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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资生堂合同:员工开虚假假条,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文︱何依依 兰台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刘某于1998年8月到资生堂公司工作,2011年11月1日,与资生堂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约定刘某的最长医疗期为12个月,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一旦发现刘某交资生堂公司的诊断证明及假条有虚假现象,协议将及时解除,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
2012年6月27日,资生堂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刘某2012年4月份提供虚假假条,假称生病缺席,依据《员工就业规则》第四十九条第23款之规定,属严重违纪行为,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刘某主张资生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刘某提交了401医院诊断证明书11张,均载明建议休息,日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右下角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一医院病假专用章”印章、左下角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一医院门诊部”印章,其中7张诊断证明左下角盖章处手写“查无此人”,4张诊断证明左下角盖章处手写“不是李飞签名”。而《员工就业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假称生病缺席,且《员工就业规则》经工会讨论,民主制定,认知表由刘某本人签字。
法院认为
本案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资生堂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是刘某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属于《员工就业规则》规定的严重违纪。换言之,资生堂公司需证明刘某的诊断证明虚假,且《员工就业规则》经民主程序制定,对刘某有约束力。鉴于资生堂提供了工会讨论记录,《员工就业规则》上有刘某本人的签字,《员工就业规则》的有效性并不是本案裁判要点,本案重点在于公司能否证明刘某提供了虚假诊断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资生堂公司虽主张经其核实诊断证明书系虚假,但其对诊断证明书加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一医院病假专用章”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于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一医院病假专用章”的效力;二、刘某提交的病历系原件,资生堂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该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的时间相互对应,资生堂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三、资生堂公司主张刘某2012年4月份提供虚假诊断证明,但该诊断证明与刘某之前提交给资生堂公司的诊断证明书一致,且资生堂公司接受并支付刘某病假工资。综上,资生堂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应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二审法院也认为资生堂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刘某的诊断证明虚假,支持一审观点。
案例评析
员工利用虚假病假条骗取病假,也称作“泡病假”,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能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又该以什么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员工开虚假假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通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员工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予以解除。但单位必须注意,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必须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进行举证。
首先,单位需要证明泡病假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有关于员工泡病假的规章制度,单位还需证明该规章制度对该员工有约束力。在制度的规定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规定员工开虚假诊断证明或假条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一种没有这么具体,而是将员工开具虚假假条的那几天视为没有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也不来上班,即旷工,按旷工的相关规章予以处分。部分单位在规章上过于细化,或者使用“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等条件,这将增加单位违法解除的风险。
而规章要对员工具有约束力,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规章要合理。员工泡病假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理的;二、规章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使员工应当知道该规定。公示的形式与方式不同也将影响到规章的效力,进而影响到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
如果单位没有相关规定,那只能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岗位情况进行认定泡病假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这对单位而言是很难证明的,因此笔者建议如果没有相关规章,单位谨慎选择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单位必须证明员工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是虚假的或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这是单位在此类劳动争议中需要面对的另一难关,尤其是它们确实是真的,但是员工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情形下。法院在认定病假是否属实时,通常要求病假条、诊断证明、病历等一整套相互应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单位的举证压力。
最后,一旦发现此种情形,单位需要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否则可能面临因为时间过久或者处置不当,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形。比如,天津天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莎莎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中((2016)津02民终2461号),员工自3月25日起没有提交假条,单位5月11日才发出解除通知,最后法院结合双方自认情况,认定单位允许员工不提交假条。
总而言之,单位以员工泡病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举证责任上是比较重的,需要慎重对待,建议单位从规章着手,从程序到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一旦发现此种情形,及时、准确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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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资生堂合同:资生堂丝蓓绮洗发水
折叠 编辑本段 基本信息
折叠 简介
Shiseido/资生堂丝蓓绮椿蜜洗发水
* 结合了山茶花的精华,100%植物洁净成分。容易起丰富的泡沫,而且容易冲洗干净。山茶花的香味会随着时间过去而有变化。
* 特备保湿成份和毛发修补营养成份,能对发梢等受损部分进行有效修复。使滋润成份直达发芯,并在发丝表面形成滋润的保护膜,让秀发终日保持柔顺润泽,易梳理。
折叠 奢耀焕活
可改善头皮至理想状态,缔造光润健康的秀发,蕴含高纯度的自然山茶花精油,令秀发由发根至发梢都柔顺光滑、滋润亮泽。富含多种自然精华油配方,有效清洁、保湿、软化头皮,具有头部SPA的护理效果,改善头皮环境,一直头屑,油质滋生及头发瘙痒。
成分说明:
洗发露: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椰油酰胺MEA、椰油酰甲基牛磺酸牛磺酸钠、乙醇、瓜儿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氯化钠、聚季铵盐-10、聚季铵盐-7、精氨酸、滇山茶籽油、迷迭香叶油、薰衣草油、霍霍巴籽油、库拉索芦荟叶提取物、柠檬酸、EDTA二钠、PPG-70聚甘油-10醚、丁羟甲苯、维生素E、苯甲酸钠、苯氧乙醇、香精、CI19140、CI15985。
护发素:水、乙戊二醇、硬脂醇、棕榈酸乙基乙酯、聚二甲基硅氧烷、山梨(糖)醇、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鲸蜡硬脂醇、氨丙基聚二级硅氧烷、聚乙二醇-90M、滇山茶籽油、迷迭香叶油、薰衣草油、霍霍巴籽油、库拉索芦荟叶提取物、乙醇、异鲸蜡醇聚醚-10、柠檬酸钠、柠檬酸、丁氨酸、硅石、碳酸氢钠、丁羟甲苯、维生素E、苯氧乙醇、香精、CI17200、CI19140。沐浴露:水、丙二醇、棕榈酸、月桂酸、肉豆蔻酸、氢氧化钾、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油酸、聚天冬氨酸钠、丁羟甲苯、维生素E、香精等。折叠 奢耀修护
丝蓓绮奢耀修护系列可激发美丽的潜能。
成分说明
洗发露: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椰油酰胺MEA、椰油酰甲基牛磺酸牛磺酸钠、乙醇、瓜儿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氯化钠、聚季铵盐-10、聚季铵盐-7、精氨酸、滇山茶籽油、可溶性胶原、柠檬酸、EDTA二钠、PPG-70聚甘油-10醚、丁羟甲苯、维生素E、苯甲酸钠、苯氧乙醇、香精、CI19140、CI15985等。
护发素:水、乙戊二醇、硬脂醇、棕榈酸乙基乙酯、聚二甲基硅氧烷、山梨(糖)醇、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鲸蜡硬脂醇、氨丙基聚二级硅氧烷、聚乙二醇-90M、精氨酸、滇山茶籽油、可溶性胶原、乙醇、异鲸蜡醇聚醚-10、柠檬酸钠、硅石、碳酸氢钠、丁羟甲苯、维生素E、苯氧乙醇、香精、CI17200、CI19140等。沐浴露:水、丙二醇、棕榈酸、硬脂酸、野大豆油、椰油酰胺MEA、月桂酸、肉豆蔻酸、氢氧化钾、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油酸、聚天冬氨酸钠、丁羟甲苯、维生素E、香精等。折叠 奢耀柔艳
丝蓓绮奢耀柔艳洗护系列可激发美丽的潜能,令秀发从发芯深处散发出柔顺光艳,蕴含高纯度的自然山茶花精油,令秀发有发根至发梢都柔顺光滑、滋润亮泽。蕴含艳泽修护珍珠蛋白配方,深透直达发芯内部,为秀发提供充盈滋养。
成分说明
洗发露: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椰油酰胺MEA、椰油酰甲基牛磺酸牛磺酸钠、乙醇、瓜儿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氯化钠、聚季铵盐-10、聚季铵盐-7、精氨酸、滇山茶籽油、水解贝壳硬蛋白、柠檬酸、EDTA二钠、PPG-70聚甘油-10醚、丁二醇、丁羟甲苯、维生素E、苯甲酸钠、苯氧乙醇、香精、CI19140、CI15985等。
护发素:水、乙戊二醇、硬脂醇、棕榈酸乙基乙酯、聚二甲基硅氧烷、山梨(糖)醇、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鲸蜡硬脂醇、氨丙基聚二级硅氧烷、聚乙二醇-90M、滇山茶籽油、水解贝壳硬蛋白、乙醇、异鲸蜡醇聚醚-10、柠檬酸、柠檬酸钠、硅石、碳酸氢钠、丁羟甲苯、维生素E、苯氧乙醇、香精、CI17200、CI19140等。折叠 使用说明
洗发露:头发充分润湿,取适量洗发露轻揉至产生泡沫按摩片刻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护发素:洗发后将护发素均匀地涂抹在整个头发上,并使其充分渗透后冲洗干净。拧紧瓶盖并向箭头方向转动瓶盖就能使瓶盖弹出,(如盖顶弹不出来,就请再拧紧瓶盖重新试一下。)然后按盖顶数次直至挤出瓶内的液体为止。作为护发用品可以每天使用。 折叠 编辑本段 作用
具有保湿作用,使头发更具有弹性富有光泽。 折叠 编辑本段 产品介绍
本品最大的特点是用过后可使秀发保持自然柔软充满弹性和光泽。使用后能让秀发发出悠悠山茶花香味,并能长时间保持清新微香气息。 折叠 编辑本段 推荐对象
不管你的头发是长的、短的、直的、卷的,统统变得柔顺光亮。 折叠 编辑本段 使用方法
将头发充分湿透后,取适量的椿蜜洗发水涂抹在头发上,轻轻按摩并充分揉搓至产生丰富泡沫,最后用水冲洗干净即可。 折叠 编辑本段 品牌文化
1872年资生堂在日本东京银座创立了第一家西式调剂药房。1897年科学性地开发出了以西洋药学处方为基础,名为红色蜜露(EUDERMINE)的化妆水。从此,资生堂便一直致力于美肌和秀发的研究,研发出了许多革新商品和美容方法。今天的资生堂不仅在日本,在世界范围内也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其产品已在全世界85个国家销售,成为亚洲第一、享誉全球的化妆品集团。
2010年1月16日资生堂斥资17亿美元现金收购美国天然矿物化妆品公司Bare Escentuals。
2010年5月8日资生堂斥资5亿港元收购大昌行于"资生堂大昌行"拥有之全部50%之股本权益。
1998年成立资生堂大昌行,由大昌行及日本资生堂各持50%股权,主要业务是在香港、澳门及广东省销售资生堂产品。 折叠 编辑本段 品牌故事
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档化妆品事业
高档化妆品事业,主要负责在全国各大百货店开设形象专柜的高档进口化妆品品牌的市场推广和销售业务。本着"以心至诚"的态度,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SHISEIDO资生堂
资生堂集团的全球性销售品牌,到目前为止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近195家高档百货店开设了形象专柜,销售包括护肤、彩妆、美体、香氛、男士等不同种类的综合产品。同时品牌形象也代表着企业形象,高品质、高形象、高服务的宗旨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Clède Peau Beautè 珂丽柏蒂
资生堂旗下的殿堂级品牌,销售护肤和彩妆产品,独有的产品理念为"酵素管理论",于2001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全国最高档百货店开设了27家形象专柜,代表产品"la crème金致乳霜"更是成为美容界的圣品,被众多明星名人所追捧。
IPSA 茵芙莎
根据每个人的不同肤质,帮助顾客选择最适合的护肤产品和彩妆色彩搭配,为顾客量身定做属于顾客的美容处方,发掘出自身由内而外的神采。
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化妆品专卖店事业
资生堂化妆品专卖店事业于2004年开始,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的资生堂化妆品专卖店渠道的签约和销售业务,资生堂化妆品专卖店是销售正规资生堂产品的优秀化妆品店,获得资生堂的全力支持,每一家店都授予认证铜牌,资生堂传授包括经营经验在内的各项知识,协助专卖店的稳步发展。除了有口皆碑的资生堂进口化妆品,还有广受欢迎的资生堂国产化妆品,涵盖了从护肤系列、彩妆系列、男士系列到洗护系列的全方位产品。您可以根绝自己的要求,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店中还建立会员制度,会员享受免费的HTL(HOW TO LESSEN)美容课程,第一时间获知新品上市、促销活动、季节护肤咨询等各类信息。
塑造新的高端领袖
中丸说这些话有他的道理。在他看来,中国的洗护用品市场缺少高端领袖品牌,而这正是资生堂的机会。
如果说上世纪90年代,宝洁通过飘柔、海飞丝等产品在中国确立了洗护用品的高端品牌地位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随着宝洁产品在中国开展本地化生产以及国内品牌的不断崛起,宝洁在中国的策略逐渐从把持高端变成"全面收割"。
宝洁在中国的取得的成功主要因为两个方面,不断降低成本,压低价格;另一方面进行大规模的广告营销。经过了十几年的搏杀,在超市里,宝洁产品已经渐渐与其他国产大众品牌混为一谈,人们在购买宝洁的产品的时候根本不会带有高档消费的感觉。或者可以说,残酷的价格竞争让宝洁逐渐把自己的高端位置打了下来,尽管这让宝洁获得了近六成的市场份额。
"现在很难讲谁是真正洗护用品的高端品牌,"中丸摊开手表示出很无奈的样子,"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消费者需要高品质的高档产品,而且他们有能力消费。"
中丸作出这样的判断全在于前期细致的市场调查。资生堂不仅是日本最大的化妆品生产公司,而且它的赢利情况在全世界同类企业中也居首位。曾经有很多人分析过它成功的秘密。日本的一位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结论是:秘密并不在生产领域,资生堂的生产设备并不比其它高档的化妆品公司先进,而在于流通领域,在于重视市场调查。
日本全国经营资生堂化妆品的商店有几千家,这些商店都和资生堂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即由资生堂提供费用,各家商店负责为资生堂搜集有关市场情报。如某家主妇到上述商店买了一瓶资生堂生产的雪花膏或一盒口红,这家商店就会记录在案。这些情报及时地送到中间批发商,转到资生堂总公司。这些做法可以让资生堂做到对每一种商品都心中有数,抓住竞争对手的弱点,见缝插针。
这次在中国推出洗护用品前,资生堂花费了几个月的时间在各个写字楼和中高档社区进行市场调查,根据最后的统计结果,有六至八成的消费者愿意购买这些高品质的产品。中丸表示在大众渠道中同样也有高端消费者,"那些重视品质,愿意为品质付费的消费者就是我们的目标客户"。
第三篇资生堂合同:「零售服务」商标注册保护现状及如何应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海娟
原标题:零售服务商标注册、保护现状及应对
IPRdaily导读:长期以来,《区分表》中没有与零售服务对应的服务项目类别,甚至明确否认零售服务可注册性。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现行司法实践对零售服务商标注册问题的态度,展示矛盾点,同时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发展变化以及国际上诸多国家和地区零售服务商标注册有关做法,为中国零售业注册商标可注册性提供依据。
多年以来,零售服务注册商标问题一直困绕着业内相关人士。因为长期以来,《区分表》中没有与零售服务对应的服务项目类别,甚至明确否认零售服务可注册性。听起来似乎不可思忆,包罗万象的区分表竟然没有广泛存在的零售服务,令很多人震惊不已。
由于零售服务大量、客观、长存存在的事实,实务中一般选择《区分表》中与零售服务最接近的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进行注册。但是,零售服务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之后,权利人提供的使用在零售服务过程中的证据往往不能被认定为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进而遭到撤销,最近二年,基于这种原因被撤销的商标数量较多,零售服务商标注册可能性问题亦随着案例而已经引起更多的关注,加之国际上对该问题的态度已经趋于明确、区分表不断修改,笔者认为,对于零售服务商标注册可能性问题已经到了表态的时候。
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现行司法实践对零售服务商标注册问题的态度,展示矛盾点,同时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发展变化以及国际上诸多国家和地区零售服务商标注册有关做法,为中国零售业注册商标可注册性提供依据。
一、35类商标注册和保护现状
(一)零售服务业均会选择35类的“替他人推销”进行商标注册
一方面,从事零售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均会选择将商标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对这些商标的审查并无任何不同,如无法律上的禁止注册或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这些商标均会被核准注册。物美、新华书店、永辉YH、沃尔玛、秀水、居然之家、苏宁等、宜家家居、集美家居、集洋百货、龙港百货等大量商标均注册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其中的许多商标历史悠久被认定过驰名商标。
另一方面,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否认零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店招牌,进货合同,橱窗布置,宣传册,开业庆典或促销活动照片或相关资料等为“商标使用证据”。一个从事零售服务的公司申请将其商标注册在35类有关服务上,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为高枕无忧。若干年后这个公司可能得到商标被撤销的结果,而这个公司无法提供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证据。笔者将近几年产生的案例列举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注册在35类 “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2016年京行初117号关于5544635号“万色 WANSE”商标撤销复审案作出的判决认定:商场、超市服务不属于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商标权人提交的用以证明涉案商标投入使用的证据均与商场服务有关,故涉案商标在法定期间未在指定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使用,进而予以撤销。而在该案中,张利剑为证明商标使用,提供有与货妆品经销商签定的进货合同(资生堂)及货柜照片,万色作为商号使用的店面信息以及工商注册资料,宣传册以及印制合同,宣传资料等,周年庆活动相关证据等。
在(2015)京知行初字第3108号判决中,原告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的1312484号"Patriot爱国者及图"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法院认定:原告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产品购销协议、经销合同、网上销售图片等证据显示的是"爱国者"移动电源等产品,无法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公证书、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亦仅能证明其在移动电源等产品上使用了"爱国者"商标,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在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2016)京73行初2490号判决中,美源坊公司注册的商标为第6347702号"三九美源坊"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在撤销案件中,美源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包括加盟合同,经销合同,京东等网络宣传、销售网页,实体店作为招牌使用以及宣传促销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等。最终法院认定以上证据都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从以上事实可见,至少在2015-2016年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行政机关并不认可零售服务属于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零售服务注册在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之后,其被撤销的可能性十分高,凡是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均极有可能被撤销。在中国,零售服务是不能作为商标保护的,但真的如此吗?
二、认可替他人推销属于35类服务的司法实践
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全国各地多处法院均作出过相关判,认为商场或超市的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的使用”上的商标专用权,对注册在零售服务上的商标进行保护。在商标行政诉讼领域,北京高院也并非绝对否认零售服务属于35类“推销替他人”,以下案例如说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85号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古乔公司拥有注册在25类服务、18类箱包以及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直接邮件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服装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替他人)的CUCCI商标。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店铺招牌上先后使用 “OUTLETGUCCI”,在店内装潢中先后使用“GUCCI”和“OUTLETGUCCI”,且该装潢位于店铺的醒目位置、面积较大,并没有附加其它标识用以区分服务来源,法院最终认定上述使用已经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古乔公司)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古乔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已经构成对古乔公司“GUCCI”服务商标的侵犯。
而在广东法院作出的以下判决中,更加直接的说明,超市的使用属于推销替他人:(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上诉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对市场实际与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充分调查,结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前后版本的内容变化,认定商场、超市服务属于分类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核定服务项目,进而认定被诉侵权方简化使用、突出使用“好又多”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好又多”商标专用权,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高院作出的(2012)高行终字355号1249845号“格调TASTE”撤销复审行政案中,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等服务上;屈臣氏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其称,依据其调查,没有证据显示王轶曾在核定服务项目“推销(替他人)”使用复审商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在商标权人提供牌匾、宣传海报、完税凭证等证据之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作为替他人推销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场所的牌匾及宣传海报上使用服务商标是常见的、符合常理的使用方式,屈臣氏公司关于王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店名中和店铺招牌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民事案件里各地法院对零售服务商标给予保护是确定的。而授权确权司法行政部门对于零售服务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态度存在矛盾。
三、零售服务被司法行政机关差别对待的原因是什么?
为什么零售服务不能名正言顺的注册商标?难道零售业与其他行业有什么差别,为何在商标注册方面要区别对待?对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零售业的性质界定、范围划分和它与其他商品、服务之间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从原因出发,才能更好的分析现状,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零售业是什么?从营销学上讲,零售业是任何一个处于从事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公司,他们从批发商、中间商或者制造商处购买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零售服务是现实存在而且非常悠久的行业,其餐饮服务、广播服务等服务一样,均是利用设备、工具、场所、技能等提供服务的业务部门,与产品相比,具有非实物性。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零售业广泛存在,更不乏知名企业以及老字号,这些服务业上蕴含着经营者同样的辛勤劳动,苦心经营,至今企业或品牌得以传承。近几年,科技对传统行业的改变日新月益,零售服务业也在改变之中,十几年前,线上零售兴起,短短几年,线上零售已经成为空气一样的存在。而大型超市、商场也好,专卖店、连琐店以及无人超市无人货架等形式的零售,都是客观存在的,形式上的变化还在继续,但零售的实质未改变。
无疑,零售业具有共性,但零售业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点是什么呢?可能是零售业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门类极广,零售涉及依食住行各方面,例如食品,衣服,工具,化妆品等,零售的形式多样,品牌专卖店,直营店、自营店、百货,均为将他人生产的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多为赚取差价或提成。但这些个性之处并不应该成为将零售服务排除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外的理由。事实上,尼斯分类对零售服务的认识已经发生改变。
依据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从绝对不接纳零售服务变为有限度的接纳零售服务:第9版之前的《分类表》35类的注解中均有“第35类服务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同一时期,商标局下发了《2004.08.13-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在该批复中,商标局分析了当时《区分表》对35类服务的定性,并明确说明零售服务不属于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
2007年1月1日起延用第9版分类表,该版分类表对35类服务注释部分进行了修改,第九版在第八版规定的“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的内容之后,特别增加了“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的内容。在“尤其不包括”项下,删除了第八版中的“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在第10版分类更进一步的接纳了零售服务,在10版中,第3503类似群组明确包括“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同时将3509中设立医药用品批发和零售服务。
从尼斯分类的变化可以看到国际社会对商业企业态度的转变。一方面,其将商业企业的与销售商品有关,或为销售商品而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可予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服务同等对待;另一方面,则拓宽了对《尼斯分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的注释的理解,认为其不单纯包括商业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所从事的此类行为,同时还包括商业企业自身为销售商品所从事的此类行为。
同时,商标局的批复是依据当时的区分表作出,而今区分表已经作出明确的修定,批复已经与现行区分表矛盾,应予明确废除。
由此可见,零售服务与其他服务一样客观存在于现实生活中,零售业知名品牌亦大量存在。行政司法领域现行对零售服务商标注册问态度不明,标准苛刻,在空间和时间上存在矛盾已,不利于商标注册保护,亦与商标本质特点相违背。
四、多个国家和地区早已明确接纳零售服务商标注册
尼斯分类表并未强制要求各国不接受零售服务,而且尼斯分类鼓励各国自行赋予分类表效力,并且说明尼斯协定尤其不应在评价商标保护范围方面和承认服务商标方面约束特别联盟各国。”世界上诸多国家和地区依据尼斯协定,同时结合自身实际,不同时期的接纳零售服务商标注册。
美国是在各国多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首先允许“零售服务”申请服务商标的国家,从1987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8次会议起,美国就不断提案建议将“零售服务”纳入国际分类之中。
我国台湾地区是较早受理“零售”服务商标的地区,早在1998年正式公告受理零售业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并在5月16日的商标公报上进一步公告《零售服务标章注册审查要点》,成为当时世界上少数“零售服务—可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地区之一。笔者近期查询部分国家的官方网站知悉,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均已明确说明零售服务可作为商标注册在35类相关服务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但在商品分类时详细列出各类零售服务,且还在明确解释零售服务的定义,例如,英国的If the trade mark’s to be used on a shop that sells other peoples products, you’d choose class 35。
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现行分类表中均将零售服务收规35类,同时又在设立综合性商品零售和特定的商品零售。
笔者列出台湾分类表部分作法:
第一,可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的零售服务,仅指“为他人服务,将各种不同商品集中陈列,方便顾客选购之服务”,单纯贩卖自制商品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类组的划分:“将零售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及“特定商品零售”二组群,两个组群之间原则上互不类似,但依一般社会通行惯例及市场交易情况,易使一般接受服务者误认为其来自相同或者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的,则为类似服务。具体如下:
综合性商品零售包括:(1)百货公司;(2)超级市场;(3)便利商店;(4)超级商店;(5)购物中心。
特定商品零售则分为:(1)农、畜、水产品零售;(2)食品、饮料零售;(3)布疋、衣着、服饰品零售;(4)家具及装饰品零售;(5)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零售;(6)化学制品零售;(7)药物、化妆品零售等多个门类。
纵然零售服务相对其他服务来说,是一个新的服务类别,范围广泛,形式多样,在商标注册以及保护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但是这些不应成为阻碍零售服务正常注册的理由。
时至今日,零售业蓬勃发展,零售业与新技术紧密结合,创新不断,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新的品牌不断产生,未来的知名商标正在申请,而现有知名零售品牌亦随时面临挑战。现行的商标确权授权实践严重阻碍零售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应当顺应客观实际以及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作法,明确肯定零售服务商标可注册性,以便使得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积极作用得到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