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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一:公司住所
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八号[2013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公司是法人,应当有住所。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具有多重意义:第一,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归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第三,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公司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 安建主编)第33页
公司住所二: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一样吗?
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一样吗?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构成公司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公司是不允许存在的,实际工作中,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一、公司住所
(一)名词释义
公司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公司住所记载于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1、公司住所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2、公司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3、公司住所是确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辖。企业没有固定住所,国家执法机关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公司住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二、经营场所
公司的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公司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三、两者的区别
1、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经营场所可泛指公司、企业的一切经营所使用的场所,明显要比公司住所的“登记”只准一处固定场所,这个范围广泛。
2、二者法律的内容不同
经营场所的其中一个中心场所“登记”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是可用于一般所有的经营日常的使用。而公司住所具有法定的民事、刑事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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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三:【案例】有限公司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是否要作为分公司登记
某公司于1995年设立登记,住所为泰兴市某镇北二环路25号,住所和经营场所面积3万多平方米。2003年,该公司在距离住所500多米处新征土地3万多平方米,建设新厂房。新厂区没有设立完整的办事机构,也不单独对外经营,管理、营销、结算等都在老厂区。对于新厂区是否应该作为分公司登记,登记机关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那么反过来讲,某公司在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就应当申请分公司登记。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只是规定了什么是分公司,并未规定公司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一定要办营业执照。某公司在新厂区没有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也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且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因此可以不作为分公司登记,除非公司申请。
首先明确两个概念。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是指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经营场所是指公司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如生产车间、仓库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一般情况下,住所和经营场所是同一地点,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登记、增设经营场所来解决,而公司在这方面却无有关规定,在登记时也无经营场所登记项目。
试分析一下坚持将住所外经营场所都必须作为分公司登记的几个主要理由是否成立。
第一,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分公司的界定是基于一种表象的定义,并没有把握其实质内涵。按此定义,公司不可以在其住所以内设立分公司,只能在住所之外。而实际上,不少公司为了对外经营方便,往往在其住所以内设立销售分公司,或按不同产品类别设立相应的分公司。笔者认为,分公司是指公司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其隶属公司承担的经济实体。据此,分公司要具备四个要件,即公司投资、有固定场地、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没有法人资格且民事责任由对应的公司承担。
第二,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领取营业执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营没有对内对外之分,即使没有直接对外,生产本身也是经营活动。因此,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领取营业执照。笔者不同意此说法。理由有三:一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并不一定要在异地再次办理营业执照。但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另行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照该复函意见,开展经营不是企业异地经营需要登记办照的充分条件,只有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在住所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成为分支机构时才应当另行登记发照。二是从实际操作看,也有从事经营活动不领取营业执照的例外情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在住所外的经营场所可以作为增设经营场所登记,而不必领取营业执照。三是从法理上讲,法律、法规虽没有规定经营活动有内外之分,但从营业执照的属性看,营业执照是商事主体成立的法律依据,又是对外证明商事主体经济性质、有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商事主体经过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最基本目的是取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能够与其他商事主体主动进行商事交易,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从这个角度理解,笔者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营活动应指对外经营活动,即只有在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条件下,公司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才成为分支机构,才有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例,应借鉴非公司制企业关于对经营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首先,对公司也要实行经营场所登记。
其次,如果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虽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但不在同一地点,这里又分两种情形:
一是,凡在经营场所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都必须作为分公司登记。其中,对外经营是最根本的特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是次要特征。
二是,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作为增设经营场所登记。如果其经营活动须前置审批,则公司的前置审批范围应包括其增设的经营场所。
最后,公司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的,应当作为分公司登记。
□严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