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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篇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 襄汾县公安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3012810115W 机构性质 机关 机构地址 襄汾县北大街北侧 负责人 李胜 颁发日期 2016-07-28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篇2: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综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黑龙江省工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现就在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需尽快办理证照的更换。
二、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信息系统内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军队事业单位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军队事业单位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凭上级管理单位(师级以上)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政府部门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规定应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标识的,应统一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六、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清理、修订要求查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原管理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相关规定,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科学管理为原则,切实为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做好服务。同时,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要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
七、请各地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公示公告等多种形式,将代码转换和证照换发要求向社会广而告之,加快推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并与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
八、请各地质检部门与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主动公开、共享、交换、推送校准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保障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有效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十、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的同时,支持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境内法人机构申请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并开展相应的推广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3月1日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篇3:我国将为公民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国将为公民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年01月06日00:42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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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经进展到明确了三年重点工作任务阶段。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同意,“2014—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任务”)日前正式公布。公民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年重点任务包括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和加强组织领导等十二方面。
统一的信息平台成为重点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有多项内容与信息共享相关。
在全国层面上,任务要求制定和实施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
在行业层面,要在三年内建立健全各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在区域层面,要建立健全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从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在三年内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推动征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任务尤其提到了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要求健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文章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