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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全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拥有“非遗”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书法、昆曲、古琴、篆刻……有哪些中国文化“代表作”,你可曾了解?
一张图知道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昆曲
入选时间: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单,共有19个申报项目入选,其中包括中国的昆曲艺术,中国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19个国家之一。
当选原因:发源于江苏昆山至今已有600多年历史的昆曲被称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许多地方剧种,像晋剧、蒲剧、上党戏、湘剧、川剧、赣剧、桂剧、邕剧、越剧和广东粤剧、闽剧、婺剧、滇剧等等,都受到过昆剧艺术多方面的哺育和滋养。
中国戏曲自形成以来一直在舞台上流传,随着时代的变化,从剧本到声腔、表演不断变革,昆曲则变化较少,对戏曲传统特点保留较多,剧目又极为丰富,被称为“活化石”。
2、古琴艺术
入选时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1月7日在其巴黎总部宣布了世界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的古琴艺术名列其中。
当选理由:古琴是最早的弹弦乐器,最古老也是最纯粹的华夏本土乐器,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色彩。是中国古代地位最崇高的乐器,位列“琴棋书画”之首有着3000年悠久历史的古琴音乐,是中国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代表。宋代陈旸在《乐书》中提到“琴者,乐之统也”,这一语道出了琴在中国古代音乐中的地位。她以其历史久远,文献瀚浩、内涵丰富和影响深远为世人所珍视。
3、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入选时间: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申报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榜上有名。
当选理由:“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各种木卡姆的总称,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以“十二木卡姆”为代表。木卡姆音乐现象分布在中亚、南亚、西亚、北非19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新疆处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最东端。
4、蒙古长调
入选时间: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中国、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榜上有名。
当选理由:蒙古族长调民歌早在蒙古族形成时期就已经存在,它与草原、游牧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是蒙古族生产生活和精神性格的标志性展示。中国的内蒙古自治区和蒙古国是蒙古族长调民歌最主要的文化分布区。
5、端午节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端午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节期在农历五月初五。迄今已有2500余年历史。由驱毒避邪的节令习俗衍生出各地丰富多彩的祭祀、游艺、保健等民间活动,主要有祭祀屈原、纪念伍子胥、插艾蒿、挂菖蒲、喝雄黄酒、吃粽子、龙舟竞渡、除五毒等。各种活动因地域差别而略有不同,尤以湖北省秭归县、黄石市更具典型性。端午节是蕴涵独特民族精神和丰富文化内涵的传统节日,对中国民俗生活有重大影响。
6、中国篆刻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 中国篆刻是以石材为主要材料,以刻刀为工具,以汉字为表象的并由中国古代的印章制作技艺发展而来的一门独特的镌刻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它既强调中国书法的笔法、结构,也突出镌刻中自由、酣畅的艺术表达,于方寸间施展技艺、抒发情感,深受中国文人及普通民众的喜爱。篆刻艺术作品既可以独立欣赏,又在书画作品等领域广泛应用。
7、中国雕版印刷技艺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雕版印刷技艺是运用刀具在木板上雕刻文字或图案,再用墨、纸、绢等材料刷印、装订成书籍的一种特殊技艺,迄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比活字印刷技艺早400多年。它开创了人类复印技术的先河,承载着难以计量的历史文化信息,在世界文化传播史上起着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
8、中国书法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中国书法是以笔、墨、纸等为主要工具材料,通过汉字书写,在完成信息交流实用功能的同时,以特有的造型符号和笔墨韵律,融入人们对自然、社会、生命的思考,从而表现出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方式、人格精神与性情志趣的一种艺术实践。中国书法伴随着汉字的产生与演变而发展,历经3000多年,已成为中国文化的代表性符号。
9、中国剪纸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中国剪纸是用剪刀或刻刀在纸上剪刻花纹,用于装点生活或配合其他民俗活动的一种民间艺术。在中国,剪纸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它交融于各族人民的社会生活,是各种民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赓续的视觉形象和造型格式,蕴涵了丰富的文化历史信息,表达了广大民众的社会认识、道德观念、实践经验、生活理想和审美情趣,具有认知、教化、表意、抒情、娱乐、交往等多重社会价值。
10、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是以木材为主要建筑材料,以榫卯为木构件的主要结合方法,以模数制为尺度设计和加工生产手段的建筑营造技术体系。营造技艺以师徒之间言传身教的方式世代相传。这种营造技艺体系延承了7000多年,遍及中国全境,并传播到日本、韩国等东亚各国,是东方古代建筑技术的代表。
11、南京云锦织造技艺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南京云锦织造技艺存续着中国皇家织造的传统,是中国织锦技艺最高水平的代表。它将“通经断纬”等核心技术运用在构造复杂的大型织机上,由上下两人手工操作,用蚕丝线、黄金线和孔雀羽线等材料织出华贵织物,如龙袍。南京云锦织造技艺有着完整的体系,是人类非凡创造力的见证。如今,因灿若云霞而得名的南京云锦,依然作为中国传统织造技艺的经典,用于高端织物的织造,为民众所喜爱。
12、花儿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花儿产生于明代初年(公元1368年前后),是流传在中国西北部甘、青、宁三省(区)的汉、回、藏、东乡、保安、撒拉、土、裕固、蒙等民族中共创共享的民歌。因歌词中把女性比喻为花朵而得名。它用汉语演唱,音乐上受羌、藏、汉、土以及穆斯林各民族传统音乐的影响。
由于音乐特点、歌词格律和流传地区的不同,花儿被分为“河湟花儿”“洮岷花儿”和“六盘山花儿”3个大类。人们除了平常在田间劳动、山野放牧和旅途中即兴漫唱之外,每年还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自发举行规模盛大的民歌竞唱活动——“花儿会”,具有多民族文化交流与情感交融的特殊价值。
13、侗族大歌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侗族大歌是无伴奏、无指挥的侗族民间多声部民歌的总称。包括声音歌、叙事歌、童声歌、踩堂歌、拦路歌。“众低独高”是其传统的声部组合原则,优美和谐是其鲜明的艺术品格,歌师教歌、歌班唱歌是其全民性的传承方式。它所承载和传递的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人伦礼俗、智慧精髓等至关重要的文化信息。
14、格萨(斯)尔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 《格萨(斯)尔》是关于藏族古代英雄格萨尔神圣业绩的宏大叙事。史诗讲述了格萨尔王为救护生灵而投身下界,率领岭国人民降伏妖魔、抑强扶弱、安置三界、完成人间使命,最后返回天国的英雄故事。凭借杰出艺人的说唱,史诗流传千年,主要流传于中国西部高原地带的广大牧区和农村。史诗全面反映了藏族以及其他相关族群关于自然万物的经验和知识,成为藏族等族群普通民众共享的精神财富,至今仍是藏族等各族群历史记忆和文化认同的重要依据。
15、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是一种具有制作性、技能性和艺术性的传统手工艺。至今已有1700余年的历史。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包括原料的粉碎、淘洗、陈腐和练泥;器物的成型、晾干、修坯、装饰、素烧、上釉、装匣、装窑;最后在龙窑内用木柴烧成。
在原料选择、釉料配制、造型制作、窑温控制方面,龙泉青瓷均具有独特的技艺。龙泉青瓷烧制技艺服务人类生活,其成品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陈设瓷、装饰瓷、茶具、餐具等,是烧制技术与艺术表现的完美结合。龙泉窑烧制的“粉青”“梅子青”厚釉瓷,淡雅、含蓄、敦厚、宁静,是中国古典审美情趣的表现。
16、玛纳斯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传唱千年,是中国三大史诗之一,其演唱异文繁多、篇幅宏大,其中最有名的是玛纳斯及其后世共8代英雄的谱系式传奇叙事,长达23.6万行,反映了柯尔克孜人丰富的传统生活,是柯尔克孜人的杰出创造和口头传承的“百科全书”。相关社区的传统节庆、民俗活动是其主要的文化空间。
17、妈祖信俗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妈祖是中国影响最大的航海保护神。公元987年,福建省莆田市湄洲岛的妈祖因救海难而献身,被该岛百姓立庙祭祀,成为海神。随着航海业的发展和妈祖的影响扩大,历代朝廷封妈祖为天妃、天后、天上圣母。
妈祖信俗是以崇奉和颂扬妈祖的立德、行善、大爱精神为核心,以妈祖宫庙为主要活动场所,以习俗和庙会等为表现形式的民俗文化。该信俗传播到世界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两亿多民众所崇拜并传承至今。湄洲岛成为妈祖祖庙所在地。
18、呼麦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呼麦是蒙古族人创造的一种神奇的歌唱艺术:一个歌手纯粹用自己的发声器官,在同一时间里唱出两个声部。在中国各民族民歌中,它是独一无二的。呼麦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锡林郭勒、呼伦贝尔草原及呼和浩特市等地区,新疆自治区阿尔泰山一带的蒙古族居住地、蒙古国、俄罗斯图瓦共和国等地区和国家也能听到这种方式的歌唱。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间歌唱形式,呼麦是蒙古族人杰出的创造。它传达着蒙古族人民对自然宇宙和世界万物深层的哲学思考和体悟,表达了蒙古民族追求和谐生存发展的理念和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19、南音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南音是集唱、奏于一体的表演艺术,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乐种之一。南音用泉州方言演唱,主要以琵琶、洞箫、二弦、三弦、拍板等乐器演奏,以“乂工六思一”5个汉字符号记写乐曲。现存的3000余首古曲谱,保留了自晋(公元265年至420年)起至清(公元1644年至1911年)历代不同类别的曲目。
音乐风格典雅细腻。其演唱形式、乐器形制、宫调旋律、曲目曲谱及记谱方式独特,为研究中国古代音乐提供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南音是相关社区广大民众珍爱的文化遗产。
20、热贡艺术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热贡艺术主要指唐卡、壁画、堆绣、雕塑等佛教造型艺术,是藏传佛教的重要艺术流派。发端于13世纪的热贡艺术,主要分布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隆务河流域的吴屯、年都乎、郭玛日、尕沙日等村落,其内容以佛教本生故事、历史人物和神话传说等为主。
热贡艺术以其浓郁的宗教色彩和鲜明的地域特色,为信仰藏传佛教的各族僧俗群众所喜爱。它承载着热贡文化的历史发展脉络,是相关社区广大民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21、西安鼓乐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西安鼓乐是流传在西安及周边地区的鼓吹乐。乐队编制分敲击乐器与旋律乐器两大类,演奏形式分为坐乐和行乐。至今使用着唐(公元618年至907年)、宋(公元960年至1279年)时期俗字谱的记写方式。乐曲结构庞大、风格典雅,是中国传统器乐文化的典型代表,对研究中国古代音乐有着极高的学术价值。
22、粤剧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时间:粤剧是用粤语演唱的戏剧样式,有300余年的历史。粤剧吸纳了多元的音乐、戏剧元素,将梆子、二簧声腔与粤方言音韵予以完美的结合,创造性地拓展了中国戏曲的艺术表现,成为中国南北戏曲艺术的集大成者,迥异于中国其他戏曲剧种。
作为粤方言区最具影响力和海外最具代表性的中国戏曲剧种,粤剧以多样而独特的演剧形式,渗透在岭南的传统和现代生活中,成为族群认同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媒介。
23、藏戏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藏戏是带着面具、以歌舞演故事的藏族戏剧,形成于14世纪,流传于青藏高原。常演剧目为八大传统藏戏,内容大都是佛经中劝善惩恶的神话传说。
藏戏原来流传于民间,由艺人口传心授在广场或寺院中演出,后来建立了专业剧团,出现了舞台演出形式,这两种演出样式都为藏族群众认可和喜爱。藏戏承载着藏族文化的血脉,反映了藏族人民的生活面貌和思想感情,是他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24、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艺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蚕桑丝织是中国的伟大发明,是中华民族认同的文化标识。这一遗产包括栽桑、养蚕、缫丝、染色和丝织等整个过程的生产技艺,其间所用到的各种巧妙精到的工具和织机,以及由此生产出来的绚丽多彩的绫绢、纱罗、织锦和缂丝等丝绸产品,同时也包括这一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相关民俗活动。
5000多年来,它对中国历史做出了重大贡献,并通过丝绸之路对人类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传统生产手工技艺和民俗活动至今仍流传于浙江北部和江苏南部的太湖流域(包括杭州、嘉兴、湖州和苏州等市)以及四川成都等地,是中国文化遗产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5、宣纸传统制作技艺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造纸术是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宣纸是传统手工纸的杰出代表,具有质地绵韧、不蛀不腐等特点。自唐代(公元8世纪初)以来,它一直是书法、绘画及典籍印刷的最佳载体,至今仍不能为机制纸所替代。
宣纸传统制作技艺有108道工序,对水质、原料制备、器具制作、工艺把握都有严格要求。这一技艺经口传心授世代相传,不断改进,与多种文化元素结合,对传承中华民族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促进民族认同和维护文化多样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6、中国朝鲜族农乐舞
入选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当选理由:中国朝鲜族农乐舞是集演奏、演唱、舞蹈于一体,反映传统农耕生产生活中祭祀祈福、欢庆丰收的民间表演艺术。舞蹈具有生态、纯朴、粗犷、和谐的特征。舞前踩地神祭祀,表达了尊重自然、依靠自然的原始信仰。舞者伴随唢呐、洞箫、锣鼓的节拍欢歌起舞,表达了追求吉祥幸福的美好愿望。场面热烈奔放,民族特色鲜明。农乐舞已融入中国朝鲜族的血脉,成为社会文化生活中的艺术瑰宝,体现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27、京剧
入选时间:2010年11月16日中国申报项目“京剧”正式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当选理由:京剧以程式化、象征性的虚拟表演为特色,注重手、眼、身、法、步的综合运用,表达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戏剧美学理想,保留了被广泛认可的本国文化遗产要素。
京剧是融唱、念、做、打于一体的戏剧表演艺术,它广泛植根于中国传统叙事结构,表达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戏剧美学理想和价值观念,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
28、中医针灸
入选时间:2010年11月16日中国申报项目“中医针灸”正式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当选理由:针灸发源于中国,是中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代表,这个项目的成功申报是对中国传统医学文化的认可。中医针灸是中华民族智慧与创造力的体现,其历代延续的完整知识体系和稳定的实践效果获得了世界范围的认可,为保障相关群体的生命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成为其持有人的重要的文化认同符号。
这对进一步促进“中医针灸”这一宝贵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发展;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关注和认识,彰显国家软实力,增进中国传统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间的对话与交流,保护文化多样性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29、 皮影戏
入选时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年11月27日宣布,正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6届会议已决定,把中国皮影戏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当选理由:中国皮影戏是一种以皮制或纸制的彩色影偶形象,伴随音乐和唱腔表演故事的戏剧形式。皮影艺人在幕后用木杆操控影偶,通过光线照射在半透明的幕布上创造出动态的形象。皮影艺人有许多绝技,诸如即兴演唱、假声扮演,一个人同时操纵数个影偶,以及能够演奏多种不同的乐器。相关皮影技艺经由家庭、戏班或师徒传承。
30、珠算
入选时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3年12月4日在阿塞拜疆巴库通过决议,正式将中国珠算项目列入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当选理由:珠算是以算盘为工具进行数字计算的一种方法,被誉为中国第五大发明,伴随中国人经历了1800多年的漫长岁月。它以简便的计算工具和独特的数理内涵,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计算机”,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珠算的计算功能逐渐被削弱,但是古老的珠算依然有顽强的生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昆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古琴艺术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3、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4、蒙古长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5、端午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6、中国篆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7、中国雕版印刷技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8、中国书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9、中国剪纸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0、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1、南京云锦织造技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2、花儿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3、侗族大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4、格萨(斯)尔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5、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6、玛纳斯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7、妈祖信俗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8、呼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19、南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0、热贡艺术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1、西安鼓乐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2、粤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3、藏戏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4、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5、宣纸传统制作技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6、中国朝鲜族农乐舞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7、京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8、中医针灸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29、 皮影戏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一:30、珠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二:中国的世界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全
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是人类祖先和大自然的杰作,有效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就是保护人类文明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分别规定了定义。 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 >> 自然遗产——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 文化景观——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 >> 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9 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中国于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自1987年至2009年6月,中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8处。>>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一) (二) 自然遗产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地域名称
批准时间
遗产种类
长城
1987.12
文化遗产(附1)
明清皇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
1987.12
文化遗产(附7)
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
1987.12
文化遗产
甘肃敦煌莫高窟
1987.12
文化遗产
北京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
1987.12
文化遗产
山东泰山
1987.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安徽黄山
1990.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湖南武陵源国家级名胜区
1992.12
自然遗产
四川九寨沟国家级名胜区
1992.12
自然遗产
四川黄龙国家级名胜区
1992.12
自然遗产
西藏布达拉宫
1994.12
文化遗产(附2、附3)
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1994.12
文化遗产
山东曲阜的孔庙、孔府及孔林
1994.12
文化遗产
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
1994.12
文化遗产
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
1996.12
文化景观
四川峨眉山─乐山风景名胜区
1996.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云南丽江古城
1997.12
文化遗产
山西平遥古城
1997.12
文化遗产
江苏苏州古典园林
1997.12
文化遗产(附4)
北京颐和园
1998.11
文化遗产
北京天坛
1998.11
文化遗产
重庆大足石刻
1999.12
文化遗产
福建武夷山
1999.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四川青城山和都江堰
2000.11
文化遗产
河南洛阳龙门石窟
2000.11
文化遗产
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湖北钟祥市)、清东陵(河北遵化市)、清西陵(河北易县)、盛京三陵
2000.11
文化遗产(附5、附6)(附8)
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
2000.11
文化遗产
山西大同云冈石窟
2001.12
文化遗产
云南三江并流
2003.7
自然遗产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004.7
文化遗产
澳门历史城区
2005.7
文化遗产
四川大熊猫栖息地
2006.7
自然遗产
安阳殷墟
2006.7
文化遗产
中国南方喀斯特
2007.6
自然遗产
开平碉楼与村落
2007.6
文化遗产
福建土楼
2008.7
文化遗产
江西三清山
2008.7
自然遗产
山西五台山
2009.6
文化遗产
附1:2002年11月中国唯一的水上长城辽宁九门口长城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验收,作为长城的一部分正式挂牌成为世界文化遗产; 附2:2000年11月拉萨大昭寺作为布达拉宫世界遗产的扩展项目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附3:2001年12月西藏拉萨罗布林卡作为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的扩展项目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附4:2000年11月苏州艺圃、藕园、沧浪亭、狮子林和退思园5座园林作为苏州古典园林的扩展项目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附5、附6:2003年7月北京市的十三陵和江苏省南京市的明孝陵作为明清皇家陵寝的一部分收入《世界遗产名录》。 附7:2004年7月,沈阳故宫作为明清皇宫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附8:2004年7月,盛京三陵作为明清皇家陵寝扩展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003年10月通过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鱼纹,鱼纹隐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图形中心,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 。
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二批
申报地区或单位: 中 央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蒙古 辽 宁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类 别: 民间文学 民间音乐 民间舞蹈 传统戏剧 曲 艺 杂技与竞技 民间美术 传统手工技艺 传统医药 民 俗
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中国项目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中国的笔墨纸砚拟申报"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确定9项传统医药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藏医药将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昆 曲
发源于江苏昆山至今已有600多年历史的昆曲被称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许多地方剧种,像晋剧、蒲剧、上党戏、湘剧、川剧、赣剧、桂剧、邕剧、越剧和广东粤剧、闽剧、婺剧、滇剧等等,都受到过昆剧艺术多方面的哺育和滋养。2001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宣布第一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中国的昆曲艺术入选,中国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19个国家之一。>>
中国古琴艺术
中国古琴是世界最古老的弹拨乐器之一,主要由弦与木质共鸣器发音,至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古琴艺术在中国音乐史、美学史、社会文化史、思想史等方面具有广泛影响,是中国古代精神文化在音乐方面的主要代表之一。2003年11月,中国古琴艺术入选第二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各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各种木卡姆的总称,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木卡姆音乐现象分布在中亚、南亚、西亚、北非19个国家和地区,新疆处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最东端,得益于横贯欧亚的古代陆上交通大动脉——“丝绸之路”,维吾尔木卡姆作为东、西方乐舞文化交流的结晶,记录和印证了不同人群乐舞文化之间相互传播、交融的历史。2005年11月,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入选第三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蒙古族长调民歌
在蒙古族形成时期,长调民歌就已存在。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草原、与蒙古民族游牧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承载着蒙古民族的历史,是蒙古民族生产生活和精神性格的标志性展示。蒙古族长调民歌也是一种跨境分布的文化。中国的内蒙古自治区和蒙古国是蒙古族长调民歌最主要的文化分布区。2005年11月,蒙古族长调民歌入选第三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