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失败最新消息


政治试题 2019-09-30 07:12:03 政治试题
[摘要]第一篇司法改革失败最新消息:工资?入额?关于司法改革,你想知道的最权威的信息都在这里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 孟建柱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经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批准,我们已连续三年召开推进会,推动改革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这次会议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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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司法改革失败最新消息:工资?入额?关于司法改革,你想知道的最权威的信息都在这里


  
  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 孟建柱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经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批准,我们已连续三年召开推进会,推动改革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南,交流经验、完善政策,切实增强改革的信心与决心,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面开展。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知难而进,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每当重要关头,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是应对挑战、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和决心,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
  我们的信心和决心,来自于对党中央决策的理性认同,来自于对实践成果的准确把握。经过两年试点,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一是试点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二是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拥护支持改革,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责任心明显增强,司法队伍活力不断迸发。三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正在提高。四是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有的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结案增加200多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多个百分点。五是在改革落实到位的地方,把法官检察官选好了、司法辅助人员配齐了、责任明确了、待遇落实了,不增加编制,也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的法院在收案增长40%左右的情况下,通过改革,结案增长60%左右。六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试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些试点省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试点是成功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随着试点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改革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而且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这既是对我们工作能力水平的考验,又是对思想政治素养的考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历史总是要前进的,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只有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的人,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现在,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重任已经落到我们肩上。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勇敢担当起来,决不能退却、推诿。回顾我们党95年奋斗历程,每一次胜利、每一个进步,无不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无私奉献和巨大牺牲。特别是在血雨腥风的革命斗争年代,无数前辈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笑对“死神”、慷慨赴难,有的甚至连爱情的甜蜜都还没有尝到,就把最宝贵的生命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今天,我们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仍需要从这种奋斗、牺牲精神中汲取强大力量。在座的都是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要有这样一种思想境界:遇到难题、面对抉择时,首先想到的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而不是个人得失。这是对党性观念强不强、敢不敢担当的直接检验。党把我们放在这么重要的位置上,我们只有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做好,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重托。我们要始终牢记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词,自觉把有限的工作时间投入到无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切实做到在岗一天、尽责一天。只要是对党和人民有利的,对司法事业长远发展有利的,就要坚定不移地去谋划、推动、落实。要敢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最大限度激发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过程。两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人员普遍关注的一些重要政策尤其是职业保障政策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此,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相关职业保障政策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并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同意。
  第一,完善员额制改革政策,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检察院员额比例。试点情况表明,中央确定的以省为单位、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的39%的员额比例,总体上是符合实际的。大多数单位反映,这一比例已经够了,不少单位最终入额比例远低于39%,有的还不到30%。同时,一些单位也反映,政法专项编制是多年前确定的,近年来虽有所调整,但增幅远低于案件增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不少单位招录了一些事业编制、聘用制人员,部分人员已成长为业务骨干。确定员额比例的基数时,对这部分业务骨干都不考虑,也不尽合理。这些意见,都有一定道理。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在确定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对大多数单位,应当坚持39%的员额比例不动摇。考虑到我国8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区、县法院检察院,可考虑把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员额比例的基数,以留住原来在一线办案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些地区仍存在案件多、办案人员不够的,可考虑把员额比例提高到40%左右。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各省区市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把握。员额配置时,要向办案部门倾斜。对其他主要业务部门,也可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配置一定数量的员额,以留住现有优秀人才。
  对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入额问题,各地比较关注,希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明确政策。我们感到,对领导干部入额,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把握,形成正确导向。对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入额为宜,这有利于他们履行好领导职责。当然,领导干部入额,要按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如果遴选都不参加,谁会服你?同时,领导干部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这样做,才能让领导干部自己有底气、广大司法人员服气,才能发挥好领导干部业务指导作用,带动全院办案水平的提高。有的地方规定,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副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庭长平均办案数的50%、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副院长平均办案数的30%。这有一定合理性。各地要积极探索领导干部既能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又能多办案、办好案的正确导向,树立领导干部行家里手的良好形象,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员额制是实现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目的是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保证入额法官检察官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这就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进行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采取考试方式时,要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能力。这样做,无论是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还是年轻业务骨干,都有机会通过遴选入额,既防止简单地以考分划线,又防止简单地论资排辈。
  对未入额法官检察官,我们要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在他们转为司法辅助人员后,原来享有的津补贴保留不变。同时,要加快完善录用、聘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制度,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尽快配足配好司法辅助人员,推动形成责任和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办案团队,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第二,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形成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激励机制。去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的相关政策,这对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经测算,也发现一些问题。为了落实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增强改革的内生动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对工资制度改革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总的考虑是,除司法警察外,法院检察院内部是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其中,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实际上,司法行政人员大多是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出身,相当一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从事的工作也是围绕办案这一中心工作展开的,从广义上讲,也是司法辅助人员。在此基础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现有的审判检察津贴、办案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额度,予以保留。在个别地区,如果改革后发现员额法官检察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司法警察的,要托到略高于司法警察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为了树立正确的分配导向,确保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成为最大受益者,我们要合理确定绩效考核奖金在工资收入中的权重,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这样,可以防止简单地按行政职务去套,造成原来工资收入高的增幅偏高、低的增幅偏低的状况。各地法院检察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在做好测算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尽快把这些好政策落实好。
  第三,完善职务序列改革政策,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晋升制度,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从源头解决一线办案人员职级低、发展空间有限、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
  去年10月以来,中组部牵头制定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文件,体现了向基层和一线办案岗位倾斜的原则。在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提升了高等级职务比例,打破了职务晋升的“天花板”。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例,法官检察官可晋升为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个别在基层长期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还可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年限也比其他公务员缩短。同时,在县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晋升三级、四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这些政策,为基层一线司法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将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争抢行政职务的状况。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努力使广大司法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预期。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稳妥推进职务序列改革。要坚持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政策导向,新增的高等级职务要严格选拔标准,确保长期在基层一线办案的人员受益,防止政策执行变味走样。
  第四,在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适当降低司法考试门槛。目前,在一些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少,个别基层法院甚至连组成合议庭都困难。在一些民族地区,缺乏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检察官。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居庙堂之高的“司法精英”,又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近年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录用意见时,对这些地区录用司法人员已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以解决当地人才招不进问题。在这些地区,我们要在抓好有关意见贯彻落实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的政策,适当降低司法考试门槛,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得来。在一些民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具有“双语”特长的法律工作者,遴选时可在法学知识要求上适当降低标准,以有利于吸纳当地优秀人才。当然,对按特殊政策招录的司法人员,在任职地域上应有所限制,主要在招录地任职。中央政法单位要注意发现、总结基层创造性探索,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非常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由省一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提出建议。这就提高了惩戒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人的认知能力、科技发展水平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责任。由于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因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错案的,也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让广大司法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这些政策,防止影响办案积极性。
  第六,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初衷是为了减少外部不当干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推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记录通报问责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外部干预大为减少,司法环境明显改善。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差别大。比如,新疆、西藏、内蒙古等自治区地域辽阔,辖区内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也不一样,实行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确实存在困难。各省区市推进这项改革时,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步调绝对一致。条件具备的,由省级统一管理或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缓实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否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市、县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变,市、县法院检察院党组仍要向同级党委定期汇报工作,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仍是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成员。市、县法院检察院要正确处理与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关系,确保党管政法的原则落到实处。市、县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更好地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上述政策,事关司法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推进,事关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其中,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批准的方案、明确的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要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性探索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对属于地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地方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研究解决;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深改办报告。
  三、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相关改革,进一步提高整体效能
  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各地要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积极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一方面案件数量多、一线办案人员少,另一方面人浮于事现象突出。我到一些地方调研了解到,有的县级检察院,只有30多人,却设了15个科室,有的甚至一人一科、两人一科。有的同志说:“提了一名科处长,就少了一名办案人员”;“如果只选员额、不改机构,科处长占了员额而主要精力不在办案上,还要对案件进行审批,法官检察官就发挥不了主体作用,司法责任制就落实不了”。吉林省检察机关作为第一批“吃螃蟹”的,敢于向这一痼疾开刀,由省检察院带头,全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让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提高了办案效率。这种奋发有为、积极探索的精神,应予充分肯定。中组部牵头制定的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拓宽了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我们不应再为司法人员争取行政职级而设置很多的机构。最近,中央编办也已明确,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这解除了内设机构改革的后顾之忧。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立足于挖掘内部潜力,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重点,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有条件的省、市法院检察院,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改革中,要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原有的机构要减少,但法定的工作程序不能减少,确保既提高司法效率,又提高司法质量。鉴于各地情况差异大,上级法院检察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支持基层创造性探索,不得要求他们对口设置机构,不得以划拨编制、经费、装备等办法变相施压。
  第二,探索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向法官检察官放权后,有的同志担心会不会产生更多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试点的经验表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际上,改革后,法官检察官权责一致了,其承担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同时,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片面强调“去行政管理”,更不是“去管理监督”,而是院庭长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要作改革: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和把握。这样,司法质量效率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我们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通过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并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推动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促进管理监督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从整体上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
  第三,推进繁简分流,努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相统一。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改革,从制度机制上研究采取措施。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许多国家应对“诉讼爆炸”、兼顾公正效率的共同选择。我们要根据案件难易、标的额大小、刑罚轻重、认罪与否等情况,推进繁简分流,完善小额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努力实现诉讼程序多样化、精细化。正在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快车道”。据统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周期平均缩短至5天,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2.3%,庭审一般10分钟内完成,当庭宣判率达96.2%,上诉率仅为2.1%。两年试点期限即将届满,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取证、举证规则和证据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推动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全程提速,努力使公正更快实现。
  第四,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从一些国家实践看,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是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证据标准更严背景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我国未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举措,体现了传统文化的仁爱理念和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研究制定了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将尽快开展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合理设计从宽处罚幅度,既明确预期,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又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利,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发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
  第五,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努力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程序的最终裁判功能决定的,是实现程序正义、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举措。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这项改革,不是要改变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格局,而是要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促使侦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标准符合法定定案标准,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处理好庭审实质化和庭审方式改革的关系,既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又不搞庭审繁琐主义,让有限司法资源和宝贵庭审时间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提高庭审质量效率。
  第六,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更多纠纷以非诉方式解决。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使大量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缓解了司法渠道的压力。我们要善于统筹各方资源,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制度化渠道,更多地吸收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等工作,吸收专家参与技术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开放灵活、高效便民的矛盾纠纷在线调解、协商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网上解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级法院检察院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对自身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找准切入点、突破口,确保取得实际成效。对需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多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对一些创造性探索,要多从帮助角度,研究提出完善的建议,不要随意指责、批评,防止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各级法院检察院从事司改工作的同志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学习领会党中央精神、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现解决实际问题上。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善于运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方式,重点做好统一思想、把握方向、协调政策、强化督导等工作。对法院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事项,要发挥好法院检察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要包办代替。对法院检察院办不了、办不好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积极帮助协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事关司法人员切身利益,也备受社会关注。我们要统筹好政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加大对党中央精神的正面解读、引导,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对广大司法人员,要说清、说透相关改革的政策取向、主要内容,澄清模糊认识。每项改革启动前,要精心做好动员部署、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工作,把为何改、改什么、怎么改向广大政法干警讲清楚,以赢得理解支持,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同时,要把与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讲清楚,增强他们对改革的知晓度、认可度。对容易引发社会误读、误判的改革,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讲清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性质、目标,推动全社会形成拥护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公安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公安机关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改革“1+3”意见方案,推动提高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司法行政部门正在深入推进监狱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等改革,推动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对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使命神圣、任务艰巨。我们唯有勇往直前、攻坚克难,才能赶上时代脚步、拥抱美好未来。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本文节选自孟建柱同志2016年7月18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的讲话)
  (原载《长安》杂志2016年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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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司法改革失败最新消息:广东司法改革最新消息:司法辅助人员比例为46%


广东司法改革最新消息:司法辅助人员比例为46% 广州资讯
2016年1月18日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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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其员额比例分别为39%、46%、15%。
  记者昨日获悉,省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于2016年1月1日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据介绍,本省法院、检察院长期面临着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队伍管理无序、职责权限不清、职业前景不明等诸多问题,为建立一支配备合理、财政保障、稳定有序、同工同酬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联合起草了该《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其员额比例分别为39%、46%、15%。
  《规定》指出,明确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配备以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劳动合同制人员为辅。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
  《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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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司法改革失败最新消息:失败的改革和成功的改革


失败的改革和成功的改革
2013年11月3 日
许小年:
大家下午好,今天在这里讲改革,从历史上看改革,刚才书盟也讲了,我们几千年的历史,实际上是不断改革与革命的历史。当前一些企业界的朋友、学界的朋友,甚至政界的朋友都感觉到有点迷失,好像找不到方向,我跟大家一样,在困惑中试图寻找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方向,于是就去读历史。如果忘记了历史,就容易迷失在当下。
       从历史上看,中国的改革事业绵延不断,几次重要的刚才书盟都提到了,战国时期商鞅和秦孝公的变法,公元前356年和前350年两次大规模的变法,为秦国崛起作为战国时期的霸主,乃至后来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历史上提的不多的是西汉末年王莽的托古改制,发生在公元9年到23年。王莽的形象在历史上相当的负面,这是因为中国的历史自从儒家被确立为正统的意识形态之后,就脱离了司马迁的传统,不是尽可能真实、客观地去记录和探讨历史,而把教化作为它最首要的功能。后世儒家有一句话,“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写历史的目的是为了让乱臣贼子惧怕。历史材料的选取、历史事件的记录、历史的分析于是就有了事先设定的指导思想,历史的教化功能一直延续到今天。王莽被认为是乱臣贼子,篡夺西汉政权的野心家,代表了这个反动阶级,那个落后势力等等。实际上,如果客观地回顾一下历史,王莽是一个认识到当时尖锐的社会政治矛盾的大臣,试图通过改革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是他失败了。失败有历史的机缘,也有个人的原因。后世的史学家,特别是儒家的史学家对王莽采取了一概否定的态度,实际上他是一个希望有所作为、希望解救危局的政治人物。
       王莽之后,南北朝时期有北魏孝文帝和冯太后的汉化改制,在历史上留下的资料也不多。实际上孝文帝的改革对后续中国制度的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例如如北魏所创立的府兵制、租庸调制、均田制等等,都被后来的隋朝和唐朝所继承,但是因为北魏属于外族,鲜卑族拓拔氏建立的政权,汉人史学家写这一段时,总带着一种非常复杂的心理,说他们是“五胡乱华”,就像后来明朝人写元史一样,元史的篇幅和一个近百年的统一皇朝不相称,因为它是由蒙古族建立的政权。
       在孝文帝改革之后,有北宋王安石和宋神宗的变法,时间跨度大约16、17年,从1069年到1085年。
       王安石之后是明朝的张居正,从1572年到1582年。对于张居正的改革,史学家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这不是一次改革,只不过想通过整顿吏治、调整政策来提高明帝国国家机器的效率,改革的深度和范围远不及王安石变法。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是清末光绪帝1898年推行的戊戌变法,但还没有开始就已经结束了。众所周知,慈禧太后发动了戊戌政变,囚禁光绪帝,杀害六君子,各种新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就流产了。
       最近的是邓小平领导的1978年改革开放。
       简短地回顾一下历史,粗略地讲,大概每隔四、五百年,中国的历史上就会出现一次改革的高潮。四、五百年也许纯粹是时间的偶然,也许因为中华帝国的制度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须通过改革来进行调整。古人有句话说“五百年必有王者兴”,我们看了一下,更像是五百年必有改革兴。历史到底是偶然还是必然,这是学界一直讨论的问题,我们不在这里展开讲,把这个问题留给将来的研究者回答。
       在这些改革中,一头一尾成功了,其他全都失败,一头一尾就是商鞅变法以及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成功了,中间的改革或者变法都失败了。我用的“改革”和“变法”两个词是同一含义,似乎“变法”一词更适合古代,而“改革”是现代用语。 
       虽然这些改革中只有一头一尾是成功的,但在历史上,成功的改革对国家和民族的影响远远超过了成功的革命。商鞅变法促进了中国社会从封建制向集权官僚制的转变,这是中国社会的第一次大转型。这个大转型发生在东周末年、春秋时期,经过春秋战国二、三百年的混战,到秦始皇统一中国,这个转型才算完成,但不是像历史教科书说得那样,转向封建社会。教科书上讲,秦统一中国标志着封建社会的开始,这个论断今天在史学界被公认是错误的。从严格的定义出发,中国封建社会只有西周一朝,这不仅是中国史学界的共识,也是国际史学界的共识。钱穆先生的《国史大纲》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实际上就是西周一朝,国外的学者余英时,普林斯顿大学的东方史、东方文化专家,也是这个看法。秦始皇统一中国,宣告封建社会结束,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皇权官僚专制时代开始了,为这个新时代揭幕的就是商鞅变法。
       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则大大推进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从秦始皇统一中国直到清朝,按照武汉大学冯天瑜教授的说法,中国社会是皇权专制和宗法社会,我基本同意他的这一判断。为了简化起见,我们称皇权专制和宗法社会为传统社会。
       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大转型,即现代化转型,有些史学家把转型的起点划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有些人认为是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有些划在了1911年辛亥革命。不管起点在哪里,各家一致的看法是,自晚清之后,中国社会的传统形态已经保持不住了,必须向现代社会转型,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毫无疑问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推动。
       改革虽然没有像革命那样波澜壮阔和惊心动魄,但是对于社会的发展、对于中华文明的成长,改革所起的作用和它的影响远远超过成功的革命。成功的革命大多数都是改朝换代,而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变化,这两次成功的改革,却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也是我为什么对于改革的历史感兴趣的原因。革命和改革的区别从英文词上也可以看出来,“革命”在英文中叫 revolution,它的词根是个动词revolve,循环、轮回的意思。当然“革命”这个词不是从英文来的,在中文中很早就出现了,比如说汤武革命,商汤取代夏桀,武王推翻商纣,都被称为革命。这些革命只不过是改朝换代,而不是制度创新。“改革”的英文是reform,是重塑或者重新建造,是实质性的变化。
       一头一尾的改革成功了,中间的都失败了,原因在哪里呢?成功的改革都是突破型的,而失败的变法都是修补式的。敢于突破,所以成功;修修补补,无法解决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因此没有办法获得成功。
       所谓突破就是突破现有体制,让新生力量涌现出来,依靠新生力量抗衡守旧派,依靠新生力量推动变革。新生力量产生于新的激励机制,激励是个经济学的概念,我们实际上是在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历史,是经济学和历史学的交叉与融合。改革改的是制度,改革制度的目的是要使这个社会变得更加有效,提高经济的总产出,提高社会的融合度和稳定性,也要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效率来自激励,制度的作用就是调整社会的激励机制,使得现有资源产生更高的效率。在中国古代的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资源就是人力,另一个是土地。到了近现代,资本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当代决定效率的又多了一项,那就是技术。古代的生产要素主要是人和土地,如果有一种制度能使人和土地能够产生更高的效益,那么这个国家在经济上就会走在其他国家前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增加,有钱就可以养兵,古代所有变法者想实现的目标都是富国强兵。
       效率高了,在资源总量没有很大变化的情况下,社会总产出增加,也就是把蛋糕做大。蛋糕大了,就能够实现“有人收益而无人受损”,变法就是一个双赢或多赢的博弈,大家都支持,或者起码阻力小多了,新制度就可能生根、固定化并延续下去,变法就成功了。如果不能做大蛋糕,变法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有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受损的那些人必然反对新法,必然抵制和阻挠,变法就难逃失败的命运。所以变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是能否给全社会带来收益,能否使所有的社会成员从中受益。要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受益,新法或新制度必须是能增加社会总产出的,或者增加社会总财富,在资源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就必须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这个逻辑链比较长,大家能不能接受?这是我们理解历史上变法成功与失败的关键所在,所以我愿意多花一点时间解释。改革也罢,变法也罢,要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受益,前提是增加社会总财富,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在人口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做大蛋糕就必须提高土地和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提高效率为目标,而不是简单的利益重新分配,利益重新分配一定会激起受损方的反对,变法的成功性就大大的降低。
       商鞅变法和邓小平的改革开放都增加了社会的总财富,这是他们的成功所在,而其他的变法,并不是着眼于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并不是着眼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而仅仅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激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遭到了各方面的反对,最后归于失败。
       第二个区别,失败的修补型变法是单纯的自上而下,完全依靠官僚体系推进。例如王莽的新政、王安石变法和戊戌变法,完全依靠体系内的官员设计和操作,在变法的过程中没有新生力量冒出来,没有推动和支持变法的社会的基础。成功的变法在突破现有体制的时,出现了新生力量,就商鞅变法而言,新生力量就是平民和农民,在邓小平改革的时代,就是广大的农民、城镇的居民和企业家。
第三,突破型的变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邓小平的改革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而是吸收了大量的民间创新。商鞅的那些新政也并不都他自己躲在宫里想出来、设计出来的,而是来自于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王莽搞的是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王安石更是顶层设计的大家,我们今天看一下历史的记录,不得不佩服这个人,虽然他的变法失败了,他工作的勤奋、用心的良苦、设计的周全、为官的廉洁,在今天一定会是优秀党员,论个人的聪明才智、努力程度和人品上都无可挑剔。遗憾的是他的方法错了,完全的顶层设计,用政府取代市场。用政府取代市场有什么问题呢?政府不了解市场的运作,因此顶层的设计往往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顶层设计的另一问题是激励不协调,甚至产生相互冲突的激励,矛盾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不能做大蛋糕。
       王安石各种各样的新政都是设计精巧的方案,但是在实践中全都碰了壁,不仅没有实现他当初的设想,反而打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交易。官员反对新法,因为新法伤害了官员的利益;民众怨声载道,因为民众没有从新法中得到实惠。于是变法就转变为政治斗争,一旦转变为政治斗争,新法必定失败,因为官僚体系具有天生的保守倾向,而且新政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变法者很难证明自己的正确。王安石在政治斗争中败下阵来,结果是人亡政息。
       变法成功与否,我们看的并不是变法者个人的成败,商鞅最后的结局很悲惨,秦孝公死后,过去被处罚过的守旧派大臣拥立太子上台,新君立即杀了商鞅,但商鞅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了,为什么呢?因为新的制度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谁也不想改。所以变法或改革的成功与否并不是看变法者个人的荣辱,而是要看他们所建立的制度是不是存续下来了。王安石的新法在他罢相之后宋神宗仍在执行,但到神宗去世,哲宗即位,就都被废除了。
       下面我们看第一个成功的案例——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个是经济上的,一个是政治上的。经济上最重要的是改变土地所有制,“废井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化。为什么要废除井田制?用今天话讲,井田制是土地国有制下的集体经济,当然会有历史学家不同意这个说法。由于中国的封建社会太久远了,留到今天的关于井田制的资料少的可怜,找不到详悉的史料说明井田制到底怎么运作的,仅仅在《孟子》中大约有不到100字的描述,《诗经》中有几行诗提到过,甚至孟子的时代是不是还有井田制,孟子本人有没有看到过井田制都是疑问。后人猜想,井田制大致而言是国有土地所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的使用、经营和拥有都必须经过周天子的批准,天子把土地赐给诸侯,诸侯才有经营权,诸侯再把土地“转包”给大夫,大夫找农民来耕种。国有土地上的农业生产是集体进行的,所谓井田就是在一块土地上横划两条线,竖划两条线,如同一个“井”字,一块地就分成了九份。中间这块土地是公田,公田的收成属于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天子、诸侯或大夫,八家农民耕种围绕着公田的那八块私田,农民没有土地,为了获得私田上的收成,必须无偿为封建主耕种公田。
    顺便在这里多说一句,依附封建主的农民不一定是奴隶,教科书上说西周奴隶制,这个说法起码是缺乏依据的,在田间劳动的可能有奴隶,但也有自由民,现在还不能证明奴隶是劳动力主体。历史教科书上的错误或者值得商榷的地方相当多,历史研究最可贵的是独立和客观,不能用预先设下模式,削足适履,把中国历史硬塞进一个普适的模式中去,这是非常糟糕的研究方法。由于在研究方法上出现差错,一些很有才华的历史学家得出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
    回到井田制上,这个制度为什么效率低?周边的八家农民耕种公田,他们不会有生产积极性。我本人有过亲身的经历,“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有幸被送到农村去当知青,当时是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大家一起干活,年底时一起分配收成。那时有生产队的地,还有一小部分位置较好、较为肥沃的自留地,爬到山上放眼一看,哪一块地是生产队的,哪一块是自留地,不用人家告诉你,一看就知道。玉米、谷子长得绿油油、站在那挺拔有力的,肯定是自留地。庄稼蔫黄、无精打采地在太阳底下游来晃去,那肯定是生产队的地。井田制和人民公社没效率,原因是经济学中说的激励机制不对头,个人的努力程度和所得到的劳动成果没有直接挂钩,生产队里的庄稼就是长不好。那时我们很苦恼,我对经济学的兴趣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为什么农民不好好干活?毛主席让我们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但是我们发现贫下中农的觉悟并不高,他不好好种集体的地,精耕细作的都是他的自留地。农民还自私,到了什么程度?在山上干活,总有要方便的时候,他硬憋着,收工后一路小跑,回家直奔厕所,粪便要留在自家的粪坑里做肥料,不想留在生产队的地里。
       土地公有制和集体经济没有效率,商鞅改变了土地制度,土地分给个人,不再分公田和私田,农民缴租后收成归自己,相当于古代的联产责任承包制。商鞅奖励农民垦荒,扩大生产规模,过去荒地不能种,因为都是王土,不能动。“开阡陌”就是把分隔土地的土梗全给打开了,土地重新分配,可以开荒垦殖。这是一场效果明显的农业改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和我们1978年农村改革的性质是一样的,国有制变私有制。
  在政治上商鞅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了军功爵位制。封建制下的爵位和官位都是世袭的,个人再能干没有用,必须要会投胎,今天人们讲投胎是个技术活。封建制讲的是人的身份,而不是人的才能,只有贵族和他们的子弟才能做官,才能带兵打仗。那时当兵打仗不是义务,而是一种特权,平民和农民没有资格当兵,更不要说当军官和指挥军队了。在新的军功爵位制下,你只要在战场上勇猛杀敌,凭战功就可以封爵,就可以提拔当军官,就可以在朝廷和衙门里任职。所以秦国的文物官员中有两个特点,第一平民多,第二是外国人多,商鞅本人不是秦国人,而是卫国人,原名卫鞅。大家都知道的秦国宰相李斯,也不是秦国人,而是魏国人。商鞅和李斯都是布衣知识分子出身,而不是来自钟鸣鼎食的贵族之家。
        商鞅的制度和我们所讲的效率有什么关系?通过竞争选拔机制,提高了人力资源的效率。秦国的平民中有很多能人,但在封建贵族制下没有机会发挥自己的才能。大家都知道,战国晚期有一场非常重要的战斗——长平之战,战争爆发在秦国和赵国之间,秦军的统帅是白起,一介平民,凭着战功一级一级升上来的,最后成了秦军的总司令。赵军的统帅开始是廉颇,后来是赵括。赵括出身军事贵族世家,相当于红二代吧。廉颇采取的战术是坚壁清野,不和秦军正面冲突,因为他知道赵军的战斗力不如秦军。赵王不高兴,说将军为什么总不出战呢?觉得廉将军是不是太老了,失去了斗志,换一个年轻的吧。选来选去选中了赵括,不是因为赵括带兵打仗有战功,而是因为他爸爸是著名的将领。赵括的母亲不同意,说这孩子虽然从小熟读兵书,但是从来没打过仗,让他挂帅出征不靠谱,如果大王非要用他,我有话在先,如果打了败仗,你不能治我的罪。赵括果然大败,20万赵军俘虏被秦军残忍地集体坑杀。
       秦军在各国军队中战斗力最强,得益于它的人才选拔机制和激励机制,而其他六国还都是封建制下的贵族爵位世袭制。但你爸爸会打仗,不能保证你也会打仗,在人才选拔机制上秦国就胜了其他国家。军功爵位制为军队提供了强大的激励,取敌甲士一首级,赐爵一级,田一顷,宅一亩。这是什么样的激励?就是今天的计件工资,业绩和奖励直接挂钩,不用监督士兵,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他肯定努力杀敌。而在东方六国中,还是古老的讲出身、论血统的这样一套人力资源系统。后来六国都说秦国有虎狼之师,但没有想到是什么造就了虎狼之师,没有看到虎狼之师的后面是良田美宅和高官厚禄。
       商鞅其他方面的改革,和我们今天讲的经济学原理关系不大,在这里简短提一下。属于政治体制的改革还有废封建,立郡县,在乡间建立保甲制,目的是强化中央政府的控制,增加财政收入,维持政治和社会的稳定。郡县制并不是商鞅的发明和设计,在商鞅全面推广之前,这项制度已经存在了二百多年,被认为是由中央政府治理地方的有效制度,商鞅做的只是在全国范围上的普遍实施。其实土地私有化也不是商鞅的设计,公元前594年,鲁国就开始征收土地税,承认土地私有。所以我们说商鞅变法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邓小平的改革也是这样的。
       商鞅在策略上也是很成功的,在变法之前公开论战,形成共识。司马迁有纪录,商鞅和守旧派的大臣在秦孝公面前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到底要不要变法,商鞅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得到了秦孝公的肯定。反对商鞅的人说你的新法和祖制不同,你再高明,能比祖宗还高明吗,我们能做的就是守住祖宗之法。商鞅针锋相对,时代不一样,所以治理国家的方法也不一样,不能效法古人。
王安石变法之前也有争论,但所有的变法者在这方面都处于天然的下风,因为变法要触动现有制度,而现有制度和正统意识形态是相互协调和相互支撑的逻辑整体,变法不可避免地要求改变正统意识形态,这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王安石没有办法,只好瞎编,说新法不是我的发明,古代尧舜禹时就有。但这谁知道啊?尧舜禹三代发生什么事根本就没有史料留下来,你的依据是什么呢?说服不了人。王莽变法不得不托古改制,借周公的名义实行新法。康有为变法要先写一本《孔子改制考》,说我今天提出的主张实际上孔子都已经研究过了。我们回忆一下1970年代、80年代,邓小平要改革,马上有人提出姓资还是姓社。小平讲,不要争论姓资姓社,看实际效果,也就是“黑猫白猫论”。这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因为争论起来,改革者一定处于下风。
       商鞅的运气好,秦孝公认同他的观点,坚决支持他变法。但仅有君王支持还不够,你的政令能不能得到执行?执行之后有没有效果?官员和百姓都感到疑惑,都在观望,这就是经济学中讲的政策的公信力问题。商鞅和新法有没有公信力?大家信你才能跟随你,才能执行你的政策,不信,就是国王下诏也没用,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说的就是这个问题。为了建立变法的公信力,孝公君臣做了不少事,例如太傅公子虔犯法,商鞅严惩不贷。为了提高政令的公信力,商鞅在国都南门竖了一根木头,贴出告示,有谁把这木头从南门扛到北门,赏十金,虽说那时的金其实是铜,但也很值钱。众人围着这个告示看了半天,当时的国都不大,从南门到北门只有3华里,扛一根木头走过去不是什么太难的事,为这事得到十金的赏赐,好像不太靠谱,大家围观而没人动手。商鞅看看没人信,把赏金提高到五十,人群中终于走出一位,把木头扛到北门,果然得到五十金。立木为信,从此秦人知道,商鞅是令出必行的,违法就受到惩罚,服从就有好处,用这样的办法提高变法的公信力,减少变法的阻力。
     当然,新法有无公信力,最根本的还是要看实效。于是在第一次变法之后,商鞅就带领军队和魏国打了一仗,秦军获胜,一举收回了原来割让给魏国的河西之地,用战场上的胜利来显示新法的效果,用抓住老鼠平息黑猫白猫的争论。
       商鞅的政治体制改革打开了平民和农民的进身之阶,得到了他们的拥护,因为农民现在可以获得比以前更多的收入,平民可以靠战功进入军队和政府,这些政治和经济上的受益者是是克服守旧派阻力的重要新生力量。由于激励机制的改变,土地、人力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到了这个时候,变法甚至对初期的受损者来说也是有益的了。受损者是贵族阶层,他们的特权社会地位被削弱了,但并不是完全消失,商鞅没有采取暴力手段铲除贵族阶层,而是通过增量改革和扶持新生力量,不断降低贵族阶层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中的相对重要性。商鞅也没有剥夺贵族的土地,只是说从今天开始,你们可以继续过富裕的生活,但不能当官,仅有门第出身和土地财富不行,当官必须有战功。变法对于贵族来说实际上也是有利的,战国时代天天在打仗,秦国要是战败灭亡了,贵族将失去一切,财产、地位、优裕的生活,什么都没了。在外部竞争的压力下,贵族也感觉到,变法虽然降低了我们在社会中相对的地位,但保住了我们的土地,保住了这个国家,使秦国免遭兵燹亡国之灾。所以说商鞅变法是双赢和多赢的博弈,多赢才能成功。
       邓小平的改革大家都很熟悉,我讲简短一些。改革取消了中央计划,解散人民公社,改变了农民的激励机制,这和“废井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化”的作用是一样的。邓小平为首的执政党做的更多,他们允许和鼓励城镇民营经济的发展,由利润来驱动企业家,由绩效工资来激励工人,资源从低效的农业部门流向了高效的城镇工商业,从低效的国有企业流向了高效的民企,从而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蛋糕做大了,各阶层人士都获益,民众生活水平提高,执政党的地位加强,这也是双赢和多赢的博弈。所以在小平同志逝世后,市场经济制度继续存在,今天如果再回到计划经济,恐怕是没什么人支持了,就像商鞅死后秦国人不愿回到旧制度一样。效率的提高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获得好处,都感觉到新制度的优越性。不管在政治观点上、在社会问题上有多大分歧,我相信现在社会各界的共识就是中国不能倒退回中央计划,市场经济是我们坚持的方向,这就是邓小平成功的地方。
       邓小平的改革策略也可圈可点。改革需要形成社会共识,在我个人的记忆中,从真理检验标准的大讨论开始,逐步建立了必须进行改革的共识。在此之后,成立了独立的国家体改委,减少利益部门的干扰和阻碍,提高改革的公信力。
     改革开放既有自上而下,也有自下而上,例如中国的农村改革就不是邓小平设计的,而是小岗村的农民先干出来的。干出来以后,由小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给予充分的肯定,变成全国的政策,变成新的制度。联产责任承包制一开始是违法的,违反当时的法律,十几年后,到1989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才第一次提到,承包制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才给予合法的地位。城镇民营经济也不是邓小平的设计,而是“傻子瓜子”年广九等企业家干出来的。年广久雇了几个人炒瓜子卖,县政府把他抓起来了,说他走资本主义道路,因为他的雇工超过了7个。马克思好像在什么地方说过,雇工7个以上就是剥削,不知道7是怎么算出来的。小平同志干预了这件事,把他从监狱里放出来,中国的民营经济才这样一步一步地走到了今天。小平尊重和推广自发的民间创造,对比王安石完全的顶层设计,效果有如天壤之别。
       为什么要强调基层的制度创新?因为它贴近市场,而且激励协调,对他有利的事农民才会去做,企业家才会去做,才能长久地去做,所以基层的制度创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激励协调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原理大家都理解,对我有利的事就积极,不利的就消极、反对。下面讲的王安石变法,就犯了激励不协调的大忌,导致他精心设计的方案在实践纷纷碰壁。因此我们讲改革的策略不能单纯强调顶层设计,应该是顶层放开,加上基层创新。由顶层及时总结基层的经验,把基层的经验变成政策和法律在全国推广,邓小平的改革开放一直是这样做的。在制度创新面前,回避意识形态的争论,以实际的经济效率为判断依据,只要能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就允许去试,不争论姓资姓社,这是他改革成功非常重要的一条经验。
       下面我们来看失败的变法,重点分析王安石,顺带也讲讲王莽。王莽改制可以看成是国家社会主义的早期尝试,和商鞅正好相反,他把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的土地私有制改回到国有制,更名天下土地为王田,刻意模仿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今天我也宣布,天下的土地都是王田,禁止买卖。为什么要倒退回去?因为西汉末年的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官僚、大地主有良田万顷,小农无立锥之地,生活贫苦。王莽并不是体恤小农,中国历代王朝之所以都站在小农的立场上,抑制豪强,扶助农桑,并不是因为他们喜欢小农,或者接受了儒家宣扬的仁政,而是出于财政的考虑。专制国家从官僚地主、豪门大户那里收不上税来,权贵们有合法的减免赋税的特权,非法的从瞒报逃税到贿赂税务官员,也有很多办法。中国古代的大地主多是大官僚,仕而优则富,地方一个小县到一品官员家里去收税,收得上来吗?历代王朝税赋的大部分落在小农身上,小农要是大面积破产的话,朝廷的日子也不会好过,保护小农就是保护皇朝的税源。但保护农民的政策效果都不好,靠官僚打击豪强,而豪强就是官僚自己,怎么可能真打呢?王莽深知小农对国家财政的重要性,农民正常生产,安居乐业,政府的税赋收入才有保障,这就需要抑制豪门大姓。于是他把天下的土地国有化,由政府重新分配,分配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一户授田百亩,缓解土地兼并所造成的农户破产,缓解贫富悬殊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在工商业方面,王莽全面推行国家经营,叫做“五均六管”。所谓五均就是均物价,为此成立了官营的商业机构,统购统销,按成本收购商品,按官价出售,防止市场上价格过高。所谓六管就是政府垄断经营,管盐、管酒、管铁、管山泽之货、管铜铁也就是货币的铸造。前面那个铁指是铁器、铁制工具,后面的铜铁指铜钱和铁钱,因为缺铜,王莽发行过铁钱。王莽的货币改革混乱不堪,最后彻底失败,但是新朝所发行的铜铁钱品质好,今天 成了收藏界的最爱。
       所有这些改革最后全都失败,最根本的原因是他的改革针对豪门权贵,豪门权贵坚决反对,不惜用宫廷政变和军事暴动来制止他的改革。王莽压不住阵脚,干脆自己来当皇帝,因此儒家生史学家都骂他是野心家。实际他有他的苦衷,我个人猜测他做皇帝的一个动机是提高新政的公信力,以皇帝的权威来推行新政。当然他的顶层设计问题太多,志大才疏的,想做的事很多,但能力欠缺,结果他的改革全面失败,自己也在贵族的暴动中丢掉了性命。
       王安石变法也是国家社会主义,梁启超这么说他,我觉得还是比较准确的,相对王莽,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王安石也是用政府替代市场,以为这样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增加财政税收,从而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不必增加百姓的负担,甚至要减轻百姓的负担,国家的收入还能增加。政府有钱了,就可以改变北宋多年的积贫积弱局面。北宋开国之后,外患不断,对北边的辽国屡战屡败,党项人李元昊在西北建立西夏,人口不多,经济远不如北宋,居然也把宋军打得稀里哗啦。王安石认为,欲富国强兵,必先理财,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保守派的首领司马光反驳他,说国家的赋税收入增加,老百姓的财富就要减少,与民争利不符合儒家仁政的原则。王安石争辩道,用我的新法,可兼顾国家和百姓。
    王安石的新法集中在经济方面,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募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等等,大多数都属于经济体制改革,有一些是涉及到政治和军制的,比如保甲法和置将法。这是一个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连他政治上的死对头司马光也承认他的用心良苦。王安石死后,司马光在上书皇帝,说王一生为国,朝廷应追赠谥号,优礼抚恤。北宋新党和旧党之间,争理不争利,主要是观念之争,司马光也没有在扳倒王安石的过程中谋什么个人利益,两个人都没有利用担任宰相的机会,搞子女经商和腐败寻租的事。
    诸项新法中,青苗法的实质是官办农业金融。王安石有基层工作经验,他在浙江做县令,看到小农的破产往往是在青黄不接的时候,青苗播下去了还没有收割,旧粮已经用完,上下两季接不上,农民没有办法,只好去借高利贷,富商囤积居奇,借机盘剥,利率高达100%到200%,农户无力还债,破产典当土地。王安石看出问题所在,于是设想用官办金融取代高利贷,以解农民的燃眉之急。这真是个用心良苦,是个替贫下中农着想的好官,当然,他保小农的终极目的还是为了保国家财政。所谓青苗法就是政府在春播时放出贷款,利息20%,收割时敛取本息。用今天的标准衡量,20%的利率不是高利贷吗?但和100%的市场利率相比,还是给了农民很大的优惠,这个顶层设计的出发点无疑是很好的,但为什么在实践中行不通呢?
    执行青苗法,政府以国家的粮食储备作为本钱,储备本来是作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用的,农业社会中一地出现天灾,粮食歉收,会有大量的农民破产,变成流民,威胁社会稳定,所以历代王朝都建有粮食储备。王安石盘算,那些粮食存在仓库里平时也没,何不拿来当本钱放贷,既帮助了农民,还赚取了利息收入。
用国家的粮食储备,当然不得亏本,这意味着官员在发放青苗钱时,必须能判断农户的信用,也就是欠债不还的风险,但政府官员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去判断农户的信用风险。于是王安石又进行了设计,指令官员下去清点农户的财产,按财产从富到贫分成几级,让农户用财产作为抵押来借贷,按财产多寡决定信贷数量。结果富户贿赂官员,虚报资产,骗取官方的低息贷款,然后按市场利率转贷给贫户。贫户由于没有什么财产,从政府那里借不到钱,真有需要,只能从富户那借,而富户一转借利率就不是20%了。反对青苗法的大臣上书皇帝,说由富户转贷或者担保的贷款利率实际是80%到100%,和市场利率所差无几。
       更糟糕的是,政府出本钱,而80%到100%的利息收入财政只得到20%,大部分落入官员和豪富的口袋。青苗法在执行中弊端丛生,推行不下去了,王安石派出41位朝廷大员分赴各省督导,各位听着是不是耳熟?强行摊派,搞得下面鸡飞狗跳。在众多大臣的反对下,皇帝下诏禁止强贷,重申自愿原则。但是自愿的结果就是贷不起的仍然贷不起,能贷到的利率跟市场上的差不多,最后获利的还是经办官员和豪门大户。连盛赞王安石的后人梁启超也承认,政府办不了金融,应该由民间来办。梁启超推崇王安石,为他作传,这与晚清时局有关,作为变法派,梁启超对历史上的变法人物给予很高评价。
     均输法的目的是改善实物租税的收纳效率,今天不在这里展开讲。
       市易法是用官营的批发、零售业替代市场,目的是平抑物价。“魔鬼在细节中”,市易法同样在执行中碰到无法克服的困难。第一个问题是政府没有信息,要想执行青苗法,把贷款如及时雨般的送到农户手里,同时又能够保证偿还,国家不至于亏本,官员就必须掌握每一个农户的信息,不要说古代,现代的官僚体系都不可能做到。经营国有的批发和零售网络,也要有信息,官员的任务是高买低卖,平抑物价,但高买低卖必须了解全国市场上的商品价格,购买丰收地区的低价粮,运到歉收地区来平抑粮价。官员既无信息,也没有激励办好上面交待的差事。相反,他们依靠商人提供信息,或者委托甚至雇佣商人经办,官商勾结从中牟利。王安石设计的所有新法都绕不过这两个问题,一个是信息,一个是激励,青苗法和市易法也都栽在这上面。
       更大的激励不协调出现在朝廷上,变法的目的是抑制豪强,而豪强正是大小官员,他们怎么可能拥护和推行新法呢?宋神宗发现了这个问题,说为什么士大夫都反对变法,而不问新法对百姓有什么好处呢?宰相文彦博反问:皇上您是和士大夫共治天下还是和百姓共治天下?话说得很直白,你到底应该以谁为重,士大夫还是老百姓。变法伤害官员的利益,依靠官僚体系推动改革,本身就是个悖论,他们不会有积极性推动变法。
       依靠官僚体系变法不能成功,第二个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现代经济学的语言。王安石所设计的新法都要求负责执行的官员掌握足够的信息,当时根本不可能做到。信息不对称还反映在上面无法得到下面的真实信息,皇上不知道新法的效果到底如何。有人攻击青苗法,宋神宗头脑比较清醒,认为这些人有自己的政治目的,不予理睬。但当退休宰相韩琦上书皇帝时,宋神宗高度重视,韩琦已经退休了,他说青苗法的坏话没有政治利益。神宗于是派了两个心腹太监下去调查青苗法。这两位接受任务后就琢磨开了,深知皇帝信任王安石,正锐意变法,如果说青苗法不好,像彭德怀写万言书,会有什么后果?两个太监思前想后,回来写了一个报告,声称青苗法深得人心,百姓大悦。宋神宗一看,坚定了推行青苗法的决心,实际上是被太监误导了。
这样的事为什么在中国的历史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上一世纪“大跃进”时期,下面报亩产万斤,毛主席出身农民家庭,居然相信了。官僚体系不仅信息效率低,而且会扭曲信息。太监们察言观色,揣测上意,专拣皇上喜欢的说,王安石绰号“拗相公”,对于反对新法的人毫不留情,太监觉得如实禀报恐怕没有好果子吃,宁可犯欺君之罪,也不给皇上真实信息。你不能说太监滑头,他是理性行为,非理性制度下的理性行为,官僚体系中信息必然扭曲。
       依靠官僚体系变法,不能成功第三个原因是意识形态争端。在新法与旧法的争论一涉及到意识形态,变法派便处于天然的下风。变法者必须用新法的实际效果证明他们的正确,而由于信息和激励方面的问题,新法在执行中又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不能促进社会生产,做大蛋糕,而只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把豪富的利益分一部分给小农,把高利贷和商业利润转到政府手中。新法最好的结果也就是有人受益,也有人受损,搞不好无人受益,变法最终演变为政治斗争,在政治斗争中,变法派没有胜出的可能。
       到此我们用王安石和商鞅的对比做一个小结,两人在人品、能力和权威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商鞅变法是突破式的,而王安石变法是修补式的。邓小平的改革也是突破式的,突破了计划体制。王安石变法完全依靠官僚体系,商鞅变法依靠平民和农民,邓小平的改革依靠农民和企业家。王安石变法是单纯的顶层设计,商鞅的变法和邓小平的改革是顶层放开加上基层创新。王安石的变法是官僚、商人、农民的利益重新分配,商人也包括高利贷者;而商鞅和邓小平的变法是增加产出,提高效率,大体上能够做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支持,变法成功,新制度得以存续下去。
我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进入到提问的环节,我们的问题非常多,而时间有限,我们想稍微节约一点时间,网络上来的问题我转述两个。其中有一个问题说清末的新政本是顺应历史大势的改革,但中央权威的不足使得改革却 程度利益争斗的工具,改革也为革命创造了有利条件,那么进行改革的必备条件和最佳时机,您认为是什么?
许小年:我们现是回头看历史,事后诸葛亮,如果身处其境,如果是当事人的话,就不会提出样的问题了。回过头去看戊戌变法,我们会说如果光绪帝没有和康有为谈话,谭嗣同没有去找袁世凯,就不会有慈禧的政变,中国近代史就不一样了。历史的展开不可能遵循人的完美计划,商鞅变法成功,并不是因为他有一个蓝图,有很好的设计。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也不可能依靠一群聪明才智之士,设计出一个蓝图,按照计划走过去。所以改革的条件和时机的问题是我无法回答的,我相信也没有人能够回答。
       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历史?目的不是根据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设计一条通往共产主义的康庄大道,正好相反,读历史是要理解,社会的发展不可能用工程师的思维,从研究、设计到执行和调控。对于社会、对于经济,不能用工程师、科学家的思维,因为历史从来就不是根据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设想展开的,而是在多种力量交叉、冲突、平衡又失衡的过程中形成的结果,这些力量是我们所无法预测甚至无法理解的,在这个过程中,偶然的事件可以改变历史的路径。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历史是偶然的和无法预测的,那研究历史还有什么意义呢?确实,西方有一句话,“历史绝不重复它自己”,但历史后面的逻辑有可能重复,世界各国的历史不同,但可能存在共性。我们无法准确预测历史的轨迹,但是我们可以从世界其他各民族和我们自己的历史中能够看到一些趋势,比如说我今天试图在这里说明的,改革成功的要素有哪些,我们能做什么使这些要素到位。至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和下一步的改革,不是一个人或一些人能设计的。邓小平的伟大之处并不在于是他设计设计了什么,而在于他看到了中华民族和世界其他各个民族都一样,都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在这 上是共同的,计划经济死路一条。
    于是,我们做了什么呢?取消中央计划,开放市场,让农民自己决定种什么庄稼、浇什么水,什么时候收割。让企业自己决定投资什么项目,生产什么产品,政府不再管了,经济就发展起来了。邓小平当时恐想象不到中国经济可以发展到这么高的程度,也想象不到昨天北京雾霾会严重到那个程度,他预见不到。我们在历史面前、在自然面前、在市场面前,一定要知道自己的局限性,我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么。所以刚才那个问题,确实是我无法回答的。
主持人:谢谢,还有一个问题,刚才许老师提到一个说法,我的一个朋友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对邓小平的评价有一个讨论,他认为邓小平不是总设计师,而是总许可师。
许小年:这个更准确,我同意。
主持人:其实一点不降低邓小平作为一个政治家的水平或者对他的评价。
许小年:我觉得总许可师比总设计师的评价高多了。
主持人:对,我也是这么认为。
许小年:这不是贬低他,如果有人跑来说,我给你设计一个完美的方案,我告诉你应该怎么去做,你这样做了以后我保证你成功,统筹规划、总揽全局、协调发展、循序渐进等等,这样的话你根本别信,不着边际,人类的历史没有一段是由某个英明伟大人物统筹全局、协调规划出来的。所以说总许可师是一个非常高的评价。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有位网友问,他说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程度之间到底相隔有多远,如何解决由经济改革扩展并深化到政治改革这样一道中国式的难题?
许 小年:王安石变法我们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变法集中在经济领域,所以不能成功。商鞅变法不仅仅是经济领域,而且包括了政治体制改革,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军功爵位制,打破封建贵族对于政治的垄断,引入和新生力量。离开政治体制改革,单纯从经济体制上取得突破,历史上有先例,却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先例。例如十九世纪下半叶德国的崛起,俾斯麦发展经济而不动政治体制,日本也是这样,最后什么结果?大家都了解。
主持人:谢谢许老师,下面把所有机会都给在场的各位,还是我刚才提的要求,只能提一个问题,而且只提问题。
提 问:关于土地改革的问题,土地制度改革在十七当中提到一句,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但是我们看到过去5点试点成果很少或者说没有,可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里 面有类似的描述,您认为这个它的力度会有多大?或者说提出相关的改革之后,用您刚才的一些法则,比方说增量改革或者边缘革命的道理看,它还能在未来5年当 中推进多久、退到什么程度?
许小年:你是不是做房地产的?提问:涉及这个。
许小年:
市面上流传的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我不知道能落实多少。刚才我讲了,商鞅南门立木是为了增加改革的公信力,现在我们的一个很大问题是改革缺乏公信力,说了能不能做?谁也不敢信。上海自贸区这么大的动静,到现在没有下文了。我丝毫不怀疑政府改革的意愿,怀疑的是改革的能力和公信力。
        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其等三中全会,不如到民间、到基层去看一看,看看有什么创新的办法。最近我看到一则报道,用信托的方式把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搞大农业,农民作为信托的受益方,可以从大农业的经营获得持续的回报。这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尝试,我对这些试验的兴趣远远超过对于三中全会的猜测,反正我也猜不着,就是猜到了,具体细则你也不知道,具体细则在执行的过程中是什么样更说不清。
我们做企业的需要了解国家的政策,但是不要把自己挂在政策上,就像你要听天气预报,但不会根据天气预报决定工作计划北京今天雾霾你就不出门了?还得出门,多戴两层口罩而已。如果把企业挂在政策上,那就危险了。大家不必对三中全会做过多的猜想,把自己的企业做好是最根本的。提问:首先感谢许老师近3 个小时体力和脑力的付出,您站在上面一直讲,也没喝一口水,我们一直站在下面,我想这也是我们在座的几百位听众一个心声,特别感谢您。我的问题很简单,您一直在强调成功的改革中间有一个新诞生的新生阶层的力量,他们要贡献处理量。另外一个方面,张五常教授也说过,就有既得利益获得者他们的利益是绝对的利益,应该不会收缩损失,只不过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相对利益是缩小的。我们现在又提到继续深化改革,我在想在我们下一步改革里能够涌现出来新兴的阶层会从哪一部分出来?另外,目前就有的既得利益阶层,他们的既得利益相当大了,我们怎么保证他的绝对量不降低的情况下推进改革?这是我的问题。
许小年:
其实中国的新生力量自1978年以来已经释放出来了,改革把农民从人民公社下解放出来,可以自由迁徙,自由选择工作,这就是一个巨大的新生力量,没有农民包产到户,中国的农业不可能有今天这个状况,而没有中国农业的发展也就没有中国城镇经济的发展。
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来了,有强拆、强迁、征地的问题,农民拿不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土地收益大部分落在政府口袋里。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阻碍了大规模集约化农业的出现农民的问题。农民进了城却无法定居,他们真的很辛苦,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是你看看他们在城市里的生活,住在集体宿舍,每年回一、两次家,那是我们在座的每个人都难以接受的生活。如何让他进城后变成真正的市民、变成城镇经济的一部分,要有进一步的改革,土地制度、城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改革,要把农民纳入到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里来,要让农民和他们的子女在城里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农民肯定会支持改革。
       城镇经济中,企业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生力量,但不少企业家现在忙着移民,因为感到不安全。重庆发生的事对企业家有大冲击,人可以说抓就抓,财产可以说没收就没收,产权没有保障,他怎么可能安心做企业呢,企业家不安心,中国经济怎么发展?流传中三中全会将讨论一项改革,在地方层面上司法和政府的分离,如果属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把司法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统一到中央,否则它总是干预地方司法,社会公正、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接下去的问题是,在中央政府层面上,政法要不要分离?
权利的保护不限于财产权,比如说北京的雾霾,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市民没有意识到他的权利,呼吸新鲜空气是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且也没有保护权利的手段,只有情况严重时,比如要建化工厂,百姓上街,才能解决问题。实际上市民可以走法律程序,可以问责官员,人大开会的时候,代表们要求市长做出承诺,北京的如果空气得不到改善的话,下一届就不批准你当市长了,你看见不见效。如果有了权利意识,每个人都是推动改革的新生力量。
政府要允许老百姓去试,少设禁区,多开放,让基层去做制度创新,你来总结经验,变成政策法律,这样的改革就有希望。如果认为只有你是最高明的,你来设计一切,老百姓只有执行的份儿,这样的改革和变法在历史上没有成功先例,这是我今天要反复强调的一个观 点。提问:你好,许老,之前看吴晓波老师在他的新书《历代中国变革得失》中他写到了,历代中国十次大的变 革,他提到除了商鞅、王安石此外,还提到了像汉武帝、刘晏、陈云和朱镕基,我想问的是,在朱镕基总理执政这一段时间,您认为他是修补式的革命,还是一次变 革,以及您认为他的社会地位和影响?
许小年:
这个是要历史来评价的,我个人觉得朱镕基执政时期的改革措施大多属于修补式,当然,会有些人不同意这个判断。学术上有不同的观点很正常,大家讨论,不要扣帽子,更不要禁止人家说话。我说朱镕基是修补式的,有人说是突破式的;我说他骨子里是计划经济者,有人说他是改革者;不同的观点可以并存,大家用事实和数据来说话。如果让我写史书,我会把他和王安石进行比较。镕基同志有一个农产品收购体制的设计,像极了王安石的市易法,不仅失败了,而且失败的原因也都一样,试图用统购统销的官营体系来代替市场。论个人能力、责任感和工作作风,镕基同志都是令人钦佩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批评他的政策和主张。
提问:许老师,我这个问题就是刚才您提到的一个问题,您刚才提到经济改革跟政治体制改革可能是两条路,那您觉得在中国现代的政治体制下中国的改革还有希望吗?
许小年:
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难有作为。举个例子,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起码在有一些地区已经相当严重,随时有可能出现局部的支付危机。这个问题是本届政府必须要解决的,但是怎么解决呢?一个流行的说法是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90年代中期实行分税制以后,钱让中央政府拿走了,地方政府还管那么多的事,所以财税改革要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权。我认为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是少了,但加上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比以前高多了,看看数据就知道。在全国的财政开支中,地方政府占了80%,中央政府只有20%,这不是替中央政府说话,事实就是这样的。
       在地方财权增加的情况下,为什么钱不够用,又闹出个土地财政?因为地方的事权扩张太快,政府管事太多,不需要他管的事他到处伸手。财权和事权的确不对称,但对策不是增加财权,而是削减事权。管那么多干什么?市场经济的投资主体是企业,政府为什么到处搞投资?政府的投资冲动来自干部考核中的GDP挂帅,GDP上去了就能升官,第二个原因是投资项目中的寻租机会多。传说中三中全会将取消GDP考核, 但不考核GDP考核什么呢?提问:幸福指数。
许小年:
对啊,幸福指数,但不是统计局的幸福指数,应该是老百姓自己的感觉。我曾提出过一个方案,取消GDP考核,改为群众满意度。18岁以上的公民凭身份证实名制注册一个账户,我们现在搞实名制是轻车熟路,很有经验的,买菜刀都可以实名制,技术上不是问题,到了年底给市长打一个分,0到5分,很满意给5分, 很不满意给0分,上级根据市民的评分决定市长的升迁,这样可以吗?
这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了,如果不改变官员的考核机制,不改变他的激励机制,永远是GDP挂帅,永远是投资冲动,给他多少钱也不够用,特别是当他花别人的钱时,用纳税人的钱升自己的官,激励机制严重扭曲。为了抑制投资冲动,地方的财政支出、地方的发债要有人监督,现在是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监督检查只有纪委,但纪委是事后检查,事前和执行过程中谁来监督?当然是纳税人,你花我的钱当然由我来监督,这就需要做实各级人大,人大不是开会、举手和养老的地方,而有重要的实质性功能。财政不可避免的涉及政治体制,如果总是绕着走,会使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也是我今天讲的另一个观点,没有政治体制的配套,任何经济上的变法都没有办法成功。
主持人:时间非常长了,许老师一直站着给我们讲,非常辛苦。今天我们的演讲视频会通过我们的合作媒体——凤凰网的大学问上传之后跟大家分享。我们的文字录音会在我们东方历史评论的豆瓣小站公布,如果大家关注我们东方历史评论的微博的话你们会知道及时的消息。
    最后,我建议大家以热烈掌声感谢许小年老师,也感谢各位牺牲你们的休息时间来参加我们的活动,希望你们继续关注我们东方历史大讲堂,将来再会,谢谢!
(2013年11月3日在《东方历史评论》讲座上的发言,文字版权归《东方历史评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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