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证


节日作文 2019-08-08 22:06:27 节日作文
[摘要]招标代理证篇1:招标代理资格会全面取消吗?新的热议来了有关单位近日就修改《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召开调研论坛会引发了业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即将被取消的猜想和热议。据政府采购信息报 网记者了解,《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将“药品招标代理

【www.shanpow.com--节日作文】

招标代理证篇1:招标代理资格会全面取消吗?新的热议来了


有关单位近日就修改《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召开调研论坛会引发了业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即将被取消的猜想和热议。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列为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被取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截至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暂时还未被取消。近日有关单位调研讨论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少代理机构得知该法条的修改讨论后,都在多方打探消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会不会被取消、还能存在多久……不少业界人士均表示,取消是大势所趋。那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到底会不会被取消呢?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对招投标市场又会有哪些影响呢?相关部门又当如何加强对招标代理的监管?
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对市场有何影响?
南开大学教授、政府采购知名专家何红锋表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后,招标代理市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意味着取消了招标代理的门槛,必然会导致进入或者想进入招标代理市场的企业的增加,也会导致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良莠不齐。对采购人或者招标人而言,选择代理机构需要更加认真。选择好的代理企业会获得比以前更好的服务。反之,获得的服务可能还不如以前。但从总体上说,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提高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有积极的意义。
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姜爱华看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激发招标投标市场乃至公共采购市场活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虽然对规范招标投标代理业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规模的扩大,“资格认定”从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的发展,甚至滋生了少许权力腐败的现象。因此,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转变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上的道路上再次迈出的坚实步伐。
二是将促进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市场规则的进一步统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取消,形成了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不统一的局面,不利于公共采购大市场的形成。因此,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利于推进招投标市场顶层设计的一致性。
三是将极大地促进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发展。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而言,由于招标业务代理资格不再有门槛,这意味着,一方面有更多的代理机构有机会参与招投标代理业务中,另一方面,招投标代理业务市场竞争会更激烈,需要代理机构“拼实力”、“拼服务”。
四是将进一步增加招标人自主权。增加招标人自主权是当前国际公共采购规则的发展趋势之一,能够更好地实现招投标“物有所值”。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对于招标人而言,其在代理机构选择上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具体项目选择最适合的代理机构。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介绍,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和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取消两年多了,业内有一定规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并未受到太大冲击。因为招标代理行业说到底是现代服务业的一个分枝,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是咨询服务,与选择律师、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等服务机构一样,委托方最终还是会以服务的能力、水平和质量作为其选择服务机构的主要考虑因素,最优秀的企业还是会与最优秀的咨询公司合作,这样既能实现品牌互动,又能确保实现其自身的既定目标。因此,即使现有的其他招标代理资格全部取消,可能只会引发部分代理机构的经营业绩出现一些波动,个别代理机构被淘汰出局,但不会出现整个行业的重新洗牌,市场最终会发挥其固有的优胜劣汰的机制和作用。
湖北省汉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倪剑龙认为,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是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趋势,可以减少相关行政成本,进一步放开市场,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另外,还可以消除市场上的空壳代理机构,现在很多代理公司根本属于三无产品(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通过一定手段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后,以出借代理机构资格发展下线求生存,挂羊头,卖狗肉。取消代理机构资格后,让这些躺在资格证书上赚钱的人失去金饭碗。”
在倪剑龙看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还有助于建立个人执业制度机制。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约束的多,对具体执业人员约束的少,从某种意义上讲,招标代理机构的存在就是代理执业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挡风墙,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就等于把这堵墙给拆掉,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人员的个人责任,个人执业制度的建立更是对招标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体现,以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为代价的诚信体系建立将更加有利于强化代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促进代理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竞争规则,目前,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多数还仅处于CTRL+C和CTRL+V阶段,所有招标文件都是千篇一律,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一模一样,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居然全是评委酌情打分,没有具体的量化,让招标流于形式,无法体现招标竞争择优择强的目的,究其原因是代理人员根本没有对于招标人(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任何市场调研和分析论证,更无法也没有能力去对评标因素作科学合理的量化。” 倪剑龙说,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做法,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招标代理资格后有关部门如何监管?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将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从审核代理机构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有利于主管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上,其职能要从前端的‘门槛管理”’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尤其要加强质疑投诉管理、合同管理。”姜爱华如是说。在她看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也会给行业协会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与自律管理作用,如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培训服务、建立代理机构诚信体系等,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何红锋的观点是,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主要是从负面评价角度对招标代理企业进行监督。在招标代理资格制度下,政府主要是从正面评价角度进行监督,主要是规定哪些代理企业可以进入代理市场、可以从事哪些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主要是对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是发现代理过程中的问题,并对企业的问题进行评价,比如列入黑名单。
金翔则认为,这与整个国家要依法治国一样,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果招标采购的某项工作依法依规需要事前监管,就不能延至事中或事后再进行监管。反之,如果招标采购的某项工作依法依规无需事前监管的,则应按“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彻底放弃事前监管。同样,事中和事后监管也要依法实施,凡是可以由行业来发挥自律作用或由市场发挥约束作用的,就不要轻易设置或施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尤其是针对每个项目的“一步一报”式的监管,以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市场的活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招标代理证篇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4 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招标代理证篇3:【深度】发改委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不得不说的几点理由


近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将于明年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该消息一出,虽然对很多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影响甚大,但是这项措施对促进提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是非常有帮助的。因为接下来可能就是真正的凭本事吃饭了,那么为什么国家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下发改委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一些理由,并根据该文件的影响进行一些分析和说明。有利有弊,更多的是从有利的方面考虑总结发改委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几大理由: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个人认为,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要是从简政放权这个角度考虑的,同时能够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打击资质出借,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不说,目前代理市场上还存在“三无”代理机构(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这些“三无”代理机构在通过一定手段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后,以出借代理机构资格作为生存之道,即从事我们通俗说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当。而如果这次取消了代理机构资格,那么这些空壳代理机构躺在资格证书上获利的空间将不复存在,这有利于维护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黑箱操作和舞弊现象更不易发生有助于招标代理市场个人执业制度体系的建立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约束的多,而对具体执业人员约束的少,招标代理机构成为代理执业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挡风墙。而如果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于将这堵墙拆掉了,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人员的个体责任。而建立以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为代价的诚信体系,将更加有利于强化代理从业人员的依法代理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且多数处于复制粘贴的阶段,招标文件近乎千篇一律,有些评分标准甚至全是“评委酌情打分”,无具体的量化标准,让招标流于形式,无法实现择优择强。究其原因,是代理人员没有对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论证,更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评标因素作科学合理的量化。
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个人以为,如果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将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现状,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作者 : 中国招投标行业研究 (今日头条号 )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xx/406099/

《招标代理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阅读
  • 节日作文600字精选3篇 节日作文600字精选3篇
  • 中华传统节日作文(合集九篇) 中华传统节日作文(合集九篇)
  • 节日作文开头集合3篇 节日作文开头集合3篇
  • 节日作文600字范文汇总三篇 节日作文600字范文汇总三篇
  • 节日作文500字(锦集5篇) 节日作文500字(锦集5篇)
  • 中秋节作文200字-节日作文汇编9篇 中秋节作文200字-节日作文汇编9篇
  • 节日作文600字初二【二十一篇】 节日作文600字初二【二十一篇】
  • 节日作文300字左右锦集十六篇 节日作文300字左右锦集十六篇
为您推荐
  • 节日作文高二范文(通用13篇)
    节日作文高二范文(通用13篇)
    春天,又称春季,是四季中的第一个季节,指立春至立夏期间,含节气有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是万物复苏的季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节日作文高二范文(通用1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节日作文300字左右范文(精选十六篇)
    节日作文300字左右范文(精选十六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节日作文300字左右范文(精选十六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 最吸引我的节日作文范文十四篇
    最吸引我的节日作文范文十四篇
    中秋节,又称拜月节。中秋节自古便有祭月、赏月、吃月饼、玩花灯、赏桂花、饮桂花酒等民俗,流传至今,经久不息。中秋节以月之圆兆人之团圆,为寄托思念故乡,思念亲人之情,祈盼丰收、幸福,成为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吸引我的节日作文范文十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 中秋节-节日作文1000字范文(精选16篇)
    中秋节-节日作文1000字范文(精选16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秋节-节日作文1000字范文(精选1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 节日作文高二(锦集15篇)
    节日作文高二(锦集15篇)
    春天,又称春季,是四季中的第一个季节,指立春至立夏期间,含节气有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是万物复苏的季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节日作文高二(锦集1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 中国传统节日作文精选十七篇
    中国传统节日作文精选十七篇
    许多人都有写作经验,他们对写作并不陌生。作文必须围绕主题,围绕同一主题进行深入讲解。无论如何,我们应该避免杂乱无章,主题松散甚至没有主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国传统节日作文精选十七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 传统节日作文【汇编五篇】
    传统节日作文【汇编五篇】
    重阳节有登高的习俗,人们在这一天或赏菊以陶冶情操,或登高以锻炼体魄,给人生增添了无限乐趣。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传统节日作文【汇编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 节日作文300字左右精选14篇
    节日作文300字左右精选14篇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节日作文300字左右精选1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 节日作文300字左右【十五篇】
    节日作文300字左右【十五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节日作文300字左右【十五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 清明扫墓作文-节日作文范文(通用19篇)
    清明扫墓作文-节日作文范文(通用19篇)
    传统,世代相传、从历史沿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清明扫墓作文-节日作文范文(通用1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