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简历模板】
卷四模板【一】:司考卷四论述万能模板和应对策略
司考卷四常见错误分析及解决对策
对于大部分已经投入足够精力进行复习的考生来讲,司法考试前三卷的成绩差别不大,第四卷成绩却高低明显。近几年司法考试的统计结果表明,第四卷的平均分跟前三卷相比,明显偏低,很多考生往往连一半分数(75分)都未考到。显然,第四卷成绩的好坏往往成为司法考试成败的关键因素。如何答好第四卷,避免技术性失分,充分发挥出应有水平,是新老考生最为关注的问题。笔者作为全国司法考试阅卷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近两年来一直参与了司法考试第四卷的评阅工作,现就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做一总结、剖析,以期对广大考生答好第四卷,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第四卷主要包括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两部分,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 如何答好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常见错误分析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运用具体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近两年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常常因以下原因而失分:
其一,部分题目卷面空白,根本没做,导致十几分或二十几分的整道题目完全失分。这是最令人痛心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形的考生十有八九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究其原因,大致有二:第一种是答题时间安排不合理,在其它题目上耗时过多,以至有可能会答的题目根本没有时间作答;第二种是复习不够充分全面,这道题正好出到了自己复习的“盲点”,看完题后,脑子一片空白,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根本不知如何作答。
其二,弄清楚了题干中所交代的各种法律关系,但对相关考点把握不够准确,受到题目里故意设置的干扰信息的迷惑,误入歧途而失分。
其三,看懂了题目,但平时实战训练不够,没有养成解析案例分析题的正确思路,掌握正确的做题方法,下笔写起来,罗哩罗嗦,眉毛胡子一把抓,写得很多,却不得要领。犯了通常所说的“答不到点子上”的错误,费力又不讨好。
其四,没有仔细、全面、连贯的审题,便仓促下笔作答,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于是再返回来重新分析题目,否定前面的答案,这样一来,不光浪费有限的答题时间,而且导致试卷答题次序颠倒,箭头乱飞,涂改严重,卷面效果一塌糊涂。阅卷老师需很费力地才能找到你答题的得分点,卷面分数因此而受到影响。 其五,题目都回答了,但没有掌握基本的做题技巧,答题因标注不明而失分。比如,一道案例分析题总共包含六个小问题,正确的答法是按照顺序依次作答,并且清清楚楚地标明第一个小问题答案在哪,第二个小问题答案在哪,第三个……第六个。而有些考生在作答时除了标明第一个小问题外,对剩余问题不做任何标注,连在一起作答或做出的标注极不明显,两个问题之间去间隔无空行,给阅卷老师阅卷工作带来麻烦,有时会直接影响分数。
其六,知识点复习到了,也写出来了,但因为关键概念答错或核心词汇写错而被扣分。比如,合同法中如果将“缔约过失责任”写成“违约过失责任”就会被扣分;2006年卷四第一题第六问中,很多考生因为“交通肇事罪”中的“肇”字不会写或写错而被扣分。
(二)做好案例分析题的步骤、方法与技巧
要答好案例分析题,首先要明白案例分析题是如何命题的。案例分析题命题者一般都采用“因法设题”的命题思路,即从法条到案例的命题思路。命题者往往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再找出该知识点所对应的可适用的法条,而后根据该法条来设计具体的案情和题目。为了增加考试的难度,这些命题法条有可能跨度较大,综合性较强,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一个部门实体法到另一个部门实体法;案情设计上有时候故意增加些干扰考生正确作答的信息即“考试陷阱”来混淆视听,以此检验考生对法条、概念掌握的准确程度。
根据案例分析题命题者“因法设题”的命题思路,考生答题时一定要养成“就题找法”的解题思路,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首先判断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的内容,这点绝大多数考生都能做到。近几年,案例分析题大多出现在如下几个部门法中:民法(包括担保法及其解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有的题目只是集中考一个部门法的知识点,有的题目则以一个部门法为主,略有交叉,个别问题兼及其他部门法的个别知识点。
2、其次确定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该部门法中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考生可根据该题目的具体问题设置来确定究竟所考查的是哪部分知识点。如在民法试题中,你不仅要知道本题是考担保法,还要进一步确定是考人保部分还是物保部分。如果是考物保部分,还应再进一步确定是考抵押、质押还是留置;如果是考抵押,再看是考抵押合同的效力还是抵押权的实现或是最高额抵押。
3、找到了要考查的具体法律制度,按照“就题找法”的解题思路,迅速在脑海中搜寻该制度所对应的相关法条。找到该考查点所对应的法条,离正确答案就不远了。
4、找到所对应的法条后,先不急于作答,应仔细、全面地分析案情,避免有所遗漏。一般而言,司法考试的题目都是命题者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设计出来的,又经过了命题委员会的特别审定,体现了较高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除非叙述案情之必需,不会有多余的、无关紧要的文字出现。案情叙述中所给出的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是有用的,要么是提供答题线索的,要么是用来干扰、迷惑的。所以,考生一定要仔细辨析,去伪存真,排除干扰,确定“题眼”。
5、统筹考虑全案各种情况,前后兼顾,写下最终答案。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合同法、继承法、公司法和程序法试题,考生一般不能仅在脑海中分析,最好在草稿纸上详细列出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并对照案情检查有无遗漏的重要信息,这样才会避免因粗心大意而失分。
有的考生上面的步骤全会,也照样做了,平时复习自我感觉挺好的,可一到真正考试,就不知如何下笔,组织作答。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考生在平时复习作答每一个题目时一定要坚持独立思考,逼迫自己亲自动手用
笔写出答案来。然后再对照标准答案,看看自己答题的准确率如何,错在哪里?为什么答错?找出自己复习中的漏洞再次深入复习,不明白的地方应积极查找资料或请教师友,彻底弄懂。同时,检讨一下自己的解题思路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积累做题经验。千万别存在畏难心理,怕麻烦,没耐心。一看案例这么复杂,懒得亲自动笔了,头脑中刚一形成模模糊糊的大致答案,就急于翻看标准答案,一看,全明白了,真正考试时,往往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能力而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亲自做答案与仅仅看答案,复习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做答案的过程是逐渐掌握司考题目命题规律的过程,是培养“题感”的过程。
除此以外,在案例分析题中,尚有以下答题技巧需要掌握:
1、案例分析题阅卷采用“找点给分”方式,即找到得分点,就给相应的分数,找不到,不给分。所以,回答案例分析题,考生应用言简意赅的点睛话语,针对提问,分开几点作答,再加以必要的叙述,不需重复案情,案情阅卷老师都已清楚。这样既节省时间,卷面又清爽干净,阅卷老师批起来很容易就找到得分点,不会有遗漏。
2、如果万一碰到根本没有复习过的问题或实在搞不清楚题意时,也要尽量凭直觉作答,千万不要空白,在“找点给分”阅卷方式下,碰巧答对了,就给分了,而空白卷是无论如何都不得分的。
3、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没有足够的把握千万不要随便改动答案。阅卷时经常发现考生原本答对了,一改,弄巧成拙,改错了。在犹豫不决时,要坚信第一感觉。
4、不仅仅适用司法考试第四卷,目前任何有主观题的考试都适用的普遍原则即能把字写漂亮尽量写漂亮,实在写不漂亮,也要写工整。这两年,司法考试第四卷也采用电脑阅卷。所谓电脑阅卷,就是把考生手写的卷子用高档扫描仪扫描后输入电脑,阅卷老师在电脑上批改考卷而已,卷子还是那张卷子,字迹还是你的字迹,只不过评分在电脑上操作,更便捷些,统计分数更准确些罢了。阅卷是件劳心劳力的苦差事,在困顿不堪时,映入眼帘的是整齐娟秀的字迹,好感会油然而生;反之,映入眼帘的是杂乱不堪,辨认费力,看起来如读天书的字迹,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二、 如何答好论述题
(一)论述题常见错误分析
论述题与一问一答式的案例分析题有明显区别,被称为“无标准答案型”试题,即没有统一的答案或标准,答题思路具有发散性,主要综合考查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素养、逻辑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在近两年阅卷过程中,该部分题目考生平均得分很低,失分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卷面空白,根本没来得及做,导致三十分左右的整道题目完全失分。究其原因,主要是答题时间安排不合理,在前面的案例分析题上耗时过多,以至最后根本没有时间作答。在论述题分值比重越来越大的今天,这样做无异于“自杀”。
其二,论述题都作答了,答题时间也很充裕,但由于自己理论功底不厚,素养不高,无法展开深入论述,干巴巴的写了一些话,论述既无逻辑也没层次,字数严重不足,这会导致直接而明确的扣分。
其三,字数达到了要求,也用法律语言进行了论述,但答题时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没有逻辑,内容凌乱分散,能沾点边儿的都写上了,面面俱到,没有围绕自己的观点进行深入论述;或者题目要求你从以下几个角度任选其一进行论述,而你对几个角度全都进行了论述,且论述肤浅,这些都会因主题不突出、逻辑不清而导致严重失分。
其四,整篇论文没用所谓的“法言法语”来讲出法学的原理,尽是大话与空话,将法律论文写成思想道德教育或者政治教育的文章,背离了司法考试设立该种题型的主旨。
其五,有的考生因为自己回答论述题是弱项,所以事先做了准备。看到论述题,就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范文搬了上去。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范文跟要考查的题目吻合,这算是准备充分,不影响评分;绝大多数属于后者即范文跟要考查的题目文不对题,答非所问,这算是严重“跑题”,得分很低。
其六,老生常谈的一个原因:字迹潦草,无法读懂。阅卷老师将因无法看出你的真实水平而习惯性保守地评个低分。
(二)做好论述题的方法
要答好论述题,更多的是要靠平时实实在在的积累,没有太多的技巧可言。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关注论述题考试方式的变化,做好应变准备。
论述题在2003年试卷中首次出现,题量为一道,分值30分(该年司法考试总分400分,每卷100分,论述题占当年总分的7.5%,占卷四的30%)。2004年试卷中,题量增为两道,分值增为50分(自2004年起,司法考试总分变为600分,每卷150分,论述题占当年总分的8.3%,占卷四的33.3%)。之后论述题分值越来越高,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表明论述题的重要性月来越强。同时,论述题数量的增加,对命题者而言,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对考生而言,则意味着加重了备考负担。
司法考试在今后的论述题命制过程中,将不再局限于以案例、社会热点问题为引导,而是直接出现理论知识点论述要求的趋势。同时也意味着司法考试对考生理论素养和文字论证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上变化,考生在复习时必须充分重视,应当将论述题作为一个复习专项,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加强对法学理论问题的全面学习和掌握。
2、要掌握好写论述题的基本格式。
论述题虽然被称为“无标准答案型”试题,答题思路具有发散性,但绝不意味着写论述题可以天马行空,任意妄为。对于“案例型论述题”,考生一般应按照这样的格式作答即先分析案情,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对该观点深入加以论证、阐述。对于“纯理论型论述题”,考生一般应先分析、比较、评价相关概念或范畴,然后以此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深入加以论证、阐述。这样,才会给阅卷老师一种感觉,你会做论述题,得分才能高。格式不对,基本常识都没掌握,一看就是外行,得分肯定低。写得好不好是水平问题,格式对不对是常识问题。
3、要遵循写论述题的基本要求。
不管哪种形式的论述题,答题时都应做到观点明确,说理清楚,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其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深入加以论证、阐述是写作核心部分,也直接决定着论述题得分的高低。论述题对于观点的要求是开放的,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达文字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考生应努力追求所写论文的立意深刻些,而且这种深刻的立意不是通过喊口号的方式直接宣泄出来,而是在行文的措辞中自然表现出来的。要做到这些,短期内是很难一蹴而就的,必须加强平时的学习和积累,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尤其要掌握论述题命题较集中的法理学、宪政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多读些法学大家的随笔,多看看《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报刊的法律评论。更为重要的是,论述题的写作能力,不是光靠看书能看出来的或者靠听课能听出来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定要在平时注意加强专门的写作训练,只有一次又一次的不断实践,才能培养出写好论述题的能力。
总之,要想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具备实力加技巧,实力是决定性的,技巧是辅助性的。要想拥有实力,获得技巧,必须勤学苦练。当你努力到“自己都被自己感动了”的时候,成功也就飘然而至了。
卷四模板【二】:司法考试卷四刑诉答题模板
司法考试卷四刑诉答题模板
2010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已经进入六月份,建议大家从现在开始就应该关注和练习卷四的做答方法,为此整理提供卷四的答题模板供大家参考复习。
司法考试卷四刑诉案例: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某往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到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落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题模板】
1 法院的错误:
(1) 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的机关。
(2) 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公安机关错误:
(1)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
(2) 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3 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卷四模板【三】: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模板式答题技巧探秘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模板式答题技巧探秘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模板式答题技巧探秘
一、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的题型构成中,论述题将是必考的题型,而且分值很高,在50分左右。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卷四的平均及格率很低,2005年仅仅为5%,相当一部分考生是因为卷四分数低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习、研究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对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是很有意义的。
目前关于卷四论述题的做题训练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方案,考生更无从着手。我所提出并首创的模板式论述题答题技巧也是一种探索,希望能给考生在做题速度和得分率上提供帮助。
为了真正使得考生能在短时间取得明显的效果,首先需要明白下面几点:
1.我们做的论述题,是一种典型的应试型题目,其规律是显而易见的。这种题目,完全可以理解成过去考试我们经常见到的供材料作文,并且比它还要简单。因为传统的供材料作文所隐含的观点往往有很多个,考生在紧张的考试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常常会造成审题的偏差。而司法考试的论述题,由于其特殊的专业性的原因,其考察的观点是非常明显的,一般不会超过两个。
2.我们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阅卷老师在短短的20秒时间内给我们一个理想的分数,而不是其它。由于司法考试每年二十万左右的阅卷量,大约需要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而这一个月所阅试卷,大部分是没有过关的,也就是说阅卷老师在做无用的劳动。因此客观上决定了不可能对每一份试卷进行比较细致的评阅,根据经验,阅卷老师对一道题目的有效评阅时间很难超过20秒钟。大家可以想见,这样短的时间,阅卷者只能是去寻找题目所要求的有效信息,如何将最有效的信息保证无误的提供给阅卷者,就是我们模板式答题技巧的首要任务。
3.提出模板式训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缩短卷四的答题时间,彻底避免因为时间不够用而做不完所有的题目。进行模板训练后,我们可以有效的把论题题变成“填空题”,在较短时间内写完它并取得理想的分数。
二、模板式答题法详解
研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我们会发现,卷四的论述题,实际上完全可以当作我们所熟悉的论说文来写作的。根据我们对数千优秀论说文的考察和研究,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论说文都遵循着一种固定的模式。对这种模式进行训练,无疑对应付司法考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司法考试卷四的任何一种论述题,我们都可以从下面的模板出发进行谋篇布局。我们把一篇文章分成八个模块(也就是八股),见下表:
模块一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
模块二 主要概念的界定。
模块三 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www.shanpow.com_卷四模板。www.shanpow.com_卷四模板。
模块四 提出这个观点有哪些好处?——结果的分析:理论的或实证的,个人或社会的。
模块五 如果不这样会有哪些坏处?——反面的论证:理论的或实证的,个人或社会的。 模块六 如何做到这样?——方法的分析。可以略写,也可以不写。
模块七 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全面的考虑。进行纠偏和解惑。
模块八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
上面的八股可以简写为:
抄原文,提观点;析概念;写原因;如何好;如何坏;怎样做;注意点;喊口号。
按照八个模块来写未必就一定要写成八段,由于应试作文的特殊性,时间往往很紧,因此,我们把上述的八股合并成五个段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段
(120字)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抄原文,提观点)
第二段(180字)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 (析概念,写原因)
第三段(170字) 从正反两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如何好,如何坏)
第四段
(140字) 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那些问题?(怎样做,注意点)
第五段
(40字)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喊口号)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应付卷四论述题的训练归纳为下面四个方面:
1.文章结构训练(模板式答题法),要求考生熟练模板的每一部分结构。这种训练不需要太多的时间,一般用一个晚上的时间就可以彻底掌握。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登陆网站:
2.文章提纲训练(五段式提纲),通过训练掌握快速把握题目所蕴含的真正法学观点。需要提醒考生注意,司法考试的绝大多数题目,都是以现行法条为依托的,也就是说,回答司法考试题目一定要以现行法条为准。但卷四的论述题却恰恰需要考生超越现行法条去谋篇布局,也就是说,论述题更多考察的是考生的基本法学素养,如果考生还象回答其它题目那样,强调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往往很难写出有理想的文章,也很难获得较高的分数。
3.卷面整洁训练(凑字数能力训练)。由于考试题目中有字数的规定,一般为500字以上,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每一个段落的字数限制。首先要保证各个段落字数的平衡,不要出现大小段落字数相差悬殊的情况。其次,要控制总的字数,应该在600—800字之间。字数太少的话,会给阅卷老师以字数不足的印象;而字数太多,又会浪费你太多的答题时间,也容易造成卷面结构的不均衡。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卷面的整洁,写字不求漂亮,但一定要一笔一划的去写。还要注意千万不要随意修改,宁可错了的字不改动,也不要弄脏了卷面,更不可以大面积的修改。
4.法学专题训练(应试法言法语)。论述题的语言是与大家平时的法学素养息息相关的,总的来说靠
的是日常的积累。但对于考试来说,可以去记忆些“法律格言”,不要多,30条就足够用了。另外,一定要注意在文章中避免用极端的语言,而要以客观、平实的语言来反映你的观点。
三、模板式答题法训练范文
我们仅仅以2005年考试的题目来做为训练题目,就可以使得大家理解模板式答题技巧的奥妙。 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本题25分):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这是一道有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对比的题目,属于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它考察的重点是考生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缺点的认识,但千万注意不要做成一道简答题,仅仅解释什么是大陆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这样,分数肯定是很低的。因此必须要有自己的明确的观点。 简单分析后,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题目是有共性的。也就是说,虽说看似这种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可以漫无边际的去发挥,其实,它能谈的观点就三个,根本不用大家去过多的思考的。一是,赞同英美法系而排斥大陆法系;另一个就是赞同大陆法系而排斥英美法系;第三个观点就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其优缺点,并正在互相学习和融合。
论述题的题目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有的考生害怕写跑题了而不写题目,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怕跑题的话,可以写出笼统的题目: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对比》
《有关“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之我见》等;当然也可以直接写出自己的观点,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等。
为了保证写作时卷面的整洁,一定要先列出一个简要的写作提纲,如下表:www.shanpow.com_卷四模板。
2005年卷四第八题: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第一段
(129字) 抄原文,提观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
第二段(268字) 析概念,写原因――什么是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我国古代就有融合的实证。
第三段(350字) 如何好,如何坏——法律必有漏洞,可做补充;成文法的滞后性。
第四段
(135字) 怎样做,注意点——美国、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第五段
(88字) 喊口号——借鉴但不照搬。
【范文赏析】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抄原文,提观点)
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案例可以将其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审判实践作用的个案判决。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规范性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历朝历代的司法改革都是从变法修律开始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因此判例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是占有一席之地的。(析概念,写原因)
拉丁法谚云:“法律必有漏洞。”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怎么办?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源之一,因此,可运用判例来补充法律漏洞。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延续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将制定成文法律、编纂法典作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审判案件时更是将制定法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制定法的滞后性弱点日益凸现。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修正过于僵化的法律条文、实现个案公平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何好,如何坏)
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已不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势。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证券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破产改革法案》等。又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国行政法则将判例作为其重要法源之一。(怎样做,注意点)
当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判例法制度和成文法适用机制的完善和改革在继续发挥司法解释机制的作用,并进行积极完善,学习但不照搬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指导制度。(喊口号)
我们再看一个论述题:
案情: 1996年3月,广州季先生的母亲张女士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月23日,张女士病危,被其子季先生送往市传染病医院治疗。6月25日上午,季先生和妹妹向主治医生李医生询问母亲病情,李医生说对张女士治疗无望。季先生不忍心让母亲再受折磨,于6月28日要求李医生给其母实施“安乐死”,李医生不同意。后因季先生和其妹一再要求,李医生给张女士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张女士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张女士死后,市公安局遂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李医生、季先生逮捕,并于1998年2月8日向市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998年3月15日至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根据上级指示,由于“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对李医生、季先生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9年4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李医生、季先生二人无罪。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 本题的核心问题是“安乐死”。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判决有罪的。但如果考生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论述,显然很难写出有水平的文章。由于“安乐死”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在实践中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其主要的考虑应该是实施“安乐死”的技术操作手段。这篇文章可以供我们选择的也就两种观点:赞同还是反对。
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写起来有些难度。因此,赞同“安乐死”合法化就成为了我们首选的观点了。
由于这是一道和刑法相关的题目,而要论述一种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其实是很明显的。那就是罪行法定原则和有关构成犯罪的三大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样,这篇论说文的思路我们已经很清晰了,再来按照我们的模板进行布局,是很容易成为一篇优秀的应试作文的。
提纲:
安乐死不应属于犯罪 (893字)
第一段
(179字)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概述案件,认定法院关于季先生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二段(260字)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解释安乐死的概念。提出罪行法定原则。
第三段(171字) 从正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从犯罪的特征去论述季先生无罪。
第四段
(219字) 从正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
(也可以从发面论述不这样做的坏处,或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段
(64字)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 呼应本文观点。
[范文欣赏] 安乐死不应属于犯罪
季先生的母亲由于患不治之症痛不欲生,子女不得已请求医生为其母采取“安乐死”的方法,以结束
卷四模板【四】: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总结模板
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总结模板
一.2008 年 3 月 28 日凌晨 3 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个超市准备实 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 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 “进来,快 点。 ”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 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 49.50 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 1036 元)抢走。? 本案在庭审中出现了两个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第二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请你分析哪一种意见更合理,并表明理由。? 参考法条 1.《刑法》第 263 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 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
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 行抢劫的行为。?? 【答案一】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有效解释“入户抢劫” 。对于这样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我们需要在遵循“罪 刑法定”基本原则的指引下,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来有效展开。本文以为,本案进入超市抢劫并非构 成“入户抢劫” 。 对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在本案应该严格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意味着法官在解释法律的 时候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与法律概念的字面含义或通常含义,尤其是当法律文本(包括司法解释)对其核 心含义本身有专门明确与规定的时候,文义解释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如此才能有效的实现罪刑 法定原则,维护刑法的安定性,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从而有效的保障人权。在本案来看,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户”这一个法律概念的核心特征:居家性与封闭性。前者是它的功能特征,后者 是它的场所特征。对于具体个案事实的分析,文义解释要求我们不能超出它概念的核心特征来阐述。虽然 本案的受害人当时居住在超市内,但显然超市并非是其常态性的居住场所,不符合经常性地体现和实现其 生活安宁这一价值的追求,仅仅是其为了兼顾生活方便和确保超市在停业后的安全而临时性的一种处所, 与日常经验中长期性满足自我生活需要与生活安宁的“住所”概念相去甚远,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看, 本文认为不应该认定为“户” 。从而本案的案
件事实不应该构成该罪名的法律事实。 本案不认定为“户”从根本上说是对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