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用申请


工作报告 2019-05-14 20:57:59 工作报告
[摘要]农转用申请篇(一):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参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参考第三类养猪人 2017-01-02 12:361、村民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张榜公示;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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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申请篇(一):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参考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参考
第三类养猪人 2017-01-02 12:36
1、村民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张榜公示;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意见后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派遣专人到申请人处进行实地审核,不合条件书面通知村委会转达声请人;复合条件的加具意见经镇政府审核后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收费标准:农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后,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户;
如果申请的宅基地是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村需要补充占用面积相当的耕地,做到占补平衡,还要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在旧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没超过原来的面积,不收任何费用,但要办理用地手续;超过面积的要“占一补一”开垦相同面积的耕地来补充,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改名需要什么资料?
头条问答 2016-12-16 10:29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为了符合实际情况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有变化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申请宅基地证变更。其中关于宅基地更名就在规定中有说明。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证变更的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二) 受理;(三) 公告;(四) 审核;(五) 收费;(六) 记载于登记簿;(七) 发证。
宅基地确权后改名字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同一个村集体;改名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不可私自更改,各地的政策可能不完全一致,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国土局或是土管所。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哪些相关政策?
头条问答 2016-12-29 16:48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哪些相关政策
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政策解答
问: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哪些意义?
答: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也是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
问:由于作用不明显、应用不够,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积极性不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对于这种情况,《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身份证”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问:“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
答: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登记发证应“是谁的就发给谁”
问: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怎么处理?
答:是谁的就发给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问: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还有“村改居”等问题,对此如何处置?
答: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非农户口可继承宅基地和耕地吗?
头条问答 2016-12-02 11:47
这其实有两个问题。一个是非农户口能不能继承宅基地;另一个是非农户口能不能继承承包地。
先回答第一个:一般可以继承。
《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仅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而且对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能否办理登记也没有政策明确。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首次明确农民集体内部成员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如果宅基地之上已经不存在房屋,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因为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地上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换句话说,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继承,在继承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地随房走”。 这一点,可以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得到佐证,该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际操作:应提交申请书、父母原来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父母死亡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继承相关的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申请登记时,有些地方会有相应的条件限制,比如: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相关栏目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
再回答第二个:一般也可以继承或继续享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单个个人转为非农户口不影响家庭承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子女是农转非城镇户口,迁入未设区的市(如县城、小城镇)落户,承包户尚未灭失的,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另外,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简单点说: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你可以继承或继续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非承包户全体成员均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
农村老家一直空着的房屋会不会收回?
头条问答 2016-10-13 19:42
这个要从我国的法律说起,法律定义上:农村住房的闲置和农村宅基地的闲置是两码事。
法律上宅基地要是闲置下来,且你已经不是农村户口,那闲置个一两年就肯定会被收回。
下面我们既要讲一下房子了!
目前出现的大量长期空置的农村住房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村父母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二是农民进城后取得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居住所空置的农村老宅。
1、针对第一种情形,记住重点关键词:“地随房走”。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的继承人。意思就是说如果你是合法继承人,那么你就可以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老宅,老宅所占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给予确权。当然要取得土地权利,那么你的户口应该是本村户口。
2、针对第二种情形,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原房屋所有权人。所以如果不是房屋已经拆了的,都不会收回。

农转用申请篇(二):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概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   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
   
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国家重点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5.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或者土地征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
   
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
   
(三)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项目。
   
四、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法53)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5.其它相关资料。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执行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二)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对申请用地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上报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对同时实施土地征收、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一并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同时提供《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一书四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村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地(包括土地征收),由县、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涉及农转用(包括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上报。
   
(四)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处理
   
一般的建设项目用地都要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都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而征收土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作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农转用申请篇(二):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农转用申请篇(三):县国土局提醒:土地的使用、转让、申请等流程,这样做最方便!


紫金县国土资源局办事指南
一、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被征地农户返还留用地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2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权限:县辖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3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岁以上的本地村民且住房困难和被征地农户返还留用地农户。
(一)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需提交资料:
1、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村委、村小组(经济合作社)对申请建房(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出具:权属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的证明;
3、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建房用地申请;
4、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按程序逐级提出审查意见);
5、村民小组村民或代表的意见(2∕3村民意见和村小组长);
6、村委会意见;
7、国土资源审查是否符合建房用地条件;
8、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对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意见;
9、公示(一个星期);
10、耕地占用税;
11、平面图应标明尺寸、四至、参照物应有距离;
12、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3、计划生育“一证先行”证明。
(二)城镇居民建房需提交的资料:
1、用地单位(个人)申请;
2、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权属材料;
4、建设用地征用、农转用材料;
5、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材料;
6、契税;
7、耕地占用税;
8、平面图;
9、规划部门意见;
10、计划生育“一证先行”证明;
11、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
12、协议书。
(三)被征地农户返还留用地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资料:
1、县政府、县府办有关被 征地返还(留用)地处理意见的文件或纪要;
2、身份证[查是否属当地被征地农民(村民)];
3、协议书(镇与返还地对象签订);
4、证明意见(镇府、村委、村小组);
5、财政局对耕地占用税意见;
6、居民用地呈报表;
7、返还地或留用地的位置、图件、名单;
8、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9、平面图应标明尺寸、四至、参照物应有跟离;
10、计划生育“一证先行”证明。
4以上(一)、(二)、(三)办事流程: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收件登记→县局土地利用管理股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核→国土资源局发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承办股室:土地利用管理股
联系电话:7818629
6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及依据:按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收费标准。
二、申请临时用地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2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审批
权限:申请临时用地
3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
4办理该业务需提交资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红线图;
3、临时用地协议书;
4、林地许可证(涉及林地的要交复印件);
5、临时使用土地承诺书;
6、临时使用土地的权属证件;
7、采(探)矿许可证或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10、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办事流程: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收件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股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局发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6承办股室:
土地利用管理股
联系电话:7818629
7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8收费情况及依据:按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收费标准。
9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表格下载: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管理股或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2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核准
权限:县辖区内范围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
3办理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地籍调查表;
3、用地批准文书;
4、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
6、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4办事流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收件登记→县局地籍测绘股审核→局分客领导审批→国土资源局发出《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5承办股室:
地籍测绘股
电话:7812185
6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及依据:
按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收费标准。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发证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2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核准
权限: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4所需资料:
1、有审批土地权的批准文件及招拍挂确认书;
2、出让金缴纳凭证;
3、契税纳税申报表(受理之后由财政部门出具);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评估报告(受理之后出具);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8、申请人身份证;
9、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商(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代表码证复印件。
5办事流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土地利用股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颁发土地证书
6承办股室:
土地利用股
联系电话:7818629
7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含财政部门审核契税时间)
8收费情况及依据:
按县国土公开的收费标准。
9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2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类型:核准
权限: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申请人资格及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4所需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
3、地方税局缴交税票、财政部门缴交的契税票据;
4、土地变更过户登记申请审批表;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的应提交①法人代表证明书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法人机构代码证)。
5办事流程: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局地籍测绘股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颁发国有土地证书
6承办股室:土地利用股
联系电话:7818629
地籍测绘股
联系电话:7812185
7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含财政部门审核契税时间)
8收费情况及依据:按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收费标准。
9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表格下载:《土地使用权登记表》(请到局土地利用股或地籍测绘股或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六、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
2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核准
权限:土地登记机关所在地
3申请人资格条件: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所需资料:
1、借款(贷款)合同;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还应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4、土地评估报告;
5、《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提交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实现抵押权时同意依法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债务资金;
6、《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表》;
7、如土地权属界线不清,应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单位申请抵押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土地抵押登记委托书、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5办事流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县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股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承办股室:
地籍测绘股 联系电话:7812185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及依据:
按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收费标准。
8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表格下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表》(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局地籍测绘股领取)
来源 | 紫金县国土资源局·END·

农转用申请篇(三):1政策依据:

农转用申请篇(三):2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农转用申请篇(三):3办理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材料:

农转用申请篇(三):4办事流程:

农转用申请篇(三):5承办股室:

农转用申请篇(三):6办理时限:

农转用申请篇(三):7收费情况及依据:

农转用申请篇(三):1政策依据:

农转用申请篇(三):2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农转用申请篇(三):3申请人资格条件:

农转用申请篇(三):4所需资料:

农转用申请篇(三):5办事流程:

农转用申请篇(三):6承办股室:

农转用申请篇(三):7收费情况及依据:

农转用申请篇(三):8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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