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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1:核定征收企业如何操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开始啦!
今年也是截至到2018年5月30日结束。
大家知道,查账征收的企业是必须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那么,核定征收企业呢?
大白菜会计学堂今天给大家说一下。
核定征收企业分为二类:
一类是定额征收的,此类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14条,此类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不过,如果实际年度经营超额,如何如实申报,大家可以想一想,呵呵。
一类是定率征收的,此类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13条,此类纳税人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版)》,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这是关于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分类图
第二个问题,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其实就是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我们来打开国税申报系统,注意2个所得税申报表的截止时间
季度和年度申报都存在
第1处是本季度申报所得税的地方,申报所属期是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数据来源是2018年1季度数据
这个企业是小微企业,最终税率是10%
第2处是2017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申报所属期是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注意数据来源于去年的总收入(按收入核定)或总成本费用(按成本费用核定)。注意申报截止时间和查账征收一样,也是2018年5月30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2: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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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计税收入额如何确定
作者:毕军业日期:2014-03-24字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应税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按收入乘以“附征率”。假如对当地某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就等于“附征率”汇算清缴为2.5%。因此,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要将计税收入判定正确,就不会出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收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得十分详细,这里不再赘述。但要说明的是,如权益性投资收益,虽然是收入总额组成部分,但它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减除;如果取得财政性资金,首先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进行判定,如果满足该文件规定的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也要减除。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属于计税收入。
现在有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营改增”,在缴纳增值税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这时,产生的增值税税额已经不包含在收入中,所以,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中,应不包含增值税额。
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那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否包含这部分营业外收入中的增值税?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可判定为“补贴收入”,也可以判定为不满足条件的“财政资金”。
还有一些纳税人咨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有“处置收入”,还有“净收入”,如何确认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从这个角度分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处置固定资产,应以处置收入作为计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