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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新课标1语文试题及答案
2015年新课标全国卷I高考语文试题
一、 现代文阅读(9分.毎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任务1-3题
宋代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在唐代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出现了窗前的繁荣,在此背景下,宋代的货币流通和信用进入迅速发展时期,开创了古代金融的新篇章。
宋代在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信用形式有借贷,质,押,典、赊买赊卖等多种形式。借贷分为政府借贷和私人借贷。政府贷借主要表现为赈贷的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通过贷给百姓粮食或种子的方式,帮助他们度过困境。私人借贷多为高利贷。它可以解决社会分化和“钱荒”带来的平民百姓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满足特殊支付和燃眉之急的需要。质、押是借贷担保的形式,由质库、解库、普惠库、长生库等机构经营。质属动产担保,它的设立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押属不动产担保,通常将抵押物的旧契交付抵押权人即可。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用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典当作为不动产转移的一种形式,也是在宋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后,就占有了出典人典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支配权,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不向出典人支付租金,出典人也不向典权人支付利息。宋代,商业贸易非常发达,但通货偏于紧缩,故赊买赊卖行为也很普及,几乎消费领域、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所有物品都能进行赊买赊卖。而且赊买赊卖所涉及人员的关系也异常复杂,触及官家和私人各层面。从其实际效果看,解决了军需、赈济了贫民、加强了流通、满足了财政,更重要的一点,它向束缚生产流通扩大和发展的高利贷发起了冲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商业贸易的发展对货币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社会中货币供给和流通状况不尽理想,表现为货币流通区域的割据性、货币供给数量的有限性、货币币材的复杂性以及大量流通的铜铁钱细碎和不便携带的特性,其结果是抑制了经济发展。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在高度发达的造纸和印刷技术保障下,通过民间自发力量的作用或官府的强制推行,宋代社会陆续涌现出诸
如茶引、盐引、香药引、矾引、便钱、交子、钱引、见钱公据、关子和会子等大量新型纸质信用工具。茶引、盐引、矾引、香药引等信用工具要求相关人员先用粮草或现钱付出作为取得的条件,然后异地凭该票兑取现钱或其他禁榷货物。这些信用票据的行用,除了可发挥信用功能外,也使得政府和商人在禁榷专卖品领域能够共利发展,既有利于商人从政府专营的禁榷物品中分得一份利益,又有利于政府实现补给军需、增加收入的目标。便钱、见钱公据和早期的交子、关子、会子等信用工具要求相关人员先交纳现钱作为取得的条件,然后再根据需要持这些代表入纳现钱价值的信用票据到指定的地区和入纳地兑取现钱。这类信用工具携带方便且具有汇票性质,可以保障大宗交易、跨地区交易货款的顺利清结。早期的交子、关子、会子后来在信用票据基础上逐步发展为纸币,它们的行用,弥补了货币不足,节省了货币流通需求量,使商品经济得到了扩张。可见,宋代新型信用工具的大量行用,是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新生事物,它缓解或解决了交换过程中的诸多不便与矛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宋代的信用进入迅速发展时期,借贷、质、押、典、赊买赊卖等信用形式的产生是宋代金融的一个新特点。
B.宋代的政府借贷基本上是赈济性借贷,主要目的是帮助百姓度过困境,因此与私人借贷相比,政府借贷的利率要低得多。
C.在宋代,债务人可以用不动产的契约或动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贷,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用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D.赊买赊卖的信用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宋代通货紧缩带来的资金不足的问题,缓解了生产、流通、消费领域中的诸多矛盾。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宋代的信用工具不断创新,出现了茶引、盐引、交子、关子和会子等信用工具。
B.各类新型纸质信用工具最初是由宋代政府发行的,期发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货币流通区域的割据性等多方面的问题。
C.茶引、盐引等信用工具的使用,可以使一些商人取得茶、盐等货物的专卖凭证,从政府专营的物品中分得一部分利益。
D.宋代的造纸术和印刷术高度发达,这为交子、关子和会子等新型信用工具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www.shanpow.com_2015年新的教育法。
A.质库,解库是进行押物,放款,放息的机构。唐宋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质库解库也随之兴盛。
B.在宋代,出典人交房产押给典权人后,可以获得一笔典价,且不必支付利息,在典期内,典权人不但享有房屋的使用根,同时还拥有出租权。
C.虽然早期的交子具有汇票性质,可以克服金属货币不便携带的缺点,保障商品交易中贷款的顺利结算,但是它还没有发展成为纸币。
D. 宋代各种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对当时的经济发展都起支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此后各个朝代提供了借鉴。
古代诗文阅读(36分)
(一)文言文阅读(19分)
孙傅,字伯野,海州人,登进士第,为礼部员外郎。时蔡袺为尚书,傅为言天下事,劝其亟有所更,不然必败。偹不能用。迁至中书舍人。宣和末高丽入贡使者所过调夫治舟骚然烦费傅言索民力以妨农功而于中国无丝毫之益宰相谓其所论同苏轼奏贬蕲州安置给事中许翰以为傅论议虽偶与轼合,意亦亡他,以职论事而责之过矣,翰亦罢去。靖康元年,召为给事中,进兵部尚书。上章乞复祖宗
法度,钦宗问之,傅曰:“祖宗法惠民,熙,丰法慧国,崇、观法慧奸。”时谓名言。十一月,拜尚书右丞,俄改同知枢密院,金人围都城,傅日夜亲当矢石。金兵分四翼嗓而前,兵败退,堕与护龙河,填尸皆满,城门急闭。是日,进人遂登城。二年正月,钦宗诣金帅营,以傅辅太子留守,仍兼少傅,帝兼旬不返,傅屡贻书请之。及废立檄至,傅大恸曰:“吾唯知吾君可帝中国尔,苟立异姓,吾当死之。”金人来索太上,帝后,诸王、妃主,傅留太子不遣。密谋匿之民间,别求关类宦者二人杀之,并斩十数死囚,持首送之,给金人曰:“宦者欲窃太子出,都人争斗杀之,误伤太子。因帅兵讨定,斩首为乱者以献,苟不已,刚以死继之,”越五日,无肯承其事者,傅曰:“吾为太子傅,当同生死。金人虽不吾索,吾当与之俱行,求见二酋面责之,庶或万一可济。”遂从太子出。金守门者曰:“所欲得太子,留守何预?”傅曰:“我宋之大臣,三太子傅也,当死从。”是夕,宿门下,明日,金人召之去。明年二月,死于朝廷,绍兴中,赠开府仪同三司,谥曰忠定。(节选自《宋史孙傅传》)
4、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宣和末/高丽入贡/使者所过/调夫治舟/骚然烦费/傅言/索民力以妨农功/ 而于中国无丝毫之益/宰相谓其所论同苏轼/奏贬蕲州安置/
B. 宣和末/高丽入贡/使者所过/调夫治舟/骚然烦费/傅言/索民力以妨农功/
而于中国无丝毫之益/宰相谓其所论同苏轼奏/贬蕲州安置/
C. 宣和末/高丽入贡使者/所过调夫治舟/骚然烦费/傅言/索民力以妨农功/ 而于中国无丝毫之益/宰相谓其所论/同苏轼奏/贬蕲州安置/
D. 宣和末/高丽入贡使者/所过调夫治舟/骚然烦费/傅言/索民力以妨农功/ 而于中国无丝毫之益/宰相谓其所论同苏轼/奏贬蕲州安置/
5.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登进士第,又可称为进士及第,指科举时代经考试合格后录取成为进士。
B.兵部是古代“六部”之一,掌管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等事宜。
C.庙号是皇帝死后,在太庙立室奉祀时特起的名号,如高祖,太宗,钦宗。
D.太子指土建时代君主儿子中被确定继承君位的人,有时也可指其他儿子。
6.下列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
A.孙博入仕以后,积极向上建言,他担任礼部员外郎,对上书蔡修纵论天下大事,劝蔡迅速有所更变,否则必将失败,可惜他的建议没有被采纳
B.孙博上奏,请求恢复祖宗法度,他任兵部尚书后,从小用角度高度评价祖宗法度和熙,丰年间的法度,批评祟、观年间的法度,受到时人赞许
C.孙博不畏金人,努力全包太子,金人掳走钦宗后又索求太子,他密谋藏匿太子,杀二宦者将首级送至金营,欺骗金人,这就是误伤太子之人
D.孙博舍人取义,死后谥为忠定,太子被迫至金营,孙博前往,却受到守门者劝阻,他表示身为太子博,应誓死跟从太子,后被金人召去,死于北亭
7.把中文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
(1)吾唯知吾军可帝中国尔,苟立异姓,吾当死者
(2)金人虽不吾索,吾当与之俱行,求见二酋面责之,庶或万一可济
(二)古代诗歌阅读(11分)
【二】:(推荐精品)2015年新三板教育行业公司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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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
目录
一、教育改革步入快车道 4
二、培训类教育公司 6
1、华图教育:授培训、网络培训、图书策划与发行和咨询服务 7
2、朗顿教育:财务管理师“一试两证”和国际财务管理师项目 10www.shanpow.com_2015年新的教育法。
3、和君商学:管理培训和商学学习 12
4、行动教育: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 14
5、 建策科技:计算机网络培训服务和考试服务 17
6、爱乐祺:婴幼儿早期教育培训服务 18
7、斯福泰克:软件过程管理CMMI服务 19
8、爱迪科森:高等教育、少儿教育、社区教育、干部教育 19
三、平台型教育公司 20
1、华博教育:在线教育服务 21
2、颂大教育:教育管理信息化和教育云平台 24
3、星立方:智慧校园和智慧教育管理软件 27
4、能龙教育:家校互动信息服务 30
5、必由学:基础教育阶段学业质量专业化教育测评服务 31
四、教材类教育公司 32
1、亿童文教:幼儿园学习、游戏、运动、生活材料和网络培训 34
2、嘉达早教:学习类早教产品和益智类婴童早教产品 35
3、书网教育:幼教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 35
4、 昊福文化:同步教辅图书 36
5、北教传媒:教辅、课外阅读和政策学习图书 36
6、安之文化:中小学教辅和一般图书 36
7、圣才教育:考试辅导图书及在线教育培训服务 37
8、仙剑文化:幼儿启蒙教育图书 37
9、三木科技:数字新媒体出版物 37
五、教学仪器类教育公司 38
1、远大股份:数字化教学实验仪器 38www.shanpow.com_2015年新的教育法。
2、景格科技:汽车专业职业教育 38
3、奥尔斯:高校物联网实验室实验、实训平台 38
4、 中教股份:数字星球系统和数字化地理教室系统 39
5、万里智能:交互式电子白板 39
6、 星科智能:智能化职业教育教学装备、虚拟仿真实训装备 39
一、教育改革步入快车道
2015 年1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学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强化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作用,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加大对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这标志着教育体系改革步入快车道,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后续政策和具体措施陆续出台,对我国整个教育体系造成深远影响。预计未来民办教育、非学历教育及职业教育、高等学校专科教育、在线教育等将步入快速发展期。
我们将新三板公司中与教育相关的公司进行梳理,大致统计有28 家,其中分为几大类别,主要包括:培训类公司、平台型公司、教材类公司、教学仪器类公司。
【三】: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一:
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预算单列制度,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就需要对薄弱学校进行认定。建立健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确保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度,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鼓励捐资助学,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以上制度的建立,将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保证我国义务教育均衡,有效发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二: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所以,必须坚持“违法必纠”。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对违反教育经费拨付制度的各级政府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办学标准的,未定期检查学校校舍安全的,不按照规定均衡安排教育经费的,轻者限期改正,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政府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的,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摊派费用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者,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
(2)向学生推销商品牟利;
(3)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6)选用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
对这些违法行为,轻者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重者,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不按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的法律责任: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一到六,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系统性,现代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改进和提升,其实施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三: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四: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一、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
二、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免费性。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
四、公益性。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
五、平等性。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平等性或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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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本文是新义务教育法学习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一: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二: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三:
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教师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
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