带的回带根数
%
<5
目测
注:如真空预压,主控项目中预压载荷的检查为真空度降低值<2%。
4.9 振冲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电流表、电压表的准确度及填料的性能。
4.9.2 施工中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孔底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施工参数由振冲试验或设计确定)。
4.9.3 施工结束后,应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做地基强度或地基承载力检验。
4.9.4 振冲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表4.9.4 振冲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填料粒径
设计要求
抽样检查
2
密实电流(粘性土)
密实电流(砂性土或粉土)
(以上为功率30kw振冲器)
密实电流(其他类型振冲器)
A
A
A0
50~55
40~50
1.5~2.0
电流表读数
电流表读数,A0为空振电流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填料含泥量
%
<5
抽样检查
2
振冲器喷水中心与孔径中心偏差
mm
≤50
用钢尺量
3
成孔中心与设计孔位中心偏差
mm
≤100
用钢尺量
4
桩体直径
mm
<50
用钢尺量
5
孔深
mm
±200
量钻杆或重锤测
4.10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流量表的精度和灵敏度,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
4.10.2 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及施工程序。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强度、平均直径、桩身中心位置、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等。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4.10.4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0.4的规定。
表4.10.4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水泥及外掺剂质量
符合出厂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水泥用量
设计要求
查看流量表及水泥浆水灰比
3
桩体强度或完整性检验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钻孔位置
mm
≤50
用钢尺量
2
钻孔垂直度
%
≤1.5
经纬仪测钻杆或实测
3
孔深
mm
±200
用钢尺量
4
注浆压力
按设定参数指标
查看压力表
5
桩体搭接
mm
>200
用钢尺量
6
桩体直径
mm
≤50
开挖后用钢尺量
7
桩身中心允许偏差
≤0.2D
开挖后桩顶下500mm处用钢尺量,D为桩径
4.11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
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
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
4.11.4 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90d后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拌桩应取28d后的试件。
4.11.5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5的规定。
表4.11.5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水泥及外渗剂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水泥用量
参数指标
查看流量计
3
桩体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办法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办法
一
般
项
目
1
机头提升速度
m/min
≤0.5
量机头上升距离及时间
2
桩底标高
mm
±200
测机头深度
3
桩顶标高
mm
+200
-50
水准仪(最上部500mm不计入)
4
桩位偏差
mm
<50
用钢尺量
5
桩径
<0.04D
用钢尺量,D为桩径
6
垂直度
%
≤1.5
经纬仪
7
搭接
mm
>200
用钢尺量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 施工前应对土及灰土的质量、桩孔放样位置等做检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等做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体及桩间土干密度
设计要求
现场取样检查
2
桩长
mm
+500
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的方法
4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1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2
石灰粒径
mm
≤5
筛分法
3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40D
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为桩径
4
垂直度
%
<50
用经纬仪测桩管
5
桩径
mm
<0.04D
用钢尺量
注: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钻杆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顶标高、桩位、桩体质量、地基承载力以及褥垫层的质量做检查。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原材料
设计要求
现场取样检查
2
桩径
mm
-20
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
3
桩身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的方法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1
桩身完整性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试验室焙烧法
2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40D
条基布桩≤0.25D
筛分法
3
桩垂直度
%
≤1.5
用钢尺量,D为桩径
4
桩长
mm
+100
用经纬仪测桩管
5
褥垫层夯填度
≤0.9
用钢尺量
注:1.夯填度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体厚度的比值。
2.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做检验,褥垫层应检查其夯填度。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的规定。
4.14.5 夯扩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可按本节执行。
表4.14.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
2
桩长
mm
+500
测桩孔深度
3
桩体干密度
设计要求
现场取样检查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的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
%
±2
烘干法
3
土料粒径
mm
≤20
筛分法
4
水泥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5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40D
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为桩径
6
桩孔垂直度
%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
7
褥垫层夯填度
≤0.9
用钢尺量
注:见表4.13.4
4.15 砂桩地基
4.15.1 施工前应检查砂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样桩的位置等。
4.15.2 施工中检查每根砂桩的桩位、灌砂量、标高、垂直度等。
4.15.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被加固地基的强度或承载力。
4.15.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的规定。
表4.15.4 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灌砂量
%
≥95
实际用砂量与计算体积比
2
地基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砂料的含泥量
%
≤3
试验室测定
2
砂料的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3
桩位
mm
≤50
用钢尺量
4
砂桩标高
mm
±150
水准仪
5
垂直度
%
≤1.5
经纬仪检查桩管垂直度
5 桩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N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柱50m2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2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
许偏差
(mm)
垂直度
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万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标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2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作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5.2 静力压桩
5.2.1 静力压桩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5.2.2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锚杆静压成品桩一般均由工厂制造,运至现场堆放)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或半成品硫磺胶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也应进行检查。硫横胶泥半成品应第100kg做一组试件(3件)。
5.2.3 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压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
5.2.4 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5.2.5 锚杆静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静力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
般
项
目
1
成品桩质量:外观
外形尺寸
强度
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掉角深度<10mm,蜂窝面积小于总面积0.5%
见本规范表5.4.5
满足设计要求
直观
见本规范表5.4.5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钻芯试压
2
硫磺胶泥质量(半成品)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选检
3
接桩
电焊接桩:焊缝质量
见本规范表5.5.4-2
见本规范表5.5.4-2
电焊结束后
停歇时间
min
>1.0
秒表测定
硫磺胶泥接桩:胶泥浇注
时间
浇注后停
歇时间
min
min
<2
>7
秒表测定
秒表测定
4
电焊条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
5
压桩压力(设计有要求时)
%
±5
查压力表读数
6
接桩时上下节平面偏差
接桩时节点弯曲矢高
mm
<10
<1/1000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两节桩长
7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3.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3.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
般
项
目
1
成品桩质量
外观
无蜂窝、露筋、裂缝、色感均匀、桩顶处无孔隙
直观
桩径
管壁厚度
桩尖中心线
顶面平整度
桩体弯曲
mm
mm
mm
mm
±5
±5
<2
10
<1/1000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水平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2
接桩:焊缝质量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上下节平面偏差
节点弯曲矢高
见本规范表5.5.4-2
见本规范表5.5.4-2
抄表测定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min
min
>1.0
<10
<1/1000l
3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或查沉桩记录
4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4 混凝土预制桩
5.4.1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见表5.4.1)、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查;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5.4.2 施工中应对桩体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状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查,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
5.4.4 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表5.4.1 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主控项目
1
主筋距桩顶距离
±5
用钢尺量
2
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
5
用钢尺量
3
多节桩预埋铁件
±3
用钢尺量
4
主筋保护层厚度
±5
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1
主筋间距
±5
用钢尺量
2
桩尖中心线
10
用钢尺量
3
箍筋间距
±20
用钢尺量
4
桩顶钢筋网片
±10
用钢尺量
5
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
±10
用钢尺量
表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
般
项
目
1
砂、石、水泥、钢材等原材料(现场预制时)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保文件或抽样送检
2
混凝土配合比及强度(现场预制时)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称量及查试块记录
3
成品桩外形
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掉角深度<10mm,蜂窝面积小于总面积0.5%
直观
4
成品桩裂缝(收缩裂缝或成吊、装运、堆放引起的裂缝)
深度<20mm,宽度<0.25mm,横向裂缝不超过边长的一半
裂缝测定仪,该项在地下水有侵蚀地区及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长桩不适用
5
成品桩尺寸:横截面边长
桩顶对角线差
桩尖中心线
桩身弯曲矢高
桩顶平整度
mm
mm
mm
mm
±5
<10
<10
<1/1000l
<2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用水平尺量
6
电焊接桩:焊缝质量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上下节平面偏差
节点弯曲矢高
见本规范表5.5.4-2
见本规范表5.5.4-2
秒表测定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两节桩长
min
min
>1.0
<10
<1/1000l
7
硫磺胶泥接桩:胶泥浇注时间
浇注后停歇时间
min
min
<2
>7
秒表测定
秒表测定
8
桩顶标高
min
±50
水准仪
9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或查沉桩记录
钢 桩
5.5.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5.4-1的规定。
5.5.2 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5.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规定。
表5.5.4-1 成品钢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钢桩外径或断面尺寸:桩端
桩身
±0.5%D
±1D
用钢尺量,D为外径或边长
2
矢高
<1/1000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
般
项
目
1
长度
%
≤3
试验室测定
2
端部平整度
%
≤5
焙烧法
3
H钢桩的方正度 h>300
H<300
mm
mm
T+T′≤8
T+T′≤6
用钢尺量,h,T,T′见图示
4
端部平面与桩中心线的倾斜值
mm
≤2
用水平尺量
表5.5.4-2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2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
般
项
目
1
电焊接桩焊接:
(1) (1) 上下端部错口
(外径≥700mm)
(外径<700m=
(2)焊缝咬边深度
(3)焊缝加强层高度
(4)焊缝加强层宽度
(5)焊缝电焊质量外观
(6)焊缝探伤检验
mm
mm
mm
mm
mm
≤3
≤2
≤0.5
2
2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无气孔,无焊瘤,无裂缝
直观
满足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2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min
>1.0
秒表测定
3
节点弯曲矢高
<1/1000l
用钢尺量,l为两节桩长
4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用钢尺量或沉桩记录
5.6 混凝土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5.6.3 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6.4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1、表5.6.4-2的规定。
表5.6.4-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主控项目
1
主筋间距
±10
用钢尺量
2
长度
±100
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1
钢筋材质检验
设计要求
抽样送检
2
箍筋间距
±20
用钢尺量
3
直径
±10
用钢尺量
表5.6.4-2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桩位
见本规范表5.1.4
基坑开挖前量护筒,开挖后量桩中心
2
孔深
mm
+300
只深不浅,用重锤测,或测钻杆、套管长度,嵌岩桩应确保进入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
3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如钻芯取样,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尖下50cm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4
混凝土强度
设计要求
试件报告或钻芯取样送检
5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
般
项
目
1
垂直度
见本规范表5.1.4
测套管或钻杆,或用超声波探没,干施工时吊垂球
2
桩 径
见本规范表5.1.4
井径仪或超声波检测,干施工时用钢尺量,人工挖孔桩不包括内衬厚度
3
泥浆比重(粘土或砂性土中)
1.15~1.20
用比重计测,清孔后在距孔底50cm处取样
4
泥浆面标高(高于地下水位)
m
0.5~1.0
目测
5
沉渣厚度:端承桩
磨擦桩
mm
mm
≤50
≤150
用沉渣仪或重锤测量
6
混凝土坍落度:水下灌注
干施工
mm
mm
160~220
70~100
坍落度仪
7
钢筋笼安装深度
mm
±100
用钢尺量
8
混凝土充盈系数
>1
检查每根桩的实际灌注量
9
桩顶标高
mm
+30
-50
水准仪,需扣除桩顶浮浆层及劣质桩体
5.6.5 人工挖孔桩、嵌岩桩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节执行。
6 土方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6.1.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6.1.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6.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6.1.5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制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6.1.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6.2 土方开挖
6.2.1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数,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6.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6.2.3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一般性粘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土
1:1.00~1:1.50
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 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6.2.4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
方法
柱基
基抗
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
经纬仪,
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6.3 土方回填
6.3.1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6.3.2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6.3.3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 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6.3.4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
方法
柱基
基抗
基槽
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础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塞尺或水准仪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3) 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4. 当周围已有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7.2.1 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 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1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3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4
桩长度
不小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
表7.2.2.-2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长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0.1% 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
般
项
目
1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
2
模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mm
5
用钢尺量
3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mm
10
用钢尺量
4
桩厚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
7.2.3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7.2.4 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定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7.3.1 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7.3.2 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4.10、4.11的规定。
7.3.3 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型钢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型钢垂直度
%
<1
经纬仪
3
型钢插入标高
mm
±30
水准仪
4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10
用钢尺量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工作。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用钢尺量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2
钻孔倾斜度
±1
测钻机倾角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检查计量数据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用钢尺量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5.1 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转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7.5.5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7.5.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5.6的规定。
表7.5.6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支撑位置:标高
平面
mm
mm
30
10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2
预加顶力
kN
±50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一
般
项
目
1
围囹标高
mm
30
水准仪
2
立柱桩
参见本规范第5章
参见本规范第5章
3
立柱位置:标高
平面
mm
mm
30
5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4
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不在此范围)
mm
<200
水准仪
5
支撑安装时间
设计要求
用钟表估测
7.6 地下连续墙
7.6.1 地下连续墙应设置导墙,导墙动工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7.6.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7.6.3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执行。
7.6.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7.6.5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7.6.6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7.6.7 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7.6.8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工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7.6.9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7.6.10 每50m2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7.6.11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7.6.12 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6.4-1的规定。
表7.6.12 地下墙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压
2
垂直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1/300
1/150
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一
般
项
目
1
导墙
尺寸
宽度
墙面平整度
导墙平面位置
mm
mm
mm
W+40
<5
±10
用钢尺量,W为地下墙设计厚度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2
沉渣厚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mm
mm
≤100
≤200
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仪测
3
槽深
mm
+100
重锤测
4
混凝土坍落度
mm
180~220
坍落度测定器
5
钢筋笼尺寸
见本规范表5.6.4-1
见本规范表5.6.4-1
6
地下墙表面
平整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插入式结构
mm
mm
mm
<100
<150
<20
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
7
永久结构时的
预埋件位置
水平向
垂直向
mm
mm
≤10
≤20
用钢尺量
水准仪
7.7 沉井与沉箱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200 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作稳定复核计划,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构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10的要求。
表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混凝土强度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记录
2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mm/8h
<10
水准仪
3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置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mm
<100
<1%H
<1%l
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l100mm之内
水准仪,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一般项目
1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2
结构体外观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直观
3
平面尺寸:长与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
%
%
mm
±0.5
±0.5
1.0
20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4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高差
%
1.5~2.0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平面轴线
<1.5%H
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5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cm
18~22
坍落度测定器
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7.8 降水与排水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7.8.2为常用的降水
表7.8.2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cm/s)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表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一般规定
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检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验深度
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1.0~1.5m视地层
复杂情况定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0
2.1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在单柱单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 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 施工勘察报告
A.5.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附录B 塑料排水带的性质
B.0.1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应符合表B.0.1。
表B.0.1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mm)
型号
A
B
C
D
厚度
>3.5
>4.0
>4.5
>6
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应符合表B.0.2。
表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项目
单位
A型
B型
C型
条件
纵向通水量
cm3/s
≥15
≥25
≥40
侧压力
滤膜渗透系数
cm/s
≥5×10-4
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等效孔径
μm
<75
以D98计,D为孔径
复合体抗拉强度(干态)
kN/10cm
≥1.0
≥1.3
≥1.5
延伸率10%时
滤膜抗
拉强度
干态
N/cm
≥15
≥25
≥30
延伸率10%时
湿态
≥10
≥20
≥25
延伸率15%时,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重度
N/m3
――
0.8
――
注:
1. 1. A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15m;
2. 2. B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25m;
3. 3. C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35m。
gb50202篇(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 4.2 基土 4.3 灰土垫层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 层 4.6 三合土垫层 4.7 炉渣垫层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 4.9 找平层 4.10 隔离层 4.11 填充层 1 2 3 4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 4.2 基土 4.3 灰土垫层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4.7 炉渣垫层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 凝土垫层 4.9 找平层 4.10 隔离层 4.11 填充层 4.12 绝热层 1 2 3 4? ? ?5 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3 水泥砂浆面层 5.4 水磨石面层 5.5 水泥钢铁屑面层 5.6 防油渗面层 5.7 不发火(防爆的) 面层5 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3 水泥砂浆面层 5.4 水磨石面层 5.5 硬化耐磨面层 5.6 防油渗面层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5.8 自流平面层 5.9 涂料面层 5.10 塑胶面层 5.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 层? ? ? ?6 板块面层铺设 6.1 一般规定 6.2 砖面层 6.3 大理石面层和 花岗石面层 6.4 预制板块面层 6.5 料石面层 6.6 塑料板面层 6.7 活动地板面层 6.8 地毯面层6 板块面层铺设 6.1 一般规定 6.2 砖面层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4 预制板块面层 6.5 料石面层 6.6 塑料板面层 6.7 活动地板面层 6.8 金属板面层 6.9 地毯面层 6.10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 ? ? ?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2 实木地板面层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4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 面层 7.5 竹地板面层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 收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 地板面层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 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 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 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 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 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 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0.5 填充层 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 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 原规范中的2.0.12 、 2.0.13取消。 2.0.12 纵向缩缝(取消) 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 的缩缝 2.0.13 横向缩缝(取消) 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 的缩缝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 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 沟、踏步、台阶和坡道)施工质 量的验收。不适用于超净、屏蔽、 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 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 2.0.5 填充层 在建筑地面具有隔声、找坡等作 用和暗敷管线的构造层 2.0.7 绝热层 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层 (新规范中增加的条款)? ? ?新规范所增加的内容: 2.0.13 不发火(防爆)面层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 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 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 面。 2.0.14 不发火性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 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 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 2.0.15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 层等的总称,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的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主要针对“建筑地面”构成各层的组成,结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确定其各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各分项工程名称的划分,以利施工质量的检验和 验收。 表3.0.1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表分部 工程 子分部工 程 整体 面层 分 项 工 程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绝热层 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 爆)面层、自流平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绝热层 面层: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 板块面层(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 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金属板面层、地毯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绝热层 面层: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材、 块材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 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建筑 装饰 装修 工程地 面板块 面层木、 竹面 层?3.0.2 建筑施工企业 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 时,应有质量管理体 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 技术标准。 3.0.3 建筑地面工程 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 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选用,并应符合国家 标准的规定;进场材 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 证明文件、规格、型 号及性能检测报告, 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 报告。3.0.2 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 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说明:本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质量管理而提出的要求, 以保证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 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 品应抽样进行复验。(强条)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提 出建筑地面工程所有材料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 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抽样复验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 材料进场的质量关。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 展,规定暂时没有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地面材料或产品也 可以进场使用,但必须持有建筑地面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或产品一同提供的、有 效的中文质量状况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 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 品检验合格证明。?3.0.4 建筑地面采用 的大理石、花岗石等 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 家现行行业标准《天 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 分类控制标准》 JC518中有关材料有 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 胶粘剂、沥青 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 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的规定。将原规范中主3.0.4、3.0.5合并为新规范中的 3.0.4。 3.0.4 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 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 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 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 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 检测报告。说明:本条规定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或产 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室内装饰 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 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室内装饰装 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 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和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 《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规程》SN/T2057及其他现行 有关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方面的规定。?3.0.6 厕浴间 和有防 滑要求 的建筑 地面的 板块材 料应符 合设计 要求。 (强条)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 滑要求。(强条)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满足浴厕间和有防滑要 求建筑地面的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的造 成伤害。 新规范增加3.0.6 、 3.0.7 、 3.0.8 3.0.6 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55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 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对有种植要 求的建筑地面构造做法作出规定) 3.0.7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有 关规定。 3.0.8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面层铺设。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3.0.7、3.0.8这两条规定场面辐射供暖系统(包 括建筑地面中铺设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 层等)应由专业公司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方能 交付给地面施工单位进行地面面层的施工。?3.0.7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 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 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 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 工。 3.0.8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 (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 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 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 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 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 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 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 应进行交接检验。条文款项的变更 3.0.9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 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 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 的施工。 3.0.10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 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 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 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 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说明:3.0.9、3.0.10这两条强调施工顺 序,以避免上层与下层因施工质量缺陷 而造成返工,从而保证建筑地面(含构 造层)工程整体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 建筑地面各构造层施工时,不仅是本工 程上、下层的施工顺序,有时还涉及与 其他各分部工程之间交叉进行。为保证 相关土建和安装之间的施工质量,避免 完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纠纷,强调中间 交接质量检验是极其重要的。?3.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 ? 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 ?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 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 ? 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 于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 ? 不应低于10 ℃;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 ? 不应低于0℃;条文款项的变更 3.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 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 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 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 10 ℃;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 0℃; 4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低于5 ℃,也不应高于30 ℃。(新增) 说明: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 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 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 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当不能满足环境 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3.0.10 铺设有坡 度的地面应采用 基土高差达到设 计要求的坡度; 铺设有坡度的楼 面(或架空地面) 应采用在钢筋混 凝土板上变更填 充层(或找平层) 铺设的厚度或以 结构起坡达到设 计要求的坡度。条文款项的变更 3.0.12 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 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 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 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 坡度。 说明:主要是为了保证建筑地面工程起坡的正确 性。 条文增加款项 3.0.13 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 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 好防冻胀土处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 上进行填土施工; 2 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 进行隔热、保温处理后方可施工。 说明:主要是针对寒冷地区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 的首层地面的施工具体要求。?3.0.11 室外散水、明 沟、踏步、台阶和坡道 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 基层(各构造层)均应 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 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 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 层的规定执行。 3.0.12 水泥混凝土散 水、明沟,应设置伸缩 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 于10m;房屋转角处应 做45°缝。水泥混凝土 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 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 理。上述缝宽度为15- 20㎜,缝内填嵌柔性密 封材料。条文内容的变更 3.0.14 室外散水、明沟、踏 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 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 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 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5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 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 间距不得大于10m,对日晒强 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 ℃ 的地区, 其延长米间距宜为4m-6m。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 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 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 为15-20㎜,缝内应填嵌柔性 密封材料。?3.0.14 建筑地面镶边, ?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 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 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 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 ? 金属镶边构件; 2 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 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 条设置镶边; 3 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 ? 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 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 4 采用木、竹面层和塑 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 ? 料镶边; 5 地面面层与管沟、孔 ? 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 应设置镶边; ? 6 管沟、变形缝等处的 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 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3.0.17 建筑地面采用镶边时,应按设计 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 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 构件; 2 具有较大振动或变形的设备基础与周围 建筑地面的邻接处,应沿设备基础同边设 置贯通建筑地面各构造层的沉降缝(防震 缝),缝的处理应执行本规范第3.0.16条 的规定; 3 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 镶边,并用分格条进行分格; 4 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 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5 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 同类材料镶边; 6 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 处,均应设置镶边; 7 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 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8 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 的变化协调一致。(美观)?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 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 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强条)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相邻 面层的标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 防止有排水的建筑地面面层水倒泄入 相邻面层,影响正常使用。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 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 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 程不应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 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时,每 增加1000㎡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 1000㎡按1000㎡计算,取样1组;检 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 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 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 延长米不少于1组。3.0.16 检验水泥混凝土 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 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 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 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 ㎡时,每增加1000㎡应增, 做1组试块;小于1000㎡ 按1000㎡计算。当改变配 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 试块组数。?3.0.20 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 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管道试压 等完工后进行。说明:本条强调施工工序,以保证建筑地面的施工质量。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 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 (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 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 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 (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 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说明: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不是按抽查总 数的5%计,而是采用随机抽查的自然间或标准间和最低量,其中考虑了高 层建筑中建筑地面工程量较大、较繁,改为除裙楼外按高层标准间以每三 层划作为检验批较为合适。对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虽已做蓄水检验,为 保证不渗漏,随机抽查数略有提高,以保证可靠。?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 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 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 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 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说明:本条提出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的主控 项目、一般项目的规定。对于分项工程的子分项目和允许偏差,考 虑了目前的施工状况,提出80%(含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质量 要求即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处理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3.0.23 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 部工程进行检验。 说明:本条明确了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如何组织和验收工作, 进一步强化验收,以确保建筑地面工程质量。? ?3.0.21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 ? 规定: ?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 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 和水准仪; ?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 ? 法; 3 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 的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 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蓄水 ? 时间不得少于24h;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 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 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 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4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 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 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 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蓄水 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 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 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 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5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 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说明:本条为保证面层完工后的表面 免遭破损,强调做好面层的保护工作 是非常必要的。?4 基层铺设 ? 4.1 一般规定 ? 4.1.1 本章适用于基土、 垫层、找平层、隔离层 ? 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 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 4.1.2 基层铺设材料 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 ? 级(或配合比)等应符 ? 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 规定。 4.1.3 基层铺设前, ? ? 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 无积水。 ?4 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绝热层和填 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 基层铺设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提出了对基层材质和基层铺设夯实后的施工质量要求。4.1.3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说明:本条提出在基层铺设前,对其下一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 求。新规范增加的条文 4.1.4 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 水平距离应错开0.5-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说明:对于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的留置位置和处理要求。 4.1.5 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 要求予以稳固。 说明:本条提出埋设暗管应予以稳固。 4.1.6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 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说明:提出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处理方法。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 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基层(各构造)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表4.1.7 基层表面的允许检验方法(mm)允许偏差 基 土 垫层 垫层地板 拼花实 木地板、 拼花实 木复合 地板面 层、软 木类地 板面层3找平层 用胶粘剂做 结合层铺设 拼花木板、 浸渍纸层压 木质地板、 实木复合地 板、竹地板、 软木地板面 层填充层隔 离 层绝热 层项 次项目 土灰土、 三合土、 砂、 四合土、 砂石、 炉渣、 碎石、 水泥混 碎砖 凝土、 陶粒混 凝土木 搁 栅其他 种类 面层用胶 结材 料做 结合 层铺 设板 块面 层用水 泥砂 浆做 结合 层铺 设板 块面 导层金 属 板 面 层松 散 材 料防 水 、 板、 防 块 潮 材 、 料 防 油 渗板块 材料、 浇筑 材料、 喷涂 材料检 验 方 法1表面 平整 度 标高 坡度 厚度1515103535237534用2m靠尺 和楔形塞 尺检查 用水准仪 检查 用坡度尺 检查 用钢尺检 查2 3 40-50±20± 10±5±5±8±5±8±4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且不大于20?4.2 基土4.2 基土 4.2.1 对软弱土层应 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4.2.2 填土应分层压 (夯)实,填土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的有关规定。 4.2.3 填土时易为最 优含水量。重要工程 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 前,应取土样,按击 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 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 度。4.2.1 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密实的基土上。土层结构 被扰动的基土应进行换填,并予以压实。压实系数 应符合设计要求。(新规范增加的条文) 说明:本条提出对基土的要求,规定土层结构被扰 动的基土应进行换填,并予以压实,和结构做法要 求一致。 4.2.2 对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说明:本条提出软弱土层应进行处理。验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的规定执行。 4.2.3 填土应分层摊铺、分层压(夯)实、分层检 验其密实度。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 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 定。 说明:本条提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对土质的 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强调分 层压(夯)实的重要性。 4.2.4 填土时易为最优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积 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 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说明:本条提出填土压实时,土料宜控制在最优含 水量的状态下进行。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系指 厂房、公共建筑地面和高填土应采取击实试验确定 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4.2.4 基土严禁 用淤泥、腐植土、 冻土、耕植土、 膨胀土和含有有 机物质大于8﹪ 的土作为填土。4.2.5 基土不应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 胀土和建筑杂物作为填土,填土土块的粒径不应大于 5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对基土土质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不应用几种 土料做地面下填土。4.2.6 Ⅰ类建筑基土的氡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 定。(新增条文)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土源地点检查一组。4.2.7 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 3.0.22规定检查。 说明: 本条强调了基土的密实度和每层压实后的压实 系数不应小于0.9及检验方法。?4.3 灰土垫层4.3.1 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 度不应小于100mm。 说明: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所采用的材料,并规定了其厚度的最小限值,以便与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相一致。 4.3.2 熟化石灰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代替。 说明:本条提出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但应按体积比与粘土拌和洒水堆放8h后使用;还 提出了代用材料,有利于三废处理和保护环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3.3 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施工后应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 说明: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在施工中和施工后的质量要求。4.3.4 灰土垫层应分层夯实,经湿润养护、晾干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说明:本条提出了在施工中的质量保证措施。 4.3.5 灰土垫层不宜在冬期施工。当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 (新增 条文) 说明:规定灰土垫层不宜在冬期施工。若必须在冬期施工,则:1、不应在基土受冻 的状态下铺设灰土;2、不应采用冻土或夹有冻土块的土料。? ? ? ? ? ? ? ? ? ? ? ? ? ? ? ? ?主控项目4.3.6 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说明: 本条严格规定了灰土垫层的材质要求和检验方法。 一般项目4.3.7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 得含有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得大于1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检验批检查。 说明: 本条规定必须检查灰土垫层的体积比。当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常规 提出熟化石灰:粘土为3:7。 4.3.8 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规定检查。 说明: 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4.4.1 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说明: 本条规定了砂垫层和砂石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相 一致。 4.4.2 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压(夯)至不松动为止。 说明: 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Ⅰ 主控项目4.4.3 砂和砂石不应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砂应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 2/3。 说明: 本条规定了垫层的材质要求和检验方法。 4.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 本条规定了必须检查垫层的干密度和检验方法,可采取环刀法测定干密度或采用小型锤击 贯入度测定。 Ⅱ 一般项目 4.4.5 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质量缺陷。 说明: 本条提出了检查垫层表面的质量缺陷和检验方法。 4.4.6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说明: 本条提出了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4.5.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说明: 本条提出了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相一致。 4.5.2 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说明: 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和夯实后的质量要求,以保证施工质量。Ⅰ 主控项目 4.5.3 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 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 mm。 说明: 本条规定了垫层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4.5.4 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 本条规定必须检查垫层的密实度和检验方法。 Ⅱ 一般项目 4.5.5 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说明:本条提出了垫层的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4.6 三合土垫层 4.6.1 三合土垫层采用石灰、 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 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 100㎜。 4.6.2 三合土垫层应分层夯实。 4.6.3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 大于5㎜;砂应用中砂,并不得 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砖不应 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 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4.6.1 三合土垫层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 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 100㎜;四合土垫层应采用水泥、石灰、砂 (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 厚度不应小于80㎜。 说明: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所 采用的材料;并规定了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 以便与《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相一致;4.6.2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应分层夯实。4.6.3 水泥宜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砂应用中砂, 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砖不应采用风 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 于60㎜。 4.6.4 求。 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4.6.5 三合土和四合土垫层垫层表面的允许偏 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4.7 炉渣垫层 4.7.1 炉渣垫层采用炉渣 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 炉渣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 应小于80 mm。 4.7.2 炉渣或水泥渣垫层 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 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 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 浇水拌和闷透;闷透时间均不 得少于5d。4.7.3 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 层应湿润;铺设时应分层压实, 铺设后应养护,待其凝结后方 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7 炉渣垫层4.7.1 炉渣垫层应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的炉 渣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 mm。 说明: 本条规定了垫层分别采用不同的组成材 料的做法和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建筑 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相一致。 4.7.2 炉渣或水泥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 水闷透;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 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闷透;闷透时间均 不得少于5d。 说明: 本条提出了炉渣材料使用前的施工质量 控制和炉渣闷透的时间最低限值,以防止炉渣闷 不透而引起体积膨胀造成质量事故。 4.7.3 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应湿润;铺设 时应分层压实,表面不得有泌水现象。铺设后应 养护,待其凝结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新规范增加的条文 4.7.4 炉渣垫层施工过程中不宜留施工缝。当 必须留缝时,应留直槎,并保证间隙处密实,接 槎时应先刷水泥浆,再铺炉渣拌和料。 说明:本条提出炉渣垫层一般不宜留置施工缝, 以及必须留置施工缝时的处理方法。主控项目4.7.5 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 于40 mm,且颗粒粒径在5 mm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 40%;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 mm。 说明: 本条规定了炉渣垫层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4.7.6 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 本条规定必须检查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和检验方法。一般项目4.7.7 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不应有空鼓和松散炉渣颗 粒。 说明: 本条提出了炉渣垫层施工后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4.7.8 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说明: 本条提出了检查炉渣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 验方法。?4.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4.8 水泥混凝土垫层 4.8.1 水泥混凝土垫层 铺设在基土上,当气温长 期处于0℃以下,设计无 要求时,垫层应设置伸缩 缝。 4.8.2 水泥混凝土垫层 的厚度不应小于60 mm。 4.8.3 垫层铺设前,其 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4.8.4 室内地面的水泥 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 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 缝间距不得大于6 m,横 向缩缝不得大于12 m。4.8.1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铺 设在基土上,当气温长期处于0℃以下,设 计无要求时,垫层应设置缩缝,缝的位置、 嵌缝做法等应于面层伸、缩缝相一致,并应 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说明: 本条强调地面处于长期低温下应设置 伸缩缝。以便引起施工中的重视。4.8.2 水泥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 mm;陶粒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80 mm 。 4.8.3 垫层铺设前,当为水泥类基层时,其 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4.8.4 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 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 向缩缝、横向缩缝的间距均不得大于6 m。说明: 本条规定了垫层纵、横缩缝间距的最大限 值。?4.8.5 垫层的纵向缩缝应做平头缝或加肋板平头缝。当垫层厚 度大于150 mm时,可做企口缝。横向缩缝应做假缝。平头缝和 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放置隔离材料,浇筑时应互相紧贴。企口缝尺 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假缝宽度为5-20 mm,深度为垫层厚度的 1/3,填缝材料应与地面变形缝的填缝材料相一致。 说明: 本条提出了垫层纵、横向缩缝的类型和施工质量要求, 以确保垫层的质量。4.8.6 工业厂房、礼堂、门厅等大面积积水泥混凝土、陶粒混 凝土垫层应分区段浇筑。分区段应结合变形缝位置、不同类型的 建筑地面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进行划分,并应与设置的纵向、 横向缩缝的间距相一致。 说明: 本条提出垫层分区、段浇筑的划分方法,并应与变形缝 的位置相一致。4.8.7 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轻 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的有关规定。?主控项目4.8.8 水泥混凝土垫层 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 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 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 2%;砂为中粗砂,其含 泥量不应大于3%。 4.8.9 混凝土的强度等 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 不应小于C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 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 测报告。4.8.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采用 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含泥量不应大于3%;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 应大于3%。陶粒中粒径小于5㎜的颗粒含量应 小于10%;粉煤灰陶粒中大于15㎜的颗粒含量 不应大于5%;陶粒中不得混夹杂物或粘土块。 陶粒宜选用粉煤灰陶粒、页岩陶粒等。 4.8.9 水泥混凝土和陶粒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 符合设计要求。陶粒混凝土的密度应在800㎏ /m? -1400 ㎏/m? 之间。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 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 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 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一般项目4.8.10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表 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4.9 找平层 4.9.1 找平层采用水泥 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有 关面层的规定。4.9 找平层4.9.1 找平层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当 找平层厚度小于30㎜时,宜用水泥砂浆做找平层; 当找平层厚度不小于30㎜时,宜用细石混凝土做找 平层。 4.9.2 铺设找平层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 应予铺平振实。4.9.2 铺设找平层前, 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 料时,应予铺平振实。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 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 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 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 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 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 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强条)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针对有防水要求的建筑 地面工程规定的保证施工质量要求,以免出现渗漏 和积水等缺陷。?4.9.4 在预制钢筋混 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 前,板缝填嵌的施工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 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 20 mm; 2 填嵌时,板缝内应 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 填缝采用细石混凝 土,其强度等级不得 小于C20。填缝高度 应低于板面10-20 mm,且振捣密实,表 面不应压光;填缝后 应养护; 4 当板缝底宽大于40 mm时,应按设计要求 配置钢筋。4.9.4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板 缝填嵌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20 mm; 2 填嵌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 填缝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小于 C20。填缝高度应低于板面10-20 mm,且振捣 密实;填缝后应养护;当填缝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达到C15后方可继续施工。 4 当板缝底宽大于40 mm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 钢筋。 说明: 本条系统地提出了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板缝 宽度、清理、填缝、养护和保护等各道工序的具 体施工质量要求,以增强楼面与地面(架空板) 的整体性,防止沿板缝方向开裂的质量缺陷。 4.9.5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时,其 板端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裂的构造措施。 说明: 本条针对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端缝之间 提出应增加防止面层开裂的构造措施是很重要的, 也是克服水泥类面层裂缝出现的方法之一。? ? ?主控项目主控项目4.9.6 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 其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砂为中粗砂, 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说明: 本条规定了找平层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检 验方法。 4.9.7 水泥砂浆体积比、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 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于1: 3(或相应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应小于C15。 说明: 本条规定必须检查找平层的体积比或强 度等级和检验方法。还规定了其相应最小限值, 以便与《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相一致。 4.9.8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 管、地漏处不应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 尺检查。 说明: 严格规定对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 的施工质量要求,强调必须进行蓄水、泼水检验, 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24h内无渗漏 为合格。(3.0.24)4.9.6 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 ? 石的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2/3, 含泥量不应大于2%;砂为中粗 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 说明: 本条规定了找平层材料 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4.9.7 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 ? 求,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 于1:3(或相应强度等级); 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15。 ? 说明: 本条规定必须检查找平 层的体积比或强度等级和检验 方法。还规定了其相应最小限 值,以便与《设计规范》相一 致。 ? 4.9.8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 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 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 说明: 严格规定对有防水要求 的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要 ? 求,强调必须进行蓄水、泼水 检验,一般蓄水深度为20- 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 ?新规范增加的条文 4.9.9 在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面层的找平层施工前,其下敷设的导电地 网系统应于接地引下线和地下接地体有可靠连接,经电性能检测且符合相 关要求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说明: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面层的找平层施工时,宜在已敷设好导电地网 的基层上涂刷混凝土界面剂或用水湿润基面,再用掺入复合导电粉的干性 水泥砂浆均匀铺设于导电地网上,确保找平层的平整和密实。一般项目4.9.10 找平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说明: 本条提出了对找平层与下一层之间的施工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4.9.11 找平层表面应密实,不得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 本条提出了对找平层表面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4.9.12 找平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说明: 本条提出了检查找平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4.10 隔 离 层 4.10.1 隔离层的材料, 其材质应经有资质的检 测单位认定。 4.10.8 厕浴间和有防 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 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 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 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 于C20;楼板四周除门 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 其高度不应小于 120mm。施工时结构 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 应准确,严禁乱凿洞。4.10.1 求。4.10 隔 离 层 隔离层材料的防水、防油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4.10.2 隔离层的铺设层数(或道数)、上翻高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有种植要求的地面隔离层的防根穿刺等应符 合现行待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 关规定。(新增) 说明:提出隔离层的层数(或道数)、上翻高度和有种 置要求的地面隔离层的防根穿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10.6 隔离层兼作面层时,其材料不得对人体及环境产 生不利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 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的有关规定。(新增) 说明:考虑到隔离层兼作面层时可能与人体接触,因此 规定其材料不得对人体及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4.10.10 卷材类、涂料类隔离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 对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进行复验。(修改)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的有关规定。 说明:本条提出卷材类、涂料类隔离层材料进入施工现 场应进行复验,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4.10.10 防水 ? 隔离层严禁渗漏, 坡向应正确、排 水通畅。4.11 填充层 4.11.1 填充 层应按设计要 求选用材料, 其密度和导热 系数应符合国 家有关产品标 准的规定。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 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 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宽同墙厚,混凝 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 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强条)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了防止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 的建筑地面发生渗漏,对楼层结构提出了确保质量的规定。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 通畅。(强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 查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严格规定了防水隔离层的施 工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4.11 填 充 层4.11.1填充层材料的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4.11.5 填充层的材料 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4.11.6 填充层的配合 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11.4 有隔声要求的楼面,隔声垫在柱、墙面的上 翻高度应超出楼面20㎜,且应收口于踢脚线内。地 面上有竖向管道的,隔声垫应包裹管道四周,高度同 卷向柱、墙面的高度。隔声垫保护膜之间应错缝搭接, 搭接长度应大于100㎜,并用胶带等封闭。(新增) 说明:为防止隔声垫在出地面收口处形成声桥而提出 的技术措施和工艺要求。 4.11.5 隔声垫上部应设置保护层,其构造做法应符 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 应小于30㎜,内配间距不大于200㎜×200㎜的Φ 6钢 筋网片。(新增) 说明:对隔声垫上部保护层的构造作出规定。4.11.6 有隔声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民用建 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有关规定。(新增)4.11.7 填充层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4.11.8 填充层的厚度、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4.11.9 对填充材料接缝有密闭要求的应密封良好。(新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对有隔声要求的地面填充层,接缝不密闭将会影响阻隔 或传导的效果,从而影响设计功能的实现,故作出要求密闭良 好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4.11.11 填充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 水现象。(新增)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说明:对填充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11.13 用作隔声的填充层,其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 表4.1.7中隔离层的规定。?新规范增加的关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绝热层 ? 4.12 绝热层 4.12.1 绝热层材料的性能、品种、厚度、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对绝热层材料的性能、品种、厚度、构造做法等提出要求。 地面工程施工完成后,其热工性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13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等的规定。 4.12.2 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应增设水泥混凝土垫层 后方可铺设绝热层,垫层的厚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首 层地面及楼层楼板铺设绝热层前,表面平整度宜控制在3㎜以内。 说明:对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及楼层楼板铺设绝热层 的前提条件作出规定。?4.12.3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地面,宜在防水、防潮隔离层 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再铺设绝热层。 4.12.4 穿越地面进入非采暖保温区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隔 断热桥的措施。 4.12.5 绝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应设有水泥混凝土结合层, 构造做法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水泥 混凝土结合层的厚度不应小于30㎜,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200㎜×200㎜的Φ 6钢筋网片。 4.12.6 有地下室的建筑,地上、地下交界部位楼板的绝热 层应采用外保温做法,绝热层表面应设有外保护层。外保护 层应安全、耐候,表面应平整、无裂纹。?4.12.7 建筑物勒脚处绝热层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 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区冻土深度不大于500㎜时,应采用外保温做法; 2 当地区冻土深度大于500㎜且不大于1000㎜时,宜采用内 保温做法; 3 当地区冻土深度大于1000㎜时,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4 当建筑物的基础有防水要求时,宜采用内保温做法; 5 采用外保温做法的绝热层,宜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 再施工。4.12.8 绝热层材料不应采用松散型材料或抹灰浆料。4.12.9 绝热层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规定。?主控项目 4.12.10 绝热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 同一批号检查一次。4.12.11 绝热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阻燃性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 同一批号复验一次。 说明:绝热层材料的性能对于地面的保温隔热效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保证绝热层材料的质量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地面保温隔热工程,须 由监理人员对进入现场的地面绝热层材料进行现场见证、随机抽样后, 送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材料的有关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结 果作为地面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4.12.12 绝热层的块材料应采用无缝铺贴法铺设,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一般项目4.12.13 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出现负偏差,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直尺或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4.12.14 绝热层表面应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2.15 绝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或水泥砂浆找平层, 表面应平整,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中找平层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找平层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 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 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 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 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 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的) 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 质量检验。 5.1.2 铺设整体面层时,其 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 小于1.2Mpa;表面应粗糙、 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 铺设前宜涂刷界面处理剂。 5.1.3 铺设整体面层,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3.0.13条的规定。5 整体面层铺设 ?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 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 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 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自流平 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 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 施工质量检验。 5.1.2 铺设整体面层时,水泥类基层 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表面应 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 设前宜涂刷界面处理剂。硬化耐磨面 层、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设 计及产品的要求。 5.1.3 铺设整体面层时,地面变形缝 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 定;大面积水泥类面层应设置分格缝。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说明:规范表5.1.7规定了各整体类面层表面平整度、踢脚线上口平直 、缝格顺直的允许偏差限值。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允许偏差(㎜) 项 次 水泥 混凝 土面 层 防油渗 混凝土 和不发 火(防 爆的) 面层 检验方 法项目水泥 砂浆 面层普通水 磨石面 层高级水 磨石面 层硬化 耐磨 面层自流 平面 层涂料 面层塑胶 面层1表面平整 度 踢脚线上 口平直 缝格顺直543245222用2m靠 尺和楔 形塞尺 检查 拉5m线 和用钢 尺检查2 34 34 33 33 24 34 33 23 23 2?5.2.4 面层的强度等级应 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混 凝土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 于C20;水泥混凝土垫层 兼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1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 知单及检测报告。 5.2.5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 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 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 400cm2,且每自然间(标 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5.2.4 防水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 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 定。 检验方法:检查外加剂合格证明文件和 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品种、同一 掺量检查一次。 5.2.5 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试验报告和强度等 级检测报告。 5.2.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 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 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 准间不应多于2处。? ? ?5.2.8 水泥砂浆踢脚线与墙面应紧 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 检查。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 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 不计。 5.2.9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 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 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梯梯段的每 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 直。5.2.9 5.3.9(水泥砂浆面层) 5.4.13(水磨石面层)5.5.15(硬化耐磨 面层)5.7.9(不发火(防爆)面层)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 线高度和出柱、墙面厚度应符合设计 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 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 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 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 的检验批检查。 5.2.10 5.3.10(水泥砂浆面层) 5.4.14(水磨石面层) 5.9.9(涂料面层)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 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 不应大于10mm;旋转梯梯段的每踏 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踏步 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 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 的检验批检查。?5.3 水泥砂浆面层5.3.3 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 验确定。(新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 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 一外加剂的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5.3.5 有排水要求的水泥砂浆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 通畅;防水水泥砂浆面层不应渗漏。(新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 检查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5.4 水磨石面层5.4.4 防静电水磨面层中采用导电金属分格条时,分格 条应经绝缘处理,且十字交叉处不得碰接。(新增)5.4.7 防静电水磨面层应在表面经清净、干燥后,在表 面均匀涂抹一层防静电剂和地板蜡,并应做抛光处理。 (新增) 5.4.10 防静电水磨面层应在施工前及施工完成表面干 燥后进行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并应做好记录。 (新增)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 硬化耐磨面层 新规范中由硬化耐磨面层代替原规范中的水泥钢(铁)屑面层 5.5.1 硬化耐磨面层应采用金属渣、屑、纤维或石英砂、金刚砂 等,并应与水泥类胶凝材料拌和铺设或在水泥类基层上撒布铺设。5.5.2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拌和料的配合比应通过 试验确定;采用撒布铺设时,耐磨材料的撒布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应在水泥类基层初凝前完成撒布。 5.5.3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宜先铺设一层强度等级 不小于M15、厚度不小于20㎜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宜为0.4的素 水泥浆结合层。 5.5.4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铺设厚度和拌和料强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厚度 不应小于30㎜,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水泥石英砂浆面层铺 设厚度不应小于20㎜,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Mpa;钢纤维混凝土 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40㎜,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5.5.5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撒布铺设时,耐磨材料应撒布均匀,厚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 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强 度等级不应小于C25;砂浆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强度等级不 应小于M15。 5.5.6 硬化耐磨面层分格缝的间距及缝深、缝宽、填缝材料应符合 设计要求。 5.5.7 硬化耐磨面层铺设后应在湿润条件下静置养护,养护期限应 符合材料的技术要求。5.5.8硬化耐磨面层应在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投入使用。 ? 主控项目 5.5.9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采用拌和料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 次;采用撒布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 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5.5.10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水泥的强度不应小于 42.5Mpa。金属渣、屑、纤维不应有其它杂技,使用前应去油除锈、 冲洗干净并干燥;石英砂应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2%。 5.5.11 硬化耐磨面层的厚度、强度等级、耐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 求。5.5.12 面层与基层(或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无空鼓、裂缝。 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 应多于2处。一般项目5.5.13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5.5.14 面层表面应色泽一致,切缝应顺直,不应有裂纹、脱皮、 麻面、起砂等缺陷。 5.5.16 硬化耐磨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5.7 不发火(防爆)面层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 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 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 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 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强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规定的规定检查。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面层在原材料加工和配制时,应随时检查, 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5.8 自流平面层(新增章节)5.8.1 自流平面层采用水泥基、石膏基、合成树脂基等拌和物铺设。5.8.2 自流平面层与墙、柱等连接处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铺 设时应分层施工。5.8.3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应平整、洁净,基层的含水率应与面层材料 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5.8.4 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做法、厚度、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8.5有防水、防潮、防油渗、防尘要求的自流平面层应达到设计要求。 ? 主控项目 5.8.6 自流平面层的铺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 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 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 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 ? ? ?5.8.7 (5.9.5涂料面层) (6.6.9塑料板面层)自流平面层的涂料进入施 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水性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2 溶剂型涂料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 甲苯异氰醛酯(TDI)。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 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8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规定检查。5.8.9 自流平面层的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层与层之间不应出现分离、 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0 自流平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漏涂和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一般项目5.8.11 自流平面层应分层施工,面层找平层施工时不应留有抹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2 自流平面层表面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 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5.8.13 自流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 查。?5.9 涂料面层 5.9.1 涂料面层应采用丙烯酸、环氧、聚氨酯等树脂型涂料涂刷。5.9.2 涂料面层的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平整、洁净; 2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3 含水率应与涂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5.9.3 涂料面层的厚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时应分层施工。 ? 主控项目 5.9.4 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9.6 涂料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空鼓、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 5.10 塑胶面层 5.10.1 塑胶面层应采用现浇塑胶材料或塑胶卷材,宜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 类基层上铺设。 5.10.2 基层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干燥、洁净,无 油脂及其他杂质。 5.10.3 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 ℃ 。? ? ?主控项目 5.10.4 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现浇型塑胶材料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塑胶卷材按同一 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5.10.5 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品试件应检测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试件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一般项目 5.10.7 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坡度尺、 2m或3m水平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5.10.8 塑胶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 合,无明显高低差及缝隙,无胶痕;与周边接缝应严密,阴阳角方正、收边整齐。 5.10.9 塑胶卷材面层的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 缺陷,焊缝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 5.10.10 塑胶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 ?5.1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5.11.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等,应在填充层铺设。5.11.2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 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 主控项目 5.11.3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 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 查一次。 5.11.4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的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在留不 小于10㎜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的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1.5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5.2节、5.3节的有 关规定。 ? 一般项目 5.11.6 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 定。? ? ?6 板块面层铺设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砖面层、大理石面 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 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 和地毯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 量检验。 6.1.5 板块的铺砌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无设计要求时,宜避免出现板块小 于1/4边长的边角料。 6.1.6 铺设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 板块、水泥花砖、陶瓷锦砖、陶瓷地 砖、缸砖、料石、大理石和花岗石面 层等的结合层和填缝的水泥砂浆,在 面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湿润,养 护时间不应少于7d。 当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抗压 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6 板块面层铺设 ?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砖面层、大理石面 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 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 金属板面层、地毯面层、地面辐射供 暖的板块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 质量验收。6.1.5 铺设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 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陶瓷锦砖、陶 瓷地砖、缸砖、水泥花砖、料石、大 理石、花岗石等面层的结合层和填缝 的水泥砂浆时,在面层铺设后,表面 应覆盖、湿润,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当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 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 常使用。 6.1.6 大面积板块面层的伸、缩缝 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6.1.8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8的规定。说明: 本条对板块面层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提出标准。标准考虑了不同板块 的材料质量和材料特性对其铺设质量的影响。 表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允许偏差 陶瓷锦 缸砖 砖面层、 面层 高级水 磨石板、 陶瓷地 砖面层 水泥 花砖 面层 水磨 石板 块面 层 大理石面 层、花岗 石面层、 人造石面 层、金属 板面层 塑料 板面 层 水泥 混凝 土板 块面 层 碎拼大 理石、 碎拼花 岗石面 层 活动 地板 面层 条石 面层 块石 面层 检验方法项 次项目1 2 3表面平 整度 缝格平 直 接缝高 低差 踢脚线 上口平 直 板块间 隙宽度2.0 3.0 0.54.0 3.0 1.53.0 3.0 0.5-3.0 3.0 1.01.0 2.0 0.52.0 3.0 0.54.0 3.0 1.53.0- -2.0 2.5 0.4-10.0 8.0 2.0-10.0 8.0-用2m靠尺和楔形 塞尺检查 拉5m线和用钢尺 检查 用钢尺和楔形塞 尺检查 拉5m线和用钢尺 检查 用钢尺检查43.02.04.02.04.02.01.01.02.0-4.06.01.0---52.00.35.0? ? ?6.3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4预制板块面层 6.5料石面层 ? 新规范在原有的章节中新增加的内容 6.2.6 (6.3.5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4.7预制板块面层) (6.5.6料石面 层)砖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 查一次。6.2 砖面层6.2.11 (6.3.10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4.13预制板块面层) 楼梯、台阶 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楼层梯段相邻踏步 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 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的规定的检验批检查。6.3.7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铺设前,板块的背面和侧面应进行防碱处理。 6.4.4 强度和品种不同的预制板块不宜混杂使用。 6.4.5 板块间的缝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板块面层缝宽不 宜大于6㎜,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间的缝宽不应大于2㎜。预制板块面层铺完24h后, 应用水泥砂浆灌缝至2/3高度,再用同色水泥浆擦(勾)缝。?6.6 塑料板面 ? 新规范在原有的章节中新增加的内容 6.6.4 焊条成分和性能应与被焊的板相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 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6.6.5 铺贴塑料板面层时,室内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温度宜在10℃32℃之间。6.6.6 塑料板面层施工完成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6.6.7 防静电塑料板配套的胶粘剂、焊条等应具有防静电性能。 ? 6.7 活动地板面层 ? 新规范在原有的章节中新增加的内容 6.7.5 当房间的防静电要求较高,需要接地时,应将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 支架、金属横梁连通跨接,并与接地体相连,接地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7.9 活动地板与柱、墙面接缝处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应做木踢脚线;通风口处,应选用异形活动地板铺贴。 6.7.10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活动地板面层,其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的有关规定。?6.8 金属板面层 ? 新规范中新增加的章节 6.8.1 金属板面层采用镀锌板、镀锡板、复合钢板、彩色涂层钢板、铸铁 板、不锈钢板、铜板及其他合成金属板铺设。6.8.2 金属板面层及其配件宜使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制品。 6.8.3 用于通道(走道)和公共建筑的金属板面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 腐、防滑处理。 6.8.4 金属板面层的接地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8.5 具有磁吸性的金属板面层不得用于有磁场所。 ? 主控项目 6.8.6 金属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 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8.7 面层与基层的固定方法、面层的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6.8.8 面层及其附件如需焊接,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6.8.9 面层与基层的结合应牢固,无翘边、松动、空鼓等。一般项目6.8.10 金属板表面应无裂痕、刮伤、刮痕、翘曲等外观质量缺陷。 6.8.11 面层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应均匀,周边应顺直。 6.8.12 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应整齐。 6.8.13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 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6.8.14 金属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6.9 地毯面层 ? 新规范在原有的章节中修改、增加的内容 6.9.6 楼梯地毯面层铺设时,梯段顶级(头)地毯应固定于平台 上,其宽度应不小于标准楼梯、台阶踏步尺寸;阴角处应固定牢 固;梯段末级(头)地毯与水平段地毯的连接处应顺畅、牢固。6.9.8 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地毯、衬垫、 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和甲醛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 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说明:基于环保要求,规定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 应提供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6.10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 新规范中新增加的章节 6.10.1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宜用缸砖、陶瓷地砖、花岗石、水磨石板 块、人造石板块、塑料板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6.10.2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采用胶结材料粘贴铺设时,填充层的含水 率应符合胶结材料的技术要求。 6.10.3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铺设量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内楔 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6.3节、6.4节、6.6节的有 关规定。 说明:为了保护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免遭损坏,从而保证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而提出上述要求。?主控项目6.10.4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 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 号检查一次。 6.10.5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 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的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10.6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6.3节、6.4 节、6.6节的有关规定。 6.10.7 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6.3节、6.4节、 6.6节的有关规定。?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 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 层、中密度(强化)复合 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等 (包括免刨免漆类)分项 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7 木、竹面层铺设 ?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 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 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包 括免刨、免漆类)分项工程的施 工质量检验。7.1.3 用于固定和加固遥的金属 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 处理的部件。(新增) 说明:本条规定用于固定和加固 用的金属零部件应不锈蚀。?7.2 实木地板面层 7.2.3 铺设实木地板面层 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 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 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 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 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 与墙之间留出30mm的缝 隙,表面应平直。 7.2.5 实木 地板面层铺 设时,面板与墙之间应留 8-12 mm缝隙。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 板面层 7.2.3 铺设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 竹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 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 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柱、墙 之间留出2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 其间距不宜大于300㎜。(修改) 7.2.5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 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 应错开不小于300㎜;与柱、墙之间应 留8-12 mm缝隙。(修改)?7.2.7 席纹实木地板面层、拼花实木地板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 本节的有关规定。(新增)7.2.9(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7.3.7(实木复合 地板面层) 7.4.6(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7.5.6(软木类地 板面层)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 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 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 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新增)7.2.14 竹地板面层的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新增)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章节名称修改)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是以一层或多层专用纸浸渍热固性氨基树脂,铺装 在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等人造板基材表层,背面加平衡 层,正面加耐磨层,经热压而成的地板。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特点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具有以下特点:耐磨、 款式丰富、抗冲击、抗变形、耐污染、阻燃、防潮、环保、不褪色、安装 简便、易打理,可用于地暖等。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俗称为“强化木地 板”7.4.1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空铺或粘贴方式 在基层上铺设。 7.4.2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可采用有垫层地板和无垫层地板的方式 铺设。有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4.3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 于300㎜的距离;衬垫层、垫层地板及面层与柱、墙之间均应留不小于10 ㎜的空隙。 7.4.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宜在面层 与基层之间设置衬垫层,衬垫层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面 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300㎜。?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 (新规范新增加章节) 软木是生长在地中海沿岸和我国秦岭地区的橡树,而软木制品的原料 就是橡树的树皮,与实木地板比较更具环保性、隔音性,防潮效果也会更 好些,带给人极佳的脚感。软木地板柔软、安静、舒适、耐磨,对老人和 小孩的意外摔倒,可提供极大的缓冲作用,其独有的吸音效果和保温性能 也非常适合于卧室、会议室、图书馆、录音棚等场所。7.5.1 软木类地板面层应采用软木地板或软木复合地板的条材或块材,在 水泥类基层或垫层地板上铺设。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粘贴方式铺设,软木 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方式铺设。7.5.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垫层地板在铺设时,与柱、墙之间均应留不小于 20㎜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5.4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1/3板长 且不小于200㎜的距离;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8㎜-12㎜的空隙; 软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 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300㎜。?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新规范新增加章节) 7.6.1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宜采用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7.6.2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可采用空铺法或胶粘法(满粘或点粘)铺设。 当面层设置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7.6.3 与填充层接触的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等采用胶粘法铺设。铺设 时填充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胶粘剂的技术要求。 7.6.4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 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主控项目 7.6.5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 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 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 一批号检查一次。?7.6.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的空隙。 当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 其间距宜为200-300㎜。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的规定检查的检验批检查。 7.6.7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 7.4节的有关规定。 ? 一般项目 7.6.8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填 充层上铺设一层耐热防潮纸(布)。防潮纸(布)应采用胶粘搭接。 搭接尺寸应合理,铺设后表面应平整,无皱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的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9 其余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 7.4节的有关规定。7.1.8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表7.1.7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允许偏差(㎜)项 次项目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 竹地板面层 松木地 板 硬木地 板、竹 地板 0.5 2.0 拼花地 板 0.2 2.0浸渍纸层压木 质地板、实木 复合地板、软 木类地板面层 0.5 2.0检验方法1 2板面缝隙宽度 表面平整度1.0 3.0用钢尺检查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 查 拉5m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楔形塞尺检查34 5 6踢脚线上口平齐板面拼缝平直 相邻板材高差 踢脚线与面层的接 缝3.03.0 0.53.03.0 0.53.03.0 0.5 1.03.03.0 0.5?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8.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中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辅设与其相应的基层铺设 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8.0.2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或产品的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8.0.3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项目: 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录,并抽查复 验(认定); 2 建筑地面板块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的砖、天然石 材、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以及胶粘剂、胶结料、涂料等材料证明及环保资料。 8.0.4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变形缝、面层分格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