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节日作文】
篇一:[执纪监督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 人民日报 》( 2017年01月21日 03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王岐山
《 人民日报 》( 2017年01月21日 03 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受中央纪委常委会委托,我就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规则稿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015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2016年年初,启动规则制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确定此项规则给予充分肯定。
关于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六中全会以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切入点,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密切联系实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制定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没有更加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委自身的监督,依据就是党章党规,尺子同样是党的纪律。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规则明确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的决心。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央纪委机关18个部门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分别起草规则初稿,在汇总梳理、提炼概括基础上,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下发全国182家纪检机关(机构)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从反馈情况看,各单位一致认为这部规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共计1150条。中央纪委常委会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吸收修改。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规则送审稿,同意将其提交本次全会审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本次全会审议的规则稿,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进行时。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返回目录 放大缩小
篇二:[执纪监督工作规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纪检组 刘丽婷。
一、出台背景
根据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上就《监督执纪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的说明整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首先要管好自已,把纪委的权利关进制度笼子。习近平同志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提出,要解决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在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严防“灯下黑”,在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清理好门户。2015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融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2016年初,中纪委启动规则制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确定此项规则给予充分肯定。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必要性)
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检机关制度建设的需要,用制度来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二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三是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需要。这其中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制度本身不完善,我们在执纪审查中一直遵循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987年出台)不少内容已难已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有纪律不执行,有的纪检干部自身不干净,损害了纪检干部的形象,这在去年底播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中曝光的那些被查处的纪检干部就是深刻的教训。
四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以更加严格要求加强自我监督的需要。纪检机关是党的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纪律本身是政治纪律,所以作为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工作职责,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强化自我监督的体现和需要。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3编(总则、分则、附则)9章57条。第一章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遵循原则、总体要求、工作机制等。第二章领导体制,对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等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四个层级的部门受理和审查违纪问题的权限:即中央纪委的受理权限、地方纪委的受理权限、基层纪委的受理权限以及未设立纪委的,由该基层党委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
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条管单位,如工商、税务、药监、银监、移动等等,对于这些单位的党员,明确由干部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纪。
同时,还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上级可以指定下级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执纪,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三至八章,分别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了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哪些地方、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四、几个亮点
1、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写入了规则,体现了挺纪在前的要求。除了总则里面第4条明确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这个总要求外,还在线索处置中明确了“谈话函询”这种处置方式,并单独用一章(第四章)的篇幅对“谈话函询”的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这就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我们在以后的监督执纪工作中,多运用“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切实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患于未然。
2、体现党内审查的特色。如审查期间还以“同志”相称,立案审查后,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安排党章党规党纪学习,促其反思;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回归了执纪审查属于党内审查的本质,而我们原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对此没作要求。
四、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
1、把握时限要求。规则明确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如线索处置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立案审查中,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家属;审查时间不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90日;审理期限30日,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原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审理时限无要求);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原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无时间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用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工作在90日内办结。
2、把握过程要求。工作过程中不但有文字记录,还有影像记录。如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执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时,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原《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所以我们以前通常做法是当场清点,填写登记表,只有在不能收取原物的情况下才拍照);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些都是我们以前没有要求的。
3、把握纪律要求。突出自我约束,如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明确了执纪人员的脱密期,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仅审查、审理人员要回避,连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也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这是原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所没有的;对纪检干部打听案件、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规收集证据等,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开展“一案双查”等等。
4、把握权限要求。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调查手段宽,调查决策严,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
有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还要向上级纪委报告。如第9条、第13条;有的需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和同级党委批准,如第26条、第22条 ;有的需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如第14条、第18条、第23条,第26条,第27条,第38条,第40条第四款、第41条;有的仅需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如第40条第四款,第44条。这些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严格区分,仔细掌握。
五、需要理清的几个问题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条例的关系。
根据王歧山同志就规则起草的说明以及规则第57条“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并没有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废止,因此我们认为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纪律处分条例》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前者注重过程,后者注重结果。前者是对纪检权力进行规范、约束、限制,后者是正确实施纪律处分,保障党组织和党员权益的实体法。
3、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的区别。
对象不同。审查谈话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调查谈话适用于证人、受侵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
4、线索处置是否一定要经过谈话函询这个阶段?执纪审查包含哪些阶段?
根据规则16条,线索处置有4种方式,这4种方式是并列的,不一定要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认为可能涉嫌违纪需要立案审查的,直接进行初核。初核的目的是对立案与否提供依据,是立案的前置条件。
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5、初步阶段所采取的初核手段与立案审查阶段所采取的审查措施有何不同?
根据规则第23条与第28条对比,我们可以得知,立案审查阶段所采取的审查措施要比初核阶段采取的手段更多。初核阶段不能够采取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的措施。这主要是出于保护当事人财产权利,如同在没有立案之前,是不能对被审查人采取“双规”措施一样,在没有立案之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不受限制的。
6、规则中审理要求的变化?
第1个变化——审理人员的变化。规则第40条规定,“应当成立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而原《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除案情简单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审议组办理”。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规则对审理工作,起点就是2人以上(含2人)的审理组,不存在因为案情简单1人独自审理了。
第2个变化——审理权限的变化。原《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第22条规定“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直接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而规则第40条第4款,“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审理部门是没有自行调查和补证的权利的。但是,根据规则第44条,申诉部门是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的。
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1、立案审查强调“严重违纪”,一般违纪是否需要立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5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4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相比较而言,前者立案条件更严格。体现了纪委强化自我约束(王歧山就规则起草作的说明中有阐述)、防止权利滥用,尽可能多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前两种形态的要求。
但是,我们通常认为严重违纪至少是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这样一来,对于一般违纪,应当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是否不需要履行立案手续。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履行立案手续。如果不履行立案手续,纪委的权利不但没有得到约束,反而更随意,这违背了《监督执纪规则》的立规精神,也与当前规范化的要求不符。
2、是否取消“双规”?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3款“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措施是否包括“两规”,但个人认为应该没有取消,理由是第26条(通知家属)、第30条、第35条可以推知没有取消“双规”。
3、初核是否不再有期限限制?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5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对初核时时限进行明确,个人认为,按照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新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旧法,而且及时初步核实,加强执纪权利的约束,防止久拖不决,也符合《监督执纪规则》的立规精神。
4、初核人员是否需要执行回避制度?
根据规则第47条,我们知道,审查审理人员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包括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也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但初核人员是否执行回避制度,规则中没有明确。个人认为,初核人员也应按照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因为初核的结果直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案件的走向,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既保障被核查人员的权利,也符合该规则的立规精神。
七、以案件为例谈线索处置流程
案例1:2017年2月,某县纪委收到反映该县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公车私用问题的信访件。
根据规则第12条、14条,由该县纪委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分类摘要后→移送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问题线索提出分办意见后→报该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线索移送至具体承办部门→具体承办部门经对线索进行分析后认为,该线索中并无具体时间、地点,且属于匿名举报,决定对该线索采取谈话的处置方式(30天之内)
→于是制定谈话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谈话通知书给该县局纪委,要求王某于规定的时间(或在该局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县纪委接受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谈话(或者委托王某所在局党委书记进行谈话)。谈话过程要形成记录,谈话后视情由王某写出书面说明备查。
也可以决定采取函询方式,以县纪委办公室的名义发函给王某,同时抄送王某所在公安局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求王某在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写出说明材料,该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说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后回函。承办部门在谈话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第21条的3种处理方式) 谈话或函询材料存在王某廉政档案。
案例2:2017年2月,某县公安局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收受当事人钱物的问题。
收到线索后,经分析,认为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决定采取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于是制定初核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经局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核查。核查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找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账目资料,查核资产情况等,但注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如收受的钱物)。
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写出初核报告,提出处置建议(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移送组织处理),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初核报告报该局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向县公安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如果经初核,反映的事实基本属实,涉嫌违纪,应当予以追究党纪责任,决定立案审查的,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局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决定要向被审查人(该所长)所在支部通报。
立案后,根据规则第27条规定,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等事项,并开展证据收集工作(时间不超过90天,经县纪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超过90)。期间可以采取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方式(比如对收受的钱物进行扣押)。
审查期间注意工作纪律,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证据的收集要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如果当事人的口供反反复复,则要注意分析鉴别,哪个是真实的,哪个是虚假的,口供反复的原因是什么,最终以哪份证词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要全程录音录像。这点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体现了纪检机关不断完善自我监督体系的需要。
查明事实后,审查组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要求被审查人在材料上签署意见。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审查组组长和成员签名。 之后,将审查报告以及被审查人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及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移送审理部门。
审理部门成立2人审理组,审理过程中,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意见,期间,如果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局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部门重新调查或予以补证。(30日内完成)
审理结束后,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报告,并向该民警所在党支部征求意见。之后,报局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
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下发处分决定书,将处分决定书抄送该民警所在党支部以及局组织政工部门,按规定执行。 所有工作完成后,撰写结案报告,经局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整理装卷。
如果在审查中发现收受钱物金额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则要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在通知司法机关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
篇三:[执纪监督工作规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监督执纪者更应心有规矩行有尺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石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纪委的工作程序和权力,有力地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监督别人的人必须监管好自己,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从严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监督职责。
心有规矩,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党章赋予纪委权威地位和重要职责,这既是信任,也是考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要求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监督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更要靠制度。魏健、曹立新、袁卫华等人面对围猎防线失守、执纪违纪,利用手中的监督执纪权力寻租,这些案例印证了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进了纪委也不是进了廉洁“保险箱”。以往,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针对这些问题,《工作规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等,通过填补以往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流程,防控关节点和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受监督的,纪检干部心里时时刻刻都要有纪律约束,不得越雷池一步。
行有尺衡,坚持问题导向,规范监督执纪工作。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纪检机关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监督别人。制度再好也要执行到位。纪检干部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准确把握职责定位,从严管好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把学好用好《工作规则》作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标尺。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回避、保密、请示报告、登记备案等制度,使《工作规则》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要以学习贯彻《工作规则》为契机,不断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做党章党规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把自我监督与接受党内监督结合起来,同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融合,让纪检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
正直如绳,强化自我监督,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党中央对纪检队伍高度信任,人民群众对反腐败衷心拥护。全面从严治党,就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对纪委自身的监督依据的同样是党章党规,尺子同样是党的纪律规矩。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工作规则》的制定出台就是把总书记对纪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就是要把监督执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一步规范化。如《工作规则》第八章规定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第六章规定严格限制审查时限、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格规范外查、全程录音录像等制度,都为纪检干部严格执纪提出了明确要求。身为纪检干部,我们更要心有规矩、行有尺衡,公正执纪,时时处处体现忠诚干净担当。
(石崧 作者系辽宁省本溪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落实《工作规则》 锻造执纪铁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吴立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向全社会昭示,纪委的监督执纪权力是受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坚决对标看齐,勇于刀刃向内,敢于自我革命,切实以铁的纪律和担当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学思践悟,努力成为把握规则的行家。《工作规则》以制度约束权力,用铁规昭示自律,是对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的具体落实。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尊崇规则、敬畏规则,增强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工作规则》梳理、提炼、归纳、总结反腐败斗争实践探索,是新形势下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和工作规范。要注重学原文、悟原理,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作为换届后纪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作为纪检干部特别是新进人员教育培训的必学课程,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刻印于心、落实于行。《工作规则》突出党内审查特点,全篇运用纪言纪语,是对党章“原教旨”的全面回归。纪检机关要紧紧围绕《工作规则》要求,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一项一项地学深悟透、对标看齐,不断纠正思想、工作上的偏差,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落细落小,努力成为遵守规则的典范。《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做到了全面规范。纪检机关要以规则为尺子,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重点强化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立、改、废,加快形成配套制度体系,使其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尊崇规则,关键在于把规则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要盯住人管住事,重点管好部室负责人,规范审查组组长权限,严格执行回避、保密、请示报告等制度,稳妥开展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工作,落实落细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严格审查时限、说情干预登记备案、从业限制等各项要求,凡是写进规则的都要不折不扣落实。要把执行规则贯穿对纪检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经常开展谈心活动,统筹整合干部监督力量,对涉及基层纪检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提级办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和纠正,坚决防止“灯下黑”。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既要自身正、敢担当,又要领班子、带队伍,严抓严管。
强化担当,努力成为执行规则的尖兵。《工作规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纪检机关履行专责监督提出新的要求。坚持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把规则作为开展监督执纪的重要遵循,同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扎实开展巡视巡察工作,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范问题的能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在《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程序和权限范围内,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建立完善问题线索动态管理机制,紧盯重点领域和重要部门,对不收敛不收手的坚决予以查办,强化“不敢”的氛围。《工作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对实践“四种形态”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落实第一种形态摆在重要位置,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在平时,切实管住大多数,不断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综合效果。
(作者吴立新系福建省莆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好制度利器 强化自我监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吴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检机关必须严格落实《工作规则》,用好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突出担当,增强自我监督的主动性。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各级纪检机关要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就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把自己摆进去,强化自我监督,自觉做到“打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要提升政治意识。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执纪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纪检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从政治和大局高度把握职责定位,把握监督执纪的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提升执行意识。落实《工作规则》、强化自我监督是刚性要求,不容讨价还价。纪检干部要把强化自我监督当成关心和爱护,学习掌握新规定新要求,增强执行的自觉性,不折不扣地落实。要提升自律意识。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纪检干部要做严格自律的标杆,带头强化自我约束,让监督执纪行为更加规范。要把自律同他律结合起来,把纪检机关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通过严查“灯下黑”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突出重点,增强自我监督的针对性。强化自我监督,要针对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紧盯关键环节、重点岗位,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工作规则》落实。坚持决策要严,要坚持宽打窄用,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要做到严格坚持监督执纪原则要求、领导体制,严格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规范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把严字贯穿执纪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要紧盯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点,着力解决违反工作流程、审批把关不严、不履行请示报告制度、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保密纪律、办人情案等问题。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人、事、权,筑牢三道防线,给监督执纪权戴上“紧箍”。事前要把好预防关,强化政策理论学习,加强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完善工作预案。事中要把好监管关,对发现问题精确制导、紧急刹车,及时整改到位。事后要把好检验关,像质检员一样拿起放大镜,对纪律审查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等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制度约束。强化自我监督离不开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要把执纪审查实践中好的做法经验提炼成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图,以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以程序约束权力。探索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为《工作规则》落实提供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坚强制度保障。
突出问责,增强自我监督的严肃性。要以问责倒逼《工作规则》执行,增强纪检机关自我监督的严肃性。要强化考核督责。考核是推动《工作规则》落实的必要手段,要把落实情况纳入纪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纪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的参考依据。要强化追责问责。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围绕《工作规则》落实制定惩处意见,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违反情节轻还是重,应该作出何种相应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通过清理门户实现纪检机关自身净、自身硬。
(作者吴云系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杨志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纪检机关履行好这个主体责任,要以《工作规则》为遵循,强化和引导各级纪检干部知德守正、知责思为、知任图进,从思想、能力、作风上锻造纪检铁军。
严教育,锻造过硬思想。“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守住为政之本,纪检机关尤其要抓好思想教育这个总源头。一要夯“固本培元”之基。要强化教育的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把中央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着力解决理想信念缺失、不敢担当等问题,以新的认识指导新的实践。不妄没于势利,不诱惑于事态,以压舱之石,筑心力之城。二要行“遏渐防萌”之实。要用好组织生活这个经常性手段,增强谈心谈话和温馨家访的实效性,发挥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利器作用,使红脸出汗成为及时纠正干部偏差、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反面典型教育的针对性、锋芒性、警示性,使纪检干部始终有如临深渊的危机感,如履薄冰的紧迫感,绷紧自身监督之弦。三要成“日就月将”之效。渊智达洞,累学之功。纪检干部的教育要体现在一点一滴、一丝一缕、一言一行上,以见缝插针的钻劲和滴水穿石的韧劲,锤炼坚强的党性。要善借本地优秀文化基因的亲和力、影响力、渗透力,坚定纪检干部的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觉,做党内政治文化的实践者。
高标准,锻造过硬能力。管理好纪检干部,要做到破立并举、标本兼治、上下联动,引导纪检干部知任图进。一要示之以标杆。领导班子要自觉落实自身建设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要敢于喊出“向我看齐”,带头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引导系统内干部见贤思齐。要严把选人用人关,科学设计提名办法,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二要效之以标兵。持续深化“三转”,彰显“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纪检体制的改革成果,纪检干部就要实现监督执纪思维、方式、方法的深度转型。要聚焦主责,体现担当,勇于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尊严。要带头学纪明纪,准确把握政策,练好看家本领,用公心诚心办铁案,以“正己而物正”的“力道”,起到移风易俗的社会示范效应。三要固之以标尺。长管长严,方能长效。纪检机关要探索构建集干部管理、年度考核、履职担当、责任追究于一体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用一把尺子量到底,把责任的“捆绑消费”作为工作常态,强化抓班子、带队伍的压力传导,形成一级抓给一级看、人人都是自身建设责任主体的长效管理机制。
强约束,锻造过硬作风。纪检机关要时刻与中央精神对标,以更严的监督把好行为准星。一要勤于“阳光亮相”。纪检机关要把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结合起来,畅通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增加透明度,去神秘化,形成对纪检干部无处不在的监督网,有效约束纪检机关权力。二要勇于“刀刃向内”。纪检机关要实现“重权轻责”向“慎权重责”转变,强化组织创新,提升纪检干部监督机构的作为,严防“灯下黑”,严查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清理好门户,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三要敢于“自我革命”。纪检机关要围绕《工作规则》查漏补缺,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内控制度,树立“重程序就是讲政治”的执纪观念。班子成员分工要实行信访受理、线索管理、纪律审查、案件审理、干部监督权相分离,形成机关内部科学配权、相互制约、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为。
(作者杨志军系江西省九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刀刃向内 强化自我监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李永军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着眼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纪委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用自我革命的行动再一次回答“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进一步昭示了中央纪委坚持“刀刃向内”,坚决解决“灯下黑”的鲜明立场和坚强决心。各级纪委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规则》的执行,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
严格思想教育,强化“刀刃向内”的政治自觉。要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纪检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以身许党许国,打牢忠诚、干净、担当的思想基础。要抓好纪律教育,让严格的纪律教育贯穿纪检干部学习、工作、生活的全过程,使纪检干部真正成为学习纪律的带头者,信仰纪律的明白人,遵守纪律的排头兵,维护纪律的守护神。要突出警示教育,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曝光和剖析纪检干部违纪的典型案例,观看《打铁还需自身硬》电视专题片等,自觉警示自己,引导纪检干部充分认清执纪者违纪是对党的形象的损害,对人民感情的重创,对纪委声誉的败坏,对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的断送,损失无法估量。加强纪检机关特色文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大力营造具有纪检特色的文化氛围,打造纪检干部的“精神家园”“心灵港湾”,强化精神支柱,净化思想灵魂。
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刀刃向内”的制度保证。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织密防控网络,让监督执纪各个环节、各个程序、各个点位都有细密的制度规范。联系工作实际,以监督执纪各项工作的具体流程为主线,瞄准重点人员、关键岗位、重要环节,全面排查监督执纪各个环节工作的风险点、薄弱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管控。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监督检查、涉案款物管理、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规程,实行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做到设计制度不留盲点,执行制度一寸不让,把执纪审查这个纪检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纪检机关管理体系,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有效机制。要加强纪检干部的日常管理,严格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言行举止,严格执行纪检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要坚持开门搞监督,去神秘化,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纪检机关的权力运行受到全方位的严格监督。
敢于动真碰硬,强化“刀刃向内”震慑威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感情不能代替原则,关爱不能代替严管。要切实按照做全党全社会严格自律标杆的要求,坚持纪检干部遵规守纪的标准更高、违纪处理的尺度更严,及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以零容忍的决心坚决清除纪检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确保队伍纯洁。要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二种形态充分运用到纪检队伍的监督管理上来,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有异常”“不对劲”就要追根溯源,及时提醒教育、批评谈话,甚至纪律处分;发现“风吹草动”,就要敏感和警觉起来,举一反三,全面查漏补缺。要严格执行纪律审查制度,对打听泄露案情、说情打招呼、插手干预、以案谋私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要充分发挥纪检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坚持“一案双查”,不忠诚、不干净的严肃查处,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坚决问责。对纪检干部发生问题的,要实行责任倒追,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失的干部坚决问责,以严格的问责推动纪委自身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李永军系湖南省益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常守远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坚决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的决心和成效,体现了打铁还需自身硬、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韧劲。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如果我们自身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尺,反腐败工作离党中央要求就会偏出一丈。所以广大纪检干部必须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牢记职责使命,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动上明确界限。
要有忠诚品格,甘做过硬打铁人。忠诚是党员干部的政治灵魂,灵魂在则立场坚定,行为果敢。纪检干部承担着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使命,要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要坚决捍卫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面对各种思想、思潮和观念的冲击,纪检干部要把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当成一辈子的事,在工作生活的一点一滴、小事小节中守住信仰阵地,常祛心灵灰尘,在知行合一中做到坚如磐石。
要有责任担当,甘做纪律守护人。纪检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如果没有过硬的责任担当就可能贻误纪检事业。纪检干部手握执纪审查权力,自然会成为围猎对象,受到一些干扰和羁绊,甚至遭到非议威胁和打击报复。面对压力和挑战、困难和矛盾,纪检干部要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气概,敢于勇往直前,敢于挺身而出,敢于动真碰硬,加大对踩红线、越底线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工作实践中尤其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平时要求严一些,多点“婆婆嘴”,发现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就要找本人谈谈,或在生活会上点点名,及时拉一把,避免我们的干部突破底线而受到纪律处分。
要有道德操守,甘做廉洁引领者。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纪检干部作为监督执纪者,如果自身不硬,就没有底气去监督别人;如果自己守不住纪律底线,就没有资格去执行纪律。近年查处通报的纪检干部违纪案件,以案谋私者有之、跑风漏气者有之、拉关系抹案子者有之、拿着举报件说情开脱甚至干扰审查者有之。事实证明,纪检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纪检系统同样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纪检系统同样严峻复杂。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要引以为戒,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带头尊崇党章,把党规党纪牢牢刻印在心上,用纪律尺子衡量自己的言行,不越红线、不破底线,做遵规守纪的模范。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始终牢记纪检干部的身份,习惯于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始终规规矩矩、清清白白、干干净净,始终做崇廉尚洁的示范者、引领者。(作者常守远系甘肃省金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认真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杨政国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直指纪委履职的风险点,对监督执纪的全流程进行规范和明确,为纪委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南、设置了防火墙。学习贯彻《工作规则》,必须深刻理解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新变化、新要求,严格遵守和指导工作。
深刻理解监督执纪理念变革,在思想认识上积极跟进。落实《工作规则》要求,首先要在思想上跟进、认识上提高、理念上转变。一是监督别人首先要管好自己。纪检干部手握监督执纪问责之权,被“围猎”、触“红线”的风险时刻存在。《工作规则》使执纪者接受监督的理念制度化。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始终心存敬畏和戒惧,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以严格自律增强执纪的底气和自信。二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工作规则》明确了纪委需要向党委报告或提请批准的事项。各级纪委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案审查、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先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需要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严格按程序报批,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三是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将“四种形态”理念贯穿始终,要求更加规范具体。比如,规定对问题轻微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纪检机关要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方式变化,在执纪实践上更加规范。一要紧扣监督执纪流程,严格规范程序标准。《工作规则》详细规定了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在问题线索管理上,要求信访部门对信访举报集中管理,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严防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私存截留、通风报信等问题。在立案审查中,规定立案必须逐级报批,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既约束了执纪者,又保护了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在工作时效方面,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案件审理、审查报告等工作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这些程序、标准的严格和规范,为监督执纪提供了指导和遵循,是纪检机关正确履职的重要保证。二要坚持问题导向,有效防范、管控风险。《工作规则》针对监督执纪风险点,设计了一系列防控措施。特别是突出了执纪审查风险防控,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规定审查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外查期间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现场清点登记、全程录音录像;审查、审理报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等等。同时,通过在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对借调人员实行“一案一借”,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对审查人员严格要求。这些措施和规定,强化了监督制约,有效地堵住了可能存在的漏洞。
健全落实纪检机关内控机制,在干部管理上严格约束。《工作规则》加强了对纪检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确保纪委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一是创新组织制度,着眼构建相互协调、制衡的工作机制,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审理等部门职能作出规定,明确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有效避免了纪检监察室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管导致的违纪问题。二是严格干部管理,通过严格纪检干部准入,明晰跑风漏气、干预审查、以案谋私、侵占私分涉案款物等纪律红线,全面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有助于防止“灯下黑”。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工作规则》突出对执纪审查安全的要求,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压实了执纪审查等相关部门的责任,督促纪检干部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避免失职失责行为发生。
(作者杨政国系陕西省宝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监督执纪把纪律挺在前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杨传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出台,用制度建设的实际行动向全党和广大群众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纪检机关严格执纪,就必须把忠诚干净担当写在旗帜上,以守纪规范执纪,不断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锤炼一支过硬的执纪铁军。
严格执纪,就要先把执纪的权力纳入制度轨道。程序正义是促进实质正义的重要一环。《工作规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的要求,体现过程控制、权责制衡的理念,构建起自我监督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工作规则》,须打造制度化、流程化、透明化的工作模式,推动执纪权力规范运行。一要扎牢制度笼子,明确纪检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工作的规则和权限,以党规党纪为标尺,构建更加严密的制度体系,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建设,细化工作举措,把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纳入规范的轨道,加强对监督执纪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制度和纪律的刚性约束。二要实行流程控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必须对监督执纪的各个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现流程化管理和动态性制衡,进一步完善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提高程序化、规范化水平,以工作流程化力促执纪标准化。三要强化阳光执纪,在强化纪委自我监督的同时,推进“阳光纪检”工作,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有效机制,有助于防止“灯下黑”。
严格执纪,就要先把执纪的标准严格起来。《工作规则》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学透用好《工作规则》,一要强化政治纪律。认真落实“两个为主”,始终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排除干扰因素,强化政治纪律,确保纪委权力的行使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受监督。二要回归执纪本质。“三转”以来,中央纪委提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执行《工作规则》就要明确纪委执纪这一本质,在立案和审查期间各个环节突出党内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检查属性,在审理和撰写报告时严格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认定违纪性质,指明违纪事实,强化纪律追究,推动纪检工作回归执纪本质。三要用好“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上既要抓早抓小,用活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防止小问题演化为大问题,又要在执纪审查中发挥第四种形态的震慑作用,实现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的有机结合,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
严格执纪,就要先把打铁队伍锻造成“铁的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工作规则》进一步对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品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细化标准。一要把忠诚体现在立场上。纪检干部要做党的纪律的监督者和执行者,必须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作强化“四个意识”的表率,带头讲政治、守纪律、讲规矩,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敢于亮剑,坚决执行和捍卫党章党规党纪。二要把干净贯彻在守纪上。纪检干部要做执纪铁军,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则》要求,依纪依规开展监督执纪。要加强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纪律,管好线索处置、案件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和定性量纪等权力,杜绝跑风漏气、打听案情、干预办案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实施“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三要把担当落实在行动上。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要聚焦主业,勇于担当,打破“老好人”心态,清除“稻草人”现象,杜绝“两面人”倾向,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敢于同腐败行为作斗争。要专于主责,善于担当,依纪依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用好“四种形态”,确保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内良好政治生态,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作者杨传金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黄利文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担负的重要使命。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权力的行使应该由谁来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即为“谁来监督纪委”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回答。
作为纪检干部,我们必须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拒腐防变、保证纪检干部队伍风清气正的有力抓手。强化自我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加强党规党纪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强化自我监督,以“严”为标尺衡量自己。纪检干部是监督执纪者,也是普通社会人,世界上没有谁对腐败具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干部也不例外。开展纪律检查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纪检干部更要以“严”为尺,掌正权力,量身、量影、量心。一要坚守纪律底线,力求“清”生活。通过加强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不断提升政治自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时刻保持政治清醒;克己自律,防微杜渐,坚持清白做人;以纪律为标杆,不断过“秤”,慎独慎微,做清廉之人。二要始终坚持高标准,力求“正”工作。坚持作风正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做人正直,真诚团结,不搞一团和气;坚持处世正气,善于在实践中洗涤思想,敢于坚持正义。三要坚持打铁自身硬,力求“硬”作风。激浊扬清,强化自我约束,坚决不做“两面人”;敢于认真,严于较真,勇于碰硬,坚决不做老好人;坚持零容忍,对违纪违规问题始终保持高度敏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不做木头人。
强化自我监督,以“严”为标准锻炼队伍。龙灯要靠龙头舞。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纪委书记要负总责,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干部队伍建设体系,努力锤炼一支政治坚定、执行有力、素质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首先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班子会议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层层传导压力,卡住责任、能力、作风三个关键,较真碰硬,狠抓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落实“两个为主”,完善双重管理办法,加大竞争性选人用人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竞争机制,层层过筛,选好配强领导班子,把能力强、作风正、威信高的干部选入纪检机关领导班子。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好班子成员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班子成员要作学习工作的表率和纪律作风的楷模,为纪检干部队伍树立标杆。
强化自我监督,以“严”为导向强化组织和制度创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抓队伍自身建设必须把拳头攥得更紧。要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纪检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权力制约为核心,结合地区实际,深入推进信息化监督体系建设。围绕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事项公开、权力运行监督、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不断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制度体系。要强化对派驻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派驻纪检组监督机制,探索实行周报、月评、季谈、年考制度,对派驻纪检机构违纪违规问题零容忍,防止出现两头都不管的“真空地带”。派驻纪检组组长必须具备过硬素质和突出能力,强化组织领导和上传下达作用。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吹响了新的号角。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自觉将监督执纪问责权力纳入监督之中,打造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执纪铁军。
(黄利文 作者系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监督执纪问责的制度遵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席成坡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条原则。原则者,规律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容违背不许变通。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纪检机关和全体纪检干部,须将这四个原则视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要遵循,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牢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执纪者不是纪律的局外人,而是遵守纪律的带头人,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尺,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监督执纪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规则明确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的决心。各级纪检机关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查各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坚持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将其列为原则之一,是尊崇党章的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随后出台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在七项改革任务中将“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专列一项,其重要性无需多言。此次原则明确提出“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一个“为主”、两个“报告”,厘清纪委责任的这一关键表述,无疑是落实中央精神,从制度设计的细节上,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生动实践。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这一原则,该“为主”的为主,该“报告”的报告。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是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也必然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原则。能否做到这一点,绝不放过一例违纪行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同志,关乎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关乎“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实现,也关乎监督执纪对象的切身利益。在监督执纪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对各种线索认真核实,以事实为根据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决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就是准确地运用党规党纪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定性、量纪,而不能凭个人好恶,更不能容忍以纪律之名挟私报复。还要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地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把握政策、宽严相济,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的监督制约。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事实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纪检干部,有不少问题都出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有的大搞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有的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党和人民越是信任纪检机关,我们越要有“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认识,越要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的自觉,越要有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识。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工作规则》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作者席成坡系北京市朝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深刻把握党规党纪特色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冯超
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本目的是要构建自我监督制度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充分认识《工作规则》的重大意义,牢树“四个意识”,坚决对标看齐,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党规党纪特色,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政治自觉。
《工作规则》体现自我监督核心要义,确保把纪委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问责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笼子,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和细化,列出权力清单,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从源头上避免
“一权独大”“以案谋私”。规则特别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这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工作规则》的实施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受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工作规则》体现刚性约束特色,确保监督执纪始终在制度轨道运行。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据统计,规则中运用了98个“应当”、19个“不得”、5个“严禁”,明确了监督执纪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清晰绘制出监督执纪流程图,使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则还细化了谈话函询程序,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归口到案件监督管理这“一根针”,本质上也是刚性约束。
《工作规则》体现监督执纪特色,确保把纪律挺在前面。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指示,《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预留了端口,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法衔接。《工作规则》突出“防患未然”与“惩治已然”相统一,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筑起了制度堤坝,推动标本兼治走向深入。
《工作规则》体现党内审查特色,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执纪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规则着重强调把纪律审查的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谈话中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照标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心,在监督执纪中做到深入浅出,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充分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
《工作规则》体现规范权力与责任担当辩证统一,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的规定,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监督真空。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提出“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明确了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和驻在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方式,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探头”作用发挥更明显。
(作者冯超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执纪者更要守纪律讲规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曾卫国
党内法规制度既是全体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遵循,也是纪检干部监督执纪的制度依据。纪检干部在履行职责中要深刻领会法规意图,把握党规党纪的精神实质,依纪依规用权,增强执纪效果,发挥执纪者守纪的示范效应。
守纪律讲规矩是基本准则,最核心的是要体现在忠诚看齐上。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忠诚、向党看齐的检验和要求。一要保持在党爱党的情怀。纪检干部应把思想入党作为终身课题、把党的事业作为终身追求、把党员义务作为终身责任,在是非面前站住脚跟、得失面前稳住心神、诱惑面前守住底线,保持坚定政治定力。二要提升在党为党的忠诚。纪检干部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党性,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党章党规党纪,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思践悟、融会贯通,把对党、对纪检事业的忠诚铭刻于心。三要强化在党护党的担当。纪检干部要把监督执纪工作融入党的事业和大局中,聚焦主业主责定准位、站好位,坚决捍卫党章,维护党的纪律,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守纪律讲规矩是基本行为操守,最直接的是要体现在言行举止上。纪检干部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决定了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应有更高要求和标准。一要坚持用“慎”规范行事。要保持清醒头脑,严守党的各项纪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我规范和约束,净化社交圈、生活圈和朋友圈,做到自律自警,谨慎行事,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养成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二要始终用“公”处事办事。严格遵循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增强公平正义意识,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坚持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要时刻用“德”修身立身。纪检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远离低级趣味,自觉过好权力、金钱、亲情、社交、生活五道关。
守纪律讲规矩是基本工作遵循,最根本的是要体现在监督执纪上。监督执纪是纪检干部的职责任务。一要在抓主业上不停步,在巩固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基础上,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两个没有变”和“四个足够自信”上来,增强恒心和韧劲,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巩固“不敢”、促进“不能”、强化“不想”。二要在抓制度上求创新。在严惩腐败、加大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创新,着力解决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三要在抓查处上用狠劲。要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把反腐利剑擎在手中,不畏权势,敢于得罪人。坚持严明纪律、惩治腐败没有禁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及时清除党内毒瘤,让纪律严起来、立起来。
守纪律讲规矩是基本的纪律要求,关键的是要体现在严格自律上。要认真落实“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在遵规守纪上模范带头、走在前列。一要克服“从众”心理,摒弃克服“别人都可以,我为什么不行”的错误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工作标准上比一般干部更高一些、更严一些。二要克服“特权”心理,经常用监督执纪的手电筒照照自己,主动接受监督,杜绝跑风漏气、瞒案抹案、以案谋私等违纪行为,防止“灯下黑”。三要克服“补偿”心理,珍惜工作岗位,把维护党纪威严、保护群众利益作为己任,认真履职尽责。(曾卫国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自身硬才能经得住考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傅宗勇
“打铁还需自身硬”本是汉语里一句俗语,原话是“打铁还需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如果把纪检监察工作比作打铁,胜任工作就要耐得住高温锻造、经得起淬火敲打,切实做到思想政治过硬、纪律作风过硬、能力素质过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思想政治过硬,一生对党忠诚。党员领导干部过硬,首先是对党忠诚过硬。不讲忠诚、一切归零。一要讲党性有信仰,不仅要做到坚守道德底线,更重要的是坚定理想信念,拧紧“总开关”,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才能抵御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和思潮的影响,才能一身正气、光明磊落。二要讲政治顾大局。纪检机关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政治任务来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严肃党纪、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来把握,在处置问题线索、审查违纪案件中始终做到讲政治、顾大局。三要守纪律讲规矩。管纪律的更要守纪律、讲规矩。尤其是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反管理”,把事儿办得差不多了,甚至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再往上一端,这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纪律问题。
纪律作风过硬,一心干净干事。只有个人干净,才有监督的底气、执纪的硬气。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线,时刻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必须守住“三条线”。一要守住法纪界线。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法纪之下既没有“情”字,也没有“我”字,更没有“特”字。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尊崇党章,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二要守住欲望防线。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守住小节,不要抱有任何侥幸,不要放纵小节,不要开启豁口,自觉给兴趣爱好上把锁,给工作之余设道岗,时刻警醒,防微杜渐。三要守住人情底线。每个干部都有亲情友情,但是亲情友情再深也要有度,家庭利益、亲人利益再高,也决不能超越法律和党纪的界限。
能力素质过硬,一身责任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敢担当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繁重、使命光荣,身上多一份责任、多一份辛苦、多一份担当,是必需的。一要敢于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要求我们坚定立场,敢于秉公执纪,敢于啃“硬骨头”,不为权力所屈,不为人情所扰,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二要勤于落实。干好工作关键是抓落实。第一招是要有“钉钉子”精神。抓落实就好比在墙上钉钉子,得钉到点上,连敲七八下才能牢固。对那些难事、要事,就得拿出拼劲和韧劲,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第二招是“马上就办”。对那些急需解决而又能解决的事,要以一天也不耽误的精神抓紧实施。第三招就是一张蓝图绘到底。干事创业不能朝令夕改,既要与时俱进,也要保持工作连续性,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三要勇于争先。勇于争先是全面提升纪检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要注重思路方法创新,转变工作理念,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要注重提升创新实效,千万不能搞花拳绣腿、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
(傅宗勇 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纪委)
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坚定执行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蔡亭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正面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我们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严格看齐对标,争做规则的坚定执行者。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意义重大,思想上要做到高度重视、高度清醒。规则紧扣了时代精神,是对“严管就是厚爱”的具体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梳理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体现了鲜明时代特色。比如规则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专门章节规范谈话函询,在制度层面为落实严管厚爱的要求提供了保障。
规则源自于现实需要,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制度体现。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越是信任越要监督。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揭露出的纪检干部违纪问题教训十分惨痛。规则明确监督执纪的“权力有哪些”“什么不可为”“什么必须为”,确保了纪检干部的权力始终在制度的框架下运行,在监督的约束下行使。
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是对“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的自觉践行。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能否依纪依规监督执纪,关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实际行动向人民群众昭示对纪委的监督更严、纪律更严,回应了社会关切。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特点鲜明,理解上要做到深刻透彻、准确把握。规则紧盯监督执纪的关键环节,做到了全面规范。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规则系统梳理排查监督执纪风险点和关键点,特别是针对问题线索处置管理这一最大自由裁量权、最大风险点,用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填补了监管漏洞。
规则体现自我监督的严实要求,做到了全面从严。规则坚持有效管用,不搞大而化之,盯住具体人和具体事,在监督执纪方法、程序上作出要求,体现了严和实。比如要求谈话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非常具体。
规则遵循强化党的领导的根本要求,做到了全面加强。规则充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在政治纪律上提出更加明确要求。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等,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规则突出党内审查的工作特点,做到了全面回归。规则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全篇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就转变审查审理方式等提出要求,要求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以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爱。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重在落实,执行上要做到严格对标、步步跟进。要学深悟透,以深化学习校正思想偏差。坚持学原文、悟原理,把学习规则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坚持把学习的过程作为校正思想行为偏差的过程,对照规则找差距,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
要强化看齐,以主动对标提升能力素养。规则既是对工作的新规范,也是对工作的新要求,对深化“三转”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持续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规则要求一项一项地看齐对标、逐项梳理,确保凡是写进规则的都要严格落实。
要完善机制,以强化保障推动落细落实。将规则的落实作为打造“数字纪检”“阳光纪检”“规范纪检”“高效纪检”的重要契机。制定便于操作的工作手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着力完善监督执纪全程留痕体系。
要严教严管,以加强内控确保干净干事。健全内控机制,严把线索处置、初核、审查等关口,推动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严防“灯下黑”,从严查处纪检干部违纪问题。加强对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蔡亭英 作者系湖南省纪委常委,长沙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自我监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李航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和工作规范,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不折不扣地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自我监督,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用铁的纪律保障规则力量充分释放。
补足信念之钙,把规则制度转化为思想自觉。规则以实践为支撑,把住监督执纪工作中违纪风险的关节点,在制度设计、工作程序、纪律要求等方面,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贯彻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和各环节,以他律形式进一步拧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制度螺丝,全面构建自我监督体系。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作为监督执纪的执行者,要常补理想信念之“钙”,涵养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意识,尊重规则,敬畏规则,自觉将自己置于规则的有效监督之下,真正把规则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养成在监督下干事、在监督下用权的思想自觉,切实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履职尽责的底气和自信,始终心存敬畏和戒惧,强化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断增强“拒腐蚀”“反围猎”能力,时刻警醒,防微杜渐,打破潜规则,破除关系网,着力提升执行规则的自觉性,真正把规则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形成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规则的良好氛围。
绷紧执纪之弦,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要求。监督执纪是纪检机关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只有做到严格规范执纪,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规则针对纪检机关最核心的监督执纪权力,从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程序、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形成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纪律约束。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不仅要成为遵守规则的典范,更要成为执行规则的尖兵。要围绕权力制约和自我监督,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流程,落实落细与制度执行相配套的内控措施,严控监督执纪自由裁量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去、管控好,确保线索管理、时限要求、证据保管、账户管理等各个细节都一丝不苟,做到全程留痕、依规执纪。以学习贯彻规则为契机,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案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不断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加强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等问题,严肃查纠处理,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见诸日常,坚决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扛牢铁军之责,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纪检机关肩负着党内监督专责,纪检干部承担着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儿,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规则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找准关键点和风险点,严控决策权、审批权,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制度保障,更用实际行动作出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铁军”的郑重承诺。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把学好用好规则作为开展监督执纪的“牛鼻子”,将其作为遵循和绳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盯住人看住事,主动调整思路、改进方法、优化流程、强化约束。规则不是束缚手脚,而是树立起更高、更严的标杆。执纪者要在规定的职责、程序和权限范围内,苦练内功、保持定力,着力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范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监督执纪的战斗力。要用规则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将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让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让广大纪检干部习惯在有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用铁的纪律锻造出铁的纪检干部队伍,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
(李航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纪检干部应有“骨鲠”精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杨志军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出台表明,纪检干部监督执纪权力大、责任重、风险高。要挺起这份担当的脊梁,树立廉洁自律的标杆,纪检干部应有“骨鲠”精神。
鲠,据《康熙字典》注释,鲠又为鲠。在《说文解字》中本义为“鱼骨”,《广韵》中解释为“有刺在喉”,《后汉·来歙传》中,则把“骨鲠”比喻为“正直”。东汉时期,太中大夫段襄被来歙推荐给光武帝作为治国理政的贤人,重要原因是其忠诚正直,被称为“骨鲠”之臣。同样,在唐朝,魏征、房玄龄、王珪等被称为“骨鲠”之臣,主要是指他们有胆有识,是直言敢谏的忠义大臣。到了现代,“骨鲠”进一步演化为一种精神,一种气节。郭沫若在《再用鲁迅韵书怀》中写到“五十六年馀鲠骨,八千里路赴云旗”,赞美鲁迅先生刚正不阿、正气凛然、“立人”不息、战斗不止的“骨鲠”精神。作为反腐败一线的纪检干部,应怎样砥砺这种“骨鲠”精神呢?
要铸“骨鲠”之硬。明代政治家钱琦在《钱公良测语》中所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只有具备了“骨鲠”之硬,才能增强监督执纪的公信力。一要定力“坚如磐石”。反腐败是一场长期斗争,需要我们纪检干部坚定理想的主心骨,筑牢信念的压舱石,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做到心向党中央,筑牢政治定力的“铜墙铁壁”。二要作风“固若金汤”。“非知不难,惟行不易。行之可勉,惟终实难。”懂大道理不难,身体力行不易。纪检干部要自身硬,就得有铁的纪律,在拿党规党纪衡量别人之前应先约束自己,解决好“灯下黑”问题。只有执纪者先守纪,律人者先律己,方有监督别人的底气和硬气。三要执纪“敢于碰硬”。纪检干部要有“铁肩担道义”的精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铁面执纪,刚毅不屈,敢于担当,具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锐气。
要铸“骨鲠”之锐。纪检干部作为党规党纪的捍卫者,就要敢于监督执纪问责,展示这把利剑的锋芒和锐力,释放党规党纪的约束力、惩戒力、权威性。一要能“立剑”。纪检干部的威信本质上就是党规党纪的威信,靠“纸老虎”“稻草人”是立不了威的,只有常用纪律鞭子,敢于监督执纪,才能高悬纪律之剑,让那些企图冲破底线,或正在践踏法规的人有不舒适感、畏惧感,如“骨鲠”在喉。二要会“亮剑”。纪检工作难干,得罪人不落好,一些纪检干部喜欢当“多栽花”“少栽刺”的“好好先生”,这种思想不仅害人害己,最终还会导致纲纪废弛。纪检干部要敢于主动监督、勤挑刺,以啄木鸟精神,瞪大眼睛、拉长耳朵。三要敢“出剑”。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学“华佗”,既做医者仁心,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施策,做到问病于初、治病于未,切实防护好整片森林;又要坚持动辄则咎,严肃问责,果断拔烂树、切毒瘤。
要铸“骨鲠”之正。《吕氏春秋·去私》中讲述了祁黄羊“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为了遵循法度而处死至亲的故事。正所谓“政者,正也”。鉴古知今,只有砥砺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品质,纪检干部才能秉公持正,具体要做到三个方面。一要有浩然正气。“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表率是纪检干部讲党性、重品行的具体实践,只有带头正风肃纪,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才能保持正气内存,邪不可侵。二要秉公持正。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是告诫纪检干部要以党规党纪为遵循,客观、公正地用好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以公心处事,不偏不倚。三要无私正派。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纪检干部要做正派之人,必须要有公正无私的品质,讲正义,敢于坚持原则,不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敢于主持公道,不曲意逢迎、同流合污;敢于坚持真理,不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作者杨志军系江西省九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以“四铁精神”回答“现实之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胡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纪委要做好自我监督,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三次全会上提出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五次全会上要求纪检机关“清理好门户”,六次全会上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七次全会上强调“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从指出问题到多次提出高标准、严要求,核心问题则是,监督者也必须受监督。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之问”,解决这个问题,事关全面从严治党大局,事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成败。
打铁的人必须是铁打的人。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笔者认为,这“四铁精神”也为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了遵循,突出表现为在政治上更强、目标上更明、标准上更高、要求上更严,这恰是解决上述“现实之问”的实现路径。
铁一般信仰锤炼硬思想。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心中有魂,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才不会偏离正确轨道。四年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打虎”“拍蝇”“猎狐”,交出沉甸甸的成绩单,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然而,越是众声喧哗,越需要头脑清醒;越是迷雾重重,越需要目光如炬。如果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居功自傲,唯我独尊,甚至自认为跟过去的监察御史一样,“见官大三级”,滥用权力,大肆敛财,终将付出惨重代价。崇高信仰不会自发产生,要锻造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学习,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构筑信仰基石,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
铁一般信念锻造硬作风。信念是人生的动力,是工作的加油站。纪检监察干部经常冲锋在正风反腐前沿阵地,如果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特别是对于掌握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权力、决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生命的执纪者,能否在权力面前保持审慎、戒惧和敬畏尤为重要。恰恰也有一些自身不干净的领导干部想方设法接近和拉拢纪检监察干部。在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下,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稳不住心神,在诱惑和围猎面前迷失自我,甘作“内鬼”通风报信,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最终身败名裂。能否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定力和职业操守,对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需要时刻拧紧,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品格,守住阵地、守住本心。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铁骨铮铮,舍生取义,永葆正气。
铁一般纪律铸就硬底色。监督的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同样可能任性地去谋求私利。严明党的纪律,对执纪者来说尤为重要。纪检监察干部更应当认真执行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来规范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在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也非净土,同样面临各种挑战和危险。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以案谋私,直接挑战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对党和人民事业的伤害比一般干部更甚,因此,必须以“挥泪斩马谡”的气度,不遮丑、不护短,坚决清理门户,捍卫党规党纪。在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同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铁一般担当淬炼硬本领。没有担当,半点忠诚也没有。敢于担当就是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大是大非前敢于亮剑,在面对矛盾时敢于迎难而上,在身处危机时敢于挺身而出,在失误面前敢于承担责任。从已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的确有一些执纪者明哲保身,当老好人,对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绕着矛盾走,放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导致管辖地区潜规则盛行,政治生态恶化。正风反腐是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如果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甚至严重失职,最终也将被追责问责。纪检监察干部只有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不辱使命。要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党的纪律规矩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敢管敢严、真管真严,善始善终、善作善成,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胡斌 作者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宣传部部长)
正确处理党组与纪检组的关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曲文志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是全党共同的政治任务。在派驻监督领域,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彼此紧密联系,客观上需要党组和纪检组加强合作、分工负责、共同推进。能否处理好党组与纪检组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一个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和政治生态的构建,影响到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落实。
处理好党组与纪检组关系的重要性
党组和纪检组协同配合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的要害在“治”,既要求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又要求纪检组担负起监督责任,二者无法相互替代。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协调共生的,主体责任是前提和根本,监督责任是服务和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了,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才会有更好的条件和坚实的基础;纪检组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位了,可以就更好地为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乃至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党组和纪检组既不能各自为战,唱“独角戏”,也不能互相拆台,唱“对头戏”。如果将两者片面地割裂开来,相互脱节甚至互相干扰,那么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势必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从政治全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党组和纪检组的关系。只有党组和纪检组齐抓共管、共同发力,才能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部门内部有效执行,才能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党组与纪检组的辩证关系
党组落实主体责任需要纪检组的配合。派驻监督是党组加快角色转变的提速器。长期以来,党组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工作上,习惯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交给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自己当“甩手掌柜”,至多是听听汇报、开会部署、提提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党组要管,党组书记要管。党组必须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亲自上阵、真抓实干。这需要一个角色、思维转变的过程。纪检组作为党内专责监督力量,是“抓纪律”的行家里手,可以通过为党组出主意、想办法,加快党组推进角色定位和执政理念的转变过程。纪检组是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助推器。纪检组通过履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探头”作用,帮助党组查找和纠正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角色定位不准、履职行为不规范、管党治党不严等问题,促进党组进一步打牢、压实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
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需要党组的支持。派驻监督不能脱离党组单独存在,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离不开驻在部门党组的支持。纪检组既要敢监督、能监督、善监督,也要拿捏好分寸。如果纪检组不注重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业不聚焦,方式不对头,甚至越位、错位,处处高高在上,就可能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当然,当纪检组和党组出现分歧时,可以由派出纪委出面进行协调。但如果凡事都依靠派出纪委出面协调,纪检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综合监督更加需要党组的支持。纪检组人员少、精力有限,实行综合派驻监督后,要同时面对多个党组和党组书记,纪检组肩上的担子更沉了、开展工作的难度也更大了。各单位情况不同、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需要一段较长时间来熟悉、磨合和适应;不常驻的单位又远离视线,工作中难以面面俱到,可能会顾此失彼;《问责条例》明确把纪检组摆进去,对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更严格了。单靠纪检组自身的力量很难做好综合监督工作,只有得到驻在部门党组和党组书记的支持和配合,派驻纪检组才能有为、有位,派驻监督才能发挥震慑作用。
党组与纪检组要做到四个“互为”
党组和纪检组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大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主动搭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沟通、互动的桥梁,切实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一要互为尊重。党组、党组书记要尊重并支持纪检组、纪检组长的工作,不能越位揽权去干预甚至压制纪检组的监督。纪检组、纪检组组长也要维护党组、党组书记的权威,不能用监督工作去干涉党组的领导地位,把握好分寸。双方应努力做到在思想认识上“同心同德”,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上“同频共振”,在组织推动上“同向发力”。二要互为促进。党组、党组书记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为纪检组履职提供坚实的保障,也要及时指出纪检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派驻纪检组不仅要当好“探头”,更要做治病的“医生”,多为党组开“良方”。在监督执纪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党组、党组书记沟通,积极建言献策,督促主体责任的落实。三要互为沟通。党组、党组书记要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些重大事项、重点问题、重要问题线索等,及时向纪检组、纪检组长通报,协商研究处理意见。一般情况要经常沟通,充分交换看法,化解意见分歧,形成一致意见。四要互为监督。派驻纪检组是代表上级纪委对下一级党组织开展监督。《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党组“对上级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有监督,就会有制约,才能保障权力的正确运行。党组和纪检组应当把尊重支持和相互监督结合起来,既要主动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又要虚心接受监督,以保证各自充分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曲文志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
“打铁之人”须有“铁打之身”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王立兵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召开前夕,《打铁还需自身硬》电视专题片着眼于全面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以典型案例敲警钟、以正面典型树标杆,充分展示了中央纪委坚决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决心、成果和自信,令人震撼、发人深省、促人深思、催人奋进。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监督执纪问责权力,必须自身过硬,即“打铁之人”须有“铁打之身”。
政治要过硬,做到一颗“铁心”忠于党。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对党绝对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冲锋在反腐第一线,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党性尤为重要。专题片曝光的典型案例让人深切感受到,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根子还是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坚守信仰、坚定信念是一个长期的自我修养过程。要勤于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时刻用信念指引方向、用理论武装头脑、用党性保驾护航,补足精神之“钙”、挺直精神脊梁。要善于思,筑牢思想堤坝,保持清醒头脑,时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为熔炉,锤炼党性修养,不断强化“四个自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要敏于行,不忘入党初心,坚守党旗下的誓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
履责要过硬,做到一副“铁肩”敢担当。敢于担当是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于泰山。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纪检监察干部如果畏首畏尾,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必然辜负党、失信于人民。监督执纪问责是“得罪人”的事,纪检监察干部就要敢做“得罪人”的人。坚守责任担当,必须撸起袖子、甩开膀子,讲原则不讲面子、讲党性不讲私情、讲法纪不讲关系,以啄木鸟精神严格执纪、动真碰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是一个地方正风反腐的顶梁柱和主心骨,必须责任上肩、“铁肩”担当,担责不软、担难不怯、担险不畏,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输不起的战争。
业务要过硬,做到一双“铁腕”善执纪。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上偏出一尺,党风廉政建设离党中央的要求就会偏出一丈。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监督执纪问责的质量。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一些违纪问题呈现出新特点、新情况。比如,“四风”问题面上虽已收敛,但并未绝迹,有的“树倒根在”、隐形变异。又如,随着党内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如何确保新的制度落地生根、执行到位,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如何衔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对此,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监督执纪问责的新路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坚持好干部标准,拓宽视野、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正确使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作风要过硬,做到一腔“铁血”树形象。专题片中屡屡出现“打虎者”被“打”、反腐者被“腐”,一方面显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净化能力,另一方面也说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也不具有天然“免疫力”。相较一般性腐败问题而言,执纪者的腐败影响更大、性质更恶劣,对党的事业伤害更明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要将干净刻入骨髓、融入血液,时刻做到自重,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注意自己的言行,树立良好形象;时刻做到自省,检点自己的行为、反思自己的错误、提高自身的修养,培养优良品质;时刻做到自警,警惕各种诱惑、防范被人“围猎”、吸取经验教训,保持清廉本色。干部出问题,组织有责任。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的党组织必须履行好自身建设的“两个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坚持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严教严管,把主体责任落实好;干部监督机构要专责内部监督,把监督责任扛起来。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信任与监督并重,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健全流程监控、内部监督、风险管控等制度机制,织密织牢制度“笼子”。
(作者王立兵系湖北省黄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