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政治试题 2019-06-10 20:29:47 政治试题
[摘要](1) [书记员]全国书记员看过来:今后法院的书记员要这样招录、使用和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近期出台,它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讲得十分形象:标志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最后一块制度拼图已经到位。《改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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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记员]全国书记员看过来:今后法院的书记员要这样招录、使用和管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近期出台,它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讲得十分形象:标志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最后一块制度拼图已经到位。
《改革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有什么亮点内容?如何落实?……小编为大家作解读。  为审判团队补充“合格一员”
一个案件的审理是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共同完成的,只有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到位、履职到位,法官才能集中精力做好司法裁判,才能有效保证审判工作的质效。重庆五中院聘任制书记员正在记录庭审 。 陈铜 摄  按照中央确定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比例,在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内,难以满足建立审判团队的需要。
  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超过2300万件,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凸显,特别是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缺口较大。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采用编外聘用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法院编制外书记员身份来源较为复杂,经费保障不稳定,职业待遇水平普遍较低,而且职责范围不够清晰,管理制度没有跟上,编制外书记员队伍整体不够稳定,不能很好地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徐家新表示,开展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就是要探索通过编外聘用的方式增补书记员,推动建立一支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为各级法院顺利组建审判团队,落实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干什么工作和有什么任职条件!
《改革方案》专门就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庭前准备以及开庭时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根据书记员岗位特点和职责定位,《改革方案》规定,聘用制书记员要求具备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对于适用学历条件仍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所在地高级法院批准,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正在装订卷宗。段贤尧 摄除学历条件外,《改革方案》要求,聘用制书记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掌握打字、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能够较好地履行书记员工作职责。如何才能当上聘用制书记员?
 想当聘用制书记员可不容易哦,今后,必须通过省级统一招聘。
《改革方案》规定,各高级法院要在省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开展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要积极商请省级有关部门研究核定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及时掌握各级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的用人需求,在用人额度内提出招聘计划,在完成考试录用等工作后,按照招聘计划、考生报考意愿和调剂情况分配至各个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举行书记员招聘考试。  资料图片
徐家新强调,坚持实行省级统一招聘,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格把握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入口,切实规范招聘程序,统一招聘标准,确保招聘人员能力素质适应岗位需要。直接与用人法院签合同
目前,江苏、北京等地用人法院是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院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书记员。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在整理卷宗。曹杰摄后者虽然用工灵活、用人法院风险责任较小,但是管人用人相分离,书记员缺乏归属感,难以克服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因此,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改革方案》规定,用人法院要依法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书记员。人员数量如何调配?
 聘用制书记员进了法院大门以后怎么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改革方案》规定,各高级法院要按照编制内和聘用制书记员总量在省级层面与员额内法官数量大体相当的配备标准,根据辖区法院案件数量、现有人员等实际情况,在聘用制书记员总量范围内实行省级统筹调配,重点向基层和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书记员进行庭前准备工作。金娜 摄
徐家新强调,聘用制书记员的配备要积极适应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推动健全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审判团队。厚爱与严管并行
健全职业保障、增归属感是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建立高素质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基础和保障。经过与财政部、人社部反复沟通,《改革方案》规定,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列入所在部门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其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书记员进行录入比赛。尚博 摄
与关爱伴随的是严管。各用人法院要严格落实对聘用制书记的管理监督责任,探索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等级序列管理制度,将聘用制书记员等级与其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切实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情况,强调审判纪律。建立健全聘用制书记员退出机制,对违反纪律要求的,参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书记员]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


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 钟建林 序 言 既为了新进书记员快速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工作技能;又为了现有书记员对本职工作的要求和技能温故知新,熟能生巧;更为了法官和书记员在个案审理中相互 认知,配合默契,共同致力于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笔者以一篇网络文章《民事审判中的书记员工作》为蓝本,结合工作所在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多年来 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践,广泛征求长期坚守民事审判工作一线的同事们的意见,进行相应补充、删减和完善,编写了本文《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本文 不是书记员工作职责汇编,而是有关书记员工作的理论认识、现行法律规定、工作程序、操作技能等内容的全面介绍,因而没有刻意追求言简意赅,而是当繁则繁, 能简则简,繁简适当,意在全面,力求一册在手,全部书记员工作有章可循,有技可用。另外,由于书记员工作的总体目的在于配合法官审理好案件,因而书记员有 必要了解法官的工作。基于此,本文也全面介绍了法官开庭审理和制作民事判决书的一般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因之,本文对法官主持庭审及制作民事判决书等工作 的规范化建设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衷心感谢网络文章《民事审判中的书记员工作》的作者以及给本文提出过诸多宝贵意见的同事们。 第一节 何为书记员 先从“书记”这个词说起。据有关资料记载,“书记”这个词有三种用法,一是指用文字书写记录有关事项;二是有关政党(团体)机构负责人职务的称谓;三 是古代在官府主管文书工作的人员,后来泛指在机关团体中担任抄写工作的人员。民事审判中的书记员的“书记”和第三种解释比较相近,是在机关团体中担任文书 工作的人员。为什么法院叫书记员而不叫文书或者秘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院建制的通例。另外,我国法院的书记员这个职务的称谓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 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第二节 书记员工作职责概述 书记员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从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书记员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定工作人员,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任命或者聘用手续。未经合法办理手续的人员,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同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专职人员,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调查、调解;协助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合议庭(含独任庭)的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包括合议庭评议案件的 记录。同时还要接待当事人,听取意见;收集保管审判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文件资料,填制、核对、发送诉讼文书。案件审理终结后,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材 料,还得由书记员整理立卷作为国家诉讼档案,办理归档手续。从这个角度上看,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只是分工不同,并无性质上的差别。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 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向社会体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客观反映审判工作的全部 过程,这里面有许多工作是事务性的、辅助性的工作,都离不开书记员的辛勤劳动和努力。当然,书记员本身工作的效率、工作的质量以及公正、廉洁等政治素质和 业务素质的表现,对树立人民法院应有的良好形象以及在当事人当中产生较好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以法庭笔录为主干的民事审判笔录制作 一、关于法庭笔录 笔录,是指用笔或者电脑记录下来的文字。把笔录看作一种书面文件,它就成了如实记载某项社会活动的文书。审判笔录(或称诉讼笔录),是指法院工作人员 在诉讼的各个不同阶段就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使用的重要文书;是如实记载、全面反映审判过程和案件事实的书面文 件;是审判文书和诉讼卷宗材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法庭笔录是审判笔录中最基础的一种笔录类型。法庭笔录和其他文书相比,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形式的唯一性。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格式是统一的;二是所用的文字是唯一的,也就是说只能用规范的汉字把审判活动的有关内容、语言、状况记录在纸上,形成审判文书。 (二)记载的真实性。法庭笔录最本质和最重要的特征是具有真实性,是客观、如实地记载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实事求是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具体现象以及案件发生 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不容许在记录中掺入记录人的主观的想象、猜测、推断或分析,更不容许制作虚假的笔录,如果出现了虚假笔录,将要受到纪律制裁,性质 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清理出法院队伍。 (三)记录的具体性。因为我们的法庭笔录形成后,它将成为法官定性裁判的重要依据,这就决定了法庭笔录对有关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以及涉及到证据、性 质的认定的具体细节和过程,都必须详尽记录,在重要的关键性问题上要逐字逐句,乃至逐段记录原话。需要的时候,可以要求答话的人重述一遍,也可以在签字时 补记、追记。在事关重大的问题上,不能用随意省略或者概括性的语言代替关键性的原话。 (四)制作的完整性。这是法庭笔录的基本特征和合法、有效的前提。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记录的内容的完整;二是笔录的格式要完整,否则涉及到笔录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比如对当事人谈话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法庭笔录还需要审判人员在笔录上签名。一份内容详尽而格式不全或者格式不对的笔录,往往 会因为格式上的瑕疵失去笔录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五)形成的合法性。这里就是说法庭笔录的制作形成必须依法进行,这是法庭笔录的本质特征。怎么具体理解呢,就是法庭笔录的制作人必须是依法对审判该案负有职责的法官、书记员。 (六)时间的紧迫性或者说笔录形成的即时性。法庭笔录一般是在办案过程中即时制作的,笔录一经形成,将笔录让答话人阅读,履行签字手续后,这种笔录就没有 机会重抄、修改、整理。这里面对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笔录的制作者具有又快又好的记录本领,要有一定的语文和记录的基本功,才能适应笔录制作 要求。 (七)价值的长效性。制作好法庭笔录的目的在于固定证据和保存诉讼资料,全面反映审判活动的整个过程和情况。结案后作为长效保存的历史档案,仍然不失其研 究、总结乃至复查、参考等价值。所以,我们制作的每一份笔录,不仅关系到记录本身的质量,而且关系到整个案件是否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法庭笔录的制作流程 法庭笔录的制作,需从庭前准备工作开始说起。 (一)收案登记书记员和案件接触,首先是看到了由庭长签发的具体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这时候书记员要根据所在审判庭内务管理的需要,当即进行收案登记。 收案登记一般只要注明以下一些项目就可以了: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立案日期、承办法官姓名、本庭登记时间、结案的方式和时间(待后填写), (二)庭前准备工作 1、要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民事诉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要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此后当事人有可能不予配合的情况发生。 3、要检查立案的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根据诉状的内容核对立案案由是否规范、是否有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有不妥或者错误,应当即时报告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 4、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举证通知 书》。如果法院就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所需要向当事人征询意见的有关卡片也需一并送达。在这个时候已经涉及到另外一种法律文书,那就是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 一个固定格式的文书(送达回证的格式设计应科学、规范和统一),要把上面的项目填齐了。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时,要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日期 以及联系电话等(系自然人被告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近亲属关系的性质;系法人工作人员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工作部门和职务),要告知被 告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提交《民事答辩状》。被告不提交《民事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时,一定要 要求当事人准确无误地签署姓名和日期)。 5、收到被告《民事答辩状》以后,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民事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由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这期间,可能会有当事人 到庭,而法官有可能需要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此时则要对当事人作一个《谈话笔录》。民事审判中的《谈话笔录》,总的要求和前面陈述的一样,但在当事人的项 目记载上要注意规范:是自然人的要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要记成多少岁)、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这就是我们民事审判中经常提及的“前六 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明单位的全称(以该单位使用的公章为准)、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记载职务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表述记载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者经理。 6、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要求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盖章,注明实际提交日 期),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证据材料副本,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来法院领取的,在送达回证 的备注栏内加以注明)。 7、在开庭时间、地点确定以后,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合议庭(独任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实践中这项工作可以和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以及《民事答辩状》(副本)时同时进行。 8、庭审时间确定以后,书记员要做好以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审判法庭的管理情况,需要先行和审判法庭联系的,注意把开庭的有关信息向管理法庭的部门(法警队或行政装备科)反馈。 (1)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值庭法警是否到庭。 ①标志牌是否齐全并摆放到位; ②扩音设备是否完好; ③值庭法警是否到位。 (2)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查验有效身份证件,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席位就座。(法庭笔录不能仅抄录民事起 诉状上相关内容,应将经查验核实的真实身份情况计入笔录)当事人是公民的,核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核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执业证书;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核对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庭笔录中可记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3)要求到庭当事人在《签到表》上签到,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避免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故不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因送达地址不确定而发生裁判文书送达困难的情形。 (4)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5)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起立宣读):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①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②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③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⑤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⑥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请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入庭(起立)。 (三)制作法庭审判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 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 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注:为防止当事人借申请补正为由改变庭审中已作出的自认、 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意思表示,故不能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笔录上直接修改,而应由其填写《法庭笔录补正申请书》作为法庭笔录的附页。) 法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及其他活动状 况。法庭笔录可以将整个审判活动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见证,是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依据。法庭笔录固定下来的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 证人证言等,可以起到证据作用,当事人和证人不能随意推翻,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通过阅读法庭笔录,可以了解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原审法庭笔录又是上诉审和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再审案件的重要依据。 书记员在记录法庭活动时,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全面,防止出现字迹潦草,错字、别字、漏字的现象,更要注意逻辑、语法等。为记好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在开庭前 阅卷,熟悉案情,尤其是对有些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提前掌握。审判人员应与书记员配合默契,如遇到记录的内容比较多或特别重要时,应放慢速度,等书记员记好后 再进行下面的步骤。从书记员的角度来说,当无法跟上庭审进度(节奏)或听不清时,书记员一定要当场向当事人或法官提出,而不能敷衍带过,以避免对查明案件 事实和作出裁判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审判实践,法庭笔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1、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法庭审理笔录”,并应在文书名称后写明本次法庭审理是第几次开庭(这一点,目前已经格式化了,但第几次开庭要填上)。 2、正文 (1)写明法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的时间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几时几分到几时几分(缺席开庭的,按传票时间推迟半小时记录)。开庭审理的地点一般为某人民法院第几审判庭(巡回法庭要记明开庭的具体地点)。 (2)写明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是公开审理,应记明旁听的大概人数,以及主持法庭审理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人的姓名。 (3)主文是法庭审理笔录的重点内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应如实记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确、具体记载法 庭调查阶段、辩论阶段,最后陈述或最后意见,以及评议后是否当庭宣判(民事案件在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等等,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特别是诉辩双方陈述的关 键问题、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庭出示和查对核实的证据、以及双方辩论的观点、理由等,都要如实记载。记录时,应根据不同案情,做出详 略得当的记录。民事审判开庭审理案件的一般工作流程: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下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前的工作 ①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加以核对。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出庭,应核对他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当事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加以核对。如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应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 其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书;是公民的,核对“前六项”;是近亲属的,还要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是法定代表 人出庭,应审查其身份证明书。(相关证件都应核对原件,以避免对方当事人借故提出异议) ②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③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④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具体表现,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⑤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解决。 ⑥询问一方出庭人员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⑦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询问当事人是否先行调解。 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 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就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法官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后,法官如认为案件有可能调解,则可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见,如同意则有何明确具 体的调解方案。法庭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参考性方案供各方考虑。调解过程包括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让步方案、法庭提出的参考性方案的具体内容均应 记入笔录。 评议宣判阶段 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确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结论并公开宣布。 评议宣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 ①合议庭评议。法庭调查结束,进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 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 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 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 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 决的形式进行”。 ②宣告判决。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起立),应当在十日内送达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前不得另行结婚,这些都应在宣判笔录中记明。法庭审理完毕,由审判长宣布闭庭(不是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3、尾部 法庭审理笔录可以当庭宣读,也可以当庭或在五日内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他们认为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 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最后,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3) [书记员]基层法院书记员操作手册


法院审判部门所作的一切工作, 最终会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但是形成裁判文书的基础是庭审,可以说,我们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庭审而展开。书记员的工作,主要就是记录和送达。尤其是庭审记录,是重中之重。
整理 | 胡彬
来源 | 胡彬的法律博客
【前言】法院审判部门所作的一切工作, 最终会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但是形成裁判文书的基础是庭审,可以说,我们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庭审而展开。书记员的工作,主要就是记录和送达。尤其是庭审记录,是重中之重。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1]
下面就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操作流程分解如下:
一、庭前准备
(一)  文书送达
1、书记员收到案件后,准备庭前应送达的材料。
原告方需送达:①受理案件通知书;(应由立案庭送达,收到案件时应检查)②举证通知书;(因涉及当事人举证权利,需存档)③开庭传票;④诉讼风险提示书;⑤廉政监督表;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⑧调解忠告书。
被告方需送达:①民事诉状副本;②应诉通知书;③举证通知书;④开庭传票;⑤诉讼风险提示书;⑥廉政监督表;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⑧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⑨解忠告书。(除送达上述文书外,还需让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果是民一庭的离婚诉讼,则需另行再送一份损害赔偿请求权告知书。
【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是在五日内未必能够送达,变通的作法是将文书的日期落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的外,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证据规定第33条,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改为了15天, 但该举证期限的起诉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之后,所以15天的答辩期+15天的举证期,还是30天!)。但本院多数是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不得超过15日。(简易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而民事诉讼法113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故简易程序中不应局限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中关于答辩期15日的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通知书通常写开庭前举证即可。
上述需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若当事人聘请了律师、法律工作者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是银行等长期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原告可以只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可以只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8条,简易程序规定第19条)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书记员应着手准备送达(其实也可以先通知当事人,再准备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定)
首先应向被告进行送达,以便确定开庭日期。先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通知被告(与被告联系的情况,应该做电话记录),若无联系方式,或者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能联系到被告的,应要求原告提供(按诉状或者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原告的联系电话联系原告)。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则应询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是否准确,若原告也不能确定地址是否准确的,可以去公安部门查询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以户籍所在地为送达地址,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5条、《简易程序规定》第9条)若原告坚持其提供的被告住址是准确的,则可用法院专递向被告邮寄送达(若该邮件被退回,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在邮寄之前,可以与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如村支书、村主任、综治专干)联系,了解被告的情况,电话联系的情况应作电话记录。
说明:书记员在知道无法用电话通知被告应诉之后,应当及时与承办人沟通,由承办人决定是直接到被告住所地去送达还是继续等待原告寻找线索。但笔者建议书记员同时应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因为一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退回的邮件也是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84条)。
注意:若同时有几个被告的,有些送达了,有些没有送达,在预定的时间就无法开庭。此时对于那些已经送达了的当事人(尤其是已经到场签了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他们无法按时开庭,需要等待下次通知的事情。避免当事人“跑空路”。但是如果都是邮寄的,都没有签地址确认书,那么可以技术操作,先不通知,等开庭时对方来了,再说自己也不确定对方来不来,此时可以要求到了的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但是要注意语气态度和措词。通知原告的时候,可以将利害关系说清楚,也可以说暂不确定被告是否会来,故原告须到场。
建议:每一个案件均应作送达记录, 对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联系,联系的内容进行记录,以便对事后能够对整个送达过程一目了然。(也便于在送达不到需公告时,向原告解释说明)。
(二)程序转换
除特别程序外,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其中简易程序又包括了小额诉讼程序,目前,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由立案一庭立案时决定,但审判业务庭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立案庭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则向当事人送达时需要多送达一份小额诉讼须知)。这里主要讲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如何处理。
多数是被告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该转普。决定转普后
制作转普裁定书,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及时审批。
在系统里做程序转换审批。
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补交案件受理费。
公告,发传真及电子档。
公告收到后及时排期并请人民陪审员。
需要注意的是,转普裁定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一定要送给原告及其他能够送达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缴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及时发通知给原告,在原告收到通知后不及时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9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0条)
二、庭审记录略
说明:庭审记录完毕后,笔录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五日内阅读,但是建议当庭阅读并签字,以免发生矛盾。笔误处或修改补正处一定要捺印。
因目前多是电脑打印,如果书记员对自己的记录速度不自信的,应该提前(一般是提前一天)打好笔录头子(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等),甚至可以将双方举示的证据按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事先打印,开庭时复制粘贴即可。(小技巧:在原告举证之后,被告质证阶段时,可以将原告举证的直接复制为质证内容,再进行修改,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省时,二是可以促使被告按顺序质证,避免遗漏,三是可以让被告看到原告举证的证明目的,有针对性的质证)。应该事先准备的还有证人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等等。其他要求具体可以参照渝五中法发〔2015〕94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法庭笔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案卷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审判管理系统的目录设置。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正卷材料的排列顺序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诉状或口诉笔录;
(4)立案、审理流程表;
(5)诉讼费用票据及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含预收、退费、结算票据,保全费票据、公告费票据,缓缴诉讼费申请及相关审批单)
(6)地址确认书;
(7)开庭前的通知;(含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等文书系格式化文书,个人认为只要在送达回证上体现了送达即可,不需入卷;按审管办现行要求,需要入卷)
(8)开庭通知书、传票;(当事人用传票,其余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
(9)答辩状及附件;(此处附件指除证据外的其他附件)
(10)原被告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自然人需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户口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的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需要委托书、所函、执业证复印件;
(11)原、被告举证材料;(一般按照举证顺序的先后排放)
(12)鉴定材料;(鉴定裁定也属于证据材料的一种,所以放在举证材料之后)
(13)询问、调查材料;
(14)诉讼保全材料;(含保全中调查笔录)
(15)其他证据材料;(一切不知道放哪个目录下面的都可以放在这下面)
(16)管辖异议材料(含管辖异议申请书、裁定书、上诉移送函、退卷函、二审裁定等)
(17)其他审限相关材料。(如和解申请,中止、扣除、延长审限的审批表)
(18)调解材料;(含调解笔录)
(19)公告(登报)
(20)公告;(主要指开庭公告与宣判公告;按审管办要求,除当庭裁判外,宣判均需宣判公告,个人认为简易程序开庭不需要开庭公告,而普通程序开庭均需开庭公告;但按审管办的现行要求,简易程序也需要发布公告)
(21)开庭审理笔录;
(22)代理词;
(23)撤诉申请;
(24)判决、调解、裁定书发文稿(单卷用);
(25)判决、调解、裁定书正本;
(26)宣判公告;
(27)宣判笔录;
(28)送达回证;
(29)结案表;
(30)上诉移送函;
(31)退卷函;
(32)二审裁判文书;
(33)移送执行手续;(主要指没有收到诉讼费的)
(34)备考表;
(35)证物袋;
(36)卷底。
副卷排列顺序略
具体问题解答问:当事人上诉如何处理?
答:若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首先应填写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缴费,缴费金额为一审立案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额(一般立案庭是收全额,但是也有减半收取的,减半收取的,上诉费需乘以2);
其次,向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
再次准备五份判决书原件及上诉案件移送函。
当上诉费缴费回单(两份)、送达回证、上诉移送函、判决书均已备好,且卷宗已经装订完成后,在内勤处登记后,将案件移送至立案庭(需先进行网上移送)。
问:收到公告的报纸(或张贴公告)后需要做些什么?
答:1、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扣除审限(法定事由审批);2、计算出举证期届满时间及开庭时间,并及时排期,向其余当事人送达;(如果认为有必要,可向被告住所地邮寄传票,做到仁至义尽!)3、申请人民陪审员,在人民陪审员名单确定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问:为什么说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是记录?
答: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而记录在卷的笔录是当事人陈述的重要表现形式,而且笔录要求及时、准确。如被告当庭承认向原告借款,但是书记员没有及时记录,被告就有可能矢口否认,若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而笔录又没有被告自认的内容,则原告有可能败诉,但是开庭时原告也在场,对于书记员没有记录该重要陈述必然不服,后果非常严重。
问:为什么必须书记员记录!
答: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自审自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负责审理,书记员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这是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除了做好记录外。书记员担负着为审判员查漏补缺的职责,对于审判员应为而未为的(如最后陈述没有进行),应该提醒审判员。而这,就要求书记员要熟悉审判程序,否则,就无从提醒。
庭审笔录中记录的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裁判的重要依据,每一个成功的审判员背后都有一个或者几个优秀的书记员。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民诉意见》(已废止)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问:审书如何配合?
答:审书配合与否,在作笔录时最容易体现。如庭审时。在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尚不能达到速录员的记录的现实情况下,必然就有记录的速度跟不上当事人说话的速度的情况。此时,哪些内容是可以略记的,哪些内容是可以在庭审后校队补正的,哪些内容是必须立刻记录的等问题,书记员要有基本的判断。
哪些东西是可以略记的呢?如告知权利义务的内容(当然书记员也可以事先打印后复制粘贴),因为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可以略记(如直接记录为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记)。在比如当事人宣读的法律条文、合同中的内容,记录好条款序号即可。
哪些内容是可以事后补正的?如审判员的问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回答补。如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等程序性问题,也可以补正。毕竟,庭审主要是看当事人的陈述。
哪些内容是必须当场记录的呢?如关于自认部分,或者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承认借款,承认录音真实性),就必须立即记录。
在书记员不能及时全面记录,又无法及时抓住重点时,审判员应该提醒书记员。当然,审判员一般不会直接提醒记录,而是通过审书之间的“暗号”完成。如审判员对当事人的话进行归纳当事人无异议的,书记员就可以直接记作当事人的陈述,毋需机械地记录审判员问,你说的是不是……,当事人回答是,没有必要!如同一个问题,审判员多次询问或者多次重复,这些绝大多数就是重点,必须记录的!
问:如何作询问笔录?
答:所谓询问笔录,指法院因某些特定事项,需要向当事人或者了解情况的人通过询问的方式搞清楚、弄明白时做的笔录。
若询问笔录是在法院之外的其他地方做的,那么首先就要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过程需要在笔录中反映。
询问笔录是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的。但是现实中,询问时不是机械的说一个说提问,一个说回答,然后一问一答(如聪明的一休)。尤其是在外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作询问时,可能谈了很多话(如问候了身体,讨论了天气),书记员此时就要区分哪些话是应该记入笔录的,哪些话只是为了拉近距离,摆的“闲龙门阵”。这就要求审判员要提前知会书记员,这次询问的目的,记录的重点。但是对于诸如询问当事人下落等的询问笔录,就没有必要次次提醒,书记员应该了解,这类笔录一般的写法如下:
笔录写法:
?:(出示证件)我们是某某法院的工作人员,因……一案,需向你了解情况。
:我一定如实回答。
?:(若询问当事人的亲友)你与某某是什么关系?(若询问基层组织或物业人员)你在……单位任何职?

?:某某现在在哪里?

?:你能否联系上他(或者问有无联系方式)
?:他家中还有何人(具体的可问父母是否在家,是否婚配,是否与父母或者子女同住,目的是为了确定有无同住成年家属可以签收诉讼文书)
 :
?:(在对方愿意代收文书的情况)请你代为签收诉讼文书并转交给他,告知开庭时间及未到庭的后果(如缺席审理或者公告送达)

?:还有补充?(如果有补充,则补充后再重新问一次)
:无补充。
?:笔录阅必无误签字确认。
(询问人和记录人最好也当场签字,一是避免忘记,二是给被询问人做榜样)
追问:为什么要摆“闲龙门阵”?
回答: 刚刚做书记员的人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明明笔录只有一篇,但是却要说上很长时间呢?一方面,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询问人有配合法院的义务,但是你想得到有用的信息,以对方自愿告知最佳。那么询问的过程中聊的一些看似无用的闲篇,如对方抱着小孩,问一句孩子多大了,适当逗逗小孩什么的,都是增强彼此之间信任的一种方式,是为了对方自愿配合接受询问做铺垫。很多人对签字,接受材料是抗拒的,因为害怕签字会担责任。比如有的被告不愿意签收起诉状副本或者判决书,就是误认为签字就代表认可起诉状的内容或者认可判决书的内容。此时就要耐心细致地解释给他们听。
问:为什么邮件已经被退回,但是还需要从网上打印快递详单?
答:因为邮件上有时无法显示退回的准确时间,而根据法释[200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而送达之日又关系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等非常重要的程序权利,必须准确到“天”。
【补充提醒】
第一,除不准上诉的判决(如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终审判决、公示催告除权判决)、裁定(如特别程序的裁定、撤诉裁定)外,只有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才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
第二,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天,裁定书的上诉期为10天,均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开始计算的当天不算在内(民事诉讼法第82条)。
假设1月5日送达的文书,如是判决书,则上诉期1月20日届满,只有在1月20日前未上诉的判决才能生效;如是裁定书,则上诉期于1月15日届满。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为什么审判组织成员(含审判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及当事人出庭人员(如变更了委托代理人)变化后,必须要强调回避权?
答: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以及所有诉讼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民事诉讼法第10条)。如果没有强调回避权,属于程序上的严重错误,可能引起再审。
(一)交待回避权是义务,必须履行。(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
(二)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足以引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7项)追问:没有回避事由是否也会引起再审?回答:当事人可能有回避事由,但是没有问,当事人就可能不会主动提出,程序问题丝毫不能马虎。
《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问:管辖异议扣除审限的起止时间。
答:管辖异议从异议人提出申请当天起扣除审限,如果作出裁定后未上诉的,以生效当日作为扣除审限的截止时间。如果作出裁定后上诉的,终审裁定已由二审送达给当事人的,以一审法院收到退回的案卷时间(具体为审判部门签收案卷为准)为截止时间;若二审法院无法送达终审裁定而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的,以一审法院送达终审裁定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但是,案卷的移送和裁定的送达要及时,不能拖延。
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个经过60日,是指只能是60天,还是说超过60天都行?
答:只能是60天!不能多也不能少,拟制送达的规定不允许改变(如写2个月)。为什么?如果说可以超过60天,那么公告十年行不行?显然不行!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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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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