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官员级别体系


政治试题 2019-05-29 21:58:15 政治试题
[摘要]我国官员级别体系篇(1):中国国家官员级别中国国家官员级别中国国家官员级别行政级别从上到下分为:国家级正职: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级副职: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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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级别体系篇(1):中国国家官员级别


中国国家官员级别
  中国国家官员级别
                                          
 
  行政级别从上到下分为:国家级正职: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级副职: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省部级正职:如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等。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等。厅局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厅局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这个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级别分类,很好区分,只要看其所在部门或地区的级别,个别地区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整说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下面是公务员中的非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古代官职变动用词1、除,任命、授职,一般指免去旧职、授予新职。如文天祥《指南录后序》“予除右丞相兼枢密使,都督诸路军马。” 如果是“左除”,则是降级授职之意。2、赏,是由皇帝特旨颁布,赐予官职、官衔或爵位。如《谭嗣同》:“八月初一日,上召见袁世凯,特赏侍郎。”3、擢,既由选拔而提升。课文《海瑞传》:“是瑞已擢嘉兴通判,坐谪兴国州判官。”超擢则是越级破格提升的意思。如《谭嗣同》:“皇上超擢四品卿衔军机章京,与杨锐、林旭、刘光第等同参预新政”。4、迁,改官。用法较复杂,常见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升迁,如《海瑞传》:“迁淳安知县。”海瑞由原教谕官提升为知县。二是改任,相当于转调原职品级的官职,如《张衡传》:“拜郎中,再迁为太史令。”新职太史令与旧职郎中官职级别相同。三是降职,即“左迁”。白居易《琵琶行》:“元和十年,予左迁九江郡司马。”即指被降为江州司马。5、徙,改任官职,多指一般的调职。《张衡传》:“所居之官辄积年不徙。”即说张衡所居官职一直未得到改任。6、谪,官吏降级,相当于贬。白居易《琵琶行》:“我从去年辞帝京,谪居卧病当浔阳城。”7、拜,授予官职,任命,多指帝王授臣下官职。《廉颇蔺相如列传》:“以相如功大,拜为上卿。”《张衡传》:“公车特征拜为郎中。”8、出,指出京受任。《张衡传》:“永和初,出为河间相”中的“出”,就是指张衡离京任河间王的相。9、去,卸职。《张衡传》:“自去史职,五载复还。”这里的“去”,就是卸职之意。10、黜,废免,革职免官。《屈原列传》:“屈原既黜,其后秦欲伐齐,齐与楚从亲。” 要注意,“黜”与“贬谪”相同,但有区别,贬谪是出自皇帝的诏令,黜有时则是上司对下属官员的处分,《书博鸡者事》中“黜臧使者”的“黜”就是指“台臣”以对“臧使者”的处分。11、放,放逐。如《史记?屈原列传》“举世混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以见放”中的“放”就是贬谪放逐的意思。“放”有时也指京官调任外地,如《谭嗣同》“即放宁夏知府,旋升为宁夏道”中的“放”就是“委任委派”的意思。12、陟,升迁,指官吏的提升和进用。如诸葛亮《出师表》:“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陟”即指提升和进用。 “陟”常和“黜”连用表示人材的进退,降官曰“黜”升官曰“陟”。如韩愈《送李盘谷序》:“理乱不知,黜陟不闻。”13、夺,罢官免职。如《书博鸡者事》“使者遂逮守,胁服夺其官”。14、罢,革除官职。《书博鸡者事》“又投间蔑污使君,使罢”中的罢是指被革去了官职。15、复,恢复旧职。《书博鸡者事》中“为复守官而黜臧使者”中的“复”指重新任命,恢复旧职的意思。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皇帝,总结历史上各朝代的经验,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内阁【相当于国务院】: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这些宰相相当于政治局常委】。中央行政机构: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由于部比较少,所以这些堂官相当于副总理兼部长】。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相当与中央的直属机构】。军事系统: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北京卫戍区】,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中央警备团】,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驻防八旗【大军区】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行宪机构: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中纪委】,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地方行政: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省委书记】,布政【省长】、按察【政法委书记】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省军区司令】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地委】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市委书记】、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委书记】、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清朝官制(总表)文京内官 武京内官 武京外官大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正一品:【正国级】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殿阁大学士【政治局常委】文职外官:无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北京军区司令】、掌銮仪卫事大臣【中央机关事物局、安全局长】武职外官:无从一品:【正国级减】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副职】协办大学士【政治局委员】、各部院尚书【副总理兼部长】、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书记兼最高监察长】文职外官:无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北京卫戍区司令兼北京市公安局长】、内大臣武职外官:将军【八旗军大军区司令】、都统【八旗军首都及陪都军区司令】、提督【绿营军区司令】正二品:【副国级】文职京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荣誉称号,相当于总工会主席】、各部院左右侍郎【国务委员兼副部长】、内务府总管【中央办公厅主任】文职外官:各省总督【大区书记,如以前的东北局、华北局等】武职京官:左右翼前锋营统领【中央警备团司令】、八旗护军统领、銮仪使【中央仪仗队】武职外官:副都统、总兵【绿营集团军司令】从二品:【部级】文职京官:内阁学士【国务委员】、翰林院掌院学士【社科院院长】文职外官:巡抚【省委书记】、布政使司布政使【省长】武职京官:散秩大臣武职外官:副将正三品:【副部级】文职京官: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副书记】、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信访办主任】、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文职外官:顺天府府尹【北京市长】、奉天府府尹【直辖市长】、按察使司按察使【省纪委书记】武职京官: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王府长史【军级军队领导】武职外官:城守尉、参将、指挥使从三品:【副部级减】文职京官:光禄寺卿、太仆寺卿文职外官:都转盐运使司运使武职京官: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护卫武职外官:游击、五旗参领、协领、宣慰使、指挥同知正四品:【厅级加】文职京官:通政使司副使【中央信访办副主任】、大理寺少卿【最高法院副院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鸿胪寺卿【外交部长】、督察院六科掌院给事中京职外官:顺天府丞【北京市副市长】、奉天府丞【直辖市副市长】、各省守巡道员【地委专区书记】、武职京官:二等侍卫、云麾使、副护军参领、副前锋参领、副骁骑参领、太仆寺马厂驼厂总管、贝勒府司仪长、侍卫领班武职外官: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从四品:【厅级】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中央党校校长】文职外官:知府【市委书记】、土知府【自治市市委书记】、盐运使司运同武职京官:城门领、包衣副护军参领、包衣副骁骑参领、包衣佐领、四品典仪、二等护卫武职外官: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正五品:【厅级减】文职京官: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给事中、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各部司长】、太医院院使【首长医院院长】文职外官:同知、土同知、直隶州知州武职京官:三等侍卫、治仪正、步军副尉、步军校、监守信礮官、分管佐领武职外官: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慰使司佥事、宣抚使司同知、千户从五品:【副厅级加】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读、翰林院侍讲、鸿胪寺少卿、司经局洗马、宗人府副理事、御使、各部员外郎文职外官:各州知州【直辖县书记】、土知州、盐运司副使、盐课提举司提举武职京官:四等侍卫、委署前锋参领、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鸟枪护军参领、委署前锋侍卫、下五旗包衣参领、五品典仪、印物章京、三等护卫武职外官:守御所千总、河营协办守备、安抚使、招讨使、宣抚使司副使、副千户正六品:【副厅级减】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左右春坊中允、国子监司业、堂主事、主事、都察院都事、经历、大理寺左右寺丞、宗人府经历、太常寺满汉寺丞、钦天监监判、钦天监汉春夏中秋冬五官正、神乐署署正、僧录司左右善事、道录司左右正一文职外官:京府通判、京县知县、通判、土通判武职京官: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前锋校、护军校、鸟枪护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武职外官:门千总、营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副招讨使、长官使、长官、百户从六品:【县处级加】文职京官:左右春坊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钦天监满洲蒙古五官正、汉军秋官正、和声署正、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文职外官:布政司经历、理问、允判、直隶州州同、州同、土州同武职京官:内务府六品兰翎长、六品典仪武职外官:卫千总、安抚使司副使正七品:【县处级】文职京官:翰林院编修、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国子监监丞、内阁典籍、通政司经历、知事、太常寺典籍、太仆寺主薄、部寺司库、兵马司副指挥、太常寺满洲读祝官、赞礼郎、鸿胪寺满洲鸣赞文职外官:京县县丞【首都县副县长】、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知县【县委书记】、按察司经历、教授武职京官:城门史、太仆寺马厂协领武职外官:把总、安抚使司佥事、长官司副长官从七品:【副处级】文职京官:翰林院检讨、銮仪卫经历、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詹事府主薄、光禄寺署丞、典薄、国子监博士、助教、钦天监灵台郎、祀祭署奉祀、和声署署丞京职外官: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盐运司经历、直隶州州判、州判、土州判武职京官:七品典仪武职外官:盛京游牧副尉正八品:【科级】文职京官:司务、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学录、钦天监主薄、太医院御医、太常寺协律郎、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寺左右至灵文职外官:布政司库大使、盐运司库大使、盐道库大使、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士县丞、四氏学录、州学正、教谕武职京官:无武职外官:外委千总从八品:【副科级】文职京官:翰林院典薄、国子监典薄、鸿胪寺主薄、钦天监挚壶正、祀祭署祀丞、神乐署署丞、僧录司左右觉义、道录司左右至义文职外官:布政司照磨、盐运司知事、训导武职京官:八品典仪、委署亲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护军校、委署骁骑校武职外官:无正九品:【股级】文职京官:礼部四译会同馆大使、钦天监监侯、司书、太常寺汉赞礼郎文职外官: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同知知事、通判知事、县主薄武职京官:各营兰翎长武职外官:外委把总从九品:【副股级】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诏、满洲孔目、礼部四译会同官序班、国子监典籍、鸿胪寺汉鸣赞、序班、刑部司狱、钦天监司晨、博士、太医院吏目、太常寺司乐、工部司匠文职外官;府厅照磨、州吏目、道库大使、宣课司大使、府税课司大使、司府厅司狱、司府厅仓大使、巡检、土巡检武职京官: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武职外官:额外外委未入流:【普通科员】文职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库使、礼部铸印局大使、兵马司吏目、崇文门副使文职外官:典史、土典史、关大使、府检校、长官司吏目、茶引批验所大使、盐茶大使、驿丞、土驿丞、河泊所所官、牐官、道县仓大使武职京官:无武职外官:百长、土舍、土目官职古今对照实战中国古代官制中存在着两类官职:一类具有实际行政职能,另一类则代表官僚的品位高下。秦汉以降,历代品位性等级的形态、来源,品位性官职的数量、类别纷繁复杂并且因时而异,其每一细微变化都可以折射出相关政治变迁,解析其中的原因可以显示出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一些重要特点。秦汉官僚的头衔相当简洁,大多不过一官而已。像“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这样的头衔是很希罕的。但汉以后就不同了,官僚的头衔叠床架屋,诸如“使持节侍中都督南徐兖北徐南兖青冀六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录尚书事南徐州刺史竟陵□开国公”、“使持节特进侍中太尉公尚书令都督冀定沧瀛幽殷并肆云朔十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并肆汾大行台仆射领六州九(大)酋长大都督散骑常侍御史中尉领领左右驸马都尉南赵郡开国公”之类官僚结衔,看得人眼花缭乱。就算魏晋以后的官儿比秦汉能干,兼治十数职毕竟勉为其难。其实这成堆的官衔各有不同性质,并不一定都对应着一份差事,许多不过用来增添荣耀、加重资望及赋予待遇而已。例如“侍中”、“散骑常侍”就是加号,加之者得以佩貂珥蝉,神气多了。“特进”也是加衔,由此朝会时班次就可以进至三公之下了。加“开府仪同三司”则可开设府署、辟召掾属,享受和三公同等的礼仪。“骠骑大将军”并不是军职而是军阶,称“军阶”也只是因其名为武号而已,文官也常用“某某将军”标志位阶。散官“左光禄大夫”用于标志文官位阶,在北朝武职也能获得。此外上述头衔中还包括兼衔、爵号等等。这时官僚的业绩未必超迈秦汉,可资夸耀的官号却五光十色、琳琅满目了。这样看来,中国古代的职类结构中至少存在着两类官职:一类承担兵刑钱谷、监察考选等等实际行政职能,另一类则主要用于安排官僚品位高下,属“品位性职类”。后一类官号的权责规定有时只是徒具其名,但它们却具有不容忽视的品位意义:用于增添资望、赋予待遇、确认品阶,以及提供起家官职或迁转阶梯,提供候选、储才或安排冗散之位。前面征举的长串官衔,其中有许多就是这类官号。当然,在职能性和品位性官职之间,也存在大量既有职能、又有很浓的品位色彩的官。品位性官职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散阶制,这在唐宋时期尤为突出。以唐制为例,其时文武散阶分别由文武散官构成。文武散阶都是29阶,分别以“大夫”、“郎”或“将军”、“校尉”等为名。粗通古代史的人都会知道,这些大夫、将军等已不再是官职了,只是标志等级的阶号,好像近代的军衔。散阶和职事官阶并不一致,为此还发展出了“行”、“守”等术语以规范之。在入仕之初,官员首先获得的是散阶;在任满解职的时候,散阶依然维系着官员品级;在授予职事官时,散阶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曾有众多待遇从属于散阶,例如薪俸、给田免课、刑罚、班序、车舆、衣服等,此外还涉及致仕、封爵、置媵、营缮、丧葬、谥议等方面的待遇。北宋前期一度以“寄禄官”为阶官。唐宋的叙阶及进阶制度,繁复得让人眼晕。现代文官等级制中,依据品位的分等和职位的分等,构成了两种不同类型。品位的分等是针对人员资历品级的分等,表现为跟人走的官阶;职位的分等则仅仅针对岗位权责确定报酬、划分等级,此外就别无官阶了。唐宋的“阶职分立制”,显属品位分等。勋赏爵位制度隋唐五代宋分别在前代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包括文武散官、勋、阶、品、位、爵、赐、号等在内的,具有一定内容、系统分明的勋赏爵位制度。勋赏爵位制度是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与正式的职事官有一定的联系,又独立于正常官制之外。下面分别介绍其主要内容和作用。文武散官唐代将其作为定班位眼饰和按资升迁的等级,“入仕者皆带散位,谓之本品”④。文散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凡29阶,武散官自骠骑大将军至陪戎副尉凡45阶。散官与职事官的品级不一定一致,职事官量才任使,散官则按资而叙。高散官任低职事称“行某官”,低散官仕高职事称“守某官”,散官与职事级相同称“兼某官”。散官也称阶官。宋代文散官与唐一样有29阶,武散官则改为31阶,仅作为官章服饰的等级,大凡“文武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绯,九品以上服绿”。勋官是奖给文武官员的称号。唐制自上柱国至武骑尉凡12转,受勋者即称勋官。宋沿唐制为12转,但已经成为文武官员常加的勋号。爵即爵位。唐爵有9等,有王、嗣王、郡王和公侯伯子男等。宋划分为12等,即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食封分为食邑和食实封两种,一般与封爵相结合。唐代食邑自万户至三百户共分9等,宋代自万户至二百户共分14等。有食邑的在唐代“三丁以上为率,岁租三之一入于朝庭”,只有“食实封者,得真户,分食诸州”②。在宋代则食邑完全是空的,只有食实封才享有封户所纳的赋税,因此,宋代实封只从千户到百户分为7等。赐即奖给文武官员某种政治待遇。唐代没有明文规定,宋代以剑履上殿、诏书不名、赞拜不名、入朝不趋、紫金鱼袋、绯鱼袋等作为赐的6个等级。号是加赐给文武官员的、旨在表示尊宠的封号。唐代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宋代以推忠、佐理、协谋等美称作为推崇功臣的名号,共分40等。阶即文武官员升迁的秩序。唐代是散官级为阶,宋以职事官“寓禄秩,叙位著”作为资序。在品级之中也有上下阶之分。宋以官易阶,有文、武、内侍阶,其中又各有若干阶差。位即班位,指朝参行立的顺序。唐代朝班是先按职位,后按爵位,爵位相同则以年龄来区分。宋代则有专门的合班之制,对每个官员的班序都有规定。班序与资品关系密切。宋代曾多次修改班序。班序又与叙迁有一定的联系。同品之内因班位的不同,也作为叙迁的一个等级,无形中扩大了等级层次。品 即品级,是官吏的级别。有流内、流外各九品,品内分上下阶,故又称为品阶。检校 在唐代是兼理的任命方法,宋代则改为荣誉职,自太师至水部员外郎分为19等。宫观宋代授予休致官员的名誉职位,作为食俸禄的等级。宫观即岳庙祠祭之地,如中太一宫、玉清宫、集椿观、佑神观等,这些宫观各设使、提举、提点等职以分高下。封君是皇室女宗室和文武群臣母妻的封号。皇室女自大长公主至县主分为5等。内命妇是后妃之母,有郡、县君之分。外命妇是诸王及文武百官的母妻,自王妃至乡君共分6等。职亦称职事。在唐代是“诸统领曹事,供命王命,上下相摄,以持庶绩”,是有职务所掌的官。宋代则于“庶官之外,别加职事,所以厉行义、文学之士。高以备顾问,其次与议论,典校雠。得之为荣,选择尤精”,不完全是有职务所掌的官,而成为推崇文职官员的一种制度。上述勋赏职衔在阅读古籍时经常可见,如不加以分析就会虚实难辨。举例来说,作为《太子御览》领衔编纂的李昉,署名为“翰林学士承旨正奉大夫守工部尚书知制诰柱国陇西县开国伯食邑二百户赐金紫鱼袋臣李昉”。翰林学士承旨本为重要的官,因不常置,只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实际上是虚职。正奉大夫是文散宫正四品上阶,作为官服等次。守工部尚书是官名,作为食俸禄的等级。知制诰是内职差遣,属于实际职务。柱国是勋第二阶,陇西县开国伯是爵第十等,食邑二百户是虚封第十三等,金紫鱼袋是赐的第五等,均为荣誉衔。这样一分析,李防的实职虚衔就很清楚了。宋宋的官是最复杂的。宋代的官职分官、职、差遣,宋史上说,“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官用于寄禄,相当于现在的行政级别,仅用于确定待遇,宋代官名和实差大多数情况下是无关的,部分有实差的官又叫做职事官,用以区别寄禄官。职是指馆职(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等的职位),加上些虚衔如大学士,学士等,来表示高级文官的清贵地位。差遣才是真正的职权所在,一般都带有“判、权、知、直、监、提举、提点”等字,理论上算是临时性的职务。光有官名而没有差遣,就好比今天的处级科员一样,待遇上去了但毫无实权。节度使、承宣使、防御使、团练使是官名,是单纯用来表示级别的虚衔。小苏学士的学士是个馆职。知府、通判、都监、安抚使则是差遣。到了神宗元丰年间,由于寄禄官和职事官混在一起、显得非常混乱,于是就将大部分寄禄官改成散官阶。元丰改制,共定了文散官、开府仪同三司到迪功郎共37阶,武散官、太尉到承信郎共52阶。比方说宋江当过的皇城使,既可用作寄禄官、又是职事官,元丰改制后,用于寄禄的官名就改称散官阶武功大夫了。水浒中的太尉、保义郎、武功大夫、武德大夫都是武散官阶。除此之外,还有爵和勋。爵是给宗室贵族的,比如宋徽宗继位前的端王,就是爵的第一等——王爵。1、实例1:《岳阳楼记》的作者范仲淹曾担任过的一个职位,“龙图阁直学士、户部郎中、陕西经略安抚副使兼知延州”。其中户部郎中是寄禄官,元丰改制后改为朝议大夫、正六品,不过范仲淹另带馆职——从三品的龙图阁直学士,所以其地位等同于从三品,陕西经略安抚副使兼知延州才是真正的差遣,经略安抚使节制一路军政大权,副使是其副手,延州知州掌管延州一州的军政大权。2、实例2:岳武穆岳飞曾担任过的一个职务,“清远军节度使,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特封武昌县开国子”,节度使是个官名、从二品,宋代最高武职,制置使是南宋才设置的实差遣,相当于北宋的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或数州军政大权,也就是说湖北路的荆州、襄州、潭州三州均归岳飞节制,开国子是爵位的第11等。3、如中书令是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但是拥有这一官称的人只意味着拥有宰相的资格和可以领取宰相的俸禄,并不意味着他真的就是宰相了。只有皇帝差遣他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时,他才能算是实际的宰相。这种绕山绕水的干部制度,常常会使我们在碰到大宋帝国的官职称谓时,一头雾水,完全找不到北。比如,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判中书省事这个称谓,实际表示的是真正的宰相。但在字面上,它的意思是:尚书省副首长兼中书省副首长,然后代理中书省首长。用今天的官制比喻就是:教育部部长只是一个头衔,并不能实际过问教育部的事务,必须由商业部的副部长兼任教育部副部长,然后再代理教育部部长。这时,只有在这时,他才能算是真正的教育部部长了。明清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所以,总督又兼有监察地方之权。
“古今官员级别对比”:超品:政治局常委、主席、总理、委员长、军委主席、政协主席、副主席(应该相当于古代王候)正一品:政治局委员、副总理、书记处书记、副委员长、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长从一品: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的部长、省委书记正二品:省长、国务院部长、人大主任(非书记兼任)从二品:政协主席、 省委副书记、

我国官员级别体系篇(1):中国国家官员级别

我国官员级别体系篇(2):中国行政官员级别一览表


  
中国行政官员级别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行政级别分中央,省(直辖市),地区(市),县(县级市)乡。中央:一级:军委主席二级: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四级:副主席,副总理,国务委员五级:部长地方:六级: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直辖市书记,市长,市政协主席——作为伟大光荣正确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领导干部级别也是非常有特色的,连大学校长或者《人民日报》总都有行政级别的……有官瘾的朋友不得不了解的常识哦~对于政治我不是很感冒,我喜欢爱因斯坦的一句话,“政治是短暂的,方程式是永恒的。”未来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模式恐怕将会撤掉越来越多的乌纱帽。
  中国行政级别分9级1级:准国级,香港,澳门2特区(对外享受国家和地区中的地区级,可以单独参加国际的经济,社交,体育活动和申办国际级的活动,如奥运会等,高度自制,有自己的区旗,区徽)2级:正部级:4大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3级:负部级:14个副省级城市(包括9个副省级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济南,杭州,成都,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4级:准副省级: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较大的市”。5级:正厅级:一般地级市6级:副厅级:省直管县级市7级:正处级:一般县级市8级:副处级:市管镇9级:正科级:一般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空5军参谋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委,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合肥市委副书记)
  各地级市委,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以上31校行政级别都为副部级,加上副大军区级的国防科技大学共计32所。一般本科以上高校都是厅局级,专科高校是副厅局级,截止到2005年1月全国只有31所高校是副部级,从行政级别可以看出学校的行政地位和国家的重视程度,同时,以上32所高校也都是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综合这两项指标,以上32所高校为中国目前最顶尖的高校,也是国家最重视的32所高校——二、技术职称
  高级中级助级员级
  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
  中小学教师中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二级中学
  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
  医疗卫生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
  工程技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科研机构研究员副研究员行业研究员不在此列
  三、军衔、警衔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警督至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行政职务与警衔没有必然的联系,就是说警衔高的不一定担任的职务高。
  (二)中国军队的军衔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
  根据军官所属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
  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3.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
5.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
7.正营职为少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
9.排职为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校至少尉。
  志愿兵役制士兵按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六级土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义务兵役制士兵为最高军衔。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正厅级及以上干部为高级干部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个字母,准确地说,应该是个倒置的W,首尾两点之间距离没那么均匀分配,中间的社区相对密集,是嘈杂的闹市。如果有时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边冲洗,用刷子擦,坚硬的塑料须擦着金属面,磨出笨拙的窸窣声,如同猫鼠在青瓦屋顶追逐,或者,已经接近尾声,猫捕获长,北京市财政局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厅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边冲洗,用刷子擦,坚硬的塑料须擦着金属面,磨出笨拙的窸窣声,如同猫鼠在青瓦屋顶追逐,或者,已经接近尾声,猫捕获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处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房,好些房子里还用着原始的马桶,属于简易的痰盂,我经过的时候常看见老人将秽物倒进河水,还在河边冲洗,用刷子擦,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现任兵团司令员华士飞、政委聂卫国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十四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174个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注: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着洗衣粉放在红色小塑料桶浸泡,现在应该把它们一起收进屋里,虽然还带点潮。提上裤子,光着上身直去厨房,厨房真没劲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中国的政治制度
  中国的政治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级市政府
  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地级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3、县、县级市、区政府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政府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县级市、区政府的每届任期为5年。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政府的任期为每届3年。
  (二)地方政府的职权、行政地位和相互关系
1、地方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省、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2、地方政府的行政地位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3、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央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
  中央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一、行政领导体制
  (一)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首长负责制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
  监督。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3、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一)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院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二)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或每一季度召开一次。
2、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总理办公会议
  总理办公会议由总理主持召开(或委托副总理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国务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总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三、国务院的机构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
1、宏观调控部门
  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包括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3、社会保障部门
  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
5、外交、内务和保障部门
  包括外交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防部、监察部和审计署。
6、教科文卫管理部门
  包括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文化部、卫生部。
  (二)国务院办公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
  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合并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五)国家局
  国家局是国务院归各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管理某些行业和事务的工作部门。
  国家局不直属国务院领导,接受有关部委的领导,但不是部委内部的职能司局。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气象局和中国专利局。
  (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事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或秘书长担任领导,组成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大部分不单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相关的常设部门承担。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包括:
1、国务院为指导某些专门性工作而设立的办事机构;
3、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咨询性机构。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行政长官的职权
  (2)负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三)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
  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
  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决定特赦;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4)审议权。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8)表决权。
2、会外职权
  (2)视察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8)代表特权。
 
 

我国官员级别体系篇(3):看懂中国官员级别的等级区分


    要理解中国的政治经济问题,首先要理解中国政府官员的行为;要理解中国政府官员的行为,首先要理解政府官员的行政级别。为什么?第一,在官场,行政级别决定了资源和权力的配置方式。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说明级别是官场的明规则。第二,几乎所有官员都将级别的提拔和职位的重用当做职业奋斗目标。这对应于一句名言:“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因此,理解官员级别才能理解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模式。
    然而,中国官场的行政级别非常复杂,有时甚至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仅普通人难以明白,即便像我们这样专门研究中国问题的专业学者,也往往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才能搞明白。尽管网上有不少资料,但是要么不够全面,要么不够准确。在我们正式解析中国官场的行政级别之前,读者不妨回答以下几个关于级别的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司长是什么级别?广州市白云区副区长是什么级别?白云区教育局局长是什么级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是什么级别?如果你认为他们属于不同级别的话,那么你错了。正确答案是:他们都是正处级。正因为官场级别问题如此重要,又如此复杂,我们觉得有必要专门写一篇来介绍中国官场级别的规则。
中国的五级行政级别决定了官员级别的基准体系
    通常情况下,中国官员的行政级别是由所在机构的行政级别决定的,这是识别官员级别的第一法则。与大多数国家的组织结构不同,中国的行政区划有五个行政层级中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区、旗、县级市)、乡(镇、街道)。因此,按照上面五个行政层级政府官员分为五种主要层级,每个主要层级又可以分出正副两个级别,这十个级别就构成了我们识别官员身份的基准体系。具体如下。
    1、国家级正职,简称“正国级”,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正国级职位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2、国家级副职,简称“副国级”,包括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成员(正国级除外),正国级职务的副职等。它们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的书记则因情况而定。按照职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是识别官员级别的第二法则,如果这两个书记是政治局常委,那么他们就是正国级;如果是政治局委员,就是副国级。
    3、省部级正职,也称“正部长级”,包括中央部委、省级党委和政府的正职领导(“一把手”)。它们包括:中共中央下属机构(如政研室、党史研究室、文献研究室)的正职领导,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办、总局、审计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的正职领导,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正职领导,各省四套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王沪宁2002-2007年担任中央政研室主任时,是正部级;2007年之后,他先后升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和政治局委员,但仍兼任政研室主任,此时变成副国级。
    4、省部级副职,包括省部级正职的副职,还有各省的党委常委,不再列举。
    5、厅局级(或地厅级)正职,包括中央部委下属司局和省直机关(厅、局、部)的正职领导,各地级市(地区、直辖市所属区)四套班子的正职领导。
    6、厅局级副职,包括厅局级正职的副职和市委常委。
    7、县处级正职,包括中央部委司局和省直机关的正职领导,各地级市下属委、办、局的正职领导,直辖市的街道(或乡镇)党政领导正职,以及各县四套班子的正职领导。
    8、县处级副职,包括县处级正职的副职和县委常委。
    9、乡科级正职,包括各地级市下属机构的科室正职领导,各县下属委、办、局的正职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人大主席,街道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
    10、乡科级副职:包括乡镇级正职的副职,乡镇党委委员和街道工委委员。
    凭借这个基准体系,我们可以识别大部分官员的级别。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浙江省委书记以及北京市长都是正部级,北京市朝阳区区长、浙江省发改委主任和江西省抚州市政协主席是正厅级,北京市朝阳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乡镇长)、浙江省发改委综合处长和抚州市临川区区长为县处级。按照机构级别决定职务级别的第一法则,江西省南昌市是地级市,因此南昌市委书记本来应该是正厅级。但因为现任南昌市委书记龚建华是江西省委常委,所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第二法则,他是副省级。类似地,现任抚州市临川区区委书记李智富是抚州市委常委,因此不是正处级,而是副厅级。
五级行政体系外还有特别体系
    虽然大部分官员的行政级别可以通过基准体系来识别,但是还有很多官员的身份不能套用上面的级别,因为他们所属单位不是五级行政体系中的任何一级,而是介于两级之间,即所属单位是副部(省)级、副厅级、副县级,因此这些单位的正职领导比所在行政区划的级别高半级。
    第一种特别情况是,一些由国务院或部委代管的“国家局”属于副部级单位,而不是普通的正部级单位。例如,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由国务院部委代管的国家能源局、国家粮食局(均由国家发改委代管)、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信部代管)等。一个简单的识别方法是,机构名字中有“总局”字样的是正部级单位,有“国家xx局”的是副部级单位,而没有“国家”字样的局为部委内设的正厅级单位。例如,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时隶属国家经贸委,属于部委代管的副部级国家局,2003年成为国务院直属单位(仍属副部级),2005年升级为国家安监总局(正部级),而安监总局下属的离退休干部局就属于正厅级单位。这一机构变迁过程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安全生产的不断重视。
    既然国家局是副部级,那么它的中高层干部级别都比部级单位相应低半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国家局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分别对应于部委的副部长、司长、副司长和处长,但处长以下职务级别一样。所以说,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副司长其实是正处级,而司下设的处长也是正处级。虽然国家局的副司长和处长行政级别一样,但是在业务上前者领导后者,在提升时前者优先于后者。例如,因腐败落马的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就是正处级。不过有一点要注意,虽然在中央层面存在“国家局”,地方却无法设立国家级的局。因此,国家局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一般和地方的厅局一样,都是正厅级单位。例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是副部级,但省烟草局局长和省财政局局长都是正厅级。类似的还有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等。
    第二种特别情况是,中国目前有15个副省级市,包括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大连市、青岛市、南京市、宁波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西安市等13个计划单列市和济南市、杭州市2个市(中编发[1995]5号文),原来名单中的重庆市已升格为直辖市。根据中央编办的中编发[1995]5号文,副省级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家局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为科级。这就是说,广州市市长是副部级,副市长是正厅级,市教育局局长和白云区区长都是副厅级,而白云区副区长和白云区教育局局长都是正处级。与国家局的情形类似,白云区副区长和下属教育局长虽然行政级别一样,但前者领导后者,而且在广州市内前者的级别(本地称“副局级”)略高于后者。
第三种特别情况是,检察院和法院的行政级别比当地政府下属部门要高半级。因为地方政府、检察院、法院都属于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即所谓“一府两院”。举例来说,北京市市长是正部级,北京市朝阳区区长是正厅级,朝阳区财政局局长是正处级,那么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比区财政局长高半级,就是副厅级。以此类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就是正处级,而朝阳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其实是副处级。可见,叫司长的未必都是司局级,叫处长的也未必是正处级。
党群机构:官员级别与机构行政级别相互影响
    在中国,执政党领导国家,因此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党委机构负责人的级别一般要高于同层次的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级别。这主要通过各级党委常委会来实现。正如基准体系所描述的,各级党委的常委,除了四套班子的正职领导,其级别均比所属行政区域低半级,比所属部门高半级。例如,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是副厅级,比市文化局局长(正处级)高半级。
    关键问题是,哪些人可以进入党委常委会?除了党委书记(省委书记、市委书记或县委书记)、政府正职(省长、市长或县长)、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政府常务副职(常务副省长、副市长或副县长)、党委秘书长、当地军区司令员或政委是常委,统战部长、首府城市的党委书记一般也是常委,有一段时间省政协主席也进入省委常委(目前已退出)。常委会的组成表明,绝大部分成员都是党的下属机构负责人。
    由于“一把手”的级别反过来会影响所在单位的级别,因此实际上党委机构比对应的政府机构高半级,这导致党委下属机构的副职领导也可能高半级。例如,省委组织部部长肯定是省委常委,属于副部级干部,那么主持工作的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就是正厅级干部,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同级别。事实上,几乎所有省人社厅厅长都同时兼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但省委组织部的普通副部长则与人社厅副厅长行政级别一样。
    党委机构高半级的另一个原因是机构性质。根据党章,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全委会一样,都是当地党代会选举产生。因此,纪委又比党委的其它下属部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政府的下属部门要高半级。例如,中纪委书记是副国级(政治局委员)或正国级(政治局常委),中纪委副书记是正部级,中纪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是副部级。继续推理,省纪委预防腐败室主任是副厅级,而一般省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或省人社厅办公室主任是正处级。
    除了党的机构,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它们都属于党领导的机构,因此统称党群机关。各级党群机关和对应的政府下属部门级别一样。
特殊职位、干部高配和其它单位
    除了前面提到的省长、局长、处长等带“长”的领导职务序列,中国还有一个非领导职务序列,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巡视员(对应于厅级)、调研员(对应于处级)、主任科员(对应于科级),这三个层级可以分为正职和副职。非领导职务一般没有决策权和签字权,除非一把手授权。此外,还有一些中央部委的督察专员,例如国家总督学、土地督察等,他们一般是副部级
    第二类特殊职位是中央部委的部长助理,例如公安部和商务部都设立了若干部长助理,这些部长助理同时兼任党组成员。“助理”不是基准职务,其级别介于副部长和厅局长之间,在行政上一般是正厅级,但是享受副部级待遇,包括政治、医疗、住房待遇。各省、市、县的政府首长助理以此类推。
    除了按部就班的等级体系,还有一些官员的级别高于所在单位的级别,这种情况称为“高配”。这包括三种类型。第一,重要部委的领导。例如国家发改委有六个正部长级的副主任,公安部有两个正部长级的副部长,可见其强势。在地方,一般公安局长都是党委常委和/或政府副职,比政府下属部门正职领导高半级。第二,一些部门内设的重要机构。例如,法院的执行局、检察院的反贪局,以及一些准军事机构(公检法、司法)的政治部,这些机构的正职领导属于所在单位领导副职序列,比其它内设机构领导高半级。第三,经济开发区、一些省直管县以及县级市的领导,一般比基准情形下的级别高半级。例如,省直管的经济开发区或高新区的管委会主任一般是副省级,浙江省金华市下属的义乌市市委书记和市长都是副厅级。
    除了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中国还有庞大的事业单位,例如大学、医院、报社、图书馆等,它们在管理上有些沿用了党政机关体系,这类机构的行政级别由其隶属关系决定。例如,大部分985大学(30多所)属于中央直管的大学,为副部级大学,其校长和书记为副部级,常务副校长和常务副书记为正厅级,其余副校级领导为副厅级,学校的部长、处长、学院院长均为正处级。而正规本科大学一般是省教育厅管理,为正厅级,副校级领导和部处、学院领导的级别与中管大学相应职位一样。报社的行政级别与政府下属部门类似。比如,中央直管的新华社、人民日报为正部级,那么这两个机构的正职领导就是正部级。
    中国的国有企业其实也有级别,因为国企的领导人都有级别。人事关系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中央国企有50多家,其一把手级别一般为副部级,极少数为正部级(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关系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为正厅级。类似地,人事关系由地方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国企,其领导人一般为副厅级或者正厅级,由地方国资委管理的国企级别为副厅级。(注:聂辉华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顾严系中国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感谢吴振球对本文的贡献。本文责编:霍默静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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