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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板【一】: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解析(抢先版)
2016年度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解析(参考)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解析:
1.有效。第一,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甲有权以其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第二,在担保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车辆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抵押权生效并实际行使了抵押权,这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处分。
2.不成立。第一,乙已经是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让与担保物已经完成移转登记,丙完全有理由相信乙有权处分;第二,丙对甲乙间的借款、担保物让与等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恶意;第三,车辆已交付给丙;第四,合同已实际履行,只付了一半购车款。第四,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主张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综上,
故甲无权主张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
3.有法律依据。第一,车辆作为动产,已经实际交付丙公司;第二,丙公司实际部分履行了买卖合同,支付一半购车款;第三,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必须完全充分支付购车款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丙可以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主要看他们双方的合意。
4.有效。第一,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结合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来看,车辆租赁并无特殊规定,故而可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来处理;第二,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就其所占有的无处分权物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
丁获得的租金属于违法所得孳息范畴。丁盗取汽车,汽车属于其违法所得,将之出租而取得经营性收益,这部分是赃物的法定孳息,应该予以一并追缴。www.shanpow.com_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板。
5.己公司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第一,汽车属于动产,可以进行留置;第二,戊交付己公司修理汽车,戊对己欠有修理费,双方存在合法的债务;第二,己公司属于合法占有;第四,己公司并不知道车的来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己公司善意取得该汽车留置权。
6.己公司、庚。第一,庚不是执行工作任务,对于其偷开己公司留置的汽车所造成的侵权后果负有相应责任;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己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己公司负有保管留置物和管理其下员工的义务,对于自己的员工偷开汽车负有管理失责的责任,对于因此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也要承担责任;第三,撞伤他人是由于庚的违章驾驶,负事故全责,应该承担致人损害的责任。
7.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由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对丙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只能走债权申报程序,另外对于这部分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债务人的债务只能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来处理,不能另行提起诉讼并依民诉程序予以执行。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板【二】:司法考试卷四计划2016
2016卷四复习计划
司法考试,就是淘汰大多数(90%),,,
大多数认同的,允许逆流而行的思考,《老子》云:反者道之动…
大多数(90%)开卷抄卷四,,,闭卷+限时是少数
大多数(90%)后期练卷四。。。提前三个月是少数
最后大多数(90%)成绩340-359的,,,,死在卷四。
卷四考察的知识点,,,不多且简单,,多数人(90%)意识不到:只要复习过一轮就可练卷四
卷四150分占总分1/4。。绝大多数(99%)意识不到:用司考1/4时间复习卷四,,,是应当,,,而我们的计划是一天1-2小时,,,是可以。
只有经历了,,,才懂的
只有闭卷了,,,才懂的
只有限时了,,,才懂的
你会懂得: 在岸边学不会游泳。
如刚开始练习,不必多问,穿越时空至本计划2016年6月26日那天,每天完成我们经历过的任务,,,,若不去经历问也没用,,若经历了不问自知。
7月25号那天,将卷四刑诉定位如下:
刑诉不必像以前那样每天发题了,,因为近些年,刑诉卷四一直是这样神奇的存在,规律如下:
1证据证明相关1-2道;2不用看题干就能回答的问题1-2道;3当年有热点考热个点,4没热点考一审
So,,,先将刑诉历年考查集中的三个章节学会,记住,,,然后再做历年真题。
时间大约安排在8月中旬以前,集中2-3天练习刑诉,,,如果已经学好刑诉该部分的可以提前完成,,,
这三天的任务如下:
2016/8/13
任务一:
这是刑诉,卷四必考的那个点,,老规矩,闭卷答题,,,
还是那句话,8要嫌弃找题麻烦,我做这个表格更麻烦,,
--2016/8/14
任务一:
刑诉卷四要考察的部分在我另一个Q空间日志里面做了预判,可能有不断更新说明 地址如下:
有问题可以在这个空间日志里留言,,,这个qq号,我在2016年7月8号的 习题的第19项 曾经留下过, 这是已有部分刑诉日志:
2012年以后,刑诉在卷四主要考察 新刑诉增加章节,,,
2012 非法证据排除+总则
2013 技术侦查+非法证据排除+监视住处
2014 精神病强制医疗
2015 响应党的号召,,,
纵观刑诉卷四,结论如下: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五年在卷四考过6次。
2,证明标准5年卷四考过3次。
以下为新刑诉增加章节,
0,精神病强制医疗已经是昨日黄花外,其他新刑诉的几项如果在卷四出现,一点都不意外
1,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特点。这个一种还没在卷四考,,但是今年考察的几率远远大于其他新增刑诉考点,,而且可能跟新增的,,,
2,刑诉和解的程序规则,很可能会跟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在卷四一并考察。
3,技术侦查已在13年考过。,SO,,,辨认程序也有可能在卷四闪亮登场。
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新刑诉增加的,卷四也可能出题。
以上6项,,今年卷二必考,而且在卷四一般会考3项,刑诉就是这样任性
--2016/8/15
任务一: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板【三】: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解析答案
2016年司法考试理论法
李宏勃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www.shanpow.com_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板。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宪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深入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助于推进司法公正。在司法诉讼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在法庭上得到平等对待。只有在平等的环境下行使平等的权利,才能让诉讼各方的意见得到最大程度的发表,从而有助于人民法院不断接近案件事实,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符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裁判结果。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诉讼中,少数人享有特权是对司法
权威及司法公信力最大的伤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拒绝特权,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制裁,只有如此,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歧视,任何人受到伤害,都会得到法律的救济,只有如此,才能让普通民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在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权威机制,是实现正义的最后防线。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
罗翔
二、(本题22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至少有下列观点:(1)赵某的目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赵某接受委托,为他人保管财物,拒不归还,这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侵占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对事前故意处理的不同理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也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等其他罪名,具体见问题2的答案)。对于赵某应当以侵占罪和手段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
(2)赵某构成抢劫罪,因为赵某当场使用暴力方法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迫使他人免除自己的返
还义务,这是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一种抢劫,对此,应当作为侵占罪和抢劫罪的包括一罪,以抢劫罪论处。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这属于事前的故意,也即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本案,有多种处理意见。
(1)概括故意说。该说认为,应当概括地看行为的整体,既然主观上想剥夺生命,客观上也发生了剥夺生命的结果,那么在整体上就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2)纯粹的因果经过错误说。该说认为将第二个行为作为介入事情,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个行为与结果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因果经过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本案中,孙某未将被害人未死的情况告诉赵某,这种第三人的不作为是否可以切断因果关系,有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第三人积极的作为可以切断因果关系,而不作为则不切断因果关系。按照这种立场,那么赵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个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不符合相当性,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答:少数观点认为,不作为也可切断因果关系,如果认为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则赵某的行为就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未遂犯和过失犯合并说。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故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数罪并罚。
(4)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应当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解决问题。如果第一个行为与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本案中,孙某没有把被害人活着的情况告诉赵某,有观点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并未切断因果关系,所以赵某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答:少数观点认为,不作为也可切断因果关系,若本案缺乏相当因果关系,则赵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5)分别故意说。如果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在本案中,赵某对第二个行为所造成的死亡结果出于过失,故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其他的一些观点,就不再赘述。总之,赵某的处理结论可能主要有下列情况:(1)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2)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www.shanpow.com_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板。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理由如下:(1)如果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孙某对其提供帮助,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承认片面共犯理论的话,孙某属于片面帮助犯,也即孙某知道自己在和赵某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赵某对此并不知情。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孙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如果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本案属于对过失犯的帮助。这如何处理,有不同观点:①如果采取行为共同说,有观点认为于帮助犯;②如果采取犯罪共同说,一般不认为是帮助犯;③一般认为,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只是处理共同正犯之学说,讨论帮助犯的问题,不宜以此二学说为依据,由于孙某其反复催促赵某埋人,他对钱某的死亡至少有放任之故意,在客观上也对死亡结果具有支配控制作用,属于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达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的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一般的考生只需按照观点③作答,认为属于间接正犯即可。)
同时,孙某的行为还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与故意杀人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论处。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孙某以报案为要挟,让对方陷入恐惧之中,并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故成立敲诈勒索罪。
由于孙某主观上试图敲诈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敲诈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关于本案法定刑的适用和犯罪形态,可能有下列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加重犯罪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所以,孙某可以在加重量刑幅度内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因此,只能按照数额较大型的敲诈勒索,即敲诈勒索罪基本犯罪构成之刑罚选择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考生可不回答具体刑罚),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一种销赃行为,司法实践中,敲诈之后再销赃,销赃行为一般不再评价,属于不可罚之后行为。
然而,销赃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则有无权处分无效说和无权处分有效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李某遭受了财物损失,对买受人构成诈骗罪,后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有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没有遭受财物损失,对买受人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认为孙某构成诈骗罪,则孙某的诈骗又属于主观上试图诈骗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仅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的处理也有两种观点,一是按照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未遂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既遂从一重罪处理,二是只按照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既遂处理(具体理由同敲诈勒索罪,最后一段考生可以不答。)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
俞亮
三、(本题22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该移交的证据是我国侦查机关依据与M国之间达成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调取完成的,取证主体和取证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由此获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5条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因此法院应当对控辩双方来自境外证据的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然后依法在开庭时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论,最终依法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板【四】: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万能词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万能词汇总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 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 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 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
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 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臵疑的,关键 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 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 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 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 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
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1、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2、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3、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4、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5、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1、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 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 有着重要意义。
2、司法原则
(1)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 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 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
依照法律的规定, 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 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 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 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