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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小区配套建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实施xx市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切实解决城区范围内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x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建筑面积在50万㎡以下的开发小区,一般不再要求开发企业在居住小区内配建中小学校,改为缴纳配套教育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
(二)强制配建原则。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单独配建小学。达到10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单独配建小学、初中。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实施。
二、强化各阶段监管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对于达不到相应配建标准的教育设施,需按规定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幼儿园配建的规划条件:
(1)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的,无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2)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但不足2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
(3)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但不足3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
(4)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但不足5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
(5)住宅面积超出50万㎡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
(二)土地出让阶段的监管
1.国土资源部门对达到配建相应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小区,应根据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将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教育设施的产权归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作为独立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交纳的时间与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财政部门应设立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收取专户,专户资金专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
3.开发企业缴清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审批建筑方案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时,须确保教育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指标。
2.幼儿园设计建筑面积如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面积,超出部分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
3.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会,对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是否符合办学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4.开发企业配建的教育设施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许可、交纳各项配套费用时,享受与政府建学校同等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开发企业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函告市教育局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四)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批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50%的,开发企业须按要求报建教育设施,与住宅一并开工建设。在办理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时,核实建筑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80%的,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全部竣工并向所在区政府(含xx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建设管委会,下同)办理无偿移交手续,无移交手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建教育设施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施工,各项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教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先于小区的整体竣工验收,教育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前,不得组织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配建的教育设施未移交区政府的,不予办理小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因拆迁未完成等非开发企业因素造成配套教育设施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区政府核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竣工移交过程的监管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方案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教育设施已建设完成。
2.配建教育设施的各单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已按规定程序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详实,结论明确,签章齐备,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3.配建教育设施的教学用房、教辅用房、运动场地等具备举办相应规模的办学要求。校园道路畅通,大门、传达室、运动场、围墙、厕所、配电房、供电、供气、给排水系统等设施齐备,并通过专项合格验收,有专项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技术资料。校园环境整洁,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和亮化。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建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完成80%前全部竣工,在通过合格验收后,由开发企业向配建教育设施所在区政府提交移交接收商洽函。
2.区政府接到开发企业移交接收配建教育设施的商洽函后成立移交接收小组,拟定移交方案,组织实施交接仪式。
3.双方进行交接时,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文本由市教育部门印制)。
4.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时,相关材料(含规划、建设资料)一并移交,并及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后的使用及确权
1.区政府在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及时配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配置有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保证在接收该教育设施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2.区政府应在接收教育设施一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3.配建教育设施整体移交后,开发企业不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后续使用维修费用,但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4.已建成小区的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工作,仍按2012年市政府第38号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确定目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找准切入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强化服务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政府要将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规范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小区配套建筑]住宅社区配套商业建设要点
1. 商业配套的建设类型
根据楼盘项目特点及整体布局,可建设以下不同类型的商业配套:
1.1 住宅底商
即利用住宅楼盘底层或首层作为商业用房,以基本满足就近区域内居民对日常生活用品的便利性需求。
1.2 独立商业街
位于住宅社区内的以平面形式按照街的形态布置的单层或多层商业物业,其沿街两侧设有独立商铺,以充分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1.3 社区商业中心
设置在楼盘人流集中地区,是各种业态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相对集中的商业地域,包括超市、肉菜市场、便利店、餐饮店、药店等各类社区商业网点的集合体,与酒店、运动中心等高级配套共同组成楼盘的综合配套体系。
2. 商业配套规划原则
2.1 便利性原则:商业从空间上实现就近性,从而形成时间上的便利性,体现满社区居民便利性需求的原则;
2.2 和谐性原则:实现住宅与商业的相对分离,充分体现商业与居民的亲和性及商业设施的不扰民,确保商业内外环境与居住环境的相互和谐性原则;
2.3 开放性原则:在楼盘内实现商业布局和规划的不内闭,保证能同时服务于外部客流和通过性客流,符合政府对区域总体商业规划的要求;
2.4 适度开发原则:商业配套的开发建设以服从住宅需要为基本原则,商业配套的开发要适量,根据居住人口情况及楼盘开发进度,分期分阶段开发商业配套;
2.5 景观再造原则:以景观意境为线索,将商业配套的建筑与空间景观设计融入整个楼盘,创造新的景观,营造一个多功能的、舒适的、令人愉悦的具有文化气息的购物、休闲的环境。
3. 商业配套总体规划建设要点
3.1 中型楼盘:
3.1.2楼盘总人口规模:2000-5000户;
3.1.3商业配套的总建筑规模:可参照人均商业面积0.5-0.7平米/人的标准进行配置,或参照总建筑面积的5%-7%的标准进行配置;
3.1.4可设定的商业层次:住宅底商+商业街;
3.1.5商业交通时间:步行10分钟以内;社区商业中心或社区商业街应配有功能较完善的商业服务业网点15个以上;
3.1.6商业功能满足:日常性服务与商品并重,可经营便捷性餐饮或少量中西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设商业街的类型。
3.2 大型楼盘:
3.2.1楼盘总人口规模:5000-15000户;
3.2.2商业配套的总建筑规模:可参照人均商业面积0.7-0.9平米/人的标准进行配置,或参照总建筑面积的7%-8%的标准进行配置;
3.2.3可设定的商业层次:住宅底商+商业街+社区商业中心, 商业街和社区商业中心的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底商的搭配比例以80%:20%为宜;
3.3.4商业交通时间:社区商业中心与住宅的距离不少于100米,步行15分钟以内,辐射半径约1000米;
3.3.5商业功能满足:可建设全方位服务和商品的社区商业中心的设置,并结合休闲娱乐类商业的补充,餐饮可全业态引进,应有不少于10种业态店铺的规划,各业态搭配协调。
4. 商业业态规划设置要点
4.1 各种商业业态建筑面积规划比例宜按照购物(超市或便利店、生活用品专卖店等)40%、餐饮(日常性餐饮)30%和其他便利服务(洗衣、药店、美容美发、各种维修、家政服务等)30%的比例进行设置;
4.2 中型楼盘应配置超市或便利店、生活用品专卖店、日常性餐饮以及洗衣、药店、美容美发、各种维修、家政服务等基本服务,肉菜市场或便民菜店依据楼盘具体情况需要决定是否设置;
4.3 大型楼盘除设置以上商业业态外,还需要设置大型综合超市、文化娱乐设施,并可设立银行、电信、邮政、医疗设施、酒吧、康体健身设施、电影院、汽车服务店等服务设施;
4.4 青少年活动、老年活动中心、自行车库,可根据楼盘开发具体情况进行配置;
4.5 建筑规划报建功能原则上为“商铺”或“商业”,不具体明确业态,以保证业态可转换。
5. 建筑布局设计要点
5.1 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楼盘(如金碧天下)应在首期小区主要入口处集中建设组团式社区商业中心,并以集中独立商业形式设置,同时在二期、三期组团位置或重要出入口按人口规模和地块条件配置住宅底商或单侧式商业街及小型商业中心;
5.2 总建筑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的楼盘(如恒大山水城)可结合项目情况,在首期组团中心位置集中配置住宅底商或单侧式商业街;
5.3 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应布置在社区对外开放、人流多、道路相对宽敞、便利的地方,应临街或临路设置,如设置住宅底商,也必须临街或临路;
5.4 商业街可根据条件合理布置,但规模不宜过大,长度应控制在 100-150米之间,最长不要超过200米;
5.5 两侧式商业街宽度应控制在8-10米,最宽不超过12米为宜,单侧式商业街宽度应控制在5米左右;
5.6 单侧式商业街的高度以不超过5.5米为宜,层数以单层为宜;双侧式商业街高度以不超过10米为宜,层数不超过两层为宜;
5.7 商业街宜按照东西方向排列,以入口为中轴对称布局,建筑立面宜采用塔楼、骑楼的元素,使空间产生新的划分;
5.8 社区商业中心宜与酒店、运动中心等大型配套形成组团,以酒店为中轴进行分散布局,同时社区商业中心应与楼盘屋村巴士停靠点进行整体规划,这样节省停车位空间,又方便居民购买,更能提升商铺的价值。
6. 建筑结构、水电、暖通设计要点
6.1 商业街、社区商业中心
6.1.1要求层高不少于4.5米,柱距在8米以上,楼层2层以下为宜,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层;
6.1.2根据满足超市、餐饮等特殊经营业态对房屋承重荷载的要求;
6.1.3设置专用货流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原则上只设地上停车场),商业街停车数量不低于1辆/100㎡,社区商业中心停车数量不低于1.5辆/100㎡;
6.1.4预留水、电、燃气、排污等各项设施的接驳(建议社区商业中心以150-200w/㎡ 标准计算单位建筑用电量,商业街以120-150 w/㎡标准计算单位建筑用电量),餐饮规划区域的给排水量需达到国家标准且要预留烟道,电话线、网络接入商铺内,根据未来用途和商家,在结构上预留强弱电、电梯等设施设备的安装条件,各类水管、线缆等尽量不要外露,即使需要外露也要考虑与整体建筑的美观和谐;
6.1.5单间商铺建筑面积在30~150平方米为宜,最大不要超过500平方米;
6.1.6商铺进深根据经营业态进行规划,以7-12米为宜,最大进深不要超过18米;
6.1.7商铺开间以3.5-8米为宜,如果商家后期经营需要较大门面,则可以通过横向打通的方式扩展空间;
6.1.8商铺开间与进深的比例以1:2为宜,最好不要超过1:3;
6.1.9商铺内部原则上不进行室内装修,保持毛坯状态,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需装修公共通道、大堂等公共部分;
6.1.10商业街和社区商业中心的商铺原则上不安装空调,但需要预留空调外挂位置,可统一设置百叶窗或其他装置;
6.1.11 3层以下的商业街和社区商业中心原则上不安装手扶电梯,超市、农贸市场设置在二楼区域的,需预留手扶电梯位置;
6.1.12其它照明电源的设置:主要包括户外广告灯箱的电源线路以及防盗电动卷闸门的电源线路、公共照明的电源线路。同时为保证商铺今后可能采用三相电源,需在配电间及电源保护预埋管管径方面预留足够的空间,以保证今后线路的更换。
6.2 住宅底商
6.2.1要求层高不少于3.5米,层数以1层为宜,应合理优化剪力墙设计,以保证商铺的使用空间(建议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
6.2.2预留水、电、燃气、排污等各项设施的接驳(建议住宅底商按照单位建筑用电量以100w/㎡ 标准计算),但不设置餐饮所需的烟道, 电话线、网络接入商铺内,各类水管、线缆等尽量不要外露,即使需要外露也要考虑与整体建筑的美观和谐;
6.2.3商铺外观设计应考虑改造外装的需要,预留商家招牌、广告和其它饰物的位置;
6.2.4为降低噪音和视觉干扰,在首层商业与二层住宅之间可使用雨罩、骑楼、遮阳等形式将商业空间与居住空间在室外区分开;
6.2.5单间商铺建筑面积在20~50平方米为宜,最大不要超过200平方米;
6.2.6商铺进深根据经营业态进行规划,以8-10米为宜,最大进深不要超过15米;
6.2.7商铺开间以3-5米为宜,如果商家后期经营需要较大门面,则可以通过横向打通的方式扩展空间;
6.2.8商铺开间与进深的比例以1:2为宜,最好不要超过1:3;
6.2.9商铺内部原则上不进行室内装修,保持毛坯状态,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需装修公共通道、大堂等公共部分;
6.2.10住宅底商不安装空调,需要预留空调外挂位置,可统一设置百叶窗或其他装置,空调外挂位置一般要高于地面2.5米,但不可设置在住户阳台附近,以避免扰民;
6.2.11住宅底商不安装手扶电梯,不预留货梯位置,不设置专用货流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7. 交通设计要点
7.1 运动与通路: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居民的行走习惯和商家的经营需求,根据现有地形的地理高差及出入口条件的布局方式,设计人行道、车道、货物通道,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可考虑设置无障碍通道;
7.2 人车分流:人流与车流应避免交叉,利用竖向高差的变化将行车道路与人行道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空间,保证行人在购物时的安全;
7.3 停车位:商业街可沿街布置停车位,社区商业中心需集中区域布置停车位,并利用适宜的绿化进行分割,合理地布置人行商业空间。
8. 建筑外观及景观设计要点
8.1 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以景观意境为线索,按照所处位置的不同,适当设计不同的景观区,同时在根据建筑的轴线在相关节点上进行绿化种植以形成景观序列,种植应以常绿树种和观赏性植物为主,适当控制台阶数量,所有景观区应保持既相互联系又具统一性;
8.2 建造室外休闲空间,因地制宜设置廊架、凉亭、花台、喷泉、雕塑等等休闲功能设施,设置广告灯柱、指示牌、电话亭、栏杆等软性装饰;
8.3 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的商业建筑应以暖色为主要基调,建筑外墙装饰材料以涂料为主,立面以米黄(明亮)为主色调,门窗饰线,铁艺栏杆用古铜色,建筑功能入口用骑楼来区别,外墙刷米黄色漆,屋檐刷米白色漆,屋顶采用橙黄色西瓦,窗户安装透明玻璃及古铜色铝合金框,外立面装饰柱贴光面金麻黄花冈岩;
8.4 休闲小品、附属设施等也应采用暖色调设计,与商业建筑主体形成色彩上统一的效果。
篇三:[小区配套建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内容纠错 ]日期:2016-01-06
粤教基〔201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注重实效。通过旧城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改、教育、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二)对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四)没有达到配套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六)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开发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八)对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五、保障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机制、严格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同时,组织开展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达到建设规模或不足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县(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各县(市、区)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