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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纪委监察流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流程(最全)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介绍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刘飞 归纳整理
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执纪审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执纪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执纪审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执纪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执纪审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4)要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
(5)要审查执纪审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执纪审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切实做到实体与办案程序并重。
(6)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经过有关领导批准,由退送审部门个别补证或补充执纪审查。如对执纪审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要改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与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联系。
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审理人员还应做好阅卷摘要或笔记,重点摘录一些与错误事实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及时记录在阅卷中所发现的疑点或矛盾之处,以及自己的一些想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与受审查人再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当与受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是要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
审理期间,承办人发现主要错误事实有出入或有新的错误事实的,经执纪审查部门确认后,重新或补充制作主要错误事实再见面材料,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与被审查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
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
六、草拟审理报告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组的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的初稿。
七、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指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
若审理组与执纪审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机关领导报告。
八、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九、党支部大会讨论
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讨论前,应将执纪审理核实的错误事实、定性意见以及给予何种处分的建议,一并向党支部大会介绍清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被审查人到会作检查或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党支部大会决定。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党委、纪委可以不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关于“特殊情况”的解释,见中纪法复[1996]2号文。
十、逐级请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基层党组织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请示逐级向上请示。
对下列情况,有处分权限的纪委必须向上级纪委请示后方能处理:(1)按规定应开除党籍,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准备留在党内的;(2)纪律处分与同级党委有重大分歧意见的;(3)犯有多种错误量纪标准难以掌握的;(4)错误性质把握不准的;(5)其他需要请示的情况。
十一、审批
1、党纪案件,由市纪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决定)。案件审理部门可代为起草批复,报领导签发。
2、对政纪处分,将处分意见直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领导,经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制作处分决定书
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不应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中,应写明该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落款之前需加上“如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依照规定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的表述。
十三、送达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让其在需归档的处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后收回上报纪委。因找不到受处分人,一时无法送达本人时,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送达时立即送达受处分人。
十四、宣布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十五、抄送备案
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仅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需上报备案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十六、执行监督
处分决定书一经下达后,审理部门要对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执行监督。如检查处分决定书是否进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其工资待遇等是否已作相应处置等。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在宣布处分决定后及时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纪委审理部门,归入到受处分人的案卷中。
十七、归档
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对审理案卷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经纪检机关分管领导同意,按中央纪委、国家档案局有关要求立卷归档。
十八、案后工作
1、案件结束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同时,要将分析报告、责任追究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以便及时采纳。
2、案件结案后,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对党员和干部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3、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回访教育,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树立继续前进的信心和决心。
4、每年6月份前要做好上年度的案件质量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工作。
(2) [纪委监察流程]【解析】纪委怎么办案?纪委监督执纪流程是什么?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纪委到底怎么办案?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在执纪审查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做、怎么做?
先来了解下,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
对于每一个监督执纪的案子,大致有这样一个流程,首先是线索处置,对线索分析之后如有必要可以进行谈话函询,再往后就是核实、审查以及审理。
线索处置:严防私存截留、擅自处置等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先,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手里,从受理到处置都是由各个纪检监察室操作。十八大之后,中央纪委要求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谈话函询:怎么谈话、怎么函询细致规定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如何谈话函询作了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初步核实: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从严审批规则对于问题线索如何进行初步核实进行了细致规定: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审理: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规则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监督执纪以 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谁来监督纪委?监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通过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把制度的篱笆扎紧,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由于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很多问题在起草时难以预见,《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来源:半月谈)
(3) [纪委监察流程]中央纪委监察部工作程序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3-08-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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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五、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