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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调整项目篇(1):【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从2月申报期开始,申报姐每天会在【神计报税】公众号里陆续推送2016汇算清缴报表的填写方法,每天一张小表。你最想了解2016汇算清缴哪张报表的填写方法呢?请在文末给我留言吧~~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填写申报时间为每月申报期之后,以避开高峰期。
今天我们要说的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由于该表涉及内容比较多,我们分两天阐述)。
一、表样(如下):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 3 4 5 6 7 8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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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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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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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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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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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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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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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九)其他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6 27 2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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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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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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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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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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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息支出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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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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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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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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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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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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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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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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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 32 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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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A105080)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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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四)其他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 37 38 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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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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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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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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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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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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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 12 30 35 4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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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本表不含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除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以外,不含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填报《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三、报表结构:
本表将纳税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6大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1行至第11行
第二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12行至第29行
第三部分:资产类调整项目 第30行至第34行
第四部分: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第35行至第40行
第五部分: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41行
第六部分:其他 第42行
四、填写注意事项:
关于税前扣除,税法与会计关系的三个原则
1、税法优先原则
即有税法规定,会计服从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不能只在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即包括纳税调增,也包括纳税调减。也就是税法优先原则的真正含义是,无论调增和调减,只要有税法明确规定,都应当是会计服从税法,而不能异化为“纳税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纳税调减的时候,税法服从会计”。
2、税法协调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关于“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提醒: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是“最低”年限!
3、税法空白原则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4、实务操作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记录
1.因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产生纳税调整,税法的纳税调整基于会计记录,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原始记录,但是可能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
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无差异,因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等原因进行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的40%不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性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上述纳税调整基于税法规定,并非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不属于会计处理依据,因此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原始记录。
会计与税法差异类型及实务点
1、会计与税法差异类型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由于永久性差异发生后不会在未来期间转回,不能在以后的时期内转回,该种差异只影响当期,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2、会计与税法差异类型关系
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以外,还包括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等。因此,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的范围比时间性差异更广泛。
3、差异类型的体现
(1)损益表(利润表)差异: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
收入-费用=利润
收入-扣除=所有
(2)资产负债表差异: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金额。
不仅会纳税调增,也要会纳税调减
实务操作中,很多纳税人无论从思想上还是实务操作中,只关注纳税调增或者只做纳税调增,“不敢”或者不关注纳税调减。
1、调整项目中有些天生就必须调减的项目,如第5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2、存在暂时性差异(含时间性差异)的项目,前期进行纳税调增,后期要进行纳税调减,如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项目,其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的就是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再比如,做了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的纳税调增,后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就需要关注纳税调减;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项目,调增过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业务实际发生损失时,涉及纳税调减。
3、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调减项目,如第8行“不征税收入”项目和第31行“资产折旧、摊销”涉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整。
4、会计核算和税法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项目,如第36行“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产生会计核算和税法处理的差异,涉及纳税调减。
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一般处理原则
如下表所示:
项目
“调增金额”填报条件
“调减金额”填报条件
收入类调整项目(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除外)
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
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资产类调整项目
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直接填报
直接填报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项目
直接填报
直接填报
其他项目
直接填报
直接填报
汇算清缴调整项目篇(2):【汇算清缴实务】一个被99%人忽视的调整项目,您做对了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时,需要先计算其计算基数。笔者见过很多专家把该计算基数简单用如下公式表达(不包含房地产企业,下同):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专家们给出这样的公式对吗?
——我的回答:错误!
既然说到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限额,那就先看看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人马上就会说:专家的说法与税法规定一致啊,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就是“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可是,税法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存在差异的。同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而第十六条则规定了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取得的收入是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的;但是,在税务上,税法并不认可有“投资性房地产”这么一项资产,而是视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而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发生了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业务,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将其收入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其调整为“转让财产收入”,否则将可能因多算业务招待费等扣除计算基数而产生纳税风险。
汇算清缴实务案例:
怀文公司在2016年6月处置了一处用于出租的房产,取得收入1050万元存入银行。该项房产系营改增前购置,适用简易征收。该房产在企业账面上记录为“投资性房地产”,原值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200万元,无减值准备。
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出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
一、会计处理
1.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5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万元
2.结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3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 5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
第一步: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见表1):
第二步:填报《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见表2):
第三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表3):
汇算清缴调整项目篇(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

年终岁末,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差异,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财会人员汇算清缴所得税计算的难度。为此,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哪些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扣除。
准备金。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哪些事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