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简历模板】
【一】:民事起诉状(劳动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被 告: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公司地址:宜州市xxxxx。
联系电话:0778-xxxxxxx xxxxx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争议
原告不服宜劳仲(案)字[2009]第xxx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内容,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188.9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8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117.57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25日的加班工资28077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报酬916.8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11200元;
7、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存2004年2月至2009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8、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4年元月至2009年8月的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本金及利息;
2—6项合计69500.27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04年元月10日入职被告,至2009年8月10原告收到被告答复的?辞职回复?的五年零八个月里,期间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为2004年元月10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提出续签,后来在所有员工的共同要求下,被告于2005年7月17日再次与员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再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被告均没有提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于2009年8月10日签收到被告2009年8月3日下发的?辞职回复?。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与被告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11月10日、2009年12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2010年4月23日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错误的(本人于2010年4月27日签收到的)。
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为“2007年1月至今,宜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逐年与xxx电站xxx等集体员工签订的xxxxxx?不属劳动合同,本委不是确认该协议书的法定机构。……不属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本委应当撤销本争议案”与“查明事实:2004年元月至2006年7月与xx先后订立的劳动合同;?xxxxxxxx?明确了承包中包含xx电站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xx向xxxxx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辞职信;xx签收到x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辞职回复?;?员工工资发放单?”自相矛盾。根据?劳动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的精神,“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
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通知精神,2007年元月以来,被告安排原告工作(职务为值班班长)、进行考勤记录、支付工资,都可以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为从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2004年元月10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2009年8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依法给予补尝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原告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的工资为958元/月(工资750元+值班补助58元+工资补助100元+值班班长职务补助50元),2008年超额发电奖金6916.24元。因此,原告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的工资为1198.15元(958元/月+6916.24元÷12个月×5个月÷12个月=1198.15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188.9元(1198.15元/月×6个月=7188.9元)。
被告于2006年7月29日以后,一直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8月10日的双倍工资补偿22117.57元(1198.15元/月×18个月+1198.15元/月÷21.75天/月×10天=22117.57元)。
由于2007年5月份因廖群世等员工离职,自2007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25日的工作时间由每天8小时制改为每天12小时制。六个人分三个组,每组两人,一天两个组上班,每个组上班12小时,连续上两天班休息一天,周而复始。因此可见,原告上班时间每三天为24小时,按每天上班8小时计,一年当中没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自2007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25日止按自然年计算为两年零16天。16天是两个星期多两天,所以这16天包含两个双休日共4个加班日,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原告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共加班234天,其中212天为休息日,22天为法定节假日。因为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的工资为958元/月,2008年超额发电奖金6916.24元,所以原告这两年的实际工资应为1246.18元(958元/月+6916.24元÷24个月=1246.18元),日工资应为57.3元(1246.18元÷21.75天=57.3元)。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07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25日加班工资2807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7.3元/天×212天×200%=2429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3元×22天×300%=3781.8元)。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和?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2008年带薪假期为5天,2009年共工作了222天,年休假为3天(222天÷365天×5天=3.04天)。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报酬916.8元(57.3元×8天×200%=916.8元)。
原告自2004年元月10日入职被告,至2009年8月10原告收到被告答复的?辞职回复?,被告一直都没有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每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11200元(400元/月×14个月×2倍=11200元)。
原告入职被告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原告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2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字[2005]39号第一、第二点的要求;《关于调整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河政办发[2006]41号第一点的要求。因此,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存2004年2月至2009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二】: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хх市хх研究所xx服务公司副经理(写现任工作),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被告:赵某,男,57岁,汉族,赵某现任工作,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与1971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1996年辞职下海到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每两个月回家一次,但对家里生活仍尽心照顾,夫妻关系也很和睦。
赵某1997年下半年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渐生变化,一直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仅是每月寄一笔钱贴补家用。后来才知道赵某在xx市工作后结识了当地一家夜总会工作的余某。并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余某也随赵某前往,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同时赵某又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1999年9月,我希望赵某跟我一起去国外看女儿,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
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一年时间内,赵某再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赵某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5年,而与我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感情可言。现有赵某与余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和xx赔偿xxxxxx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红
2001年4月16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xx,xx证词,xx,xx复印件各一份
【三】:劳动争议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为XXX锡林郭勒盟舒XXXXX朱日和街杭盖路XX户1号,现住天通苑东三区
55号楼601(昌平区)电话:1339XXXXX13810XXX
被告:北京XXXXXX,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XXX楼101-XXX,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电话:18XXX9110;6XX6929转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X]第108X8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65.62元;www.shanpow.com_关于辞职民事起诉状。
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加班费11293.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依法申请仲裁后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X ]第108X8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违背查明的事实,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仲裁委未认真核实原告真实加班情况,草率裁决
2015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期到2017年2月28日止,职务为设计师,每月工资10931.25
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原告报销社保缴费,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给付。原告在仲裁庭审时提交加班情况说明、工作沟通记录、打卡记录足以说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情况,原告作为设计师在被告处连续多日加班工作到夜晚23点乃至深夜1点多,超时加班情况显而易见!而海淀仲裁委罔顾事实,未认真核实原告真实加班情况就草率做出驳回原告仲裁申请的裁决,于理、于法均不公。
二、被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原告因被告不报销社保缴费问题、不支付加班费问题曾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于2015年6月17日被迫离职并被迫签署辞职申请书。依据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即涉诉被告)应依法向劳动者(本案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海淀仲裁委未查清辞职原委,亦未正确适用法律就径行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有失公平、公正。
综上,原告加班事实清楚、主张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诉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 11月
制作人:弓天鹏
【四】:电大作业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被告: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08年从单位辞职,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2009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与1984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2008年从单位辞职到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每两个月回家一次,但对家里生活仍尽心照顾,夫妻关系也很和睦。
赵某2009年下半年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渐生变化,一直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仅是每月寄一笔钱贴补家用。后来才知道赵某在xx市工作后结识了当地一家夜总会工作的余某。2009年年底,并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2011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余某也随赵某前往,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同时赵某又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2011年9月,我希望赵某跟我一起去国外看女儿,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12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一年时间内,赵某再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赵某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3年,而与我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感情可言。现有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和xx赔偿xxxxxx元。
此致www.shanpow.com_关于辞职民事起诉状。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红
2013年4月16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xx,xx证词,xx,xx复印件各一份
【五】: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下面是整理的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欢迎参考。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上诉人费xx。
被上诉人xx。
上诉人费传虎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湖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清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清湖县人民法院(2014)当清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林沐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案由和法律关系错误。
上诉双方及毛兵、王长城、戚国发5人虽然曾于2011年8月5日签定了“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环球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但公司并未设立。2012年1月19日,上诉人费传虎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因此,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外观为个体工商户,但5人之间有合作的意思表示。原审确定的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但根据法律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合伙,都不属于企业,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中就可以看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并列的概念,原判决认为:“本案系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错误认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费传虎与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011年12月30日,5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自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开业之日2012年元月15日起,由上诉人承包经营。同时约定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应在开业前3日内,将每人20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打入上诉人指定的账户。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约定的承包期开始之日,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并没有注册成立,5人均未取得经营权。原审认定“案涉《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对象是林沐等四人拥有的‘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经营权份额”,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是上诉人费传虎于2012年1月19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始是由上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权与林沐等四人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期内,有权自主经营并且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由乙方独立承担”,说明被上诉人等四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共负盈亏,与合伙的法律规定相悖,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关系。被上诉人主张承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可以告知被上诉人按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支付其错误的诉请。
三、即便认定5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原判决也是错误的。
1、原审认定“股东会议记录”的性质及效力错误。原判决虽然没有引用公司法,但原审法院认为:“费传虎依据《股东合作协议》的规定召集股东会并作出暂停支付的决议没有依据,且林沐未经通知参加股东会”,显然是将该会议记录的性质认定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依据公司法对股东会程序的规定否定了该会议决议的效力。合伙的人合性质,决定了法律只对个人合伙的议事规则作了最低限度的干预,根据民通意见,除了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其它合伙事务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或者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可见,个人合伙并不要求必须以会议的形式,只要求代表多数意见,因此本案中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参照《股东合作协议》中“股东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通过决议”的约定,代表了多数合伙人的真实意思的该“股东会议记录”,都是合法有效多数合伙人意见,应当得到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