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弊端


政治试题 2019-03-09 20:20:23 政治试题
[摘要]汉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弊端(共4篇)汉代政治制度秦以前的中国,不是一个统一的政府,而是一个封建制度的统一。所以,言中国制度应以汉为始。直到汉时,才真正的实施郡县之治,而非诸侯列国。一、汉代政府组织1 皇室与政府皇帝是一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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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弊端【一】:汉代政治制度

秦以前的中国,不是一个统一的政府,而是一个封建制度的统一。所以,言中国制度应以汉为始。直到汉时,才真正的实施郡县之治,而非诸侯列国。

一、汉代政府组织

1. 皇室与政府

皇帝是一个国家的形象代表,统一的代表;皇室则是皇帝的私人家庭。而国家的领袖则当为宰相,也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宰相为皇帝的大管家不假,事为国家的的大管家,即便是皇室也是在宰相的管辖之内。对比如下:

皇帝的“秘书处”:尚衣、尚食、尚冠、尚席、尚浴、尚书

宰相的“秘书处”:即“十三曹”,一西曹,主史署。二东曹,主升迁(两千石的大官升迁)。三户曹,主祭祀农桑。四奏曹,主奏折管理。五词曹,主词讼。六法曹,主邮驿科程。七尉曹,主卒曹转运,即管运输的。八贼曹,主盗贼。九决曹,主罪法。十一金曹,主货币、盐铁。十二仓曹,主仓库。十三黄阁,主薄录众事。

2. 中央政府组织

“三公”“九卿”。

A 三公包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职责划分,太尉主军事,武官首长。丞相主行政,文官首长。御史大夫主监察,辅助丞相,即副丞相。

B 九卿包括: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

太常,主祭祀。光禄勋,主门房。卫尉,主侍卫。太仆,主车辆。廷尉,主司法。宗正,主国家财经。大司农,主工商税收。少府,主皇室财经。

3.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分为两个等级,一为郡,长官太守,食两千石,与九卿可以相互调任,无升迁之别。二为县,长官县令。汉时,全国郡约100多个,每个郡约10到20个县,全国1100—1400个县。

4.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中央有个丞相,丞相下面有个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即御史承,刺史上属于御史承,年俸禄600石,实属小官,全国13个刺史,每个刺史监察不超过9个郡,根据政府规定的六条考察,别不多管,可谓小官大任。

另外皇宫里还有15个侍御史,事弹劾国家和皇宫里的一切事情。

而此时有两个路线汇总,即部刺史与侍御史汇总给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再汇总给丞相。

二、汉代选举制度

在秦以前,做官需要有一定的血统,即公之子为公,卿之子为卿,大夫之子为大夫。到秦汉以后就不同了,一不是封建的世袭,也不是军事掌权,更不是富人的权贵。在汉时,选举制度大致有三种,一种是不定期的选举制度,老皇帝死了,新皇帝往往下诏,希望各地选人才到朝廷,或是大灾大难之年,为表政府失职也会选拔人才为朝廷问事、做事,即举贤良。第二种是特殊的选举,比如需要人到匈奴,就要懂外语,有计谋等,多为应召活自荐。第三种是定期的选举制度,即举孝子廉吏。20万人口的郡每年一个,后因地方官员营私舞弊又加上了考试,同时等于把穷苦民众给抹杀了,毕竟但是没有印刷术,经书只有在富庶子弟家庭才有。

三、汉代经济制度

汉时的经济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农业,而是盐铁也。从税收而言,农业经济归宗正,盐铁经济归少府。汉时的土地政策是耕者有其田、赋税是30税1,在文帝时五田租,共十一年,历史上仅有的一次。岁时如此,依然有很多人无土地,主要是土地的自由买卖,遇到经济困难的时候,农民会卖掉自己的土地周济生活,但再租私人的土地便是十税五。为什么会出现

这一社会现象见四。

注解:汉代不允许乞讨,人必须在政府的名册注册地。

四、汉代兵役制度

汉代是全民皆兵的。二十成丁,二十三开始服兵役。二十成丁为何不直接服兵役呢,政府主要考虑到农民耕种和社会孝道,先在家耕作三年,即“三年耕,积一年之蓄”

汉代兵役重要分为三种,一是在中央做“卫”,二是在边防做“戍”卒,三十在地方做“役”,只有第三种二十岁开时为“役”。

当时汉代中央有两只军队,一是南军,是卫兵,待遇优厚;而是北军,即戍卒,费用自理。共计约7万人。戍卒一般三天,不去的需缴纳三百钱即可。此等制度在秦以前还尚可,不是什么苦差事,来回半月即可,但代汉时就得半年了。

在地方,郡的行政长官是太守,军事的主管则是都尉。凡是壮丁每年秋天举行大阅兵,为期一月,叫做都试。

另外在秦汉以后还要服力役,为期一个月,不去者可缴纳200钱,即可。

此外在汉代还有人口税,小孩亦有。

五、汉代制度检讨

在经济方面,土地问题没有解决,形成兼并,富者田连阡陌,穷者五立锥之地,使政府的减轻租税政策全无功效。

其次是在兵役方面,中国地大人众,操练简单,调动不便,无多大实际意义,使得全民皆兵徒有其名。

其三是在政府组织方面,上面我们说过皇权与相权是分开的,皇室与政府也是分开,但在中国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与分离,这就出现了了强者政治,皇帝强势则国家的操作就是皇帝在操纵了。

其四是选举制度方面,举孝子并一定廉。

整体而言,汉代的政治制度是理性的是政治理论的成规运用,至少知道了皇权之外有相权,皇室之外有政府,实为政治史上的巨大进步。

汉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弊端【二】:汉代刺史制度对当代地方检察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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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刺史制度对当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启示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发挥其监察职能时,会受到多种内部或者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职能的发挥。而中国历史上,汉武帝时期所设置的刺史制度在制度安排上相对合理地解决了地方监察制度在当时整个官僚体系中权力和地位安排的问题,避免了诸多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在当代中国地方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作为当时一种比较成功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的一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本文将从这个角度来阐述汉代的刺史监察制度特征,并以此来问诊现在中国的监察制度。 关键词:监察制度 刺史制度 权力 改革

一、 汉代刺史制度的特征

汉武帝设置的刺史制度是一种能够保证监察机构有效行使监察权的地方监察体制,通过制度上的设置与安排,保证了刺史职能的发挥,从而相对有效的解决了当时对地方政府监察的问题。这一系列的制度设置于安排,归纳起来可以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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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机构独立运行

在汉武帝时期,刺史在机构设置上保持独立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直属皇帝,垂直管理。刺史是隶属于中央的官员,在名义上隶属于御史府,实际上是由皇帝直接领导,只对皇帝负责,因此刺史制度是一种垂直领导、垂直管理的监察制度。这种垂直体系的优点就在于保证了刺史制度在职权赋予和职权发挥的初始阶段就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因此垂直体系是刺史作为监察机构发挥职能的基础。

巡察地方,异体监督。刺史是中央派驻地方的巡官,奉六条巡视地方;同时刺史所管辖的州往往会包含多个郡国,监察区域的设置和行政区域的设置存在差别,意味着监察机构和行政机构并不是平行对口设置;而且刺史有其独立的治所,与地方长吏的府邸不在同一县内,因此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也是相互独立的;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减少刺史和地方长吏在地域上出现利益重叠的情况。

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刺史和郡守就成为两种不同的利益共同体,而这样的监察制度就是一种“异体监督”。异体监督的优势在于两个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之间出现利益重叠的几率被有效的降低,而阻止这种利益重叠的方式就是通过空间和时间的差别实现割裂两者利益联系的目的。刺史在行使监察权时采取的流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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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所而治的方法减少了交易的准备时间,从而减低了这种交易实现的可能性。 避嫌任命,割裂利益。另一种割裂刺史与地方长吏之间利益联系的途径是避嫌任命的原则。任命刺史的时候,会遵循异地上任和避亲的原则,刺史并不会在其籍贯地上任,同时也不会在有家属或者亲友任职的地区上任。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好处就是刺史和他的监察对象之间不存在信任基础,在政治利益的交易中,信任基础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消除信任基础,也就意味着提高了交易的成本,因此避嫌原则也是实现利益分割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权力独立行使

刺史权力的独立,就是将其他权利排除在刺史的权力范围以外,使得刺史的监察全面与其它权力的干扰是刺史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保障。

诏内行事,不受干涉。在刺史制度设立之前,地方监察机构是各郡的监察御史,在元狩元年被撤销;在元狩五年设立刺史制度同时规定了各监察机构的辖区、职责和权限。作为监察体系的一部分,此时的权力范围和其他监察机构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刺史无权监督监察权力以外的事务,也无权监察规定职权以外的对象,而其他监察机构也无权监督刺史职权以内的事务,也无权监察刺史的监察对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分级归口管理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其意义在于,首先明确了各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确保了刺史对地方长吏的监察权与其它监察机构相独立,其次割裂了刺史的监察对象与其它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割裂了刺史与其它政府机构的关系。通过这样的设置,一方面既可以防止出现职能重叠,使得各监察机构陷入恶性竞争,其他监察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干涉刺史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监察对象以其他监察机构为中介,干涉刺史职能的发挥,同时防止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侵蚀刺史机构,最终出现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削弱刺史监察权的情况。

以小监大,察而代之。刺史制度还通过进一步形成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的利益对立来保证机构职能的发挥。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监察制度并非刺史的首创,其制度的运作和御史大夫监察丞相有着相似性。官僚体系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个人自利追求的激励和制裁体制,而在官僚体系中,获得晋升是官员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刺史而言,刺史的官秩只有六百石,相对于郡守的二千石要低得多,但是官秩低的一个潜台词就是刺史通过晋升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事实上,工作成绩出色的刺史在任职期满之后可以直接晋升为郡守,而他们仅有的职责恰恰是监察地方长吏。在任职期间,刺史的工作成绩仅仅出自于对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监察上面,也就是说,刺史只有依靠监察地方长吏的违法行为才能够获得晋升。这样的制度同样安排减少了监察者和被监察者合作的可能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监察者都会将自己的监察对象的过失上报。因为在官僚体系中,官员往往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与自己的监察对象合作,则需要承担足够的风险,而选择如实上报,虽然可能会损失一些短期利益,但是风险却最大程度的降低,以晋升为目的的官僚往往会选择低风险的做法。这种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官官相护局面的出现,利益对立对于保证刺史对地方长吏的监督质量有正面的效应。在刺史制度建立之前,御史同时承担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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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和地方的监督职责,在官僚制的激励体制中,御史的工作成绩的主要内容并不是对地方长吏的监察,并且由于地方豪强的原因而和地方长吏存在共同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御史对于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就有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存在,御史对地方长吏监察的独立性就会受到了削弱,相比较而言,刺史制度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 法律保障有力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刺史制度是一种以贱察贵的制度,作为监察机构,其利益与地方长吏相冲突,但相对于地方长吏,刺史的地位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刺史行使监察权需要强有力的保障,而在刺史制度的设置中,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了此问题:

皇帝任命,监察有力。刺史的任免最终需要皇帝决定,没有皇帝的命令,其他人无权奖励或者任命、处罚或者罢免刺史,从而保障的刺史的身份权和其他权益。刺史行使其监察权,只需要对皇帝负责,损害到其他官员利益时,无须为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打击报复而担忧,因此在利益冲突尖锐的情况下,刺史行使自己职权会显得更为坚决和彻底。

奉诏监察,权利明确。在当时中央集权的社会条件下,皇帝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说相当于现在的宪法。对于一般的法律条文,皇帝可以“法外施恩”,但是对于诏令,却是“金口玉言”。刺史“掌奉诏六条察州” ,其直接代表皇帝,以最高权威为后盾,对于官秩低得多的刺史而言,能够在权力上制衡地方长吏,来自最高权威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

地方长吏是维持体制基层与高层之间关系的中间层,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功能,因此地方长吏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体制两极的关系中断,危及整个体制的稳定,而刺史的职责就是能够相对迅速地发现这样的问题,并且及时有效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刺史职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合理的制度设置,而机构独立、权力独立和法律保障,正是这种监察职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特征。

二、 当代地方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当中,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存在诸多的问题,以司法监督为例,地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被赋予了对同级地方政府的司法监督权,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导致了其监督权的削弱,未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比较而言,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制度却能够有效地解决当时地方吏治困难的局面。和刺史制度相比,当代中国的地方监察制度不合理之处,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机构运行不独立

与刺史制度相比,当代地方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缺失已经对其职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地方监察机构是双重领导的体制,例如地方法院、检察院除了纵向接受上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之外,在横向上还要接受同级地方人大的领导,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领导权横向化的倾向更为明显;同时政党制度安排也存在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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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监察机构独立的内容,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监察机构要接受党的领导,而其党组织同时也是当地党委的下属机构,因此监察机构实际上已经和其他地方机构一样,形成了一个利益相关联的体系,从而出现了地方化、行政化的趋势。

其次,地方监督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对口设置并不有利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每一级地方政府都有相对应的法院、检察院等监察机构,因此行政机构的管辖地域范围与监察机构出现了重叠,不仅如此,地方政府与监察机构的办公设施在同一城市内,实际上这种监督体制是一种“同体监督”,而同体监督更容易出现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之间出现利益交易的现象。

再次,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官员任命,避嫌原则更多是在机构内部体现,现在我国任人唯亲唯权唯钱而不唯贤的情况非常严重,时不时爆出相关的政治丑闻。在监察机构官员的任命上,避嫌原则亟待完善和加强。

最后,地方监察机构的财政开支由同级地方政府负责,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财政干涉监察机构日常工作,这一缺陷导致无法形成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之间的利益对立的局面,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地方监察机构往往会对地方政府或者官员的不合法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态度。

(二) 监察权力被侵蚀

在当前处理官员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通常情况下,对相关人员的审查主要是由纪检委负责,经过党内处理之后才移交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对犯罪官员的起诉,必须要先开除党籍、罢免公职之后才能进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监督权受到了党内监督权和行政机构体系内部监督权的侵蚀。

这是地方监察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名义上,监察机构拥有对地方政府的监察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其行使职权时往往需要借助于体制外的权力,例如纪检委在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代了监察部门的职责,预防腐败据作为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机构,其职能也和检察院反贪局的职能交叉。这样的一种情况,对于监察机构的监察权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检察院面对利益牵扯较多的案件时,检察院的监察权会受到了行政权力和政党权力的干扰;另一方面,虽然依靠体制外权力解决问题,在当前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作用,但是从长期角度来看,并不利于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假设没有能够进一步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那么可以设想体制外权力的介入将会增多,进一步的削弱监察机构的独立地位和权威。

(三)权力缺乏法律保障

地方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时无法做到坚决彻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察官员需要过多的考虑其自身的利益。在政治制度的设置中,监察官员的任免是由同级人大决定,因此监察官员的身份权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地方官员违法行为过多的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考虑。

其次,监察机构的权力也缺乏法律的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能被体制外权力所侵蚀,其行使职能也受到诸多外部权力的干涉,但是针对此类情况的法律尚不健全,而阻止此类情况发生的权力多数也是来自于监察体系以外权力,而这一现象所导致的结果是进一步削弱监察机构的权威,更多体制外的权力侵蚀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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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当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议

不可否认,当代中国的地方监察制度是引入西方政治思想的结果。古今中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保持官员廉洁性、对官员实行监督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古代地方监察制度和当代地方检察制度职能上的相似性,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的过程中借鉴借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一些经验。

(一) 保障机构的独立性

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其监察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两者之间不能存在利益上的相关联性,在利益存在关联的情况,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就有可能出现利益交易从而削弱监察机构的职能。因此在设置监察制度的时候,首先需要保证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的同时,不会损害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官僚体制中,组织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激励机制,而激励就是设置一种机制使得其成员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所需的既定目标,但是在监察机构的利益与被监察对象相关联的前提下,监察官员权衡其自利行为就会受到来自被监察对象的压力,那么其最终采取行为的结果则会偏离既定目标。从以上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将监察机构和被监督对象的利益割裂开,形成两个不同的利益实体,实现“异体监督”。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表面的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事实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监督体制实际上是抑制了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而中央垂直领导的体制比双重领导体制更能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首先要将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改为中央垂直领导。以司法监督机构为例,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改为中央垂直领导管理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参照刺史作为中央派属地方的官员,定位于国家公务员性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其首长向上一级相关机构负责,将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分离,以更好的发挥其监督权。与此同时,在加强和完善党对监察机构领导的同时,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权移交中央党委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党委,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应该由上一级机构的党委主管,同级地方党委保留对其党组织的监督权,减少同级政府通过党组织干涉监察权独立的情况发生。

其次,刺史出巡察州、监察辖区和行政辖区分离、监察官员与地方长吏分所而治的经验值得借鉴,当前司法体系中就有类似的巡回法庭存在。改变目前监察辖区设置与行政辖区设置相重叠、监察机构层级设置与行政机关层次设置相重叠的现象,形成一个监察辖区涵盖多个行政辖区,一个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多个地方政府的制度;与此同时分所而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经变得不现实,但是可以通过设置监察机构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撤销目前司法机关等监察机构中存在的人事管理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方式,使得监察机构在地方政府之外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体制,在其行使监察权时,被监督对象的体制内部压力无法延伸至监察体制内部,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有效发挥。

再次,虽然避嫌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存在局限性,但是避嫌制度的目的在于避

汉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弊端【三】:浅谈汉代的察举制度

浅谈汉代的察举制度

摘 要:汉代是中国人才选拔制度化的重要时期,尤其是察举制度的创立为朝廷选拔出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对汉代国家的巩固和强盛,对大一统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察举制作为汉代选拔人才和官吏最主要、入仕数量最多的一种选士制度,其主流无疑是进步的,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错误与弊端。 关键字:汉代 察举制 历史必然性 孝廉 贤良 察举制的影响 与科举制的区别 思考

选士制度是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的制度之一,选士制度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古代第一个比较成熟系统而且影响较大的选士制度则是汉代的察举制度。

察举制度是汉代选官制度的主体,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正式开始。察举亦称荐举,是汉代选拔人才、补充官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由地方官根据一定的科目和标准考察选拔人才,向朝廷推荐,经皇帝亲自策问,按成绩高低授予不同官职的选官制度。其选举的主要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廉、秀才、明经等。

每一个制度的产生都与当时统治者的思想分不开,更与当时的社会文化经济条件分不开。察举制的产生和完善是与汉代的社会与统治者思想的密切相关的;因此察举制既是统治者思想的直接反映,也是当时汉代的社会文化经济背景的产物。就此,我首先分析察举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一、 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 汉代的文教政策为其产生和实行提供了重要条件

这也可以说是汉代儒学的发展为其实行提供了条件。

汉朝是在推翻秦王朝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汉初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恢复国家 建设、“与民休养”,因此推行了道家的黄老之术,采取“无为而治”的思想;这种文教政策,使汉初的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在汉文帝时期出现了察举制的雏形,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一月,文帝下诏说:“??举贤良方正能直言谏者,以匡朕之不逮。”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九月又下诏说:“诸侯、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谏者,上帝亲策之,傅纳以言。”为汉武帝时察举制的实行提供了条件。

汉武帝时期,由于全国经济的到了恢复和发展,国家安定统一,武帝迫切需要选

择一个最实用的意识形态来为封建政府服务,因此肯定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重选举,广取士”、“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三大文教政策。董仲舒认为,兴教化的根本是培养人才,而培养人才和选拔人才是分不开的,为了得到贤才,巩固国家统治,要改革国家的人才选举制度,因此强调“重选举,广取士”,为察举制的正式实行提供直接条件。

2、

件 官吏的腐败和没有一种切实可行的选士制度为其实行提供了现实条

当时选官吏所用的“任子”(凭门荫)、“纳贤”和“积久以致官”(靠年资)等办法。 这些选官的方法都存在着极大的弊端,特别是“任子”这种办法。没有一种切实可行,而且能够让贤者、有能力的人做官的选拔官员制度,使得汉初的官吏腐败现象严重,让统治者急需寻找一种能够解决现实需要的选官制度,巩固汉代大一统的局面。从汉文帝时期开始初步探索到汉武帝时期正式确立,也证明了察举制度适应了汉代的社会背景,是积极可行的。

3、 汉代的教育制度的完善也为其实行提供了条件

汉代的学制系统初具规模,学教教育逐步正规化,汉代中央官学的较为完善,特

别是太学的建立,使儒经成为官学的正统教材,学习和考试以儒经为据,保证了人才培养的儒学方向,察举制中的孝廉、明经、秀才等都是以儒家经典为考试的主要内容,因此汉代的教育制度为察举制的推行提供了思想准备。

4、 汉代的教学和考试制度也为其实行提供了条件

汉代实行察举制度,为什么不是科举制度呢?或者其它选士制度呢?这与当时汉代 的教学和考试制度是分不开的。

(1) 秦朝焚书坑儒,毁坏文学思想的发展

汉朝的建立是推翻秦王朝的统治,而秦朝的焚书坑儒对文学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即使汉初实行恢复生产的办法,但是汉初推行的是道家思想,它宣扬的无为而治不利于察举及其它选士制度的形成。虽然儒学也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它的恢复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汉初只是初步探索,而在汉武帝时期真正实行的原因之一。

(2) 汉代的教学还不够发达

虽然汉代的学制系统、学校制度都较为完善,但是它的发展还不足以在汉代能够实行科举制或者其它较为进步的选士制度,而只能实行察举制度。汉武帝时期开始设立太学,虽然太学能为选官培养人才,但是其设立的时间太晚,发展还不够强大,而且数量有限,名额有限,且设立在京师,远道学生难以入学;虽然有考试制度,虽然及格者能够按成绩优劣分派不同官职,但是这都只能在太学里才有资格。而科举制是在学校规模发展成熟的基础上实行,不管是官学还是地方学校都是非常普遍的,而当时汉代的学校制度还没有达到实行科举制的条件。

5、 客观物质条件不完善

在汉代实行察举制度,不仅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和统治者的影响,还与当时的 客观物质条件密切相关,特别是纸的流行。纸作为传统教育教学的媒介,在汉代,纸已经产生但是纸张尚未流行,教材还不能够普及,这就一定的限制了汉代学校的发展,当然也不能实行科举制,而只能实行察举制。

二、察孝廉、举贤良

孝廉和贤良方正都是察举制的选举的主要科目,也是汉代选拔人才的主要形式。因此我们由点及面,从这两个方面去推究了解察举制的内容。

1、 察孝廉

汉代由孝廉一科选举的人才最多,而且孝廉也是汉代察举中非常突出的一个科目, 所谓孝廉,是“孝子”和“廉吏”的简称,于民则举“孝”,在吏则兴“廉”。汉代统治者认为,孝是“百行之冠,众善之始”,廉则是官之根本,民之表率,因此对孝廉的考察和荐举十分重视。

察孝廉是以儒家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而设立。“孝”和“廉”在实际的操作难度较大,标准不易掌握;非有实际德行者不能举,又不能谬举,因此荐举者的责任重大。在西汉,举孝廉无须考试,既可委任,且每岁皆举。在东汉,孝廉这科在东汉原有的内容上有了较大变化,其主要体现在:(1)坚持按人口比例岁举孝廉,优待边郡。这有利于边远地区的人才选拔,促进边远地区文化的发展。(2)举孝廉要后要考试——试经,并且有年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只荐不试的滥举弊端。(3)中央朝廷官员

依照职位高低举孝廉。

2、 举贤良

举贤良是汉代选拔高级人才的主要形式。所谓举贤良,一般以“贤良(方正)和直 言极谏”为察举名目,但往往都另外附加一些条件,如可亲民者、文学士、能指朕过失者等。对高级人才的要求既强调了个人的道德品质,又重视通经达变、博学多术、甚至某些特异功能。

汉文帝在文帝二年和十五年两次下诏举贤良;到汉武帝时,举贤良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过渡,通过高级官吏荐举人才,并用对策的方式加以选拔的形式成为定例。其后的皇帝在诏举贤良时,对策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对策者对军国大事全面深入了解,而且在对策中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东汉基本沿用西汉举贤良的旧制,但不如西汉盛行。

从察孝廉和举贤良这两个方面来看,两汉时期的察举制是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的,特别是某些方面更是对实行之初的进步与发展,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当时的统治者能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对察举制进行完善和发展;也证明了察举制在两汉时期作为选士制度的主体是积极的、进步的,能为这个社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因此,下面我们就探讨下察举制的的影响:

三、 察举制的影响

每一种制度的实行,都会跟国家和人民带来影响。当然察举制的实行也为社会和国家带来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察举制的积极影响

(1)为选士制度开了先河,也为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的实行提供了借鉴。

(2)有利于汉代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3)协调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利分配,奠定了以后历代平民参政的基础。

(4)为中央和地方行政选拔了干练的官吏,使中下层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有了受驾驭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清明了吏治。

(5)有利于文官制度的建立,因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力量。

(6)有利于形成尊重人才、知识、和倡行注重德行的民风。

(7)有利于教育环境的优化,促进教育的发展。

其次,察举制的弊端

(1) 权力分散,地方官员控制察举大权,士人没有靠山便很难被举。

两汉察举大权掌握在少数达官贵人之手,大多数情况下帝王下诏,由公卿和郡守按一定的要求荐举,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作保证,因此所举“非人”、察举不实的现象常有发生,进而因利禄诱人,致贿赂公行,营私舞弊之风盛行,在汉王朝衰微政治黑暗时更加严重。察举数量的扩大,这方面的问题也更加严重。特别是在东汉桓帝、灵帝时,宦官专权,请托贿赂之风盛行,世家大族垄断仕途,操纵地方选举大权。高门望族子弟无德无才得以荐举,一般士人则入仕无门,空有满腹诗论。下面是一首汉末的歌谣,其充分揭露了察举制在执行过程中所举“非人”的现象。

举秀才,不知书;

举孝廉,父别居;

寒素清白浊如泥;

高第良将怯如鸡。

(2) 以“声名”取士,重名声、舆论,而考试因素较少。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国 家荐举到一定的德才兼备之人,但是有“声名”之人,其个人的素质也不能完全得到保证。

(3) 弄虚作假,伪诈公行。

察举制实行的过程中,特别是汉代末年,一些人不顾礼仪廉耻,为求功名富贵无 所不用其及,败坏了社会风气。汉初的许武“克让”,许武在与弟分家产时,有意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壮者,等两弟因“克让”被举荐后,把田地和财产全部还给两弟,因此受到乡里赞誉,成名升官。而东汉桓帝时赵宣作假的丑闻也是一个弄虚作假的典型,赵宣在双亲死后搬到未封闭的墓道中服孝20年,乡邑称孝而举荐,太守调查后发现赵宣在服孝期间在墓道中生有五子。东汉中叶以后,虚伪作假情况相当普遍,荐举者为了能得到被荐举人的报答,出现“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于是出现了荐举人与被荐举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王伏的《潜伏论·考绩》中“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材,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直言,以轻薄应敦厚,以空虚应有道,以残酷应宽博,以怯弱应武

汉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弊端【四】:汉代至明清政治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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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①汉至元中央集权的发展②汉至元君主专制的演进③选官、用官制度的变化

了解明朝内阁、清朝军机处设置等史实,认识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①宰相制度的废除

②内阁的出现

③ 军机处的设立

【基础知识梳理】

1.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1)汉朝郡国并行制:

① 情况:地方继承秦朝的郡县制,同时又分封诸侯王国,形成郡国并行制;

② 危害:威胁中央集权的巩固。

(2)唐朝三省六部制:

①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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