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节日作文 2019-09-03 13:15:43 节日作文
[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篇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2018-1-9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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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篇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2018-1-9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篇二: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申报注意事项


一、财税【2015】119号和总局2015年97号公告政策关键点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事项      
关键点      
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意: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可加计扣除的加速折旧额=min{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额,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1-5项费用之和*10%/(1-10%)      
其他费用实际发生数=min{其他费用实际发生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创意设计费)      
备注1: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备注2: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      
备注3:特殊收入的扣减——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中对应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原则上按年确定      
注意:明年年度申报时,年度申报表之《基础信息表》“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不能填错,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1.产品(服务)常规升级      
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      
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特别事项的处理      
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排除境外),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会计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二、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二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三  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误区四   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所以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误区五   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误区六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所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七   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公告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三、申报表填写及资料报送要求
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的填写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资料报送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六条,申报及备案管理。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至于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篇三:回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听说,最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出台了新政策? 
有什么变化呢? 
公司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那如何根据国家的新政策,享受更多的优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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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廖娟老师。
今天下午跟大家讨论一下研发费用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并运用新政策,欢迎各位群友!主要讲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两个文件的新变化。
今天下午讨论的主要议题包括:
1、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适用行业的变化
2、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化
3、研发费的归集和核算管理的变化
4、税务部门审核程序的变化
5、新增的规定
6.申报及备案管理
7、后续管理与核查 
8、文件执行时间
9、特殊事项
下面我们开始进入新政策的讨论。
第一,加计扣除新政策适用行业变化
适用行业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列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即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属行业的判定,是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为标准进行判定的。上述所
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第二,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化研发活动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三,研发费的归集和核算管理的变化
1、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注意,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2、加速折旧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只可以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
某年企业会计上折旧费150元,税务上加速折旧,折旧费200元,可加计扣除150元*50%;
某年会计上折旧费300元,税务上加速折旧,折旧费200元,可加计扣除200元*50%;
3、不再强调“专门”
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租赁费;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不再强调专用,非专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共用的的仪器、设备是否可以全部加计扣除呢?
新政策明确: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可以扣除,但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即共用的只能按照比例加计扣除。
4、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项至第5项是指: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研发费用需扣减特殊收入
研发活动中常见产生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者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甚至有的企业试制品销售比较大,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从研发费用中扣减,税总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本次新政策明确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当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6、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增加规定: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按发生费用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才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7、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可加计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也不能加计扣除。
但是如果企业取得了财政性资金,未作为不征收收入核算,在收到当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用于研发支出时,能否加计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在97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8、统一了辅助账样式
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应当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国家税务总局97号公告给出了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参考模板,企业可以参考编制辅助账。
第四,审核的程序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由税务机关直接找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五,新增的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是指2016年以后未享受加计扣除,不是指2016年往前推三年。
第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享受税收优惠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注意,研发费加计扣除,不需要审计部门出具费用审核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第七,后续管理与核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针对新政策的后续管理加强,企业应注意避免因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而产生补税的风险。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按研发项目设置明细及归集费用。 注意收齐资料,以备申报税收优惠备案及税务机关质疑时使用。
第八,文件执行时间新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5年汇算清缴是不适用新政策的。
第九,特殊事项▲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同时享受15%所得税税率和研发费加计扣除?
以上都是否定的。
好啦,今天的内容到此结束了。
再见,感谢大家的参与。听完廖老师的讲解
是不是顿时清晰了很多?
我们下期活动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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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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