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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背诵word版【一】: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Word版 卷 一
试 卷 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4.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5.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7.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市的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8.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9.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主义原则
1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1.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12.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13.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
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
14.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
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
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
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
15.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法治社会,获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
B.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与规范认定无关的过程
C.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法律证成过程
D.法的适用过程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
16.《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17.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A.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B.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C.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D.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18.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19.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20.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21.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22.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
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
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
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
23.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
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2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
B.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
C.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
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
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
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实行主席负责制
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27.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
2016司法考试背诵word版【二】:2016年司法考试全攻略 非法本零基础
2016年司法考试攻略
1 司考常识
司法考试一般是每年9月中旬考试,分为两天。上午是8:30开考,下午是2:00开考。司法考试总共分为四卷,即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好像是废话?不过童鞋们,法条里面很多是这种同义反复的废话„„)卷一是综合知识,包括理论法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我了个去,这里面的科目可就多了,不赘述了);卷二是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卷三是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卷四是主观题,包括1道简答题(连续4年都是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5道案例分析题、1道论述题。前三卷都是100道选择题,考试时间均为三个小时,第四卷考试时间是三个半小时。前三卷时间十分够用,慢慢做,第四卷时间不多也不少,如果你想考好的话写得多就觉得时间紧巴巴的。换而言之,做题速度不是司法考试的主要考查点,细心才是王道!
2 备考思维
司法考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竞争型的考试,而是过关型的考试。这就是说,你的目标不是要比其他人考得好,而是360分!多一分没用,少一分不行!当然,不一定是你卷面上考了360分最后出来的分数就是360分,可能司法部会进行适当的整体成绩调整。近两年,司法考试的整体通过率大约20%,一个仅仅及格就过关的分数,却拦住了全国大约80%的考生。不过这已经比前几年好多了,因为从09年开始,司法考试开始“放水”,
所以童鞋们想过的话,趁着这几年的东风吧!本篇中,我将送给童鞋们几句话。有好的备考思路贯穿始终,将事半功倍!
1.句话,没有之一!要始终把这句话记在脑中,否则会复习得很累!
2.试的特点,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去背诵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那些很重要的法条我们看多了,听多了,做多了自然就记住了。记住,我们是要做选择题,不是填空题,不是默写题!
3.——下文将具体介绍如何获取有用的资料。
4.。——不是说只做题只听录音不看书,而是说每种方式都有其利弊,就记忆效果来说,确实是这样。下文将具体介绍看什么书,听什么录音,以及做什么题。
5. 一步一步来,什么时候该做什么心里要有个底。下文将具体介绍指引各个备考阶段的安排。
6. 可持续的司考备战之路。说到底就是要结合你自己的兴趣,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激励自己。下文将具体介绍如何调整心态,保持斗志。
7. 司考不是生活的全部!——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同样,不要把所有希望寄托在一次司法考试上,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要抽点时间做些别的有价值的事,才不会最后万一失利将损失惨重。
8. !——司法考试是公开化的考试,基本上所有的资料都是公开的,只要用心都能找到,要学会运用网络,学会搜寻信息,学会筛选资料。司法考试是一个信息化的考试,网上共享的资料非常多,自己学会找复习素材,才能掌握主动权。除此以外,还可以找一两个志同道合的同伴一同备考,彼此鼓励监督。
9.
目标不要定在360,最好定在400!——如果你仅仅满足于360,那么万一你稍微不留神,就将悲剧,所以目标一开始就要锁定400+,即使稍有差错,也不至于来年再来。一定严格要求自己,不要给自己任何360就可以的借口,对于我们来说,400就是我们的底线!
10. 。——司法考试考点那么多,而且很多都是记忆类的苦力活,相信很多同学都有记住了后面忘记了前面的经历。解决之道就是,我们要循序渐进,体现每一个复习阶段或环节的价值,把司法考试的辅导书或讲义读透读薄。直到最后形成属于你自己的“精华”内部参考资料!换而言之,你把整个司法考试备考当成是为最后十天冲刺阶段准备“食材”的过程!
3 备考资料
一、必收藏之网站论坛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当你决定要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最好先上几个专门的司考网站逛逛,在论坛里看看几篇攻略。当然,别人的经验不一定对你都管用,但是我们是要在别人的心得中获取有用的信息,扫除一些司考常识的盲点。经过比较,我推荐几个网站。
1.学法网
里面的各类信息是比较全的,也比较专业。很多司考辅导的老师都有在里面开博客,有时间应该多去“淘宝”。建议司法考试备考的初期多去看看。
2.学法网论坛
这是司考资料的主要下载宝地,备战司考的中期和后期(大概是暑假7月-9月初的时候),大家应该以这个论坛作为自己资料来源的主阵地。右上角有个搜索功能,自己摸索下就会用了。里面不仅有最新的资料,而且,这个论坛有一个优点就是帖子都是可以分门别类,方便你找所有科目的资料。不过因为是论坛的形式,所以都是以发帖的形式共享资料的。建议大家把这个地址添加到收藏夹,一开始可以每周上去看看,不过到了8月中旬以后,最好每天都上去看看有没有什么最新的资料更新。这个论坛还有一点挺不错的就是还会定期组织网上限时模拟测试,大家如果有时间可以去练一练。而且还可以进行错题记录、建立自己的题库。
3.鲤鱼网
过司考就像鲤鱼跃龙门,这个网站是各种考证的资料汇总地。鲤鱼网的优点就是很多录音的资料都是打包好的,不用你自己每个音频去慢慢点,一次性就可以下载全部,很方便。所以建议大家把这个网站和上面说的学法网论坛互补结合起来使用,基本上可以网络所有可以在网络上找到的资料了。
4.新浪共享
如果你觉得上面说的学法网论坛加上鲤鱼网还不能满足你的要求的话,那么这个可以起到一个补足的作用!不过,里面的资料没有分类,而www.shanpow.com_2016司法考试背诵word版。
且搜索的功能也不是很好用。虽然资料更新很快,但很多垃圾信息和重复的资料,如果都看的话就是浪费时间,要懂得分辨(慢慢下几个看看你就会了)。总而言之,这个不能委以重任,权当看看就好。当然我要提醒一点,偶尔上面还是有一些黄金级别的资料的,所以不能放掉。
总而言之,以学法网论坛的信息交流和测试为主,而以鲤鱼网的资料下载为主(一般我都是先去鲤鱼网下载,没有的话再去学法网看看),加上新浪共享的补充,就够用了。当然,我用得顺手不一定你用起来顺手,除了我介绍的,还有诸如法法网、九天考资等等,只要你自己觉得用起来习惯就好,不要收藏了一大堆网站下了一大堆资料却来不及看就好了。
另外有个小Tips:要在自己的电脑里面建立一个科学的资料分类文件系统!我主要的分类方式就是“综合信息(诸如大纲、攻略、心得等)+各学科群(诸如刑法、民法、商经法、三国法等)+冲刺阶段”,具体学科群里面又可以分录音、讲义或者其他。总之,你自己用起来方便就好!
二、推荐参考辅导书籍和练习
司法考试的大纲一般每年四月底出来。建议等到大纲出来后,再去逛逛书店。经过一番比较以及考虑众人的口碑,我推荐如下:
1.众合学校出的专题讲座系列(法院版)——★★★★★推荐 对于法学院的童鞋们来说,这就是我们的参考辅导书!
作为科班出身,我们没有时间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去看司法部出的那三本蓝色封面的辅导用书(即三大本)。当然,如果你时间充足,或者想要拿到450分以上的话,我还是建议你看看的。三大本不仅枯燥无味,而且携带很不方便。当然最重要的是,三大本就像论文叙述一样,没有例题和讲解帮助理解,没有图表帮助记忆。换而言之,三大本不适合给考生来
2016司法考试背诵word版【三】:2016年司考三大本——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三大本——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我们可以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
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
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这种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普选产生的立法机关。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历史上,法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
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三、“国法”及其外延
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四、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无论如何,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法律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