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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并行篇一: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据《人民网》9月2日报道:中组部研究室巡视员张景虎日前接受人民网访谈解读《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表示,该方案于8月29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将以中央文件形式下发施行。《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众所周知,公务员队伍的现状是苦乐不均,不仅收入水平不平衡,而且工作量也极不平衡。关于公务员工资,目前实行的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全国统一制,这是好的,但是问题是这个2006年制定并一直没变的基本工资标准极低,在整个公务员工资收入中占的比重太小。比如江西基层科员干部基本工资才一千三四百元,新入职公务员基本工资也许就几百元,最高到省部级干部好像也只有四五千元,占整个工资收入的不到一半。公务员工资的主要部分是津补贴,而这个津补贴标准是由各地根据经济水平确定,所以每个地方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收入各不相同,相差悬殊。这是最不公平的。
据相关媒体报道:李斌(化名)自去年本科毕业后,在公务员考试中成功“突围”,进入浙江某县级机关。如今他“转正”为科员,处于非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8个级别中的倒数第二级。然而他由于预见到十几年内,他的“仕途”都可能在这个连副科级都够不上的低阶上停滞不动,他开始准备下一轮公务员考试。像李斌这样的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60%,受制于机构规格和职位数量,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难以升迁,整个仕途生涯只能在科员、办事员这两个最底层的台阶原地踏步,与之相应的是难有太大起色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基层更需要激励。据李斌介绍,自己有一位工作了22年的老同事时常抱怨县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自己却在副科级干部的位置上呆了14年。对于乡镇干部而言,最高可以奋斗个正科级。到了县级干部,绝大多数也是停留在科级,只有极少数的几个人,可以擢升到副县级以上。
一位来自湖南基层的组织部长向经济观察报记者指出,机构规格也决定了该机构中人们职务、级别所能达到的最高限。“如果在一个科级机构,人员最高的职务或最高的级别都达到正科级以后,再激励他们工作奋发向上的动力是什么?基层干部没盼头、没劲头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解决,基层干部不安心、基层留不住人才的问题也日趋严峻。”他补充说,中央官员与地方官员的晋升完全不一样。省厅的干部晋升更为容易,至少也可以达到正处,一部分还可以升到副厅。中央部委就更不用说。此外,一些非领导职务—巡视员、调研员等,已经成为大龄干部或者领导实职转任或者晋升,解决待遇的“虚职”。这衍生出很多新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分析,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仍然是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制度设计。每个干部都应该由低级别向高级别不断成长,但又只有担任领导干部之后级别才可以提升,为了平衡一些在中层岗位上勤奋工作人们的心态,一些地方就会超配人员。
在中国的公务员体系里,职务晋升一向被视为最大的激励,与之相对应的是工资、津贴福利的提升。然而现实是以职务确定职级、以职级确定薪水。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据竹立家介绍,现在的制度是,担任了什么领导职务,就是什么级别,这是职务和级别的直接挂钩。职务和级别并行以后,这两者的联系应该是间接联系。职务、职级双重晋升的机会,既能够为担任领导的公务员保有职务晋升的动力,又为踏实工作的普通干部预设了正常的职级晋升机制,使职务和职级成为党政干部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职业发展双阶梯。
而本次改革将强化职级与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将公务员经济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职务决定转向主要由职级决定。为解决基层公务员积极性问题,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曾表示,在现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基础上,要按照中央要求,完善级别晋升制度,进一步强化级别的激励作用,注重向基层和低职务人员的倾斜。
《实施方案》出台后,我国将大力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上述像李斌这样的基层和低职务人员工资待遇偏低的这一尴尬局面将会有望得到彻底改变。目前,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内蒙古、福建等地也在近期先后推出在县级以下全面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制度一旦实施,公务员争当领导的局面将得以改善。简而言之,基层公务员即使当不上处级领导,也有可能享受处级干部的待遇。
职级并行篇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2015年10月15日之前,对符合晋升条件,初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并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
4.呈报审批。
2015年10月25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5.落实待遇。
2015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职级晋升审批表》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政策规定
(一)关于任职年限计算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8.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
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三)其他有关问题
1.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2.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首次实施后转入常态化管理,要及时履行职级晋升程序,晋升职级的时间以达到规定条件的日期为准。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李广义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贾瑞生,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冯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为成员单位。
(二)严格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
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正确引导。
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该项制度顺利实施打下良好思想基础。
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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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11月27日,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 《关于我区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
方案明确,我区首批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包括全区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党政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在编人员。
全区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职级晋升程序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职级并行篇三: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细则是什么?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职级晋升要求。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年度考核从1993年起计算。 2、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2015年1月15日,在此之后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办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1)2015年1月15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或已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尚未有结论的; (3)受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4)其他不宜晋升职级的情形。
(四)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包括初核、考核、公示、审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2015年1月15日之前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其晋升职级时间从2015年1月起计算,工资待遇从2015年2月起核发。2015年1月15日之后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晋升职级时间从其符合晋升条件的当月起计算,工资待遇从其符合晋升条件的次月起核发。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员交通补贴等,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六)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原任职务层次不变,不享受所晋升职级的政治和工作待遇。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时,按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