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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篇一:3罪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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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租客杀妻后站在门口等警察
重新浏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开宣判执行大会,对一批刑事重案进行集中宣判。宣判后,罪犯吴阿明、吴勇成、吕占国等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一审宣判后,吴阿明、吴勇成、吕占国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核准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东莞中院院对吴阿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对罪犯吴勇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对罪犯吕占国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图为数十名学生现场观摩审判。
关键词: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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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篇二:最恐怖的几所监狱,罪犯几乎没有活着出狱的希望
这是臭名昭著的俄罗斯黑海豚监狱,这里关押的都是俄罗斯的重刑罪犯,他们都是丧心病狂的犯人,其中包括抢劫犯、杀人犯、强奸犯等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人。
黑海豚监狱的官方名字叫做“六号联邦监狱罪犯流放地”。罪犯在押解到监狱时,都必须蒙上眼睛,以防止他们观察到监狱的地形而实施越狱。
这是黑海豚监狱原来关押废重刑罪犯的单间的几间牢房。这所监狱中的罪犯最轻的都被判处终身监禁,自1745年创建至今,还没有任何一名罪犯能够活着离开这,这里被称为死亡监狱。
图中是洪都拉斯的科马亚瓜监狱。该国人口不到700万,但在押罪犯却超过1.2万人,由于监狱牢房数量不足,导致监狱长长出于爆满的状态,这里的条件是可想而知,监狱的恐怖不单单在于剥夺囚犯的自由,有些甚至还要动用私刑,有的罪犯被折磨的生不如死。
只要进入科马亚瓜监狱,很少有罪犯能够活着走出去。2012年监狱发生火灾,有100多名罪犯被活活烧死,有300多名罪犯企图逃离火海,被狱警当做越狱全部射杀。
科马亚瓜监狱关押的大多数罪犯大多属于黑社会组织,他们即便被关进监狱也经常发生帮派斗殴,而且危害极大,监狱没有别的办法只好按照不同的帮派,分别把他们安帮派分类关押起来。
这是土耳其的迪亚巴克尔监狱,人称这座监狱为“地狱中的地狱”,任何罪犯第一天入狱时都会被狱警丢进装满粪便的浴缸中“洗澡”。囚犯们经常遭受狱警的电击、鞭打、烫烟头。任何有违反监狱规定的罪犯将会被超过20名狱警的狂殴,已经有超过300名囚犯因为残酷的毒打而死在这座监狱中,这里真正是人间地狱!
罪犯篇三:罪犯减刑、假释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减刑、假释的程序 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所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部门审查。 2、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2)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3)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通案评审。通案评审情况应当有详细书面记录,明确载明小组成员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拟定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召开通案评审会议,应邀请驻监检察院(室)的人员列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一并呈报法院。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将初步拟定的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提前抄送驻监检察院(室)。驻监检察院(室)可在收到名单后,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调阅有关材料。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呈报减刑、假释的,或者具备法定条件而未呈报减刑、假释的,应提出建议,监狱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对该建议的处理情况。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5、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6、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监狱在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驻监检察院(室)。 7、监狱审核结束后,对需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应填写《罪犯减刑、假释送审表》一式两份,连同卷宗在移送法院审理前十五日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8、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9、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假释的裁定,应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在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10、监狱对已移送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如发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及时向有关法院提出撤回减刑、假释案件的建议;法院已经审理结束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狱应提请法院重新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