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


英文简历 2019-07-25 20:47:23 英文简历
[摘要](1) [福费廷业务]关于福费廷业务,你了解多少?福费廷业务(FORFEITING)或称为无追索权的融资,又称买断,包买票据,英文名称为“Forfeiting”,取“放弃权利”之意,福费廷是对其的中文音译。福费廷业务操作模式通俗地讲,福费廷业务是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已承兑远期信用证未到期的权利以无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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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费廷业务]关于福费廷业务,你了解多少?


福费廷业务(FORFEITING)或称为无追索权的融资,又称买断,包买票据,英文名称为“Forfeiting”,取“放弃权利”之意,福费廷是对其的中文音译。福费廷业务操作模式
通俗地讲,福费廷业务是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已承兑远期信用证未到期的权利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转让给企业所在的银行银行(包买商)的一种票据融资行为。通过福费廷业务,企业可以从银行(包买商)得到 票据贴现服务,提前获得销售款项,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也消除了企业远期回收账款的风险及汇率和利率的波动风险,也无需承担因远期信用证无法到期承兑而被追索的风险。这里的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买方;信用证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卖方;包买商一般为银行或大金融机构,主要为银行。
福费廷业务特征:
1、无追索权,福费廷业务是权利的卖断,如果远期信用证无法到期兑付,银行(包买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或前手银行。无追索权的前提是卖断的权利合法有效,当权利因涉诉无法到期兑付或出口商的贸易合同是不正当贸易时,银行(包买商)保留追索权。
2、权利的贴现,福费廷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贴现,出口商将远期信用证卖给银行(包买商),获得银行(包买商)的即期付款。
3、福费业务市场价格相对透明。一是福费廷业务市场价格(贴现率)一般是以LIBOR利率为基准(国内信用证或人民币结算的信用证的福费廷业务贴现率以SHIBOR利率为基准,两个利率规律相似,以下单讲LIBOR利率),再加上一定的风险附加值。LIBOR利率的变化趋势是平稳的。二是出口商可以选择任一符合远期信用证要求的银行作为银行(包买商),福费廷市场一般是供不应求,议价能力高。
福费廷业务优势
1、规避各类风险,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因即期收款,出口商无需承担远期信用证无法到期兑付的风险,远期利率波动等方面的风险。
2、无需被追索,因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出口商无需承担远期信用证无法到期兑付而被追索的风险,且不占银行授信额度。
3、改善现金流,因权利的贴现,从远期收款转变为即期收款,避免资金占用,改善出口商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
4、节约管理费用,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出口商不再需要对远期信用证进行资产管理,也无需承担回收应收账款可能产生的费用、大大降低管理费用。
5、实现价格转移,出口商可以根据各银行的报价结合LIBOR利率(或SHIBOR利率)变动趋势,提前将可能产生的融资成本转移到交易价格里,并选择合适的时候进行福费廷业务。
6、提前办理退税,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出口商即可办理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手续。
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1、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性风险
开证行审查不力,开证申请人利用虚假贸易或虚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开证。信用证到期,若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款项,开证行可能以欺诈例外为由,拒绝向最后手的银行(包买商)付款。因此,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一是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要尽可能获得进口商和出口商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并进行研判;二是要求开证行提供贸易背景真实性证明;三是严格审核相关信用证单据真实性。
2、信用风险
    
信用证到期,进口商破产或无力支付款项,开证行可能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付款;开证申请人已支付款项,但开证行操作失误,未能及时支付。因此,一是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要审核开证行资质及信用;二是在信用证临到期时,发电报给开证行提醒到期付款。
3、利率风险
福费廷业务提供中长期融资,使用基于LIBOR利率为基准的固定利率。利率会随着市场波动,逢上同业资金紧张时,LIBOR利率会上升,既而福费廷市场价格也会上升,导致银行(包买商)实际收益下降。
4、季末风险
逢季末,银行(包买商)会面临出口商资金紧张,同业资金紧张和信贷规模紧张等一系列问题,导致LIBOR利率上升,福费廷市场供求关系逆转、价格上升。此时,福费廷资产可能面临强制出表,银行(包买商)可能需要贱价甚至赔本出售福费廷资产。因此,如何对福费廷业务产品定价及将业务量控制在可能接受的范围内是福费廷业务的核心问题。
5、汇率风险
因福费廷业务期限一般是中长期,且国际信用证多为外币。所以,外币福费廷业务收益不可避免受汇率波动的影响。
6、操作风险
银行(包买商)操作失误可能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因此,除了审查贸易真实性等风险外,银行(包买商)仍要做到一是保留叙做业务时的一切商谈记录和材料(或复印本);二是务必在受到债权转让的swift报文后,再进行支付款项;三是卖出行未预留签样的,应要求卖出行在债权转让文件中承诺其签字签样的有效性;四每份材料都要要求开证行业务章和原件相符章等。
福费廷资产管理
1、基础交易真实性风险及进口商信用风险仍然是福费廷业务的主要风险,因此对福费廷业务监察要贯彻整个业务流程。除了叙做业务的审查之外,仍需要关注一下两个方面:一是要与开证行保持密切联系,关注进口商经营状况变化。二是持续关注信用证相关单据的变化及最终状态。定期检查海运单据进行货物跟踪;导出海关数据与提单作对比,确定提单真实性;定期检查国内发票,预防注销情况等。
   
 2、要时刻关注福费廷市场变化,供求关系变化和LIBOR利率变化,根据自身信贷规模等条件进行预判,决定福费廷持有期限,必要时要及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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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费廷业务]福费廷:中兴之星


从2010年开始兴起的福费廷业务,已使各银行基层网点对于该业务品种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在推广过程中,不断具有了本地化的中国特色。尽管2015年福费廷总体业务量下滑明显,但其低资产损耗以及广泛适用的特性,还是让人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市场上,福费廷业务才刚刚开始。
头寸充裕的2015年
与2014年福费廷总体情况相比,2015年福费廷业务最大的特征,就在于二级市场上福费廷包买商,对于各家开证行的头寸均十分充裕, 2014年资金头寸异常紧张的局面已不复存在。无论是境内包买商,还是境外包买商,均出现了有资金无客户的情况,也就是“粥多僧少”。这在2014年是无法想象的。除此之外,2015年福费廷业务整体发展还受到进口商国家风险及美元加息等因素的影响。
影响因素一:国家风险
与一般出口型贸易融资相比,福费廷业务中的国家风险影响尤为突出。其理由如下:出口企业福费廷业务项下提款,并未占用企业自身的授信额度,也无抵押或担保等传统的保证措施,而是占用银行之间的同业额度,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受国家风险影响突出。
2015年,美国政府反洗钱政策收紧,部分国家国内经济秩序混乱,国家风险依然存在。这也成为影响福费廷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国家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经济秩序自成一体,在国际结算中并不严格遵循UCP600、URC522等国际惯例,比如说孟加拉、印度等南亚国家;另一类是被美国制裁国家,存在美元无法正常起息的风险,比如说伊朗、朝鲜、古巴等。我国与孟加拉的棉纺织贸易中,信用证结算占比较高,但孟加拉国内银行业进行信用证操作时,并不严格遵循UCP600等国际惯例,比如说五个工作日的审单期、信用证到期的承兑付款等。福费廷融资业务是以开证行到期付款为还款来源,如果失去了开证行到期必付款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将导致福费廷出现垫款的情况。
影响因素二:美元加息
从2015年年初,美联储就积极表态将开启美元加息步伐,虽然一再落空,但近10年来的首次加息终于在美国当地时间2015年12月16日落地。目前一年期LIBOR报价维持在1.1748%左右(2015年12月31日的报价)。与美元LIBOR的整体走势不同,2015年福费廷二级市场的美元融资报价却一路走低。其主要原因:一是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各家银行外币充裕,甚至存在投放不足的情况;二是整体福费廷二级市场的业务量下降。但是一些特殊的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比如说开证行资信一般,或运输单据为非第三方非物权凭证的自制单据,或进口商所在国家社会不稳等,都会导致福费廷融资成本上扬。
除了美元、欧元、日元等外币福费廷业务外,受人民币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同时受2015年人民币贬值,汇率上升,进口商购汇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进口商趋向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以此来降低汇率损失。但纵观全年人民币融资利率走势,并没有因供需变化引起人民币融资利率的单边下降。
尚需努力的2016年
展望关键词:渠道建设
对出口型企业而言,福费廷的优势在于能够降低融资成本和提前收汇,起到美化报表的效果。2016年,为了继续发挥福费廷业务的优势,银行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需不断拓宽福费廷的资金渠道。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作为出资人,占用的是信用证开证行的同业额度,需要注意的是单独一家包买商并不会对全球所有的开证行都有同业额度。在实务中,欧洲地区的银行对于欧盟内部的银行会具有同业额度,且报价极具竞争力。二是福费廷业务中,部分国家的开证行资信较低,在全球银行业排名末尾,其资信不足以支持信用证到期收款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通过福费廷资金渠道,寻求包买商对于信用证进行保兑,补充开证行的资信不足,保兑费可体现在融资利率上。这种模式在南亚地区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中比较常见。具体而言,由南亚地区资信优良的银行扮演包买商的角色,对南亚地区其他资信一般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进行加保,同时扮演保兑行的角色,最终通过融资利率的提高,实现包买商的收益增加。三是2015年12月份,美联储开启了加息之路,宣布加息25个BPS,从而结束了美国长达7年的零利率时代。各金融机构预测,2016年美联储加息四次属于大概率事件。无论加息落地几次,2016年福费廷美元融资成本受LIBOR上涨的影响而增加,都是无法避免的。出口商银行为了降低外币福费廷报价,拓宽渠道是必然之选,择优价而行。
展望关键词:新常态
中国经济当前面临着新常态,诸如人民币汇率已由单边升值转为双向波动、出口增速明显放缓、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等。为了防范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2016年银行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首先必须适应这些经济新常态。
2015年国内出口增速放缓,根据央行的工作报告,2015年全年实际GDP增速预计为6.9%。2016年,受产能过剩、制造业利润下降等因素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依旧存在。这必然导致福费廷基础客群处于缓慢增长,甚至负增长的局面。这是2016年银行业必须要面对的。尽管近年来有BPO(BANKING PAYMENT OBLIGATION,银行付款责任)等新型结算方式产生,但信用证依旧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且最能保障出口商的权益。这为福费廷业务做好了结算基础。同时,国内自2010年开始,福费廷业务不断得以推广,客户对该产品的认知度也不断提高,这些都是福费廷2016年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
展望关键词:规避风险
福费廷业务中,虽然有开证行的承诺付款,但在2016年,还是需要继续注意业务中所存在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由于福费廷业务并不占用出口商的授信额度,且银行并无追索权,这两点要求银行对于客户的信用风险把握需更加准确到位。对出口商的基础货物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外贸经验、所涉担保圈,对进口商的往来行(即开证行)、所在国家、进出口双方合作业务及账务往来记录均要了解。这样的考虑并不是多余的。2016年,在美国经济一枝独秀的情况下,欧盟、澳洲、南美等经济体均处于经济缓慢恢复中,进出口商所处国家低迷的经济情况,势必造成福费廷融资中信用风险会异常突出。
在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中,整个流程也存在一系列的操作风险点,需要银行人员进行专业操作。比如说,从信用证41域准确判断信用证类型,如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则无法叙做;如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因信用证交单中不存在汇票,则必须坚持在信用证中将融资行设为指定银行。再比如说,福费廷业务融资期限中,到期日须为信用证的承兑到期日加上3至7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因为受全球时差以及美元清算速度影响,福费廷包买商并不能保证在承兑到期日收到相应还款。此外,诸如福费廷业务中运输单据的审核,承兑电文上开证行是否存在额外扣费等,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银行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业务逾期,或融资出现部分短款的情况。
由国际福费廷协会(IFA)和国际商会(ICC)共同制定的《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已于2013年生效。作为福费廷业务可参考的国际惯例,其适用性并未像UCP600等惯例那样应用广泛。国际惯例虽效力不如各国法律,但也是贸易融资中各方解决纠纷的重要参考。因此,2016年,对URF800的探讨与研究也不能放松。只有了解惯例,熟练运用惯例,才能更好地利用规则保护好各方权益。
福费廷业务并非是昙花一现的贸易融资产品。与单纯的出口押汇相比,其无论是对客户还是对银行,都有独特优势。过去10年,国内各银行一线国际业务员工,深耕细作,不断挖掘福费廷业务机会,引导出口企业需求。未来,随着渠道的不断扩大,适用范围的愈发广泛,福费廷必将走上中兴之路。
作者简介
谢道星,就职于招商银行总行,CDCS、CITF持有人。主要业务方向为贸易融资(以福费廷为主)、外汇买卖等,目前为天九湾高级成员。

(3) [福费廷业务]福费廷业务风险及法律适用


为客户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需遵循KYC、KYB的原则,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慎的审核,否则,即便将福费廷业务进行转卖,也不能使银行彻底摆脱风险。
文/常雪莲
来源:中国外汇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大力发展贸易金融,同时又在经济资本管理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福费廷业务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在短时间内迅速取代了传统出口押汇及国内证卖方押汇、卖方议付的地位。但近两年在我国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福费廷业务也开始出现一些风险端倪,在涉及司法纠纷时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银行资产的安全。
在福费廷业务中,卖方银行通常在信用证项下买断受益人对开证行的债权,自行持有或在二级市场进行转卖。因为有开证行的承兑或承付,所以对买入福费廷的银行来说属于低风险业务。
如果将其转卖,则可以节省自身贷款规模,增加非利息收入,同时又将开证行的国家风险、信用风险等转移给买受债权的一方,看起来是一项完美的业务。但近年来,企业伪造虚假贸易背景的手段越来越隐蔽,部分企业借贸易融资之名,骗取银行融资进行投机。
特别是近期,我国经济持续下行,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交易屡屡出现,企业的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
在此背景下,福费廷融资仍然是安全的吗?如果企业资金链断裂,谁将是最终承担风险的一方?是开证行、最终的包买商?还是向受益人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及出现纠纷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真实地摆在银行面前。
福费廷与议付
要探究福费廷的风险及法律适用,就不得不首先厘清福费廷和议付的关系。我国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规定了不得止付的四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这种欺诈例外之例外原则旨在保护信用证关系中善意的第三人。那么向受益人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在受益人涉嫌欺诈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善意议付行的身份进行抗辩?这个问题在我国银行业的答案并不清晰,议付、押汇、福费廷等产品的概念经常被有意无意地混淆,福费廷常常被认为是无追索权的议付。
根据UCP600关于议付的定义,议付是被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情况下购买汇票或单据的行为,该汇票的付款人需为被指定银行之外的另一方(通常为开证行)。UCP600中还规定了信用证的四种兑用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
结合UCP600关于承付的定义,以及第七条开证行责任,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可议付信用证项下才存在议付的行为,并且只有被指定的议付行才能做出议付动作;而实务中,银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所依据的信用证并非都是可议付信用证,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也并非都是信用证中被指定的议付行。
即便该信用证是一份可议付信用证,发放福费廷融资的银行也是信用证中被指定的议付行,但如果在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开证行接受了不符点并做出承兑或承付的情况下,被指定银行的买单行为也不符合UCP600关于议付的定义。
进而假设在一份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相符,被指定的议付行以福费廷的形式买断了债权,其买断行为是否就等同于UCP600中的议付?
以下是国内几家银行关于福费廷的定义:
“福费廷是指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福费廷,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以上关于福费廷的定义中,无一例外地指出,票据应是已由开证行承兑或债权已由开证行承付的,但对信用证的种类、交单是否相符、发放福费廷融资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中的被指定银行则均未涉及。由此看来,银行叙做福费廷业务只是基于开证行的承兑或承付,而与信用证的种类、交单是否相符以及发放福费廷融资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中的被指定银行均无关。从这个角度看,福费廷更像是票据贴现或债权转让,它是在开证行对汇票做出承兑或对单据做出债务承诺,确立了受益人的债权人地位之后,由第三方买断其债权的行为,是独立于信用证关系之外的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因此,其适用的法律也应是《票据法》或《合同法》。
而议付恰恰相反。根据UCP600关于议付的定义,银行议付汇票或单据有两项前提条件:
一是其必须为信用证中被指定的议付行
二是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为相符交单。
这两个议付的条件并不包括开证行是否承兑或承付。因为,议付行买入的是相符的单据及/或相符交单项下附带的汇票,表明其已获得了信用证关系中开证行对相符交单必须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当涉及司法纠纷时,它适用的将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法律。
因此,即便在一份可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的议付行审核交单相符,并向受益人提供了福费廷融资,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欺诈,从而引发了司法纠纷,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也未必能以善意议付行的身份实施抗辩。
福费廷与票据转让
当福费廷交易中有票据参与时,福费廷融资银行以买入票据的方式成为持票人。信用证项下因开证行已对汇票做出承兑,因此,对福费廷融资银行来说其买入的是一份开证行远期付款的确定承诺,在开证行资信良好的情况下,看似毫无风险。然而当受益人涉嫌欺诈时,已对汇票做出承兑的开证行如果能成功实施抗辩,情况还会是这样吗?
这里牵涉到开证行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抗辩。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不得止付的四种情形中,包括“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的情形。
这似乎表明,在开证行已对汇票做出承兑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止付的。但最高院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即使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而如果没有善意第三人存在,亦不属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在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所以,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如果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即使汇票已由开证行承兑,也可以止付。而在美国的立法中,也早就有类似的规定。
再来看我国《票据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因此,买入汇票的银行必须做到对受益人的欺诈事实毫不知情,才能主张自己为善意的持票人,从而不受到票据债务人抗辩的影响。但仅仅不知情似乎还不够,还要考虑是否属于《票据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此处所说的“重大过失”呢?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如果未遵循KYC、KYB的原则对受益人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慎地审核,未采取一定手段对提单、仓单、发票等单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或明知买卖双方从事的是关联交易,但未对贸易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属于“重大过失”呢?向客户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又是否有义务去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呢?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通知》还就一些具体贸易项下银行应履行哪些审查义务做出了详尽规定,且在第五条明确指出,未切实履行贸易融资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造成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的,银行或企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通知》的上述规定,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显然是有义务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那么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能否被认定为《票据法》上的“重大过失”呢?这恐怕要在具体的案例中依法庭的判断而定。据悉,我国最高院就曾在某信用证案例中,判定银行“应知”贸易背景虚假,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此看来,当福费廷交易中包含汇票,并被认定为票据转让时,向受益人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也不能放松对基础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即使其将福费廷进行了转卖。在转卖后,因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征,最终的包买商,也就是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就取得了向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或对任一前手的追索权。
假设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提交了虚假单据,申请人或开证行申请法庭止付,此时最终的包买商可以以善意持票人身份向开证行发起抗辩,或者转而向福费廷原始经办行发起追索。最终无论是开证行还是福费廷原始经办行进行了付款,如果福费廷原始经办行明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或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还取得票据;或者其未尽到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责任而被判定为有“重大过失”,“应知”基础交易存在欺诈,那么它也无法逃避其相应的过错责任。
福费廷与债权转让
在信用证交易中并不总是有票据参与的:国际信用证中延期付款信用证没有汇票,议付信用证可以要求提交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提交汇票,国内信用证则不存在汇票的问题。
当远期信用证交易中没有票据参与时,开证行接受受益人交单并对受益人做出承付,确立了受益人的债权人地位,受益人的银行又以福费廷的形式买断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这就形成了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当前我们在福费廷实务操作中,通知债务人的环节普遍存在瑕疵。
我们暂且不管它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债权的转让与票据的转让不同,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这也就是说,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只改变债的主体,如果原债权存在缺陷,其后手在取得该债权的同时也承接了其缺陷,即使他是善意的。
因此,在前述假设情况下,如基础交易不真实,向受益人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其权益并不优于前手,并将受到开证行或申请人抗辩的影响。
当其将福费廷转卖后,债权的受让人直至最终的包买商同样承接了债权的缺陷,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利。银行在福费廷协议及转卖协议中通常约定一些无追索权例外的情形,受益人欺诈即为其中之一,所以受让人必定会去追究让与人的责任。
因此,福费廷原始经办行即使将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也将无法逃避受让人的追索。当然它可以继续向受益人发起追索,但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情况下,银行恐怕难以有效行使其追索权。
结论
综合以上关于福费廷业务风险及法律适用的分析,笔者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福费廷不是议付,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不能依照信用证相关法律主张权利。
(2)福费廷是票据贴现还是债权转让,要依据有无汇票、福费廷协议的措辞等做出判断,其在不同性质下将遵从不同的法律。
(3)在UCP600框架之下,银行审核的是单据,而不是交易;而如果向客户提供贸易融资,则不仅要审核单据,而且必须要审核交易。
(4)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也无论交易中是否有票据,为客户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需遵循KYC、KYB的原则,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慎的审核;否则,即使将福费廷业务进行了转卖,也不能使其彻底摆脱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bg/38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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