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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预提费用属于什么类科目]新会计准则为什么没有了预提费用这个科目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中确实没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会计科目啦,但其中规定中有一段“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因此我们可以增加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会计科目,理由如下:一、这样进行核算符合新准则体系下会计基础的要求: 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 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这个原则,将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列入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在各期进行分摊;企业尚未支出,但应当由本期承担的各项费用,通过预提进行处理,是符合这一会计核算基础的要求的,在实务中解决了这些业务事项的发生时间与相关货币收支时间并一致的问题。二、这样核算符合新准则体系下会计信息质量基本原则的要求: 根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对上述业务事项通过摊销或预提的处理是符合这些基本原则要求的,因为这样核算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提供的会计信息也是清晰明了的,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可预测,如果这些事项通过予付账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进行核算,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特别是无法清晰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了解其真实的内涵,不易于理解。三、这样核算符合新准则体系下会计科目设置的要求: 会计科目是依据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要涵盖各类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明确提出了,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因此准则公布的会计科目不是统一固定的,而是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在这个前提下,增设: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并不违背准则的要求和原则。 对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在新准则下的会计核算与现在普遍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在规定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并不是所有的事项均可放入这二个科目进行核算。如分期摊销的周转材料等,原来核算是转入待摊费用,新准则要求在周转材料下设摊销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贷款利息的计提按新准则的要求也不能通过预提费用进行核算,而是计入应付利息。 我们增设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后怎样编制《财务报表》?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无这二个项目,如何将这二个科目的期末余额进行合理的列报? 首先来分析一下待摊费用的列报。待摊费用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就是说该科目的余额是企业已经支付应当由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我们可以理解为企业预先支付了以后各期的费用,具有预付的性质。因此该科目余额我们应分析添列: A、当初记入“待摊费用”时已经全额付款的,可以放入资产负债表“预付款项”项目。 B、当初记入“待摊费用”时没有付款,且到会计报表编制日也没有支付款项的,应将“待摊费用”的余额冲减当初记入“待摊费用”时对应的“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 C、当初记入“待摊费用”时部分付款,且到会计报表编制日也后续陆续付款的,应将“待摊费用”的余额与对应的“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进行比较后填列,待摊费用余额大于对应的负债的,应冲减对应的负债后的余额记入“预付帐款”,反之则应减少对应的“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 同时为了能清晰反映,我们还有必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说明核算的方法及列报的项目。 对于预提费用的列报,这个科目比较复杂,预提的项目包括内容也比较多,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列入“应付账款”,因为应付账款项目反映的是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因此象预提的加工费等与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相关的预提费用可放入此项目下列报,其他与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无关项目我认为可记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列报,因为准则要求“其他应付款”反映的是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预提费用的期末列报应该根据其具体的明细项目分析填列,不能简单地列入一个统一的项目。同样为了能清晰反映,我们还有必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说明核算的方法及列报的项目。 上述处理建议仅仅是本人的观点,供大家讨论指正。
篇一:[预提费用属于什么类科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篇二:[预提费用属于什么类科目]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的归属
一、新准则下的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国际会计准则解释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要在交易事项和其他事项发生时(而不是在收到和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时)确认其影响,而且要将它们记入与它们相联系的期间的会计记录并在该期间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报告。”具体来说,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而不是按款项的实际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
在权责发生制下,凡是属于本期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实际付出。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设置和应用是权责发生制的产物,它把预先支付的各相关费用,在以后按照收益的期间均衡地加以摊销。或把需要以后支付的费用按照收益期间预先加以提取,使各个月份的成本费用均衡发生,起到了“蓄水池”的作用,因而备受各企业的欢迎。
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及准则的应用指南。作为新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3部分构成。新会计准则虽明确并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却在经过准则应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逐步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表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会计科目。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
在个别具体准则中,对待摊和预提费用的处理有所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其中包括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准则制定者的意图是强调年报,认为小的费用在年度内没有必要均衡地分摊到每个月,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但留有余地,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科目进行费用的摊销和预提。
二、费用摊销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待摊费用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以及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其特点是先支付,后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可根据待摊费用的不同性质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1、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应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科目。本科目可按材料的种类,分别以“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科目(在用),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摊销)。可见,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论采用的是什么摊销方法,都不会再记入“待摊费用”科目,可以直接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摊销)核算。
2、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
对于先预付,后期才逐渐形成费用的项目,在理论上讲,可以通过“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在新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先通过普通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容易理解并接受的”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预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于预付款项逐月摊销。每月摊销时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直至摊销完毕。
3、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由此可知,企业在计算应交纳的印花税时,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印花税时,则直接冲减“应交税费”科目。不再进行分摊。
三、费用预提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预提费用有预提借款利息、保险费、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根据重要性原则,当上述费用数额较小时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数额较大且有确凿证据证明需要预提的只能记入应付款项目。
1、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一般采用月末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分期付息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办法。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已预提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根据当月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应付利息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预提保险费、租金
对于此类业务。新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暂无非常合适的科目进行核算。笔者建议,本着重要性原则,对于数额较小的保险费、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交纳租金或保险费时,根据已预提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当月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相关费用科目,根据应付租金或保险费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无论发生支出的金额大小。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不再通过费用摊提账户核算。
四、对取消“待摊、预提费用”科目的两点疑问
(一)取消两科目的原因
对于“待摊、预提费用”性质的认识。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都莫衷一是。原准则和制度将“两费”视为资产、负债。并做了具体规定。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不符合资产的本质,预提费用也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之所以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是由于复式记账的机制和其在特定时期内的借方及贷方余额(借贷记账法可以根据余额的方向判断账户的性质)。
另外,很多企业利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或少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或者多确认多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作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调节会计利润的惯用手段。同时根据我国所得税有关条例的规定,预提费用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调整,显然增加了会计人员的纳税调整工作量。这种种原因和争议。都对两科目的取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取消两科目后的不良影响
会计实务长期以来将“待摊、预提费用”在资产、负债中进行核算,如果一夜之间将其取消。很多会计人员可能难以接受。也不知道如何对于原账户相关业务进行处理,在编制报表时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首次执行当日企业应如何处理原来的待摊、预提费用余额做出解释。如果将“两费”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必然会对企业利润和资本市场造成影响;如果不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又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办。
笔者建议。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希望新的准则实施细则早日出台,让广大会计工作者有“则”可循。
篇三:[预提费用属于什么类科目]什么是预提费用?什么是待摊费用?他们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预提费用?什么是待摊费用?他们有什么区别?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7-7-23 14:36 | 提问者:yusifei_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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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概念及特点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联系
(一)账户设置的目的相同:两者都属于跨期摊提类账户,此类账户的设置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换句话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费用”。
(二)账户的用途和结构相同:两者是用来核算和监督应由若干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摊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账户。借方登记费用的实际支出额或发生额,贷方登记应由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费用摊配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经常发生的核算单位,两账户可以合二为一,设置一个“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借以简化核算手续。“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的余额应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即以期末待摊费用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为借方余额,而期末预提费用大于待摊费用的差额列为贷方余额。此账户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三)两者均具有流动性:两者的受益期皆在2个月以上1年以下,所以都具有流动性,待摊费用为流动资产,预提费用为流动负债;在一定条件下,预提费用可以转化为待摊费用。
(四)明细账的设置相同:两者都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的核算。
(五)审计方对两者的审计目标相同: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区别
(一)账户的性质不同:账户按经济内容分类中,“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它是先支付后分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该账户借方记录企业各项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借方,表示期末某一时点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账户。因为它是预先提取,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成为企业的负债。该账户的贷方记录负债的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期末某一时点所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
(二)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三)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原则不同。待摊费用属于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实务中不会出现贷方余额,填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预提费用需要事前估算将要发生费用的摊销标准,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容易出现借方余额。此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却应将其填入“待摊费用”项目,视同待摊费用处理,实务中叫做“账表不符”。
核算举例
例一、假定某工业企业10月份通过银行预付第4季度保险费126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6900元,辅助生产车间18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2700元,专设的销售机构1200元。
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预付保险费12600
贷:银行存款12600
10月份该企业要编制待摊费用分配表(略),然后,根据待摊费用分配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保险费2900
管理费用——保险费900
营业费用——保险费400
贷:待摊费用——待摊保险费4200
该企业11、12月份再做与10月份相同的会计分录即可。
例二、假定某工业企业某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采用按年度的计划修理费用分月平均预提、年末将预提修理费用与实际修理费用结平的方法。该企业该生产车间年度计划修理费用为26400元,每月平均预提2200元。该车间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为:4月份13000元,8月份14000元。修理费用均用支票支付。
企业根据年度计划编制预提费用分配表(略),其会计分录如下:
1—3月份,每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4月份支付修理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13000
贷:银行存款13000
4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此时,4月末预提费用账面是借方余额4200(元)
5—7月份,每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此时,7月末预提费用账面是贷方余额200(元)
8月份支付修理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14000
贷:银行存款14000
此时,预提费用账借方发生额=13000+14000=27000(元)
而实际的预提数=2200×7=15400(元)
所以还应预提数额=27000-15400=11600(元)
即8-12月5个月内每月应提修理费用=11600÷5=2320(元)
8-12月份,每月计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32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320
此时,12月末预提费用账面已无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