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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莫须有罪名篇(一):岳飞罪名“莫须有”,究竟何解?
岳飞之死是早有结论的冤案,然而加给他的罪名“莫须有”这三个字的含义,却成了千古疑案。
一年前,本版曾刊发文章,作者认为“莫须有”是“一定有”的意思(参见2009年3月23日历史纵横版)。今日本版再论莫须有,此文梳理了对这个词的各种解释,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此就教于读者。
《宋史·岳飞传》:“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爱国名将岳飞忠心耿耿路人皆知,这“莫须有”作为岳飞的罪名,顺理成章地成为后世人们遭受不白之冤的代名词。但关于这三个词的真实含义历来争议颇多,有着多种解释。
莫须有的各种解释
解释一:或许有
这是目前主流的看法,《辞源》持此观点。或许有,有一种推测的成分,含糊其辞,对一位高官采取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自然不能服人,所以更加凸显了岳飞的冤屈。但这种解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首先:岳飞是有罪名的,而且罪名很明确,当时受秦桧指使,奸臣万俟卨诬陷岳飞主要的罪名有:“飞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受诏不救淮西罪”,“令张宪虚申警报以动朝廷”,用不着含糊其辞;其次,这样的回答不符合秦桧的身份,秦桧贵为宰相,而且颇有学识,对于这样重大的案件,又是出于他的精心设计,自然可以对答如流,不可能显得如此仓促。
解释二:必须有
这种解释认为“莫须有”三个字是“必须有”的误写,指这种观点的人有: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毕沅(《资治通鉴考异》)、朱彝尊等,并且有《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作为旁证。但这种解释也属牵强,因为见“莫须有”这三个字在宋代的多部书籍中出现过,而个别书籍中的“必须有”完全可能是版本上的差异;同时,“必须有”作为回答也完全不符合逻辑。
解释三:莫,须有
俞正燮在《癸巳存稿》里,认为“莫须有”三字应该重新句读为:“莫,须有”。“莫”表示秦桧的迟疑,“须有”表示必须有。“世忠截其语而合之,以诋桧之妄。”这种解释纯属猜测,缺乏相应的证据。
解释四:难道没有?
这是近些年才有的观点,学者李傲通过对宋朝书籍的考证,认为“莫须”是宋朝的口语,是“难道没有”的意思。的确,在现存宋朝的书籍资料中,据笔者翻阅,至少可以找到数十条在对话中使用“莫须”例子,比如《曾公遗录》中:
曾布问:不审陛下以光等为有罪、无罪?
徽宗答:莫须是有罪?
曾布回:圣意如此,臣乃敢尽言……光等诋毁神宗变乱法度,则事迹具存,岂得为无罪?
又如《朱子语录》中:
叔文问:格物莫须用合内外否?曰:不须恁地说。物格后,他内外自然合。
类似的例子非常多,也的确支持李敖的说法,同时《辞源》“莫须”条也有同样的解释。但需要指出的是,“莫须”作为一种反问语气是有特定的语言环境的,一般都是在对话中,根据上下文关系能明确判断出是疑问句,而关于岳飞“莫须有”的那段对话中并不能确定是疑问句;另一方面,秦桧作为宰相用“难道没有吗”来回答韩世忠虽然没有问题,但后一句韩世忠的反问就成问题了——如果“莫须有”三个字是反问语气,其含义是“难道没有吗”,也就是说秦桧认为有证据,既然有证据,那么韩世忠说:用难道没有这几个字何以服天下?就显得有些荒谬了。
“莫须有”应是“不须有”
综上所述,所有的解释都有缺陷,而要想弄清这三个字的真正含义,一定要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两人的语言环境来分析。
岳飞的罪名完全是秦桧一手炮制的,这就是事件的政治背景。然而这里面还有一个更大的背景——那就是宋高宗。像岳飞这样的人物,绝对不是一般的诬陷可以陷害得了的,如果查无实据,不可能成案。事实上岳飞的案件的确查无实据,如果没有高宗的默许,岳飞是不可能被杀头的。也就是说,高宗是支持杀岳飞的。
以当时的政治形势,岳飞在军事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很有可能击败金军并成功接回被掳的北宋皇帝,而这是高宗所无法接受的。高宗前期重用岳飞是为了保护南宋的偏安,但岳飞走得太远,这就不符合高宗的意图了,因此极有可能是高宗暗示秦桧对岳飞采取行动,这一点世人并不清楚,但秦桧清楚,所以当遭到韩世忠质问的时候,秦桧的回答很简单:“莫须有”——这三个字完全可以直接从字面理解为“不须有”,也就是说不需要理由。
为什么不需要理由?因为秦桧明白这是皇帝的愿望,一切都是走过场而已。秦桧这样回答韩世忠,其实是挟天子之威,同时又非常含蓄,不露马脚。等于是告诫韩世忠不要多管闲事。要知道高宗的意图是最高机密,任何泄露的人都可能会遭受灭顶之灾,因此秦桧也只能暗示,作为朝中两名位高权重的大臣,他们的对话中隐隐约约透漏一些背景也是完全符合当时的语言环境的。当然,这样的暗示也只能在非常隐秘的场合讲,是绝对不能见光的,所以韩世忠余怒未消却也无可奈何。
韩世忠问秦桧“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他说不能服天下可没说自己不服,翻译为现代语言应该类似于:“不须有?你可以这样对我说,可你怎样对天下人交代啊?”只有这样解读,才能完全符合上下文的关系。当然,秦桧根本就不需要顾及天下人的想法,因为他有强大的后盾。
岳飞莫须有罪名篇(二):岳飞“莫须有”的罪名居然还可以这样理解
《宋史·岳飞传》:“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岳飞之死是早已定论的冤案,可是强加给他的罪名“莫须有”这三个字的含义却成了千古谜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八卦一下这三个字的都有哪些有争议的解释。
解释一:难道没有?
这是近些年来出现的观点,学者李傲通过对宋朝书籍的考证,认为“莫须”是宋朝的口语,是“难道没有”的意思。在现存宋朝的书籍中,至少可以找到数十条在对话中使用“莫须”的例子,比如《曾公遗录》中曾记载,“曾布问:"不审陛下以光等为有罪、无罪?’徽宗答:"莫须是有罪?’曾布回:"圣意如此,臣乃敢尽言,光等诋毁神宗变乱法度,则事迹具存,岂得为无罪?’”
解释二:莫,须有
俞正燮在《癸巳存稿》里,认为“莫须有”三字应该这样解读:“莫,须有”。“莫”表示秦桧的迟疑,“须有”表示必须有。“世忠截其语而合之,以诋桧之妄。”这种解释纯属猜测,缺乏相应的证据。
解释三:必须有
这种解释认为“莫须有”三个字是“必须有”的误写,持此种观点的的人有:《资治通鉴后编》的作者徐干学、《资治通鉴考异》的作者毕沅、朱彝尊等等,并且有《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作为旁证。不过这种解释也属牵强,因为“莫须有”这三个字在宋代的多部书籍中曾出现过,而个别书籍中的“必须有”则完全可能是版本上的差异;同时,“必须有”作为回答也完全不符合逻辑。
解释四:或许有
《辞海》中记载的就是这个观点,算是当今比较主流的一种解释。或许有,有一种推测的成分在里面,含糊其辞,对一位高管采取这样不负责的态度,自然是不能服众,这也更加凸显了岳飞的冤屈。不过这种解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首先,岳飞是有罪名的,当时受秦桧指使,奸臣万俟契诬陷岳飞主要的罪名有:“飞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受诏不救淮西罪”,“令张宪虚申警报以动朝廷”,完全用不着含糊其辞;其次,这样的回答完全不符合秦桧的身份,他贵为宰相,而且颇有学识,这件事情又是经他精心设计的,自然可以对答如流,不可能会显得如此仓促。
岳飞莫须有罪名篇(三):岳飞并非死于“莫须有”罪名 岳飞死亡最根源原因
在大家的心目中,民族英雄岳飞是被秦桧和宋高宗赵构以“莫须有”的罪名害死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关于“莫须有”,《宋史·岳飞传》有这样的记述: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于是,后人就认定岳飞死于“莫须有”这个罪名。
其实,这是一个完全违反逻辑,不合事理的说法。
宋朝虽然不如汉朝实力强大,也不如唐朝幅员辽阔,但却是历史上最重视法制(至少形式上,表面上是这样)的朝代,就连皇帝都不能独断专行,说一不二,而是需要和内阁成员们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采取行动,这也是为什么在岳飞冤狱上赵构和秦桧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的原因之一。所以,秦桧和赵构是不会以模糊不清,似有似无的罪名杀害岳飞这样一位封疆大吏的,更不用说以“莫须有”三字来给岳飞定罪了。
恰恰相反,岳飞被害时的罪名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当然这罪名是无中生有的昏君,空穴来风的奸相硬扣到堂堂正正,清清白白的岳元帅身上的。
关于岳飞的冤狱,南宋初期学者王明清在他的《挥麈录·余话》卷二写下了这样的文字:“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就是诬告岳飞的那个家伙,作者注,下同)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对于小人的无耻陷害,君子却难以自证清白,这是人世的一种悲哀),以为指斥乘舆(即指摘斥责皇帝,对皇帝不尊不敬),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此说即使是实情,也不违“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制,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何况还有奸相秦桧助恶)……首状虽甚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
王明清撰写《挥麈录》历时三十余年,而且是在岳飞案平反之后,此书虽为笔记,但力求持正论,详故实,不失史法,为南宋最负声望的史学家李焘所称道。后来,比王明清稍晚的史学家李心传在编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采录了《挥麈录》中记载的王俊告发岳飞状。
由此可见,岳飞是以“指斥乘舆”、“抗拒诏命”的罪名被捕入狱,进而被害身死的,这两项罪名在皇帝主宰一切的封建社会都是可以致人死地的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