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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架空检察院篇1:成立监察委员会,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
日前,笔者《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有幸被“法眼观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文中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官方公开消息并不明确,所以“保留检察院反贪局,参照审计机关仍然将监察机关其作为国务院的内设机构,由宪法赋予其特殊的独立行使监察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才是当前监察制度改革更可能的一个选项。”然而次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便横空出世,明确提出建立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真的要独立
在《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中,笔者曾质疑马怀德等专家的说法,认为整合检察院反贪局、审计机关,成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侦查权等说法只是停留在理论研讨层面,现在看来其观点很可能是监察组织和制度创新的蓝本,其很多提法跟当前方案基本吻合,从“监察委员会”的名称上也可见一斑,与其提法一致。方案提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这就决定了监察委员会将不同以往,属于政府的内设机构,而是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相同,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即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新型监察机关,“一府两院”模式以后将变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模式。
检察院反贪局等反腐力量将被整合
方案提出“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虽然笔者仍不建议据此妄断检察院反贪局及相关部门的命运,但这句话却无疑成为检察院反贪局及相关部门将被监察委员会整合的强有力证据,并得到大家的深信不疑,并已经开始讨论自己的去留,并且检察院内部确已进行反贪人员信息统计工作,结合马怀德等专家的说法,这应该是已定的事实,起码是当前监察组织和制度改革努力的方向,试点启动后将会和有关各方就具体整合方案研究和商讨推进,所谓建立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机制应该是类似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之间的衔接,而非以往的案件移送机制。当然最终具体的改革结果还不能确定,而是根据各方面博弈的结果而定,特别是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整合后,宪法赋予其的法律监督地位如何加以保障应该有配套方案!
现有的反腐资源力量有哪些
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即“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的监督权;
二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复杂案件;
三是政府的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违纪行为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四是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等工作。
五是政府的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纠正相关违纪行为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六是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犯罪预防。
七是各党政企事业单位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内部人员进行廉政宣传教育,并对单位内部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上述七项除了第一项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将来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方式之外,其他将可能全成为被整合的对象,其中第二项通过合署办公的形式进行整合,第三项到第六项将被直接整合到监察委员会,而第七项则通过监察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派驻监察室来整合,这项整合已经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改革落实。
检察院反贪局被整合是否违反宪法、法律
首先《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所以被整合并不违宪,但是却是绝对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的规定,因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刑事诉讼法》赋予,在《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中笔者认为根据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改革和反腐要依法进行,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即“不立不破”,那么“不立不破“该怎么破?笔者认为可能就靠“试点”两个字来破,“试点”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试试看,行了再推行,而非正式推行,在全面正式推行前再立法,这并不算违背“不立不破”的原则,类似于现在普遍搞的司法改革试点。
检察院侦查权都有哪些家底
一是为人周知的检察院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二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三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四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类案件极为少见)
还有需要说明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
检察院四项侦查权的去与留
笔者认为如果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权被整合,其他侦查权将同时被整合,“集中统一”、“全覆盖”等关键词应该就是最好的诠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其实也是腐败行为的一种,应该被集中统一,而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该被全覆盖。那么检察院行使这些侦查权涉及的部门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将撤的撤,或职权缩的缩,无疑是撼动了检察院的半壁江山。
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
一直以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一直被认为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利保障,将来基本将全被拿走,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被严重削弱,其实笔者并不以为然,笔者倒认为这也将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权的契机。我们可以先看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都有哪些。
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廉政履职的法律监督权即职务犯罪预防与侦查权外,还有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如果说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院的枪杆子,那么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权就是检察院的刀把子,这些年因为检察院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利器,所以就形成太过仰仗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思想意识,然而职务犯罪侦查权徒有威慑力,它所起到的反腐作用却有限,一个基层检察院在一个辖区平均年办案量只有10件左右。而其他的法律监督权在前些年基本上处于走过场的状态,所谓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传菜员的说法就因于此,并未被很好切实的得以实施,近几年这一情况逐步得以好转。
理论上可以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威慑力来保障其他法律监督权实施,实则在行使其他各项法律监督权时,职务犯罪侦查权基本没派上用场,被监督部门少有人在检察机关履行上述法律监督权过程中被查处,被监督部门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各部门的敬畏,基本上也是基于上述各项法律监督权的本身。枪杆子丢了,就应该把刀磨快,丰富其他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强化其他法律监督权的实效,严格履行对各被监督单位法律监督权,严把案件质量关,将是今后检察机关改革的必由之路,到时刑事正义也将得到真正实现,这岂不是人民群治的福祉,国之兴事。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针对被监督个人的监督权,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权等则是检察院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权,将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监察委员会,由其集中行使对个人的全覆盖、更纵深的监察监督,而检察院集中行使对行政机关、监督委员会、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所机关等被监督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由对个人和对单位的法律监督,变成专业对被监督单位的法律监督,从而对个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各自法律监督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笔者还建议进一步探索建立相应的保障法律监督权得以切实履行的机制,如一是赋予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经上级检察机关或本级人大决定启动刑事侦查权的权利,有力保障检察院各项法律监督权的实施,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等,三是丰富加强检察建议权的效力,对发现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有权单位处理,并保证落实。因笔者并未充分调研因此不敢再妄加建言,总之诸如此类,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到时候当我们的检察官站在公诉席上,或面对行政机关、监督委员会、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所机关趾高气昂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感谢这场不期而遇的改革呢。
监察委员会架空检察院篇2:反贪局转隶监察委员会,检察院的未来在哪里?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于宾,首发“刑事正义”,原文标题“反贪局转隶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仍应有所作为”。
据央视网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近日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规定后,首先完成检察院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据此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从检察机关分离,转隶监察委员会已成定局,如此,检察机关将基本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届时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法警队、检察技术等部门也将受到波及,将只剩下侦查监督、起诉、民事行政、监所执行等业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督权则只剩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反贪局等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当下中国反腐主体多元化,力量分散、工作重复、衔接不到位、地方领导、缺乏独立性,反腐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将所有反腐资源力量整合成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无疑是最为有效和彻底的改革方案。考虑到犯罪侦查的刑事司法性和改革成本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何家弘曾撰文认为反贪局不宜并入监察委员会,后来又建议反贪局实行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双重垂直领导,现在看来这两个建议显然均不被高层认可。
然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一直被认为是检察机关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有力保障,因此反贪局等部门的转隶一直让很多检察人都悲观气馁,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将反贪局等部门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同时,也必须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做一次大改,毕竟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保证其切实有效的实施。
日前,《法制日报》头版头条刊发消息“北京检察改革,通过专业化深耕监督主业务”,暗示“深耕监督主业”应该是检察机关后反贪局时代的必由之路。当然,“深耕监督主业”并非只有加强专业化一条路,这应该只是其一,“深耕监督主业”还需要我们的检察人员肯较真、敢碰硬、愿作为,恪尽职守坚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必须对法律职责的履行监督到位,对发现的违法问题纠正到位,今后到底应该如何多方面、深层次地“深耕监督主业”,丰富监督手段和内容,强化法律监督权落实,将是检察机关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就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只有检察建议权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一直饱受诟病,使各项法律监督效能大打折扣,本来职务犯罪侦查权产生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此种颓势,但是现在没了反贪局到底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应该如何维护法律监督权的威严。因此一方面深耕监督主业,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保障法律监督权切实履行相关机制。
根据王岐山的讲话精神,监察委员会除了要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还要与执法、司法机关相互制衡,如何制衡,是当前形势下值得制度设计者以及检察机关认真研究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实现逆袭保住尊严的救命稻草。在确保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具有全覆盖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前提下,笔者不成熟地建议保留检察机关在必要时经特定程序,对受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并成立惩戒部门可直接对相关人员的贪贿、渎职、失职、违规、违纪以及拒不接受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以及拒绝执行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行为决定立案侦查或作出惩戒决定,并直接交由监察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执行。
此外,还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探索对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的法律监督措施,增强权威性等,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实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的相互制衡。
监察委员会架空检察院篇3:【观点】监察委与纪委、检察院有何不同?
来源:百家号;作者:东篱先生。转载用作学习,深表谢意。
有人问我,为什么是监察委,它与纪检委和检察院有什么区别?这个话题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我简单介绍一下这几个机关吧。
一、什么是纪检委
纪检委全称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加上前面的字头,大家多少应该明天一点,纪检委是党的机构。那它是干什么的?很简单,执行党纪的地方。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被纪检委请走以后,就是坐牢判刑了。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被纪检委请走可能是这个人有违法行为,也可能是这个人有违纪行为。这里的纪是党纪,也可以是政府纪律。
那有人会说,既然纪检委是党的机构,我只是一个普通公务员,不是党员,那可不可以管我?当然可以。在我国,纪检委是与政府监察局合署办公的。纪检委副书记中有一位同时也兼着监察局局长一职。监察局的职能就是监督公务员有无违纪行为。所以,纪检委监管的范围是党员领导、普通党员、普通公务员这三类人群。
二、什么是检察院
检察院其实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能是监督法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检察院内涵多个科室,其中有两个科室与纪检委只能有所重叠。这两个部门是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检察院这两个部门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检察权,既必须由国家(人大机关)任命的检察员来执行法律程序。它所能管辖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类罪名,有明确的定罪标准。检察院一旦立案,那就是进入到司法程序,这真就有可能坐牢了,而且一旦被批捕,批捕的那一刻可以在审判定最后折抵刑期。
三、两者区别是什么
首先,查处手段不同。纪检委立案查处叫“双规”或“两规”。既在规定时间规定地方交待问题。我的双规解释是最准确的,有很多人对双规有多种解释方式,除了这个,其它全错。因为我是向纪委学得。一般双规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时间。另外,双规所交待的问题可以是犯罪线索,也可以是违纪行为。比如说,一名党员,在旅游期间烧香拜佛,如果是检察院,这种事是想管也管不了的,但是纪检委可以管,因为他违纪了。
检察院的立案查处就是立案。他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没有党的授权,无法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但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纪检委查办案件后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检察院重新立案侦查才能定罪。
综合以上,纪检委处理案件比较全面,可以是违法案件,也可以是作风问题,但没有司法权力,既可以开除一个人党籍和公职,却不能让他伏法。检察院处理案件范围比较窄,而且只能处理违法问题,但只要是检察院进入,基本就算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虽然不能开除一个人的党籍,但却能让违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四、监察委和留置权
正是因为纪检委和检察院是互为补充的两个部门,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人力资源上的浪费。比如A是某领导,因为生活作风为题被纪检委双规,但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发现A还有违法问题,并已经查实。但因为纪检委没有司法权力,在处理完违纪问题后,必须将A违法线索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在对A违法线索再查一遍,也就是本来查一次的事情,最后的变成查两次,而且在这两次查处期间很有可能造成线索被掐断。
所以,国家将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腐败等科室拿出来,与纪检委、监察局合署成为一个新的监察委,这样就保证纪检监察的一贯性。既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有大大提高工作能力,实现纪检监察全覆盖。
监察委也不再是一个二级机关,除了纪检委外,其它的无论是反贪局还是监察局,都属于二级局,反贪局隶属检察院,监察局隶属政府,是政府组成部门。总体讲,权力均较弱。而监察委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任命,从层次上看,是与一府两院平级单位,直接对人大负责,其权力和地位都有提高,有更有效的独立性。摆脱了以往纪检监察是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委分头处理的弊端。
留置,是十九大上明确提出的,并且是要取代双规的。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双规?这其实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双规是党提出一个针对党员的手段,其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并非法律,理论上法律效果不强。留置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警察法中有体现,可以说留置有一定法律根据,其效果也比双规要强。所以要用留置取代双规。那原先检察院的权力呢?检察院行使的是检察权,是法律赋予的。但因为反贪等转出检察机关,其是否拥有检察权还需日后法律上的完善。
说了这么多,应该对三者有一定的了解吧,我说的也只是一个大概,不能较真,大体了解还是够用的。另外,十九大报告中双规是两规,但我这习惯称呼双规,见怪不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