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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发工资条合法吗
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第836期访谈
不发工资条合法吗?
本期介绍:
发工资的日子总是振奋人心的,但是当工资发下来时,只知道自己到手多少钱,却不知道自己工资的明细,心里总会充满了疑问:自己到手的工资是怎么算出这个数额的呢?自己的基本工资是多少?绩效工资又是多少?工资里扣除了多少社保费?扣除了多少公积金?公司不发放工资条合法吗?如果发生劳资纠纷没有工资条怎么维权?为了更多地了解工资条的秘密,我们有幸邀请到安徽合肥的劳动纠纷专家——徐从俊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访谈。以下热烈欢迎徐从俊律师为我们解惑支招。
访谈嘉宾:
徐从俊律师,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扎根于基础性诉讼业务领域,即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纠纷、交通事故及合同纠纷。这些基础性法律事务虽很常见,但每位律师处理的法律技巧不尽相同、服务态度也不尽相同。徐从俊律师认为,一个好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效果如何,除了要看他为当事人争取的法律权益多少,也看他为当事人节约的时间成本。
咨询热线:139-5514-9421 (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 访谈内容 ------------------------
1、法律快车网:
徐从俊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我们知道,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公司就有义务发放工资。那么发放工资条对于公司来说是权利还是义务呢?对于发放工资条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徐从俊律师:
发放工资条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
工反映工资的凭证。工资条应该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是员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一种较好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明细证明,也能监督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一种凭证。
此外,《劳动法》也规定,员工对于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2、法律快车网:
徐从俊律师能不能为我们讲解一下工资条一般要具备哪些事项呢?在看工资条时应该怎么看?要注意些什么?
徐从俊律师:
工资条通常包含如下项目: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此,员工领到工资条后应查看公司代扣代缴的项目是否属于法定项目,代扣代缴的数额是否准确。另外,工资条应该妥善保存,如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可作为证据。
3、法律快车网:
许多公司不发放工资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员工之间对于工资的攀比,也要求员工不能向其他人泄漏自己的工资情况,这样的要求合理吗?会侵犯到员工的权利吗?
徐从俊律师:
一般而言,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计算方法,作为单位整体管理制度的组成
部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有可能被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依法保护。但个人的工资数额,单独不会成为商业秘密。但如下情况可能会构成侵权或违约:
一是员工之间相互串联,集体公布每个人的工资,导致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计算方法变相泄露的;
二是单位特定人员,其工资数额比较敏感,并和单位签订了约定工资数额保密合同的。
综上,公司要求员工不能向他人泄露工资情况是否合理合法,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地全部判定不合理或合理。
4、法律快车网:
现在公司发放工资基本都是通过银行发放的,对于银行发送过来的关于工资支付的信息可不可以作为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维权的证据呢?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该要注意保留哪些信息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徐从俊律师:
当然可以。日常工作中,应保留自己的那一份劳动合同、银行卡账单明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牌、工作服等。
5、法律快车网:
其实劳动者纠结于工资条的发放问题,除了想要知道自己的工资明细,更多的却是防范于未然,因为工资条其实是员工维权的重要证据。徐从俊律师,对此您是怎么看?
徐从俊律师:
是的。因为劳动纠纷案件中,纠纷焦点主要在工资福利待遇部分,而工资条所记载的项目恰恰准确反映了该员工的工资福利明细。一般来说,员工的每月固定工资数额应当不难证明,难就难在奖金、补贴部分,这部分主要记载在工资条中。因此,很有必要向公司索要工资条。
6、法律快车网:
劳动者遇到类似不发工资条这样的行为时,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
的权益呢?徐从俊律师能不能为我们广大的劳动者支支招。www.shanpow.com_企业不发工资如何维权。
徐从俊律师:
首先可向公司工会反映,由工会负责协调,督促公司完善发放工资条制度。 其次,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7、法律快车网: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徐从俊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访谈,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徐从俊律师:
好的,不客气。广大网友如有劳动纠纷可随时与我联系。
访谈总结:
通过今天访谈,我觉得有必要跟广大网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每月领取工资时务必索要工资条。2、公司没有发放工资条的习惯时,可通过工会或者员工集体向公司提出完善建议,督促建立健全发放工资条制度。3、仔细核对工资条中的法定代扣代缴项目,发现问题的,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反映。4、保留工资条、银行账单明细、劳动合同等证据,如日后遇到劳动纠纷维权,这些证据是胜诉的必要。
来源:法律快车网 /retype/zoom/0b3a5a476edb6f1aff001f58?pn=4&x=0&y=1338&raww=265&rawh=265&o=png_6_0_0_221_902_144_143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65&md5sum=6ce0185c4427041facb5e4658fc81b66&sign=cd588c7ce8&zoom=&png=25650-&jpg=0-0" target="_blank">【二】:关于工资的8个秘密 你不看就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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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的8个秘密 你不看就亏了
2016-05-09 09:34 来源:央视新闻 我有话说
2016-05-09 09:34:05来源:央视新闻作者:责任编辑:张璋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等。
关于工资,你有多了解?下面这8个秘密老板绝对不会告诉你。一起来看看!
1工资总额不包括津贴和补贴?错!
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①计时工资;
②计件工资;
③奖金;
④津贴和补贴;
⑤加班加点工资;
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工资总额不包括: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等。
2餐票能抵工资?错!
关于工资的发放,根据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如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3工资不能代领?错!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加班费基数只包含基本工资?错!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
①基本工资(底薪);
②技术津贴;
③岗位津贴;
④物价补贴;
⑤全勤奖。
如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上“缺斤短两”,劳动者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拨打电话12333进行投诉;二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及补偿等。 5休假就不发工资?错!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放假是带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纪念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放假也是带薪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外,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申请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工资指导线具有强制约束力?错!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每年制定发布,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的一种手段。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工资决定机制逐步走向市场化。用人单位依据效益水平、劳动力供求状况、员工能力贡献等自主决定工资。政府转向间接、宏观的调控。工资指导线就是政府发出的调控信号。
企业工资指导线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主要作用是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对国有企业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手段。
7高温津贴是福利不是工资?错!
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这一观念误区。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三】:公司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
公司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法律经验编辑小提示:
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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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用期如何维权
导语:以下是OMG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规的知识,希望你喜欢阅读:
试用期,对于职场人来说,是道必须跨过的坎,而跨越得是否漂亮将直接导致你最后的去留。经过了跳槽金3月以及即将到来的大学生就业高峰,不少人正处于直面试用期的状态。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定为6个月。6个月——180多天的“煎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怎样做才能得到领导、同事的肯定?怎样做才能将“试用”的草帽脱去戴上“正式”的头盔?正是因为这种诚惶诚恐的心态,造成不少试用期新人一再地降低了自己的底线,委曲求全,不惜以出让自己的权益为代价,主动把自己放到了弱势的位置。
近日针对试用期生存状态问题在网上开展了调查,共收到有效答卷2388份,男性受访者占61%,女性受访者占39%,近半成受访者的年龄在23—29岁之间,并且工作时间都集中在1—5年中,可见对于缺乏工作经验年轻的职场人来说,都是相当重视试用期这个话题的。
第一道坎:试用期维权,你知道多少?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然后自行选择的一个阶段,但是很多企业让这个试用期“走了样”,“变了味”,使得许多求职者的试用期最终成了“白干期”,“廉价期”。不是拿不到工资就是莫名其妙被炒,其实在《劳动合同法》里,对于试用期的种种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求职者在拿到offer之前,不妨先翻阅一下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可以以此来衡量一家企业是否正规、是否诚信、是否值得你为其贡献自己的能力。
1、没有试用期期限对我们更有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本次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还有2%的求职者说“没有试用期”。www.shanpow.com_企业不发工资如何维权。
对于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求职者来说,当你意识到这点以后千万不要慌张,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时叫你走人,其实企业是放弃了他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此时的你已经跳过了试用期而进入了正式员工的行列。
无忧专家建议:虽然现行的法律是极大地保护了员工的利益,但也不要因此而无所顾及,毕竟引来纠纷是件烦心的事情。所以在此要提醒求职者,在试用期问题上要与企业做好沟通,最好将条款都写明在劳动合同内。
2、试用期不是“廉价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苑”版中,经常有网友困惑于试用期工资问题,尤其是对于销售职位来说,不少公司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以提成为主。对于不熟悉业务的新人来说,拉到一笔单子谈何容易?于是,结果往往是几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一分钱工资都没有。很明显,公司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
无忧专家建议:试用期绝对不是“廉价期”、“白做期”!如果遇到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薪资结构是:底薪+提成,那薪资的规定最起码有一点可以保证,就是底薪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上海最低保障工资为960元,那薪资结构就是960元+提成。
3、试用期也能获离职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相应补偿金。
无忧专家建议:在这条规定中“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一直是让不少企业和员工纠结的地方。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4、试用期企业赖缴保险金,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到底要缴纳社会保险吗?回答是肯定的!有的企业会提出“等试用期结束转正后再缴纳保险”,其实这样的做法也不能说是违法。由于缴纳社保的流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使得员工当月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社保,只能等到下一个月才能使其生效。而企业之所以不愿意在试用期内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是针对员工在试用期内产生的不确定变数。无论怎样,只要企业最后都补缴齐了,到也无可厚非。但有些企业在试用期结束后以不再聘用该员工为由,赖掉之前其应当承担的费用,那求职者是一定要积极向其索要赔偿的。
无忧专家建议:社会保险,是员工必须享受的待遇,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试用期新人千万不可含糊。但要注意的是综合保险无论工作是否满一个月,企业均要为其补缴;而城镇社保,多数企业的操作方法是员工在企业内工作时间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过半个月的,则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用。唯一对员工不利的是,这种操作方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与制度规范。因此,搜集齐全证据,比如试用期在职证明、社保中心的账单等等,这些对日后进行索赔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道坎:试用期潜规则,你能忍受吗?
无论在哪种环境里,潜规则都是最让人头痛的事情。不同的职场存在着不同的潜规则,职场潜规则主要还是受到了企业文化及岗位职能等因素的影响,个人能力强并不代表就肯定能在职场上如鱼得水。潜规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也就是说这些针对试用期新人的潜规则,都是老员工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因此,对于试用期内的新人来说,尽快地摸清企业内的潜规则,则成为日后顺利开展工作的重点所在。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评选出了大家公认的试用期潜规则“七宗罪”。其中,“不安排实质工作,尽打杂”成为头号公敌,“无理由加班”和“没有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