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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教务系统【一】: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南工校教【201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利于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
第三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我校对本科专业实行3—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4—9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生在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9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 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第九条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绩点最高不超过2.0。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 理论课和实验课按每16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折算1学分计算;军训2-3周计2学分;经教务处核准,学校团委组织的活动时间在2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计1学分。
第十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对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南京工业大学)和学科竞赛成绩(须代表学校参赛)可折算为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学分折算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依照有关折算标准的规定予以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修的若干门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但要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公共选修课是学校组织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文化素质课程,学生也必须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时应优先选好必修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四条 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选课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各学期的学习量应均衡适当,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一般应在20至30学分之间。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为基准,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状况、学习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稍许多选课程或者少选课程,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低于15学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人数不低于30人,专业任选课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外语类、艺术类公共选修课程可适当放宽,但不低于20人。个别招生人数低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中考核及实验等环节,原则上平时成绩占20%~30%。
第十九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应采用百分制,实验或其他实践环节既可采用百分制又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二十条 一门课程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须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在考试前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步进行。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载“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无效,成绩记载“违纪”或“作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初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作业量达一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超过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一周未交者,以缺交作业论处。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未达要求。
任课教师在正常考核前将不具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通知学生。
上述被取消正考资格的学生,属旷课的不得直接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属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的,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给予补考。
第二十四条 大学英语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按我校英语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的考核,按《南京工业大学体育课考试细则》执行。一、二年级每学期均记载成绩,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患有疾病或残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校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批准后改上体育保健课,记载成绩时注明“保健”。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章 重修
第二十七条 补考不及格者,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修。在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下,学生可自学重修,但须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但学生应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和相关实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
进行重修,重修的具体内容及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修成绩及绩点据实记载。
第二十八条 如因专业培养计划调整而无法选择相同课程重修时,学生可选择与原课程性质相同、总学分数高于或等于原课程的相近课程进行重修,按实际修读情况记载课程名称和成绩。改选课程须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批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选课。
第二十九条 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选。
第七章 免 修
第三十条 修读学分累计达到培养计划规定且平均绩点≥3.5的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但每学期限免1门。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不可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7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审核通过后转开课学院。
(二)开课学院汇总全校免修该课程的学生名单,并准备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务处。
(三)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教务处组织安排免修考试。
第三十二条 免修考试成绩≥75分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按考试成绩据实记载。
第八章 双学位 辅修
第三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批准。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第三十四条 入学满一学年且所修读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的在校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学校的双学士学位证书
(一)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二)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第三十七条 具体事项参照《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交 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培养费按《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南京工业大学教务系统【二】:2015年南京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岗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2015年南京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岗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中政教育老师提醒:
南京工业大学2015年教学科研岗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2015年10月15日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的《南京工业大学2015年教学科研岗公开招聘公告》的有关规定,经过试讲、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确定朱宁等26名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江苏中政教育网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15年12月30日起。欢迎社会各界对以上同志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 025-8586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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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教务系统【三】:南京工业大学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咨询电话:58139185 58139186) 中英文成绩单及在读证明的办理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翻译和盖骑缝章 各类证书及学历证明的办理(含毕业证明书、换发证书和往届生证书的领取) 学生证的办理 学生办理休学的程序 学生办理退学的程序 学生办理复学的程序
学生办理CET4、6 及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证明 联系方式(地址及电话)
一、中英文成绩单及在读证明的办理
1、办理时间:
预约登记:江浦校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上班时间、虹桥校区每周五下午上班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至放假前两周办理,节假日停止受理)
取件时间:江浦校区每周四下午(1:30-3:30)、虹桥校区每周五下午(13:30-15:00)
2、办理地点:江浦校区明德楼113、虹桥校区主楼411
3、预约登记要求:
在校生凭本人学生证接受预约;2000年以前入学(含2000级原建工学院学生)的往届生须到校档案馆(虹桥校区)调出历年中文成绩单并加盖档案馆印章;其余往届生凭本人身份证到江浦或虹桥校区办理。
4、办理方式一:
①在校生从网上查阅成绩,也可到教务处打印中文成绩单作参照;已毕业的学生(2000年以前入学(含建工学院2000级))从
本人档案中查原始成绩或者到虹桥档案馆调成绩单,2000年以后入学的往届生可以到教务处调成绩单。
②把中英文对照的内容填入样表中,请仔细阅读样表第三页的“说明”,严格按格式制作,发往[email protected],不符合格式一律退回。
③出国成绩单中的课程、学分(或学时)与成绩,按原始成绩记录,学校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程及专业限选课全部保留;公共选修课及专业任选课在总获得学分多于毕业规定学分时,可以自行决定取舍;不及格科目的成绩以补考、重修成绩填写;等级制成绩(如优秀A、良好B等)转换成百分制成绩,若在转换要求区间内均予以认可(详见样表下栏)。
办理方式二:
学生可将打印好的一份中英文成绩单(成绩单格式及要求同上,正反面必须打印在一张A4纸上,凡有成绩改动、课程减少或格式不符合一律退回)于每周四下午送到江浦校区明德楼113办公室,现场审核交费盖章。具体时间:每周四下午1点半到3点半。需要在读证明的学生则提前一周到教务处预约登记办理份数。
5、注意事项:
(1)凡在办理成绩单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成绩者,将取消其办理资格。
(2)教务处出具的中英文成绩单仅供学生联系出国留学用,不能作为国内联系工作、考研或及其他用途的凭证。
(3)成绩单及在读证明的领取凭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请人代领必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6、交费方式:
(1)凡在江浦校区取件的同学一律持农业银行卡到财务处划卡交费,因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浦校区一律不接收现金交费。
(2)凡在虹桥校区取件的同学须持现金交费。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英文翻译及骑缝章等的办理请联系校长办公室。电话:58139888
三、各类证书及学历证明的办理(含毕业证明书、换发证书和往届生证书的领取)
1、登记预约:每周一下午上班期间(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至放假前两周办理,节假日停止受理。预约主要针对办毕业证明书及换发证书的同学,往届生领取证书不必预约,每周一下午直接凭财务处出具的收据领取)
2、取件时间:下一周周一下午(13:30-15:00)
地点:江浦校区明德楼113
3、办理要求:
(1).补办毕业证明书须带以下材料:
①.登报(公开发行的报纸,本、外地均可)挂失,带上报纸原件
②.个人申请
③.个人免冠近照一张(两吋)
(2).办理学历证明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3).所有证书的领取凭本人身份证,代领证书者必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4、交费方式:
(1)凡在江浦校区取件的同学一律持农业银行卡到财务处划卡交费,因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浦校区一律不接收现金交费。
(2)凡在虹桥校区取件的同学可持农业银行卡或现金到财务处交费。
四、学生证的办理
时间:每周一至周二、周四至周五(江浦校区)、周三下午(虹桥校区)(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至放假前两周办理,节假日停止受理) 地点:江浦校区明德楼113、虹桥校区主楼411
注意事项:
①.登报 (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 挂失,须带上报纸或发票。
②.个人申请(申请表下载),由所在班级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办印章。
③.一吋免冠近照一张。
交费方式:
(1)凡在江浦校区取件的同学一律持农业银行卡到财务处划卡交费,因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浦校区一律不接收现金交费。
(2)凡在虹桥校区取件的同学可持农业银行卡或现金到财务处交费。
五、学生办理休学的程序
时间:江浦校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虹桥校区周四下午上班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至放假前两周办理,节假日停止受理) 地点:江浦校区明德楼113、虹桥校区主楼411
1.填写休学申请表,家长签字认可;因病休学必须出示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证明。
2.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因病休学须增加校医院审核)。
3.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4.审批通过到教务科办理离校手续。
六、学生办理退学的程序
时间:江浦校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虹桥校区周四下午上班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至放假前两周办理,节假日停止受理)
地点:江浦校区明德楼113、虹桥校区主楼411
1.因个人原因想自动退学的学生应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认可。
2.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字。
3.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4.审批通过到教务科办理离校手续。
注:因成绩等问题被学校处理退学的学生直接到教务科办理离校手续。
七、学生办理复学的程序
江浦校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虹桥校区周四下午上班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至放假前两周办理,节假日停止受理)
地点:江浦校区明德楼113、虹桥校区主楼411
1.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先填写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带上医院的出院证明)。
2.病愈复学的学生必须到校医院审核。
3. 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字。
3.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4.审批通过到教务科办理到校手续。
八、学生办理CET4、6 及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证明
时间:江浦校区每周四下午(13:30-15:00)、虹桥校区周二下午(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至放假前两周办理,节假日停止受理) 地点:江浦校区明德楼113、虹桥校区主楼411
注意事项:
1. 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办理。
2. 学生需准确提供具体考试的时间。
交费方式:
(1)凡在江浦校区取件的同学一律持农业银行卡到财务处划卡交费,因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浦校区一律不接收现金交费。 (2)凡在虹桥校区取件的同学可持农业银行卡或现金到财务处交费。www.shanpow.com_南京工业大学教务系统。
九、联系方式(地址及电话)
江浦校区: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明德楼
113 电话:58139185 58139186
虹桥校区:南京市中山北路200号虹桥主楼411 电话:83239848
南京工业大学教务系统【四】: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2015]97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学校《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我校录
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教学事务部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有如下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应征参军的新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后,由个人申请(附家长同意书),所在学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 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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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新生,由本人申请(附家长同意书),所在学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 因出国交流学习等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报到
后,由个人申请(附家长同意书),所在学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条 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返校学年新生报到时,持
有关证明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因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交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社区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属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复查不合格或逾期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
生体检标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章 学制设定与学年注册www.shanpow.com_南京工业大学教务系统。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标准学制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即标准学
习年限(T年),分为4年和5年两种,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确定。弹性学制为入学到毕业的年限,包含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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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包含服兵役时间。4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3-8年,5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4-9年。专转本、专本分段培养项目学生本科段学习时间不得超过4年。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学籍学年注册后,注册有误的,一经发现须立即更改。应注册而未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学生须自行登录教育部网站核查学籍信息,如需变更其中信息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后予以更改。
第八条 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同
时达到相应学业条件的,予以学籍学年电子注册,以保持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未到校报到等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按以下学业条件进行学年注册:
(一) 入校后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30学分、<65学分的学生注册在大学二年级;
(二) 入校后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65学分、<110学分的学生注册在大学三年级;
(三) 入校后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110学分的四年制专业学生,以及五年制专业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110学分、<148学分的学生注册在大学四年级;
(四) 入校后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148学分的五年制专业学生注册在大学五年级。
学年注册时,如该专业当年未招生,则该年级学生注册专业不变,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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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注册名单由学部(学院)出具,并报教学事务部审核后予以公布,并由学部(学院)向学年注册情况异常的学生发放《学年注册异常情况通知书》。
第三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处理
第十条 实行学业警示制度,以有效监控学生的学业情况。
每学期统计学生入校后所修读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凡该绩点<1.50的学生将受到一级学业警示一
次;该绩点≥1.50,且<2.00的学生将受到二级学业警示一次。
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由所在学部(学院)确定并报教学事务部审核公布,由学部(学院)向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退学:
(一) 连续两次受到一级学业警示的;
(二) 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受到二级及以上学业警示的;
(三) 符合专业调出条件但拒绝调入其它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 未经学校批准超过学校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仍未达到
注册条件的;
(五) 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六) 除服兵役时间外,在校学习年限与休学年限合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七)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的。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部(学院)提出
报告,教学事务部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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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决定书须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部(学院)送达学生,退学学生即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发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申诉期结束时学校注销其学籍。受到开除处分学生的学籍处理和离校手续参照退学学生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1、2款的学生,可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部(学院)提交书面试读申请,所在学部(学院)认为学生具备继续学习的意愿和能力的,报教学事务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准予试读一年。每个学生只可申请一次试读。
试读期间学生无学籍,根据其已修课程情况编入相应班级跟班试读。
试读期内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或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情
形,即刻终止其试读。
无试读资格的退学学生,不得留滞校内修读课程。
第十五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内学业状况同时达到如下标准的,可申请恢复学籍(应修但其未修读的必修、必选程绩点按零分计):
(一) 每个试读学期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0;
(二) 入校后所修读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2.00。
试读期满达不到恢复学籍标准者,结束试读,按肄业处理。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不愿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自动
退学。自动退学申请由学部(学院)签署意见,教学事务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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