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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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共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文章来源: Content-1153 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tiwen 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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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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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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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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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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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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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法》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另外,对难产、多胞胎生育、流产等情况,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只是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劳动法规定不可以解聘在职孕妇。

职工法定婚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生育第一个孩子者为晚育。

晚育的初产妇女无未婚先孕,在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享受晚育假30天。

晚育产妇在生产时,其丈夫可享受护理假5天,难产增加2天。

产假期间逢寒暑假,产假期可顺延。

看一下《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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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

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运用法律等手段使妇女的权益状况有了历史性的变化,尽力使男女享有平等的地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在中国的诸多立法中,其中既有如根本法宪法,也有传统部门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对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和保障,既有如《婚姻法》、《继承法》等对所涉及妇女相关权益的一般性规定,也有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专门基本法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和具体落实。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细则。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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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十二、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十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十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二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二十五、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二十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二十八、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二十九、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和第四款,修改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三十、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三十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三十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十四、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十五、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十八、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

  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较男性而言,女性有着比较弱的体质和特殊的生理结构并且承担着人类再生产功能,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仅损害其自身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国当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从长远来说,保护妇女权益尤为重要。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 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 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 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可按户籍管理规定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安家落户。

  第四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男子结婚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本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乡镇三八妇女节活动方案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 xx全县各级妇女组织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要求,精心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庆祝活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乡镇三八妇女节活动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乡镇三八妇女节活动方案一

  女性在我镇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生产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三八妇女节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为庆祝国际劳动妇女节102周年,贯彻落实全县庆祝“三八”节活动精神,我镇也积极筹备开展庆“三八”妇女节活动。

  一、活动目的

  “三八”妇女节是女同胞的节日,是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体现我镇领导对我镇妇女同志们的关怀,同时将庆祝活动与加强妇女思想教育、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激励广大妇女满怀热情投身于工作中去,促进我镇和谐发展。

  二、活动主题:自信、自立、自强,巾帼展新姿

  三、活动时间:20xx年3月7日——8日

  四、参与人员:**镇全体女同胞

  五、活动内容

  (一)“三八”妇女节座谈会

  1、活动时间: 20xx年3月7日

  2、活动地点: **镇政府

  3、座谈内容:

  (1)镇妇联领导作重要讲话

  (2)各村妇联工作代表讲话

  (二)“三八”妇女节趣味运动会

  1、活动时间:20xx年3月8日

  2、活动地点:**村活动中心

  3、活动内容

  (1)拔河比赛:一村一队,每队10人。

  道具:拔河绳4条

  规则:1. 比赛分淘汰赛、决赛两个赛程。

  2. 比赛分组选择由各队队长抽签决定。

  3. 淘汰赛:每对抽签分成A、B组,A组8队,B组6 队。每组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后双方交换场地。当两局即可分出胜负时,比赛宣告结束。每组获胜者晋级。共两支参赛队伍进行决赛。

  淘汰赛时间:20xx年3月7日

  场地: **村祠堂活动中心

  **村活动中心

  4. 决赛:采用三局两胜制,胜者为总冠军。

  决赛时间:20xx年3月8日

  地点:**村活动中心

  5. 比赛过程中,以裁判的哨子为准,裁判吹哨,比赛正式开始。裁判再吹哨,比赛结束。

  (2)趣味投球比赛:

  道具:篮球4个

  参赛人员:一村一队,每队10人

  规则:1、抽签决定先后顺序,每组队长抽签。

  2、参赛人员定点投篮,共有五个点,每个点投一次。

  3、共5个篮球,按进球数多少取前三名。投进篮球个数相同。再加赛一轮,直至分出胜负。

  (3)夹乒乓球比赛:每村选报2人。

  道具:乒乓球20个,小筐子8个。

  规则:1、分组进行。每组4人,共7组。

  2、按时间取前八名,进决赛。决赛分两组进行,同

  样由抽签决定分组,取前三名。

  3、参赛者站立在两张桌子中间,左右桌上各放一盆。

  4、20个乒乓球摆在右边的盆中,参赛者手持筷子,将自己右边桌面上盆里的乒乓球用筷子夹到左边桌面上的盆内。

  5、每个人比赛时间1分30秒。在规定时间内,夹球多者胜。

  (4)两人三足比赛:以家庭为单位,每村2队。

  道具:布带子(自带)

  规则:1、分组进行。每组4人,共7组。

  2、按时间取前八名,进决赛。决赛分两组进行,同

  样由抽签决定分组,取前三名。

  3、必须在起跑线后把脚绑好,不准抢跑。若中途带子散开,应在原地绑好后继续跑。

  (三)表彰颁奖会

  1、最美丽妈妈(3个)

  2、最美丽媳妇(3个)

  3、镇、村“三八”红旗手(各1个)

  4、镇、村“三八”红旗集体(各1个)

  5、农村妇女创业先进个人(3个)

  6、风采之星队

  7、比赛各项目优胜者

  (四)事迹风采展

  六、活动经费

  名称 数量   备注

  哨子 5

  拔河绳子 2

  篮球 5

  乒乓球 20

  小筐 4

  筷子 3

  秒表 2

  奖状 30

  水果 50

        座谈会

  奖品

  麦克风/喇叭 1

  八、活动过程注意的问题

  1、工作人员谨记自己的工作职责,组织好各自负责的活动,控制好比赛流程,灵活应变。

  2、看管好活动设备。

  3、各村负责人要组织好各村的队伍。

  
        乡镇三八妇女节活动方案二

  一是组织开展 “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三·八” 维权周期间,勐板乡、班卡乡、亚练乡、永康镇、小勐统镇等各乡镇妇联和县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县职教中心、县医院等县直各妇委会(女工委)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分别采取集中开展妇女法律知识讲座、妇女健康知识讲座或利用街天在县城和各乡镇、村广泛开展声势浩大的维权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维权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气,鼓励广大妇女群众学法、用法、知法,依法维权,全县共发放学习、宣传资料3万多份,直接受教育群众达4万多人次。同时还在xx电视台全文播放《云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向广大妇女群众广泛宣传《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重点内容,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组织开展庆“三·八 促和谐 谋发展 话奉献”座谈会。

  县、乡各级妇联组织在“三·八”妇女节之际,召集妇女代表围绕“庆三八 促和谐 谋发展 话奉献”的主题召开座谈会。妇女姐妹们在一起畅谈人生、理想和事业,共同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为全县的各项建设和发展服务。

  三是积极开展“三·八”送温暖活动

  节日期间,部分乡镇妇联和县直妇委会(女工委)妇女们纷纷捐款捐物,为结对挂钩的孤困儿童送温暖、献爱心,体现出了“代理妈妈”们对儿女的慈祥母爱。乌木龙乡妇联向全乡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发出为孤困儿童捐款献爱心的倡议,得到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共收到捐款3320元,全部用于孤困儿童学习和部分生活费用;县卫生局由工会主席杨建卫带队,深入勐板乡水城村看望结对救助的孤儿鲁建平和杨佳豪,并给他们送去了每人200元钱,2套衣服,书包等学习生活用品,共计价值600元。“代理妈妈”们节日对“儿女”的关爱,深深感动了孤困儿童们。

  四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

  各乡镇妇联和县直机关妇委会(女工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欢度“三·八”节。县直33个机关妇委会(女工委)的妇女干部职工参加了县城组织的xx县庆“三·八”《月亮升起来》广场集体舞比赛活动;德党镇妇联组织了全体女干部职工开展《月亮升起来》广场集体舞比赛活动,德党镇勐汞村组织妇女群众开展歌咏比赛和拉拔河等游园活动;崇岗乡妇联组织德昂族文艺宣传队举办三八文艺晚会;xx糖业集团女工委组织庆“三·八”歌舞晚会、妇女团体接力赛、职工兰球赛等活动;勐板乡妇联、永康镇妇联、大雪山乡妇联、班卡乡妇联、小勐统镇妇联、亚练乡妇联、县一中妇委会、信用社妇委会、人行妇委会、农行妇委会等也分别组织了拔河、跳棋、跳绳比赛、插花等丰富多彩的节日娱乐活动。

  五是对妇女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三·八”节期间,各级妇联组织对一年来涌现出的各行各业的妇女典型,进行了表彰奖励。xx糖业集团女工委对企业中涌现出来的部分妇女典型、11名“三·八”红旗手、16户“五好文明家庭”、4户“千户思想道德教育”先进家庭、2 名“巾帼建功”行业标兵和一批“巾帼文明示范岗”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勐板乡妇联对1名巾帼建功标兵、4户“五好文明家庭”、 1个先进集体进行表彰;亚练乡妇联对20户 “平安家庭”、 2户优秀“巾帼文化中心户”、 4 名“双学双比”巧女子、4户女科技示范户、3名优秀妇委会干部、6 名巾帼建功行业标兵进行了表彰奖励;班卡乡妇联对2名 “双学双比”女能手、3名“巾帼建功”行业标兵、6户“五好文明家庭”进行了表彰奖励。

  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对妇女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妇联组织对节日活动的精心组织,整个“三·八”活动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多彩,使广大妇女群众度过了一个欢乐、祥和而有意义的节日。

  
       乡镇三八妇女节活动方案三

  一、 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充分展示我乡各行各业妇女的风采和业绩,进一步引导广大妇女积极投身经济、文化建设,为我乡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活动内容

  以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素质,鼓励妇女创业就业为主旨,开展以“提素质·促和谐”为主题的“四个一”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1、开展普法进村入户活动,切实维护妇女权益

  在“三八维权周”期间,开展“法律宣传一条街”活动,各村做“三八维权周”普法专栏、发放传单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妇女维权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2、开展一次送岗位活动,促进妇女创业就业

  配合乡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鼓励女性积极参与各种创业就业培训班,组织各村未就业的女性积极参加县里举办的每场招聘会。

  3、举办一场科技培训班,提升农村妇女就业能力

  协调配合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开展冬春农业科学技术培训活动,

  聘请有经验的种植能手为农村妇女讲解如何挑选和辨别种子、农药、化肥;如何更有效利用土地实现农业生产高产高效等农业知识,帮助农村妇女增强增收致富的本领。

  4.召开一次妇女座谈会,提高妇女发展意识

  组织镇妇女代表开展以“促和谐发展,扬巾帼风采”为主题的座谈会,组织与会人员积极地进行发言,对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妇女作用和如何参与新农村建设等内容进行座谈。

  三、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活动。各村妇代会要高度重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纪念活动的各项工作,认真组织策划,要主题鲜明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家庭文艺活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村妇代会要尽快制定宣传计划,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联工作和妇女事业发展的辉煌成就,营造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支持妇女成长、维护妇女权益的舆论氛围。

  (三)求真务实,做好总结工作。各村妇代会要严格按照乡妇联的方案,组织好每项活动后保存好图片和影像资料,并及时做好总结工作,上报乡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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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5年社区三八节活动方案

7.2015年国际三八妇女节活动策划方案

8.2016三八节活动方案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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