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制


政治试题 2019-09-18 18:45:43 政治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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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篇一:君主立宪制


权威评审
君主立宪制 开放分类:政体政治政治制度政治术语政治理论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一般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
编辑摘要
君主立宪制 - 概述
君主立宪也称“立宪君主制”,还有人称之为“虚君共和”,是一种国家的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国家。现在的君主立宪国家,还包括日本,荷兰,丹麦,比利时,挪威,瑞典等国家。非发达国家里,也有许多君主立宪国家,比如柬埔寨。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权”。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君主立宪制确立初期,英国国王的权力还是相当大的,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并没有超越于王权之上。但随着君主立宪政体的发展,国王的权力逐渐削弱。在现代英国,国王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权力象征。
君主立宪的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一般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产生在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却各不相同。
君主立宪制 - 内容
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元首,但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的限制的政体形式。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此后,资产阶级力量较弱、实行改良的国家都仿效英国的政体。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同,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妥协的程度不同,君主保留的地位和权力也有所不同。君主立宪制又有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具体形式。
①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二元君主制。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1889~1945年的日本是二元君主制的典型国家。20世纪80年代,约旦、沙特阿拉伯、尼泊尔、摩洛哥等少数国家仍保留这种制度。
②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 ,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 。君主是“虚位元首”,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主要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但君主仍保留显赫的地位和象征国家团结统一的尊严,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
君主立宪制 - 历史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拥有最大的,一般来说无上的权利。中国从秦朝开始的皇帝们至少从理论上来说都独裁的君主。欧洲中世纪君主一般也是独裁的。但君主独裁制在欧洲的顶峰期却是在中世纪后、启蒙运动以后,当宗教与世俗的统治开始脱离的时候。欧洲最典型的独裁君主莫过于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世了。中世纪时期阿拉伯世界的君主也都享有无上的权利。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不仅是世俗的首领,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领。中国的皇帝被尊为天子,有为全国祭天地,祈五谷的义务。阿拉伯帝国的哈里发和鄂图曼帝国的苏丹同时也将自己看做是伊斯兰教的首领。但这里也有例外,欧洲中世纪的君主一般只有世俗的权力。大多数独裁的君主是世袭的,少数是选举出来的(比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教皇不被看作君主的话)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被宪法(多多少少)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利,但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
君主立宪制 - 国家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
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
非洲:毛里求斯
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
君主立宪制 - 与古代君主制度的区别
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世界历史上形式多样的政体,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君主制与共和制。前者是国家权力(至少在名义上)集中于君主(国王、皇帝等)一人之手,后者是国家权力由少数人或(至少在名义上的)多数人掌握。 
君主制是以君主(皇帝、国王、大公、苏丹和沙皇等)为国家元首的政体形式。也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政体形式。君主一般是世袭的,终身任职。 
君主制根据君主的权力大小又分为两种:君主专制制(无限君主制)与君主立宪制(有限君主制)。君主专制制是实行君主独裁的政体形式。主要特点是: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依靠官僚军事机构,维护其专制统治,对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在资本主义时期,主要表现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元首,但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限制的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分享权力、互相妥协的产物。  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简称二元君主制。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1]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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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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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政党制度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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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篇二:英国君主立宪制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权利法案
内容
1..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利。
2.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利,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
特点
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在18世纪时,国王还能运用手中的实权,恩赐官职,笼络保王势力,以后,王权逐渐削弱。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王权大大衰落。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实际上都是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王权成为象征性的。君主必须根据议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君主名义上是世袭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拥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权力。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宪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
在对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现在位女王的头衔全称“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权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虽然如此,英王仍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国家的象征,英王可以在维护国家团结、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或就内政、外交问题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也还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光荣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确立,推翻了君主专制,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
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下院有议员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议会选举制度十分混乱。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一套旧选举制度没有改造,议会为一小撮贵族寡头操纵,议员或是由控制选区的特权人物指派、赠送,或是靠恫吓或贿赂选民当选,完全不是民主选举。1832年进行了第1次全国规模的议会改革,调整了选区,取消一部分贵族操纵的“衰败选区”,补充或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以议员席位;整顿了选举的财产资格。使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得以进入议会,大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1872年,议会通过秘密投票法,使选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意志;1883年通过取缔选举舞弊法;1885年,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确定按人口分配议席的原则。通过19世纪中期议会这一系列的改革,资产阶级争得政治统治权,打击并排挤王权和贵族对议会的控制,使议会下院成为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促进了议会民主。20世纪以来,选举权不断扩大。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享有平等选举权。又规定,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臣民(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经所在选区两名选民提名、8名选民同意者,可登记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参加竞选的各党派提出。
议会的职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从18世纪初叶以来,英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实际上议会对财政起不了监督作用,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
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议员有权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最后,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这是对政府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过,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新教徒) 这意味着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内阁
简介 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大选后,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并授权由他组阁,批准他提出的内阁成员名单。内阁大臣由议员充任。
英国的内阁最早是由中世纪后期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该委员会在那时已有内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1694年,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从支持他的辉格党中任命枢密院成员,组成辉格党内阁。但当时辉格党在议会中并不占多数。1714年,乔治一世(1714~1727在位)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辉格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R.沃波尔取代国王而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第一届正规内阁。但“内阁”一词,直到1900年才见于官方正式文件,而首相直到1905年才开始接受国王的委任状。1937年的《国王大臣法》才使内阁的名称和首相的职位有了成文的法律根据。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W.皮特(小)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乃继续任职。他的作法也成为惯例。到19世纪中期,议会、内阁的职能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责任内阁制最后形成。
正在加载1741年的英国下议院
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但在现实生活中,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原则往往变成内阁对议会、主要是对下院的控制。在英国的政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分立,议会下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的实权操在内阁手中。实际上,绝大多数议案来自内阁,并总是在议会优先讨论,得到通过。这样,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
首相 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内阁首相。按惯例首相兼任内阁首席财政大臣。在内阁出现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是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来,首相只来自下院已成惯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控制着国家的统治大权。

君主立宪制篇三:君主立宪制


【争鸣反思】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专制君主同人民妥协的产物。君主立宪制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现在世界上大都为后者。
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辅助君主治理国家;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制定宪法和其它法律,但君主有否决权。从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独裁专制权力的弱化形态。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它将以前的以国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权、行政权过渡到以宪法为中心的议会中,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从体制上来看宪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来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内治理国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民主制度中仍保有封建残余的形态。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仍为现代不少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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