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


建筑工程考试 2019-09-07 04:35:07 建筑工程考试
[摘要]工程质保金篇(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什么时候返还?热门城市:商洛律师   九江律师   遂宁律师   阳江律师   湘潭律师   苏州律师   荆州律师   四川律师   庆阳律师   泰安律师建筑工程质保金事实上就是保证金的一种,主要是为了显示诚信度而支付的一笔资金,不过按照相关规定

【www.shanpow.com--建筑工程考试】

工程质保金篇(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什么时候返还?


热门城市:商洛律师   九江律师   遂宁律师   阳江律师   湘潭律师   苏州律师   荆州律师   四川律师   庆阳律师   泰安律师
建筑工程质保金事实上就是保证金的一种,主要是为了显示诚信度而支付的一笔资金,不过按照相关规定,这个质保金是可以返还的。那么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什么时候返还?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建筑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返还?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实际上主要就是针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质押金进行管理和相关约定的一个规定,当然,其中会涉及到建筑工程质保金怎么缴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返还,若是出现问题或其他情况要怎么返还等条款。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宿迁律师!
延伸阅读:
建筑工程消防分包合同怎么写
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索赔如何进行

工程质保金篇(二):工程质保金那些事——从质保金上限降低说起


「作者简介」2017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据此,住建部、财政部对2016年12月刚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4日在住建部官网正式公布。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只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修改为3%,其他内容并未调整。笔者就与工程质保金相关的常见问题做了以下梳理,与大家一起讨论,以期抛砖引玉。一工程质保金上限规定的演变建质[2017]138号文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或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实际上,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强制限制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而只是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2016年6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首次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后,建质[2016]295号文对这一上限规定进行了正式的规定。
 
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定基调,工程质保金上限比例下调是为了给建筑施工企业减负。因为在竞争激烈的建筑行业,很多施工企业的净利润可能都不到5%,动辄预留5%的质保金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此外,工程质保金实际上是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保修义务的一种担保措施,而非工程保修费用,预留比例过高也无必要。
二工程质保金预留的限制建质[2017]138号文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该条第一款规定来自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二款规定则来源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践中对于“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同于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或者保险,履约保证金通常为施工合同金额的10%,由于金额较大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内就退还给承包人,很少涵盖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因此,履约保证金的功能一般不包括担保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在此前提下,要求“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似乎并不合理。
笔者认为,理解与适用该等规定的关键点在于理解“在工程项目竣工前”这一关键节点。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工程结算一般在竣工验收后进行,因此如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保金,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反,如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工程质保金,就违反了前述规定。笔者理解,此种禁止性规定与国务院为建筑施工企业减负的思路的一致的,即减少对施工企业不必要的资金占用。
三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辨析很多人甚至部分建筑从业人员都认为质保金应当在保修期结束后退回,也因此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大惑不解。实际上,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直接挂钩,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依约退还质保金,但如保修期尚未届满,则承包人应当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关于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笔者简析如下:小结《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该办法设定的相关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开招标的社会投资项目中的落地应该是有保障的。由于办法并未规定相关法律责任,故对于发包人自行采购的社会投资项目,一方面需要依靠发包人自觉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承包人援引相关规定,进行博弈。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后续可以在相关示范文本修订中增加或调整相关条款,还可以在施工合同备案中对办法的落地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以督促发包人自觉遵守,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
 
结合近年来工程质保金相关规定的演变,我们可以发现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预留的规定等,从无到有,并趋于严格。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对建设单位发包阶段“游戏规则制订权”的限制,以期能够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利益;通过倡导工程保函、工程保险等更有效率的担保方式,减少冗余担保资金,以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最终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质保金篇(三):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性质及其退还时间

      基 本 案 情:
      申请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2004年12月23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045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完成“生产楼土建”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完成“生产楼水、暖、电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06年9月28日完成决算。2006年12月15日该工程通过了消防、环保、节能等各项检测及验收。2007年4月28日双方共同报送了竣工备案文件,2007年6月13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竣工及验收部门核准备案验收了该办公楼。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5日向西安仲裁委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工程质保金197621.81元,质保金利息58530元(暂算至立案之日)。立案之日至裁决生效之日质保金的利息,亦请求一并裁决;二、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 议 焦 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质保金(保修金)及其利息应否退还?
      申请人称:1、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045号)第15-2条、15-3条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保修金返还的具体时间为土建保修期满后20天内即2009年5月18日前将保修金197621.81元退还申请人。2、依据合同该保修金应给付利息,该保修金是在工程结算时从应付工程款内预留的,其利息也应从此时计付。3、本工程保修期已满,被申请人依法及合同约定应“将该保修金及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即于2009年5月18日前将保修金197621.81元及其利息58530元应一并退还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根据2005年5月22日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的保修期并未届满。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经查为50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日为2007年4月24日。计至今日,期间不足5年,更不足50年。所以说该工程的保修期根本未满。故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人现无权请求退还保修金197621.81元及其利息58530元。3、依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照片、《质量整改通知书》),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但申请人至今未采取过任何维修行动,如此情况,申请人还申请仲裁退还质保金及其利息是极不诚信的。
      仲裁庭意见及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第045号《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申请人依约完成工程,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对工程款中含有的保修金的支付应当依照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退还时间进行退还。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将预留保修金中土建、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房屋防水的保修金进行具体分割,故此,无法确定应退还到期保修金的具体数额。经仲裁庭释明后,申请人不申请鉴定每一部分保修金应占整体工程的保修金的比例份额,故此,按照合同约定,房屋防水保修期为五年,自“甲方”即被申请人在报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应为2007年4月28日)计算,至今未满五年,故应视为整体工程保修期未届满,保修金应在保修期届满后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还。因此,申请人此项请求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申请人又不申请鉴定,仲裁庭无法分割保修各部分的保修金具体数额,更无法确认质保金的利息,故申请人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此项抗辩成立。仲裁庭做出裁决如下:1、驳回申请人要求返还保修金的请求。2、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评 析
      一、保修金:法定还是约定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我国《建筑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自己施工范围内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该法对保修范围做了列举式规定,同时规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和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对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②],并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加以约定,但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否则约定无效。
      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认识:一是,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建筑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强制性制度,相关法规进一步对保修范围、专业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保修责任等做出了规定,施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对该强行规定排除适用。二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保修内容、保修金额(所占工程款的比例)、各项目工程保修金的具体分割、保修金的返还方式和期限等加以约定。三是,保修金是施工方的应得工程款的暂扣款,作为一项财产权益,能够产生法定孳息。因此,返还保修金时应得一并返还利息。
      二、保修期:一个需要解释的合同条款
      1. 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仅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的约定认识不同,就连到底应当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还是适用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关于保修期的约定,双方各执一词。
      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保修期的约定有两个条款,分别是第15-2条和第15-3条。第15-2条约定:“土建,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供热供冷为二个采暖供冷期,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为一年,屋面防水为五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报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报验之日算起。”第15-3条约定“甲方应在土建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该剩余保修金及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屋面保修期五年的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申请人认为,保修期两年已满,于保修期20天内即2009年5月18日前被申请人应将保修金及其利息退还。而被申请人则依据双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证明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进一步,被申请人又依据施工图设计说明,提出了该建筑耐久年限为50年的质量保证期。因此认为,该工程质量保修期还远未届满。
      2.合同解释方法
      “清晰文本无须解释”。本案当事人以“保修期满”作为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但保修期到底多长时间,双方却又各执一词,因此需要依靠合同的解释理论来加以推断。
      合同解释,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③]在合同解释的标准问题上,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及折中主义之争。主观主义坚持把探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放在首位。如《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解释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客观主义则以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况下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所谓合理的客观标准[④]。如《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折中主义认为,合同的解释不再限于探求当事人究竟如何思想,而是以某种客观标准(诚实信用与交易习惯)去认定当事人应该如何考虑,意味着对当事人的意志进行了适当限制,加强了对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的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解释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就是对133条规定的修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 从“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进行合同解释,因而实务上采用的也是折衷立场[⑤]。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合同法》采用的也是折衷主义。也有人认为,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合同法采取的解释原则。[⑥]笔者认为,合同解释应首先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在不能求得当事人真意,或依据一般解释方法明显不公平、不符合常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才可以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方法解释确定合同的含义。不能够在当事人意图已明确的情况下,以客观标准来曲解当事人的意思。正如列贝尔所指出的,“最重要的是,在阐释中必须保持对文本的忠诚。”[⑦]
      合同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诚信解释等解释方法。“任何法律条文之解释,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亦即在顺序上应首先应用文义解释方法”。[⑧]
      3. 保修期的解释
      首先,判断保修期是否届满,应依合同文本做出合理的法律解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15-2条(土建,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为5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报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报验之日算起。)和合同第15-3条(甲方应在土建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该剩余保修金及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屋面保修期五年的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可知,“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当“土建”的保修期满后,甲方(被申请人)应在20天的约定日期内将保修金及其利息均退还乙方(申请人)。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关于保修期应当适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我们认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签订的,应当视为是主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保修金条款的从合同,在解释上应该限定于不与主合同约定的保修金条款不矛盾、不冲突,即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之内进行质量保修。第二,“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提出了所谓“设计年限”的保修期判断,被申请人进一步又根据设计规程提出了50年保修期。我们认为,建筑工程乃百年大计,50年甚至更长的保修期都不为过。可是,是否一定要50年或更长时间扣留施工方应得的工程款,这应当由合同约定。否则,施工方有50年或更长的质保义务,但发包方没有合同约定依据则不能扣留质保金。本案申请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提出了对约定的项目保修年限已过因而应当返还质保金及其利息的请求,被申请人提出50年质保期没有约定依据。第三,“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个笼统的表述,合同第15-2条已经将其明确化为具体的“土建,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为5年”,应当在理解上不发生歧义。
      其次,从公平解释的方法来看,在合同所用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含义时,若是无偿合同,应按照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照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⑨]本案中,如果依照被申请人的意见,本案所涉工程得经过长达50年的期限才能将保修金返还给施工方,显然有失公平。况且,若将保修期定为50年,其具体操作执行也有困难。仔细分析施工图设计说明,该50年应当指的是施工图设计年限而非施工建筑实际使用年限,属于应然和实然之别,不可混淆。
      综上,仲裁庭没有采纳被申请人关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0年的抗辩理由是正确的。但是,仲裁庭认定部分的文字叙述、语言逻辑存在让人费解之处,裁决的结果——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也难于让人从实体法上信服。仔细阅读裁决意见,仲裁庭之所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仅仅是因为“仲裁庭无法分割保修各部分的保修金具体数额,更无法确认质保金的利息”,“而申请人又不申请鉴定”,由于没有证据支持而驳回。但是,其表述“故此,按照合同约定,屋面防水保修期为五年,自甲方即被申请人在报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应为2007年4月28日)计算,至今未满五年,故应视为整体工程保修期未届满,保修金应在保修期届满后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还。”所包含的逻辑,不仅背离了证据不力因而不支持申请的简单正常的法律逻辑,相反,却流露出了“就长不就短”的臆断,人们就很容易反问:为什么不“就短不就长”,选择2年?如此,这样的裁决就很难不落在立场问题的拷问下,难于服众。
      善意提醒:此文属本网站原创,不得擅自使用,个别使用时应注明转自本网站。
      [①]作者简介:郭升选,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③]梁慧星,《论合同的解释》,载《现代法学》,1986年第1期。
      [④]崔建远,杨明刚:《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研究》,《法学》1996年第12期。
      [⑤]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11页。
      [⑥]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9月第1版,第400页。
      [⑦]徐振东,《宪法解释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⑧]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⑨]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xx/443289/

《工程质保金.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阅读
  • 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工程公司简介 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工程公司简介
  • 工程服务承诺 工程服务承诺
  • 地铁站台构成 地铁站台构成
  • 外脚手架 外脚手架
  • 国有建设单位 国有建设单位
  • 绿色施工方案 绿色施工方案
  • 外架搭设规范 外架搭设规范
  • 南海造岛最新进展2016 南海造岛最新进展2016
为您推荐
  • 土建劳务清包价425元
    土建劳务清包价425元
    第一篇土建劳务清包价425元:2017建筑工程劳务清包价格!(仅供参考)中国这么大,价格不一,有误差,仅供参考。下面是修正后的,要是有错误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右下角留言修改,谢谢大家!目录■建筑工程清包工价格■房地产建筑成本(按建筑平方米算)■普通住宅建筑混凝土用量和用钢量■普通多层住宅
  • 聊城党员关系介绍信回执地址
    聊城党员关系介绍信回执地址
    聊城党员关系介绍信回执地址(共4篇)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电子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第三联在基层党委。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委
  • 江西2016年二级建造师试卷
    江西2016年二级建造师试卷
    江西2016年二级建造师试卷(共4篇)2016年江西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习题及答案2016年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习题及答案 1 原建设部于( )年8月颁发了《关于建筑业1994、1995年和“九正确答案:A期间推广
  • 湖北城建官网
    湖北城建官网
    湖北城建官网(共4篇)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2016年版全套)工程概况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
  •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务处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务处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务处(共4篇)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务处通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务处 (通知)教务[2007]06号关于上报《2006-2007(1)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等情况统计材料》的通知各教学系:为迎接教学评估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资
  • 建筑工程劳务用工合同
    建筑工程劳务用工合同
    建筑工程劳务用工合同(共7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编号:劳务用工合同昌图凯帝建筑有限公司2013年劳务用工合同雇用方(甲方):昌图凯帝建筑有限公司劳务方(乙方):王春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劳务具体情况经双方
  • 施工安全合同
    施工安全合同
    施工安全合同(共4篇)施工安全协议书(标准版)施工安全协议书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吉林省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共7篇)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甲方(委托人): 某某建筑公司联系地址:乙方(居间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6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6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6(共5篇)2016建筑安装施工合同2016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来源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发包方:xxxx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承包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私办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私办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私办(共4篇)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大地建筑学院欢送2013级晚会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系协办单位:建筑工程系团总支、学生会 策 划 书目录前言:一、晚会主题二、晚会时间三、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