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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篇(一):中国城乡金融报
农金创新“接地气”方可“服水土”
■李晓海 2012年12月12日
水稻抵押有其相对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从根本上讲,“三农”抵押担保创新的实际成效取决于农金机构能否结合自身和当地实际,发挥优势,因地制宜。 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推出的水稻抵押贷款成功解决了当地一个种粮大户的资金周转难题。种在田里的水稻可以抵押,这具有一定的创新和实用意义,但是其能否大规模推广,尚待实践检验。 近年来,金融机构推出了丰富多样的动产抵押贷款。船舶、机器设备、企业的产品和原材料等都可以用来抵押而获得贷款,也有一些针对农民而进行的抵押担保创新,比如生猪抵押、奶牛抵押等,但总体来看,农民可供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依然较少,农民融资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水稻是一种常见的作物,中国的南北方均有种植,和农民的关系密切。随着我国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经营的比例明显上升,一批种粮大户、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脱颖而出并且有着越来越大的融资需求,水稻抵押的推出,无疑为他们增加了一条新的、方便的融资途径。从这个角度上讲,水稻抵押有一定的创新及实用意义。 从总体上看,水稻抵押有其相对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首先,其适合于规模种植水稻的种粮大户,而并非一般种了几亩水稻的普通农户。例如,获得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30万元贷款的种粮大户,用于作抵押的水稻达到了1600余亩。其次,其适于农业保险做得比较好的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推出水稻抵押,必须考虑一个关键问题,即种在田里的水稻抵押后如果遭遇自然灾害减产绝收怎么办?如果在推出水稻抵押的同时要求农民增加别的抵押物、增加贷款的安全系数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是这样又增加了农民融资的难度,违背了推出水稻抵押的初衷。 对于这个问题,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和农业保险配套起来。即农户为水稻投保,万一发生自然灾害,水稻减产或绝收,用保险赔偿金来为贷款加一把“安全锁”。由此看来,水稻抵押更适合于农业规模经营程度高、农业保险做得好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水稻抵押更能发挥作用,也更具实用性。 应该注意到,瑞安市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并非一个传统意义上农村金融机构,和农信社、农商行比,其更具草根性,更贴近农村市场和农民,它来做水稻抵押贷款有自身独特的优势,比如,该资金互助社本来就是农民组成,熟悉贷款人的信用,熟悉水稻的种植技术,能够合理评估水稻的价值,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同时,在需要处理水稻以偿还贷款时,资金互助社可能更熟悉粮食买卖、加工市场的行情,更好地处置抵押物,减少贷款的损失。而如果传统的农金机构要推出水稻抵押贷款,可能需借助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力量,比如聘请农技员来评估水稻的价值,聘请农村经纪人来处理水稻等等,成本相对较高。 近年来,有关“三农”抵押担保的创新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但从根本上讲,“三农”抵押担保创新的实际成效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能否真正贴近“三农”,能否结合自身和当地实际,发挥优势,因地制宜。另外,还要充分把握好有关政策,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中国城乡金融报篇(二):中国城乡金融报
以文化自觉助一流商业银行建设
■郑国中 2012年12月11日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笔者认为,在全国上下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宏观背景下,农业银行要实现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须顺势而为,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将自身建设成为一个文化大行。 当今时代,文化已成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鉴于此,作为大型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农业银行,积极落实这一国家战略,乃是践行十八大精神、代表国家资本意志、体现负责任大行形象的不二选择。 近年来,农业银行企业文化建设硕果累累,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业务的发展,在获新中国60年十大企业精神殊荣之后,近日再获年度企业文化建设十大典范案例。新形势下,农业银行要建设“高品质、高效率、负责任”的一流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企业文化在现代化银行建设中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必须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自信、自强来加以引领,努力将文化的自觉转化为践行使命的自觉,将文化的自强转化为实现经营转型的自强,将文化的自信转化为推动愿景实现的自信。在实施路径上,必须突出以下重点: 用科学的文化理念引领农行各项工作。在战略层面进一步明确企业文化的引领功能与重要地位,并深植于一流商业银行建设的方方面面。 突出企业文化建设重点。持续营造文化强行氛围,深化核心价值观,培育农行特色的精神观、道德观、诚信观和廉政观,全面推进经营、管理、服务、合规、风险、人才、廉政子文化建设。 提高农行产品的文化含量。以广阔的文化视野,运用“拿来主义”,通过引智和借鉴消化,不断提高在产品研发中的文化创意,努力将农行产品打造成千家万户喜闻乐“用”的金融文化产品。 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发展。坚持服务“三农”的责任担当精神、推崇“美丽中国”建设的绿色金融观,坚持服务百姓的民生金融理念,致力于推动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别要着力推进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使农业银行成为支持文化强国建设的领军银行,树立负责任大行的崇高形象。
中国城乡金融报篇(三):中国城乡金融报
保证金作为一种价值稳定、操作简便的担保方式,在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结售汇、保函、保管箱等多种银行业务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由于保证金管理涉及银行多个职能条线,且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存在随意性强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司法机关不认可银行保证金质押性质并将其强行扣划的案例,导致保证金担保失效,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予以防范。 特定资金担保 保证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自身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因此,保证金的本质是特定资金担保,也被称为“押金”,在法律上属于动产质押。 一方面,由于资金属于种类物,在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后容易与对方当事人的自有资金发生混淆,故必须以特定形式加以区分;另一方面,由于保证金只是一种担保形式,虽将保证金转移占有但并不改变其权属,在担保责任解除后应该退还给支付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故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暂时占有和控制保证金,在实现担保权利之前不能擅自动用和侵害保证金。 目前,我国关于保证金担保的最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保证金担保的生效需要具备“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这两个要件也是银行开展业务中甄别保证金担保是否有效、管理是否规范的两个重要标准。由于缺乏进一步的法律解释,我们只能从保证金的法律属性上对这两个要件从严把握。 笔者认为,从银行办理业务角度,保证金应该存入银行为客户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并按保证金金额进行冻结,使该保证金完全脱离客户的控制,该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与客户自有资金和银行自有资金区别开来,以满足“特定化”要求;二是相关账户要由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以满足“移交债权人占有”要求;三是要使存入特定账户中的保证金体现权属,即银行只是占有和控制保证金,从权属上看该保证金仍为客户的资金;四是要使同一客户项下的多笔保证金相互区分开来,以确保其与所担保的主合同一一对应。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充分确保银行能够对抗第三人而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与存单质押的区别 保证金质押与存单质押虽然同属于质押担保,且实质都是金钱质押,但仍然存在诸多区别。 一是对象不同。保证金质押以资金作为对象,存单质押以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出具的存单即权利凭证作为对象,保证金质押的生效,要求保证金存入债权人处,而存单质押时资金既可以存入债权人处由债权人出具存单,也可以存入其他银行由其他银行出具存单;二是法律性质不同。保证金质押属于动产质押,而存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三是担保生效时间不同。保证金质押自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户时生效,存单质押自存单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在实际操作中,保证金质押与存单质押各有利弊。存单质押需要办理止付,出质和实现质权的手续相对复杂,但由于得到《物权法》、《担保法》的明确认可,质押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保障更为完善;而保证金质押优势在于操作简便,但法律效力保障不及存单质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承兑汇票保证金两种保证金在解除担保责任前只能冻结、不能扣划,但未涉及其他类型保证金的法律效力保障问题。调研中发现,在制度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基层行更倾向于使用操作简便的保证金质押方式。 关注三大法律风险 保证金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目前关于保证金担保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除此之外就再没有更为细化的规定了。在外部法律法规比较笼统的情况之下,就更加要求各个商业银行在内部建立较为细化的规定,以指导业务依法合规开展。但是,当前一些银行关于保证金管理的规定散见于各单项业务产品制度中,缺乏统一规范且规定不够具体,部分规章制度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与现实操作不符。 由于保证金相关制度不健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往往找不到制度依据,经办人员要么将一项产品制度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类推适用于另一项产品,要么凭自身的理解办理,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问题,导致法律风险隐患。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一些经营行将部分给房地产开发商发放的贷款直接发放至其在经营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这种做法一方面不符合贷款用途的监管要求,增加了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容易引起借款人对实际贷款金额的争议。 保证金系统功能不完善。如前文所述,货币属种类物,容易与当事人自有资金发生混淆,因此以特定形式将保证金款项加以区分,就是保证金能否生效的关键。对商业银行而言,必须针对保证金管理的特殊性进行优化设计,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体现“交付银行专户保管并控制的客户的担保性资金”这以保证金担保的核心属性,否则在对抗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时,可能无法得到有权部门的认同,存在效力瑕疵。 保证金相关合同不配套。一些商业银行在办理保证金担保业务时,未要求客户统一签署《动产质押合同》,也未制定与《动产质押合同》配套的保证金专用的《动产质押清单》,个别应用保证金比较普遍的业务主合同(如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中虽然提及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未明确客户将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可能对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权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未明确保证金专户的账户信息,如户名、账号、开户行等,无法将主合同与保证金专户联系对应起来;三是未约定保证金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四是对于不同币种保证金未约定汇率及因汇率变化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情形;五是未约定保证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纳入质押范围;六是对于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保证金未约定是直接作为对外支付的资金来源还是在银行垫付款项后作为扣划偿还垫款的对象。 三建议规范保证金管理 由于目前银行保证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基层行实际操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为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建议银行制定专门的《保证金管理办法》,并明确以下事项:保证金种类、法律性质、来源、利率、计结息规则等基本问题;保证金专户的开立系统、会计核算、缴纳和退还方式、追加保证金情形、保证金实现等操作流程;强调保证金与被担保的主合同应该一一对应,保证金专户应冻结,严禁挪用保证金等原则要求;对网点柜员如何应对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保证金账户作出必要指引。 第二,优化提升系统功能。建议开发单独的保证金核算子系统,从系统上将保证金专户作为银行自身的特殊账户进行管理,并在户名上添加“保证金专户”字样以示区别,在该保证金专户下按客户和笔数设立多级账户。 第三,完善相关合同文本。建议采用统一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保证金质押法律效力、保证金专户的账户信息、保证金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情形、保证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纳入质押范围、保证金的扣划和实现等条款。此外,基层行经办人员应注意正确填写主合同中的担保方式:采取单一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主合同的担保方式中应填写“保证金质押”;采取保证金与其他担保混合担保方式的,主合同的担保方式中应填写“保证金质押+(相应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