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工作总结】
实践四种形态篇1:“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
关于“四种形态”如何理解,小编这就告诉您,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pincai网。 篇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是不是提出“四种形态”后,纪委就不怎么查大案了?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四种形态”?……11月11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栏目,和主持人杨禹一起,就如何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
理解“四种形态”,要结合历史的回放和思考,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标本兼治的角度领悟
嘉宾认为,“四种形态”,与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党纪严于国法等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是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的。学习领会“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回顾历史,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而要真正管全党、治全党,必须把“从严”的要求落在实处。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先存在违纪苗头,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大肆违法犯罪。“四种形态”,就是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
嘉宾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我们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嘉宾认为,惩处腐败,对腐败干部来讲是一大损失,对我们党来说是更大的损失。在这个背景下,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更多时候需要菩萨心肠。“四种形态”更多的就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从审查结果看,他们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严重违纪问题。
嘉宾表示,清除病灶难,但更难的是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四种形态”解决的是慎“初”慎“小”问题,是通过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使党员干部不会犯小错,即使犯小错也不会向大错发展。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而是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严要求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嘉宾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读。
他们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更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将来只怕成为一些问题官员被轻处理的借口。
嘉宾表示,“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进行划分的,是纪委履职的重要遵循。一般来讲,只要依托前两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后两种形态所对应的治病树和拔烂树必然会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可谓是环环相扣、科学有效,这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到最前沿
嘉宾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是一种战略决策和部署,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他们表示,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关键在于能不能把纪律挺到最前沿,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对此,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理念,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各级纪委必须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一定要敢于“亮剑”。同时,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
至于方法措施,嘉宾表示,就是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
线索处置环节,要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
嘉宾表示,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采取有效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
其次,要科学处置线索,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第三,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了结的线索。
纪律审查环节,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在纪律审查环节,嘉宾认为,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
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执纪审理环节,要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
在执纪审理环节,嘉宾表示,要改变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的做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形势,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
二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需要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
三是加强案例指导。配合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颁布施行,以案例的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篇二:
“四种形态”针对全体党员而非少数领导干部
【案例】
“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心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10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作为全国14个“谈心提醒教育联系点”之一,去年至今,孝感市纪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6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心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
“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700多万全体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
一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纪委过去存在“养案子”的情况,即纪委在接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后,如问题不太严重,反映的涉案金额数量不大,够不上移交司法机关的,往往会被搁置一边。一些苗头性、萌芽性的问题在第一时间被反映到纪委却无人问津,不仅使纪委的公信力和办事效率受到质疑,也让被举报人有恃无恐,认为被举报也没事,导致其在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失去了被及时挽救的机会。
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的案例被一位省纪委领导在处置问题线索谈话时多次提及,对谈话对象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徐国健在任江苏盐城市委书记时,纪委接到他曾收过某县委书记10万元礼金的举报。但当纪委同志找其谈话时,徐却矢口否认。由于举报人推翻口供、证据不足等原因,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几年后,徐国健因受贿640万元落马,再次见到当初找其谈话的纪委同志时,他痛哭流涕,称当初受贿10万元确有其事,如果那时候承认了、悔改了,就当不上这个省委组织部长了,也不可能变本加厉、继续受贿,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有线索必处置,通过对5种线索处置方式的改革,有些省份已经实现了线索“零暂存”,大量积压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尘封线索得到了及时清理。
“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凡信必办,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因此纪委谈话函询的工作量显著上升,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实践“四种形态”是为治病救人而非整人处理人
【案例】
山西某市委常委李丽娟(化名)因被人举报家中存有大量现金、长期在下属单位报销单据、干涉下属单位招投标并获取巨额利益而被省纪委领导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中,李丽娟如实向组织说清楚了被举报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省廉政账户上交了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主动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
“2015年,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这组数字源于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这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处这些党员干部,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这其实也正是“惩治”一词本身蕴含的深刻内涵。
“有关领导曾经算过一笔账,如果一名领导干部落马,起码要影响3个家庭:自己的家庭、自己父母的家庭和自己配偶的家庭。查处一名领导干部,不仅对他的家庭是巨大灾难,对培养其多年的党组织来说也是重大损失。”山西省纪委副书记郝权说,“我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提醒广大纪检干部,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纪委查谁不是要一棍子把人打死。只要问题没有严重到涉嫌违法犯罪的地步,我们在党内都要把调查对象当成党内同志看,要以挽救为主,提醒帮助其及时悔改。”
一名被线索处置谈话的某省厅长先后被该省纪委领导谈话5次才如实交代问题。他告诉记者,第五次谈话时,他突然意识到,组织上已给了他太多的机会,如果不是“治病救人”,纪委领导根本没必要苦口婆心一次又一次地和自己谈话到深夜,用一个又一个身边的实例教育、感化自己。最终,他放下了心理包袱,坦承自己曾收受某事业单位礼金的情况,写出了深刻检查并主动退还了礼金,组织上作出了结处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位领导干部,在被举报与某女干部存在作风问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组织多次找其谈话了解情况,他却矢口否认,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最终因严重违纪受到“断崖式”降级的处理。
“中央纪委正是要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释放信号,找你谈话不是要整谁、和谁过不去,而是要将这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正了就仍然是好同志,执迷不悟者则必将受到惩处。”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
执行“第一种形态”,靠纪委也靠党委
【案例】
2015年9月6日,中央纪委转发河南省委关于免除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职务的通报,李庆贵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新乡3名厅级领导干部被省纪委立案查处,李庆贵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据介绍,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在干部调整中向其行贿,李庆贵既没当面拒收,也未向组织报告,仍在换届中向上级组织推荐了孟钢,只是随后将钱上交廉政账户。另一次,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经他推荐得到重用,他虽掌握对其举报的材料,也在崔学勇辩解中听出矛盾,却并未深究。这些干部先后被查处。
李庆贵被处分后,有人认为其并非本人被查出贪腐情况,因“班子成员生病,班长跟着吃药”而为其“抱屈”。李庆贵成为首名因任期内班子成员连续腐败而被追责并公开通报的市委书记,相比一些大案要案,这次处分仅为党内警告,但威慑一点不比大案小。新乡市委一位常委说:“孟钢的腐败问题,当时已是公开秘密,街谈巷议,人人共知,谁也没给他拉拉袖子,反倒成了一种习以为常,不以为然。在这个位置上,而不承担这个责任,就是失职。”另一位市委常委也表示:“好人未必是好官,不愿得罪人,维护一个,失去一片。对照自身,同样要反省。”
一位纪委干部分析,执行“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不仅靠纪委也更要靠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发力。以李庆贵为例,如果他发现孟钢、崔学勇的问题时能够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乃至当头棒喝,而非明哲保身,这两名干部也就不可能放任自流、继续堕落。“任何一名腐败分子走向腐败深渊都是有迹可循的,为什么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没人拉一把?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这个主体责任就应该向党委‘一把手’追究,而且不能因为其岗位变动而放松,要一追到底,形成震慑,倒逼党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位纪委干部说。
人们注意到,在山西,省委从压实主体责任的高度,研究提出了省委书记担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常委带头对分管领域省管干部轻微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处置、纪委书记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并抓好组织协调工作等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一年多来,省委书记王儒林带头谈话,省委领导带头一共谈了147人。
高波指出,“党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一个单位或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非常明显,只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让‘一把手’能够带头拉下脸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执行‘第一种形态’在本单位本地区成为常态,并逐渐在整个党内形成惯例,才能使得8700多万党员这整片‘森林’拥有自我净化的能力,从而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实践“四种形态” 执纪更精准
对纪委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职责定位更聚焦、更深化,要求将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无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想见,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求,必将引导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速向纵深推进。
实践“四种形态”有助于提升纪委“精准执纪能力”
【案例】
“3700的时候如果没被拉住,等到37000的时候就晚了。虽然受了处分,但正因为这样,才让我幡然醒悟,没有继续错下去。”一次诫勉谈话后,安徽五河县中医院副院长主动交代收受医药公司现金、购物卡3700元的问题。
去年以来,五河县纪委围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今年一季度,五河县给予党政纪轻处分22人,占处理总数的81%。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聚焦中心任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等,可以说,转职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提高纪委的‘精准执纪’能力。”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供的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精准执纪”成绩单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
“对党员干部而言,‘四种形态’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高波表示,纪检机关应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不断深化职能转变,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转变执纪方式,扩大“谈话函询”范围
【案例】
前不久,有群众反映福建某省直单位领导在2012年8月曾到外省公款旅游问题。尽管线索模糊,省纪委还是对其进行函询提醒。前后三次函询,一次比一次严厉。“这是我参加工作30多年来,第一次受到如此刻骨铭心的教育,第一次从灵魂深处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材料说明中,该干部作出深刻反省。
2015年,福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开展谈话函询等同比上升25%。同时,经调查核实,为党员干部澄清举报不实的问题1161件,保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过去办案中一种现象是,对反映问题不明朗、线索不好查的,就‘留存’。”一位老纪检告诉记者,“这导致很多案件久而久之积压了下来,封存多年,也导致一些干部的‘小祸’最终演变成‘大患’。”
转变,始于2014年下半年。中央纪委将此前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中的“留存”方式删去,增加“谈话函询”方式,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将“留存”变为“谈话函询”,看上去只是处置方式的变化,却有“抓早抓小”,避免“小错不纠酿大祸”的大作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问题,不是要把我一棒子打死,而是要把我拉回正途。这种及时的‘敲打’,是对我们的关爱。”随着谈话的深入,一名被谈话的干部幡然醒悟。
去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扩大谈话函询范围。山西对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在职省管干部以谈话为主,退休省管干部以函询为主,谈话函询类比例由2014年底的1.6%上升至现在的43.9%,暂存类比例由58.7%下降到了2.7%;甘肃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全年共函询1106人,诫勉谈话779人,分别比2014年增长125.7%和58%;云南对1105人进行谈话函询,前三种形态占比超90%。
检验转方式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纪检监察机关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在执纪的各个阶段将纪律挺在前面。一位纪检干部告诉记者,作为纪律审查的源头,线索处置阶段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等等。”
深化“三转”,纪检监察机关应不断拓展其内涵,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向运用“四种形态”转型升级。“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运用‘四种形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对于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应探索谈话函询规范化、流程化、实效化的有效途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对确需进行处分的,则应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为重点,快查快结,有效运用好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案例】
“这个违纪案中,初核报告中体现了违规获取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相关证据材料装入案卷。但调查报告中对该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审查过程中也未将该问题提出”……为确保纪律审查经得起历史检验,近日,湖南郴州市县两级纪委2015年纪律审查的581个案件1568份卷宗,被市纪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和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互相“找茬儿挑刺”。通过集中交叉检查评析,从卷皮填写、装订到文书制作,从执纪审查质量到处分决定执行,40个问题被“挑”了出来。
“纪律审查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忽略程序、规避程序。”郴州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当前,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方面的能力,郴州市纪检监察系统采用培训、检查等手段,促进纪律审查工作转型。
“三转”工作,职能转、方式转,最终还要体现到作风转变上。
实际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或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或是不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作风转变仍需提速深化。有的执纪不严,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的办法不多,抓早抓小没有落实到位;有的怕得罪人,遇事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担心案件查多了,牵涉面广了,会影响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综治平安奖金的发放。捂着盖着,不敢也不想‘揭疮疤’。”福建一位基层纪检干部说。此外,还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水准不高、把握政策能力不足,在纪律审查中不屑于做细致说服工作,也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最大的挑战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孙志勇表示,如何开展谈话函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如何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如何取得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对监督执纪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
高波指出,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首先应牢记纪委姓纪、在纪言纪,扎实研究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以实践“四种形态”深化“三转”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也面临着更加严格的“担当考核”。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不尽责就得受处分。去年年底,湖南保靖县就有23名县直部门纪检组长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免职。这23人中,11人是因所在单位三年没办一件纪律审查或信访件,4人因热衷“副业”,2人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3人因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工作节奏,3人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转职能得靠优良作风作保障,能否敢于监督,是否善于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应尽快转变观念,加快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辛鸣表示。
四种形态 存在问题
例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的有关部署要求,促进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水平,近日,银川市纪委监察局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为期2个月的“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履职尽责,全方位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水平”教育实践活动。
活动分宣传学习、强化提升、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旨在查找并解决思念观念、方式方法、程序制度“三个方面的偏差”,促进纪律审查水平提升。在思想观念上,明确“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不是要放缓节奏、减弱力度。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政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问题、促进作风改进也是政绩,抓早抓小、保护和挽救干部也是政绩的观念。在方式方法上,要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以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不“吃干榨尽”,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在程序制度上,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根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六大纪律”,对现有的制度条规进行修订。
活动要求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面贯彻中央要求和王岐山同志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种形态”,聚焦主业主责,以破解“七个方面的难题”为突破口,全面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水平。一是破解腐败存量大,但查处力量不足、力度不够的问题。立足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际,理清思路,内部挖潜,创新方式,全面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二是破解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又要防止助长一些人侥幸心理的问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个别人身上的“小毛病”、单位风气上的“小倾向”、制度上的“小漏洞”,露头就打,不放松,不忽视,使党员干部心怀敬畏,行有所止。三是破解反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但仍然有人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继续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四是破解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手段不足,组织协调不到位的问题。要讲政治、顾大局,既要在政治原则上“挺直腰杆”,又要在“组织协调”上“放低身段”,充分发挥司法、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五是破解只注重纪律审查前半篇文章,但治本效果不佳的问题。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每查一起案件,按照“一案三书”制度(即《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建议书》),深入剖析发案原因,督促责任单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六是破解既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又要确保执纪安全的问题。积极探索不采取“两规”突破案件的方法。一方面,重外围证据调查,坚持疑证从无;另一方面,重物证书证收集,不轻信口供,确保纪律审查安全。七是破解既要监督别人,又要接受监督、防止“灯下黑”的问题。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理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守住底线,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办事不离“章”,行为不越“轨”,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确保自身干净。
例文二: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800万党员,而不仅仅是惩处“极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当前,有的地方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惯性思维和工作方式,影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
1“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倾向依然存在
“对1105人进行谈话函询,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3510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2720人,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456人。”这是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去年坚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所交出的成绩单,“四种形态”的运用清晰可见。
如今,很多地方正在积极理解、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要彻底扭转过去“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以法代纪”的倾向,绝非易事。
“从日常调研的情况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仍然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惯性,查办贪腐案件的工作主动性和业务能力较强,而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与‘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表示。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有的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揣着明白装糊涂;
有的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金额,而忽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
有的把大量精力投入到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中,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
对此,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尹玲英认为,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就容易使苗头性、倾向性的小问题逐渐发展成大问题,从而导致“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
2惯性背后或存人情考量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轨迹大同小异: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演变为违法犯罪。
认识了这个规律,便不难理解“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重要性,也就理解了“四种形态”的要义:监督执纪就是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到“阶下囚”中间这个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
其实,“抓早抓小”的道理并不深奥,也不复杂,缘何实践中还存在着“敢于得罪犯了‘大事’的,不愿得罪犯了‘小事’的”现象?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表示,监督执纪“抓大放小”的背后或许存在这样的心理:那些犯了“大事”的是要“进去的”,办完了案不再见面,何况是性质严重、板上钉钉的大事,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而那些犯了“小事”的,总归还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自己人”,红脸较真之后很可能会结下“梁子”,抹不开情面。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愿得罪人,可能是出于某些顾虑。”湖北省随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正祥说,“他们会担心,对某个干部进行咬耳扯袖或给予党纪轻处分后,会影响相处。另外,如果这个红过脸的干部今后被提拔了,会不会对自己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
“人非草木,要在实际工作中彻底抛开人情因素,确实不容易。越到基层,面临的人情困扰也越大。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干部和其他单位的干部在一个楼里办公、一个食堂吃饭,甚至一个小区居住,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就容易受到人情因素困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麻清源告诉记者。
3千钧重任唯“担当”二字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
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而只盯着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问题,却对众多违反纪律的“小节”放任不管,实际上是把纪律防线退到了法律底线上,这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格格不入,与“四种形态”的要求和目标背道而驰。
习惯当“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往大了说,就是辜负党赋予的职责使命,辜负人民的信赖期待;往小了说,放任干部由小问题一步步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也是对那些干部的不负责任。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既要“拔烂树”,更要“护森林”,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职责。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仅是纪委的工作,更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党委要态度坚决,注重日常、抓早抓小,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重庆市巴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何永革表示。
“尽管有人情关的干扰,但我们干纪检的就是要敢担当,不怕得罪人!”麻清源告诉记者,此前当地群众举报有干部上班期间在酒店打牌,区纪委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看到停在楼下的车辆,就知道楼上是熟人,但他们还是毫不犹豫地拎着摄像机就上去,记录下了有关情况。最终这几名干部受到了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周泽民表示,各级纪委内设纪检监察室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既坚决拔除“烂树”,又管护好“森林”,监督检查所联系地方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情况,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同时,要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优化‘指挥棒’,积极发挥考评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
例文三:
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守责任担当,以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到实处。
然而,一些基层纪委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疑问:扭住纪律不放松,体现抓早抓小,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的力度有所减弱?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是不是与党委无关?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不是意味着不再紧盯“关键少数”?
对此,本栏目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策划《执纪越往后越严》《党委责无旁贷》《点面结合精准打击》三个专题分三期进行思考辨析,帮助大家澄清模糊认识,拿出具体对策,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细做实。
“杂音”:反腐力度减弱了?
“提出‘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开始转向、出现拐点了?估计今后纪律审查的节奏也会放缓、力度也会减弱。”“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顶多是给个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纪委工作的重心会不会转到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发现和处理上,而放松对腐败问题的惩处,是否会导致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轻处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提出后,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引起轩然大波。有人猜测、困惑、不解,有人等待、观望、徘徊,还有人误读、误解、误判。如果不澄清以上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看法,必将影响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对此,各级纪委必须高度警惕。
“杂音”缘何而来
这些思想上的困惑、理解上的偏差、认识上的误区,之所以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在领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形而上学、断章取义,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没有准确全面地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质。二是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把反腐败与稳定、发展对立起来看,怕办案多了影响本地本单位形象,影响干部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影响个人前途,在落实关于“四种形态”的决策部署上做选择、搞变通。三是有的领导干部自身不正,潜意识中存在抵触情绪,担心加大反腐败力度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伤及自身,试图进行错误引导,规避自身风险。
理性面对“杂音”
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提前到了“破纪”之初。对于党员干部,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缓了,而是加快了。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两手抓,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通过织密纪律之网,在法律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对策:转变方式盯“违纪”
“四种形态”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效方式。作为党内专司纪律检查的监督机构,在运用“四种形态”的同时,必须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强烈信号。
线索分类处置瞄准抓早抓小
加强分析研判。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要根据“四种形态”的要求,注重对各种信息的研判分析,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对党员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运用多种方式。根据问题线索的不同情况,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及时进行分类处置,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的听到问题反映就要找本人核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的可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让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记录形成完整的廉洁档案,如有隐瞒就是欺骗组织,查实之后要严肃处理。
拓宽发现渠道。要在充分运用专项检查、来信来访等渠道收集掌握线索的基础上,通过巡视巡察、日常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措施,主动出击寻找问题、收集线索。要充分用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平台,整合纪检监察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规范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和协作排查工作,多方位发现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快查快结快办瞄准违纪特点
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注重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突出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对于涉嫌违纪的干部,如果愿意悔改,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并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就要体现政策,给出路、给机会;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等干扰妨碍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违纪问题,根据案件情节、主观恶性、行为性质、造成结果和影响等情况,合理区分违法与违纪、严重违法与一般违纪、违纪与失误等政策界限,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做出处分决定,其他一律作为线索移送,交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以便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
审理方式转变瞄准执纪必严
创新审理方法。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要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除较为复杂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的贪贿案件外,对于事实清楚、易于查证、通过外围排查就可固定证据的线索,在初核期间完善固定客观证据,提请审理提前介入,确保初核了结、立案报批、调查取证、定性量纪、移送审理、移送司法等程序与实体并重。
改进审理文书。审理报告不能等同于司法审查报告,不能把关注点集中于涉嫌贪腐等违法行为,而要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彰显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要按照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重点突出违纪事实,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突出监督执纪特色,体现党内审查特点。
用好纪言纪语。要准确运用新修订的“两项法规”精神,加强对执纪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对于定性的分析,要围绕新《条例》中相应错误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用纪言纪语说明从重从轻的量纪情节,并先确定每种错误各自应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档次,再按照合并处分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处分档次。
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
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需要及时予以澄清。
“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拐点”,隔一段时间,就有相关论调冒头。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有人就说,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治本就会少查案少抓人。周永康被查后,有观点又说,这么大的老虎都倒台了,反腐将见好就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出以后,有人曲解为“抓小放大”,等等。
这些看似言之凿凿的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证伪,不攻自破。此次也不例外。“四种形态”话音刚落,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即被拿下。
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还边腐边升,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
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我们党认识到,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就要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用什么管?用纪律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严明纪律管住全党,这是治本之策。纪律如何严明?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纪律之网,形成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红色警戒区。
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这显然是越来越严格,何来“拐点”一说?
“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相统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既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实践证明,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要管住这个“中间地带”,布下监督执纪的“天罗地网”,在挖掉“烂树”的同时,注意整个“森林”的健康;在瞄准少数“老虎”、“苍蝇”的同时,严格以纪律约束党员干部。通过“四种形态”,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
推动严惩腐败与正本清源相统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不是要减弱惩腐力度,也不是要“抓小放大”,而是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之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推动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统一。惩前才能毖后,治病方能救人。对犯错误的干部高抬贵手、放过一马,看似爱护,实为纵杀。严管厚爱是最真诚的爱护,动辄则咎是最有效的挽救。“四种形态”科学区分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和程度,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遗患,也不一棍子打死,是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四剂良方。要通过“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落实“四种形态”,党委纪委是责任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审查都是经中央和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历来如此。各级党委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
组织处理意在“正歪树”,重在宽严相济。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违纪必究。严明党的纪律,不在于每个违纪分子都重罚,而在于没有漏网,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追究了10%,遗漏了90%,只能让违纪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
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监督执纪要运用好“四种形态”
纪律检查机关是管纪律的,而不是管法律的。纪委的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三转”往下沉,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破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纪律审查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监督执纪方式要多元化、经常化,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
正确理解把握四种形态
篇一:
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要防止“误判”。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
二是要防止“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三是要防止“误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当前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同时,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由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四是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同时,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五是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我们要做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篇二:
运用“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要抓小放大、减缓收兵?是不是纪委的责任减轻了、工作更好干了?是不是对违纪干部要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其实,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1、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抓小放大、反腐收兵?
【案例故事】
2015年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同年8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审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
有人说,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败就要减缓收兵。绝对不是!“四种形态”对应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使纪律严起来、管住大多数。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2、“四种形态”只是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
【案例故事】
“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话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10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去年至今,孝感市纪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6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话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
“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而是要用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监督管全党、治全党。换言之,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800多万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
3、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会不会一问就没、一谈就了?
【案例故事】
2015年6月,某县公立医院药剂师因违规参与药品经商活动被处理。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汪主任约谈了该院分管药剂工作的副院长林某。
“现在惩治腐败力度这么大,纪委工作很辛苦吧。”检讨完自己作为分管领导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林某和汪主任闲聊起来。
“我们辛苦些不要紧,关键是能把有违纪苗头的干部拉回来。外行人看咱们纪检工作,以为就是处理人。其实,我们还把更多精力放在教育监督党员干部上,防止他们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汪主任的话让林某若有所思。
洞察到这一变化,汪主任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你除了抓行政工作,平常还从事内科临床工作,有没有药商给过你回扣或其他好处?”
林某低着头,几度欲言又止,最后吞吞吐吐道,“因为业务关系,和药商还算比较熟,有时候会吃个饭啥的,但没有回扣的事情。”
“康杰医药公司的刘某某,你认识吗?”
“嗯……对,我认识……我们之前算是有往来,有时候因为我们用了药商代理的药品,他们也会表示表示,但不算是回扣……”
这时,汪主任趁热打铁,举出了近年来县纪委查办的干部由吃拿卡要走上贪污受贿不归路的案例,力争打破林某的思想顾虑。
听了汪主任一番话,林某思索良久后说道,“去年中秋节的时候,刘某某找过我,说感谢我开处方药的时候用了他们公司的药,让我以后多多照顾,她当时塞给我1000块钱,我没推辞掉,就收下了……”
“你对这件事的态度很重要,如果你能积极主动把问题说清楚,组织会考虑从轻处理的。”
林某沉思了片刻,接着“竹筒倒豆子”般地说出了其他5笔收取药商“表示”的行为,共计3000元现金、700元购物卡。
林某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较好,并配合退回违纪所得3700元,县纪委对其从轻处分。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要敢于担当,又要善于担当。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也考验执纪者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过去监督执纪有一种倾向,要么不得罪,得罪就得罪死。要改变那种接到问题反映,不去“惊动”干部,眼看着他的错误越来越严重的做法,有了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鼓励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多大的事都主动找组织讲清楚。要确保谈话能真正起到良好效果,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
4、实践“四种形态”,是要对违纪干部高举轻放?
【案例故事】
2014年9月以来,山西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一方面克服“养案压案”弊端,对反映笼统、问题轻微的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处置,使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同时,另一只手也从未放松惩治贪腐利剑高悬,以严厉惩治极极少数,形成并保持强大震慑,来教育警醒大多数。
在发现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的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后,省委没有因山西11个市已经查处4名市委书记而放缓或放松纪律审查的节奏和力度,坚决查处了这一贪腐的典型。
省经信委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杨永辉,组织上多次找他谈话,他拒不承认违纪事实,而是挖空心思向组织说假话,对教育帮助拒不接受。最后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结果查出许多严重违纪问题,给予“双开”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
5、实践“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责任?
【案例故事】
今年以来,广东省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第一季度共有各级领导干部53890人次接受谈话提醒。
省委领导以上率下,使“谈”有引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第一季度谈话提醒68人次,其中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20人次,对地级市市委书记谈话提醒20人次。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谈话提醒34人次,全部为党政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全省45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中已有38人开展了谈话提醒。
省委领导以身作则,各地纷纷跟上,建立了相应的谈话函询机制,把谈话处置问题线索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广州市制定《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一把手制度》,严格实行“一把手”谈“一把手”,进一步抓住“关键少数”中的“关键”。珠海市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主体责任评估系统,量化21个指标,实行实时监控和同步预警,对“亮红灯”人员及时谈话提醒。
实践“四种形态”就是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体现在日常,只有从一点一滴抓起,才是真正的管党治党。现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党性、不敢担当,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蜕变的过程,实际上平时不是没看到、没听见,而是不愿意去得罪人,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如果第一种形态落实不下去,实践“四种形态”就是一句空话,还谈什么全面从严治党。
6、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更轻了?
【案例故事】
2015年,甘肃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一名村干部要嫁女儿,把请柬送到了街道办。街道纪工委书记甘延刚见了问道:“你办这嫁女宴,跟组织上报备了没?宴席设多少桌?请的除了乡亲、亲戚,还有哪些利益关系人?”
“啥?我们农村的嫁女儿也要跟组织报备?”村干部惊奇地问道。看村干部对该项规定没上心,甘延刚拿出相关规定:“规定对宴席桌数、邀请对象等都有限制。这几天电视上不也播着某村干部借嫁女宴敛财被处分的新闻吗?”约谈结束,村干部连连点头,按规定整改。
“我们街道的很多村干部,过去对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识较模糊,有的甚至觉得只要不贪不拿就没事儿。通过约谈,把一些规定更好地解释给他们,把苗头先卡住,防止干部犯下不该犯的错误。”城关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说。
“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各级纪委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篇一: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首先,要转变执纪观念。执纪观念转变的前提是执纪必须依纪、依规、依法,不能想当然、不能惯性思维,在法律和纪律的范围内来执纪监督问责。转变观念,要继续深化“三转”工作,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组织原则、纪律要求、办案程序等制度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要围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注重把工作目标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转变,把处理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
其次,“四种形态”必须铭记于心。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的讲话,是我们今后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的要求。把“四种形态”铭记于心,工作就有了指引和方向,在纪律审查的过程中才能把握得住分寸,把握应用“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挺纪在前,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强烈信号,坚持问题导向,对于那些无视纪律要求,继续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一律动辄则咎、严查重处、通报曝光。紧盯重点问题,对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违规收受节礼等问题坚决查处,特别是对各类披着“隐形衣”反弹回潮的“四风”新动向加以重点解决;紧盯重点人群,严查不收敛、不收手行为,对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通报;紧盯重要节点,节假日怎么过是对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国庆已经过去,接下来要紧紧盯住元旦、春节这些重要节点,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四风”问题。从“四种形态”来看,移送司法机关不是我们的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我们的目的,所以说我们只有铭记这“四种形态”,才能改变党内党员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我们党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第三,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必须牢固树立。“四种形态”贯穿着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彰显了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通过抓早抓小,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要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以啄木鸟精神盯住“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不放,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抓细抓常,紧紧扭住作风问题不放松,继续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启全天候监督“探照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积小胜为大胜。要正确理解抓大与抓小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并不是抓小就放大,而是抓小不放大,通过抓大形成震慑,抓小管住大多数,才能保护教育我们更多的干部。
第四,大约谈、大培训、大宣传必须落实到位。一是大约谈。要深刻理解大约谈是贯彻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是教育挽救干部的有效方法,要把此项工作做细、做实。二是大培训。通过大培训,整体提升履职能力。有选择的高质量的订单式开展集中培训、“学思践悟”月讲堂;采取跟班学习,轮训等措施,提高业务能力;对新进的纪检人员,不论专、兼职,还是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都必须通过参与办案工作来提高纪律意识。三是大宣传。坚持纪律审查和宣传教育是两不误双促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把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过程,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四是律人必先律己。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教育活动和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为契机,拧紧思想“螺丝”,上紧意识“发条”,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要准确把握“纪委也不是净土”的严峻形势,认真履行抓好自身建设的主体责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决不能把同志之间的感情庸俗化,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篇二:
“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指明了前进方向,为纪律检查机关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四种形态”落实到履行监督责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深刻理解“四种形态”内涵
“四种形态”阐释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是“全面”、要害在“从严”。纪律是党的生命,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前沿,用纪律引领、规范和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才能使党永远保持凝聚力和战斗力。怎么才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前沿?“四种形态”就是方法和路径。“四种形态”面对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内在的标尺是党的纪律和规矩,根本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机融合在具体实践中,切合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指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落脚点。
“四种形态”明确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重点。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止“四风”反弹、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十分艰巨。提出“四种形态”,为实现“三不腐”目标指明了落实的抓手和着力的重点。只有全面落实“四种形态”,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加强抓早抓小等方面工作,才能在不断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延伸,达到对消极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效果。
“四种形态”对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中央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通过深化“三转”,推动机构改革、聚焦主业,解决“不干什么”、“该干什么”的问题。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则是要解决“该怎么干”的问题。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就要冲着纪律去,从政治和全局上处理“树木与森林”的辩证关系,从“管少数”转向“管全体”,从“盯违法犯罪”转向“盯违纪违规”,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好整个“森林”的生态健康。
积极推动“四种形态”落实
在抓“常”上下功夫,加强监督检查。事实表明,一些党员干部在违纪之初都担心害怕,但由于违纪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他们产生了侥幸心理,胆子越来越大,用权越来越“任性”,最后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强化日常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一方面,要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经常打听“张家长、李家短”,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到监督就在自己身边,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完善谈话机制,加强教育提醒,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指出问题危害,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
在抓“早”上下功夫,做到动辄则咎。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对违反纪律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织紧制度笼子,在严格执行和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健全程序性、保障性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教育,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另一方面,要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主动出击,认真分析研判本地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发展态势,找出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及早进行查处和整治,防止问题滋长蔓延。
在抓“快”上下功夫,提高审查时效。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必须转变纪律审查方式,以违纪问题为重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做到快查快结。一要规范线索处置,及时汇集各个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和评估研判,严格依照五类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二要加大初核力度,对线索具体、内容明确、情节简单或正在发生的问题,迅速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尽可能多地获取客观证据,提高成案率。三要加强协作配合,既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对下级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
在抓“严”上下功夫,保持高压态势。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一方面,要严格执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点要查处“三类人”,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另一方面,要严格问责,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行责任倒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通过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让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识到有责不担、有责不问就会成为被问责的对象。
强化落实“四种形态”的保障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回归党章原教旨,进一步深化“三转”,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力量集中到主业主责上来。要夯实工作基础。落实“四种形态”,离不开科技力量和制度措施的保障。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力量在监督执纪中的作用。要改善监督执纪基础设施,加强纪律审查安全管理,压实纪律审查安全责任。要强化队伍建设。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引导和督促干部树立高标准、守住底线。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纪律规矩的问题,要严格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四种形态难点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及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1、认真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内涵。县纪委向全县172名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下发《学思践悟》读本,并采取集中学与自我学、专题辅导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学习,使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县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春节、“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2012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34次,查处案件15起,党政纪处分13人,警示训诫41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 “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
3、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县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是夯实各级责任。县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切合工作实际、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每年初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二是规范督查考核。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2年以来,安排检查考核60余次。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乡镇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会上,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会点评。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对21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了警示训诫,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先后约谈64名存在问题的个人和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一票否决”单位4个,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媒体”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出台《纪委副书记分片和常委、副局长包抓乡镇、部门联系点制度》,试行县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周轮流在县信访大厅“民情直通车”窗口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在本乡镇定点接访制度,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二是注重办案质量。推行案件协作区制度,执行“一案双报告”、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县检察院、公安局共向县纪委移交违法违纪人员37人,县纪委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 1件。三是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今年重点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共收到各类问题线索30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23件),目前查结27件,正在初核2件,1件由检察院介入调查。2012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67件,初核169件,立案204件,结案204件,党政纪处分209人,挽回经济损失12.25万元。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难点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 “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篇一:运用“四种形态”先要破解四个难题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形象阐发,既是实践总结、更是理论创新,既是执纪目标、更是工作遵循。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关口前移、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精准运用抓好落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破解以下四个方面难题。
难题一: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层层递减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有监督,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直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冷下热、层层递减的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基层党委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如果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纪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中不能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必须善于创新工作载体,“撬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两个责任”协同担当、共同发力。
难题二:畏惧第一种形态,常态不敢长做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关口;通过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关口,以避免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相对于后三种形态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容易操作,第一种形态面广量大、点多线长,目前的工作基础也相对薄弱,如果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时紧时松、时严时宽,必将导致防线失守,给后三种形态带来巨大压力,遏制腐败增量也难以实现。各级纪委在实际工作中,“咬耳朵、扯袖子”,应体现为“一对一”、面对面的谈话,“一对多”的教育引导;“红红脸、出出汗”,应体现为“多对一”的质询评议、民主生活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难题三:风险意识缺失,乱用执纪裁量
当前,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工作中,确实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些纪检干部掌握较大的自由执纪裁量权,却丢掉了风险防控的意识。殊不知,党员干部尤其纪检干部,如果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执纪审查同样会走样跑偏。从一些打着“四种形态”的幌子,搞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案例看,一些人面对说情打招呼,难以坚持原则、严格执纪;一些人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严重问题“大事化小”,把严重违纪行为作为轻微违纪行为来处理;一些人跑风漏气,利用监督执纪权力谋取私利,甚至随波逐流、乱在其中,等等。以上这些现象尽管只发生在少数纪检干部身上,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远远大于一般党员干部,不仅败坏纪检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而且助长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蔓延,动摇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对此,各级纪委必须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执纪监督行为的有效制度和办法,重点针对信访举报处置、案件线索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定性量纪等6项核心权力,构建预防在先、过程监控、严格追责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纪检干部履职风险。
难题四:习惯旧式思维,不能适应新要求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纪律的支撑,在监督执纪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更加全面。运用“四种形态”,纪检干部既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又要熟练掌握党纪条规,既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又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当前,部分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有的依然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依然奉行要么不得罪,要得罪就“送进去”;有的对执纪审查得心应手、驾轻就熟,而对如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有的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尺度把握不准,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纪事实,有时在两个地方产生两种处理结果;有的个人顾虑也多了,怕得罪人,怕影响个人政治前途,甚至被打击报复。对此,各级纪委要加强业务学习,在监督对象上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在问题演变过程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在查处问题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在工作措施上处理好“纪律措施”与“组织措施”的关系,在执纪主体上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以严肃监督、精准执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
篇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常态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仅要求党员干部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还要求党组织加大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最能体现防微杜渐的是第一种形态,而往往最容易忽视的也是第一种形态。很多党员自我批评时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客观原因多、作风问题少,剖析问题不见人见事,批评别人时不痛不痒,敷衍了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有的同志直言,“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
应当看到,像这样只摆现象、不查本质、一团和气的监督与自我监督,只会导致党的监督和教育偏离方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监督和教育的常态。
咬耳扯袖,要真红脸、真出汗,防止出现四种不良倾向
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劲的从严治党态势,党内关系逐渐规范,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清除党内政治灰尘的有力武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渐成常态。但一项制度在层层传达执行过程中,有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自由主义,产生党性意识缺乏的现象
部分党员党性观念淡薄,宗旨意识淡化,忘记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让批评与自我批评无法发挥应有的实效。具体表现为,对错误的同志姑息纵容,任其“小洞不补”,最后积重难返;批评别人不是实事求是,而是动机不纯、诋毁同志。
好人主义,产生难以言表的“三怕”思想
开展批评有时会触及某些人的“痛处”和“伤疤”,于是有的党员对党组织或他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明知不对却视而不见。有的党员抱着批评领导怕被为难、批评同事怕失人缘、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的“三怕”思想,上下不得罪,左右摆摆平,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形式主义,造就“英雄所见略同”的尴尬
一些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沦为多次彩排的“完美话剧”,参会者遮遮掩掩,发表言论大同小异,问题也多是“加强学习”、“提高意识”等“不痛不痒”之词,这些“问题高频词”甚至还成了党员干部撰写自我剖析材料时的“标准用语”,致使民主生活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偏离主义,产生同流合污的心理
有的党员不善于用正确方法解决矛盾和问题,不能从根上找问题、析原因、论危害,自我批评点不到要害、批不到痛处。个别领导干部和个别党员与被批评对象“同病相怜”,自己也犯有类似的错误,或存在更多的问题,不愿意多批评,更怕引火烧身将自己的问题暴露,从而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沦为形式。
完善措施,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发挥应有效应
没有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就难有党内关系的正常化。监督执纪只有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目标才能实现。
学习教育常态化,让党性意识提升
结合当下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和学员干部要深入贯彻《准则》和《条例》,采取专题辅导、座谈交流、知识竞赛等形式务求学深学透;各级纪委加强对各单位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助力党员干部厘清党纪边界,明确纪律红线。
主体责任具体化,让咬耳扯袖更富实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两个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纪律的方方面面。督促各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主体责任,认真检查履职尽职情况,对照新《准则》和《条例》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位、人员存在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民主生活会该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倾听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来改变千篇一律的僵硬现状,促进民主生活会真刀真枪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住要害、点中穴位,从而更好地改进党员作风,防“腐”于未然,达到红脸、出汗、排毒的目的。
谈话提醒经常化,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具体实践中,谈话提醒应分三个层面开展:追求“高标准”谈话,要求党员对照《准则》提出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要求,通过谈心谈话进行正面倡导,引导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坚定追求思想和道德高标准,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巡查式”谈话,纪检部门在定期走访、蹲点调研、参加会议、座谈交流等日常监督中,从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随时随地作出提醒;开展“有反应”约谈,对群众有一般性议论的党员干部,或者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由纪检部门向其提醒,或通过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通过多层面谈话,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提升履职尽职能力。针对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约谈,使谈话真正发挥教育功能。
分类约谈,精准防病治病
随着“两个责任”、“抓早抓小”等监督执纪理念深入人心,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日常监督手段广泛地运用到监督执纪中,切实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诫勉谈话可根据工作实际分个体谈话和集体谈话,将听取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解释和说明,由纪检部门或委托单位负责人通过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要善于运用谈话函询解决一般性问题线索,对谈话对象属于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要求其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对于问题属实的,恰当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对应当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甚至履谈履犯的,进行严肃处理。
四种形态常态化
篇一:
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十八大以来,中央重拳频出,惩治腐败力度丝毫不减,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效果显著,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如果我们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把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简化为打“老虎”、拍“苍蝇”,那便是对从严治党的理解产生了偏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四种形态”是对这些认识误区的纠偏。
同时,“四种形态”展现的是中央对治理贪腐的信心、决心和能力,而决不是对贪腐“零容忍”和“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惩治腐败,惩处并不是我们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一种本着严管就是厚爱、治病救人心态出发的方式。
当然,“四种形态”的提出,更是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委、纪委要把好监督防范关,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将错误的意识形态扼杀于萌芽阶段。从近段时间的反腐成果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其发展的规律都是以小积大,以少积多。这让我们更加清楚 “四种形态”的提出,实际上是一条从高压反腐到常态化、制度化拒腐防变的必由之路。
“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未来的一种期冀,实干才能出真知,正确的理解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让这“四种形态”成为工作学习的常态,而不仅仅是一个时期重拳高压下的产物,做到该批评就批评、该问责就问责、该处理则处理,而不是“冷眼旁观、任其发展”。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严明政治纪律,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在不同程度的违纪问题上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展现的是中央对治理贪腐的信心、决心和能力,反腐发力更加精准,更具现实针对性,体现了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干部管理新原则,是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防腐倡廉的治本之策。行动的方向有了,但如何去落实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呢,笔者认为“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显然,一支干净的纪检监察队伍,一个能自查、自省、自我监督的反腐机构,会更有能力推动反腐。
一是要提升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上来。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条“高线”,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断强化知止的氛围,做到“不想腐”。二是针对监督程序、受理主体、处理流程、结果反馈、监督人和被监督人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完善立法,让违法违纪行为有法可依,监督执纪行为有制可循,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为自觉,做到“不能腐”。三是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努力把陷在“灰色地带”、困在“亚健康”状态中的干部挽救回来,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廉政谈话、纪律审查等各个环节凸显我们党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做到“不敢腐”。
“四种形态”的提出实际上是高压反腐逐步常态化、制度化的必经之路,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才能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注入强劲动力,才能让责任意识深入人心。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把它贯穿在日常监督管理之中,使其成为监督执纪的新常态,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篇三: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准确定位 履职思维要有新转变
衡量纪委履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探索创新 监督手段要有新拓展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是关键。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快推进市、县派驻机构改革,实行重点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谈话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提醒谈话,促其说清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深化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扶贫资金、土地征收、惠民补贴、低保资金、教育医疗、农村“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督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梳理问题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查实一批、通报一批,形成有力震慑。
精准发力 执纪效能要有新提升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环节,提升执纪效果。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以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同时也要着眼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强化落实 “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的要求,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围绕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和市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从“明责、尽责、督责、究责”四个层面,努力构建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好执行力层层递减的问题。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狠抓责任追究。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瞄准纪律 深化“三转”要有新方向
“三转”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委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深化“三转”必须冲着纪律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转变政绩观,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政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问题、促进作风改进也是政绩,抓早抓小、保护和挽救干部是更大的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坚持“严”字当头,把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突出“执纪的再执纪,监督的再监督”,着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四种形态常态的范畴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对发生在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中纪委贯彻落实中央和总书记要求,从体制机制上对从严管理干部的措施办法,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实践和总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通过探索实践总结出的一项重要成果。自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后,在2016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又一次强调,“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有力抓手,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和重要遵循。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内涵
有学者把监督执纪这“四种形态”做了形象的比喻,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把纪律和规矩的尺子上准确标出的管制“刻度”,是管党治党理念的深化和细化,清晰划出了“防发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有利于监督执纪“对症下药”、“精准治疗”。
第一种形态,即“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强调的是“防发病”的理念,未雨绸缪、无病常防,着眼于把监督执纪的功夫下放在平时,既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做到“一日三省其身”,勇于自我批评、自我反省、自我监督,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努力不犯错或少犯错,又要求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真抓真管,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管理教育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这就要求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促进真诚坦荡的咬耳扯袖,心悦诚服的红脸出汗常态化、经常化。
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一形态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小题大做”、初病早治,着眼于管住大多数,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动辄则咎、铢锱必较,及时处理和纠偏,既帮助他们认识错误的危害性,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以使本人和其他人从中吸取教训,以便在后来的工作中引以为戒,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又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好像医生治病一样,“打针服药”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才能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避免养成“大老虎”。
第三种形态,即“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这一形态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矫枉过正、有病快治,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不留情面、不搞例外,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做到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又要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干部,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避免滑向“阶下囚”的不归路,防止病情扩散、医治迟缓,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实现对消极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效果。只有对少数严重违纪的作出严重纪律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才能警示、教育和挽救大批党员干部。
第四种形态,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形态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重病严治、刮骨疗毒,着眼于 “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对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只有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查处“极极少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震慑作用,才能使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行为望而生畏,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敛收手,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和拥护。
三、充分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成”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传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毛泽东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种形态”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也体现出了“严” ,处理违法、追究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 “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四种形态”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战略思想。反腐败和打仗一样,既要伐兵攻城,也要伐谋为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得到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关系。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切实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四种形态”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对“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提出了科学的处理原则,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要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紧扣“育”字,强化思想自觉。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进一步增强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令行禁止。当前,要继续抓好《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学习贯彻,以“六项纪律”为尺子,形成学习宣传党纪党规的浓厚氛围,全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既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条“高线”,补好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基,“风险”面前不失本色、“考验”前头不失信念,又坚守纪律规矩这条“底线”,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为自觉。
紧扣“常”字,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上级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突出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严肃查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互勾连问题,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团结统一。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经常打听“张家长、李家短”,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感到监督就在自己身边,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完善谈话机制,加强教育提醒,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扯扯袖子、咬咬耳朵,指出问题危害,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紧扣“早”字,做到动辄则咎。加强制度建设,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在严格执行和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健全程序性、保障性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主动作为,认真分析研判本地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发展态势,找出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深抓实抓细微,动辄则咎。严肃党内生活,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有了群众反映,接到揭发检举,经过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就要让犯错误的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我检讨,切实改变过去那种不出问题无人管、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的状况,努力降低小错酿成大祸的概率。
紧扣“严”字,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严格执纪,“老虎”“苍蝇”一起打,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严格问责,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行责任倒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形成持续威慑,强化不敢腐;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不能腐;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选对人、用好人,强化不想腐。
五、积极构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础保障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易行难,需要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更重、执纪的力度更大,必须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履行职责,提升执纪能力,强化技术支撑,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切实转变政绩观念。实践好“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要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形势任务,跟进中央要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和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防止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倾向,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着力提升能力素质。“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当前尤其要提高及时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能力,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和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抓早抓小、抓好预防的能力,既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又善于做好纪律审查这一“下半篇文章”,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事实和党纪检验的铁案。
积极推动“三转”提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长期政治任务。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
有效促进责任担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四种形态”正是“两个责任”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看紧门、管住人,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提高工作积极性,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
四种形态个人剖析材料
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我个人而言,是一次重新审视自我,反思自我,解剖自我,提高自我的大好机会。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本人从政治纪律问题、“四风”问题、廉政建设问题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反省,深挖了思想根源,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就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按照“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原则,认真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和政绩观、权力观、世界观等方面深刻剖析产生“四风”、“两问题”的根源,把自己真正摆进去,做到“脸红了、心跳了、汗出了、病治了”,达到了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目的。
1、政治纪律方面的问题及表现。当前国际国内各种思想文化交融交锋日趋激烈,敌对势力对我意识形态渗透手法不断变化,力度不断加大,作为党的新闻出版工作者,在这一错综复杂的形势面前,明确回答坚持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反对什么,旗帜鲜明地亮明党的主张和观点,理直气壮地宣传科学真理等方面还不够积极主动,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能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2、形式主义方面的问题及表现。本人虽然非常反感、坚决反对,但形式主义或多或少留存于我心中,反映在我的工作上。平时,领导让起草什么文件就起草什么,落实什么工作就落实什么,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的情况。没有很好地、认真地沉下心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工作主动性不够,效率不高,说的多,做得少,缺乏那种只争朝夕、雷厉风行,干就干成,干就干好的工作激情和敬业精神。
3、官僚主义方面的问题及表现。对人民群众缺乏满腔热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所疏远,感情逐渐淡漠。说话、办事,处理问题,很少能做到角色转换,缺乏工作重心下移;有时存在工作等靠推诿、不敢担当的问题,回避矛盾、漠视问题,习惯于坐在办公室看文件和二手材料,主动走出机关,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群众期盼、掌握群众需求方面做得不够深入扎实。
4、享乐主义方面的问题及表现。追求安逸、讲究舒适的心理有所滋生,吃苦奉献的精神不够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思想有所淡化,有些时候,纯粹是凭着经验和一种感觉在做事,缺乏理性的思考,对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教训缺乏主动的汲取、总结、提高。在精神状态上,逐渐思想空虚,精神萎靡,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有所淡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有所弱化。有时工作多干一点觉得很辛苦,待遇稍差一点觉得不知足,有时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时心里不高兴。
5、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及表现。“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树立以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为荣,以贪图享乐、奢靡挥霍为耻的思想还不牢固。下基层调研、外地出差时更多考虑和讲究车况的好坏,住所的档次、餐饮的标准。对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粒饭的精打细算,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开支思想渐渐淡化。
6、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及表现。本人以前总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没深刻认识到,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都是从不加强学习,不注重思想改造开始的,稍有不慎,思想就可能被腐蚀,就会犯错误、栽跟头。应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持之以恒地坚守“干干净净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堂堂正正做人”的原则。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上述六个方面查摆的突出问题,关乎个人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更关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如果不深挖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准确分析问题产生的缘由,所查摆的问题就只是纸上谈兵,成了假大空。为确保教育实践活动不虚、不空、不偏、不走过程,从思想根源上深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由于整天忙于事务,工学矛盾处理的不好,学习抓的不够紧,特别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系统学习不够、深入思考不够,指导推动工作不够,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够,集中学习与个人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结合的不紧密,对“四风”、“两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意识形态工作和新闻出版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够。
二是“公仆”意识有所淡薄,自命不凡,不珍惜向群众学习的机会,对走向基层一线,走进田间地头,走进牧场企业,走到群众中去,真心向群众交朋友、认亲人工作不扎实、不深入;对真心拜群众为师,虚心向群中学习,带着调研课题,问计于民,全面掌握社情民意方面不够扎实、不够深入,“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
三是存在党性修养没有随着工龄和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加强的现象,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主动担当,在艰巨繁重面前,有畏难情绪,在问题矛盾面前退缩,在歪风邪气面前,不敢直接亮剑。在点滴成绩面前,沾沾自喜,在本职工作岗位面前,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四是如何坚持“两个务必”这一课题没有完全入脑入心、付诸于行动。对克己奉公,勤政廉政,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没有完全激发。工作上有时拈轻怕重,安于现状,不愿吃苦出力;学习上,满足于现有学识和见解,陶醉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不立新目标,缺乏新动力。
五是艰苦奋斗精神不够强,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有所放松。对自己要求还不够严,在发扬艰苦奋斗等党的优良传统方面存在差距,在抵制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方面有所放松,在弘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团结、特别能奉献的老西藏精神方面做得还不够。
六是对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缺乏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对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准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守好底线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个别小问题上有所忽视和放松,表现在工作方面不够深入细致,严格遵循按制度、按原则、按程序办事还不够,在把好政治关、权利关、金钱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整改方向及主要措施
本人对存在的政治纪律问题、“四风”问题、清正廉洁问题,坚持从现在做起,改作风、除毛病、正品行、树新风,以过硬的作风和坚强的党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一)坚守党的政治纪律。深入持久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讲话精神,切实用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十四世达赖集团作斗争这个重要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持政治家办出版的思想,确保我区意识形态领域和文化的绝对安全,强化正面宣传,坚持党管媒体不动摇,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开展舆论斗争,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合力。
(二)牢固树立为民宗旨意识。更加自觉地增强群众观念、执行好群众路线,自觉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要做到心里装着群众、感情贴近群众、行动走进群众;努力想问题、做决策、抓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坚持“方便群众、高效运作、规范服务、廉洁办事”的宗旨,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形象,一流的业绩办好各项行政事务性工作。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要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忠实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暧挂在心上,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要深入到基层到村到农户,了解群众对精神文化的实际需求,组织出版更多更好的农牧民生产生活适用的图书,让人民群众分享文化发展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树立好自己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进农家门,听农家话,知农家事,解农家忧,交农家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做到不说则已、说了就干,少说多干、干就干成、干就干好,只争朝夕、雷厉风行,高标准、高效率地推进工作。
(四)坚决抵御不良之风。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是我们党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的法宝。“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要始终坚持“两个务必”,大力弘扬老西藏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脚踏实地,扎实工作,自觉抵制贪图享乐、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追求健康、有益、俭朴、文明、科学的工作和生活。
(五)坚决狠刹奢靡之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增强党员意识、廉洁意识、自律意识、公仆意识、先锋意识,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自觉抵制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行为,真正做到艰苦朴素、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情,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
(六)搞好廉洁自律修养。牢固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时刻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做到思想上、言行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吃的不吃,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力求做到防微杜渐,经得起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努力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敢于担当、能干成事、清正廉洁”。
以上存在的问题,原因剖析和整改措施,还不够深入,今后的生活、工作中,我要向古人学习,“日三省乎己”,虚心对待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作出深入查摆和剖析,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力争思想上有新的境界,工作上有新的起色,作风上有大的转变,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四种形态提出的背景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不久,王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时,提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王岐山说,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10月21日,中央又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准则》《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五中全会要求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的要求。所以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两项党内法规,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对于落实、落细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我的体会共分四个部分。
一、“四种形态”提出和《准则》《条例》修订的大背景
“四种形态”提出以及新的《准则》《条例》的颁布,是一组分量很重、相互配套的依纪管党治党的组合拳。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密集推出?我认为有四大背景条件。
第一,这是恢复和发展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党是靠铁的纪律和革命理想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是说,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只有十五条,却首创了好几条重要的纪律规定,而且有些纪律严格的程度,超过了现行党章和党纪的规定。例如,党员没有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党的会议,就予以除名。党员必须受到当地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对党员从事的职业也作了一些限制,必须服从革命需要,还要公开职业收入。作为一大代表的陈公博,还有李达,就是因为反对党制定严格的纪律,希望党只是个来去自由的空谈俱乐部,而先后脱离了党。我认识一位建党初期参与在日本建党的革命老前辈。他就告诉我,在日本成立中共党组织时,首批党员多是由北洋政府派遣的官费留学生。起初党员人数不多,党组织负责人也是平时在学校上课,课余从事党的工作。后来这个党员越发展越多,中央就要求留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说你不要再读书了,你改为专职从事党的工作。但这位负责人有个情况,就是再过几个月他就可以研究生毕业了,他犹豫再三,就试探着向中央提出了一个请求,就是能否再让他兼职做几个月,等毕业了就专职做党的工作。我就问这位老前辈,我说中央答复他了吗?这位老前辈告诉我,中央没有答复。但这个负责人很快就发现了,从此党的任何活动都不再通知他参加了,负责和他与党中央联系的那个同志也找不到了。他明白,自己是被组织上给“甩”掉了。尽管他后来在抗日和反蒋斗争中,始终和我们党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还多次通过自己认识的党员向中央提出请求,希望能批准他回到党的队伍里来,但再也没有被接纳。直到全国解放以后,他还是以民主人士的身份参加政府的工作。因为中央认为,一个把个人的学业看得比党的工作还重要的人,很难想象在党需要他做出更大牺牲的时候,会是个什么态度,中央认为这样的人就不适合留在党内。王岐山同志说,昨天、今天和明天,历史、现实和未来一脉相承,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而我们党就是这样一个英雄群体,维系这个群体的最重要的纽带,就是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但也必须看到,改革开放60多年来后的今天,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样化、社会生存方式的多样化及社会流动性的加强,“组织松懈”“纪律敷衍”的问题,不仅大量存在,还有所发展。有的下海经商或进城打工的党员,几年不和党组织发生联系,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这里固然与两新党组织的建设还不完善有关,也和党员本人缺乏严格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分不开。包括有些党的领导机关,在执行纪律上也大打折扣。例如,所谓“小产权房”都不是哪个农民个人私搭乱建的,而是乡村基层组织占用农田成片开发的,建房的时候就知道这是未经规划的非法建筑,买房的也都知道这是没有产权的所谓小产权房,可是建的照建,买的照买,据说现在全国已经达到几千万套、可以住上亿人的规模。而对这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乡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不要说受到法律追究,受到党纪追求也不多。而且,这些小产权房都不是一个晚上冒出来的,有的已经一期、二期、三期的连续建了好几年,一直大张旗鼓地卖,能说上级领导对这些摆在马路边上的事都不知道吗?为什么出现集体失语?类似现象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我们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中央的方针政策就得不到贯彻落实。王岐山同志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第二,这是对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经验的深刻总结。全国解放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带领中国进入历史上发展最快、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党内存在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也对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产生很大的破坏性影响。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打虎拍蝇”。有国外媒体称,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是近代史上影响最大的反腐败斗争,我认为说得非常到位。
中央为什么要下这样大的决心反腐?用总书记话说就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对于腐败问题,人民群众的反响一直很强烈,党内也早有这样那样的议论和传闻。但很多案件在这两年被揭露出来后,还是让人们大吃一惊。总书记说:“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我们从中可以感受到总书记本人都是非常愤怒乃至震惊的。谁能想到,北戴河供水公司经理这样明显属于“苍蝇”级别的腐败分子,竟能被从家里搜出上亿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还有一些村官,也被人们称为“虎蝇”,什么是虎蝇?就是苍蝇的身段,老虎的胃口,贪腐也动辄过亿;甚至教书育人的高校也成了腐败高发区。2014年6月成都中医药大学应届毕业生收到紧急通知:立即送回由校长签名盖章的毕业证书。因为校长范昕建刚刚在5月30日被抓了,学校赶忙重新制作了毕业证,校领导的签名盖章换成了党委书记张忠元。但让毕业生们郁闷的是,拿到新的毕业证书不到1个月,党委书记也被抓了。因为在国家投资10亿元的新校区建设里,他们俩人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所送的财物达到1280多万元。还有我国的石油工业,特别是大庆油田是靠在冰天雪地里吃干粮、住干打垒起家的,王进喜那句“宁可少活二十年,也要拿下大油田”的话至今言犹在耳,但周永康负责中石油后,竟然每次请客都不少于10万元,他们是吃饭还是烧钱?而徐才厚、谷俊山等人府第的奢华程度,以及从中抄出的堆积成山的现金和各种奇珍异宝,更超出了善良人们的最大想象力。能够和他们相比的只有清朝嘉庆年间从和家里抄出的折合上亿两白银的赃款赃物,所以军报称其为“国妖”。这些胆大妄为的腐败活动如果得不到惩处,善无善报、恶无恶报,就会产生很强的传染性,我们的党、国家、军队,即使是金山银山也会被掏空,党心、军心、人心也会被他们掏空。到了那个时候,也许一个偶发事件,就可以导致政权更迭,国家变色。这在发生剧变的东欧尤其明显。有的国家规定,党政机关处以上干部都要登记,从此打入另类,很多所谓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和职业不准他们进入。有的把军队的政工人员和高校里搞社会科学的老师都扫地出门,共产党都垮台了,还要你们这些搞意识形态的干什么?阿尔巴尼亚领导人霍查的遗孀,起初能够领到的养老金只能折合24欧元,连吃饭都成问题。所以有老同志慨叹说,如果不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党中央,怀着深沉的忧患意识和高度责任意识,强力正风、高压反腐,为被“四风”和腐败严重撕裂的党群关系止血疗伤,重新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这个党,我们这个政权,也许少则5年、10年,多则20年,就会出大问题。因此,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习近平同志成为了我们党和军队的新领袖,并不是偶然的。这就如同毛泽东在革命成败的转折关头、邓小平在文革结束后的彷徨时刻成为党的新领袖一样,是历史的要求,是时代的呼唤,是人民的期盼。
但在我们感到庆幸时,也引发了深沉的思考。特别是随着一些有的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落马,他们在任时的一些事也不断被媒体挖掘和曝光出来。这时候人们才发现,其实在他们成为“阶下囚”以前很长一段时间,早就不是“好同志”了。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挥霍公款,比阔气、讲排场;和一些女下属关系暧昧,还有他的亲属子女利用他的权力影响经商办企业等种种作风和违纪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多了,在干部和群众中也早有议论和传闻。但在他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之前,却极少被纪律追究和处理过。有不止一位现在已身陷囹圄的领导干部在他的忏悔书中,都谈到,当时如果有人对他咬咬耳朵、拉拉袖子,如果党组织对他在纪律上踩线的时候就严厉叫停,也许就不会后来发展到惊天大案的地步。他们在这里过于强调外在因素,问题首先还是要从领导干部本人的身上去寻找。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绝大多数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并不是一开始就很坏。他们都是在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和那些对党和社会主义没有任何感情,也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羞耻感、把进监狱当住旅馆的坏人比,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他们中确实还有人做过很多有益的工作,甚至有过辉煌的过去。其中有的人还做过重大贡献。但他们也有致命的弱点,就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下禁不住诱惑,从轻微违纪开始,胆子越来越大,贪欲越来越重,最后从“破纪”发展到违法,再到犯罪。显然,如果对干部平时不管,出了事再惩办,很容造成人财两空。人完了,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追回了。
第三,这是巩固整治“四风”、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成果的需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就没有放松过各种不良风气的整治,有关的禁制性文件发了几百个,没有哪种不正之风咱们没下文制止过,而且很多都是三令五申、年年重申,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就和没有从严执纪分不开。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以前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规定变成了‘稻草人’,摆在那里没有用”。有些党员干部自以为熟谙“潜规则”,可以小心地游离在违纪和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从利用关系违规地安插亲属子女,到接受礼物和小额现金、有价证券等一点点突破禁令开始,破坏纪律的严肃性。而我们中国人盛行的婚丧嫁娶和年节收礼的人情往来,也成为一些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的重要机会。在“八项规定”公布之前,各种购物卡消费也曾经是大型商场、超市,年节期间的重要收入,有的甚至占到了销售额的20%以上。这些“摆在桌面上的腐败”,具体到每个人、每个单位似乎都不突出,只是“讲究”了一点、铺张了一些,多花了些钱、多用了些人。但这些汇聚起来,就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八项规定”颁布近三年来,我们党风、政风出现巨大变化,实现了在上至中央、下至村组在几千万党员干部中全覆盖,就和我们各级党委、纪委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了带电的高压线分不开。至今已经有11万多名党员干部因为违反“八项规定”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达到35000多人。中央和省级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创新了不定期的通报曝光具体、典型问题的制度,发挥了从严执纪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事实证明,只要我们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而且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没有什么不良风气不能纠正。抓“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就是从一些最具体的违纪行为入手,抓小、抓早、抓常、抓实,使纪律“扣”“越拧越紧”。王岐山同志讲,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因此,这次修订后的《条例》也涵盖了十八大以来整治“四风”和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并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个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且今后监督执纪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必将使我们的监督执纪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四,这是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具体化。2014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依法治国、依纪治党。随后将“全面从严治党”正式纳入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又多次谈到要深刻认识和运用从严治党规律的问题。在2015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正式提出了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并把这项工作列为2015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
会后不久,王岐山同志发表了署名文章,鲜明地提出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如何修订定下基调。2015年3月至7月,他在河南、浙江、陕西等地调研时的讲话,都强调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对破法必先破纪的逻辑,“治病树、拔烂树”和“保护森林”的关系,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概念和问题做出深刻阐述。他要求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党委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到福建调研时,“四种形态”的理论终于走向成熟。
王岐山同志还多次谈到,党员干部要有两条线,第一条是高线,就是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第二条就是底线,就是纪律和规矩,每个党员都要向高线看齐,又决不能突破底线。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颁布后,我们大家都看到,《准则》对准的其实就是高线,《条例》对准的就是底线。10月23日,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如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我们看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近年来在各种场合的有关讲话还有很多,只要梳理学习一下,就不难发现,《准则》和《条例》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一条主线。“四种形态”则是围绕这条主线的最新理论概括。
二、《准则》《条例》修改的原则和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对修订《准则》提出了十二字要求,就是“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因此,这次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与1997年试行,2010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了很大变化。新修订的《准则》有三大特点。
一是范围覆盖全党。原来的《准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属于“负面清单”,许多条款和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法律重复。同时适用对象也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规范,而且只是针对廉洁从政方面,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总体要求。修订后的《准则》,则从管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管全体党员,涵盖了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每个普通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和规范。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王岐山同志说,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而一个党员干部有没有理想信念和很强的宗旨意识,是可以在关键时刻反映出来的。例如,2008年发生512汶川大地震时,四川都江堰市向峨乡乡政府和200米以外的向峨乡中学,同时被夷为平地,两边都是呼救声。跑出这些人来怎么办?跑出来的干部都看着乡党委书记罗鸿亮。他当时就做出了一个后来受到广泛传扬的决定:就是“先救娃娃后救干部”。当他们赶到学校时,废墟上有很多家长在自己孩子所在的教室的废墟上拼命的刨挖,然后一边刨挖着一边哭喊着呼唤自己孩子的名字,当时有的群众情绪非常激动地就责问“乡干部都哪儿去了?”这时又是党员干部罗代强大声喊一声:“谁说乡干部没有来?我就是。我的娃娃就埋在下面。现在你们每个人只顾自己,谁家的娃娃都救不出来。咱们都到那边去,从埋得最浅的地方挖,多救一个是一个!” 家长们都不作声了,尽管每个人都希望赶快救出自己的孩子,但谁都明白这样做是最理智的选择,因为大家一起从最浅的地方开始挖,可以救出最多的孩子。他们拭去泪水,自动排成两队,在干部指挥下开始有序地挖掘。等很多孩子救出后,罗代强才从裤子和鞋上认出了自己孩子尸体,他的孩子也是埋在比较厚的地方。而学校救援基本结束后大家再赶到乡政府时,由于时间太晚,12个被埋的干部中已经有7个人不幸遇难。正因为我们有这样一大批关键时刻冲得上,危难关头过得硬的共产党员,才让受灾群众从废墟中看到了希望。所以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不论在革命年代、建设年代还是改革开放年代,都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反之,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的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努力解决好“不想腐败”的问题。因此,这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
针对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准则》鲜明的提出了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这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阐发和具体化。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了“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包括“四个坚持” “四个自觉”,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准则》做到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也提出了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的要求,二者相互贯通、浑然一体。《准则》还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总之,《准则》变“不准”为“自觉”。不作禁止性的规定。展现了党的先锋队本色,树立起来了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
那么,原来《准则》里的52个“不准”都失效了吗?不是的,其中有48个“不准”经过修订以后,被吸收进了新的《条例》,将继续在“负面清单”中发挥作用。
三是做到了删繁就简。《准则》在对象上做了“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了“减法”。原来一共4个部分、18条、3600多字,修订后一共是8条、309字,篇幅一下子减少了90%以上。成为突出廉洁主题、不讲禁止性规定的 “正面清单”。而《条例》从内容看,原来一共3编、15章、178条、2.4万多字,修订后的《条例》尽管把那48个“不准”吸收了进去,也只有3编、11章、1.7万多字,新增、去除和修改的比例高达近90%,而且有些章节完全是新添的,可以说是“脱胎换骨”。
所以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和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条例》也有很大变化。它也表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实现了“纪法分开、纪法各表”。《条例》修改时要求,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的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了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变成了党内的“公检法”。因此,原来十大类的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一共将近80条被取消,重新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这六大类纪律,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它的“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厘清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
二是突出了政治纪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在谈到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时,总书记曾一口气讲了七个“有之”,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这些我们都可以从新修订的《条例》的负面清单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三是降低了处分门槛。有人称新修订的《条例》是中共“史上最严处分条例”。这主要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党纪处分的覆盖面比过去更全了,包括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方面新增的不少规定,另一种就是《条例》里原来就有,但很多时候没有严格执行,现在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抓早抓小。习近平同志说:“我们现在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是不是过严了?答案是否定的。很多要求早就有了,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的主要倾向不是严了,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
总之,《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也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了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三、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准则》《条例》
《准则》和《条例》如何贯彻执行?关键要把握好 “四种形态”。这是对我们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有助于把《准则》和《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最重要的就是对党内同志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这是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途径,是通过日常监督管理,预防党员干部踩红线、闯雷区的重要措施。事实上,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能及时的“拉拉袖”、提个醒,就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能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上医治未病”,未发生的未,真正好的医生不是看人得了病再治,而是从他的亚健康状态中就能发现疾病的隐患,及时采取治疗措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但现在我们还有不少同志把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当作一项任务。批评自己多,批评别人少。批评班子多,批评领导人个人少;讲大家都有的共性问题多,讲某个领导干部的个性问题少。非要批评个人时,也是只讲小事,不讲大事;只讲工作上的事,不讲思想作风上的事;只拿别人意见来说事,这个事群众其他人有什么反映,而不是讲自己是怎么看的。出现这种状况,往往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分不开。尽管我们常讲要“对事不对人”,但事毕竟都是人做的,一般情况下对事必然要对人。尽管我们常讲“君子闻过则喜”,但真正达到这样境界的君子毕竟不多。所以,我们在进行批评时很多人都存在“多栽花、少栽刺”的心理。还有的人担心, 批评会遭致反弹。自己对别人批评的越重,别人对自己的批评也必然越不讲情面,最后弄得两败俱伤,只有“你好、我好”才能大家都好。结果把相互批评变成提希望,自我批评变成谈感想。这种所谓批评和自我批评,既不可能发现问题,也不可能解决问题。
习近平说,抓纪律,就要敢于板起脸来批评,不要等犯了大错误才去批评,平常有问题就要及时批评。开展批评自我批评上领导干部也要率先垂范,勇于自我“揭短”,真心实意地听取来自党员和群众的批评意见。还要注意鼓励、重用和保护讲真话、敢批评的干部,即便是批评不够准确,也不要追责,更不能“秋后算账”,不能让敢批评的干部吃亏,更不能让奉行中庸哲学的“老好人”占便宜。这里,领导干部尤其是第一把手有没有宽阔的胸怀,有没有纳谏之海量、容人之雅量关系很大。领导干部带好了头,就能形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良好氛围。就能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确保达到红脸出汗、同时又加油鼓劲的效果。习近平同志说,只要以诚待人,诚心诚意地沟通思想,推心置腹地交换意见,把关心、关怀、关爱送给同志,让人脸上火辣辣、心里热乎乎。
总书记说,一个人什么时候容易犯错误?就是以为自己万物皆备、一切顺利的时候,得心应手了就容易随心所欲,随心所欲而又不能做到不逾矩,就要出问题了。所以一个人不管当到多大干部都要有组织纪律性,要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有的干部当行政领导时就认为自己最大,书记说什么?那就是党政不分。他当书记时候也是自己最大,市长有不同意见就是无视党的领导。这样例子还少,总书记说了,我们的干部在不断进步中经常由正转副、由副转正,由党转政、由政转党,不能什么时候都是老子天下第一,什么时候都以自己为主。要按规矩办事,不是个人有主见、有个性就要说了算,总书记说哪有这个道理?历史上这样的教训是很多的。例如天津大邱庄的禹作敏。他想发展一个党员,可支部讨论几次都通不过。他火了,亲自去押阵,说这次咱们换个办法,同意他入党的不用举手,不同意的举手。在他那个虎视眈眈下,谁敢举手?于是这个人便在全支部没有一个党员表态的情况下被发展入党了。据说有个香港记者问他,“听说您是大邱庄的土皇帝”,他竟然毫无愧色地说,“我去了土字,就是皇帝。” 正是这种把个人和组织、个人和党员群众的关系扭曲到极点的认识,导致他最后的悲剧性结局。但我到大寨时,发现很多大寨人至今还非常怀念他。因为在改革开放后大寨第二次创业的时候,郭凤莲外出求援。碰到一些被过去“左”的政策伤害过的干部,难免会甩出两句不中听的话:“你们大寨不是自力更生吗,现在咱们也出来求援了?”是禹作敏雪中送炭,无偿地为来访的郭凤莲提供了第一笔启动资金。当时郭凤莲非常感动,说我们大寨赚了钱,一定第一个还给您。但禹作敏说:“农民帮农民,啥也别说。”如果不是他后来自我膨胀,本来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农村改革带头人的。说起来也是非常可惜的。
大量事实证明,领导干部犯错误,往往和不能客观认识自己分不开。一个领导干部,能从千百人中脱颖而出,无疑在学识、胆识等方面有很多过人之处;但因此而出现的另一个情况是,被往日成功所堆积出的自信,使他可能会在复杂形势下,高估自己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主持工作的老同志,可以认为凭借丰富经验而有资格“一言九鼎”。我就从这儿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干起来的,我这儿什么情况不熟悉!所以我可以说了算!而有些主持工作的新干部,也可以认为自己很年轻就被委以重任,那是因为领导看我有改革开拓精神,我也要按自己想法去干,所以这叫恃宠而骄,而他们所处的重要领导岗位恰恰最容易出现认识偏差。因为一个人地位越高,权力越大,能听到的各种无顾忌的批评就越少。特别有些不正派的人,博取领导好感最大的本领,就是对领导的一切都赞不绝口,包括他的缺点:你不坚持必要的民主程序,该集体讨论的你搞个人拍板。可以夸你是“办事有魄力”;你不坚持原则,对犯错误的人你该处理的不处理,又可以夸你是“为人宽厚”。如果我们的领导者自己也不知不觉相信了这些,接下来的一切便可想而知,你的缺点错误会被自己当作优点而不断加以放大。
事实上,对于专在面前吹捧我们的人提高警惕,特别是通过贬低别人来抬高我们的人提高警觉,不入其圈套,应当是一个领导者的基本素质。但可悲的是,我们有不少领导干部就是看不透这一点。其实,某些想和领导拉关系人早算明白了,用现在时兴的话说,送“吹捧”是“性价比最好”的礼物。因为,送钱送物,还要拿真金白银,弄不好还会被纪委盯上。而送吹捧是最经济不过的,只不过多费点口水。但如果你把这样不正派的人引为知己,甚至不顾其他同志意见和群众的反映而提拔重用,甚至对他的问题也大包大揽,拍胸脯“作保”,那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特别是我们现在实行干部任用问责制度后,领导者不仅要对他今天的提拔负责,而且要对他今后的一切作为负责,他的所有问题也就同时成为了举荐的领导干部自己的问题。对我们领导干部来说,你就是收获了几句赞美,却可能要赔上自己的政治生命。这种“获得”和付出的高度不对称,不是十分滑稽又十分可怜的吗?
但是,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不能从那些不正派的吹拍者身上去寻找,而必须从领导干部自己身上去寻找。为什么别的人都能听得出来的肉麻的吹捧的话我们却听不出来? 因为我们对自己的认识就是脱离实际的。我们从内心深处认为自己的水平高得不得了,自己的贡献大得不得了。正是这种来自内心深处的共鸣,才使那些人的伎俩屡试不爽。而有些领导干部对自己本来就不客观的认识,就会变得更加不客观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不到真诚的批评帮助,那么“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
监督执纪的第二种状态就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里面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就颠覆了我们过去对纪律处分的一些认识。因为党内尽管早就有各种纪律处分的规定,但真正受过党纪处分的还是极少数,包括从党的十八大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两年期间,一共有18万多名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在我们的8700多万党员中,也只占0.2%多一点。而且其中还有35000多人是因为违反“八项规定”而受处分,说明过去受处分的党员可能比例会更低。我们就算是按照这个比例,把改革开放以来受过党纪处分的人累计起来,估计也不会超过党员总数的三个百分点,也就说,至少有97%以上的党员终生都和任何处分无缘。这反映了一个现状,就是如果谁受了党纪处分,是件很大的事,说明他犯了比较严重、必须受到组织处理的错误。甚至被视为本人在政治上、历史上的一个污点。从好的方面讲,说明我们的绝大多数党员都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守纪律、讲规矩的。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97%以上的党员终生都没有受过党纪处分,是否说明只有3%的党员有过违纪行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特别在有些党风、政风不正、所谓潜规则盛行的地方,在有些地方和单位里甚至会出现大部分党员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例如为一些不正当的利益往来而吃请收礼,却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党纪追究。造成这种状况有两个原因:一是党纪处分的门槛过高,问题要积累到一定程度,性质要严重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受到党纪追究。二是有些地方党的纪律实际上处于长期“空转”的状态。只要这个干部没达到违法犯罪程度,就不会被纪律追究。就像王岐山同志所说的: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而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因为被“双规”的大都是要深挖他的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等问题。只是违纪他也不需要双轨,一般的违纪不需要双轨,结果纪律审查成了“司法审查”,占用了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这样违纪行为问题的处理就很容易被边缘化了。
而且由于相当一部分党员尽管也存在这样那样的违纪行为,但从来没有被处分过,也就从来没有违纪被处理的切肤之痛,所以对党的纪律长期“没感觉”,脑子里就没有自己时时要受到纪律约束这根弦。包括有的领导干部因为组织公款出国出境旅游,或者滥发奖金、福利受到组织的纪律处分,而这些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实际上他也违纪了,他们对自己的违纪、不廉洁行为不仅没有任何反省,反而对那些被处理的领导干部充满了同情,认为他是为了给大家谋福利才受处分的,结果后者违反了纪律还混了个好人缘。有些对于一些落马的“老虎”“苍蝇”,也是抱着一种“看客”心态,对各种花边新闻津津乐道,却没有想到“如果换作是我”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长此以往,这样的党员干部就可能因为“无知无畏”而对“破纪”浑然不觉,“破”出了甜头以后就会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底线,直至落入腐败的深渊。
所以,王岐山同志提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他多次提出,对那些因为自律不严而触碰纪律底线和规矩的党员,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该处分的及时处分、该处理的就要做出处理,要让纪律严起来、落下去,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这两方面的作用。
什么是党纪轻处分?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实际上都可以归为轻处分。但是通报批评和告诫这还不算轻处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措施。轻处分应该对应那些违纪行为呢?其实《条例》里有很多规定,例如,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就有“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实际工作而获取报酬或只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这什么意思啊?说的俗一点,就是有的党员干部的亲属子女在其它的单位,也包括在有的民营企业挂名领空饷,自己根本就不去工作,或者是实际在那儿工作了,但是他领的薪酬比他该领取的要高出一大截,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人家给你利益输送,给你送钱,变相的拉关系的手段,这种情况,如果领导干部你知情你没有纠正,你默认了,那就要给你处分。还有“将本人、配偶、子女及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包括有的领导干部全家出去吃顿饭,党员干部吃顿饭花两三千块钱,把发票让下属单位或别人拿去报销了,这种情况你就要给予处分,而且这种现象老实说还是不少的。还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有的人以过年节送礼的形或其它形式,一次送礼,七八条中华烟,对不对,其实是你也知道他是有事求你,完全不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这样的你收了,要给处分。还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还有“在你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了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本来这个活动,这个工作是应该不收费的,是你管理服务的正常工作,你们乱收费了,这些都要给予处分。
我们在《纪律处分条例》里,大家可以看到有几个常见的限制词:“情节严重的”,还有“遭受较大损失的”,就有这个后果的,有这种情节和这种后果的要给予处分,但我刚才将的上述这几条是没有限制词的,只要查实发生这类行为,不管情节轻重,就要给予以处分。还有一些就是带有限制词的违纪行为,过去也多数是被当作一般作风问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就完了,现在则明确要给以处分。例如《条例》中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两章中,就包括了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你在发放救灾物资的时候,先让你的亲戚朋友来挑,然后你补助的标准也明显的对亲戚朋友要比别人要高,明显的这个要给予处分,不公正。还有“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群众来找你投诉,向你提出要求,希望你帮助解决,这些问题都是合理应该解决的,符合政策的,但你不给他解决,消极应付推诿,这样的造成了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要给予处分。还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处分,再有“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要给处分,还有“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假设你乘车或开车路过一个地端,那儿刚发生车祸,司机肇事逃逸,受伤人躺在路上等着别人去施救,你看见让车绕一圈走了,说你忙,顾不上走了,最后这个人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了,那你对来说,那对你就要给予处分,而且是比较重的处分。我们看到,这些需要给予处分的“负面清单”里,有些有的过去只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但现在不同了,而是实实在在要被纪律处理。因为,这些看起来并不很起眼的不廉洁行为如果不处理,很容易导致干部的胆子越来越大,先是通过亲属拿空饷、领空饷,然后发展到最后自己干脆伸手要,从“报销”一顿饭的票据,发展到报销住宅装修、甚至子女出国的费用。同样,群众工作中的那些看似作风问题,有的甚至看似是不经意中发生的,但已实实在在地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关系,也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所以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有助于挽回群众影响,也能够更深刻地教育本人。除了要给以处分外,中央还要求要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这些有效手段,驰而不息地正风肃纪,这样就能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
所以,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中,重点在前两种,我们只有通过经常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才能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一旦违纪就会受到处分,我们就要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每个党员,通过小过即问、小错即纠,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够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王岐山同志说,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才能逐步让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受严重处分、违法的党员越来越少。
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对严重违纪但还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重在违纪必究,按照规定程序所给予一种比较重的党纪政纪处分,主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等处分。这类处分针对一些什么具体的行为?我们处分条例也有明显规定,包括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决定重大问题的, 情节严重的。还有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情节较重的。像现在我们有的地方每到班子换届或有重要领导岗位出缺时,往往是各种匿名的举报信像雪片一样飞来的时候,不管真的假的,先把竞争对手搞臭了,把水搅混了再说,还有就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搞打击报复的,对这类歪风邪气决不能姑息。对那些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把组织的批评教育和提醒当成耳旁风,依然要我行我素、不收敛收手的少数党员干部,就要通过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进行严厉敲打和警示,这是防止其踏入违法犯罪的不归路的最后挽救办法。所以我们给重处分和重大的职务调整,我们还是首先定位为要争取挽救这个干部,不要让他滑到违法犯罪的地步。
监督执纪的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里面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违纪的。例如,《条例》就要求,对一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人要求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这种的,还有就是妄议中央的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情节严重的。因为这些人其实已经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最基本的条件,成为了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甚至分裂党的一种政治上异己的力量,有的实际上是和社会上及国外境外的敌对势力相呼应,在党内和社会上制造混乱。对于这样的人没有二话,必须坚决的清除出党。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问题的性质和认定的尺度怎么把握才准确。例如大家都关注到了有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言行属于“妄议中央”?有人就担心了,如果这个尺度把握不好,会不会和我们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相冲突?我个人的体会,最主要有两点。“妄议中央”第一是在言论的内容上是反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包括主张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放弃党的领导,搞西方式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也包括对当前中央的反腐败和从严治党、整治“四风”、落实“八项规定”的重大决策公然唱反调。这类是属于妄议中央,但这不等于党员对一些具体政策,包括一些经济社会政策应该如何制定,现行政策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应该如何改革,也不能提出不同意见。而且我们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也不能把“妄议中央”这一条,引申到对自己制定的政策、决定也不能提出不同意见,把“妄议中央”扩大到“妄议市委”、“妄议县委”上来。“妄议中央”和对具体政策提出批评意见的区别在哪儿?主要在于两点,第一,前者对我们党的大政方针是破坏性和否定性的,后者则是为了完善和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二,讲话的场合不同。《党章》第一章第四条党员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当然也包括党的领导人,但这里第一是要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来讲,而不是在各种公开场合不负责任的乱说一气,第二是必须是有根据地批评,批评要有根据,不能乱说,特别是针对有些没有根据的乱说,甚至谩骂,那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条例》的组织纪律这一章里,还有一条非常醒目。就是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应该说不论是在革命和建设年代,党员要服从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这是不言而喻的事。但确实在一段时间以来,不服从组织的分配和调动的现象确实明显增加了,有的找出各种理由来不服从调动,有的和组织讲条件、讨价还价。你要给我调动,你得给我至少提半级,或者至少解决什么问题。这种有令不行的状况发展下去,对党的危害极大。所以这次《条例》还突出强调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2003年的非典肆虐期间,有的因为怕被传染而拒绝上班的医护人员被开除了公职,在洪水泛滥和大地震期间临阵脱逃的党员干部也被双开。因为这样的人是不配留在我们的党员队伍中的。
再有就是触犯了刑律的腐败犯罪分子。他们不仅突破了党内的纪律底线,也突破了普通公民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就自然不能再留在先进分子行列里。所以《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这就说除了极少数轻罪,比如有些一般交通肇事,比较严重了,需要追究刑责的这样的不一定必须开除党籍,其它的绝大多数都要开除党籍。特别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的情况下,就是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才能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王岐山同志在讲解四种形态时,把8700多万党员比做一片大森林,每个党员干部都是其中的一棵树。所以从严执纪的“四种形态”就相当于 “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 批评教育是“勤浇树”,这个树枯黄了营养不良了,要浇水施肥,重在警告提示;轻处分是“正歪树”,看这个树杈长歪了,要把它修枝去杈,让它能够长正。重处分是“治病树”,这个树现在已经够呛了,快被蛀空了,要把虫子弄出来,甚至有的要加上桩子,把它支起来,不要让它倒下。立案查处,审查是“拔烂树”,这已经从根上这个树就烂掉了,那这个时候就要赶快把它拔掉,要阻断传染,不让它传染其它的树。
所以,“四种形态”实际上是坚持了、突出了无病预防,出病早治。我们现在已经从对腐败“零容忍”发展到对违纪 “零容忍”,彰显了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也是对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严明党的纪律,其实并不在于对每个违纪者都重罚,重惩,而是在于有没有漏网,你只要有违纪,我们就能发现就会处理,这样才能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所以中央要求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的视野,这也是最有力的惩处,也是最根本的预防。其实,宽是害,严是爱;爱之深,责之切。习近平同志在上海主持工作时就讲过:“什么是纪律,纪律是栏杆,保护你不掉到悬崖下面去。” 纪律不仅是惩办干部的,更重要是保护干部的。这也使我们对于什么是治本,反腐败工作廉政建设的治本有了新的认识。我们现在完善制度体系包括修订和完善《准则》和《条例》,这是一种静态的治本,我们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来监督执纪,不断压缩腐败和违纪活动的存在空间,则是动态的治本。这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很好的起到治本的作用。
四、需要厘清的几个认识问题
第一,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中央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全面从严治党”是要把“管全党、治全党”突出出来,“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来管住“关键少数”,也能管住最大多数,这才叫全面从严。有人就担心了,这会不会导致把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都放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力度反而会弱化,更会分散反腐败注意力。这种观点割裂了“树木”和“森林”、“全面”和“重点”之间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就是要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涵盖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生活“六大纪律”。但“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中央还是要求要用纪律盯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惩治也是有重点的,就是那些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而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而“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了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了对“重点”的关注。如果我们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管住全体,也就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
第二,“四种形态”提出并不是反腐转向。有人说,“四种形态”提出追究刑事犯罪的是“极极少数”。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高压反腐的大规模“治标”已经接近尾声,已经到了转向“治本”的“拐点”。网上也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反腐转向了、节奏放缓了、力度减弱了?中纪委指出,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所以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着所谓的“拐点”。其实这些论调早就在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面前不攻自破了。因此,“四种形态”提出,绝非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转向,绝不会导致反腐败斗争力度减弱,绝不意味着对腐败犯罪分子会以纪代法、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四种状态说的“极极少数”并不是指我们现在查处的腐败分子马上就会变成极少数,而是说,我们既要通过以零容忍的态度高压反腐,来消除腐败的存量,又要通过强化批评自我批评、大幅度的增加轻处分的处理,还有重处分的最后挽救,经过我们这样层层的拦截,来极大地减少腐败的增量。到了这种情况下,真正堕落为刑事犯罪分子才会变成极极少数。从现在看,这还是一种理想和努力目标。当触犯刑律的党员干部真正成为“极极少数”时,就说明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第三,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纯洁净化党的队伍。“四种形态”提出和新《准则》《条例》颁布后,也有人提出疑问,现在今后对党员管得这么严,甚至动辄得咎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受处分,会不会因此而影响人们入党的积极性,进而缩小我们党的影响力呢?其实,我们本来就是以不单纯追求党员数量为特点的政党。我们过去在发展党员和培养发展对象时,经常要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帮助党的积极分子和党员端正入党动机。在革命年代,要求加入党往往就意味着要随时准备为党、为人民解放事业牺牲自己的生命,意味着要在战场上冲锋在前、退却在后,意味着要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并不能给个人带来多少好处。所以当时绝大多数人的入党动机,应该说基本上都是端正的,这是严酷的斗争环境所决定的。但当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要求入党者的动机就比较复杂了。其中就不排除有为了从执政党地位中获得好处的人,包括现在我们有不少大学生要求入党也是为了好考公务员,政治上进步快,或者再说得俗一点,有的就是为了以后能当官。我们全面从严治党和监督执纪这四种状况的提出,实际上也是对一个人入党动机的新的考验。你入了党你不一定马上能得到什么个人好处,但在很多方面和非党员不同了,你要按照《廉洁自律准则》的要求,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你要遵守很多党的纪律和规矩,很多事非党员做了没事,但如果你做了你就会动辄得咎,甚至受到党的处分和处理。还有些事我们不能要求一般群众去做,但党员就必须去做。包括在遇到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候,你不管和自己有没有直接关系,你都要挺身而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怀着捞好处的动机入党的人就要掂量掂量了,有的人就会望而却步了。这对我们党是个好事,它有利于纯洁和净化我们党的队伍。
第四,党委要担当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的责任。由于“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有的同志就认为,这主要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这是一种误读。王岐山同志在福建是这样讲的: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显然了这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提出的明确要求。落实“四种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党委首先是责任主体。所以我们新的《条例》里有一个亮点,在第114条中,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过去我们强调两个责任是,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现在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它是党组织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也都是《党章》规定的党委的主体责任。所以,落实“两个责任”关键,是要冲着纪律和规矩去。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的措施,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时时处处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包括“四种形态”第一种,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多数也都要由党委领导班子和组织部门来进行的。特别是党委的主要领导,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听到群众对哪个干部的反映,就要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也不能迁就纵容,要督促其立行立改;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也要及时指出。这种谈话应该说是多方面的,但是由领导谈的效果就更好,因为同级和下级谈不容易引起重视,由纪委去出面又容易吓着他。其实很多苗头性问题都是可以看出来的。包括这个干部和某个私人老板过于密切的关系,别人进办公室,老看见他俩昨坐那儿,一进来了人,他俩的话都停住了,神神秘秘的,像这种情况,那就是问题的警号。所以必要时候还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违纪的干部猛醒、刹车。我们说用纪律管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同样,我们说“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组织部门也不能仅发官帽,你要进行任前的各个民主程序的考核,那么在他任之后,组织部门也要对他们全程监管,了解他掌握他履行职责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也要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决不能把严管当成“包袱”,像组织上跟你约谈,甚至有的地方发函来询问你,你都要认真对待、主动配合不要感到非常委屈,好像对自己不相信了,我们对同志的批评提醒,更要虚心接受、即知即改。
而纪律检查机关是管纪律的,不是管法律的。纪委的职责就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而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尤其要坚持挺纪在前、“三转”往下沉,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来转变,对破坏纪律行为零容忍。也就说,纪律审查也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无论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党纪为尺子。监督执纪的方式也要多元化、经常化,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了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来。
总之,《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我们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党委、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这样才能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不断增强我们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宗旨,不忘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才能永葆我们共产党人的政治青春。
运用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天峨县粮食局纪检组是天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粮食局的常住机构,其工作性质是监督执纪。近年来天峨县粮食局纪检组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区、市、县有关党纪政纪的上级精神,紧紧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理清执纪工作思路和优化执纪方式,使纪律的“高压线”贯串粮食工作中并发挥作用,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在全县粮食工作中落地生根。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建立约谈机制,让干部职工在纪律红线之外止步。在每年的纪检监察工作计划中,把纪检约谈机制作为纪检的首要工作来安排抓好抓实,对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及早处理。进一步形成在局班子之间、党员干部职工之间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
2.在粮食局的纪检监察工作上,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做到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较变为错误。
3.在粮食纪检监察工作中加速转变办案思维旧态,从紧盯违法转变侧重违纪,对全县粮食经营的全流程进行监督,全县县级储粮全部实行网上竞卖,项目工程按照工程招标程序投标竞选施工单位。使粮食工作按照不违纪的流程走,达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目的,粮食局近年来没有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案例发生。
4.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教育活动,开展抓好粮食局的纪检监察工作。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开展了本系统“三公”经费的清理、多占住房的清理、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等一系列的工作。在这一系列的清理工作中,共清退5套违规多占住房,目前已完成清退工作的有3套,有2套正在办理清退手续;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县粮食局“三公”经费逐年下降,清退2013年违规发放的中秋月饼费3200元。结合反“四风”的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本系统内的思想大交流、思想大讨论,进行非常彻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广大党员干部作出了深刻的思想剖析,真真正正做到红红脸、出出汗的目的,让大多数党员干部对纪律心存畏戒,逐步形成了作风向好态势转变,执行力得到很大提升。
5.做到常抓不懈,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一是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六五”普法、领导上常课、公务员学习等平台,注重提升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和组织纪律意识,在全局上下营造出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政治氛围。二是突出重点。针对纪律教育重领导干部轻普通党员的状况,将教育重点放在局机关股室和二层机构的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上,使教育不落“死角”,不定期开展上党课、开座谈会,组织观看廉政教育片等,拓展党员干部接受纪律教育的渠道,实现纪律教育全覆盖,达到让纪律成为每名党员干部心中“带电的高压线”。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粮食流通工作的纪检监察,由于涉及粮食经营各环节,在纪检工作人员来说,就必须涉及到粮食工作方方面面,有财务、统计、保管、质检、粮食加工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监督检查工作对粮食监管不能面面具到,在工作程序上这也是粮食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执纪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粮食业务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纪检工作中的执纪能力。
2.应积极参与到粮食经济工作中的各环节活动中,在实际业务环节中学习实践知识,提高执纪水平。
3.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办有关粮食业务执纪的培训,增强粮食执纪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粮食事业的健康保驾护航。
运用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一方面,调查报告、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纪委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1、认真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内涵。县纪委向全县172名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下发《学思践悟》读本,并采取集中学与自我学、专题辅导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学习,使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县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春节、“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2012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34次,查处案件15起,党政纪处分13人,警示训诫41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 “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
3、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县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是夯实各级责任。县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切合工作实际、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每年初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二是规范督查考核。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2年以来,安排检查考核60余次。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乡镇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会上,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会点评。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对21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了警示训诫,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先后约谈64名存在问题的个人和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一票否决”单位4个,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媒体”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出台《纪委副书记分片和常委、副局长包抓乡镇、部门联系点制度》,试行县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周轮流在县信访大厅“民情直通车”窗口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在本乡镇定点接访制度,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二是注重办案质量。推行案件协作区制度,执行“一案双报告”、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县检察院、公安局共向县纪委移交违法违纪人员37人,县纪委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 1件。三是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今年重点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共收到各类问题线索30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23件),目前查结27件,正在初核2件,1件由检察院介入调查。2012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67件,初核169件,立案204件,结案204件,党政纪处分209人,挽回经济损失12.25万元。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难点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 “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纪委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一方面,调查报告、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纪委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
战略高度决定战略价值。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长期执政地位,需要高度的政治自觉和高超的政治智慧。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必须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
既管重点又管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其中,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实乃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
既清存量又阻增量。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既严治标又善治本。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共同激发纪律建设新动力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不至于出现系统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推动纪律建设,通过修规和强化执行提升执纪效率。如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从静态层面归集出“六大纪律”,解决“用什么纪律管”的问题;紧扣中央精神和工作实际明确“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进行流程再造,从动态视角回答“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由此,“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动静结合、借势聚力,进一步推动纪委回归本位依纪监督、从严执纪,不断释放出纪律建设改革创新的综合效应。
提升“一个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巡视监督“定点清除、精准打击”的重要思想,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意义。纪委在从严治党中切实提高“精准执纪能力”,是纪律建设深入推进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这就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
促进“两责”担当。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以坚强党性和责任担当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反观大量案例可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的“两责”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落实“两责”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看紧门、管住人,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
推动“三转”提速。“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如果说各级纪委之前落实“三转”要求,已在机构改革和硬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那么,牵住“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的牛鼻子,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将带来“三转”大提速,在内涵深化和软件建设方面大有作为。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工作量大大增加,既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具体体现,也为做实以“四种形态”为抓手的监督执纪长效机制“预热、加码”。
开辟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双轮驱动”新境界
展望未来,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厘清法纪观的基础上凝聚“制度双笼”的整体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如随着从严执纪的深化,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行贿人财产刑、严重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等修法措施频现,既促进了依法反腐的实践进程,又显示出纪律与法律“双笼合围”的优势。
其次,在转变政绩观的过程中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可以预见,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将大大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展现出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差异化程度,确立纪检监察从业者的正确执纪观、政绩观。今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的语言界说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
四种形态谈话内容
篇一:
“要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坚持抓小抓早、关口前移”,在中共福州市纪委十届七次全会上,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杨岳强调。
去年以来,我市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扯袖子、咬耳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为切实增强提醒和监督的实际成效,福州市通过对各类廉政谈话进行梳理,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廉政谈话工作的通知》,促进廉政谈话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目前,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谈话形式主要包含: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提醒等。
我市对各类廉政谈话实施程序进行统一规范,按照“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的要求,将符合廉政谈话提醒条件的有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纳入初选范围。要求承办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对问题线索和谈话对象情况适当进行了解,填写《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审批表》,并拟定谈话提纲,细化谈话要点,明确谈话步骤;谈话中,认真听取对方解释说明并记录在案;主谈话人应对被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该批评教育的要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深刻检查或情况说明材料;谈话结束后,要进行总结,逐人做好谈话效果评估,并填写《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做好谈话审批表、备案表、谈话记录等材料(一人一档)的归档管理;对谈话效果不够理想的,可视情再次组织谈话。
篇二:
“老郭,现在就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与你谈话,你要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承诺。如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回避问题,一经查实,就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这是去年市委领导和被反映干部的谈话情景,现在回想起来仍历历在目。
“这是反映郭副县长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处置要求,建议呈市领导择时与其谈话”。主任将一份谈话资料交给了我,“这是室务会集体研究的处置意见,领导签批同意了,你赶紧做好谈话前的准备。”
我撰写了谈话方案及谈话提纲,请示谈话时间、参加人员等事项,并与县纪委进行了沟通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这些资料我仔细看看,作些深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抽半天时间专门进行谈话。”负责这次主谈的市委领导高度重视。
“老郭,你首先向组织讲明群众反映你的有关问题。”谈话一开始,市委领导就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老郭向组织说明了他在任县财政局长期间存在的违规拨付资金等问题。
谈话领导语重心长地对违规问题进行了告诫提醒,并要求郭副县长写出深刻检讨。
陪同谈话的市纪委分管领导紧追不舍,继续问道:“你认为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特别是十八大后,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
“十八大之前,请吃、吃请等时有参加,也存在超标准接待和搭公车办私事的问题,但十八大后,我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至今没再发生新的问题。”老郭承诺,“我一定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认真学习并对照《党章》和《准则》《条例》,严格要求自己。”
面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直截了当的点明问题,不留情面的批评教育,语重心长的告诫提醒,真正红了脸、出了汗。
“我承诺,关于群众反映我的问题,这次谈话我已经向组织讲清楚了,如有隐瞒,愿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接受组织的加重处理。”谈话结束后,老郭在谈话笔录上郑重地写下承诺。
3个月后,我和同事到郭副县长的单位进行回访。“很感谢你们今天能过来找我谈心。几个月来,我一直在反省自己,同时也在不断学习,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带头人。”郭副县长一边说着,一边从抽屉拿出一张收据递给我们,原来是他向市纪委廉政专户“主动上缴违规收受礼金1.3万元”的收据。
【执纪者说】这件事让我感触颇深,原来谈话可以谈出这样的效果。比起将一名干部送进监狱,及时挽救一名党员干部让人更有“成就感”。纪检干部不只是“利剑”,而是可以成为治病救人的“好医生”。
篇三:
前不久,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某被“请”到县纪委,接受县纪委领导的诫勉谈话。此前,元谋县教育局1名班子成员受到党纪处分,5名中小学校长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立案查处。
“对干部日常教育监管有没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为什么没能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谈话、民主生活会是不是存在走过场问题……”县纪委领导“辣味十足”的一番话,问得张某面红耳赤。
谈话,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也是“红脸出汗”的有力抓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把握好谈话提醒的方法步骤、分寸火候至关重要。谈话提醒需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注意精准“点穴”,要注意“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各级党委和纪委只有自觉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做到真红脸、真出汗,才能充分发挥治病救人的效果。
1戳不到痛处,怎能触及灵魂?
实际上,日常监督不到位、谈话提醒走过场等现象,决不仅仅发生在元谋县教育局党委身上,不少党组织都存在类似的问题。
“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把干部请来谈话,自己反而没有底气,上来先道歉,一句‘我只是奉命行事’,就把责任全推给组织;在谈话过程中,往往避实就虚,以谈工作代替谈思想,以交换意见代替严肃批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纪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自朝顺表示,如此谈话,戳不到痛处,又怎能触及灵魂?
对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徐建英也认为,有些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认为任职谈话这类“讨巧”的活不妨多干,约谈、诫勉谈话等“得罪人”的活能推就推。这看起来是工作中拈轻怕重,实际上是对组织和同志不负责任。
“有的领导干部不善于谈话,谈话前准备不充分,谈话时抓不住重点、讲不清政策;还有的认为谈话就是批评,批评过就算谈完了,既没有帮助同志分析问题、认清危害,也没有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浙江省平湖市纪委常委宋雪忠说,不讲究方式方法是导致谈话效果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
“谈话提醒决不能含含糊糊、扭扭捏捏。”河北省成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赵太魁说,我们都知道“狼来了”的故事,如果谈话提醒总是轻飘飘、虚晃一枪,不仅达不到警醒的目的,反而会消解监督执纪的严肃性。
2敢于“亮剑”,动真碰硬不含糊
“你跟沙场老板吴某某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接受过他的宴请?”
“朋友之间请顿饭也没什么吧?”
“老陈,让我怎么说你好!沙场就开在你们村,他是你的管理服务对象。这顿饭能随便吃吗?!”
……
3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陈伟正在约谈某村党支部书记陈某。
此前不久,有群众通过“随手拍”微信举报平台上传了陈某接受老板吴某某宴请的照片,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林航及时向党工委书记陈伟作了汇报。
“怎么办?老陈是多年的朋友,凭一张照片就找他谈话是不是‘小题大做’?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直面问题会不会伤感情?”看着摆在面前的照片,陈伟内心有点纠结。但转念一想,对老陈来说,面子、里子哪个重要?挨批评、戴手铐哪个严重?“不行,必须马上提醒他,不能任由事态发展!”
“我原来觉得违纪才会被约谈,现在知道,小事上也要分得清。多亏组织和同志及时拉我一把!”红过脸、出了汗,道别时陈某的话让陈伟感到欣慰。
河北省张家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维亮认为,谈话需要在严肃氛围中进行,谈话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直指问题,批评教育要讲深讲透,不绕弯子、不兜圈子,“动真碰硬不是口头说说,而是要让谈话提醒的全过程真正体现组织性、纪律性和严肃性”。
3精准“点穴”,治病救人见实效
“本来觉得自己不可能发生违纪行为,但书记找我谈话,的确让我对遵规守纪多了一份警醒和自觉。”回想起自己操办婚礼时的“小插曲”,小王觉得还要感谢街道党工委书记的及时提醒。
几个月前,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工作的小王请了几天年休假。街道党工委书记于广滨后来在与街道同志聊天时得知,小王这次请假实际上是为了操办婚礼,但并没有提前报备。
“按规定,党员干部操办婚礼喜宴都要提前向组织报备,万一发生违规情况,让喜事留下遗憾就不好了。”想到这里,于广滨立即通过街道纪工委联系上小王,并亲自与其约谈。
在讲明区纪委对党员干部操办喜庆事宜的规模、邀请人员、车辆使用等具体规定,阐明利害关系之后,于广滨还提醒小王尽快就操办情况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作出书面说明,以便如期办好喜事。
实践好第一种形态的前提是早发现问题。于广滨的这次及时提醒,正是得益于时时留意、处处留心,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苗头。
“要通过信访核查、舆情分析、电子监察等多种手段,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说。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李庆元认为,谈话前,要根据对象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选择合适的谈话人选、谈话环境。谈话时,要精准“点穴”,使谈
中宣部:20条措施推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近日,驻中宣部纪检组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结合归口监督单位工作特点,提出6个方面20条措施,推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实践。
切实落实好各级领导班子主体责任
开好民主生活会。督促各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中按照党章规定,对照主体责任,认真检查履职尽责情况,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位、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班子之间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相互批评提醒,不断强化纪律意识。
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各级纪检机构经常向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了解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抓早抓小、及早发现和处理问题;经常向各单位各级领导班子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动态情况,督促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动态分析归口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
定期评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各级纪检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各单位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分层级与各单位领导干部深入谈心,与党员群众广泛接触,掌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新情况、活情况。在此基础上梳理应当重点关注的现象、问题、人员,对各单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全面梳理现存问题线索,及时处理新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部门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逐一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贪大弃小,不搁置线索。
把谈话提醒经常化
开展追求“高标准”谈话。纪检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经常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提出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要求,通过谈心谈话进行正面倡导,引导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坚定追求思想和道德高标准,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无问题”谈话。纪检部门在定期走访、驻点办公、蹲点调研、参加会议、座谈交流等日常监督中,从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随时随地作出提醒。
对值得关注的对象进行约谈。对新任职的干部、临退休的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长的干部、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干部,由纪检部门进行或委托进行谈话提醒。
围绕廉政风险点开展约谈。根据各单位廉政风险点排查情况,纪检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约谈,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解决内部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开展有反映约谈。对群众有一般性议论的党员干部,或者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由纪检部门向其提醒,或通过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
开展诫勉谈话。对经核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由纪检部门组织或委托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在线索处置中用足用活谈话函询方式
对问题线索经研判属于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尽量采用谈话函询的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
谈话函询与其他处置方式综合使用。加大对谈话函询答复情况的核查力度,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严肃处理,构成立案审查条件的坚决立案,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
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对应当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甚至屡谈屡犯的,严肃处理。
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
持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搞“四风”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有计划有组织查处假年龄、假学历、假婚姻,浪费宣传文化项目经费等问题。
转变纪律审查理念和方式。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违纪者综合运用党纪、政纪处分及时作出处理。
坚持“一案双查”。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的,要按规定严肃问责,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加强对归口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工作的督促指导
督促各单位机关纪委认真落实有关沟通协作机制。驻中宣部纪检组督促各单位及时移交收到的反映司局级干部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定期报备反映正处级干部的问题线索,严格执行干部任用工作中征求党风廉政情况书面意见等制度。
督促各单位机关纪委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月报制度,各机关纪委按月向驻中宣部纪检组报告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的统计数据。把落实情况纳入机关纪委向纪检组述职的内容。
督促加强各单位机关纪委队伍建设。督促各单位健全机构,配齐职数,充实人员。同时,驻中宣部纪检组加强对各单位机关纪委的工作指导,提高机关纪委履职能力。(驻中宣部纪检组)四种形态具体落实措施
四种形态运用总结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又是新时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创新和方法指引。作为监督执纪实践者,我们要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将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强化监督执纪、落实主体责任、推进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要把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强化监督执纪的全过程
“四种形态”涵盖了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既要在开展党内监督工作过程中有效运用,又要在开展执纪审查工作过程中坚决落实,切实贯穿到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
要在信访举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信访举报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关口。面对大量的群众来信来访,要按问题线索性质、可查性、成案几率等予以科学分类处置,经分析问题性质较轻、可查性不大的,尽量以函询约谈的方式予以处置,适度提高函询约谈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中的比例。同时,要抽查监督函询约谈所了解掌握情况的真实性,跟踪监督函询约谈后续整改落实的情况。近期梅州市建立了函询保证书和函询抽查制度,要求函询对象在上报函询材料时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函询事项说明属实。每隔一段时间抽查一批函询材料,对隐瞒欺骗组织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通过方法创新,既让信访举报得到有效“消化”,实现“零暂存”,又促使需提醒注意的党员干部加强自查自纠,得到教育警醒。
要在作风监督环节区分形态处理。作风问题具有普遍性、反复性、传染性等特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区分性质和情节,按不同形态处理,取得最佳教育效果。对于一般性的作风问题,如上下班迟到早退、上班玩电脑手机、外出未请示报告等,可以先采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批评教育予以处理。对于需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的作风问题,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行为构成了违纪,但情节较轻的,可使用组织处理或纪律轻处分予以处理。对于少数屡教不改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如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打高尔夫球和借婚丧喜庆敛财,情节严重的,要态度坚决,作出纪律重处分,或者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让党员干部受到震慑。
要在执纪审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执纪审查要坚持“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在战略上“全面、从严”,在战术上则要区分形态,该严惩的严惩,可从宽的从宽。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暂未发现违纪问题但有违规情形的,或者虽有违纪问题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初核报告经委领导审批后即可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让被审查对象红脸出汗。要结合落实广东省委“三个区分”原则和梅州市委惩治“为官不为”问责办法、容错减责办法,对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犯错违规违纪的同志尽量使用前两种形态。在整个执纪审查工作中,要注意克服“贪大求全”、“吃干榨尽”、“纪法不分”等一味追求“办大要案”的思想,突出执纪特色,着力于让前两种形态成为主流、第三种形态成为少数。当然,对于极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要集中纪律审查资源从严从重查处,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认识到,“四种形态”与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并不矛盾。《党纪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中第五款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其他条款中还有不少关于从轻、减轻、从重的具体规定,这些都为“四种形态”的运用提供了充足的纪律依据。
要把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落实主体责任的全过程
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出的要求,更是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的要求。要走出纪委“一家之责”的认识误区,让党委(党组)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也扛起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
要注重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抓早”。党委(党组)尤其是一把手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带头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交心通气、接受批评、强化监督”蔚然成风,达到“上工治未病”的效果。当前,要结合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把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动真格作为衡量党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是否真学真做的标准。
要注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实现“抓小”。各级党组织要克服“小问题不必管也不好管”的思想,敢于抓早抓小,善于小题大做,经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避免小错误酿成大祸患。今年初,梅州市党廉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作谈话提醒的主体为党员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明确了七类重点谈话对象,明确“咬耳扯袖”类谈话为一般性谈话,以提醒、提示为主;“红脸出汗”类谈话涉及到违反规矩、规定或者具轻微违纪情形的问题,具有批评教育性质。据统计,第一季度全市共开展谈话提醒 3188人次。意见的出台实施,把谈话提醒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要注重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确保“抓实”。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机构要依据职权和程序,对被作出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根据违纪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形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对一些无需作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可视情直接作出组织处理(职务调整乃至重大职务调整也属于组织处理)。这就要求党组织要把依照规定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组织人事机构要把及时按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的要求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作为履职尽责的应有之义。同时,纪检监察组织也要把依据调查结论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党员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的建议,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应有之义。对于受到违纪处分的党员,该作出组织处理的,不能有所遗漏,特别对一些违纪影响恶劣而又担任重要职务、身处敏感岗位的同志,要避免“处分归处分,官一样照当”。此外,要善于运用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措施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党廉责任分工,不认真执行主体责任清单的党组织负责人,可由上一级党组织作出组织处理措施;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腐败问题或严重顶风违纪问题的,对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对在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降格以求,滥用前两种形态、忽视后两种形态,以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代替纪律处分的,可由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提出整改纠正,并视情追究责任。
要把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全过程
“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监督执纪理论的创新,落实好、探索好、总结好“四种形态”的运用理应成为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在纪检体制机制改革中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另一方面,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指导和规范“四种形态”的运用。
要在“三位一体”改革中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我市是省纪委确定的派驻、巡察、执纪审查“三位一体”改革试点,“三位一体”改革的领域,也是“四种形态”运用的平台和阵地。要把“四种形态”的运用作为取得“三位一体”改革试点工作成效的科学手段,对派驻日常监督、巡察和执纪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者问题线索经查证属一般违规违纪问题可不予纪律处分的,采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谈话提醒予以纠正。这种谈话提醒,应当成为派驻日常监督的常态化工作,应当成为巡察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的常规处置方式,也应当成为派驻机构分片区开展执纪审查协作中对一般违纪问题的常规处理措施。同时,后三种形态运用数量的逐级递减,可以恰到好处地体现“三位一体”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相结合的效果。
要在“双报告”改革中监督运用四种形态。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市级纪委的责任,也是县、镇级纪委的责任。在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双报告”工作中,上级纪委应当从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角度,对下级纪委报送的材料认真审阅把关,一是看个案处置是否科学、恰当,二是看对纪律审查工作的宏观把控是否实现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分类处置的目标。对于需要监督纠正的,要善于从用好用活“四种形态”的角度,提出指导监督意见。
要在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带头运用四种形态。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的腐蚀与反腐蚀考验日益严峻,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调整中新设立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善于运用“四种形态”,及时处理队伍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违规违纪问题,让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成为常态,确保队伍自身正、自身净。
要加强调研健全完善运用四种形态制度机制。要注意梳理总结“四种形态”运用中的做法经验,查找存在问题,着力探索如何有效把控各种形态在监督执纪中的科学比例、如何更好地推动各级党组织以及组织人事机构积极主动运用“四种形态”、如何建立健全严密顺畅的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衔接配套机制、如何把“四种形态”运用引入评价考核机制等理论和实践课题,思考提出对策建议,制定落实“四种形态”的规范性文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让“四种形态”的运用更具体深入、更准确到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四种形态 学习总结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对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就是要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遵循,坚持抓早抓小,正本清源,动辄则咎,切实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严防干部从“好同志”蜕变成“阶下囚”。
一、正本清源,注重预防,加强教育“强警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全体党员要坚守纪律和规矩“底线”,勇于开展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防患于未然。一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观念,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等制度,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用好“团结-批评-团结”的有力武器,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深刻剖析自身问题,对组织的约谈函询,要认真对待、主动配合;对同志的批评提醒,要虚心接受、即知即改,建立起良好的党内同志关系,形成杜绝触碰纪律规矩的有效防线。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围绕学习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建设廉政文化长廊、开展警示教育、廉政谈话和廉zd规知识考试等形式,开展“读廉书树廉志做廉人”、“学思践悟”等专题教育活动,教育警示党员干部遵纪守规,廉洁自律。三要强化日常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纪律与法律、党内与党外、组织与群众、社会与媒体的监督,促使党员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二、手握戒尺,动辄则咎,纪律规矩“挺前面”。“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对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一方面,要强化党纪党规意识。坚持正面引导,发挥示范作用,开展经常性地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纪党规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促使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另一方面,要树立抓早抓小理念。“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要通过谈心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廉政约谈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小过即问、及时纠正;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严抓严管、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养成大问题。
三、治病救人,倒逼追责,违规违纪“零容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一要拓展执纪监督的广度。对照《纪律处分条例》中“六大纪律”、“负面清单”所列问题,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深入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不收手、顶风违纪的行为。二要突出纪律审查的深度。把严明纪律、执行纪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着力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行为;加大纪律处分,根据违纪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职务)、给予党政纪处分等方式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曝光,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三要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围绕强农惠农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财经纪律执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件,对于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按照“一案三查”的要求,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者的监督责任。
四、利剑高悬,加强协作,严肃查处“惩腐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对接,突出时效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对接,在确保把违反纪律主要问题查清的前提下,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对于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突出联动性。健全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案件查处相互抄报、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等配套保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案件线索受理、案件移送、证据收集等程序,加大信息共享、办案协作、案情通报力度,从依纪处理和依法处理两个层面,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确保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五、严管厚爱,履职尽责,严格要求“提素质”。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一要坚持秉公执纪。要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责主业,牢固树立执纪为民的权力观,坚持为民用权、秉公用权,继续深化“三转”工作,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组织原则、纪律要求、办案程序等制度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违规问题。二要完善内控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纪委常委分片联系、纪检监察工作单项考核、纪检监察干部准入等内控制度,细化实化约谈、作风巡查等制度,紧盯来信来访、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重要环节,建立完善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三要强化干部管理。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以案谋私、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四种形态 学习总结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作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得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形成优良的政治生态。
一、严肃开展批评,加强教育监管,确保党内生活正常化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也是聚焦“四风”改进作风的有效方法。善于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实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方案审查、征求意见、自我剖析、谈心谈话、相互批评、领导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开诚布公、揭短亮丑,直面问题和不足,达到红红脸、出出汗的目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主动开展互相批评,广泛征求意见,深刻剖析原因,周密部署整改工作,持续推进作风转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经受了一场深刻的思想政治洗礼,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得到的有力弘扬,党风政风和干部作风进一步得到好转。
二、突出抓早抓小,加强函询约谈,确保教育提醒常态化
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纪律检查机关深化“三转”的工作方向。突出抓早抓小,及时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法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今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48人(次),工作约谈35人(次),提醒约谈8人(次),告诫约谈3人(次),诫勉谈话18人(次),以啄木鸟精神盯住“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不放,加强分类警示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坚持挺纪在前,加强纪律审查,确保纪律约束经常化
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的“全覆盖”填补中间的空白地带,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坚持综合施治,对不同违纪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扎实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督查,探索党纪政纪处分内部公开检讨制度,让违纪人员真正有切肤之痛。今年以来,在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结案件中,自办案件22件,占总数的68.7%,既挽救了一批犯错误的同志,防止由破纪滑向破法的深渊,也形成了强大震慑,取得了优良的社会效果。
四、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反腐斗争,确保主体责任长效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对腐败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故我、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依然存在。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把查处不收敛不收手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中之重,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分级分批公开曝光典范案件,巩固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优良态势;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坚决进行问责,以霹雳手段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实践四种形态篇2:实践“四种形态”,要全面准确把握
实践“四种形态”,要全面准确把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完颜平
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
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最近碰到这样一件事:某部门干部出现大面积违纪,然而在研究确定党纪政纪处理方案时,该部门领导却提出,希望不要处理那么多人,立案审查最好控制在个别范围。理由就是“现在都讲‘四种形态’”,甚至反问:“你们纪委不是说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吗,怎么还‘搞’那么多人!”这实际上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误读、误解、误判。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一旦遇到具体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查处,总会有“说客”找上门来,意思都很明确,希望组织“高抬贵手”,该立案审查的最好不立案审查,该开除党籍的最好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最好给予警告,该组织处理的最好批评教育。且美其名曰“关心保护干部”。
从逻辑学理上讲,这是因果关系的倒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准确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作出的战略决策,应当从发展规律、整体趋势和全局上理解和把握。深入解读可以看到“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这也像排兵布阵,下好一盘棋,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是用好“车马象”后的一个理想状态。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绝不是“高举轻打”,而是要“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实中,有些地方和部门,把“保护干部”当成民间使用的“包袱皮”,遇到党员干部出现问题,就抖搂开,无论轻重,无论多少,统统装进去,包包扎扎、藏藏掖掖。这恰恰与用好“四种形态”背道而驰。层层“降调一等”、道道“放上一马”,就会让更多的人心中无纪、心中无惧、心中无戒。结果,小毛病拖成大问题,个别人发展到更多人,“关心爱护”没体现,“招灾惹祸”倒是明摆着的。
“子不教、父之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党员领导干部当然要担当,但担当也分真担当、假担当。有的领导,看似有担当,甚至说“宁可处理我,也要少处理我们的干部,我负主体责任嘛”!大有一种护犊之情和大包大揽的气概。实质上,这种担当不是为全面从严治党而担当,也不是为严惩腐败而担当,而是为“单位名声”、“干部面子”而担当,贻害无穷。如果是真心为干部着想,就应把“这份情、这份意”用于平时,用于“抓早抓小”,用于“严在每一种形态”上。
因此,要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实践好“四种形态”。与其出事后又打招呼又说情,不如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的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完颜平)
实践四种形态篇3:实践“四种形态”须防止几种偏向
实践“四种形态”须防止几种偏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期:2016-11-02 09:57:24
浏览次数:49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推进党风廉洁建设的重要遵循。通过基层调研和日常监督执纪发现,基层党员干部在践行“四种形态”上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工作中正确认识、准确把握。
纠正认识错位问题,正确理解,精准把握。认识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同样,认识上的偏差也会反过来误导实践。在基层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反腐拐点论”“纪委专责论”仍有一定市场。其一,错误地认为“管住大多数”意味着放过“关键少数”,反腐败即将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其二,片面地认为“四种形态”属于纪律审查工作,由纪委负专责,与党委无关。这些认识偏差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解。一方面,“四种形态”的提出,旨在挺纪在前,前移监督关口,用纪律和规矩管全党、治全党。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宽反严,赋予纪委的责任不轻反重,绝非反腐败弱化、收手、转向。另一方面,实践“四种形态”,党委、纪委都是责任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移送司法也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缺少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四种形态”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各级党组织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没有变”重要论断的内涵,知责明责、履职尽责,自觉扛起实践“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要突出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要带头对分管领域干部轻微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处置,纪委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并抓好组织协调,切实解决“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
杜绝机械分层问题,实事求是,科学运用。“四种形态”依据纪律尺子划分,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旨在通过前一种形态的实施,预防或减少后一种形态的发生。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把“四种形态”机械地分割开来,把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简单搞成数量划分。这是认识和实践上的扭曲。“四种形态”作为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是正确把握规律开展监督执纪的必然状态,是客观的目标要求。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着力在实践前两种形态上下足功夫、把好关口,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在平时。这样,前一种形态做到位了,自然会减少后一种形态的发生,形成层层递减的局面。另一方面,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不管哪一种形态都是常量,都要按照“六项纪律”,依照客观实际,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减存量、遏增量,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而不能把横向的比例搞成纵向的比较,为追求“比例”而人为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背离中央力度不减、尺度不松的要求。
避免畸形转化问题,卡严标准,提升效率。“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统一,以从严执纪来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种形态之间相承相扣,提供了相互转化的空间。科学实践“四种形态”,旨在通过不同形态间的合理转化,充分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及时阻断小错酿成大错的路径,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关于形态间的转化,实践中发现两种倾向:一是墨守成规,有的由于执纪能力欠缺不会转化,有的担心被扣上执纪宽松软的帽子不敢转化;二是随心所欲,在适用的各种形态间人为随意转化,有失客观,量纪不严。实践“四种形态”,既是重大的政策策略问题,又是严肃的纪律执行问题。一方面,要严卡纪律标尺,准确把握各种形态间的联系和区别,合理运用党规党纪,审慎分类,恰当处理,坚决防止片面化、简单化,坚决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人为搞成畸轻畸重。对以案谋私、随意转化的必须严肃问责。另一方面,要科学认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强化方式跟进与制度保障,增强探索实践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敢用善用转化手段,立足“有病早治”,推动快查快结,提高审查效率,放大实践成果。
(作者陈佩鸿系河北省张家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