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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联系与区别
说起学习,很多人会说,作为税务人员或者是财务人员,学习好、掌握好税收业务、财会知识就可以了,也够用了。果真如此吗?
先说个小笑话,有一次,某税务人员向所管企业发出约谈通知,约请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到税务局进行约谈。次日,该企业的一名业务员到了税务局,税务干部问:“通知你们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怎么他不来,却派个业务员来呢?”这名业务员赶紧说:“没错啊,我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啊。”税务干部这下还真的有脾气了,高声说:“你们老板不是叫张某某吗?”“哦,你说的张总啊,那是搞错了,因为你发的通知是要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所以公司就派我了,那我回去要张总明天来。”
等业务员走了,这位税务干部越想越郁闷,感觉是被纳税人耍了,就拿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准备找出电话号码打电话给那个公司的老板,一看登记表上“法定代表人”几个字,税务干部有些迷糊了,“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这两者难道还不一样啊?自己发约谈通知的时候写错了?
还别说,这位税务干部还的确是错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有人把“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这三个不同的概念混淆,按照《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组织等机构,是对这些机构的拟人化的称呼;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规定的该法人的代表人,在一个法人内是唯一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一般是该法人的一把手;而法人代表是指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的代表,在一个法人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具有不特定性和非固定性,只要是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随都可以担任。
《公司法》与税收有着很多联系,例如,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只能分配所投资的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不直接占有公司财产。股东投入的实物财产虚拟化成为股权,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再对自己已入股的财产主张权利了。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享受了有限责任的权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的代价。如果我们搞清楚了《公司法》覆盖在公司身上的这层面纱,就不会出现将股东转让股权与公司法人的纳税义务混为一堂的乌龙了。
如果不去学习《公司法》和《民法通则》,诸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就还真的难以知晓。
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今年2月开始实施,原《发票管理办法》已施行了19年,大家对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幅度等规定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知。这次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在文字、术语、表述方法等较原《发票管理办法》更标准更专业,在诸多方面特别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增设了如“虚开、受让、应当明知”这些新慨念,或对如“转让”等词语赋予特定的内涵;一些在以前不被认定为是违法的行为现在属于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了;而对一些以前能简单直接认定和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大幅提高处罚幅度的同时也增设了一定的前置认定条件。如不能详细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变化,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就有可能因对案件的性质认定不准,对该处罚的行为漏作处罚因而放纵了违法行为,或因忽略了一些违法行为构成的前置条件、导致依法进行推定的依据获取不充分等,作出处罚后,因证据不足而在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从而遭遇执法风险。
自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开始施行以来,现在还有税务干部说,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以后对纳税人取得假发票不要处罚了。果真如此吗?如果我们仔细看看《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再仔细去琢磨一下“受让”这个词语的意思,所称“受让”是指取得发票的所有权,即以前俗称的“取得”发票,且不以是否支付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必要条件,既可以是有偿受让,也可以是无偿受让。只要其主管存在恶意或明显疏忽大意,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即可依本条处罚。哪怕发票本身是正规合法的,只要来源不合法,填开、取得等就不合法。
而关于“受让”的定义,在《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都没有解释,要搞懂这些新名词的定义,就只能在税法知识以外去找答案,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习税法以外的知识。
由此可见,作为税务干部经常学习的是《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有的对税收法律法规很精通,但是,对于一些执法主体是其他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我们是学习得不够的,这是我们税务系统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作为新经济时代的税务干部仅仅学习税收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正确执行好税法,就必须学习、知晓、甚至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一些知识。除了认真学好《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外,还应广泛学习与税收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 孔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孔子是个活到老学到老的人,并且在其中得到了莫大的快乐,因为在学习中的快乐是任何人间名利权势所不可替代的,学习就是提升智慧能力,智慧能力就是生命的本身,而这件事情是人人可为的,同时也不是任何人可以不学而能的,如果不是一个捷敏求知的态度,是不可能拥有丰富的知识的。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前进,知识在不断更新,知识面也在不断的扩大,要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只有不断的学习,扩大学习的知识面,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和赶上时代的潮流,才能提升自我修养素质,才能适应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学习,是我们伴随终身的朋友,把喝酒闲聊的时间,唱歌泡吧的时间,分出一点留作学习用,在学习中寻求知识,在学习中寻找快乐吧。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问: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有的被称作法人代表,有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这些称呼有什么区别?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因此,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浅析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三个概念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经常被提及也容易被混淆的概念。特别是“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经常被混淆,甚至在一些正式的文献材料、新闻媒体上也常被误用。“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笔者对三者概念及区别作以下粗浅剖析。
概念解释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法人是集合性主体,法人是人的集合体与财产的集合体的有机统一;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如下特征: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或章程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法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是特定的某个自然人。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应理解为法人的代表,依授权而产生,实质上它是依照代理关系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无任何一处提到“法人代表”这一名词。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概念不同。如前所述。第二,两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法定代表人只能是确定的一人,而法人代表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受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职权的其他人。第三,产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产生。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依法定程序产生。第四,权限不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要受到授权范围的限制。第五,登记、变更的程序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法律程序。而法人代表不需要登记,变更也不需要程序。第六,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造成他人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法人承担,只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所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由法人代表承担。而法定代表人是当然的法人代表,通常情况下,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分别表达不同的法律涵义,在具体应用时,对三个概念需加以区别,准确应用。
篇二:[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企业、法人、公司的区别
企业、法人、公司这些名词。究竟它们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现做一比较:
一、企业
判断一个组织不是企业,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备一两个特征;第一,必须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第二,要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能称之为企业。比如教会,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是一个企业。
二、法人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它是社会组织;第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第三,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四,要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地进行起诉或应诉。法人可以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和捐献法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之为企业法人,这一概念的另一含义就是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换句话讲,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法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企业法人强调的是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比如,有人说某某企业的法人是张三,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它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企业法人。
三、公司
公司与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首先是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设立的一个组织。在我国必须按照《公司法》设立。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式。其次,公司必须是法人,这是与企业的最大区别。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公司是比企业也要小的一个概念。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大车轮,正是这两大车轮推动了市场经济不断前进。
但细说起来,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公司应该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出资兴建的,按出资比例划分股权及责任的一种经济实体,现在可以成立一人公司,以前必需是两人或以上。公司必需有监事,但企业不必要。
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当然,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点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资合的色彩更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是靠人合关系成立的,具体说就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来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间依附性关系比较强,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较高。
3、主体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还要靠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4、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规模大小不同。合伙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因为它靠人的信用基础来成立,其规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会很大,股东也人数众多。当然,也会有些合伙企业的规模会比较大,但一般的合伙企业的规模都小于公司。
6、出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行。
7、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设立公司却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00万元。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逊止镜淖什腥ú蛔疲皇谴制靖庸臼褂茫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等,而企业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狭义的企业只指后者。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三)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四)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原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1.设立手续的区别
有限公司: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资本限额方面的区别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拟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3.股东人数方面的区别
有限公司:1~50人。
股份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须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此外,H股可多家发起人。
4.股份方面的区别
有限公司:股份称“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股东持有的代表股权的文件称为“出资证明”。
股份公司:股份称“股本”,股东持有的证券称为“股票”。
5.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区别
有限公司: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但要设执行董事。
股份公司:要求法人治理机构齐全。
可见,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简单。
6.股份转让方面的区别
有限公司: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股东会依此并作出决议,同时,其他股东对于转让的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目前市场流通的,法律上没有限制,但是对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财务管理方面的区别
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要求审计、公告。
股份公司:要求审计、公告;非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公告。即对于非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对于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事业单位、企业和公司主要区别如下:
一、主体资格和设立资金的来源不同
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讲属于事业法人,企业(包括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由于这一性质,决定了设立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是国家拨款,或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筹措。设立企业(包括公司)资金是由出资者投入的。
二、设立主体和设立目的不同
事业单位大都是由国家(包括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也有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设立的,如大型国有企业原有的医院、学校。国家设立事业单位是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事业单位的工作和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学校、公立非盈利医院(当然,现实并非完全如此)。
设立企业(包括公司)的是出资者,国家设立企业时,其也应是出资者。设立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经营盈利,国有企业也是如此。
三、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不同
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业单位往往有其隶属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依靠行政管理的法规、规章、条例、命令和政策对事业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例如国家对公办学校的管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只是宏观管理,企业的管理主要由出资者依法建立的包括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团队来负责。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出资者对于企业的管理分别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来进行管理。对于公司的管理,出资者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企业(包括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国家缴税,而事业单位则不需要缴税。
其次,企业和公司也是有区别的:
公司属于企业,但企业并不一定就是公司。因为企业有各种类型,如工厂、合伙企业、商店等,公司只是企业类型中的一种。
个体户或者个体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体现在哪里
个体户做生意亏了本,你自己得对全部债务负责。有限公司做生意亏了本,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如你注册公司时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而你欠别人200万元,你只需还50万即可,且受法律保护,别人奈何不了你。
一\最主要的区别就是: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而有限公司则是要求企业必须核算健全,要有帐,交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
二\有限公司一般应交的税种如下:
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4%。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一、在登记上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比有限责任公司简单。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不需要规定的注册资金,但要办理银行缴税帐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既需要规定的注册资金,也需要银行缴税帐户。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不能冠“某某公司”名称,只能叫“某某经营部、某某厂或某某设计室等”。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不需要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有公司章程。
二、在税务上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税一般采取定额定率征收;有限责任公司的征税,营业交易环节按发票征税,经营所得环节一般采取定率或查帐两种方式。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只缴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帐务要求不高,税收征收也采取相对简便的方法;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帐务要求相对就高一些,特别是一般纳税人。
税务局主要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购领仟位数及以上面额的普通发票加强控制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则主要从万位数及以上面额的发票加强控制和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税务局无论对那一种企业形式的发票管理都在加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另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6)设立的宽严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国有控股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区别
一是职能不同,一般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搞好生产经营,而国有控股公司只是对下属企业有出资者职能,是投资主体;
二是管理内容和方法不同。一般公司的管理主要是企业生产、质量、经营管理,控股公司则是战略管理,是超脱于一般产供销、人财物管理之上的资产运营管理;
三是组织形式及作用不同。一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是一般企业法人。国有控股公司则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是由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除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外,还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是特殊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设立无最低资本要求。
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修改中所加入的一个公司形式,公司设立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个是与个人独资企业明显不同的地方。其注册最低资本限额的是10万元,且应一次缴足。其法律责任相对比较严格。一人公司属于公司法人组织。
以下为引用:
一、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字串6
二、设立主体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字串9
三、设立条件不同
在设立条件上,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企业类型及其对比分析 创业者建议
在准备创业之前,需要清楚自己应该开什么样的公司?哪种企业形式对自己的税负和发展更有利?
本文先介绍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形式及其特点,进行相互对比,最后给予一些有益的建议。
企业形式
个体工商户(个体户) — 个人经营,无限责任,一般定期定额缴税
合伙企业 — 两人按合伙协议出资组建,无限责任,按实际营收额缴税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出资,无限责任,按实际营收额缴税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
两个以上投资人,注册资本最低3万,有限责任,按实际营收额缴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
一个投资人,注册资本最低10万,有限责任,按实际营收额缴税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在这里,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作介绍,要求较高,对创业者初期没有帮助。
各种企业形式的特点
个体工商户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这三种形式的企业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以所有合伙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当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债务时,必须拿出创始人的债务进行偿还,这是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由一个人申请成立的。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和风险,共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名称都不能以“公司”、“有限责任”等结尾,可以以“处”、“所”、“中心”等结尾,如“XXX经销处”。
都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就是1元钱也可以注册,注册费用各地都不太相同,最好咨询当地工商局。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
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一般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特别类型的公司要求会不相同,根据相关规定(比如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有很高的要求)。一人有限公司最低10万元。
有限公司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负连带责任,所有的负债以公司资产清偿,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没有关联。
除了一人有限公司以外,其他有限公司必须由两个或以上的股东共同申请创建。
对比分析
相互的区别主要在是否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是否负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每月按定额来缴税,建简易帐。每月固定扣税和工商管理费,国税地税和个人所得税,500元左右,工商管理费150元左右(视当地)。
一人有限公司按开票额来缴税,建复式帐,不用缴工商管理费。
企业名称上,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等结尾。
个体户最多只能雇用7人,合伙企业最多20人,有限公司没有限制。
工厂不是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就个人投资而言,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这三种形式,这三类经济实体主要有如下区别: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
第四,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
第五,税收管理不同。
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总、子、分公司与办事处区别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子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办事处一般可不单独核算,可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其业务类似于民法规定的行纪,只联系业务,一般不单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购销关系;而分公司则不然,分公司一般应单独进行工商登记,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单独计缴流转税,除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缴以外,其他的业务可以按总公司的业务处理(当然,部分业务须总公司授权如对外担保等),类似于子公司,除所得税以及所有者权益核算(分公司收到总公司启动资金应作上级拨入资金,总公司作拨付所属资金,并可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与总公司往来,报表可单独报送税局,总公司应编制汇总报表对外报送,而子公司与母公司则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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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老板、法人、合伙人、股东、总裁、CEO到底有什么区别,看完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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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开始,“创始人”、“职业经理人”、“总裁”、“CEO”这些商务用语在中国企业界开始满天飞,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和“CEO”,很多企业的总经理和总裁们都纷纷把自己改称为“CEO”,就连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也在自己的工作名片上印着某某公司“CEO”。可是,有多少人真正理解“CEO”的本质和含义?
这究竟是企业运作之需,还是大家在跟风,玩儿文字游戏?近期,也有一些创业者和企业老板打电话咨询创始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职位之间有何区别?★创 始 人一般是指某个企业(包括组织、社团、基金等)的主力创立人,或第一个提出事件概念的人,或机构创办人。比如:张钢是小肥羊创始人、马化腾是腾讯创始人、雷军是小米创始人、丁耀华是中国管理学理论创始人,等等。
实践操作中,创始人可以成为股东、也可以成为董事长、也可以成为总裁、还可以成为创始合伙人。
法 人一般是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等。
所以说,法人是一个特定组织,比如企业或社团组织,而不是指某个职位和个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一般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中的任何一个人担任,这就好像一个国家要有一个法定元首一样,这个元首可以称为“主席”,也可以称为“总统”,还可以称为“首相”,等等。
但是,他的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代表这个国家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
合 伙 人一般是指以其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并依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制度包括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
在中国实行合伙人制较早和较为普遍的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比如德勤、普华永道、北大纵横、和君咨询,等等。但是,近年来很多实体经济也在积极尝试和探索合伙人制,比如阿里巴巴、小米、万科等,而且阿里和小米的合伙人制度正受到业界的热议和追捧。
合伙人制度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组织形式灵活、人员规模可大可小、所得税政策优惠、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增强合伙人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合伙人制相对于对传统劳动合同制而言,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和优势。
在实践应用中,有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把合伙人又细分为了业务合伙人、事业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创始合伙人等不同级别和多个层次。
实 际 控 制 人实际控制人一般会在上市公司或者企业上市过程中信息披露时会被提到,通常实际控制人可以是企业控股股东,也可以是企业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
比如,A集团旗下有一家独立控股上市子公司B,而A集团当初是由最大的创始股东王某投资设立的,那么对于B公司来讲,其背后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应该是王某而并非是A集团。
老 板通常是指两种人:一种是指个体私营企业主或雇主,另一种是泛指企业中的最高决策者或大股东,老板实际上是对企业主或者企业中最高决策者的一种统称或口语化称呼。
股 东通常是指企业的出资或投资人,因其出资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资产所有人,对企业经营拥有最高决策权,对企业财产拥有最终分配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单个股东即使拥有控股权也不能随意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否则会涉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而大股东又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大股东和相对控股大股东。
董 事 长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董事会的法人企业才会有董事长这个职位,通常先由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推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代表股东会行使权力的机构,股东会类似于全国人大,董事会类似于人大常委会,在股东会休会期间,董事会代行股东会权力,而董事类似于人大代表,是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力代表。
董事长通常是董事会的最高负责人,一般由企业大股东指派或亲自兼任。股份制企业注册时,董事长通常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近年来,我们除了经常看到一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上市公司设有董事长或董事局主席外,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发现还有很多非股份制中小微企业(尚未设立董事会)也开始滥设和滥用“董事长”称呼,他们把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职位角色搞混淆了。
C E OCEO通常是指企业的首席执行官,这个职位尤其在外资企业和境外(如香港、美国等)上市公司管理层信息披露中较为多见。但近几年我们发现这个称呼也被中国很多非上市非股份制中小微企业所热衷,CEO几乎满天飞,甚至出现了CEO、总裁和总经理混用和滥用现象。
真正的CEO应该是董事会重要成员之一,其职位和权力应该在董事长之下,总裁或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之上。
总 裁一般在大型集团化企业较为多见,其职位级别和权力一般比董事长和CEO低一级,但现实中我们有时会看到部分企业会存在董事长兼CEO兼总裁,或者是CEO兼总裁或者是董事长兼总裁的一人多职情形,这种兼职其实大部分是以公司创始人兼职较为常见,但从企业治理的角度来讲其实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总 经 理一般在各类型企业都较为常见,总经理其实就是董事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其主要职能是具体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制定的经营和管理决策,负责对企业进行日常经营和管理。
现代企业中,董事会主要负责管大的战略和决策,总经理主要负责管具体的决策落实和执行。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总经理这一职位设置和应用越来越广泛,除了一些集团公司总部、事业部和分子公司的一把手被称为“总经理”外,现在还有一些企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也被称呼为“总经理”,但这种“总经理”本质上类似于“总监”,比如伊利、万达等企业集团都设有“人力资源总经理”,但不同层级的“总经理”都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和职责。???
在日本和韩国企业中,总经理通常被称为“社长”。?
总 监
通常是指企业中某个专业领域的最高负责人,比如行政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其职位级别和权力一般介于总裁(或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在总裁(或总经理)、分管副总裁(或副总经理)的授权下负责开展某个专业领域管理工作,对公司总裁(或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或副总经理)负责。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公司的“总监”职位属于高管人员,而有的公司“总监”职位却属于中层管理人员,二者的名称相同,但是职能定位和权力级别相差甚远。
职 业 经 理 人一般是指是专门从事企业中高层管理的核心人才,具体而言就是指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并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所具备的经营管理技能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并承担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以此来取得工作报酬的一种职业群体。
职业经理人是以企业经营管理为职业的一个社会阶层,典型的职业经理人代表有唐骏、吴士宏、万明坚,等等。以往人们习惯于把职业经理人比作“空降兵”,并因大量的“空降兵”引进失败而开始质疑是否需要职业经理人。
进入2014年以来,“职业经理人”已死,赶快找“合伙人”吧正成为当下最时髦的流行语。
★鉴于企业性质、发展阶段、治理结构、管控模式、组织结构、资产规模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上述职位称呼在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置安排和考虑,在此我们就不一一赘述。
但是,我们想强调的是大家不要随意乱用职位名称,更不要为了满足自己的职位虚荣心而给自己头上扣顶“大帽子”,那样虽然看上去好看,听上去也好听,可是“假大空”有时候反而会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
组织设置与职位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其实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大家一定要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而去设置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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