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劳动保障网


节日作文 2019-08-29 19:10:23 节日作文
[摘要]合肥劳动保障网篇1: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日前,合肥市人社局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下发通知,旨在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通知明确,合肥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两种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普通门诊、特殊病,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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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动保障网篇1: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日前,合肥市人社局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下发通知,旨在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通知明确,合肥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两种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普通门诊、特殊病,异地就医等报销比例都将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新政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降低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政策解读:乙类药品是相对对于甲类药品价格较高一点的药品。参保人员在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要先付一定的自付比例,自付比例一般为10%-30%左右。此次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之后,实际上降低了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换句话说,也就是降低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 
前后对比:城镇居民乙类药品的平均自付比例为20%,按照职工医保自付比例统一设定后,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下降至14%。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将会平均提高6%。此次调整后,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的限额和报销比例 
政策解读: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即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以按80%的比例报销,单次报销的上限为60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需个人自付。报销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此次调整后,普通门诊的单次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至80%,提高了30%,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60元,提高了2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元提高到240元,年度支付限额提高了8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年度限额再增加80元,由240元提高到320元。 
    因此,对于常见病参保人员完全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既可以免去到大医院耗时排队的烦恼,还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 
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政策解读:门诊特殊病是指符合规定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享受限额下的一定比例报销的病种。由于医保主要享受的是住院费用报销,但是一些大病和慢病,不一定需要住院治疗,只需在门诊规范用药治疗,也是安全切实可行的。门诊特殊病的病种制定也是按上述的原则设立的。目前,我市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有27种。此次政策调整后,报销比例调整至90%。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也将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比例由原先的60%-80%不等,统一提高至90%,同时,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摊至每一个结算月份,由按年度起付调整为按月起付。享受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一个结算月份的门诊费用超过月起付标准后,即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       
    此项调整让政策更加合理化,同时也提高了参保人员特殊病种的门诊待遇,让参保人员最大程度的享受到报销待遇,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调整新生儿参保待遇享受范围 
政策解读: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即出生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出生3个月后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前后对比:原新生儿参保政策规定,新生儿出生后自缴费之日起,可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同等待遇,或新生儿患有16种先天性疾病的,可放宽到3个月内参保,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 
    此项政策调整落实了医疗保险的应保尽保,最大程度的让新生宝宝享受到医疗保障。放宽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是政策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的体现。 
    此次提标对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也将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

合肥劳动保障网篇2: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什么是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3号)第6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上述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能否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部各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4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3号)第7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5、申请人应以什么形式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接到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6、什么是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期限?
    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指认为劳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受理。否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规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期限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为了促使认为劳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另一个是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及时了结行政争议,以使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能够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7、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3号)第10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年。
9、对劳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申请人可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解决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3号)的规定,申请人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手段,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1、在劳动保障领域,哪些情形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2、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30日。
    13、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1)被申请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的;
2)被申请人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被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4、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3号)的规定,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申请人对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我市劳动保障宣传有哪些渠道?
为进一步宣传劳动保障政策,将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和最新动态迅速传递给广大市民,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在新闻媒体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主要宣传渠道有:
(1)在《合肥晚报》开办“劳动·就业·社保”专版,于每周六在《合肥晚报》第4版刊登。
(2)在合肥人民广播电台(中波666千赫、调频91.5兆赫)开办:
1)“劳动·保障”专题,于每周一上午11:00—11:40播出;
2)“劳动保障之声”,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天上午10:00—11:00“共渡好时光”栏目播出;
3)“劳动保障温馨提示一句话”,于每天上午7:15“合肥新闻”中播出。
(3)开通“合肥劳动保障网”,网址:www.ahhfld.gov.cn 。
 
 
说   明
劳动保障政策问答如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政策规定为准;有新的法律政策出台的,按新的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肥劳动保障网篇3:合肥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及地址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庭0551-2663119 三孝口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536153 3536410 政务新区劳动局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597576 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699578 北一环与亳州路交口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496478 和平广场西瑶海区政府9楼新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4240545 4219917 4255263胜利路新站区管委会四楼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315587 黄山路高新区管委会B座一楼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679047 翡翠路经开区管委会B座一楼肥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735200 肥东县政府3楼肥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828956上派镇巢湖中路90号长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6671047水湖镇长寿路中段劳动人事局三楼合肥市各劳动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1 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536153 政务文化新区劳动保障大厦一楼大厅2 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83681 水湖镇长寿路中段县劳动保障局三楼3 肥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727991 店埠镇人民路15号县政府三楼4 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838159 上派镇巢湖中路90号县劳动保障局四楼5 蜀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5597566 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6 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357145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二楼7 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692635 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西二楼8 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699509 濉溪路295号庐阳区政府五楼9 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4240545 胜利路新站区管委会四楼10 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5315587 黄山路高新区管委会B座一楼11 经开区人事劳动局 3679047 翡翠路经开区管委会B座一楼12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 5617070 沿河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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