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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年驾照考试新规定
2013年驾照考试新规定
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门槛 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
零容忍 限吸毒驾驶机动车资格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大多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承担重大的交通安全责任,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率较高,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70%以上。新规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证驾驶经验丰富、安全守法的驾驶人进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队伍。规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
突出实际驾驶能力
为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新规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其中: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据悉,调整后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并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牵引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10公里。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考试项目调整突出了实际驾驶中的实用性,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同时,为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建立了考试培训质量公告制度和违规考试发证责任追究制度,设置考试工作纪律“高压线”,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
完善审验和实习期管理
严格重点驾驶人日常管理
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为
加强日常管理,123号令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期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
除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人以外,规定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同时,还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考虑到高速公路道路情况的特殊性,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在驾驶证审验方面,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但没有记分的可以免于审验,以鼓励驾驶人守法驾驶。同时,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也要参加当年的审验。此外,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同时,进一步增加交通违法成本,规定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
提高涉及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
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提高: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放宽年龄限制 缩短等候时间
进一步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
——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考虑到一些群众由于平时学习工作较忙,不能在2年内完成培训和考试,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群众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办理业务。(公安部交管局)
日常受何影响? 机动车驾照新规定全解读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交规),即公安部第123号令。该规定对现行交规做了很大修改,包括进一步严格对驾驶员管理,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改进驾考制度,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说,新交规对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就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解读一下新交规对我们的影响。
【二】:关于审理毒品的解释答记者问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就《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制定意义和主要内容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解释》的制定背景?
负责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有效解决了部分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此后,随着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又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
如,2008年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7年和2009年先后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指导文件,有效规范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同时,也逐步将制定新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工作提上日程。www.shanpow.com_毒驾新规定。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这两个文件均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和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经过多年来的司法经验积累和调查研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确保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经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记者:《解释》体现了怎样的指导思想?
负责人:当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的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同时,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体现了从宽处理。
记者: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制定意义?
负责人:《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制定意义在于:
第一,为依法从严惩处新类型毒品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新类型毒品犯罪。
第二,配合刑法修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治力度。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在我国较为突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进一步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从严打击力度,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
第三,首次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
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结合立法修订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涉毒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总的看,《解释》解决了毒品犯罪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长期遗留和亟待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加大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
记者:《解释》对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作了哪些新规定,主要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性情节。刑法、2000年司法解释和2007年的指导文件解决了部分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问题,近年来我国又有十余种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现滥用和犯罪,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作出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带来一定困难。为此,《解释》新规定了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解释》在确定这些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的考虑因素:一是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这是《解释》确定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基础。药物依赖性方面主要依据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提供的十余种新类型毒品的依赖性潜力评估结果。二是毒品的滥用情况。包括滥用人数、滥用地域范围、滥用对象、滥用场所等。三是毒品的犯罪形势。包括犯罪数量、犯罪发展趋势、犯罪地域分布及犯罪类型等。四是毒品的药用价值。对于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适当提高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对于无药用价值、不存在合法用途的品种适当降低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五是毒品的交易价格。毒品价格高的导致个人和家庭财富的流失更严重,对社会经济秩序也有更大的破坏作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这样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第二,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第三,我国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记者:《解释》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问题作了哪些新规定?
负责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总体上属于犯罪性质最为严重的毒品犯罪类型。为体现对这类犯罪的从严惩处,《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该罪的量刑情节作了规定:
第一,明确了“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标准。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的,反映出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缉毒执法工作带来极大危险。根据刑法规定,具有该情节的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往实践中对这一情节的认定存在模糊认识,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规范。《解释》将“武装掩护”明确界定为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掩护毒品犯罪的情形。考虑到此类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既不要求出示、使用,也无论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的多少,都可以构成。
第二,明确了“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当前,在缉毒执法工作中,毒品犯罪分子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大大增加了禁毒工作的风险,对此应予严厉打击。考虑到该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体现罚当其罪,《解释》将“情节严重”规定为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解释》
对2000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删去了以往依据毒品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规定,规定多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结合实践将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和组织、利用病残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增列为“情节严重”,以体现对上述行为的从严惩处。
记者:《解释》对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作了哪些新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负责人:遏制毒品犯罪要抓源头、抓突出问题。我国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大国,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也是境内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更好地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将该罪的量刑幅度从两档调整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档,并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财产刑方面增加了没收财产。
为配合刑法修订,《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分别作出新的规定。与以往不同的是,《解释》从两个方面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调整:
第一,《解释》明确规定并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列管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较大幅度下调了麻黄碱、羟亚胺等25种危害较为严重的制毒物品的定罪数量起点。同时,为使《刑法修正案(九)》设定的较高幅度法定刑得到有效适用,《解释》还整体下调了认定该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制毒物品数量标准。
第二,《解释》根据“数量+其他情节”的原则,对该罪“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新规定。《解释》规定,具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情节之一的,达到定罪数量标准的50%,即构成犯罪;具有上述情节,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幅度的制毒物品数量标准的,则应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三】:四讲四有讲道德品行讨论会发言稿
“讲道德有品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为党员,更加要传承这份传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四讲四有讲道德品行讨论会发言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四讲四有讲道德品行讨论会发言稿篇1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是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引领者。干部的道德品行状况关系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在现实情况下,有的干部道德品行缺失,不信马列信鬼神,从封建迷信中寻找精神寄托,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遇事“问计于神”;有的干部信奉金钱至上、名利至上、享乐至上,情趣低俗,玩物丧志,沉湎花天酒地,纵情声色犬马,心里没有任何敬畏,行为没有任何底线。随着国内外环境深刻变化,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干部在道