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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篇一: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第一,股权激励的起源、发展及其计划审批流程。
一是股权激励的起源。现代企业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得企业家的职能发生分解。企业家的目标和公司股东变得不一致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这会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运用激励机制是将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机制是否合理有效对于公司治理效果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只要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就可以用激励机制去解决。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是企业授予经理人员报酬的一种方式。由于激励措施大大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生产效率,从而也提升了企业竞争力,近年来在全世界被广泛运用。股权激励最常用的手段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在与管理人员签订时,赋予管理者在特定的时期内按某一个预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行为。这种期权给予管理者的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义务。
二是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措施和行为。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中,对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以独立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加以规范,上述两项法规,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论,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随着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会计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流程。股权激励计划得实施分为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和实施阶段,在准备阶段,公司应该通过治理结构专项活动监管部门验收,然后进行财务测算,确定合理的激励规模和数量,初步拟定方案。将方案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部门沟通,取得认可后再与证监会沟通。最后将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准备阶段完成后进入审核阶段,将材料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获得无异议函后公告。在实施阶段,股东大会应当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并由董事长确定授权日。
第二,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与设计要点。
一是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效果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如果股价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甚至出现股价和业绩相背离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将失效。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力,激励对象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以无偿赠与或者折价转让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受到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预先设定的考核条件后,激励对象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实质上是以现金结算的“虚拟股票期权”,即如果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确定的考核条件,则激励对象可以要求公司依据行权时公司股票市价和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支付现金作为奖励。业绩股票,公司事先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指标,然后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从公司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激励基金,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作为业绩股票,并将这些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由实践和数量的限制。业绩股票也可以视为限制性股票的一种形式。
二是股权激励各模式的设计要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证监会15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激励人员最近三年无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关于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证监会151号文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的来源问题: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于数量,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目前提出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授予的股票期权所代表的标的股票的总量占公司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6.0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价方法和有关期限的规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取得股票,其规定的是等待期和行权期;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激励对象已取得股票。其规定的是禁售期和解锁期。
第三,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一是国外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国外对股票股权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提出了股票期权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内在价值法。1972年APB发布第25号意见书规定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计量并确认其报酬成本。内在价值法是指企业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其内在价值就越低。运用内在价值法。企业与管理人员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的日期(即授权日)就是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会计按照当日股票的内在价值借记“递延报酬成本”,贷记“股票期权”,以后逐渐摊销转为费用,等到期满管理人员行权后再将期权转为股本。公允价值法。1995年FASB发布了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告要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和内在价值有很大的区别,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在以后的期间除行权价变化之外,不得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公允价值法一般情况下在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克服了内在价值法的缺陷,能够公允地反映股票期权的经济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操纵的可能,保证各利益主体获得公允信息。在会计处理方面,公允价值法和内在价值法有相似之处。公允价值法要求以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计人待摊费用与股票期权。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它的缺陷,如在开始时就确认期权价值,这比较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对于大规模的高科技公司来说,采用公允价值法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公允价值法遭到了来自微软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一
二是新会计准则解读及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三是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范。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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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篇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影响
一、股权激励的成本 公司在股权激励中往往是以低于股权公允价值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获得的对价是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公司在最近一次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过程中是以每股5元的价格取得融资的(假设此次融资价格是公允价格),而股权激励中却是以每股1元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相差的每股4元乘以激励的股数就成为公司为获取激励对象的服务而支付的成本或费用。二、股权激励的成本在会计上的处理方式(一)相关规定
如果激励的股权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即没有等待期、绩效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公司须在股权授予日在会计账簿中计入股权激励的成本或费用。
如果激励股权被授予后还须有一定的等待期或者业绩条件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股权激励的成本或费用需要在等待期内分摊,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只是计入当期的成本或者费用。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无论是立即行权还是延期或者附条件行权,在行权之后,公司都不应再对已经确认的激励成本或者费用进行调整。(二)相关案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到的相关案例只有一例:李广元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上海瓯温九鼎股权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就是双方当事人就股权激励成本是否应该在当年的公司净利润中扣除产生的争议。1、案件基本事实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2010年11月2日,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上海瓯温九鼎股权投资中心(甲方)与李广元(乙方,为明星电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星电缆公司(丙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甲方按每股4.65元受让乙方所持丙方的股份2000万股;第七条“经营业绩”中7.1.1约定“若丙方从2010年到上市成功前每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则丙方上市后,甲方在丙方成功上市后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上市奖励款846万元,其中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向乙方支付上市奖励款720万元,上海瓯温九鼎股权投资中心向乙方支付上市奖励款126万元”;7.1.2约定“若丙方2010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并且净利润在2010年基础上每年平均增长20%以上,则甲方在丙方成功上市后3个月再向乙方支付业绩奖励款846万元,其中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再向乙方支付上市奖励款720万元,上海瓯温九鼎股权投资中心再向乙方支付上市奖励款126万元……”。
后来,明星电缆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在沪市上市,李广元依据上述第七条主张两家投资方支付奖励款,之所以产生争议,就是源自2010年6月份李广元以其股份进行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92.3万元的处理问题。关于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该公司在向证监会申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指出2010年公司的净利润为10495.52万元,按照2010年11月引进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为4.6535元/股计算,股权激励减少的2010年度的净利润为592.3万元,若扣除股权激励的影响,2010年度的净利润为11087.82万元。另外,一审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指出公司2010年度合并净利润为110878232.25元,2011年度合并净利润在2010年度合并净利润的基础上增长19.79%。对于2010年的股权激励费用592.3万元,这份报告明确指出这属于股份支付,应作为费用列支,并在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进行了追溯调整。
2、各级法院的审判观点
一审法院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另外还结合《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权激励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中指出的若扣除股权激励的影响,2010年度的净利润为11087.82万元的陈述,认定明星电缆公司2010年度的正常经营利润为110878232.25元,并据此判决两家投资方按照协议第7.1.1条约定支付奖励款846万元。同时,因为《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明星电缆公司2011年度合并净利润在2010年度合并净利润基础上增长19.79%,未达20%,故李广元请求根据7.1.2条规定支付另外846万元奖励款的条件不成就,一审法院未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两家投资方提出上诉。主张不应依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2010年的净利润。二审法院认为《专项审计报告》中在2011年追溯调整2010年的股权激励费用的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认定股权激励的费用592.3万元作为支出项目应从2010年度的净利润中扣除,公司2010年净利润应为10495.52万元。而且《招股说明书》是公司认可的提交给证监会的上市申请材料,并且经过证监会核准,最后,二审法院认定明星电缆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未达到11000万元,李广元要求支付股权奖励款的条件不具备,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广元的诉讼请求。[1]二审判决之后,李广元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被最高院以与二审法院相同的理由驳回。[2]
3、案件的裁判要旨
上述案例至少说明两点:其一,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公司从事股权激励所支出的成本,应从公司的净利润中扣除。比如该案中即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在2010年的净利润中未扣除股权激励成本,但在庭审中也明确指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份支付,应该列支费用支出;其二,该成本作为费用支出应在当期的会计账簿中列支,如该案中是在当年行权,就应该在当年的净利润中扣除,不应该在下一年的利润中追溯调整,这也是二审和再审法院否定《专项审计报告》的原因。
[1] 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108号。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95号。三、由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引发的问题股权激励的成本在会计上的处理对所有与公司净利润有关的事项都会产生影响,本文这里就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公司上市的影响进行阐述。
(一)对投资协议的影响
在所谓的“对赌协议第一案”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中,各方就在《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3]
所以,一方面,如果公司已经将股权激励提上日程,那么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就应该谨慎对待针对公司净利润的约定,防止公司陷入被动,比如因股权激励费用列支而产生净利润不达标,进而被投资者要求赔偿或者回购股权的后果发生。另一方面,如果已经与战略投资者签订了协议,之后提出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就要避免协议中的不利情况出现,将股权激励的费用控制在安全空间以内。
(二)对公司上市、挂牌的影响
拟上市公司在主板、创业板上市都需满足相应的财务指标,相关规定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所以,如果公司有上市计划,就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时机,防止因为股权激励导致公司净利润达不到上市要求。此外,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应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所以,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应该尽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确保公司的净利润数据呈持续增长态势。
对于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虽然没有利润指标要求,但是根据最新消息,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提出了要求,2016年8月3日,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总监李永春在《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上将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标准进一步明确,“非科技创新型的传统行业,经营规模不能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除非是过度竞争或有去产能要求的行业特殊性导致亏损,否则不能连续两年亏损”。[4]所以,如果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也要注意不要出现账面上亏损的情况。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1号。
[4] 《挂牌新三板对盈利能力有了新要求 传统企业不能连亏两年》载于《北京商报》2016年8月5日版。四、总结综上,因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可能引发公司或者公司创始股东的重大利益变动,公司应该谨慎选择股权激励的时机和激励的方式、规模,防止出现本文所引案例中明星电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遭遇,因为实施股权激励而丧失本来可以获取的巨额上市奖励金。同时,在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公司准备上市、挂牌新三板中都要关注股权激励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股权激励,您不可不知的几个要点
作 者 简 介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篇三: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第一,股权激励的起源、发展及其计划审批流程。
一是股权激励的起源。现代企业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得企业家的职能发生分解。企业家的目标和公司股东变得不一致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这会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运用激励机制是将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机制是否合理有效对于公司治理效果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只要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就可以用激励机制去解决。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是企业授予经理人员报酬的一种方式。由于激励措施大大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生产效率,从而也提升了企业竞争力,近年来在全世界被广泛运用。股权激励最常用的手段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在与管理人员签订时,赋予管理者在特定的时期内按某一个预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行为。这种期权给予管理者的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义务。
二是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措施和行为。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中,对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以独立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加以规范,上述两项法规,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论,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随着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会计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流程。股权激励计划得实施分为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和实施阶段,在准备阶段,公司应该通过治理结构专项活动监管部门验收,然后进行财务测算,确定合理的激励规模和数量,初步拟定方案。将方案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部门沟通,取得认可后再与证监会沟通。最后将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准备阶段完成后进入审核阶段,将材料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获得无异议函后公告。在实施阶段,股东大会应当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并由董事长确定授权日。
第二,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与设计要点。
一是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效果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如果股价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甚至出现股价和业绩相背离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将失效。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力,激励对象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以无偿赠与或者折价转让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受到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预先设定的考核条件后,激励对象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实质上是以现金结算的“虚拟股票期权”,即如果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确定的考核条件,则激励对象可以要求公司依据行权时公司股票市价和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支付现金作为奖励。业绩股票,公司事先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指标,然后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从公司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激励基金,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作为业绩股票,并将这些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由实践和数量的限制。业绩股票也可以视为限制性股票的一种形式。
二是股权激励各模式的设计要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证监会15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激励人员最近三年无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关于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证监会151号文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的来源问题: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于数量,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目前提出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授予的股票期权所代表的标的股票的总量占公司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6.0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价方法和有关期限的规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取得股票,其规定的是等待期和行权期;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激励对象已取得股票。其规定的是禁售期和解锁期。
第三,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一是国外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国外对股票股权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提出了股票期权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内在价值法。1972年APB发布第25号意见书规定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计量并确认其报酬成本。内在价值法是指企业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其内在价值就越低。运用内在价值法。企业与管理人员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的日期(即授权日)就是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会计按照当日股票的内在价值借记“递延报酬成本”,贷记“股票期权”,以后逐渐摊销转为费用,等到期满管理人员行权后再将期权转为股本。公允价值法。1995年FASB发布了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告要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和内在价值有很大的区别,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在以后的期间除行权价变化之外,不得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公允价值法一般情况下在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克服了内在价值法的缺陷,能够公允地反映股票期权的经济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操纵的可能,保证各利益主体获得公允信息。在会计处理方面,公允价值法和内在价值法有相似之处。公允价值法要求以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计人待摊费用与股票期权。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它的缺陷,如在开始时就确认期权价值,这比较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对于大规模的高科技公司来说,采用公允价值法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公允价值法遭到了来自微软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一
二是新会计准则解读及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三是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范。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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